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 8777 号)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x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 x)
联席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xxxxxxx 0000 x)
年 月 日
声 明
x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全部内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 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封面载明日期,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期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规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将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除发行人、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2018 年-2020 年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为 22,628.80 万元,
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本期债券未提供担保安排。由于本期债券采取无担保的方式,在债券存续期内,如果因不可控制因素,如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则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兑付。
二、2016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公开发行了“16 吉保 01”,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出具了《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大公报 D[2015]1252 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为 AA。2020 年 7 月 30 日,大公国际出具了《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 2020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为 AA。根据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主体长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17]2465 号),联合资信认为:“公司是由吉林省国资委代表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的省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强。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公司治理水平逐步提升。近年来公司担保业务增速有所放缓,目前公司积极进行业务模式转型,探索投行业务和集团化发展模式,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公司强大的股东背景使得其能够在资本金、各项补助等方面得到股东的大力支持。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确定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以上评级结论反映了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偿能力很强,风险很小。大公国际与联合资信给予公司主体评级差异,主要系不同评级公司的评级标准、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程序以及重要评级要素选取情况不同所致,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影响。2017 年 12 月 14 日和 2019 年 1 月 25 日,东方金诚分别给予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2018 年 1 月 31 日和 2019 年 8 月 12 日,联合信用给予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2020 年 8 月 17 日,经联合信用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本次债券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2021 年 6 月 10 日,经联合资信评定,发行
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债项评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2021 年 7 月 26 日,经联合资信评定,发行人本期债券的主体信用评级为 AA+,债项评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评级机构作为独立主体,对发行人的信用等级评定不代表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做出任何保证,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若发行人未来出现经营环境、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变化等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的事项,评级机构或将调低发行人信用等级。
发行人目前资信状况良好,能够按时偿付债务本息。发行人无法保证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如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和/或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负面变化,本期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将可能发生剧烈波动,甚至有可能导致本期债券无法在上交所进行上市交易。
三、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6.30%、47.15%和 47.34%,流动比率分别为 2.95、2.28 和 2.02,发行人财务结构较为稳健。如果未来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负债水平不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发行人未来面临的偿债压力将会上升。因此,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十分重要,发行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融资品种,确保财务结构的稳健性。
四、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2,046.35 万元、-13,812.77 万元和 46,960.03 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主要原因是 2018-2019 年度担保代偿支付的现金和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多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较多,2020 年度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大幅降低,且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整体小于现金流入金额,导致 2020 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幅较大。若发行人未来营业收入规模下降,或应收账款回收周期延长,导致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入减少,将给资金xx带来较大压力,不利于发行人债务偿还。
五、发行人融资担保业务抵押品的价值或会随着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房地产及金融市场因素发生波动,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现抵押品价值的程序耗时较长,实际执行过程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发行人的清偿次序也可能相对滞
后,无法保证能够按预期或足额获得抵押品的价值。如果提供抵押品的借款人违 约,发行人只能在较高清偿次序债权人获全额支付后方可变现抵押品的抵押权益,因此,发行人可能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六、发行人的融资担保业务建立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基础上开展,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存在合作关系。发行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周期通常为一年,期限届满时双方商定是否继续合作。若发行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期限届满后无法持续合作,将会对发行人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于吉林省范围内,发行人所处担保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吉林省经济发展对加工制造业依赖程度较高,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为三大支柱产业,医药、光电子信息为优势产业。如果吉林省出现经济倒退将可能影响所属区域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对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发行人应收代偿款净额分别
为 27,105.59 万元、30,802.89 万元和 32,531.80 万元,应收代偿款净额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09%、5.66%和 5.80%。近三年,发行人应收代偿款净额呈上升趋势,尽管发行人在承保时会对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进行调查评估,设置反担保措施,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风险控制,但是担保代偿率过高可能导致发行人偿付能力降低,对发行人风险管理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九、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经历了由人民银行监管、七部委联席会制度加省级人民政府监管阶段。2017 年 8 月 2 日,国务院颁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表明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
监管力度。2018 年 4 月 2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改委、财政部七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发布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对
《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同时,《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 2019 年末。2019 年 10 月 9 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 号),保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暂时未满足“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5%”的担保集中度指标要求,暂时未满足“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7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30%”的资产比例指标,发行人正积极进行整改工作。
发行人制定的整改措施将保障发行人未来规范平稳发展,推动发行人在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允许期限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预计相关整改事项不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偿还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若发行人未能在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允许期限内完成整改,可能会对发行人业务活动及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十、信贷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对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信贷投向不断优化,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担保业务主要为融资性担保,发挥着贷款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用中介和金融中介作用。如果我国信贷政策发生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紧缩,将可能导致发行人业务规模缩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利率波动对本期债券的影响。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和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的直接影响,市场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债券属于利率敏感性投资品种,本期债券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发生变动。一般来说,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固定利率债券的投资价值将会相应的降低。因此,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市场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十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公司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公司债券,即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
十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交所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后本期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因此,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在购买本期债券后,可能面临由于债券不能及时上市流通而无法立即出售本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或者由于债券上市流通后交易不活跃甚至出现无法持续成交的情况,而不能以某一价格足额出售其希望出售的本期债券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十四、受发行人日常经营的担保业务性质影响,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存在 44 起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未执行完毕的重大案件(标的金额
1,0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均与发行人担保代偿活动有关。其中,发行人作为
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未执行完毕重大案件 42 起,标
的金额合计约为 204,828.56 万元。发行人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未
执行完毕重大案件 2 起,标的金额约为 29,439.92 万元。发行人面临一定的未决诉讼风险。
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众鑫化工”)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向债权
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7.4 亿元,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自然人xxx、黑净为该笔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众鑫化工以其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机器设备抵押、专利质押。保证人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铁投”)、自然人xxx、黑净为借款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
x、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发行人作为保证人为该笔贷款中 1.9 亿元借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后,众鑫化工不能按时偿还已到期本金和利息,国家开发银行代表银
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众鑫化工提前偿付剩余的 5.88 亿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与罚息,并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对质押物实行质押权;要求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xxx、黑净就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及费用承担全额保证责任;要求发行人对 1.9 亿本金及相对应利息承担担保责任。2019 年 4
月 29 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吉林省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吉民初 23 号),要求众鑫化工在调解书
生效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本金 5.88 亿元,利息和罚息等
0.06 亿元。由于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后,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国家开发银行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下发执行裁定。2019 年 12 月 10 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x 02 执 130 号),发行人银行账户被扣划合计 129,619,882.82 元。2020 年 8 月、12 月和 2021 年 6 月,发行人分别代偿 1,000.00 万元。发行人为众鑫化工提供 1.9 亿元额度借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较为充足,且发行人已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程序。目前,发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与众鑫化工正在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商讨未来还款计划。
吉林市中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圣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向
债权人交通银行贷款 1.5 亿元,自然人xxx、xx、xxx、xxx、发行人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该笔贷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21 年 4 月 2 日,中圣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已到期本金,交通银行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圣公司提前偿付剩余的 10,439.92 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并要求发行人、xxx、xx、xxx、苏桂花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交通银行、中圣公司和各方保证人已于近日达成和解。据《和解协议》,中圣公司需于约定的时间偿还交通银行剩余本金,并确保不拖欠交通银行利息;发
行人承担担保责任,若中圣公司未按期偿还交通银行欠款,则由发行人按期给付。
2021 年 6 月,发行人已完成 3,872.57 万元贷款本息的代偿。。
十五、发行人业务主要包括担保和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客户为吉林省内的企业,其中包括部分中小企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发行人 2020 年度
净利润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担保代偿金额相较于 2019 年末有所增加。虽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不能排除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十六、本期债券名称的变更。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97 号批复,同
意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7 亿元的公司债券。鉴于本期公司债券于
2021 年发行,按照公司债券命名惯例,本期债券更名为“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二期)”。本期公司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前述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等。本期债券其他相关的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决议等)及其他非申报文件均不做变更,且上述文件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目 录
七、发行人组织结构及治理结构 107
八、发行人的独立性 124
九、内部控制 125
十、关联交易 127
十一、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安排 130
十二、报告期内合法经营情况 130
第六节 发行人财务状况 131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131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31
三、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变更及差错更正情况 131
四、本节财务数据引用标准 133
五、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 133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情况 144
七、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情况 144
八、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144
九、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47
十、有息负债分析 193
十一、本期发行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194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195
第七节 募集资金运用 203
一、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数额 203
二、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计划 203
三、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承诺 203
四、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管理安排 204
五、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204
六、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4
第八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 207
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形式 207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条款 207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217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217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事项 217
第十节 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 239
一、发行人声明 240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241
三、主承销商声明 255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258
五、审计机构声明 259
六、资信评级机构声明 260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261
一、备查文件 261
二、查阅时间 261
三、查阅地点 261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 指 |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省国资委 | 指 |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省财政厅 | 指 | 吉林省财政厅 |
吉林国资 | 指 | 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长春科投 | 指 | 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
x次债券 | 指 |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 |
本期债券 | 指 |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二期) |
本期发行 | 指 | x期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二期)》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机构、登记机构、 登记托管机构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方正承销保 荐 | 指 |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东北证 券 | 指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会 | 指 |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
公司监事会 | 指 |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 |
泰和泰律所、发行人律师 | 指 |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
大公国际 | 指 |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联合资信、资信评级机构 | 指 |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金诚 | 指 |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
联合信用 | 指 |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指 | 为保障本次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指 | 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 业投资者)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承销协议》 | 指 | 公司与主承销商签署的《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承销协议》 |
《公司章程》 | 指 |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
《管理办法》 | 指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专业投资者 | 指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
《暂行办法》 | 指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管理条例》 | 指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报告期 | 指 | 2018年、2019年、2020年 |
报告期各期末 | 指 |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工作日 | 指 | 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 |
交易日 | 指 | x期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日 |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
注 1: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除特殊说明,均为合并口径财务数据。
