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银行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
(平安智贷产品专用)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平银(【※机构简称※】)个信额字(【※审批年份※】)第(【※合同编号※】)号
甲方(额度申请人): 【※借款人名称※】 住址: 【※借款人家庭住址※】 证件种类:【※借款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借款人证件号码※】
手 机:【※借款人手机号码※】
乙方(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行名称※】 住所(地址): 【※经办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个人信用额度及贷款
1.1 个人信用额度
个人信用额度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个人信用贷款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额度”。
甲方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小写)【※额度金额小※】 (大写)
【※额度金额大※】,且乙方可以适时调整。
1.2 额度期限
本合同额度期限自【※额度起始日※】起有效期 2 年。额度有效期届满前,经乙方审核通过后,额度期限可延长且不得超过原额度期限,延长后的具体额度期限及额度以乙方终审意见为准且乙方可以适时调整。在延长后的额度期限届满后,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可再次延期,延期次数不限。针对每次延期,乙方有权独立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延期以及延期后的额度。就延期额度及期限,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同,具体以乙方提供的最新额度信息为准。如客户需要取消本合同额度,可通过乙方提供的申请渠道办理额度注销。
1.3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固定利率,贷款年利率基于合同签署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形成,并采取单利方法计算。在贷款期
限内贷款年利率不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调整而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以贷款出账凭证为准。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执行年利率的,日利率=年利率/360。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年利率不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调整而调整。
甲方使用授信资金时,乙方将自出账日当天起按实际借款天数向甲方计收贷款利息。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乙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乙方有权调整利率执行方式。
1.4 收款账户、还款账户
甲方的收款账户、还款账户以通过我行电子渠道确认的信息为准。
1.5 还款方式
额度项下单笔贷款还款方式甲方可在乙方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申请,并以乙方审查结果为准。
1.6 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实际贷款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均在乙方审 查通过后以贷款出账凭证为准。贷款出账凭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账确认书、电子渠道出账确认页面或出账确认语音、数据电文出账确认信息、甲方签署的纸质凭证、乙方单方面出具的出账凭证、从乙方网站打印的出账账单等。
第二条 贷款的申请及发放
2.1 甲方签订本合同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授信承诺,乙方有权自主决定额度各项要素并 进行适时调整,额度各项要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额度、额度期限、支用方式、额度有效提款期限、贷款利率等。
2.2 额度期限内支持提款和消费等多种支用形式,具体以乙方审批结果为准。支用时甲方 应向乙方提交申请,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2.3 额度使用前或额度使用过程中,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 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使用本额度,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额度使用,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形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2.4 额度使用前或额度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收入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 用出现异常的,乙方有权调整甲方的信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的调低、额度的暂停、冻结及终止)、变更额度项下贷款支付方式或者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2.5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以单笔贷款业务支付为准。
2.5.1 自主支付,指乙方根据甲方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甲方收款账户,并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2.5.2 受托支付,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受托支付的,在满足下列支付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资金:(1)甲方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乙方向特定交易对象支付贷款资金;(2)支付对象(范围)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2.5.3 甲方应定期报告或告知乙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6 甲方承诺合规合法使用贷款资金,否则属于甲方违约。贷款资金使用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购买理财产品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3)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4)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
(5)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个人购买住房;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用途。
2.7 如甲方的收款账户为乙方处开立的账户,乙方有权对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停止支付等措施。甲方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8 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形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2.9 贷款发放后,乙方通过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向甲方发出短信放款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同时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及同意乙方可向相关短信发送平台、通信运营商调取相关短信发送凭证。若因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短信未能送达或因预留手机号码错误或甲方变更预留手机号未及时通知乙方等因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收到短信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以未收到贷款发放短信为由否认贷款发放行为。甲方的贷款申请提交后,应及时登录平安银行的线上服务平台查询贷款发放情况。
2.10 如由于乙方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因素导致乙方重复放款的,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从甲方的本笔贷款的收款账户及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银行账户中对重复发放的贷款进行扣收处理。如乙方无法成功扣收,且经沟通,甲方拒绝返还,乙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还款
3.1 甲方可选择、申请以下一种或者多种组合的方式还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具体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乙方审批结果为准。
(1)按月等额本息:
每期还本付息额=
还款总期数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
×借款金额
还款总期数
(1+贷款月利率) -1
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下同。
(2)净息还款:按日计息,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3) 到期还本付息:按日计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与利息。
(4) 按月等额本金:
贷款本金
每期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贷款月利率贷款期数
(5)其他还款方式:
3.2 甲方应于每月还款日按照乙方的电子渠道页面展示的还款计划归还本息。甲方的每月还款日、账单日、还款金额以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页面展示为准。
3.3 甲方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存入甲方还款账户内,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4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还款日或者该日后从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清偿甲方在乙方处的全部到期债务。如扣划后甲方有异议,由甲乙双方核实并协商解决。如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等任何原因导致未能成功扣款,由此产生的逾期后果和其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5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含 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扣收款项用于还款时按照先前期、后当期进行。贷款逾期 90 天以内的(含 90 天),贷
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复利;(3)利息(含罚息);(4)本金。贷款逾期 90 天以上的,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本金;(3)利息(含罚息);
(4)复利。
3.6 甲方可在到期还款日前,主动发起提前还款。当天的提款和消费交易,当天不支持提前还款。
3.7 甲方使用额度进行的提款和消费交易,发生退款时,交易日当日的退款冲抵原交易。交易日第二天起的退款将作为还款,按照还款偿还顺序偿还债务;若退款金额超过所需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将退回至绑定的甲方还款账户。
第四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4.1 甲方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对甲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甲方执行。
4.2 甲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签署本合同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甲方签署本合同时未违反任何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并承诺签署本合同后严格遵守该类法律、法规与规章。
