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不動產暨有價證券貸款商品服務說明書
◆個人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事項
一、房屋貸款
借款人如有個人購屋、房屋修繕或其他個人週轉金等需求,且能提供不動產標的供本行設定抵押權,資金動用採一次/分次撥款或短期擔保借款額度類之貸款。
二、政府政策性房貸
配合政府施行社會福利政策,推動之優惠方案貸款。借款戶於撥款日後若有資格不符政府政策性貸款作業相關規定,其優惠貸款利率部分,經主管機關停止補貼利息時,須自政府機關停止補貼之日起改按借款人與本行約定一般購屋貸款利率計息。
三、二順位房貸
(一)借款人將本人或配偶已持有他行貸款之不動產,提供本行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辦理二順位房貸。
(二)本借款資金用途不得移作購屋貸款之用。
四、優利型房貸
借款人可指定於本行所開立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搭配「優利型房貸」,該活期存款帳戶之每日日終存款餘額逾新台幣 100 萬元(含)時,可與房貸餘額互抵,其存款愈高,比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之房貸金額亦愈高,惟每日可適用抵利之貸款金額以不超過當日房貸本金餘額為上限。
五、股票質押貸款
(一)借款人如有週轉資金需求,以上市(櫃)股票為擔保品,並供本行設定質權之貸款。
(二)本借款所提供之質押標的物,其價值波動時,悉依有價證券擔保借款約定書約定之擔保維持率計算以維持本行債權之擔保。
六、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貸款
(一)借款人如有週轉資金需求,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經主管機關核定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擔保品,並供本行設定質權之貸款。
(二)本借款所提供之質押標的物,其價值波動時,悉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約定之擔保維持率計算以維持本行債權之擔保。
◆房屋貸款特別提醒事項
一、房貸利率調升之情形:
(一)房貸利率通常會與指標利率連動,而指標利率可能會隨期間而變化,如未來指標利率上升,則借款人每月還款金額會隨指標利率上升而增加。
案例說明 | 每月 原應繳金額 | 指標利率上升 1 碼(即 0.25) 後,每月應繳金額 | 每月 增加之金額 |
假設房貸金額 100 萬元,還款年限 20 年,採按月本息平均攤 還,適用利率 3。 | 5,546 元 | 5,672 元 | 126 元 |
註 1: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應繳金額之變化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註 2:若指標利率發生變動,將即時於本行網站上公告,借款人、保證人亦可隨時向本行查詢。
(二)階梯式利率房貸之優惠利率若僅約定在某一段期間適用,在該段期間經過後,利率如階梯式向上調整,借款人每月還款之負擔亦會隨之增加。
案例說明 | 第 1 年 每月應繳金額 | 第 2 年 每月應繳金額 | 第 3 年起每月應繳金額 |
假設房貸 100 萬元,還款年限 20 年,採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指標利率為 2,若貸款期間指標利率維持不變: 1.第 1 年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 ﹙即 2﹚。 2.第 2 年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加 2 碼﹙即 2.5﹚。 3.第 3 年起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加 4 碼﹙即 3﹚。 | 5,058 元 | 5,288 元 | 5,511 元 |
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應繳金額之變化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二、房貸本金寬緩期屆滿之後之情形:
只付利息之期間﹙寬緩期﹚經過後,借款人除每月必須攤還利息之外另須攤還本金,因而將大幅增加每月之還款負擔。貸款金額愈大,其增加之負擔亦愈大。
案例說明 | 前 2 年每月應繳金額 | 第 3 年起每月應繳金額 | 第 3 年起 每月增加之金額 |
假設房貸 100 萬元,還款年限 20 年,適用利率 3,寬緩期 2 年為例,前 2 年只付息不還本, 第3 年起採本息平均攤還方式。 | 2,500 元 | 5,997 元 | 3,497 元 |
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應繳金額之變化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三、階梯式利率房貸平均利率之說明:
案例說明 | 平均利率 |
假設房貸 100 萬元,還款年限 20 年,採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指標利率為 1.9,若貸款期間指標利率維持不變: 1.第 1 年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即 1.9﹚。 2.第 2 年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加 3 碼﹙即 2.65﹚。 3.第 3 年起適用利率為指標利率加 5 碼﹙即 3.15﹚。 | 2.97% |
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應繳金額之變化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四、房貸期限拉長利息負擔之情形:
貸款期間愈長,客戶負擔之利息總額將增加。
案例說明 | 20 年 (利息總金額) | 30 年 (利息總金額) |
假設房貸 100 萬元,還款年限分別為 20 年、30 年,採按月本息平均攤還,適用利率為 2。貸款年限愈長, 其負擔之利息總金額愈大。 | 214,111 元 | 330,655 元 |
註:上述案例僅係舉例說明,借款人房貸負擔應繳利息總金額仍以實際產品為準。
五、提前清償或轉貸違約金計收之情形:
本行與借款人簽訂之契約如訂有「限制清償及轉貸期間」之條款,若借款人於借貸期間提前清償或轉貸,借款人同意本行依契約約定計收提前清償或轉貸違約金。
◆其他重要事項說明
一、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得指示本行依約定方式撥付所貸款之金額,若需變更相關授信條件,得提出申請,經本行同意後為之。
二、借款人向本行申辦貸款,案件核貸准駁悉依借款人授信條件及本行授信規範判斷,本行所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撥貸後借款人並須依約按期償還。