注 2:经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2020 年 9 月 17 日起,“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变更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0 月 21 日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现有的证券评级业务及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一)注册情况及注册规模
2020 年 1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39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
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公司债券。
2020 年 8 月 14 日,发行人股东会同意发行人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
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公司债券。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397 号文同
意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7 亿元(含 7 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
(二)本期债券基本条款
1、债券名称: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二期)。
2、发行规模:本期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2.72 亿元(含 2.72 亿元)。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 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个计息年度末,
发行人有权决定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
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投资者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利率询价情况在询价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
8、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9、发行对象:本期债券的发行对象为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相应资质请参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具体本息兑付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11、起息日:2021 年 8 月 4 日。
12、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3、付息日:2022 年至 2026 年每年的 8 月 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26 年的 8 月 4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5、本金和利息偿付方式: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将按照登记机构的有
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金和利息偿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6、本金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金额为投资者于本金兑付日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
17、联席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8、联席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0、配售原则: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21、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22、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级。
23、专项账户:发行人于监管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作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24、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所募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到期公司债券。
25、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6、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安排
(一)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刊登日:2021 年 7 月 30 日。
发行首日:2021 年 8 月 3 日。
网下发行期限:2021 年 8 月 3 日至 2021 年 8 月 4 日。
(二)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x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本期债券的信息披露安排
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分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及当年中期报告。发行人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将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四、本期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本期债券的发行人
发行人名称: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xx:长春市人民大街 8777 号联系人:于航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31-85826562
邮编:130022
(二)联席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6991987
邮编:100020
(三)联席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xx: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3210784
邮编:100033
(四)律师事务所
公司名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xxx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xx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17
楼
律师:xx、x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8-85256335
邮编:610041
(五)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名称:xx(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xxx
xx: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9 号 B2 座 14 楼会计师:xx、x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551-62840302
邮编:100044
(六)资信评级机构
公司名称: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2 号楼 17 层联系人:x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171273
邮编:100022
(七)监管银行
银行一名称: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负责人:xxx
联系人:xx
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8777 号吉林担保大厦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431-88789685
邮编:130000
银行二名称: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负责人:xxx
联系人:戚红
住所:吉林长春市人民大街 8888 号明珠广场 B 座电话:0000-00000000
邮编:130000
(八)申请上市场所
场所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xxx
xx: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8804868
邮编:200120
(九)证券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xx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8870059
邮编:200120
五、发行人与本期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发行人与本期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六、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或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期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东北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本次债券共同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二节 风险因素
x期债券无担保,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和认购本期债券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 存在波动的可能性。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内,市场利率的波动将 对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的收益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上升,本期债券价值会因此下跌,使投资者蒙受资产减值损失。
(二)流动性风险
x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交所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后本期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因此,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在购买本期债券后,可能面临由于债券不能及时上市流通而无法立即出售本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或者由于债券上市流通后交易不活跃甚至出现无法持续成交的情况,而不能以某一价格足额出售其希望出售的本期债券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三)偿付风险
x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状况、国家相关政策等外部因素和发行人本身的生产经营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上述因素的变化有可能会影响到发行人运营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发行人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本息造成压力,从而使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四)本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
尽管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了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制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设立募集资金及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等多项偿债保障措施来保障本期债券按时兑付本金和支付利息,但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市场、政策、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无法得到有效履行,进而影响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五)资信风险
发行人目前信用状况良好,自成立以来能按约定偿付借款本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银行贷款延期偿付及债券本息偿付违约的情况。自成立以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未曾有违约行为。在未来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行人亦将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承诺。如果发行人因客观原因而导致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本期债券投资者面临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六)评级风险
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 AA+。发行人目前资信状况良好,能够按时偿付债务本息。发行人无法保证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如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和/或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负面变化,本期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将可能发生剧烈波动,甚至有可能导致本期债券无法在上交所进行上市交易。
二、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风险
(一)财务风险
1、偿债风险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6.30%、 47.15%和 47.3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分别为 2.95、2.28 和 2.02,速动比例分别为 2.95、2.27 和 2.02,最近一年,发行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呈
下降趋势,主要系发行人未来一年内到期的应付债券计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科目导致发行人流动负债增加所致。发行人财务结构整体较为稳健。如果未来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负债水平不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发行人未来面临的偿债压力将会上升。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十分重要,发行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融资品种,确保财务结构的稳健性。
2、担保代偿率较高风险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发行人应收代偿款净额分别为
27,105.59 万元、30,802.89 万元和 32,531.80 万元,应收代偿款净额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09%、5.66%和 5.80%。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代偿款净额和占流动资产比重均呈上升趋势,尽管发行人在承保时会对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进行调查评估,设置反担保措施,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风险控制,但是担保代偿率过高可能导致发行人偿付能力降低,对发行人风险管理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委托贷款客户违约风险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委托贷款余额分别为 255,995.35 万 元、249,884.05 万元和240,163.94 万元,委托贷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09%、 45.89%和 42.82%。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贷款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如果在同一 时期客户无法偿还的委托贷款金额较大且担保措施未能执行到位,将可能给发行 人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对发行人业务开展及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
4、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波动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2,046.35 万元、-13,812.77 万元和 46,960.03 万元。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
额波动较大,主要原因是 2018-2019 年度担保代偿支付的现金和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多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较多,2020 年度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大幅降低,导致 2020 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幅较大。若发行人未来营业收入规模下降,或应收账款回收周期延长,导致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出进一步加大,将给资金xx带来较大压力,不利于发行人债务偿还。
5、应收代偿款收回的风险
应收代偿款系发行人在其提供担保的客户不能按期偿还其债务时承担代偿责任后确认的代位追偿款。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发行人应收代偿款净额分别为 27,105.59 万元、30,802.89 万元和 32,531.80 万元,应收代偿款净额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09%、5.66%和 5.80%。担保业务是发行人的核心业务,虽然目前发行人应收代偿款占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业务规模的扩大引起应收代偿款上升的可能性较高。近年来发行人担保业务的担保代偿率控制情况良好,累计代偿回收率较高。但若发行人未来应收代偿款出现不能如期足额收回的情况,可能将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担保人代偿的风险。尽管发行人在承保时会对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进行调查评估、设置反担保措施并提取有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风险控制,但如果在同一时期代偿支出的金额巨大且反担保措施未能执行到位,将可能导致发行人偿付能力降低,对发行人业务开展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影响,全球经济面临困难,产业链、供应链恢复正常运转的压力较大,各类经济主体的业务运营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面临不确定性。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持中小企业,但疫情对经济不利影响的持续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未来中小企业的经营恢复情况不及预期产生信用风险,并通过借款端传导至担保端,将可能导致发行人担保代偿率和代偿损失增加,进而对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抵押品无法变现的风险
发行人融资担保业务抵押品的价值或会随着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房地 产及金融市场因素发生波动,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现抵押品价值的程序耗时较长,实际执行过程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发行人的清偿次序也可能相对滞后,无 法保证能够按预期或足额获得抵押品的价值。如果提供抵押品的借款人违约,发
行人只能在较高清偿次序债权人获全额支付后方可变现抵押品的抵押权益,因此发行人可能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持续合作的风险
发行人的融资担保业务建立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基础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存在合作关系。发行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周期通常为一年,期限届满时双方商定是否继续合作。若发行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期限届满后无法持续合作,将会对发行人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4、经营区域相对集中的风险
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于吉林省范围内,发行人所处担保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吉林省经济发展对加工制造业依赖程度较高,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为三大支柱产业,医药、光电子信息为优势产业。如果吉林省出现经济倒退将可能影响所属区域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对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未决诉讼风险
受发行人日常经营的担保业务性质影响,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存在 44 起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未执行完毕的重大案件(标的金额 1,0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均与发行人担保代偿活动有关。其中,发行人作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未执行完毕重大案件 42 起,标的金额合
计约为 204,828.56 万元。发行人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未执行完毕
重大案件 2 起,标的金额约为 29,439.92 万元。发行人面临一定的未决诉讼风险。
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众鑫化工”)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向债
权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7.4 亿元,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自然人xxx、黑净为该笔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众鑫化工以其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机器设备抵押、专利质押。保证人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吉林铁投”)、自然人xxx、黑净为借款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发行人作为保证
人为该笔贷款中 1.9 亿元借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后,众鑫化工不能按时偿还已到期本金和利息,国家开发银行代表
银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众鑫化工提前偿付剩余的 5.88 亿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与罚息,并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对质押物实行质押权;要求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xxx、黑净就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及费用承担全额保证责任;要求发行人对 1.9 亿本金及相对应利息承担担保责任。2019 年 4 月 29 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吉林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吉民初 23 号),要求众鑫化工在调解
书生效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本金 5.88 亿元,利息和罚息等
0.06 亿元。由于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后,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国家开发银行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下发执行裁定。2019 年 12 月 10 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x 02 执 130 号),发行人银行账户被扣划合计 129,619,882.82 元。2020 年 8 月、12 月和 2021 年 6 月,发行人分别代偿 1,000.00 万元。发行人为众鑫化工提供 1.9 亿元额度借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较为充足,且发行人已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程序。目前,发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与众鑫化工正在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商讨未来还款计划。
吉林市中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圣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向
债权人交通银行贷款 1.5 亿元,自然人xxx、xx、xxx、xxx、发行人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该笔贷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21 年 4 月 2 日,中圣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已到期本金,交通银行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圣公司提前偿付剩余的 10,439.92 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并要求发行人、xxx、xx、xxx、苏桂花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交通银行、中圣公司和各方保证人已于近日达成和解。据《和解协议》,中圣公司需于约定的时间偿还交通银行剩余本金,并确保不拖欠交通银行利息;发行人承担担保责任,若中圣公司未按期偿还交通银行欠款,则由发行人按期给付。 2021 年 6 月,发行人已完成 3,872.57 万元贷款本息的代偿。
6、委托贷款业务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受融资性担保业务区域性特征影响,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在吉林省内。截至 2020 年 12 月末,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委托贷款余额 95,046.97 万元,占委托贷款余额的比重为 39.58%。发行人委托贷款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最近一年,发行人委托贷款业务行业集中度较高,发行人对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客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占比约 66.40%。发行人委托贷款业务行业集中度和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主要为民营企业,若出现业务集中度较高的行业发生重大不利的市场变化,可能会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可能对发行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业务主要包括担保和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客户为吉林省内的企业,其中包括部分中小企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发行人 2020 年度净利润
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担保代偿金额相较于 2019 年末有所增加。虽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不能排除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三)管理风险
1、经营管理风险
