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范围
设备销售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本销售条件”)
6.2 如果买方指定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本位币,则卖方保留利用任何款项来修正报价的权利,以抵消从报价之时起至接受订单之时止这段时间内
或其它责任;而无论上述责任是直接的、间接的还是相应而生的,或针对凡因本销售条件引起的或与本销售条件相关的(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任何相
1.1 在本销售条件中:“设备”指构成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硬件、设备、其他有形物、机械以及部件(或其中的任何一项);“标准设备”指卖方已出版的产品目录(见附件 1)中所述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指按买方的要求
(见附件 2)改装或制作的其他设备;“买方”指购买设备的一方,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亦应包括其代理或分包商;“卖方”指莱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方与卖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订单”指买方向卖方所下的设备订购单。
1.2 本销售条件适用于针对设备的一切合同且被视为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卖方与买方已商定特定条款之情形除外,本销售条件还应适用且优先于已背书在、同时递送的或包含在买方的购买条款、任何订单、对本销售条件的接受或承认、规格或类似文件中的一切条件(如有)。卖方的设备服务条款与条件适用于针对服务的一切合同。
1.3 对本销售条件所做的任何修改或有关设备的xx惟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卖方授权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1.4 任何商业习惯、交易先例或任何履行过程中的默许行为皆非本销售条件之补充。
2. 要约与接受
2.1 一切订单均取决于卖方的接受。卖方既保留对任何订单之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的权利,亦保留向买方发出包含新增条款或不同条款(包括那些包含在本销售条件中的条款)的反要约(以下简称“反要约”)的权利。
2.2 卖方通常于收到某一订单后的三十(30)日内告知是否接受该订单。除卖方以书面方式接受订单或在此之前设备就已经提供给买方之情形外,卖方不受任何义务约束。
2.3 卖方对某一订单所做的任何接受均以买方接受卖方的任何反要约为条件。买方既可通过书面确认、接受设备或为设备付款的方式亦可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接受反要约。买方可在收到某一反要约后的十(10)日内以书面方式拒绝该反要约,否则,买方应被视为已接受该反要约。
2.4 一旦买方接受某一反要约,订单中或其他买方文件中限制或限定任何该等接受的任何规定即应废止。买方同意,卖方未明确反对任何条款或条件,并不构成卖方对之接受,亦不构成卖方接受对本销售条件的任何弃权或修改。
2.5 一旦订单或反要约被接受,则本销售条件(包括已接受的订单或已接受的反要约)应构成买方与卖方之间针对设备的合同(以下简称“设备合同”)。
3. 价格
3.1 (a)标准设备的报价有效期为三十(30)日,但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除 外;(b)非标准设备的报价系估算价格,且如果卖方以下方面的成本上 涨,则该报价可能会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随之上涨:(i)运输、劳动力及材料成本;(ii)危险品的处理成本及遵守危险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合规成本;(iii)搬运、交付及装运成本;(iv)能源或燃料成本;和/或(v)在报价之后、供应之前发生的任何其它的供应成本或卖方履约成本。
3.2 报价不含任何有关税费。此处所称的有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设备的以下税费:增值税(除另有书面约定之情形外);国家和/或地方性的消费
税、营业税和/或使用税;其它任何性质的赋税(以下合称“税费”)。
3.3 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责缴纳,但买方向卖方提供了有关税务机关可接受的免税证明之情形除外。
4. 检验和测试
4.1 一切设备在交付买方之前均由卖方进行过检验及适当的测试。
4.2 买方要求进行测试或试运行的,须支付额外费用。卖方提前十四(14)日通知买方后买方并未参加测试的,卖方将在买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测试,且设备将被视为接受。
5. 供应
