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CS2022023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CS2022023
上海市公安局智能办案区系统迁网上云松江配套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 件---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章 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
上海市公安局智能办案区系统迁网上云松江配套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04-21 10: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17-20230330-1005
项目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智能办案区系统迁网上云松江配套项目预算编号:1723-0300010123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191200.00 元(国库资金:1191200.00 元;自筹资金:0 元)最高限价(元):包 1-1191200.00 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智能办案区系统迁网上云松江配套项目数量: 1
预算金额(元):1191200.00 元
简要规则描述:新办案区功能对接、分局端专网部署、与原有前端设备迁入专网后的系统联调、原有办案区数据的迁移工作等配套内容。主要包括:软件部分、硬件部分。
软件部分:已建成的智能办案区硬件终端接入专网,对接市局智能办案区系统,确保各项信息数据、轨迹视频等与市局智能办案区系统连通。
硬件部分:已完成改造的智能办案区系统中,需要迁网的原有硬件设备利旧迁网以及部分服务器的扩容和新增视频管理平台 2 套。
合同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设备安装部署和系统对接、部署调试,试运行 1 个月后完成验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响应。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 年 03 月 31 日至 2023 年 04 月 10 日,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 ,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 年 04 月 21 日 10: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3 年 04 月 21 日 10: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地 址: x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021-240663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000 x联系方式:021-335520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 话:021-3355202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智能办案区系统迁网上云松江配套项目项目编号: 详见采购邀请
项目地址:详见采购邀请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邀请
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1191200.00 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采购预算说明: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地址: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4066302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000 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7743657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四、磋商有关事项
1、磋商答疑会:不召开
2、踏勘现场:不集中组织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自解密之日起 90 日
4、磋商保证金:不收取
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详见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6、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7、解密时间和解密地点网址
解密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解密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
8、磋商时间和磋商地点
磋商时间:2023 年 04 月 21 日 13:30(北京时间)磋商地点: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
9、磋商小组的组建与竞争性磋商要求:
评审方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成交供应商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五、其它事项
1、付款方式: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2、服务期限: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3、转让与分包: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履约保证金:不收取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预留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手机号码。如因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预留手机号码,导致集中采购机构无法联系供应商参加磋商的,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在响应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
七、磋商通知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参加磋商。请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前文规定的磋商时间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出席磋商会议。出席磋商会议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磋商报价应包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等。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
1.3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4 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 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4 “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 “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2.8 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9 “ 采购云平台” 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2《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磋商费用
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 xxxx.xx.xxx.xx)和“松江区门户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磋商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 疑 函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 000-00000000,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000 x。
7.6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7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采 购 人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在 解 密 后 至 磋 商 前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其他
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采购需求;
(5)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其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3 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0.4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11.2 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安排。