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发行人需要对市场开拓、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众多方面进行优化,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发行人目前已形成了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但由于担保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风险较高。如果发行人的管理模式未能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张而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发行人将面临经营管理风险。
2、子公司管理风险
发行人子公司数量较多,增加了发行人经营管理的难度,对发行人的决策水平、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投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元化可以分散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增加发行人的利润来源,但如果控制不当,也容易造成发行人主业不清、管理不力等问题,进而可能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3、公司治理风险
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如果发行人不能根据该等变化进一步调整、健全和完善管理模式及制度,可能会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4、人力资源风险
随着发行人的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业务覆盖区域及员工数量不断扩大,发 行人在人员和资源调配等方面的整体管理难度都会相应增加。发行人已培养了一 大批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但随着行业发展,业务竞争和人员流动可能加剧,若发行人无法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就业环境和薪酬体系,将可能面临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才的流失,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政策风险
1、行业政策风险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经历了由人民银行监管、七部委联席会制度加省级人民政府监管阶段。2017 年 8 月 2 日,国务院颁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表明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力
度。2018 年 4 月 2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改委、财政部七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发布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对《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同时,《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 2019 年末。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融
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019 年 10 月 9 日,银保监会发布《关
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 号),保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
截至 2019 年末,发行人对子公司担保责任余额暂时未满足“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5%”的担保集中度指标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人成立时间较长,业务与资产结构调整需要时间,发行人“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7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30%”两项指标在
2019 年末仍未达标。发行人已针对上述两个事项向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分别报送了《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关联方担保业务合规性问题的整改方案》和《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Ⅰ、
Ⅱ、Ⅲ级资产比例的整改方案》,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整改期限内继续推进相关整改工作。发行人须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各项监管指标达到国家相关要求的整改工作。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的合计在保余额为占 2020年末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后的非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比例约为 19.17%,发行人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占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比例为 51.77%,Ⅰ级资产占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比例为 28.59%,Ⅲ级资产占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比例为 39.77%,上述四项指标其中三项指标仍未满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行人正积极展开整改工作。
发行人制定的整改措施将保障发行人未来规范平稳发展,推动发行人在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允许期限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预计相关整改事项不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偿还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若发行人未能在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允许期限内完成整改,可能会对发行人业务活动及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2、宏观经济政策风险
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调整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以及产业结构的变化,这些政策变动因素将对发行人客户外部经营环境产生不
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发行人客户到期债务不能按期偿还,给发行人带来代偿率上升的风险。
3、信贷政策风险
信贷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对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信贷投向不断优化,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担保业务主要为融资性担保,发挥着贷款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用中介和金融中介作用。如果我国信贷政策发生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紧缩,将可能导致发行人业务规模缩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
一、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信用评级报告主要事项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的涵义
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吉林省信用融
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1】6421 号),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该级别反映了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二)评级报告的内容摘要
1、优势
(1)股东支持力度较大,区域优势显著。公司是吉林省内的省级国有担保平台,在区域市场具有明显的同业竞争优势,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吉林省财政厅,公司获得了吉林省政府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金等多方面的支持。
(2)资本实力较强,所有者权益稳定性较好。2018-2020 年,公司净资产规模持续增长,资本实力较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占比较高,公司所有者权益稳定性较好。
(3)期末担保责任余额持续增长。2018-2020 年末,公司期末担保责任余额持续增长,担保业务规模较大。
2、关注
(1)担保业务代偿压力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较大。当前宏观经济持续低迷,中小企业抵御风险和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相对较弱,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增加。
2018-2020 年,公司当期代偿规模较大,累计担保代偿率持续上升。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经营环境进一步恶化,委托贷款资产质量出现下滑,未来需持续关注公司代偿压力和委托贷款资产质量下滑等情况。
(2)担保业务客户和行业集中度较高,区域集中度很高,委托贷款业务行 业集中度和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存在较大规模逾期情况。受融资性担保业务区域 性特征影响,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吉林省,存在明显区域风险;公司委托贷款业 务行业集中度和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主要为民营企业,委托贷款业务逾期占比较高,且未计提减值损失,需持续关注其信用风险。
(3)2018-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波动幅度较大。受新冠疫情影响,吉林省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难以正常开展,2020 年公司各项业务营收均出现不同幅度的下降,净利润也有所下滑;未来需持续关注公司的盈利水平。
(三)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和联合资信对跟踪评级的有关要求,联合资信将在本次(期)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报公告后的两个月内,且不晚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期)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按联合资信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本次(期)债项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本次(期)债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通知联合资信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资信将密切关注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外部经营环境及本次(期)债项相关信息,如发现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存在或出现可能对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本次(期)债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联合资信将就该事项进行必要调查,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评级结果。
如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资料,导致联合资信无法对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本次(期)债项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做出判断,联合资信可以终止评级。
联合资信对本次(期)债券的跟踪评级报告将在本公司网站和交易所网站公告,且在交易所网站公告的时间不晚于在本公司网站、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同时,跟踪评级报告将报送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管部门等。
三、发行人其他评级情况
2016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公开发行了“16 吉保 01”,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出具了《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大公报 D[2015]1252 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为 AA。2020 年 7 月 30 日,大公国际出具了《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 2020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为 AA。根据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主体长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17]2465 号),联合资信认为:“公司是由吉林省国资委代表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的省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强。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公司治理水平逐步提升。近年来公司担保业务增速有所放缓,目前公司积极进行业务模式转型,探索投行业务和集团化发展模式,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公司强大的股东背景使得其能够在资本金、各项补助等方面得到股东的大力支持。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确定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以上评级结论反映了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偿能力很强,风险很小。”大公国际与联合资信给予公司主体评级差异,主要系不同评级公司的评级标准、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程序以及重要评级要素选取情况不同所致,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重大影响。2017 年 12 月 14 日和 2019 年 1 月 25 日,东方金诚分别给予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2018 年 1 月 31 日和 2019 年 8 月 12 日,联合信用给予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2020 年 8 月 17 日,经联合信用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本次债
券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2021 年 6 月 10 日,经联合资信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2021 年 7月 26 日,经联合资信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具体评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 2018 年至今主体评级差异情况
评级机构 | 评级日期 | 信用评级 | 评级展望 | 变动方向 | 评级报告编号 | 备注 |
联合资信 | 2021-07-26 | AA+ | 稳定 | 维持 | 联合[2021]6421 号 | 跟踪评级 |
联合资信 | 2021-06-10 | AA+ | 稳定 | 维持 | 联合[2021]3162 号 | 跟踪评级 |
联合信用 | 2020-08-17 | AA+ | 稳定 | 维持 | 联合评字[2020]2705 号 | 跟踪评级 |
大公国际 | 2020-07-30 | AA | 稳定 | 维持 | 大公报 SDF[2020]065 号 | 跟踪评级 |
联合信用 | 2019-08-12 | AA+ | 稳定 | 维持 | 联合[2019]1975 号 | 跟踪评级 |
大公国际 | 2019-06-24 | AA | 稳定 | 维持 | 大公报 SD[2019]271 号 | 跟踪评级 |
东方金诚 | 2019-01-25 | AA+ | 稳定 | 维持 | 东方xx主评字[2019]022 号 | 跟踪评级 |
大公国际 | 2018-06-23 | AA | 稳定 | 维持 | 大公报 SD[2018]250 号 | 跟踪评级 |
联合信用 | 2018-01-31 | AA+ | 稳定 | / | 联合[2018]131 号 | 首次评级 |
四、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一)发行人获得主要银行的担保授信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末,发行人合并报表层面获得担保额度授信总额 334.16
亿元,已使用额度为 81.33 亿元,尚未使用授信额度 252.83 亿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均用于提供担保。发行人作为担保业公司,无银行贷款授信。
截至 2020 年 12 月末发行人获得的主要银行担保额度授信和使用额度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作银行 | 授信额度 | 已用额度 | 可用额度 |
1 | 东丰农商行 | 100,000.00 | 8,000.00 | 92,000.00 |
2 | 国家开发银行 | 500,000.00 | 19,543.00 | 480,457.00 |
3 | 华夏银行 | 51,625.00 | 38,600.00 | 13,025.00 |
4 |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 | 50,000.00 | 34,220.00 | 15,780.00 |
5 | 吉林银行 | 600,000.00 | 169,570.80 | 430,429.20 |
6 | 建设银行 | 500,000.00 | 237,600.00 | 262,400.00 |
7 | 交通银行 | 400,000.00 | 31,200.00 | 368,800.00 |
序号 | 合作银行 | 授信额度 | 已用额度 | 可用额度 |
8 | 浦发银行 | 100,000.00 | 86,126.00 | 13,874.00 |
9 | 长春发展农商银行 | 200,000.00 | 110,000.00 | 90,000.00 |
10 | 中国银行 | 200,000.00 | 52,983.30 | 147,016.70 |
11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380,000.00 | 0.00 | 380,000.00 |
12 | 渤海银行 | 100,000 | 4,000.00 | 96,000.00 |
13 | 盛京银行 | 30,000.00 | 1,000.00 | 29,000.00 |
14 | 亿联银行 | 50,000.00 | 20,500.00 | 29,500.00 |
15 | 兴业银行 | 80,000.00 | 0.00 | 80,000.00 |
合计 | 3,341,625.00 | 813,343.10 | 2,528,281.90 |
(二)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的资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均遵守合同约定,不存在严重违约情况。
(三)发行人债券发行、偿还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债券发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债券名称 | 发行规模 (亿元) | 发行期限 (年) | 起息日 | 到期日期 | 债券余额 (亿元) | 票面利率 (%) | 偿付情况 |
16 吉保 01 | 4.00 | 5(3+2) | 2016-09-02 | 2021-09-02 | 1.20 | 7.00 | 已按时付息、部 分完成回售兑付 |
18 吉保 01 | 4.80 | 5(3+2) | 2018-12-27 | 2023-12-27 | 4.80 | 7.40 | 已按时付息 |
19 吉保 01 | 1.00 | 5(3+2) | 2019-01-29 | 2024-01-29 | 1.00 | 7.39 | 已按时付息 |
21 吉保 01 | 4.28 | 5(3+2) | 2021-06-29 | 2026-06-29 | 4.28 | 6.50 | 尚未到首个付息 日 |
合计 | 14.08 | - | - | - | 11.28 | - | - |
(四)主要偿债能力指标
最近三年,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偿债能力指标情况如下:
财务指标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度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度 |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2.02 | 2.28 | 2.95 |
速动比率(倍) | 2.02 | 2.27 | 2.95 |
资产负债率(%) | 47.34 | 47.15 | 46.30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1.94 | 4.52 | 5.72 |
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倍) | 2.09 | 4.68 | 5.90 |
贷款偿还率(%) | 100.00 | 100.00 | 100.00 |
财务指标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度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度 |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度 |
利息偿付率(%) | 100.00 | 100.00 | 100.00 |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折旧+摊销;
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贷款偿还率=贷款还款额/借款额×100% ;
利息偿付率=利息支付额/应付利息×100%。
第四节 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x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和募集资金运用管理,保证资金按计划使用,及时、足额地准备资金用于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一、本期债券的担保情况
x期债券无担保。
二、偿债计划
(一)偿债安排
1、利息的支付
x期债券的起息日,即 2021 年 8 月 4 日。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8 月 4 日为该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本金的兑付
x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26 年的 8 月 4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3、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和利息支付将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上交所网站专区发布的相关公告中加以说明。
4、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偿债资金来源
x期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日常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发行人是
吉林省唯一一家致力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省级综合性政策担保机构,发行人的担保业务主要分布在吉林省内各地市。2018 年度、2019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61,816.28 万元、104,782.77 万元和
64,657.74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24,583.09 万元、31,870.09 万元和 10,972.24 万元。
2020 年度,受新型冠状疫情的影响,发行人净利润较去年有所下降,但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不断拓展,营业收入、净利润有望进一步提升,为发行人按期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提供有力保障。
发行人将根据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到期支付安排制定年度运用计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保证按期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
(三)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1、充足的货币资金
长期以来,发行人注重对流动性的管理,货币资金充足,可用作偿债资金。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发行人货币资金分别为 108,768.28 万元、79,073.08 万元和 127,328.95 万元。发行人尽可能保持与经营规模及资产规模相匹配的货币资金,以保障正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同时充裕的货币资金为发行人寻找商机及业务拓展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支持。发行人货币资金持有量可以对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一定程度的覆盖。
2、可变现资产
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政策稳健,必要时可以通过变现所持有的流动性较高的金融资产来偿还到期债务。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发行人流
动资产分别为 532,280.34 万元、544,501.55 万元和 560,855.29 万元,流动资产占 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3.60%、72.36%和 72.12%;发行人流动资产扣除存出保证 金余额分别为 446,001.84 万元、445,115.50 万元和 480,989.54 万元。因此,发行 人在现金流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变现流动资产来获得必要的偿债资金支持。
三、偿债保障措施
为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
偿付制订了如下偿债保障措施:
(一)制订《债券持有人规则》
发行人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公司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八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东北证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与东北证券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东北证券依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x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发行人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受托管理人,同时附带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就该等事项签署的说明文件,对该等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并根据受托管理人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主体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4、发行人出售、转让、报废主要资产或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5、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7、发行人放弃债权、财产,出售、转让资产,或者其他导致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减少;
8、发行人发行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9、发行人作出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发生重要变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申请破产等涉及其主体变更的决定,或者发生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涉及发行人主体变更的事项;
10、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11、增信机构/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化;
12、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3、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或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生重大变动;
14、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发生变更;