5.1 卖方所确定的任何设备交付日期仅为预计日期。但是,卖方将尽其合理努 力,在订单所要求的时间内并在任何情况下在合理的期间内向买方供应设 备。准时交付以买方准时履行其合同义务为条件。在遵守本销售条件的其他规定之前提下,对于因交付设备时的任何延误(甚至包括因卖方的疏忽所造成的延误)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成本、损害、收费或费用,卖方均不承担责任,同时,任何延误亦不令买方有权终止或解除设备合同,但该等延误已超过八十(80)日的情形除外。
5.2 除另有书面约定之情形外,一切装运均应采用FCA 术语(定义见《2010 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即货交承运人(卖方生产和/或销售场所--由卖方不时指定)。如果约定了其他交付方式,则卖方可应买方要求负责安排运输,并为设备投保正常运输风险,投保价值为设备的购买价格,但买方须承担前述运费和保险费。设备损毁或灭失的风险应在卖方将设备交付承运人后即转移至买方。对于任何原因所导致的设备损毁或灭 失,买方应向卖方进行补偿,令卖方不受任何损害。
5.3 在卖方负责为买方安排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无论设备的损毁或灭失是否是由卖方、卖方选择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疏忽所造成的,卖方的责任均应仅限于将保险理赔转与买方。
5.4 买方收到设备准备装运的通知后,应立即向卖方发出交付指示。如果卖方未收到适当的交付指示、文件、证照或授权,或如果买方要求从收到准备装运的通知之日起推迟装运十(10)日以上,则卖方应有权为设备的仓储做出安排,有关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且卖方可因此向买方收取费用。在此情况下,卖方交付设备的义务将被视为已履行完毕,而买方将对设备损毁和灭失的风险负责,且应按设备的购买价格付款。
5.5 买方同意遵守一切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取得与其购买设备或就设备申请证照有关的一切可能必要的许可、证照、授权或证书。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仅为设备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由中国政府不时实施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法令或对于设备采购的其它限制。在事先未取得相应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买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将设备或与设备有关的信息向届时该国或该国的任何政府机构要求具有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批准的国家出口或再出口,此时卖方履行设备合同的前提为买方已自费取得了该等许可或批准。如果出口设备,买方须自费取得将进口设备的国家所需的任何进口设备许可。买方应将必要信息,连同可能需要的任何进口证照和/或许可及有关证明书一道附于所有的订单后,以使得卖方能够开始其工作。
5.6 设备将以可供状态供应,除非买方明确要求“一次性发运”(One consignment)。每次装运均应被视为一次单独的独立交易。本销售条件应 分别适用于每一次装运,且卖方有权在每一次该等分批装运后向买方分别开具发票,无需考虑之后的交付。任何一次分批交付的延误均不解除买方接受剩余货物交付的义务。
5.7 如果买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任何设备合同无法履行,或如果买方实质性违反其在设备合同项下的义务导致任何设备合同无法履行,则卖方可暂停该无法履行的设备合同项下的装运。
5.8 除买方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设备与设备合同的约定不符或与规格不符之情形外,供应至买方通知的目的地的一切设备均将被视为已获买方接受。受损的设备及包装须予保留,以供卖方和/或承运人进行检验。
5.9 在不会实质性地影响设备的性能、外形或装配的情况下,卖方可不经通知而修改设备的规格。
5.10 除另有书面约定之情形外,安装和调试费用并未包括在设备的购买价格中。
6. 付款
6.1 除另有书面约定之情形外,一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本位币表示,一切支付亦均以人民币为本位币进行。
所产生的报价使用的本位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波动。
6.3 除另有书面约定之情形外,买方应在订单确认后一周内支付订单总金额的 30%作为预付款,在交付之日起两周前支付订单总金额的 70%。买方的付款方式为电汇。因卖方依照与买方的特定协议接受票据付款而发生的费用、开支或杂费等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得以抵消、反索赔、折扣、减免或其他方式减少付款项,但买方持有有效的、要求卖方向买方支付一笔相当于该等减免额的金额的法院支付令的情形除外。发票通常会在设备按FCA 术语交付 当日或买方开始承担未收设备的灭失或损毁风险之日开具。买方如对发票有任何争议,须在开票之日起的十五(15)日内向卖方提出。如果在该十五