三、因授信類商品非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故借款人明瞭該類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四、借款人購買房貸壽險保費來源係經由本行貸款取得者,嗣後該房貸壽險若有契撤、提前解約
或保險公司不承保之情形,借款人應同時清償該筆用途之貸款。若未清償,本行得依授信契約相關約定視為提前到期。
五、費用負擔及遲延利息:
(一)費用:
1.辦理貸款時需負擔代償手續費、額度設立費及帳戶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相關收費標準已公告於「永豐商業銀行各項收費標準及公告事項」。
2.擔保物之設定登記規費、代書費及申請謄本費用,依地政機關、集保公司等相關機構及配合之代書約定辦理。
(二)xxxx:
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 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 5﹪計算。
六、一般保證人徵提
(一)借款人於本次貸款如係屬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借款人無需再提供連帶保證人;如未提供足額擔保者,本行得視需要,洽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借款人並得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本行提供一般保證人。
(二)借款人向本行辦理回復性房貸,已清償之貸款本金部分,將自動回復為活期性領用額度,保證人於保證期間對借款人活期性領用額度皆負有保證責任。
七、擔保物(不動產)
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物有民間二順位抵押權設定或所有權人變更或本行認定可能導致風險升高時,本行得視借款人之改善狀況而為下列行為:
(一)尚未撥付貸款者,得拒絕撥付貸款或終止額度或減少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
(二)已撥付貸款者,得終止額度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
八、火險(含地震險)
借款人及抵押人所提供之擔保物,應由抵押人以本行為抵押權人(或受益人),申請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加註抵押權特約條款,自借款起始日起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短期擔保借款額度類產品,不論有無動用金額,在房貸債務清償前或額度關閉前亦同。前述保險費由借款人、抵押人連帶負擔,所有保險單正本及保費收據應交本行收執,如借款人或抵押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本行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借款人、抵押人立即償還或由借款人與本行約定之扣款帳戶內存款餘額扣抵或自動轉帳取償之,如因帳戶內餘額不足,致生任何糾紛,悉由借款人自行負責。
九、契約審閱期
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合理期間(至少五日),得審閱本行提供之約定書全部條文。
十、借款人如對本行所提供之金融商品與服務有疑義,可逕與本行服務專線聯絡。本行之服務專線、申訴及拒絕行銷管道如下:
免付費申訴專線:0000-000-000
其他服務電話:(00)0000-0000 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x.xxxxx:https:// xxx.xxxxxxx.xxx
郵寄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茲聲明:本人同意將於日後契約審閱期間,對於所有契約條款均予以詳閱,並於徹底了解所有契約書內容後,方與 貴行簽訂契約。本服務說明書中所有事項已經 貴行人員向本人清楚說明,本人並已核閱且充分瞭解其內容。
借款人知悉本次貸款之准駁與承作條件,概與借款人是否於本行辦理保險商品或理財商品交易無涉, 並確認本行無鼓勵或勸誘借款及貸款關係人,以借款或舉債等方式,購買理財商品或從事理財投資。
借 款 人 : ﹙ 簽 章 ﹚
共 同 借 款 人 : ﹙ 簽 章 ﹚
保 證 人 : ﹙ 簽 章 ﹚
保 證 人 : ﹙ 簽 章 ﹚
連 帶 保 證 人 : ﹙ 簽 章 ﹚
連 帶 保 證 人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行確已詳述相關商品服務說明及提醒事項,說明人員: 執行日期: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
( 約定書編號:LNC-135 2019.12 )
立約定書人 ( 以下簡稱立約人 ) 茲邀同保證人 ( 含連帶保證人 / 保證人 ) 以下簡稱保證人、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永豐商業銀行,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貴行 ) 申請個金授信總約定書 ( 以下簡稱本約定書 ) 所載之業務,願遵照一切各該相關法令及下列約定事項履行︰
第一節 總則條款
一、立約人所提出之給付、或經貴行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及處分擔保物所得之款項,不足清償立約人之全部債務時,依各項費用 ( 包括貴行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延設費 )、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及本金之順序抵充。
二、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就貴行因本約定書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得透過貴行各營業單位及第五十九條所載電話服務專線或網路銀行等管道,向貴行行使下列權利:
( 一 ) 得向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貴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 ) 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應為適當之釋明。
( 三 ) 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約人及保證人、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請求為之。
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為簽訂本約定書於提供個人資料予貴行時,確已知悉「永豐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立約人等並可逕於貴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 →關於永豐→永豐簡介→公告事項→法定公告事項→本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事項) 或至貴行營業場所公告之「銀行服務說明書」查詢相關內容。