15、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6、发行人预计不能或者实际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本金、利息;
17、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8、本次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19、发行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0、发行人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次债券本息的;
21、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2、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四)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发行人将安排专人全面负责本期债券涉及的利息支付、本金兑付等有关工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x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将根据债务结构情况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发行人将把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资金安排纳入公司整体资金计划,以保障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本金部分偿还数额较大的特点,发行人将结合未来收入状况,提前匹配未来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确保对本期债券的偿付覆盖,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规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
(六)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了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合规使用及本息的按期兑付,保障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将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计划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监管银 行、受托管理人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发行人在募集资金专项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款项的接收、存储及划转,确保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投向专款专用,并由募集资金专项开户银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发行人将严格依照股东决议及本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投向,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相关业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将进行严格检查,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的投入、运用、稽核等方面顺畅运作。
(七)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受托管理人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同时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所需相应担保的提供方式包括:(1)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2)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3)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有资质的机构提供信用担保。
本条前款所述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因受托管理人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人履行偿债保障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约定由发行人承担;因受托管理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约定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四、针对发行人违约的解决措施
(一)违约事件
以下事件构成《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因本次债券到期、加速清偿等原因,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利息;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抵押或质押权利以致对债券发行人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以致对发行人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4)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除上述第(1)项至第(3)项外的任何承诺,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后,或经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后,该种违约情形持续 15 个自然日仍未消除;
(5)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破产诉讼程序;
(6)发行人或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金融机构贷款、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或境外债券等项下,出现任何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情形亦构成本次债券违约;
(7)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其他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如果发生上述除第(1)项之外的任一违约事件且该等违约事件持续 30 个自然日仍未得到纠正,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二)针对发行人违约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发行人发生相关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对于延迟支付的本金和/或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即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2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发行人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争议解决方式
x期债券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应提交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设立日期:2005 年 4 月 16 日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8777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877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4,578.33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710986328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xx
信息披露事务联系人:于航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31-85826562
邮编:130022
经营范围:为省内各类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各类政策性基金贷款提供担保;为消费贷款提供担保;个人住房置业类贷款担保、个人经营类贷款担保及个人消费类贷款担保业务;为市、州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再担保;与市、州担保公司联合担保;省际间担保、再担保业务;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银行票据贴现担保、企业技改项目担保、公益性事业单位贷款担保等其他形式的担保;接受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委托及投资;作为国有投资出资人代表;国家开发投资参股经营;小额委托贷款;以闲置资金进行国债、国债回购、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基金类证券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开发;投资咨询、资信评估、项目招投标、科技成果转让、信息开发等中介服务及相关的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16 日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初始注册资本为 12,551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出资 12,05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6%;长春科投出资 5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业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所出具的“利安达验资[2005]第 D-2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发行人主要股本变更情况
1、2008 年,发行人第一次增资
2008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
缴纳。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22,551 万元,实收资本 22,551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8%,长春科投占 2%。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08)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
2、2008 年,发行人第二次增资
2008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资
委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37,551 万元,实收资本 37,551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8.7%,长春科投占 1.3%。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08)012 号”《验资报告》验证。
3、2009 年,发行人第三次增资
2009 年 6 月 18 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8,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
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45,551 万元,实收资本 45,551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8.9%,长春科投占 1.1%。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09)005 号”《验资报告》验证。
4、2009 年,发行人第四次增资
2009 年 8 月 11 日,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3,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
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48,551 万元,实收资本 48,551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9%,长春科投占 1%。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09)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
5、2009 年,发行人第五次增资
2009 年 11 月 4 日,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
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50,551 万元,实收资本 50,551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9%,长春科投占 1%。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09)009 号”《验资报告》验证。
6、2009 年,发行人第六次增资
2009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资
委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60,551 万元,实收资本 60,551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9.17%,长春科投占 0.83%。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09)014 号”《验资报告》验证。
7、2010 年,发行人第七次增资
2010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3,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
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63,551 万元,实收资本 63,551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9.21%,长春科投占 0.79%。本次出资业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
8、2011 年,发行人第八次增资
2011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
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65,551 万元,实收资本 65,551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9.24%,长春科投占 0.76%。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1)017 号”《验资报告》验证。
9、2011 年,发行人第九次增资
2011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3,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
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68,551 万元,实收资本 68,551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9.27%,长春科投占 0.73%。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1)018 号”《验资报告》验证。
10、2012 年,发行人第十次增资
2012 年 5 月 3 日,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缴
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70,551 万元,实收资本 70,551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9.29%,长春科投占 0.71%。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2)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
11、2012 年,发行人第十一次增资
2012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3,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
缴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73,551 万元,实收资本 73,551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9.32%,长春科投占 0.68%。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2)第 023 号”《验资报告》验证。
12、2013 年,发行人第十二次增资
2013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
缴纳,变更后注册资本 75,551 万元,实收资本 75,551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9.34%,长春科投占 0.66%。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3)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
13、2013 年,发行人第十三次增资
2013 年 11 月 22 日,本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41,407.16 万元,由未分配利
润转增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958.16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9.57%,长春科投占 0.43%。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3)013 号”《验资报告》验证。
14、2014 年,发行人第十四次增资
2014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资
委缴纳,变更后注册资本 118,958.16 万元,实收资本 118,958.16 万元,其中吉林
省国资委占 99.58%,长春科投占 0.42%。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4)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
15、2014 年,发行人第十五次增资
2014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
资委缴纳,变更后注册资本 122,958.16 万元,实收资本 122,958.16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9.59%,长春科投占 0.41%。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4)008 号”《验资报告》验证。
16、2018 年,发行人第十六次增资
2018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 13,000.00 万元,由吉林省国资委
缴纳,变更后注册资本 135,958.16 万元,实收资本 135,958.16 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99.63%,长春科投占 0.37%。本次变更已经吉林省国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国建验字(2018)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
17、2019 年,发行人第十七次增资
2019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 28,620.17 万元,引入新股东吉林
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林国资”),变更后注册资本 164,578.33万元,其中:吉林省国资委占 82.45%,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占 17.39%;长春科投占 0.16%。
18、2019 年,发行人股权划转
经 2019 年第 9 次吉林省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由吉林省财政厅履行国有金融
资本出资人职责。2019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省直金融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工作的通知》(吉财金 [2019]608),由吉林省财政厅作为发行人出资人履行职责。2019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完成上述工商变更,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正式由吉林省国资委变更为吉林省财政厅,发行人公司名称由“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 8 月 2 日,发行人收到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省直金融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工作的通知》(吉财金[2019]608),由吉林省财政厅作为发行人出资人履行职责。2019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完成上述工商变更,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正式由吉林省国资委变更为吉林省财政厅。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吉林省财政厅持有发行人 82.45%的股权,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林省财政厅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不存在被质押情况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形。
图:发行人最新股权结构图
82.45%
17.39%
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0.16%
四、发行人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主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如下:
(一) 控股子公司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一级子公司情况如下:
报告期末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的一级子公司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业务性质 | |
直接 | 间接 | |||||
1 | 白山方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白山市 | 3,000.00 | 66.67 | - | 金融业 |
2 | 吉林省东北袜业园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 | 辽源市 | 3,000.00 | 65.00 | - | 其他金融业 |
3 | 吉林省建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市 | 100,000.00 | 100.00 | - | 商务服务业 |
4 | 吉林省信保典当有限公司 | 长春市 | 3,000.00 | 70.00 | - | 货币金融服务 |
5 | 吉林省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长春市 | 20,000.00 | 100.00 | - | 金融业 |
6 | 吉林省保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 长春市 | 10,000.00 | 51.00 | - | 资本市场服务 |
7 | 吉林省创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 长春市 | 45,500.00 | 100.00 | - | 商务服务业 |
8 | 北京吉信联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北京市 | 2,021.00 | 98.96 | 0.31 | 商务服务业 |
9 | 吉林省吉信长x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长春市 | 4,000.00 | 17.50 | 79.00 | 商务服务业 |
10 | 吉林省国诺投资有限公司 | 长春市 | 4,800.00 | 100.00 | - | 商务服务业 |
发行人主要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白山方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3 月 9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 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 66.67%,法定代表人:xxx,注册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山水名家小区第 15 座 3 单元 101 门市(江北开发区),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体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及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 4,073.90 万元,总负债 863.03 万元,净资产
3,210.87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 107.51 万元,净利润-184.23 万元。
2、吉林省东北袜业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7 月 4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 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 65.00%,法定代表人:xxx,注册地址:辽源经济开发区东北袜业工业园区 A 区 2 楼,经营范围:为辽源地区及xx地区内的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业务及其他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委托贷款业务、投融资咨询等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 6,353.90 万元,总负债 1,159.92 万元,净资
产 5,193.98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 366.92 万元,净利润 299.12 万元。
3、吉林省建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0.00 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 100.00%,法定代表人:xxx,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以东,珠海路以北,长春总部基地 D 地块,D14 幢 102 号房,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城市建设、商业贸易、城市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实业、房地产项目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不得从事理财、非法集资、非法吸储、贷款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 121,423.49 万元,总负债 109,457.62 万元,净资产 11,965.87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 30,144.36 万元,净利润-4,239.99 万元。
4、吉林省信保典当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3 月 13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 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 70.00%,法定代表人:xxx,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 3737 号总部基地 D 区 D1 栋一层,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 2,985.83 万元,总负债 701.77 万元,净资产
2,284.07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 0.00 万元,净利润-221.23 万元。
5、吉林省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 100.00%,法定代表人:xxx,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 3737 号长春总部基地 D 区 D1 栋四层,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其他经批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 26,130.42 万元,总负债 14.10 万元,净资产
26,116.32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 338.99 万元,净利润 40.54 万元。
6、吉林省保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7 月 4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 51.00%,法定代表人:张晓翔,注册地址:经济开发区长春总部基地 D地块 D14 幢 102 号房,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粮食收购与仓储,粮食贸易,化肥、农药、农用物资经销,土地整理,建筑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 2,517.39 万元,总负债 2,588.29 万元,净资产-70.90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 169.81 万元,净利润-98.67 万元。