(15)日期限内未提出任何争议,则该发票应被视为获买方接受。
6.4 付款时间至关重要。
6.5 一切订单均受制于装运前的信用评价。在任何时候,如果基于卖方的判断,买方的财务状况无法证明其能够按先前明确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则卖方可取消或中止任何未履行完毕的设备合同。在此情形下,卖方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允许买方立即为任何即将装运的设备付款。
6.6 如有任何款项到期未付,则卖方应有权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之前提下,未经通知便中止所有剩余的交付,并/或就任何到期未付款项按有关的法定罚息利率向买方收取利息,或在没有法定罚息利率的情况下,按百分之十(10%)的年利率按日收取复利。
6.7 如果尽管出现买方违约的情况,卖方仍应选择继续装运设备,则卖方的该等行为不构成其放弃对买方违约进行追究的权利,亦绝不影响卖方就该等违约享有法定救济的权利。
7. 所有权保留
7.1 在买方向卖方无条件付清应向卖方支付的一切货款之前,设备应一直是卖方的财产。
7.2 在买方付清货款前,设备应由买方以卖方的保管人身份持有,并会以便于识别为卖方的财产的方式,与买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其他货物分开(卖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费用)。买方不得损坏、去除或模糊设备上的或与设备有关的任何识别性标记或包装。
7.3 如果某笔款项到期未付或发生下文第 14 条所述之任何终止事件,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卖方可在通知买方后进入买方控制的且卖方合理认为该设备所在的任何厂房,或采取其它行动收回设备。
7.4 在付清货款之前,买方应以令人满意的条件维持设备,并应对卖方运至买方的设备,按令卖方满意的条款、以令卖方满意的金额、向令卖方满意的保险人一直投保,且应为卖方托管保险收益,不得将之与其他款项混淆,亦不得将之汇入某一透支银行账户。
8. 知识产权
8.1 对于卖方在任何设备合同项下提供给的、由其或为其开发或创建的任何技术诀窍、技术信息、图纸、规格、文件、创意、概念、方法、工序、技巧及发明,卖方应保有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除非且直至已是或成为公众所知情形外,买方应对一切该等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亦不得将任何该等信息用于设备使用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目的。
8.2 设备中的或与设备有关的任何专利、版权、商业秘密、设计权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均由卖方保有,除本销售条件明确规定之情形外,买方不享有该等知识产权或其中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提供的或与设备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技术诀窍、图纸及规格。
8.3 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得使用卖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和名称。
9. 保证
9.1 在正常、适当地使用及维护的情况下,如果在材料或工艺上出现某种瑕疵
(正常损耗除外),则买方在此承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将基于卖方自己的选择维修或更换,或者安排卖方的代表进行维修或更换:
a) 买方系以适于设备之用途购买并使用设备,并系按使用说明书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维护,且并未以不合适的方式使用设备;
b) 买方立即以书面方式将索赔告知卖方;
c) 该瑕疵的出现系在设备装运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卖方以书面方式另行指定的情形除外;
d) 除卖方或按其指示外,设备未经其它任何人修理或改装;
e) 对于非卖方制造的设备和部件,除法律另作要求之情形外,卖方的责任应仅限于将其从该设备或部件的制造商处获得的任何担保或保证的利益转移至买方。
f) 在进行更换的情况下,买方于卖方交付新设备后的十(10)日内将正在或已得到更换的有瑕疵设备退回卖方,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
g) 该瑕疵不是因买方的规格或指示引起的;及
h) 买方已按设备的购买价格付清货款。
9.2 任何经修理或更换的设备如果还在上文第 9.1 条所述的初始质保期限内,则将继续享受质保。对维修或更换的部件,质保期为六个月,但不得早于初始质保期到期。
9.3 如果卖方在待维修或更换的设备所在地没有维修中心,则卖方可向买方收取设备往来卖方的维修中心的运输成本。
9.4 如果维修或更换并不令人满意,则卖方可通过少收货款的方式或通过退还货款并收回设备的方式履行自己在本第 9 条项下的义务。
9.5 除上述明示保证外,中国的有关法律所要求的一切保证、条件和其他条款均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予以排除。