12.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3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应从解密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其他内容。
14.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响应文件构成
15.1 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
16.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报价汇总表格式》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要求响应表》;
(7)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8)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磋商响应函
17.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
17.2 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7.3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 18.报价一览表
18.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密。
18.3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解密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报价
19.1 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19.2 报价依据:
(1)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4 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
19.5 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19.6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价格构成等。
19.7 应以人民币报价。
20.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表
20.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要求。
20.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的,为无效响应。 21.技术响应文件
21.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1.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2.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2.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2.2 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及《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响应无效。
22.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3.响应文件的递交
23.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响应内容。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3.2 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3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提交响应文件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供应商响应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4.1 供应商必须在《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网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提交。
24.2 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4.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将拒绝接收。 25.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
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五、解密
26.解密
26.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按《采购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公开解密。
26.2 解密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解密。解密主要流程为签到和解密,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6.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解密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解除采购云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采购云平台解密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六、评审
27.磋商小组
27.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 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8.响应文件的初审
28.1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协助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响应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以及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28.2 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并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8.3 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磋商及评审,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
28.4 解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拒绝供应商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8.5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29.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29.1 响应文件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4)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
29.2 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供应商的原则进
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审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供应商成交,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供应商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29.3 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30.响应文件的澄清
30.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0.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0.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0.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
31.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2.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2.1 磋商小组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2.2 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3.评审的有关要求
33.1 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33.2 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
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3.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33.4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七、定标