7、吉林省创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 月 14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45,500.00 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 100.00%,法定代表人:xxx,注册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xxx彩宇新城一期第 11 幢 2506 号房,经营范围:投资方面的信息咨询,投资策划,受投资人委托对投资人的资产进行项目投资管理(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不准经营;需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经批准之前不准经营)
截至 2020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 60,826.48 万元,总负债 3.39 万元,净资产
60,823.10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 0.00 万元,净利润 750.50 万元。
8、北京吉信联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该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2,021.00 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 99.27%,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吉信汇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xxx为代表),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E座 453,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 2,027.23 万元,总负债 0.0005 万元,净资产
2,027.23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 0.00 万元,净利润-20.93 万元。
9、吉林省吉信长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该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00 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 96.51%,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吉信汇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xxx为代表),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8777 号民航花园 8-2#
楼担保大厦 801 室,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 3,918.75 万元,总负债 0.10 万元,净资产
3,918.65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 0.00 万元,净利润-61.46 万元。
10、吉林省国诺投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23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4,800.00 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 100%,法定代表人:xxx,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8777 号,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 3,792.40 万元,总负债 0.00 万元,净资产
3,792.40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 0.00 万元,净利润-453.34 万元。
(二)重要参股公司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主要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末发行人重要参股公司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业务性质 |
吉林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长春市 | 50,000.00 | 40.00 | 担保 |
该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发行人持股比例 40.00%,法定代表人:xx,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 3737 号长春总部基地 D 区 D1 栋二层,经营范围:为省内企业及自然人提供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末,该公司总资产 54,752.18 万元,总负债 970.20 万元,净资产 53,781.98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 656.05 万元,净利润-520.65 万元。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间 |
1 | xx | xx长 | 2020 年 5 月至今 |
2 | xxx | 董事、总经理 | 2018 年 1 月至今 |
3 | xx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5 年 12 月至今 |
4 | xxx | 董事 | 2018 年 2 月至今 |
5 | xx | 国有股权董事 | 2021 年 6 月至今 |
6 | xxx | xx | 2021 年 6 月至今 |
7 | xx | 职工董事 | 2019 年 7 月至今 |
8 | xxx | 监事长 | 2020 年 4 月至今 |
9 | xxx | 监事 | 2021 年 6 月至今 |
10 | 于航 | 职工监事 | 2017 年 2 月至今 |
11 | xxx | 副总经理 | 2010 年 8 月至今 |
12 | xxx | x总经理 | 2010 年 8 月至今 |
13 | xxx | 副总经理 | 2012 年 4 月至今 |
14 | 杜立春 | 副总经理 | 2018 年 11 月至今 |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经历
1、董事
xx,男,中共党员,1968 年出生,本科学历。曾在 1992 年至 1994 年任吉林省饮食服务公司助理经济师,1994 年至 1995 年任吉林省饮食服务公司综合业务部副经理,1995 年至 2000 年任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副主任科员,2000 年至
2002 年任吉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主任科员,2002 年至 2006 年任吉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主任科员,2006 年至 2008 年任吉林省财政厅固有资产处副处长, 2008 年至 2012 年任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2012 年至 2015 年任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调研员,2015 年至 2017 年任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2017 年至 2019 年任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政研室主任(兼),2019 年至 2020 年 4 月任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现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xxx,男,中共党员,1968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在 1990 年至 2012 年任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储蓄员、信贷员、计价信贷科科长、支行长,2012 年至 2015 年任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任长春分行行长、总行市场营销部本部部长,2015 年至 2018 年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
xx,女,中共党员,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在 1987
年至 2003 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信用社副主任、会计科副科长、审计部现场科科长,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购销计划处副处长、财务处副处长、监督检查处处长兼纪检监察室主任,2014年至 2015 年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现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
xxx,男,中共党员,1969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在 1992 年至 1994 年任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海南分公司会计,1994 年至 1998 年任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券部副经理,1998 年至 2001 年任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投资集团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 年至 2007 年任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投资集团塑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分公司总经理,2007 年至 2013 年任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天正控股公司企业管理部主任,2013 年至 2014 年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部长、部长,2014 年至 2015 年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五部总经理兼吉林营业部总经理,2015 年至
2016 年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五部总经理,2016 年至
2017 年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2017 年至
2018 年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兼党群工作部
部长。现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党委副书记、董事。
xx,男,中共党员,1963 年 4 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 16 军后勤部汽车营一连副连职排长,防化营副连职汽车助理员,装备技术部战技处副连职参谋、正连职管理员、副营职管理员,16 军装备技术部战技勤务处副营职管理员,省水利基金办副主任科员,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公室副主任(副科长级),吉林省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吉林省财税干部休养所副所长。现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董事。
xxx,女,1981 年 9 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 分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企业风险管理服务部高级咨询顾问,兴业银行长春分行 投资银行部产品经理,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MBA 教育中心招生主任,长春新曦 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xx,男,群众,1969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在 1994 年 7 月至 2000 x 0xxxxxxxxxxxxxxxx,0000 xx 2003 年任吉林大xxx律师事务所律师,2003 年至 2004 年任xxx诚律师事务所律师,2004 年至 2005 年任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2005 年至 2006 年任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风险管理部部长,2006 年至 2014 年任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2014 年至 2016 年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部长,2016 年至 2019 年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部长。现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部长。
2、监事
xxx,男,民建会员,1962 年出生,本科学历。曾在 1985 年至 1986 年于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见习,1986 年至 1996 年任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科员, 1996 年至 1997 年任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二室主任,1997 年至 1998 年任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1998 年至 2001 年任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 2001 年至 2010 年任吉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副主任,2010 年至 2020 年 4 月任吉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现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
xxx,男,1968 年 4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曾任长春华城药业有限公司主
管会计,日本富士产业株式会社社员,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吉林省汇都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担保五部总经理助理、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投行业务一部总经理、改革发展部部长、项目资金监管部部长、项目审查部部长。现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审查部部长。
于航,女,中共党员,1974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在 1996 年至 2007 年任
大连运销总公司检验员,2007 年至 2008 年任长白山宾馆会计,2008 年至 2012年任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财务管理部会计,2012 年至 2018 年任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财务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审计稽核部部长兼信息管理中心主任。
3、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xxx,男,群众,1970 年出生,博士学历,中级经济师。曾在 1993 年至 1998 年任吉林省隆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1998 年任吉林证券红旗街营业部电脑部经理,1998 年至 2003 年任吉林北方万盛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经理,2003 年至 2005 年任亚泰集团研究院研究员。现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男,群众,1973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在 1997 年至 2003 任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经理,2004 年至 2005年任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5 年至 2010 年任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女,民建会员,1971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二级信用管理师。曾在 1990 年至 1994 年任白求恩医大二院护士,1994 年至 2001 年任长
春市商业银行同志街支行团支部书记、计划债权科员、信贷科长,2001 年至 2003年任长春市商业银行珠江支行副行长,2003 年至 2008 年任长春市商业银行同志街支行副行长,2008 年任吉林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至 2009 年任吉林银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2009 年至 2010 年任吉林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男,中共党员,1968 年出生,本科学历。曾在 1986 年至 1988 年任
北京军区空军平泉场站油料员,1988 年至 1992 年任第十六集团军司令部气象室司务长,1992 年至 1998 年在xx军区后勤部长春企业管理局三级军士,1998 年至 2001 年在长春百菊大厦办公室职员,2001 年至 2005 年在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职员,2005 年至 2010 年任吉林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2010 年至 2016 年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2016 年至 2018 年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现任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兼职单位 | 兼职职务 |
xx | xx长 | 吉林省方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xxx | 董事 | 吉林省赛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xxx | 董事、总经理 | 吉林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董事 |
xxx | 董事 | 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副总经理 |
吉林省供应链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 董事兼总经理 | ||
xxx | 副总经理 | 吉林省赛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长春长生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xxx | x总经理 | 长春市百菊大厦 | 执行董事 |
吉林省嘉孚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监事 | ||
吉林省信保典当有限公司 | 监事 | ||
xxx | 副总经理 | 吉林省信保典当有限公司 | 董事 |
吉林省创元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董事 | ||
吉林省赛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 | ||
吉林省嘉孚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吉林省田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副董事长 |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债券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
六、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业务开展情况
发行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为省内各类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各类政策性基金贷款提供担保;为消费贷款提供担保;个人住房置业类贷款担保、个人经营类贷款担保及个人消费类贷款担保业务;为市、州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再担保;与市、州担保公司联合担保;省际间联保、再担保业务;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银行票据贴现担保、企业技改项目担保、公益性事业单位贷款担保等其他形式的担保;接受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委托及投资;作为国有投资出资人代表;国家开发投资参股经营;小额委托贷款;以闲置资金进行国债、国债回购、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基金类证券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开发;投资咨询、资信评估、项目招投标、科技成果转让、信息开发等中介服务及相关的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在监管允许范围内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等。
(二)公司所在行业基本情况
1、行业发展历程
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增进方式,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我国担保行业(主要以融资担保业务为主,所以也称“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根据行业监管主体和政策演变,发展速度及业务开展情况,可分为三个阶段:萌芽探索期(1993-1998)、高速增长期(1999-2011)、规范发展期(2012 年至今)。
(1)萌芽探索期(1993-1998)
政策性担保机构设立拉开行业发展帷幕,行业发展仍在探索中。上世纪 90年代,伴随国内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1993 年,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现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投保”)注册成立,标志着国内担保行业的起步,该公司由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共同发起,也是一家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随后监管部门明确,人民银行于 1994
年 8 月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明确把信用担保机构列为金融机构,由人民银
行审批设立,作为主管机关。在此期间,全国各地开展了担保机构发展的探索,不过,由于银行业机构仍较少且信贷资金供不应求,市场对担保服务的需求动力不足,行业发展缓慢。
(2)高速增长期(1999-2011)
各类担保行业支持政策频出,宽松监管环境下,担保体系建设持续推进,行业快速扩张。1999 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担保机构试点工作启动,同时明确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转为非金融机构。2001 年,国家经贸委公布了两批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2009 年 2 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标志着统一监管、协调监管的加强。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负责拟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制度,地方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监管部门。2010 年 8 月,银监会等部委发布了担保行业重要纲领性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建立了较系统的担保行业监管框架。
各类担保机构快速增长。据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等部门统计,全国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从 2000 年底的 203 家快速增长到 2003 年的 966 家,至 2011年则达到 8402 家,年均增长 96.22%。
(3)规范发展期(2012 至今)
行业高速发展之下,风控不严,资本实力弱,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业问题显现,随之监管趋紧,行业进入规范发展期。
在此期间,担保行业问题暴露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首先,发展过程中,行业存在野蛮生长、粗放式发展、无序竞争情况;其次,多头监管格局下,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尚未形成监管合力,加上监管资源与行业发展不匹配,在监管范围和强度上有待提升。在上述背景下,担保公司代偿违约事件也逐步暴露。2014 年汇通融资担保,违规操作无力代偿,同年河北大型担保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项目大量违约,公司未能代偿。因陷入多起私募债代偿违约纠纷,
中信海达担保被 2015 年被监管部门撤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系列风险引起监管部门重视,在规范行业发展层面,监管的强度和广度等都进一步加强。整体看,自从上世纪 90 年代行业发展以来,各个监管部门就陆续
出台一些行业风险管理的政策,但整体监管环境仍相对宽松,到 2009 年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建立后,监管的合力效果开始显现,一系列关于融资担保业务违法违规经营风险提示和风险排查等行动展开。尤其是 2012 年以来,相关政策密集出台,清理整顿全面展开,在推动行业出清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门槛;还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扩大监管范围;监管体系建设方面,截至 2018 年末,融资担保的监管体制基本确立,由银保监会统一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局实施监管。
2、行业监管
融资性担保业务由于高风险、高资本要求的业务属性而得到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2010 年 3 月 8 日,根据当前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等联合制定了《暂行办法》。
2015 年 8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出台,第一次明确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肯定了融资担保对支持小微企业,扶助“三农”,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016 年 1 月 22 日,证券协业会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规范》允许符合要求的从事证券市场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对担保公司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等证券市场产品担保业务提出了规范的要求。
随着融资担保业快速发展,《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和未来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要,2015 年 8 月 12 日,国务院法就《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
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社会意见。2017 年 8 月 21 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3 号)),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管理条例》适当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特别强调风险防控,提出发展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公司,重塑了行业格局,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
2018 年 4 月 2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改委、财政部七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发布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对《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出台,表明国家对于融资担保行业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中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由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国务院建立行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责任,为小微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了政策性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目标。
2018 年 7 月 26 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初始注册资
