我公司旗下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A 类份额基金代码:161622;B 类份额基金代码:161623,以下简称“本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成立以来,平稳运作。 投资者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 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关于修改《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我公司旗下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A 类份额基金代码:161622;B 类份额基金代码:161623,以下简称“本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成立以来,平稳运作。
我公司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
同时,为给投资者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根据《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我公司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收益分配原则调整后,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实施按日支付。无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我公司据此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涉及收益分配原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与更新。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合同》的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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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9 日
附件:《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并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调整的需要,我公司对《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将“第一部分前言”之“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第 2 点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在“第一部分前言”第三条中增加: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
类金融机构。”
3、将“第二部分释义”第 44 点修改为: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将“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的第 4 点修改为: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日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待支付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且,剩余的基金份额须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5、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中增加第 5 点并调整后续序号: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并调整后续序号。
6、将“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的第 1 点进行修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7、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第 9 点并调整后续序号: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并调整后续序号。
8、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增加最后一段: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9、将“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之“二、投资范围”修改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将“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之“四、投资限制”的第(一)点、第(二)点修改为: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11、将“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之“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修改为: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标准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将“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三、估值方法”的第 1 点和第 2
点分别修改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13、将“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二、收益分配原则”的第 1
点、第 3 点和第 4 点分别修改为:
“1、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实施按日支付。无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截位,因截位形成的余额按截位尾数大小排序依次分配 0.01 元,直至实际分配收益与当日基金总收益一致,如果尾数相同则由登记系统随机分配。
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全部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统一为所有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收益分配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对于按月支付的情形,若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对按日支付的情形,若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4、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当月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若当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对按日支付收益的情形,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当日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若当日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
14、将“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第(二)款“(二)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的第
1 点修改为: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7 ⎛
R ⎞⎤365/7 ⎫⎪
⎨⎢∏ ⎜1+ i ⎟⎥
−1⎬×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i=1 ⎝
10000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其中,当日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未结转份额。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15、在“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四)临时报告”中第 25 点修改为:
“25、当发生‘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16、其他由于与上述修改相关的内容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