三、貴行實行本約定書項下各項權益所發生之各項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均應由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連帶負擔;貴行如向保證人求償時,前述費用應列入求償範圍內。但如經法院判決貴行敗訴者,不在此限。
四、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 1.2 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 5% 計算,相關計算方式如下 ( 逢閏年時亦同 ):
( 一 ) 還款方式採本息攤者 ( 收取遲延息 )
1. 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當期應攤還本金 × 原借款利率 × 逾期天數 ÷365×1.2
2. 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當期應攤還本金 × 原借款利率 × 逾期天數 ÷365 ( 二 ) 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 ( 收取違約金 )
1. 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當期應繳利息 × 原借款利率 × 逾期天數 ÷365×0.1
2. 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不計收
( 三 ) 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或本借款經貴行依主管機關規定轉列催收款項者,計算方式如下 ( 逢閏年時亦同 ):
1. 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 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 )× 原借款利率 × 逾期天數 ÷365×1.2
2. 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 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 )× 原借款利率 × 逾期天數 ÷365
五、如立約人約定按月攤還本息時,以年金法或本金平均法計算月付金,貴行應提供立約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立約人得逕於貴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 →個人服務→貸款→貸款試算) 查詢及試算月付金,如經立約人請求時,貴行並應告知其他查詢方式。貸款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日計息,一年( 含閏年) 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六、本約定書簽立後撥款前,若立約人或保證人發生債信不佳或貶損之情事,或擔保物異常致不堪使用或價值貶落時,貴行得解除本合約。
七、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 - 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立約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借款人或保證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貴行有權將貴行依本約定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 ( 包括但不限於對立約人及保證人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 ),連同貴行依約取得之各項抵押權及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但應依法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如因債權轉讓,致須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立約人及抵押人應於接獲貴行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
九、貴行於本約定書簽訂後如為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而為債權讓與時,立約人同意其通知得以公告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之方式為之。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並同意其與貴行往來之相關資料 ( 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 ) 提供予受讓該債權及/或受託為債權鑑價查核之人員及機構。惟貴行須要求該資料利用之人員及機構,確實遵守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並不得將該等相關資料洩漏予約定外之其他第三人。
十、因應主管機關規定『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 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 ) 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貴行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後,發現立約人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立約人同意貴行保留撥款與否之權利。
十一、「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與「房屋貸款指標利率」訂價方式說明 ( 一 ) 計算公式
以十大行庫平均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與貴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採孰低者訂之。十大行庫之選取係以金管會銀行局統計室編製「金融業務統計輯要」之「一般銀行月底餘額」為參考資訊,依其公佈之存款金額市佔率大小定義十大行庫。
( 二 ) 調整機制
1.「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與「房屋貸款指標利率」依調整時間分為定期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 以每年之三、六、九及十二月為調整月份 ) 及定期每月調整一次:
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房屋貸款指標利率 (每季調整) | 調整日 | 03 月 21 日 | 06 月 21 日 | 09 月 21 日 | 12 月 21 日 |