本 661.00 亿元,财政部联合五大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等共同发起设立,财政部持 股 45.39%,该基金的设立将有利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国家融资担保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推进了担保体系的进一步建设,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再 担保业务、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从其业务范围可 见,该基金将通过再担保及股权投资的形式建立信用体系,通过该基金对省级(市、县)平台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或对省级担保公司进行增资,建立由国家牵头 的担保体系,通过该方式建立了有效的风险保障,则有利于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 务,有望解决现在存续的中小企业贷款成本高、贷款难及三农等问题。
2019 年 2 月 14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 号文)
(以下简称“6 号文”)意在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国 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与省级平台共建担保体系。6 号文中明确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
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以及其他与之配套的支持政策,资质较弱的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或将受到一定影响。
2019 年 10 月 9 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 号)(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保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坚持从严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总体看,担保行业随着监管机构政策不断出台,行业监管正在逐渐规范。
3、行业发展趋势
(1)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推动力,对于增加就业,稳定社会,活跃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公司治理不规范,信息不对称,信用缺乏,企业规模也较小,抗风险能力低,很难从信贷机构获得融资,从而阻碍其发展壮大。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连接中小企业和信贷机构的中介,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增强中小企业信用,从而使中小企业获得融资,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起到重要作用。基于我国中小企业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将继续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以及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支持,未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市场需求将继续增长,为发行人的长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2)政策扶持力度加大
担保行业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家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积极鼓励担保行业发展,各地政府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担保企业发展,并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促使担保行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以及资本金投入
等方式鼓励、支持担保企业。根据《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指导性意见》,国家鼓励完善担保体系,深化银保合作,为担保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简称《通知》),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由免征营业税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担保机构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增值税政策。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 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享受以下优惠: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3)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担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担保企业减轻税负,促进担保企业成长,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
(4)行业规范程度日益提高
中国银监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 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8 月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担保行业的规范程度和信誉度日益提升。2015 年 8 月,国务院以国发[2015]43 号印发了
《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指出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在 43 号文指导下,2016 年以来,全国各省、直辖市政府陆续出台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将构建全省统一的政策性担保体系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2017 年-2018 年《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发布和实施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对于促进行业合法合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发行人的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
1、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发行人是吉林省财政厅代表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的省级担保公司,是吉林省政府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成立的吉林省唯一一家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公司主要业务为融资性担保及委托贷款等。公司资本实力强,已建立相对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公司治理水平逐步提升,整体流动性较好,抗风险能力较强。
2、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发行人较高的主体信用评级
经联合资信及东方金诚两家评级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评级结果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发行人在立足于传统担保主业的同时,积极进行业务模式转型,探索投资业务和集团化发展模式,拓展新的业务与增长点,发行人较高的主体信用评级,有利于创新业务的开展,为发行人发行债券降低成本。
(2)发行人获得政府的强力支持
发行人是吉林省唯一一家致力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省级综合性政策担保机构。从公司成立至今,吉林省政府已对公司建立了稳定持续的资本金注入机制,通过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种渠道以货币资金形式向公司注入资金。同时,发行人还获得吉林省政府风险补偿金、专项补助等多方面的支持。
(3)发行人所在区位经济呈平稳发展
发行人总部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其担保业务的客户主要集中于吉林省长春市及xx市区,当地区域经济运行的状况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吉林省位于我国东北地区中部,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粮食生产基地、粮食食品率、人均粮食占有量、肉类占有量位于全国前列。吉林省加工制造业较为发达,以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为三大支柱产业,医药、光电子信息为优势产业。2020 年,吉林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12,311.32 亿元,较上年增长 2.4%,吉林省经济发展较为稳定。从长春市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来看,2020 年,长春市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6,638.03 亿元,同比增长 3.6%。伴随着吉林省及长春市经济平稳发展,为发行人未来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外部环境。
(4)发行人成熟的风险防控体系
发行人拥有较为成熟的风险防控体系。近年来,发行人持续加强对系统性风险、合规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积极推进业务风险的组合和限额管理,不断完善推进成熟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不论是从制度的制定再到多种业务的开展与防控,从业务品类的拓展与创新再到完整的决策机制,发行人的风险防控能力不断加强,及时根据外部环境与自身的发展变化,优化和完善风险管理工作,建立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发行人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1、发行人营业收入构成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担保费收入 | 35,394.82 | 54.74 | 41,604.05 | 39.71 | 37,973.07 | 61.43 |
手续费佣金及 其他收入 | 636.17 | 0.98 | 991.50 | 0.95 | 683.09 | 1.11 |
投资收益 | 2,113.72 | 3.27 | 6,348.20 | 6.06 | 2,825.93 | 4.57 |
利息收入 | 9,420.46 | 14.57 | 21,847.27 | 20.85 | 16,105.96 | 26.05 |
其他业务收入 | 15,565.13 | 24.07 | 33,370.46 | 31.85 | 3,603.91 | 5.83 |
其他收益 | 1,539.88 | 2.38 | 527.44 | 0.50 | 566.11 | 0.92 |
资产处置收益 | -12.43 | -0.02 | 93.85 | 0.09 | 58.22 | 0.09 |
合计 | 64,657.74 | 100.00 | 104,782.77 | 100.00 | 61,816.28 | 100.00 |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61,816.28万元、104,782.77 万元和 64,657.74 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由担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构成。
2、发行人主要产品及服务
发行人是吉林省唯一一家致力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省级综合性政策担保机构。目前发行人主要开展的业务为担保业务及委托贷款服务。
(1)担保业务
发行人持有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30 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展业务,业务范围如下:为企业及自然人提供借款类担保,发行债券担保,再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发行人开展的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两类。发行人的担保业务主要在母公司开展,下属子公司的担保业务较少。
①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品种。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主要是指企业因正常生产经营xx的需要,在其自有资金不足且无法独立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其信用而获得融资。
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主要是指企业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开发及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需要,在其自有资金不足且无法独立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资。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主要是指担保公司为企业向银行申请的承兑汇票(一般为敞口额度)向银行提供的第三方保证,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企业保证金,提高企业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如企业(除保证金外)敞口部分借款到期末偿 还,则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
②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发行人开展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为工程(合同)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银行理财产品担保等品种。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主要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重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诉讼保全担保主要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银行理财产品担保主要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特定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
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该产品按照发行要求由指定达到准入标准的合格专业担保机构为产品的发行提供相应担保。
(2)委托贷款服务
委托贷款服务是发行人的另一主要业务。发行人将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发行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发行人委托贷款项目质量较高,基本都具备土地、设备和房产抵押,有明确的还款来源,且多为短期贷款。
3、担保业务经营情况
发行人是吉林省唯一一家致力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省级综合性政策担保机构,发行人的担保业务主要分布在吉林省内各地市。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的担保业务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中融资性担保业务分别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品种;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分别为工程(合同)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银行理财产品担保等品种。
(1)担保业务收入构成
报告期内,发行人担保收入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融资性担保收入 | 35,351.48 | 99.88 | 41,572.17 | 99.92 | 37,762.60 | 99.45 |
非融资性担保收入 | 43.34 | 0.12 | 31.88 | 0.08 | 210.47 | 0.55 |
分出担保费及收入返还 | - | - | - | - | - | - |
合计 | 35,394.82 | 100.00 | 41,604.05 | 100.00 | 37,973.07 | 100.00 |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担保业务收入分别为 37,973.07
万元、41,604.05 万元和35,394.82 万元,其中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分别为37,762.60
万元、41,572.17 万元和 35,351.48 万元,占比分别为 99.45%、99.92%和 99.88%。
(2)担保类型及担保责任余额情况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担保业务类型和担保责任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 | 业务板块 | 担保责任余额 | 占比 |
融资性担保业务 |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 1,942,142.35 | 92.23% |
固定资产贷款担保 | 163,706.30 | 7.77% | |
小计 | 2,105,848.65 | 99.78% | |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 保函担保 | 2,943.61 | 62.90% |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 | 841.91 | 17.99% | |
工程履约保函 | 894.15 | 19.11% | |
小计 | 4,679.66 | 0.22% | |
- | 合计 | 2,110,528.31 | 100.00% |
发行人担保业务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占发行人 2020 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为 99.78%。发行人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占比较小,截至 2020 年末,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为 0.22%。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放大倍数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担保责任余额 | 2,110,528.31 | 1,943,911.00 | 1,637,584.48 |
其中:母公司融资 担保责任余额 | 2,094,894.30 | 1,917,573.00 | 1,616,776.57 |
融资担保放大倍数 | 5.61 | 5.35 | 4.43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分别为 4.43、5.35 和 5.61。发行人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符合相关监管指标规定。
(3)担保业务反担保措施情况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反担保管理办法》、《押品管理规定》等规定,发行人接受债务人委托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时,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发行人提供反担保。发行人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措施等方式。发行人设定反担保,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押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目前发行人采取的反担保措施主要为不动产等固定资产的抵押等,对具有良好发展和市场前景的企业,如确无有效
的反担保可提供,发行人可采用财务监控作为反担保措施。发行人较为完善的反担保制度有效的缓解了担保代偿风险。
业务类型 | 主要反担保措施 |
融资性担保 | 公司原则上要求充足的、变现能力强的反担保措施,可接受的反担保措施包 括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权质押、股权质押及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反担保措施等。 |
非融资性担保 | 诉讼保全担保审查要求必须符合诉讼保全案件的可诉性及查封资产的正当性原则;工程(合同)履约担保要求施工方资质等级及过往履约信用状况有较高的要求,一般要求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等;银行理财产品担保主要看合作单位的实力、信用状况及产品 低风险性。 |
发行人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商业化措施等方式,发行人的反担保措施整体能够覆盖发行人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4)担保业务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主要业务区域、行业分布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如下:
① 报告期内担保业务的费率分布情况
发行人主要按照项目的风险程度、期限、额度等确定费率。发行人担保费率主要集中在 1.50%-2.5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担保费率在 1.50%-2.50%的占比分别为 71.84%、66.61%和 77.62%。
费率区间 | 担保业务担保费率情况 | ||
2020 年末 | 2019 年末 | 2018 年末 | |
≤0.50% | 1.52% | 1.82% | 1.95% |
0.50%~1.50% | 13.87% | 25.48% | 15.96% |
1.50%~2.50% | 77.62% | 66.61% | 71.84% |
>2.50% | 7.00% | 6.08% | 10.25%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② 报告期内担保业务主要区域分布
区域 | 担保业务区域分布 | ||
2020 年末 | 2019 年末 | 2018 年末 | |
吉林 | 99.78% | 99.49% | 99.28% |
黑龙江 | 0.19% | 0.19% | 0.21% |
华东 | 0.03% | 0.32% | 0.51%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注:发行人在华东地区发生的担保业务主要集中于浙江省内。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担保业务主要分布在吉林省内各地市,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担保业务中吉林地区占比分别为 99.28%、99.49%和 99.78%。
○3 截至 2020 年末担保业务的行业分布
行业 | 2020 年末 |
农、林、牧、渔业 | 9.91% |
制造业 | 19.94%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89% |
建筑业 | 20.80% |
批发和零售业 | 18.59%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4.95% |
住宿和餐饮业 | 1.31%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20% |
金融业 | 0.33% |
房地产业 | 3.68%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8.47%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0.92%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26%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31% |
教育 | 1.96%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47% |
合计 | 100.00% |
发行人担保业务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农、林、牧、渔业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截至 2020 年末,上述行业的担保业务合计占比为 77.71%。
④ 最近一年末在保项目反担保措施分布情况
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反担保措施。公司原则上要求充足的、变现能力强的反担保措施,可接受的反担保措施包括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权质押、股权质押及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反担保措施等。
发行人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通过保证金、抵质押物及连带责任保证等反担保措施控制风险,抵押物价值足额覆盖担保风险敞口。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保项目反担保措施分布情况及反担保物资产类型和评估价值分布情况如下:
2020 年末在保项目反担保措施分布情况
项目 | 担保金额(万元) |
在保责任余额 | 2,110,528.31 |
抵押反担保 | 1,988,666.59 |
质押反担保 | 380,808.50 |
保证担保 | 按照担保金额 100%进行法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注:上述反担保措施存在交叉的情形。
2020 年末在保项目反担保物资产类型和评估价值分布情况
反担保物类型 | 反担保物评估价值(万元) |
房屋建筑物 | 2,221,382.90 |
土地 | 2,200,226.87 |
设备及其他 | 592,368.77 |
股权 | 423,120.55 |
保证担保 | 按照担保金额 100%进行法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⑤最近一年末担保业务期限分布情况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担保业务期限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限 | 融资性担保业务 |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
1 年以内 | 1,281,435.80 | 894.15 |
1-2 年 | 289,130.00 | 2,943.61 |
2-5 年 | 286,903.00 | 841.91 |
5-10 年 | 174,729.30 | 0.00 |
10 年以上 | 78,725.00 | 0.00 |
合计 | 2,110,923.10 | 4,679.66 |
(5)发行人前十大对外担保项目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外担保按单笔合同余额排序的前十大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担保对象名称 | 地区 | 在保责任余额 | 在保责任xxxx |
1 | 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吉林市 | 36,000.00 | 1.71 |
2 | 长春活力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长春市 | 35,000.00 | 1.66 |
3 | 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市 | 33,000.00 | 1.56 |
4 | 吉林吉河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松原市 | 31,000.00 | 1.47 |
5 | 长春俊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长春市 | 30,000.00 | 1.42 |
6 | 长春新大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市 | 30,000.00 | 1.42 |
7 | 吉林炭素进出口有限公司 | 吉林市 | 30,000.00 | 1.42 |
8 |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辽源市 | 30,000.00 | 1.42 |
9 | 通化文旅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通化市 | 30,000.00 | 1.42 |
10 | 吉林中溢炭素科技有限公司 | 通化市 | 30,000.00 | 1.42 |
合计 | 315,000.00 | 14.93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对外担保项目在保责任余额合计为
315,000.00 万元,占发行人对外担保在保责任余额的比例为 14.93%。
(6)报告期内担保收入前五大客户情况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按客商当期形成的担保业务收入排序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 ||
客户名称 | 担保收入 | 占当期担保业务收入 的比例 |
长春活力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1,171.70 | 3.31 |
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 | 1,004.01 | 2.84 |
吉林华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817.36 | 2.31 |
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778.30 | 2.20 |
吉林莲钵城乡发展有限公司 | 761.79 | 2.15 |
合计 | 4,533.16 | 12.81 |
2019 年度 | ||
客户名称 | 担保收入 | 占当期担保业务收入 的比例 |
吉林莲钵城乡发展有限公司 | 2,547.17 | 6.12 |