10. 使用及转让限制
买方应遵守相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得将该合同项下货物使用于武器制造及相关领域,并在转售给第三方时对第三方做出同等限制。如卖方要求,买方应提供真实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证明。
11. 责任和赔偿
11.1 在遵守上文第 9 条之前提下,下文所述的规定系卖方就以下行为向买方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卖方的员工、代理或分包商的任何作为与不作为所引起的责任):
(A) 任何违反本销售条件的行为;或
(B) 凡因本销售条件引起的或与本销售条件有关的任何xx、声明、侵权行为或不作为(包括疏忽)。
11.2 本销售条件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或限制卖方对以下情况所承担的责任:
(A) 因卖方的疏忽导致的人身伤亡或具欺诈成分的失实xx;或
(B) 因卖方违反设备合同或与履行设备合同有关的卖方疏忽所导致的财产上的有形损失,但责任金额上限为设备合同项下卖方收到的来自买方货款。
11.3 在遵守上文第 9.5 条和第 11.2 条之前提下,卖方对以下方面不承担责任:
(i) 设备合同;
(ii) 侵权(包括疏忽或违反法定义务);
(iii) 失实xx;
(iv) 恢复原状;
或在履行或逾期履行本销售条件时所产生的其它责任;同时,卖方对买方不承担以下方面的责任:
(I) 人身伤害(非由卖方的疏忽造成的);
(II) 对有形资产的损害(非由卖方的疏忽造成的);
(III) 纯经济损失;
(IV) 利润损失;
(V) 商业损失;
(VI) 商誉损害;
应而生赔偿的任何索赔。
11.4 对于因购买、制造、使用、交付(包括延迟交付)或运输设备引起的损害,除非买方系以违约、违反保证、侵权等诉因在诉因发生之日起两(2)年内对卖方提起任何诉讼,否则,买方不得对卖方提起该等诉讼。如果买方提出索赔或提起当时并未就严格根据本销售条件的条款付清全部货款或全部分期付款,则买方不得于该时对卖方提起诉讼或索赔,且买方未按约定付款将构成卖方对于该等诉讼或索赔的绝对抗辩。如果买方未履行其在本销售条件项下的义务,则除了卖方可获得的任何其它救济外,买方还应向卖方支付其强制执行与该等义务有关的卖方权利(无论是通过正式程序还是通过其它手 段)时其所发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成本和费用。
11.5 在遵守上文第 9 条、第 11.2 条和第 11.3 条之前提下,对于因买方使用设备或向本销售条件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供应设备且该方随后使用设备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成本、索赔、要求、负债、损害或损失以及一切利益、罚金、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和开支,买方将对卖方进行补偿。该等补偿应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因使用或销售设备而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但由卖方疏忽造成的情形除外。
11.6 买方应尽力确保作为本销售条件标的之设备的任何转售协议中,含有一条保护卖方不受买方消费者索赔的条款,并确保为卖方利益而向买方消费者那里争取到与规定卖方与买方的关系的第 11 条基本上相同的且在任何情况下就保护性而言都不少于本第 11 条的补偿条款。如果买方未在其中加入该等条款,则对于卖方因此产生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成本、索赔、要求、负债、费 用、损害或损失,买方均应对卖方进行补偿。
12. 不可抗力
12.1 买方或卖方均毋须对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履约不能(包括履约延迟和未装运)的情况承担责任。
12.2 上述行为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力量;民事或军事当局行动;内乱;火灾;罢工;业主停工或工人消极怠工;工厂或工人发生状况;无法获得必要的劳动力、原料或生产设施;出口管制许可证的颁发延误;超出未履约方控制范围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2.3 如果发生延误,则装运日期应在卖方要求下,按由于延误而损失的时间相应地予以延期,或推迟到一个合理时间。
13. 取消
13.1 除以可被卖方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取消或变更外,买方不得取消或变更设备合同。
13.2 除另有书面约定之情形外,如果买方取消设备合同,则买方应负责承担截至取消之时一切已完工的工作成本和已购买或已提供的材料的成本,外加间接成本和利润损失。如果设备已运抵买方,则买方应自费将设备以同等运输条件运回卖方。
14. 终止
14.1 如果买方发生破产,或(作为一家公司)买方被委派了一名破产接管人或收到了一份破产管理令,或买方开始清算,或买方发生有关破产法项下的某一类似事件(为重组或合并目的而发生的情形除外),则设备合同项下应付卖方的一切款项应立即成为到期应付款项,即使之前做出过任何弃权,卖方亦可立即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设备合同。