34.确认成交供应商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 37 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5.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5.1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和“松江区门户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5.2 成交公告发布同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向其他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6.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解密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37.采购失败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
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2 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
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2 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和“松江区门户网”发布失败公告。
x、授予合同 38.合同授予
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4 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39.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其他
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见附件
二、项目服务范围、内容及目标要求见附件
三、商务要求:
类别 | 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解密之日起 90 日 |
质量保证期 |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36 个月(新增硬件设备)免费上门、维修服务; |
交付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设备安装部署和系统对接、部署调试,试 运行 1 个月后完成验收。 |
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单和发票原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30%的合同款; (2)项目验收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单、请款单和发票原件后,甲 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70%的合同款; |
转让与分包 |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四、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报价汇总表格式》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要求响应表》;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8)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0)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1)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格式自拟)
(2)综合能力自述。(格式自拟)
(3)需求分析及理解。(格式自拟)
(4)实施方案。(格式自拟)
(5)售后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6)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格式自拟)
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响应无效情形
1、 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
二、竞争性磋商程序
1、成立磋商小组。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不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表不参加评审的,则磋商小组均由评审专家组成。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首先,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
的规定,审查、确定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其次,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企业性质认定。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供应商自报企业类型及供应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量情况,对供应商的企业性质进行认定。
4、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供应商自报企业性质,拟定磋商提纲并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中。
5、磋商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知所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本项目磋商,并不再接受其最后报价。
6、磋商准备。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磋商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 CA 认证证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准时参加磋商,根据磋商小组拟定的磋商提纲进行准备。
7、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
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8、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包括最终报价,磋商文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仅需提供最终报价及根据磋商情况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9、综合评分。所有磋商和最后报价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项目《评分细则》对提交最终响应
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10、推荐成交候选人。各评委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方案优劣/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根据规定,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 100 分。
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
(3)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无缺漏项的,最终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最终报价 10%的,其最终报价也即最后磋商报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最终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最终报价 10%的,其响应无效。
(4)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投标人,给予其报价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响应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100 分)
序 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类型 | 评审标准 | 分值 (分) |
1 | 报价得分 | 报价分 | 客观分 | (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 | 20 |
2 | 需求理解 | 需求理解 | 主观分 | (1)对本项目现状的了解以及功能需求、性能要求和实施要求等用户需求的理解是否准确、到位;(0-3 分) (2)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是否准确;(0-3 分) (3)对本项目相关规范标准是否熟悉。(0-3 分) | 9 |
技术方案 | 技术方案 | 主观分 | (1)软件部分迁移技术方案是否按部署及对接要求执行,是否具有针对性;(0-4 分) (2)软件部分迁移过程中对数据及应用系统的安全是否提供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且合理可行;(0-4 分) (3)硬件部分迁移技术方案是否按部署及对接要求执行,是否具有针对性;(0-4 分) (4)硬件部分迁移过程中对系统运行中断是否提供应急措施,且合理可行;(0-4 分) (5)是否提供系统重启操作手册和系统故障应急操作预 案,且合理可行;(0-4 分) | 20 | |
实施方案 | 实施方案 | 主观分 | (1)项目实施进度和组织安排是否合理;(0-3 分) (2)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针对性;(0-3分) (3)项目现场管理措施是否得当;(0-3 分) | 9 | |
对接承诺 | 对接承诺 | 客观分 | 供应商须根据项目采购需求中软件对接清单提供对接承诺和自罚措施(格式自拟),提供得 5 分,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 5 | |
客观分 | 供应商须根据采购需求 “#”标记汇总表每一项逐个响应,负偏离或漏项或未完整提供佐证材料的的每一项扣 0.5 分。 | 5 | |||