選取日 | 3/14~3/20 | 6/14~6/20 | 9/14~9/20 | 12/14~12/20 | |
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房屋貸款指標利率 (每月調整) | 調整日 | 每月 21 日 | |||
選取日 | 每月 14~20 日 |
2. 依據中央銀行網站揭露之十大取樣行庫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以調整日 ( 調整當月之 21 日 ) 之前一日為「指標利率」選取日,並以「指標利率」選取日前七天之一般算數平均利率為基礎。
3. 以四捨五入方式,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4. 如調整日遇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調整日。 ( 三 )「指標利率」構成銀行成員修正程序
在下列情況下貴行得全權逕行更改「指標利率」參考銀行同業之修正,並另行指定其他本國銀行代替:
1. 參考銀行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
2. 參考銀行有銀行法第 62 條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或;
3. 參考銀行的短期債信評等低於中華信評 twB,或;
4. 參考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存款產品。
十二、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貴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 ( 機構 ) 處理。
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或保證人權利者,立約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三、本借款利率係隨貴行利率基礎機動調整者,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借款利率計算。貴行應於利率基礎調整時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利率基礎告知立約人。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前述告知方式,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於借款約定書約定告知方式。貴行調整利率基礎時,立約人得請求貴行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十四、立約人同意就債之履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如代償立約人於貴行貸款餘額之買方 ),向貴行查詢立約人貸款餘額、利率、利息、違約金、清償日及放款帳戶之歷史交易記錄等個人資料,貴行得應其申請提供相關資料。
十五、立約人於貴行所簽訂借款約定書之領用帳號若亦為立約人於貴行其它授信領用額度之使用帳戶時,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事項,絕無異議:
( 一 ) 立約人動用授信領用額度以約定利率較低之額度優先循序動用。
( 二 ) 立約人已動用之該項授信金額如超過原授信額度時,立約人同意並授權貴行得就該項授信超過領用限額之金額,逕自次低利率之授信額度中撥轉,以沖償該項超過額度之款項,無需立約人另為撥款之申請。
( 三 ) 立約人清償債務之順序依序為費用、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本金;相同清償順位則以約定利率較高者優先清償。
( 四 ) 如有兩筆以上額度之約定利率相同時,貴行有權自行決定撥付或清償何筆授信。
十六、立約人及抵押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貴行,應擔保立約人對貴行依本合約所負之債務,包括債務本金之清償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保全抵押物費用、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律師費用)、貴行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等之給付,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十七、個人無擔保放款,包括「法拍屋代墊投標保證金及代墊尾款貸款」、「個人自建房屋自住之建築融資貸款」、「參與都市更新計畫貸款」、「企業員工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貸款」、「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墊付款貸款」、「代償以有價證券為擔保品之貸款」、「公司股東或特定人認購公司股票貸款」等,如未於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擔保品設定擔保物權予貴行,則本筆個人無擔保放款餘額將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貸款餘額中,並可能影響立約人持有信用卡、現金卡之使用及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
十八、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如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立約人若有不配合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所為之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立約人實際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之情形、或經貴行研判其交易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時,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第二節 債權保全條款
十九、立約人對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照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貴行依下列第( 四)至第 ( 七 ) 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 一 ) 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或清理債務時。