吉林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538.02 | 3.70 |
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433.96 | 3.45 |
长春赐豪经贸有限公司 | 993.40 | 2.39 |
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849.06 | 2.04 |
合计 | 7,361.60 | 17.69 |
2018 年度 | ||
客户名称 | 担保收入 | 占当期担保业务收入 的比例 |
松原市沿江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1,055.42 | 2.78 |
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53.46 | 2.51 |
长春长庆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591.51 | 1.56 |
长春俊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566.04 | 1.49 |
吉林省道美佳商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66.04 | 1.49 |
合计 | 3,732.47 | 9.83 |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担保收入前五大客户占当期担保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3%、17.69%和 12.81%,发行人对单一客户的依赖程度较低。
(7)主要代偿事项相关情况
发行人担保业务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发行人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通过向被担保方收取保证金,被担保方提供抵押物、质押物及连带责任保证等反担保措施控制风险,对于不同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特点,发行人采取不同的反担保方案,并严格执行反担保措施与保后管理,确保风险项目的有效追偿。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当期发生代偿金额分别为 37,122.89 万元、36,098.62 万元和 42,157.29 万元,发行人当期担保代偿率分别为 1.88%、1.93%和 2.24%。发行人的代偿项目主要发生于吉林省境内的生产制造业,2020 年度当期代偿率有所上升,主要系国内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吉林省部分企业产销情况不良,发行人为支持省内企业经营,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代偿责任,维护企业的银行信誉所致。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发行人应收代偿款分别为 27,105.59 万元、30,802.89 万元和 32,531.80 万元,累计代偿回收率分别为 91.22%、92.36%和 92.57%。发行人反担保措施较为充分,累计代偿回收率处于较高水平,较大程度
地减少了代偿损失。但由于代偿回收涉及诉讼、反担保资产处置等事宜,耗费时间较长,一般周期为 6-18 个月左右,发行人在经营中也十分重视后期的追偿工作。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应收代偿单笔前五大项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x偿对象 | x偿金额 | x偿日期 | 债权清收情况 |
1 | 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14,981.28 | 2019.11 2020.08 2020.12 | 与企业协商分期还款 |
2 | 榆树市大田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 1,695.25 | 2019.12 | 准备立案 |
3 | 长春中旺科技有限公司 | 1,435.88 | 2019.01 | 已经与企业达到和解,分期还款 |
4 | 吉林省长吉图国际物流集团进出口有 限公司 | 1,475.44 | 2019.01 | 与企业协商还款 |
5 | 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078.80 | 2020.01 | 与企业协商还款 |
- | 合计 | 20,666.65 | - | - |
对于代偿事项,发行人在签订担保业务合同时已经与被担保人签订了相关的反担保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且签订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被担保人一旦不能按期还款造成发行人产生代偿事项,发行人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反担保物强制执行。
发行人积极开展债权清收工作,加大力度盘活资产。发行人通过保全业务部、活化业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内部承包清收活化,对外充分借助法院、律师事务所、专业清收公司加强执行变现,对代偿项目继续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清收活化。
发行人对违约客户的处置按照《担保代偿及委贷逾期项目委托清收管理办法》、《担保贷款代偿追偿及委托贷款追收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8)担保业务主要对手方的信用资质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及业务现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1)担保业务主要对手方的信用资质情况及风险评估情况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担保业务按在保责任余额排序的前十大客户情况如下: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在保责任余额前十大客户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担保对象名 称 | 在保责任 余额 | 在保责任 余额占比 | 信用资 质情况 | 风险评估情况 |
1 | 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36,000.00 | 1.71 | 存在失信记录 | 主要反担保措施包括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和吉林市文教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保证担保,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 |
2 | 长春活力汇商业管理有 限公司 | 35,000.00 | 1.66 | 信用情况正常 | 已经按期还款,解除担保 |
3 | 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3,000.00 | 1.56 | 信用情况正常 | 主要反担保措施包括:1、长春市富源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8847814 平方米房产、85701 平方米土地进行抵押;2、长春市富源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300 万股权进行质押; 3、长春市富源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项目 反担保措施充足,风险较小。 |
4 | 吉林吉河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31,000.00 | 1.47 | 信用情况正常 | 主要反担保措施包括:1、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五块面积合计为 834288.99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评 估价值为 83,844 万元;2、松原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红日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松原市沿江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松原松发城开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松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项目反担保措施充足,风险较小。 |
5 | 长春俊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30,000.00 | 1.42 | 信用情况正常 | 主要反担保措施包括: 1、股权质押:xxx、xxx有长春俊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00%股权质押;吉林大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0%股权办理质押;吉林省俊业置地有限公司持有吉林省永居置业有限公司 80%股权办理质押。 2、股权协议质押:长春俊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持有吉林省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协议质押;吉林省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协议质押。 3、应收账款质押:吉林省永居置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办理质押;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办理质押。 4、企业连带责任保证:由吉林省永居置业有限公司、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由吉林省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xxx及股东x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项目反担保措施充足,风险较小。 |
6 | 长春新大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0 | 1.42 | 信用情况正常 | 主要反担保措施包括: 1、固定资产抵押:由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位于长春北湖新区新大普罗旺斯项目未销售的十套面积总计 1866.94 平米门市协议抵押,控制房屋销售密钥。 |
序号 | 担保对象名 称 | 在保责任 余额 | 在保责任 余额占比 | 信用资 质情况 | 风险评估情况 |
2、股权质押:由上海贯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长春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持有的长春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办理质押登记;由吉林省知合物流有限公司和自然人xx提供其持有的长春知合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办理质押登记。 3、账户监管及控制:在以征收补偿款偿还 8000 万元贷款前,由发行人对长春知合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章、法人章以及营业执照进行管理。 4、企业连带责任保证:由长春知合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长春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新大石油集团农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长春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由长春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xxxx其配偶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长春新大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法人xxxx其配偶x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承诺:由长春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公司取得土地证后,若长农商未能以所取得土地抵押替换我公司担保,则企业将该地块抵押给我公司,办理抵押登记。 项目反担保措施充足,风险较小。 | |||||
7 | 吉林炭素进出口有限公司 | 30,000.00 | 1.42 | 信用情况正常 | 主要反担保措施包括: 1、企业连带责任保证:由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炭素有限公司、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吉铁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博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上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协议抵押: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采矿权协议抵押。 3、所属权协议抵押:吉林xx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和龙市林业局长仁林场头道镇长仁村,土地面积 200,723.71 ㎡,房 屋建筑面积 15,723.71 ㎡。协议抵押,证件留存。 4、抵押登记:辽宁博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价值 6 亿元机器设备办理抵押登记。 5、个人连带责任: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于泽国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该项目反担保措施充足,风险较小。 |
8 | 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0 | 1.42 | 信用情况正常 | 主要反担保措施包括:长春市煊梅经贸有限公司和长春市昱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泰格富达工贸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福林泰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xxx分别提供保证担保。该项目 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企业无失信被执行记录,项目风险较小。 |
9 | 通化文旅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0 | 1.42 | 信用情况正常 | 主要反担保措施包括: 1、土地抵押(土地使用权人;通化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坐落;辉南县庆阳,地类;商业用地,使用类型;出让,使用面积 1729033 平方米,终止日期 2050 年 4 月 20 日)。 |
序号 | 担保对象名 称 | 在保责任 余额 | 在保责任 余额占比 | 信用资 质情况 | 风险评估情况 |
2、企业连带责任保证: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通化丰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通化信通集团物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该项目反担保措施充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企业信用正常, 项目风险较小。 | |||||
10 | 吉林中溢炭素科技有限公司 | 30,000.00 | 1.42 | 信用情况正常 | 主要反担保措施包括: 1、抵押:土地面积 100419 平方米及地上在建工程做在建工程 抵押(已交土地出让金 2526 万元);项目一期工程购置设备约 140 台(套),按实际购置发票金额为准,做机器设备抵押 (先放款后抵押);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85 个地下车位为我公司提供协议抵押。 2、股权质押:吉林中溢炭素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质押(xxx占股 40%、丹东志富贸易有限公司占股 60%)(目前实现实缴 100%)。 3、企业连带责任保证:丹东志富贸易有限公司、吉林大泉源酒业有限公司、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威尼斯酒店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丹东威尼斯酒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及其配偶xx,丹东志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及其配偶xxxxx连带责任保证。 该项目反担保措施充足,风险较小。 |
合计 | 315,000.00 | 14.93 | - | - |
2)担保业务现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1 担保业务区域特征明显
发行人是吉林省财政厅代表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的省级担保公司,是为扶持吉林省内民营经济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成立的唯一一家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此外,融资性担保业务需要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当地区域的银行分支机构合作,因此发行人的担保业务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报告期,发行人的担保业务主要集中在吉林省内,具体情况如下表:
区域 | 担保业务区域分布 | ||
2020 年末 | 2019 年末 | 2018 年末 | |
吉林 | 99.78% | 99.28% | 99.39% |
黑龙江 | 0.19% | 0.21% | 0.24% |
华东 | 0.03% | 0.51% | 0.37% |
区域 | 担保业务区域分布 | ||
2020 年末 | 2019 年末 | 2018 年末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注:发行人在华东地区发生的担保业务主要集中于浙江省内。
○2 担保业务的期限分布与担保业务模式匹配
发行人的担保业务期限分布主要在 1 年以内及 1-2 年。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担保业务期限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限 | 融资性担保业务 |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
1 年以内 | 1,281,435.80 | 894.15 |
1-2 年 | 289,130.00 | 2,943.61 |
2-5 年 | 286,903.00 | 841.91 |
5-10 年 | 174,729.30 | 0.00 |
10 年以上 | 78,725.00 | 0.00 |
合计 | 2,110,923.10 | 4,679.66 |
发行人担保业务的期限结构分布与其担保业务模式相匹配,特别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发行人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与银行合作。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银行起主导作用,发行人的融资性担保期限需要与银行的贷款期限一致。因发行人的融资担保对象主要省内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主要集中在期限较短的贷款,因此发行人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中期限分布主要在 1 年以内及 1-2 年。
项目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度 |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度 |
当期担保代偿率(%) | 2.24 | 1.93 | 1.88 |
累计担保代偿率(%) | 1.61 | 1.56 | 1.52 |
○3 担保业务的代偿率处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报告期,发行人的代偿情况如下表:
报告期,发行人的代偿率逐年上升,主要原因是是随着国内经济增速的放缓,经济结构调整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宏观因素,导致部分被担保人因资金短缺导致欠息、逾期、资金缺口增大等现象以及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快速增长。2020 年
2 月以来,受国内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吉林省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难以正常开展,资金xx较为困难,发行人作为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担保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维护被担保方的银行信誉,支持省内企业发展经营。
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发行人的担保代偿率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具体如下表:
可比公司 | 2020 年当期担保代偿率 |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0.15% |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0.51% |
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2.86% |
平均代偿率 | 1.17% |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24% |
○4 担保业务现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的担保业务主要集中在吉林省内,主要与发行人股东对其业务定位及担保业务的模式相关。发行人的担保业务期限分布主要在短期限的担保业务,与发行人的担保业务模式相匹配。发行人在与客户签署担保业务合同时一般约定在提供担保时提前一次性收取担保费;在担保债务展期时,发行人一般将与客户签署新的担保业务合同,担保费用一般仍一次性收取,发行人担保客户将被担保债务展期主要系为运营继续融取资金。对于担保期限较长的项目,担保费用将根据担保业务合同约定逐年收取。发行人现担保项目一次性收取保费项目占比居多。
报告期,发行人的担保代偿率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担保代偿后,发行人积极应对代偿回收工作。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的累计代偿回收率为 92.57%。
发行人的担保业务均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发行人提供反担保措施。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前十大担保业务客户除少数客户存在失信被执行记录外,大部分客户资信情况正常。担保业务整体风险可控。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担保业务现状预计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委托贷款业务情况
委托贷款是发行人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银行发放、督促并协助收回贷款。为满足客户过桥贷款或短期大额借款需要,发行人通过合作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在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实现了发行人对资产流动性进行主动管理的目标。
整体来看,发行人委托贷款项目质量较高,基本具备土地、设备和房产等抵押,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多为短期贷款。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委托贷款余额分别为 255,995.35 万元、249,884.05
万元和 240,163.94 万元。
(1)委托贷款期限分布情况
发行人发放委托贷款以 1 年期以内为主,2020 年末,发行人 1 年期以内委托贷款余额为 159,316.97,占比为 66.34%,1-2 年委托贷款余额为 80,846.97,占比 33.66%。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委托贷款业务期限结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
余额 | 比例 | |
1 年以内 | 159,316.97 | 66.34% |
1-2 年 | 80,846.97 | 33.66% |
2-3 年 | - | - |
3 年以上 | - | - |
合计 | 240,163.94 | 100.00% |
(2)委托贷款行业分布情况
发行人委托贷款以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采矿业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主。2020 年末,发行人上述行业客户发放的委托贷款余额占委托贷款总余额的比重为 90.49%。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委托贷款行业分布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
余额 | 比例 | |
批发和零售业 | 105,327.01 | 43.86% |
制造业 | 54,131.43 | 22.54% |
采矿业 | 21,520.54 | 8.96% |
房地产业 | 20,710.23 | 8.62%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5,627.62 | 6.51%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7,303.72 | 3.04% |
建筑业 | 2,973.54 | 1.24% |
农、林、牧、渔业 | 4,902.66 | 2.04%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1,616.94 | 0.67%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1,289.22 | 0.54% |
教育 | 0.00 | 0.00%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1,420.00 | 0.59%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3,341.05 | 1.39% |
合计 | 240,163.94 | 100.00% |
(3)委托贷款逾期情况
2020 年末,发行人委托贷款逾期金额为 46,307.62 万元,占期末委托贷款余额的 19.28%。发行人委托贷款基本均具备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机器设备、厂房抵押及连带责任保证等,贷款项目整体风险可控。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委托贷款逾期情况
单位:万元
期限分布 | 2020 年 12 月末 |
逾期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 7,974.87 |
逾期 1 个月至 3 个月(含 3 个月) | - |
逾期 3 个月至 6 个月(含 6 个月) | - |
逾期 6 个月至 1 年(含 1 年) | 32,832.78 |
逾期 1 年以上 | 5,499.97 |
合计 | 46,307.62 |
项目指标 | 2020 年 12 月末 |
期末委托贷款余额 | 240,163.94 |
期末委托贷款逾期金额 | 46,307.62 |
期限分布 | 2020 年 12 月末 |
期末委托贷款逾期率 | 19.28% |
注:期末委托贷款逾期率=期末逾期委托贷款余额/期末委托贷款总余额。
截至 2020 年 12 月末,发行人逾期委托贷款逾期期限主要为逾期 1 个月以内
和逾期 6 个月以上。
发行人对违约客户的处置按照企业内部制度《担保贷款代偿追偿及委托贷款追收管理办法》、《担保代偿及委贷逾期项目委托清收管理办法》执行。
发行人已建立机制开展债权清收工作,加大力度盘活资产,发行人已对逾期委托贷款项目制定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监测及缓释计划
①风险监测:在发放委托贷款后,项目经理重点监测和管理贷款资金的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在贷后管理方面,项目经理密切关注还款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筹资进展情况,项目经理至少每月到企业实地调查一次,对企业资产及负债情况、融资情况以及反担保资产的状态、价值及变现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收集企业财务报表,全程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于隔月初第三个工作日以部门为单位报送风险防控部;还款资金落实后,项目经理应积极配合用款企业、受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尽快收回贷款。项目经理需定期向风险管理部提交跟踪报告,监测逾期类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情况。发行人项目督察部负责公司整体委托贷款项目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组织委托贷款项目风险分级管理,对委托贷款项目跟踪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重点项目进行风险排查,专门听取业务部门汇报。
②缓释计划:发行人的委托贷款基本附带抵押、质押等增信措施,对于逾期项目,发行人会督促还款企业及时还款,如果不能在正常时间内归还借款,发行人通过保全业务部、活化业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内部承包清收活化,对外充分借助法院、律师事务所、专业清收公司加强执行变现,对逾期项目进行催收。
发行人委托贷款业务担保措施充分且完善,一般通过对担保物的强制变现,都能足额收回逾期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发行人目前的委托贷款担保制度可以有效缓解发行人的委托贷款业务风险。
(4)委托贷款担保措施情况
发行人发放的委托贷款基本附带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增信措施。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不存在以信用方式向客户发放委托贷款的情况。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委托贷款增信措施分布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2 月末 |
抵押担保 | 180,122.96 |