项目团队 | 项目团队 | 客观分 | (1)项目经理 1 名:须提供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系统 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提供得 3 分,未提供得不得分。 | 8 |
(2)项目团队成员: 软件对接负责人 1 名:须提供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或信息安全工程师或计算机硬件工程师,提供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硬件对接负责人 1 名:须提供网络工程师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安全工程师或计算机硬件工程师,提供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项目实施人员 3 名:网络工程师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 程师或信息安全工程师或计算机硬件工程师,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最高得 3 分,未提供不得分。 上述人员需提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收据等缴款凭证或《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缴费状态应为“正常缴费”)为准, 未提供不得分。 | |||||
售后服务 | 售后服务 | 主观分 | (1)售后服务体系是否完备,服务承诺是否明确。(0-4分) (2)售后应急措施是否及时、便捷。(0-3 分) (3)技术培训方案是否细致、完善。(0-3 分) | 10 | |
客观分 | 供应商须提供视频管理平台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和质保承诺(格式自拟),提供得 5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5 | |||
企业资质 | 企业资质 | 客观分 | 提供省、市级公安机关或安防协会颁发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得 3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
业绩 | 业绩 | 客观分 | 提供近三年信息化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 2 分,最高得 6 分,未提供的不得 分。 | 6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磋商响应函格式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规定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 1 份。
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解密之日起 日。
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6.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任何响应。
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响应文件提交期间网上操作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操作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响应文件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响应文件提交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8.我方同意解密内容以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解密时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报价一览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解密内容无异议。
9.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响应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报价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采购云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
质量保证期 | |
交付日期 | |
响应总价 |
填写说明:
(1)“报价金额”单位为“元” ,“最终报价确认”单位为“万元”,两者所填金额须一致。所填金额为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分;
(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3、报价分类表格式
序号 | 分类名称 | 报价费用 | 说明 | 备注 |
1 | 项目迁移费 | |||
2 | 硬件 | |||
3 | 其他 | |||
4 | … | |||
报价合计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供应商应按照《项目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3)供应商应根据分类报价费用情况编制明细费用表并随本表一起提供。
(4)分项目明细报价合计应与报价一览表报价相等。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1)硬件产品购置和集成报价明细表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综合单价(含产品采购、运 输、集成等所有服务费用) | 数量 | 报价(元) |
合计报价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 期: 年 月
5、资格审查要求表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应检查项( 响应内容说明 (是/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与 页次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 商。 | |||
联合体响应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
大中小微企业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6、符合性要求表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响 应 检 查项(响应 内 容 说明(是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响应文件名称与页次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授 权 |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 |||
响应文件 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1、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函》、《报价一览表》、 《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 2、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采购项目),电子响应文件须经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报价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项目最高限价; 3、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4、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总报价的 10%。 | |||
商务要 求 | 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服务期限、付款方式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2、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
“★”要求 | 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采购需求》质量标准,或者符合磋商文件中标“★”的技术、性能及其它要求的。 |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7、商务要求响应表格式
类别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供应商的承诺或说明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
质量保证期 | |||
交付日期 | |||
付款方式 | |||
转让与分包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 应 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 (姓名)系注册于 (地址)的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 项目的采购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提交、解密、磋商、响应文件澄清、报价、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照片一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照片一面)
供应商(公章): 受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9、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
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规定为准。