( 二 ) 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 三 ) 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 四 ) 對於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 五 ) 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 六 ) 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用途不符時。
( 七 ) 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如立約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貴行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立約人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貴行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 本條款僅適用房屋及其他擔保借款 )
二十、保證人發生第十九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貴行指定合理期間通知立約人補提供保證人或為其他補正措施,逾期仍不補正時,準用第二項規定。但立約人所營公司聲請公司重整或停止營業時,貴行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 本條款僅適用房屋及其他擔保借款 )
廿一、立約人對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照約定期限如數清償,如有下列第 ( 一 ) 至 ( 四 ) 款情形之一者,無須由貴行通知或催告,立約人應即喪失期限利益,如有第( 五) 至( 七) 款情形之一者,經貴行於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仍不補正時,亦同,全部債務應回溯自該事件發生時視為立即到期,貴行得逕向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請求連帶清償全部債務之本息、手續費、違約金、遲延利息、損害賠償以及其他一切費用,求償不足時得向一般保證人求償;如下列情形發生時貴行尚未撥付貸款,則貴行得拒絕撥付貸款或終止額度:
( 一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 二) 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 x ) 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 四 ) 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 五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時。
( 六 ) 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用途不符或運用不當時。 ( 七 ) 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 本條款僅適用信用借款 )
廿二、立約人如有下列事由者,經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 一 ) 立約人所經營之貴行收單特約商店之經營情況足以降低貴行對立約人之信用評估時。 ( 二 ) 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 本條款僅適用信用借款 )
廿三、立約人不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第十九條至第廿二條及第四十四條約定 ( 加速條款規定 ) 視為到期,貴行得將立約人及保證人寄存貴行除支票存款外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本約定書之債務。
立約人及保證人了解並同意其等與貴行簽訂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係以立約人違反其與貴行簽訂之任何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情事,經貴行依約主張立約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先行或同時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後,貴行得逕將應返還之該支票存款帳戶餘存款項,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
貴行依前二項為抵銷時,如立約人之存款及其對貴行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約定書之債務者,則貴行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貴行依第一、二、三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 一 ) 立約人對貴行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貴行之債權於貴行對立約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 二 )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 三 ) 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廿四、立約人或保證人所簽發、背書、承兌、簽署之借款約定書及對貴行所負其他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貴行之事由,致有毀損、滅失,或遇債權證書被變造,而貴行並無重大過失時,除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電腦掃描儲存之電磁紀錄等之記載,經立約人等證明確有錯誤,應由貴行更正外,立約人及保證人等對上開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前,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貴行之指示,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全部債權證書。
第三節 擔保物及保證條款
廿五、本借款如因立約人提供足額物上擔保而未經第三人擔任保證人者,若擔保物價值變動致已無法十足擔保本借款時,貴行得請求立約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或提供貴行認許之保證人擔任保證,未提出者,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貴行得請求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