4.3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乙方以外,甲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4.4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4.5 乙方按照甲方指示将贷款金额付往指定账户当日,乙方即已完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
4.6 乙方为甲方划转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将贷款金额划付至指定账户所需的时间问题致使甲方(等)对其他方延迟付款,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7 如因甲方的授权付款行为引致甲方与其他方之间的任何经济纠纷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4.8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者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保证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使用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商家出具的消费清单等)。
4.9 甲方确认,无论是甲方本人或者他人使用甲方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乙方电子渠道或者线上服务平台后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代表甲方本人的意思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10 甲方承诺将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等与办理及使用借款有关的信息。甲方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有关账户信息和密码。对于因账号、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发现由他人冒用或者盗用本人账号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要求其暂停相关服务。同时,甲方理解乙方对相应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的期限,在此之前针对该账户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借款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11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催收机构)用于贷款催清收,且乙方将督促上述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如第三方违反该义务,乙方将追究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4.12 甲方同意,若甲方逾期还款,或甲方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甲方信息记入相关合作方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公民征信系统、将甲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甲方其他相关信息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披露。
4.13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在甲方信贷申请阶段及贷款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电信运营商及其他合法机构以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原因查询甲方财产、资信、个人信息、信用信息及地址位置信息等情况,用于甲方信贷业务申请与贷后风险管理,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甲方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4.14 如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为能够在互联网平台查询贷款信息及进行贷款操作,甲方同意乙方将申请、借款、还款等相关贷款信息传输给合作互联网平台。乙方已与互联网平台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要求互联网平台对客户的贷款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申请使用额度;
5.2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授信额度金额、期限、还款账号的申请;
5.3 甲方应当如实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5.4 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及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5.5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并落实好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偿还的保障措施。
5.6 甲方若发生贷款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 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变更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一经按本申请表记载的或按其他甲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因甲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因此停止为甲方办理新业务。
5.7 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协助配合提供反洗钱交易监测及报送所需数据,并对信息及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为满足境内外各级监管机构的要求或发现甲方涉嫌洗钱、制裁等,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有权在不预先知会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单方面调整甲方的贷款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的调低、额度的暂停、冻结及终止)、变更额度项下贷款支付方式或者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在乙方要求时协助乙方根据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所做的适当行动及调查。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和挪用的罚息等),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上划收上述本息及费用。
6.2 乙方有权依据甲方的资信决定是否核定甲方信用额度,且在核定甲方信用额度后,乙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甲方的信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的调低、调高,额度的暂停、冻结及终止)。甲方获得的具体信用额度以乙方信贷系统记录为准。乙方核定的甲方信用额度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授信承诺,额度项下具体授信业务,甲方应逐笔向乙方提出用款申请,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
6.3 乙方有权限定甲方授信额度项下每月提款的次数及单笔提款金额下限,具体以乙方受理甲方申请后的终审意见为准。乙方有权依据贷款发放时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对甲方收入、经营状况和具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6.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进入甲方经营场所,调查、审查、检查授信使用情况和甲方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甲方应给予配合,有权监督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6.5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及其家庭的收入、财产、负债情况及还款计划。
6.6 乙方有权对贷款资金的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7 乙方及其合作互联网平台可向甲方发送贷款业务办理流程中的相关信息。
6.8 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发放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6.9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定期或不定期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提高利率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6.10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共同甲方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均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如甲方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向甲方任何一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6.1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秘密信息的除外。
6.12 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甲方授信额度的使用。乙方因向甲方催收欠款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甲方承担。
6.13 甲方应当事先征求联系人的同意后,向乙方提供联系人信息,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若甲方出现违约或账户安全等风险时,乙方及其委托追索债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权请求甲方预留联系人向甲方转达违约事宜、获取甲方的必要信息或协助处理其他事项。
第七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7.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甲方拖欠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或任何其他应付未付债务等;
(2)甲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甲方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以提供虚假资料、不按乙方要求提供贷款使用凭证等方式规避本合同中关于贷款支付或贷款用途的约定;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所做的xx、保证或承诺,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4)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5)甲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甲方的担保人(如有)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等)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或担保登记手续(如需)未按要求完成;
(7)甲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或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8)甲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其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乙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
(9)甲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或逃废银行债权;
(10)甲方财务状况恶化,发生重大财务或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或甲方、担保人(如有)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若担保人为法人)中的任一主体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卷入此类行政、刑事调查程序、或其主要资产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之事件;或甲方或担保人(如有)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担保人(若其为法人)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歇业、停业、停产、停业整顿、清算、改组、被撤销、被解散、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任一情形;