(5)供应商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行业划型标准: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1、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项目经理情况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及 | 从事本类项 | 联系方式 | ||||
职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管理服务项目: 主要工作特点: 主要工作业绩: 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项目组成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中的岗位 | 学历和毕业时间 | 职称及职业资 格 | 进 入 本 单 位时间 | 相关工作经历 | 联系方式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 期: 年 月
3、其他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需求分析及理解;(格式自拟)
(2)整体方案设计;(格式自拟)
(3)实施方案;(格式自拟)
(4)售后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5)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格式自拟)
(6)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格式自拟)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合同双方:
甲方(买方):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卖方):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和服务项目:
1.1 上海市公安局智能办案区系统迁网上云松江配套项目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
件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的模块配置、功能、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附件。
2.合同价格、交付地点和交付日期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交付地点
本系统设备、应用软件和服务项目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3 交付日期
本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和服务项目的交付日期:详见响应文件。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交付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软件开发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漏洞,后门等安全隐患。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交付、领受与验收
5.1 甲方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和调试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应在进行每项交付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安排接受交付。乙方在交付前应当根据附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所交付的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交付项目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3 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
5.4 甲方在领受交付项目后,应当对所交付项目进行检验,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系统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模块、需求和功能、使用手册、维护手册。如有缺陷,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报告,陈述需要改进的缺陷。乙方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甲方应当再次检验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甲、乙双方将重复此项程序直至甲方领受或甲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
5.5 自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系统试运行权利。
5.6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7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5.8 系统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9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10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11 甲方根据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模块和功能,对信息系统设备及应用软件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知识产权和保密
6.1 甲方委托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在许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6.2 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6.3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单和发票原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30%的合同款;
(2)项目验收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单、请款单和发票原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70%的合同款;
8.辅助服务
8.1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包括相应的每一模块技术文件,例如: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项目交付一起交付给甲方发运。
8.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
(3)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需要与客户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化系统应用软件的目标和功能。
8.3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9.系统保证和维护
9.1 在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 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
9.3 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
9.4 乙方自各项目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 详见响应文件质保期 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
服务并对由于设计、开发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问题,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见合同附件)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9.5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模块或功能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信息系统设备、应用软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计、开发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6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7 在维护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中的模块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功能模块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
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天)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15.争端的解决
15.1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应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