廿六、連帶保證人特別約款︰( 僅適用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所規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之借款」)
無論本約定書是否期限屆滿、終止或解除,連帶保證人等就立約人因本約定書所載總借款金額範圍內,與貴行一切往來所發生之一切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如立約人未依約履行,連帶保證人等均願負連帶清償責任,並同意下列事項︰
( 一 ) 立約人所負之各宗債務,於清償期屆至(含喪失期限利益)時,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二 ) 貴行毋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 三 ) 立約人向貴行申請延期清償或分期清償,應提出連帶保證人之書面同意,經貴行同意後,連帶保證人仍應依本約定書繼續負全部債務之保證責任。
( 四 ) 連帶保證人得終止保證合約,惟擬終止保證合約時,應以書面通知貴行,終止生效前,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連帶保證人仍不得負免除其保證責任,且連帶保證人不因職位、身分、資格之更異而免除保證責任。但連帶保證人保證之債務非屬連續發生之債務者,連帶保證人非經貴行同意,不得終止保證合約。
( 五 ) 連帶保證人同意於立約人不履行債務時,連帶保證人如有他項財物存於貴行,於保證債務未完全履行前,貴行均有權留置或抵銷。
( 六 ) 連帶保證人代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貴行移轉擔保物權時,不得因擔保物有瑕疵而對貴行有所主張。
( 七 ) 經連帶保證人同意而更換擔保物者,連帶保證人仍應依本約定書負全部債務之保證責任。
( 八 ) 連帶保證人同意於立約人依本約定書所負之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其因一部代償而對立約人所取得之求償權及代位權,應次於貴行對立約人所持有之剩餘債權而受償。
( 九) 連帶保證人瞭解本約定書部分借款商品類型之期間及條件為「以到期自動展期為原則」,並同意依其相關之約定條文辦理。
廿七、保證人特別約款︰
( 一 ) 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 二 ) 保證之債務發生屆期時,保證人如不同意延期者,得以書面向貴行表示反對,屆期後發生之債務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
( 三 ) 保證人代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貴行移轉擔保物權時,不得因擔保物有瑕疵而對貴行有所主張。
( 四 ) 經保證人同意而更換擔保物者,保證人仍應依本約定書負全部債務之保證責任。
( 五 ) 保證人同意於立約人依本約定書所負之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其因一部代償而對立約人所取得之求償權及代位權,應次於貴行對立約人所持有之剩餘債權而受償。
( 六 ) 保證人瞭解本約定書部分借款商品類型之期間及條件為「以到期自動展期為原則」,並同意依其相關之約定條款辦理。
第四節 個別約款
房屋借款
廿八、立約人及抵押人所提供之擔保物,應由抵押人以貴行為抵押權人(或受益人),申請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加註抵押權特約條款,自借款起始日起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貴行要求之其他保險,其保險費由立約人、抵押人連帶負擔,所有保險單正本及保費收據應交貴行收執。(前述火險(含地震險)投保金額須依貸款金額或建物重置成本取其低;惟如以貸款金額投保火險時,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建物重置成本之 60%。相關重置成本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最新之「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為依據。如有保額不足之情形,須經貴行同意始得投保。)
除商業火險外,如立約人或抵押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貴行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
費應由立約人、抵押人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貴行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立約人借款金額,並按本約約定利率計息。但貴行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保險費之義務。
若依前項約定由貴行代為投保或續保時,立約人同意貴行以原始投保金額或依據最新建築造價參考表調整所設算之新投保金額,作為投保或續保金額。
若依前二項約定由貴行代為投保或續保時,立約人及抵押人同意貴行有選擇往來保險公司之權利,並得於辦理投保、續保所需之範圍內,將立約人及抵押人之資料提供予保險公司。此外,立約人及抵押人對貴行代為投保或續保之保險費率,與其他保險契約中之各項條件,均不得異議。
如擔保物因天災、事變或第三人行為等不可歸責於立約人及貴行雙方之事由,致毀損、滅失或價值減少時,立約人及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貴行;貴行得定相當期間請求立約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逾期未提出者,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貴行得請求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
廿九、立約人及抵押人提供之擔保物如須辦理登記、設定擔保或其他手續者,立約人應自行負責辦理。擔保物之稅捐、修理及其他一切費用亦均由立約人負擔,如立約人怠於辦理以上各項應辦手續或繳付各項費用時,貴行得代辦或代墊,立約人應於貴行墊付當日歸還貴行代墊之款項,否則貴行得逕於撥付款項之同時先行扣抵,並按本約約定利率加計利息及違約金,但貴行並無代辦或代繳之義務。
三十、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訂有立約人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加速條款),於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時,貴行不得行使加速條款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 一 ) 立約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之日,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依本貸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之清償方案。
( 二 ) 前款清償方案之條件如下:
1. 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
2. 積欠之本金,仍依原貸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 ( 三 ) 立約人遲延履行本貸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
立約人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貴行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貴行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於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後,得延長其還款期限至六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立約人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借款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係指立約人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貴行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卅一、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茲本於誠信並切實聲明,所提供之擔保物(含增建物)完全為抵押人本人合法所有,同時就擔保物明細表所填之現況及使用情形確實遵守以下之規範,不為任何足以減低該擔保物價值之一切行為,如有不實或違反,抵押人願對貴行負責違約及損害賠償等一切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 一 ) 空置:擔保物目前空置中,並無任何出租、出借、出典等情事,爾後或有需要,亦將為抵押人自住使用。
( 二 ) 出租:擔保物目前出租中,抵押人同意無條件提供租賃契約影本予貴行,並切結其內容與正本相符;爾後租約屆期如欲續約時,亦同。
( 三 ) 自住使用:擔保物目前為抵押人自住,並無任何出租、出借、出典等情事。
( 四 ) 自行營業使用:擔保物目前供抵押人自行營業使用,並無任何出租、出借、出典等情事。
( 五 ) 無償使用:擔保物目前為無償供擔保物使用人使用,絕無出租、出典及任何類似租金、典價等給付對價情事,立約人或保證人如有違反借款契約情事時,即視為該擔保物之借用期限屆至,使用人願無條件立即遷移,絕無異議。
( 六 ) 增建物:於擔保物其上或附隨之增建物乃抵押人所建造,其確係抵押人所有,且願將該增建物一併作為前開借款之擔保,爾後立約人或保證人如有違反借款契約情事時,該增建物亦願一併逕受法院強制執行,抵押人絕無異議。
卅二、借款約定書所載之擔保品係一筆以上之不動產時,日後因立約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處分擔保品欲部份清償時,有關部份清償所需金額及其佔總借款額度之比例,均由貴行決定,立約人不得有任何異議;且若本借款為回復型房貸,部份清償後回復額度上限之變更,應由立約人及貴行雙方另以書面約定之。
卅三、擔保物權連結條款 ( 本條款僅適用於購屋借款或與購屋借款同時發生之房屋修繕借款 ):
立約人或抵押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貴行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註:本條約定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借款約定書之債務,日後如有需求時,須另行設定抵押權,將增加設定費用及延後撥款時間。)
卅四、基於借款約定書所辦理之借款,動用方式及各項費用之收取除該約定書另有約定外,貴行應依立約人所填「撥款申請書」之申請撥付及收取。
信用借款
卅五、本借款若經貴行核准,將於撥款後以電子郵件寄送撥款確認通知書 ( 或額度設立確認通知書 )至立約人於貴行留存之電子信箱( 貴行亦得以書面方式寄送至立約人於貴行留存之通訊地址)。屆時若立約人未接獲撥款確認通知書 ( 或額度設立確認通知書 ),可速與貴行客服專線申請以書面方式補寄。
卅六、契約變更、利率、費用調整及通知
( 一 ) 立約人及保證人同意貴行因本約定書變更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為之通知,除本約定書另有規定外,得以公告、書面、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者準用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立約人及保證人於通知或公告後仍繼續動用額度者,即視為同意其變更內容;未於通知或公告後七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者,亦同。
( 二 ) 倘貴行有增收費用、提高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或所選擇之利率基礎等情形者 ( 惟不包括利率基礎調整之通知 ),應說明其原因並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立約人及保證人未於上述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並以書面通知貴行終止契約者,即視為同意上述事項之變更。
卅七、立約人同意貴行得自行或依立約人之申請,經貴行視立約人經營之本行收單特約商店經營情況、立約人往來信用情況核可後調整契約可動用額度、每期最低應繳金額或者暫停額度使用。貴行自撥款後有權隨時查詢立約人與本行收單特約商店之信用狀況 ( 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所有於金融機構之信用額度及負債情形 ),如立約人之舉債情形 ( 含立約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貸款之總額度、總餘額 ) 高於立約人之經濟來源 ( 含平均月收入、其他償債能力) 與立約人經營之本行收單特約商店解約、停止營業、停止使用本行信用卡收單功能、營收大幅下降等情形;或立約人無法依貴行之要求,提供經貴行認可之最新財務資料,以證明立
約人對其所有債務之清償能力,足以降低貴行對立約人信用之評估或逾越法令限制之情形時,得由貴行重新核給契約可動用額度、調整最低應繳金額或者暫停額度使用,如重新核給之額度低於原契約可動用額度、調整最低應繳金額或者暫停額度使用時,立約人如不同意者,得通知貴行終止契約。立約人實際動用之借款數額若已逾前項調整後之契約可動用額度,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超過之部分,訂定合理期限,由立約人一次清償或按月分期攤還本息。
卅八、立約人同意貴行於主動調高契約可動用額度時,應事先通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並應於正式核准時再次通知。立約人出具書面同意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供貴行查驗,前述同意方式亦得透過網路認證、自動提款機或其他電子設備為之,惟貴行應負擔未確實驗證立約人身分而造成其損失之責任。