质押担保 | 120,081.97 |
保证担保 | 240,163.94 |
信用发放 | - |
注:上述增信措施存在交叉情形。
(5)公司委托贷款客户与担保业务客户的重叠情况
为满足部分已提供担保的客户短期资金需求,发行人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在实际业务中对部分客户同时提供担保与发放委托贷款两项服务。发行人根据担保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申请的担保业务进行内部审核评估,对于符合担保条件的,发行人给予提供担保,在担保期间,发行人根据客户资质情况,对于优质客户,发行人根据《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优质客户进行委托贷款资质审核,通过发行人内部审核且有足额担保物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给予优质客户提供委托贷款业务。
发行人对同一客户提供担保业务并发放委托贷款均严格执行了发行人内部审核制度,且有足额的反担保措施和担保物可供执行。发行人在向优质客户提供担保业务的同时,并提供委托贷款业务,能够尽大可能的维护优质客户,能够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降低经营风险。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委托贷款客户与担保业务客户的主要重叠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 客户名称 | 担保责任余额 | 委托贷款余额 |
1 | 辽源市田田袜业有限公司 | 265.00 | 100.00 |
2 | 辽源市圣多美袜业有限公司 | 260.00 | 300.00 |
- | 合计 | 525.00 | 400.00 |
(6)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对手方的信用资质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及业务现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1)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对手方的信用资质情况及风险评估情况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委托贷款余额 95,046.97 万元,占委托贷款余额的比重为 39.58%。发行人委托贷款集中度相对较高。发行人根据与委托贷款客户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委托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等,收取委托贷款利息。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前五大委托贷款客户
单位:万元
序 号 | 贷款对 象 | 所属 行业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占比 | 信用资质情况 | 风险评估情况 |
1 | 吉林省盛兴矿业有限公司 | 批发和零售业 | 39,999.97 | 2020.7.18 - 2021.7.18 | 16.66% | 信用情况正常 | 主要担保措施包括:吉林省国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15680.25 平方米不动产进行抵押;磐石市永昌包装装潢制品有限公司以名下 26068 平米土地进行抵押;磐 石市xx制造有限公司以名下 5513.7 平方米房产、30000 平方米土地进行抵押。该项 目担保措施充足,项目风险较小。 |
2 | 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房地产业 | 19,719.00 | 2020.5.14 - 2021.4.14 | 8.21% | 信用情况正常 | 主要担保措施包括: 1、抵押: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住宅及商业门市合计 328 套(36009.54平方米)进行抵押; 2、个人责任担保: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其配偶xxx、股东xxx及其配偶和代秀莉提供保证担保。 该项目担保措施充足,项目风险较小。 |
3 | 长春市煊梅经贸有限公司 | 批发和零售业 | 14,200.00 | 2020.9.6- 2021.51 | 5.91% | 信用情况正常 | 主要担保措施包括: 1、企业连带责任保证:由吉林省中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美慧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子墨商贸有限公司以上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抵押登记:长春市美慧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亦庄 290 个地上停车位,合计 面积 10038.99 ㎡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3、个人连带责任担保:长春市煊梅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冬梅及其配偶x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长春市美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长春子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 |
序 号 | 贷款对 象 | 所属 行业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占比 | 信用资质情况 | 风险评估情况 |
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实际控制人x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xxx提供连带责任保。 该项目担保措施充足,项目风险较小。 | |||||||
4 | 吉林省大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1,128.00 | 2020.9.27 - 2021.9.26 | 4.63% | 信用情况正常 | 主要担保措施包括: 股权质押:吉林省大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质押担保。质押物价值充足,项目风险较小。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该委贷已收 回。 |
5 | 四平市博运装配式住宅制造有限公司 | 制造业 | 9,999.99 | 2020.7.1- 2021.7.1 | 4.16% | 信用情况正常 | 主要担保措施包括: 1、抵押: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19000 平方米地下土地使用权和 28024 平方米地下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2、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四平市博运装配式住宅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及其配偶xxxxx保证担保。 该项目担保措施充足,项目风险较小。 |
- | 合计 | - | 95,046.97 | 39.58% | - | - |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前五大委托贷款客户中序号 1、2、5 为原委托贷款展期,主要系借款人仍需融取资金以支撑其公司运营。发行人在委托贷款展期时一般要求收取属于原委贷期间的利息,但也存在贷款展期时将原利息与本金同时展期的情况。目前对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博运装配式住宅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委贷项目应收取的属于原贷款期限的利息已经收回,对吉林省盛兴矿业有限公司的利息尚欠 2,000 万元,该部分利息预计在该笔委贷展期到期时一并收回。
2)委托贷款业务现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1 委托贷款业务行业集中度和客户集中较高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委托贷款余额 95,046.97 万元,占委托贷款余额的比重为 39.58%。发行人委托贷款集中度相对较高。
发行人委托贷款以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采矿业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主。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上述行业客户发放的委托贷款余额占委托贷款总余额的比重为 90.49%。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委托贷款行业分布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
余额 | 比例 | |
批发和零售业 | 105,327.01 | 43.86% |
制造业 | 54,131.43 | 22.54% |
采矿业 | 21,520.54 | 8.96% |
房地产业 | 20,710.23 | 8.62%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5,627.62 | 6.51%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7,303.72 | 3.04% |
建筑业 | 2,973.54 | 1.24% |
农、林、牧、渔业 | 4,902.66 | 2.04%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1,616.94 | 0.67%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1,289.22 | 0.54% |
教育 | 0.00 | 0.00%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1,420.00 | 0.59%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3,341.05 | 1.39% |
合计 | 240,163.94 | 100.00% |
虽然发行人委托贷款业务的行业集中度和客户集中较高,但是发行人的委托贷款项目质量较高,基本都具备土地、设备和房产抵押,有明确的还款来源,且多为短期贷款。委托贷款业务整体风险可控。
○2 委托贷款业务的期限分布
发行人发放委托贷款以 1 年期以内为主,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 1 年期以内委托贷款占比分别为 66.34%。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委托贷款业务期限结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
余额 | 比例 | |
1 年 以内 | 159,316.97 | 66.34% |
1-2 年 | 80,846.97 | 33.66% |
2-3 年 | - | - |
合计 | 240,163.94 | 100.00% |
○3 委托贷款客户以民营企业为主
发行人是为扶持吉林省内民营经济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目前发行人委托贷款客户以民营企业为主,这与发行人的业务定位相符合。
④委托贷款业务未计提减值准备
发行人委托贷款业务是发行人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银行发放、督促并协助 收回贷款,发行人委托贷款项目质量普遍较高,基本都具备土地、设备和房产等 资产抵押,具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多为短期贷款。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贷款的 抵押物价值能够足额覆盖风险敞口,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到期债务人不能偿还款项,发行人将通过诉讼、执行、扣划、查封等手段对抵押物执行变现。同时,发行人 按净利润的 20%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两种措施能够覆盖发行人委托贷款 业务风险敞口。因此,发行人对委托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⑤委托贷款业务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是为扶持吉林省内民营经济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而成立,因此委托贷款业务以民营企业为主。
发行人委托贷款业务的行业集中度和客户集中虽然较高,但是发行人的委托贷款项目质量较高,基本都具备土地、设备和房产抵押,有明确的还款来源,且多为短期贷款。委托贷款业务整体风险可控。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担保措施较为充分。同时,发行人按净利润的 20%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因此,发行人对委托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委托贷款业务现状预计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治理与风险控制
发行人制定了完善的业务管理控制体系,对担保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全流程管理,形成责任分解、系统控制、集中决策的制衡机制,对担保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制定了全面的业务评估、决策、审批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应急机制。
(1)项目受理、调查及评估
对于发行人的担保业务、委托贷款业务,根据发行人制定的《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评审报告质量标准管理规定》 等,发行人在受理融资类担保业务企业、委托贷款业务企业的申请后,项目经理 根据被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拟订调研提纲,确定调查评审重点。项目经理 针对项目制定初审计划,及时与企业沟通并根据发行人制定的《项目尽职调查工 作指引》进行实地核查情况。项目经理在进行实地考察的同时与银行机构进行及 时衔接,交流企业信息。项目经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担保申请企业、委托贷款申请企业的资质、信用和财务状况,对其资金真实用途、还款资金来源 以及抵质押标的物的合法性和可变现性进行预审。项目经理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确定担保、委托贷款与否并设计出相应的担保、委托贷款方案。项目经理需要根 据现场调研情况出具《项目考察记录表》及项目调查报告,作为上报材料提交项 目决策委员会。
发行人建立了《项目经理 A、B 角管理规定》制度,在担保业务、委托贷款业务中,由 A、B 角组成两人工作小组,A 角由项目经理担任,主要负责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等,B 角由部门经理担任,负责对该项业务的风险及收益进行整体评估及全面核查。发行人的担保业务、委托贷款业务由 A、B 角共同完成调查评审、签约和保后管理等工作。
(2)项目评审及审批
在项目审批方面,发行人设立了两级评审程序。经过项目经理的尽职调查后,由 A、B 角组成的工作小组将担保项目、委托贷款项目情况汇报给风控委员会,由其对该项目进行评审和讨论。风控委员会由主管业务副总经理、业务部门经理及副经理组成,项目风险防控部项目管理员列席会议。发行人的风控委员会主要
对预审项目进行以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前置审查,着重审查项目可行性,充分揭示风险并形成避险方案,并对所议项目发表独立意见,在评审表决中明确给出对所议项目的说明和操作意见。对于风控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将项目申请材料提交至决策委员会,由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发行人的决策委员会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对于发行人的重大项目,如仍需通过董事会批准或报送股东进行审核批准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项目通过决策委员会审议后,经批准落地的项目,业务部门要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及《合同公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流程规范完成合同签订,抵质押办理,收费等规定动作。发行人按照项目的风险程度、期限、额度等确定费率。财务部门按相关制度要求收取费用。需要第三方公司监管的项目,除决策委员会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费用中均含有监管费用。
(3)在保项目及委托贷款项目管理
在保项目及委托贷款项目管理方面,业务部门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在保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负责担保业务及委托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工作。发行人按照预期风险发生程度将在保项目分为正常、关注、预警、风险四类,在保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发行人的保证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一经生效后,由业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工作。在保项目及委托贷款项目管理过程中,采用电话联系、到企业考察、与银行经办人员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项目监管,及时了解企业信息,通过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在保项目进行全方位核查。对于委托贷款业务,项目经理重点对贷款用途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贷后管理中,项目经理应关注还款资金的筹集进展情况。还款资金落实后,项目经理应积极配合用款企业、受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尽快收回贷款。项目经理需定期向风险管理部提交跟踪报告,一旦发现风险项目,项目经理需向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处置报告,及时防范化解风险。发行人项目督察部负责公司整体担保项目、委托贷款项目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组织在保项目及委托贷款项目风险分级管理,对在保项目及委托贷款项目跟踪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4)担保项目的代偿追偿及委托贷款追收
对于发行人的担保业务,在被担保人贷款到期前,被担保人明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或项目经理认为被担保人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及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发行人承担担保代偿责任或被担保人未足额及时偿还贷款,项目经理应在三日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风控委员会。风控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召开决策委员会,由项目经理向决策委员会委员介绍项目情况,并就项目是否给予代偿做出决议。
对于担保代偿项目的风险处置,发行人根据代偿项目的实际状况进行分类管理,确定追偿方案,代偿项目主要由法律事务部负责。代偿项目在追偿中实行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手段,法律事务部跟踪调查企业经营与财务动态,搜集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分析和预测企业现金流变动情况,核查、控制企业各类资产包括反担保资产,核实反担保保证人情况及资产状况,从而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督促企业及保证人按期归还,监督和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和资金的回笼,协助企业清收、融资,解决偿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担保代偿项目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立案追偿,立案后,首先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中借款人、保证人(反担保保证人)的现金或其他可变现资产,抵押资产应作为最后追偿保证,当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时,再行处理抵押或质押资产(抵押人或质押人仅以抵押或质押财产为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业务项目的复杂程度及公司具体情况,担保代偿项目的清收以公司法律部清收为主,个别清收案件委托代理清收机构代理,代理清收机构以律师事务所为主,法律事务部负责协调委托清收事宜,同时,监督受托机构尽职尽责完成工作,按完成工作情况,计算支付委托费用。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担保管理办法》、《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等,发行人对于代偿项目的缓释制度主要为:
①担保项目在未发生代偿前,发行人经与贷款银行协商,可给予被担保人 1
至 2 个月的代偿宽限期;代偿后,由被担保人申请,经考查被担保人经营正常,
上报决策委员会批准,可给予被担保人 2 至 4 个月的追偿宽限期,追偿宽限期内,被担保人应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项目到期后,代偿后未获得追偿宽限期的,项目经理应在三日内,将项目全部卷宗材料移交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立案追偿,项目经理及所属业务部予以配合。发行人对于被担保人给予的代偿宽展期及追偿宽展期,可以有效缓解因缺乏即期流动性、暂时性资金xx困
难但经营正常的被担保人的还款压力,从而缓释代偿项目风险。
②发行人的担保项目都具有较强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措施等方式。发行人设定反担保,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押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发行人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发行人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可以有效增强代偿项目的追收,减少代偿损失。
③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合同公证管理办法》,发行人的项目合同都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可不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在换取执行证书后直接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发行人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给被担保人履行债务施加压力,从而有效的提高追收效率。
发行人担保项目代偿时,由项目经理会同贷款企业、贷款银行三方共同核实企业未还款数额,由贷款企业在银行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后,由发行人进行代偿,代偿后由银行出具代偿证明。项目发生代偿后发行人即取得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债务追索权。
对于委托贷款逾期项目的风险处置,发行人逾期委托贷款项目的追偿采取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手段。对于逾期委托贷款项目,项目到期后,委托贷款未获得宽限期的,项目经理应在三日内,将项目全部卷宗材料移交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立案追偿,项目经理及所属业务部予以配合。发行人的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逾期委托贷款项目的清收,对于较为复杂的项目,发行人可委托代理清收机构代为清收。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担保贷款代偿追偿及委托贷款追收管理办法》,发行人对于逾期委托贷款项目的缓释制度主要为:
①委托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项目经理应书面提示借款企业贷款到期情况,并在贷款到期前十日内核实还款来源。委托贷款项目展期的,需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需征得第三方的同意。委托贷款到期后未展期的,经企业申请并出具还款承诺后,经考查企业经营正常,上报公司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可给予企业 1 至 2 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企业应全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对于暂时性缺乏xx资金但经营良好的还款企业,发行人给予的宽展期可以缓解借款企业的还款压力,有助于委托贷款资金的收回。
②发行人的委托贷款基本附带抵押、质押等增信措施,主要以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的抵押为主。委托贷款项目发生逾期后,发行人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逾期委托贷款项目的追收与立案,发行人委托贷款采取的增信措施可以有效缓解逾期委托贷款项目的追偿追收效率。
6、其他业务收入构成情况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 3,603.91 万元、33,370.46 万元、15,565.13 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构成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综合费收入 | - | - | - | - | - | - |
房屋租金收入 | 811.67 | 5.21 | 745.01 | 2.23 | 753.62 | 20.91 |
资金占用费收入 | 1,211.64 | 7.78 | 11.40 | 0.03 | 2,850.29 | 79.09 |
其他收入 | 13,541.83 | 87.01 | 32,614.05 | 97.73 | - | - |
合计 | 15,565.13 | 100.00 | 33,370.46 | 100.00 | 3,603.91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房屋租金收入、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其他收入。2019 年度发行人其他收入呈现明显增长,主要系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因持股比例增加纳入的子公司吉林省融润建材经贸有限公司实现的水泥贸易业务收入,新设主营水泥贸易业务的子公司吉林省英城水泥有限公司 2019 年合并报表时暂无收入。2020 年度受疫情影响,其他收入大幅下降。
7、营业支出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支出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575.13 | 1.60 | 2,166.12 | 5.09 | 474.02 | 3.54 |
利息支出 | 17,662.78 | 49.21 | 12,213.78 | 28.73 | 6,908.82 | 51.66 |
其他业务支出 | 14,250.06 | 39.70 | 30,959.53 | 72.82 | 408.79 | 3.06 |
资产减值损失 | 3,404.29 | 9.48 | -2,822.83 | -6.64 | 5,582.46 | 41.74 |
项目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合计 | 35,892.27 | 100.00 | 42,516.60 | 100.00 | 13,374.09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支出主要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利息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和资产减值损失。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分别为 474.02 万元、2,166.12 万元和 575.13 万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占营业支出的比例分别为 3.54%、5.09%和 1.60%;利息支出分别为 6,908.82 万元、 12,213.78 万元和 17,662.78 万元,利息支出占营业支出的比例分别为 51.66%、
28.73%和 49.21%;其他业务支出分别为 408.79 万元、30,959.53 万元和 14,250.06万元,其他业务支出占营业支出的比例分别为 3.06%、72.82%和 39.70%;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 5,582.46 万元、-2,822.83 万元和 3,404.29 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占营
业支出的比例分别为 41.74%、-6.64%和 9.48%。发行人 2020 年营业支出比 2019
年减少 6,624.33 万元,主要原因系本期其他业务支出减少所致。
8、业务运营合规情况
(1)业务范围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 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
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根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三)受托投资”。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并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2)担保集中度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30%”。
根据《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5%”。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5%。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 AA 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前款规定的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 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