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系统应用软件。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6.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供应商承诺、补充协议(若有)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上海市公安局智能办案区系统迁网上云松江配套项目 |
采购内容 | 新办案区功能对接、分局端专网部署、与原有前端设备迁入专网后的系统联调、原有办案区数据的迁移工作等配套内容。主要包括:软件部分、硬件部分。 软件部分:已建成的智能办案区硬件终端接入专网,对接市局智能办案区系统,确保各项信息数据、轨迹视频等与市局智能办案区系统连通。 硬件部分:已完成改造的智能办案区系统中,需要迁网的原有硬件 设备利旧迁网以及部分服务器的扩容和新增视频管理平台 2 套。 |
交付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设备安装部署和系统对接、部署调试,试运 行 1 个月后完成验收。 |
项目预算 |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1191200.00 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 |
附件: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
1、背景概述
根据市局当年的建设要求,2018 年松江公安分局就全局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过一轮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完成了 23 个派出所办案场所的内部功能区划分建设、高清监控建设及相关配套建设,项目经分局组织并通过专家验收。
2020 年起,根据公安业务及信息管理要求,需将各警种部署的非密核心业务系统的网络作迁移;相应地对于智能办案区系统也需要同步完成配套网络延伸和终端外设配置”。法制总队于前期已对迁网上云方案进行了研究论证,开发了新版智能办案区管理系统,并完成了试点调试工作。
市局新版智能办案区系统已按架构要求完成了设计部署,各单位智能办案区硬件终端接入专网的基础上,对接市局智能办案区系统,确保各项信息数据、轨迹视频等与市局智能办案区系统连通。已完成改造的智能办案区系统中,需要迁网的硬件设备主要涉及:监控摄像机、登记一体机、
智能物品柜、监控视频服务器、NVR 视频存储、审讯主机、定位器、视频下载服务器等。
因网络需重新调整规划,目前松江分局端的办案管理系统仍在原有网络环境中,故松江区智能办案区系统需作迁网上云改造,共涉及 23 个派出所。
本次项目为上海市公安局智能办案区系统迁网上云松江配套项目(以下简称智能办案区系统)。 2、现状描述
本次智能办案区系统迁网改造涉及硬件及软件。
硬件现状:23 家派出所涉及网络连接的硬件目前因网络变更,整个系统为孤岛,无法实现互联互通,涉及改造的现有主要硬件设备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全景摄像机 | 科达 IPC2431 | 台 | 422 |
2 | 特写摄像机 | 科达 IPC2231 | 台 | 151 |
3 | 定位管理平台 | 科达 ICMS-TPS | 套 | 23 |
4 | 办案登记一体机 | 国产定制 GA-LK-A | 台 | 23 |
5 | 智能物品柜(12 门) | 定制 高 1800 宽 850 深 460;单格 尺寸高 280 宽 300 深 460 | 个 | 23 |
6 | 自动光盘刻录打印机 | EPSON PP-50 | 台 | 23 |
7 | LED 门头屏 | 国产 四汉字、双基色、网络 | 块 | 219 |
8 | 分局级服务器(应用) | DELL R730 | 台 | 2 |
9 | 分局级服务器(数据库) | DELL R730 | 台 | 2 |
10 | 分局级服务器(物联网管理) | DELL R430 | 台 | 1 |
11 | 存储阵列(含 144T 硬盘) | 科达 VS200H-144T-ZB | 台 | 11 |
12 | 审讯主机 | 科达 SVR2830-D04E-NL | 台 | 151 |
13 | 16 盘位 NVR | 海康 DS-9616N-I16-BA(M) | 台 | 115 |
以上硬件设备中按本次要求全部利旧;
由于市局新版智能办案区系统以“人”“案”“物”“管理”4 要素为基础,优化调整了预警点和预警模型,新增人员三级管理、办案区三色预警、入区人员信息统计分析、政务微信消息总线推送等功能,结合现有硬件设备,尚有以下差异内容:
(1)分局级服务器(应用)DELL R730 其算力和分局级服务器(数据库)DELL R730 内存不能满足新版智能办案区系统对接要求,需对 CPU 和内存扩容;
(2)缺少视频管理平台及响应转码功能,无法满足市局新版智能办案区系统的对接要求,需增配视频管理平台及服务器;
软件现状:梳理现有涉及迁网上云对接的工作情况如下:
名称 | 现状 |
定位软件配套工作 | 定位软件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市局 4A 对接 | 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市局智综对接 | 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803 一体机对接 | 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科大讯飞笔录对接 | 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市局办案区执法监督对接 | 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市局案综对接 | 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人员比对对接 | 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人员引用对接 | 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智推对接 | 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登记一体机对接 | 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智能物品柜对接 | 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定位系统对接 | 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视频对接 | 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光盘刻录对接 | 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络,数据不互通 |
数据迁移 | 数据目前保存在原网络环境中,与办案区管理系统不在同一网 络,数据无法迁移 |
现场部署调试 | 目前 23 个派出所部署在原网络环境中 |
以上为本次松江地区迁网上云改造前的软件现状,除此以外,涉及到网络及业务方面虽然这些系统未能与市局端新网络新平台打通,但其本身还正常工作在原网络环境中,供应商应根据现状及建设要求充分评估各项功能要求,制定针对性的技术(迁移)实施方案确保平稳迁移,同时需要考虑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突发情况及编制应急补救措施,对于现有业务运行及数据需做到能最大保证数据及应用系统的安全;
以下为现有业务相关设备连接的网络架构图。
二、项目服务范围、内容及目标要求
1、项目建设目标要求
根据公安要求,需“将各警种部署在原专网侧的非密核心业务系统迁移到新专网,同步完成配套网络延伸和终端外设配置”,根据要求,法制总队于前期已会同科技公司对迁网上云方案进行了研究论证,开发了新版智能办案区管理系统,并完成了试点调试工作。
已完成智能化改造的执法办案场所中,需要迁移至新专网的硬件设备主要有:监控摄像机、登记一体机、智能物品柜、监控视频服务器、NVR 视频存储、审讯主机、定位器、视频下载服务器等
(见现状描述中现有硬件设备)。各单位应尽快在相关智能办案区联通新专网、为上述硬件设备配置新专网 IP 地址、提供新专网电脑等,为迁网上云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市局新版智能办案区系统以“人”“案”“物”“管理”4 要素为基础,优化调整了预警点和预警模型,新增人员三级管理、办案区三色预警、入区人员信息统计分析、政务微信消息总线推送等功能,按照“市局—分局—办案场所”三级架构部署设计,各单位智能办案区硬件终端接入新专网的基础上,要抓紧对接市局智能办案区系统,确保各项信息数据、轨迹视频等与市局智能办案区系统联通。需根据新版对接要求,评估现有平台承载能力,增加相关服务端的硬件。
综上,成交单位应负责完成新办案区功能对接、分局端专网部署、与原有前端设备迁入专网后的系统联调、原有办案区数据的迁移工作等配套内容。期望通过建设本项目,实现办案过程的进一步规范化,实现统一资料归档、统一用户管理、统一授权和统一日志,大幅降低系统日常维护的人力成本。
2、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的关键点有几个:一是办案区前端设备的利旧;二是办案区前端设备及子系统新专网迁入;三是部分核心条线系统的关联对接;四是办案区核心业务应用的云上迁移所遵循的基
于市局警务云的相关规范。
本项目涉及迁网上云改造的办案场所分别是城中路派出所、九亭派出所、洞泾派出所等 23 家,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软件和硬件两部分。
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完成以下部分的技术编制
(1)软件部分迁移实施方案需具有针对性:应针对本项目涉及的软件按现状及建设要求进行迁移技术实施方案编制;
(2)软件部分迁移过程中应对数据及应用系统的安全提供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应提供从方案技术、应急措施、人员保障等环节对整个系统迁移过程的现有应用和迁移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做好预案规划;
(3)硬件部分迁移实施方案需具有针对性;需结合本次需利旧产品进行分析,需考虑对涉及服务器扩容的新增产品按现有产品及招标要求匹配选型,并提供厂家的售后服务承诺;
(4)硬件部分迁移过程中对系统运行中断是否提供应急措施;硬件迁移过程中各前端设备的调试应做好无缝切换和迁移后的兼容对接,对系统运行可能产生的中断作充分评估,并需对可预见风险和突发情况做好应急保障措施:包括硬件工程师、配套调试工具、配套措施、施工组织等;
(5)提供系统重启操作手册和系统故障应急操作预案:供应商需在启动实施前对现有各类产品资料做好充分收集,并编制迁移过程中的保障应急操作预案。
本项目迁网上云具体软件及硬件部分要求如下:
2.1 软件部分要求
2.1.1 软件部署、对接及配套工作对接要求
软件部分总体要求为:核心条线系统的关联对接及办案区核心业务应用的云上迁移所遵循的基于市局警务云的规范。在满足市局智综规范的总体要求下,实现几下功能部署、对接及配套建设:
1)要求完成新办案区系统基础业务操作模块对接部署,主要实现功能包括:
人员登记、人员注销、人身安全检查、物品管理、预警管理、全程监控、轨迹视频回放、视频刻录、系统对接。
全程监控及轨迹视频回放要求:根据市局对接规范,系统采用 Chrome 浏览器,视频基于 Chrome完成直播和点播。
2)要求完成分局新办案区系统实现办预警纠偏功能部署对接,具体要求如下:需实现的预警纠偏主要针对三类对象进行三个层级的预警部署对接,包括:
三级预警重点对未进行信息采集、长时间停留、特殊人员进入办案区和对象轨迹异常等一些需要关注的办案区内的隐患进行实时预警推送。
二级预警重点对未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未登记进入办案区等一些需要整改的一般问题进行实时预警推送。
一级预警重点对超期羁押、未注销登记离开办案区等需要立刻纠正的严重问题进行实时预警推
送。
进入办案区的对象类型也是分为三类人员,包括:一类人员(一般);二类人员(关注);三类人员(高危)
3)要求完成分局新办案区系统后端系统管理功能部署对接,具体要求如下:主要功能包括设备管理、系统设置管理、运维管理等的部署对接。
4)要求完成分局新办案区系统与市局办案区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上报。具体要求实现进入办案区的对象、物品、预警等主要信息的实时上报工作。
5)要求与市局智综系统实现业务模块的对接,完成人案/警关联。
6)实现分局新办案区系统与市局 4A 系统对接,完成人员、机构数据同步。
7)定位软件配套工作
软件接口重新调整部署,运行系统改变调整整体架构协议;
按需接入平台功能,进行功能调整调试,完成转网后的相关的数据转发;对接协议与对接中间件软件接口测试验证
8)完成其他相关配套工作,重点包括办案场所、分局端的网络迁移、办案场所视频管理资源升级及定位设备迁网部署等实施工作。
2.1.2 软件对接清单
迁网上云模块项目软件清单 | |||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备注 |
1 | 定位软件配套工作 | 软件接口重新调整,运行系统改变调整整 体架构协议 | 分局共计 23 家场所进行与各所前端设备、与市局执法监督管理系统接口对接 |
2 | 按需接入平台功能,进行功能调整调试, 完成转网后的相关的数据转发 | ||
3 | 对接协议与对接中间件软件接口测试验 证 | ||
4 | 市局 4A 对接 | 人员对接 | |
5 | 机构对接 | ||
6 | 日志对接 | ||
7 | 市局智综对接 | 办案区基础功能对接 | |
8 | 办案区监督管理功能对接 | ||
9 | 803 一体机对接 | 一体化采集信息查询接口对接 | |
10 | 一体化采集比中结果查询接口对接 | ||
11 | 推送采集状态接口 |
12 | 一体化采集比中结果写入接口 | ||
13 | 市局办案区执法监督对接 | 办案区对象信息上报对接 | |
14 | 办案区物品上报对接 | ||
15 | 办案区视频基础信息上报 URL 配置对接 | ||
16 | 办案区定位基础信息上报 URL 配置对接 | ||
17 | 办案区预警信息上报对接 | ||
18 | 市局案综对接 | 人案关联对接 | |
19 | 警情关联对接 | ||
20 | 案件基本信息查看对接 | ||
21 | 人员引用对接 | 实有人口引用对接 | |
22 | 登记一体机对接 | 操作系统重新安装 | 分局共计 23 家场所进行软件部署、设备迁网、各软件接口对接调试、系统调试 |
23 | 身份证识别调试 | ||
24 | 手环识别调试 | ||
25 | 民警卡识别调试 | ||
26 | 摄像拍照调试 | ||
27 | 智能物品柜对接 | 开柜、关柜对接联调 | |
28 | 定位系统对接 | 软件部署 | |
29 | 手环数据采集对接 | ||
30 | 民警卡数据采集对接 | ||
31 | 地图精准展现对接 | ||
32 | 定位接口测试联调 | ||
33 | 视频对接 | 直播对接测试联调 | |
34 | 回放对接测试联调 | ||
35 | 视频通道信息采集对接 | ||
36 | 光盘刻录对接 | 轨迹下载测试联调 | |
37 | 轨迹下载刻录联调 | ||
38 | 数据迁移 | 原数据迁移 | |
39 | 现场部署调试 | 各单位现场部署调试 | |
注:响应人应自行梳理对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难点及接口关系,并充分考虑及承担对接过程中发 生的接口及其他事宜。响应人应在响应文件中制定针对上述要求进行承诺及自罚措施。 |
2.2 硬件部分要求
硬件部分工作要求:一是办案区前端设备的利旧;二是办案区前端设备及子系统新专网迁入;同时需要考虑平台对接新增的相关硬件,
2.2.1 迁网涉及的硬件设备清单
供应商需按现状硬件清单作全部利旧并做迁网设置,相关硬件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全景摄像机 | 科达 IPC2431 | 台 | 422 |
2 | 特写摄像机 | 科达 IPC2231 | 台 | 151 |
3 | 定位管理平台 | 科达 ICMS-TPS | 套 | 23 |
4 | 办案登记一体机 | 国产定制 GA-LK-A | 台 | 23 |
5 | 智能物品柜(12 门) | 定制 高 1800 宽 850 深 460;单格尺寸 高 280 宽 300 深 460 | 个 | 23 |
6 | 自动光盘刻录打印机 | EPSON PP-50 | 台 | 23 |
7 | LED 门头屏 | 国产 四汉字、双基色、网络 | 块 | 219 |
8 | 分局级服务器(应用) | DELL R730 | 台 | 2 |
9 | 分局级服务器(数据库) | DELL R730 | 台 | 2 |
10 | 分局级服务器(物联网管理) | DELL R430 | 台 | 1 |
11 | 存储阵列(含 144T 硬盘) | 科达 VS200H-144T-ZB | 台 | 11 |
12 | 审讯主机 | 科达 SVR2830-D04E-NL | 台 | 151 |
13 | 16 盘位 NVR | 海康 DS-9616N-I16-BA(M) | 台 | 115 |
2.2.2 迁网涉及的硬件设备按软件及功能分类
本项目涉及的办案场所内的配套设备延用现有硬件设备资源。办案区现有设备按软件系统的角度分析:可分为四部分
1)智能终端硬件设备:包含办案登记一体机、智能物品柜、光盘刻录机等。
2)监控系统硬件设备:包含全景摄像机、特写摄像机、16 盘位 NVR(硬盘录像机)、审讯主机等。
3)定位系统硬件设备。
4)服务器及平台硬件设备:包含视频管理器服务器、应用服务、数据库服务器、存储一体机、定位引擎服务器、定位应用服务器等。
迁移改建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以上设备通过必要规范的技术处理后确保各自设备对应的系统工作正常,方能迁网使用。
2.2.3 迁网涉及硬件部分的工作要求:现有利旧硬件的工作要求
1)办案区硬件网络迁移需求:原办案区系统在老的网络架构中,涉及智能终端、定位系统及监控系统。本次迁移工作需要将办案区内所涉及的各类老网络架构中的硬件,通过必要的规范技术处理后迁移至新网络架构中,其中主要工作包括办案区网络改造、操作系统重置、迁网调试等工作。 2)办案区硬件对接调试需求:本次迁网办案区软件系统按照实施要求各办案区设备都需进行现
场调试,尽量保证系统使用和硬件操作与迁网前一致,降低民警使用难度。
3)办案区系统迁网调试需求:原办案区系统部署于老网络架构,本次迁移工作需要将办案区系统迁移至新网络架构中,其中主要工作是办案区系统的迁网调试工作。
4)统一规划,根据每家派出所的实际硬件数量合理分配 IP 地址,并完成一机一档表格的编制。
2.2.4 新增硬件要求:
为对接市局新版智能办案区系统,对标系统现状硬件:分局级服务器(应用)其算力和分局级服务器(数据库)存储不能满足现有业务要求,需对 CPU 和内存扩容;缺少视频管理平台及响应转码功能,需增配视频管理平台及服务器;需按匹配型号及规格作对服务器作扩容及新增,具体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内容 | 单位 | 数量 |
1 | 平台计算单元 | 对分局级服务器 DELL R730 设备 CPU 扩容;规 格:2.4GHz+核心二十线程 | 根 | 4 |
2 | 平台容量单元 | 对分局级服务器 DELL R730 内存扩容;具体规 格:64G 容量服务器内存 | 根 | 4 |
3 | 视频转码服务器 | 2U 机架式服务器 CPU:10 核 2.4G *2 内存 80GB 硬盘/1TB SATA 企业级*2(含硬盘不返还) DVDRW/集成四口千兆/495W*1/3 年服务 | 台 | 2 |
4 | 视频管理平台 | 详见视频管理平台技术参数要求 | 套 | 2 |
2.2.4.1 管理端新增硬件及技术参数要求 1)视频管理平台技术参数要求
模块 | 参数要求 |
硬件 | 支持电源、风扇、磁盘等模块热插拔 |
性能 | 多址模式下支持接入、存储、转发各 800Mbps;转发和存储性能相互独立;绑定模式下支持接入、存储、转发各 1600Mbps;转发和存储性能相互独立; |
客户端 | 支持 B/S、C/S 等多个客户端同时访问平台,支持 iphone、ipad、android 等访问客户 端 |
流媒体 | 支持发送 RTSP、RTMP 协议实时码流 |
流媒体 | 支持进行 flv、avi、mp4 格式的视频预览 |
流媒体 | #支持 HLS 取视频流(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音视频 | 支持 H.264、H.265、SVAC、MPEG4、MJPEG 视频编码格式的 IPC 接入 |
音视频 | 支持 G.711a、G.711u、G.726、AAC 音频编码格式的 IPC 接入 |
存储 | 支持 16 个磁盘,支持 1TB、2TB、3TB、4TB、5TB、6TB、8TB、10TB |
存储 | 支持 SATA、SAS 磁盘,支持 SSD,支持磁盘混插,支持 2.5/3.5 英寸磁盘 |
存储 | #支持磁盘负载均衡工作(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存储 | #支持存储配额设置,淡忘存储,将对指定天数的录像进行抽帧存储,支持小文件存储 (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客户端 | #支持以浮动窗方式,实时展示 CPU、网络和报警状态(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语音 | #支持与前端设备间的语音对讲功能(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语音 | 支持对前端设备的语音广播功能 |
客户端 | 支持通过设备名称、通道名称、设备编号、组织目录、IP 地址、设备类型、拼音、首字母等条件模糊搜索设备 |
客户端 | 支持自定义业务树,可生成多种组织结构业务树 |
客户端 | #支持批量修改设备的密码,IP 及所属组织(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客户端 | 支持设备自动搜索及批量添加 |
客户端 | 支持设备列表导入导出 |