(11)甲方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行为;
(12)甲方在履行与乙方或第三方签订的其他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7.2 其他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甲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乙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2)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4)甲方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或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
7.3 有违约事件或其他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发生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 施:
(1)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3)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措施;
(4)根据贷款风险状况调整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变更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
(5)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扣款及扣收甲方在乙方银行系统内任何账户上的存款(外币与本币的折算价格按照贷款人当日公布的汇率牌价计算)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及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乙方要求提前清偿的债务),而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6)有权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及/或质物实现债权;
(7)乙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且转让行为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届时甲方仍受本合同约束,并向受让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8)乙方依法向甲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请求法院撤销甲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乙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9)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行为向其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媒体上公告;
(10)甲方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
率上浮一定比例(最高可上浮 30%)执行;
(11)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对逾期本金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 50%计收罚息;甲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有权对挪用本金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 100%计收罚息。因甲方逾期或挪用贷款导致乙方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的,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甲方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择其重者计收罚息。
(12)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3)乙方有权调整本笔贷款的风险分类;
(14)采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4 乙方系统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致使不能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1)因台风、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造成乙方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2)由于黑客袭击、电信部门或其他有信息技术依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造成服务延迟或中断的。
8.1 甲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2 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
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本条所称电子方式送达,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 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送达人或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信息或具体操作指引发送至受送达人在本合同项下填写的手机号码,甲方应注意查收短信,并及时登录相应的电子地址查阅推送的法律文书。甲方同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后,可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8.6 甲方承诺和确认:上述送达地址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诉讼、仲裁阶段中,甲方还应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对于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送达人而言视为未变更,送达人按照变更前送达地址作出的送达为有效送达。
8.7 甲方应如实准确填写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因甲方提供的邮寄地址或电子终端地址填写不准确、填写错误或变更后未按要求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
8.8 本条关于送达之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不受本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效力变动的影响。
第九条 附则
9.1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9.2 与本合同有关的单项授信申请书、授信合同、借款借据、出账确认书、授信凭证以及经双方确认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和甲方向乙方单方面出具的承诺函、声明书等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9.3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在甲方信贷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通过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原因查询甲方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贷业务申请与贷后风险管理,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平安银行承担。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甲方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9.4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 1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乙方住所地或合同管户机构、出账机构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欠款本息 10 万元以下的,双方一致同意可选择小额诉讼程序。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方一致同意仲裁适用简易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仲裁、书面审理),仲裁员由仲裁院院长指定,并同意对其他各 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质证;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普通程序或开庭审理。
9.5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借款业务时,在自助借款限额内获得的每一笔贷款的产生、存在、延续、消灭,均以乙方电子渠道记录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及本合同履行的相关证 据;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向甲方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甲方借款的有效依据。若由于甲方未按电子渠道提示操作而导致贷款未能发放或错误发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9.6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乙方电子渠道记录作为依据;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向乙方还款的转账记录作为甲方还款的有效依据。甲方应及时查询还款 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甲方未按电子渠道提示操作或电子渠道故障而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乙方不负责由此引起的甲方的损失。
9.7 如乙方变更通过电子渠道申请贷款的流程和规定,由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在甲方办理业务 时提示给甲方,并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9.8 乙方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原因,暂停电子渠道使用时,无须提前通知甲方。但 如遇乙方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乙方可通过自身网站等渠道提前通知甲方。
9.9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除担保外的内容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乙方有权 终止本合同,并可立即向甲方追索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9.10 甲乙双方认可本合同涉及的价款及税率均已包含增值税。
9.1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约定事项※】
9.12 甲方通过点击电子渠道页面的“确认”、“同意”、“下一步”等可以表达甲方同意本合 同内容的按钮签署本合同后,本合同即生效,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9.13 如在本合同第 1.1 条项下个人信用额度内以及第 1.2 条项下额度期限内,甲方连续三个 月没有提款记录且没有任何未偿还贷款本息,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9.14 如甲方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请联系客服 95511 转 3、官方网 站(http://bank.pingan.com)、平安口袋银行 APP“在线客服”、“意见反馈”、发送邮件至
callcenter@pingan.com.cn、以及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受理甲方的问题后,乙 方在规定时效内核实事项并及时联系甲方提供解决方案。
甲方特此声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已就 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
甲方本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署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