14.2 如果买方未遵守本销售条件的任何实质性规定,且买方在已被给予关于该等未遵守情况的书面通知后的十四(14)日内仍不遵守,则卖方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七(7)日通知买方终止设备合同。
14.3 如果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内未按购买价格付款或买方在卖方发出通知之时起的三十(30)日内未接收设备,则卖方应有权在不影响其享有的其它权利的情况下终止设备合同并处置设备。
14.4 设备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各自任何之前的权利。
15. 其他
15.1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因法律或其他原因转让或出让其在设备合同项下的权利。卖方的关联公司可参与本销售条件项下卖方的履约行为,且在保留卖方就本销售条件项下义务向买方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卖方应有权将其在本销售条件项下的义务分包。
15.2 除另有明确规定之情形外,本销售条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不得由第三方(即除双方及双方各自被允许的承继人和受让人以外的任何人)强制执行。
15.3 如果本销售条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具有适格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宣告为无效或不可被强制执行的,则本销售条件的其余条款和规定应在有关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保持十足的效力和效果。
15.4 设备合同及本销售条件构成卖方与买方之间就设备买卖的完全合意。本销售条件应对双方的权益有利,并应对双方及双方各自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包括作为任何一方可能的兼并或合并对象或包括设备在内的资产转让对象的任何实体。
15.5 双方均承认,其已经认真阅读并了解本销售条件下的条款和规定,且均有机会选择律师对此进行审阅。
15.6 买方确认代表其下订单及接受反要约的人士拥有如此作为的充分权限。
15.7 任何一方对于另一方违反本销售条件的任何规定放弃进行追究的权利,并不被视为构成对于其他违约行为放弃追究的权利;任何一方未及时或忽略行使或利用其在本销售条件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亦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一方根据本销售条件做出的弃权唯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该方签字后对该方具有约束力。
15.8 本销售条件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被视为要求卖方采取任何会直接或间接地构成违反任何有关法域内的任何法律的行为,且卖方未采取任何该等行为并不被视为构成本销售条件项下的一项违约。
15.9 卖方提供的有关任何设备的一切图纸、说明事项、技术规格、产能、性能等级、说明和其他细节(无论在目录或广告中的,还是设备合同所附的,还是设备合同中所提述的),均是卖方本着诚信原则、基于自己的经验所xx 的,在可接受的误差之内是正确的,但不具有具体的约束力,亦不构成设备合同的一部分,但另作明确所述之情形除外。如果没有任何相反的特别安 排,确保所订购的设备对于买方用途而言是充分而又合适的乃买方的责任。
15.10 与设备相关的有关安全和培训资料将由卖方免费提供给买方,买方可根据需要进行复印。买方应完全负责实施由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一切安全和培训资料中的内容。买方应确保使用、维护或操作设备的人士获得了充足的安全和培训材料。
16.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6.1 设备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据之进行解释。
16.2 凡双方之间因设备合同的签署、缔结、解释、履行、终止和/或其他事项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分歧(以下简称“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该争议。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告知其存在本第 16.2 条项下的争议后,该争议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委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应为中国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