预览 | 支持 1/4/6/8/9/13/16/20/25/36/64 多分屏画面显示,支持自定义分屏 |
预览 | #支持零通道编码预览;(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预览 | #支持自动切换主辅码流。(提供公安部检测报) |
回放 | 支持定时录像、移动侦测录像、报警录像、视频丢失录像、视频遮挡录像等; |
回放 | 支持播放、暂停、倒放、停止、单帧播放、音频、倍速、快放、慢放等回放控制模式; |
回放 | 支持秒级存储及回放,可回放设备断网/断电前一秒录像; |
回放 | 支持前移时间、后移时间、时间轴放大/缩小等时间轴控制模式; |
回放 | 支持切片回放; |
回放 | 支持录像打标,通过标签快速定位播放录像 |
回放 | #支持最大 36 路分割,支持自定义分割;(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地图 | #支持三维地图;(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地图 | 支持可视域,显示地图中球机的可视范围、距离; |
上墙 | 支持即时模式视频上墙;支持回放上墙;支持融合开窗漫游;支持预案上墙;支持清 屏操作; |
用户 | 支持用户权限和用户等级控制; |
集群 | 支持双机热备 |
运维 | 支持服务状态、网络状态、磁盘状态检测; |
补录 | 支持对前端录像的断网补录、定时补录功能。 |
2)“#”标记汇总表
序号 | 模块 | 参数要求 |
1 | 流媒体 | #支持 HLS 取视频流(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2 | 存储 | #支持磁盘负载均衡工作(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3 | 存储 | #支持存储配额设置,淡忘存储,将对指定天数的录像进行抽帧存储,支持小 文件存储(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4 | 客户端 | #支持以浮动窗方式,实时展示 CPU、网络和报警状态(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5 | 语音 | #支持与前端设备间的语音对讲功能(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6 | 客户端 | #支持批量修改设备的密码,IP 及所属组织(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7 | 预览 | #支持零通道编码预览;(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8 | 预览 | #支持自动切换主辅码流。(提供公安部检测报) |
9 | 回放 | #支持最大 36 路分割,支持自定义分割;(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10 | 地图 | #支持三维地图;(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 |
3、项目服务人员要求
本项目迁网上云涉及到原有硬件利旧、网络调试迁移、软件功能部署对接、硬件设备升级改造等诸多环节,因此对投入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有以下要求:
(1)项目经理:需精通相关各类软/硬件的知识技能,对投入本项目的各工种合理统筹安排,并协调相关人员及充分评估项目的各类风险,因此项目经理须具备较高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能力较强的机电类工程实施能力。
(2)项目团队成员需满足本次项目改造的各专业需求,具体如下
软件对接负责人 1 名,需对本项目牵头完成各专业软件的重新部署及对接工作,同时需具备相关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因此要求其具备系统集成项目管理能力及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硬件对接负责人 1 名,需对现有硬件产品充分了解并提供针对性的迁移配置计划,并充分评估本项目各类机电一体化产品机器对应的业务系统工作情况做好利旧、配置和新增扩容任务;需具备机电类高级技术能力及机电工程的执业资格能力。
项目实施人员 3 名,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软/硬件迁移配置工作,除了相应专业能力外,需具备一定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3)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各类责任人需本单位全职员工,以确保项目实施和信息安全的保障。 4、项目服务范围及维保要求
4.1 项目服务期限
在乙方试运行期满且项目验收合格后,在提供免费技术支持服务期(质量保质期)内,负责本项目的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正常地运行并对由于设计、功能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提供 7 日*24 小时响应维护服务。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合同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设备安装部署和系统对接、部署调试,试运行 1 个月后完成验收。
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36 个月(新增硬件设备)免费上门、维修服务;
交付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设备安装部署和系统对接、部署调试,试运行 1 个月后完成验收。
4.2 项目实施要求
1)投标人必须确保在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
2)投标人在项目实施前应与使用方签订《信息数据保密协议》。
3)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项目实施详细的实施方案、时间表和各阶段各方人员安排及相关的工作内容,经使用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4)软件迁移部分务必要论证好现有系统的特性,针对合理地提出迁移方案,软件对接、数据迁移、部署实施等尽量不影响现有业务做到“无缝切换”;
5)硬件部分需针对本次迁移的现有工作情况,梳理各办案区迁网终端数量,避开审讯业务的高峰时段,编制快速合理可行的响应计划;
6)安全措施:按照安全等级和安全保障的需求,确定安全保障的技术、管理方案。软件和硬件迁移工作必须做好相关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4.3 项目培训要求
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并提供相关的各类培训,包括技术培训和操作培训。
供应商必须根据本项目的需求,分别列出全部产品正常运行、管理和使用所需要的培训,包括
(但不限于): 1)培训人数;
2)培训的详细课程;
3)培训方式;
4)培训场地安排;
5)培训资料、培训时间与班次安排。
4.4 售后维保范围
对本次项目涉及到新增部分的设备进行维保,即管理端新增的硬件,具体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内容 | 单位 | 数量 |
1 | 平台计算单元 | 分局级服务器 DELL R730 设备 CPU 扩容;规格:2.4GHz+核心二十线程 | 根 | 4 |
2 | 平台容量单元 | 分局级服务器 DELL R730 内存扩容;具体规格:64G 容量服务器内存 | 根 | 4 |
3 | 平台基础架构 | 视频转码服务器;规格: 双 CPU,80G 内存,2T 硬盘 | 台 | 2 |
4 | 视频管理平台 | 详见视频管理平台技术参数要求 | 套 | 2 |
5、项目验收要求
5.1 总述
成交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甲方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检查施工与招标要求的一致性,认真听取各方面对招标要求的意见、建议;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和移交业主正式手续,并提交验收报告、测试数据等竣工资料。
5.2 验收标准及要求
名称 | 验收标准/要求 |
定位软件配套工作 | 办案区系统能正确显示定位软件的数据状态 |
市局 4A 对接 | 1、人员、机构、日志数据同步。 |
市局智综对接 | 按要求完成整体网络迁移及数据上云,与市局智综对接 |
803 一体机对接 | 办案区系统显示采集数据状态 |
科大讯飞笔录对接 | 完成科大讯飞笔录能与办案区系统对接 |
市局办案区执法监督对接 | 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可查看各个派出所上报数据:案件、对象、 物品、预警视频、轨迹 |
市局案综对接 | 办案区管理系统可查询市局案综系统警情、案件并与对象关 联 |
人员比对对接 | 入区人员与在逃人员库比对功能正常。 |
人员引用对接 | 办案区管理系统可通过身份证号查询实有人口库并带出对 象基础信息。 |
智推对接 | 完成办案区晨报、早报、预警消息推送 |
登记一体机对接 | 1、一体机可正常开机; 2、刷身份证、手环、民警卡功能正常; 3、拍照清晰,拍照后自动弹出一体机抽屉; 4、入区、注销功能正常。 |
智能物品柜对接 | 在办案区管理系统随身物品管理页面中,随身物品入柜出柜 功能正常,点击开柜按钮物品柜可远程开柜。 |
定位系统对接 | 1、实施轨迹地图点位精确; 2、人员轨迹准确,各个房间出入时间精确。 |
视频对接 | 1、各房间实时监控可正常播放; 2、轨迹视频可正常播放。 |
光盘刻录对接 | 1、轨迹视频自动下载; 2、已下载的轨迹视频可通过视频刻录机刻录至光盘。 |
数据迁移 | 原网络数据转移至目标网络并与目标网络数据融合。 |
现场部署调试 | 1、一体机入区出区功能正常; 2、物品柜、高拍仪、视频刻录机功能正常; 3、实时轨迹定位精准; 4、人员轨迹视频可正常播放、下载并刻录。 |
现有利旧硬件设备 | 迁移至新网络环境,能对接现有各软件子系统; |
新增硬件设备 | 服务器扩容设备能兼容现有服务器并稳定运行; 新增视频管理平台对现有视频前端设备进行管理,并对接现有业务系统; |
5.3 工程验收
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进入试运行后,协同业主方做好试运行记录,按相关规定时间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后,由业主组织,按照本项目的验收标准及要求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