動產借款
卅九、立約人同意如有提供擔保並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擔保予貴行,就於抵押權設定或質權擔保期間內發生對貴行所負借款所生之債務及其利息、手續費、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徵信費、訴訟費、拆除費用、倉庫保管費、拖運費、停車費、拍賣費、律師費及其他一切必要之費用。)等之給付、貴行墊付擔保物保險費之償還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生全部損害之賠償,均在該抵押權或質權擔保範圍內。
四十、逕受強制執行事項:
( 一 ) 立約人不履行本約定書、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或將抵押物出賣、出質、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致妨礙貴行權益時,貴行得免除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八條之通知義務,隨時取回占有抵押物。立約人或第三人並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 二 ) 於前述違約情事發生時,立約人及保證人所負一切未清償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貴行得要求立約人及保證人立即清償全部價款。
( 三 ) 貴行處分抵押物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受償順序抵充,若有不足依同條規定,向立約人及保證人追償。
四十一、立約人及 / 或保證人及 / 或抵押人切實聲明,其等所提供之抵押物,完全為立約人及 / 或保證人及/ 或抵押人合法所有,他人並無租賃、占有或其他任何權利,絕無虛偽、隱匿情事,並願隨時接受貴行查驗,日後如發生任何糾葛,或有其他足以減少擔保物價值之行為時,立約人及/ 或保證人及/ 或抵押人應即更換經貴行同意之擔保物,並取得保證人之書面同意。若因違反前述規定,致貴行受有損害,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等願負全部民、刑事責任。但前述擔保物如他人有租賃、占有或其他任何權利,經貴行書面同意時,不在此限。
抵押物非經貴行書面同意,立約人及 / 或保證人及 / 或抵押人不得將其全部或一部拆除、改建、增建、新建或為其他足以減少該擔保物價值之一切行為。
四十二、立約人及抵押人所提供之擔保物,應由抵押人以貴行為抵押權人(或受益人),申請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加註抵押權特約條款,自借款起始日起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火險(太陽光電設備需另含颱風險、地震險、洪水險及竊盜險)或貴行要求之其他保險,其保險費由立約人、抵押人連帶負擔,所有保險單正本及保費收據副本應交貴行收執,如立約人或抵押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貴行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立約人、抵押人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貴行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立約人借款金額,並按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利率計息。但貴行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保險費之義務。
若依前項約定由貴行代為續保時,立約人同意貴行以原始投保金額,作為續保投保金額。
若依前二項約定由貴行代為投保或續保時,立約人及抵押人同意貴行有選擇往來保險公司之權利,並得於辦理投保、續保所需之範圍內,將立約人及抵押人之資料提供予保險公司。此外,立約人及抵押人對貴行代為投保或續保之保險費率,與其他保險契約中之各項條件,均不得異議。如擔保物因天災、事變或第三人行為等不可歸責於立約人及貴行雙方之事由,致毀損、滅失或價值減少時,立約人及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貴行;貴行得定相當期間請求立約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逾期未提出者,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貴行得請求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
有價證券擔保借款
四十三、本借款約定書所載之額度使用期限內無論何時動撥,立約人得隨時於期限內償還。立約人於設立本額度時,應提供立約人或保證人所有經貴行認可之擔保品,設定質權予貴行作為立約人一切債務之擔保,並依貴行之規定完成質權設定手續及簽署、交付相關文件予貴行,本約定書待立約人完成質權設定後,由貴行逕將款項撥入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帳戶內,以供立約人支用。
四十四、如因法令變更致有影響質押股票流通性者 ( 包括但不限於不能於證券集中市場交易、暫停交易、下市櫃、成為管理類股票或成為全額交割股等情形 ),或經貴行認定有影響流通性之虞者,於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貴行得隨時對立約人之任一或全部借款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四十五、立約人委賣股票時,應於預定賣出股票日前一天申請並填妥相關單據,約定欲處分股票、賣出單價等資料,出售股票所得價金應優先償還本息,本息未清償前,立約人不得提領本擔保品之交割款項。
四十六、立約人未履行債務,經貴行處分質押標的物後,所得價款應先扣除處分質押標的物所生費用,次抵充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後,再償還借款本金,立約人對貴行處分質押標的物之時點、方法及價格絕無異議,倘貴行所得價金,尚不足受償債權時,立約人仍應即時補足。
四十七、立約人或保證人同意貴行質權之擔保範圍除本借款外,尚包括立約人對貴行之其他全部債務,倘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四十四條所列任一情事經貴行依約主張立約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貴行得逕行處分質押標的物,處分質押標的物所得價金,依前條規定抵償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全部債務後,如有餘款,應即交還立約人。如有不足,而立約人仍有他項財物存於貴行,或由貴行代為收受款項,於立約人未清償全部債務前,貴行均有權留置或抵銷。
貴行依有價證券擔保借款約定書第六條相關約定處分質押標的物所得價金,依前項規定抵償後,如有餘款,應交還立約人。
四十八、立約人提供質押之有價證券,貴行得視市場狀況自行調整其融資額度及融資貸款比率,立約人絕無異議。但立約人亦得經貴行同意,就質押標的物先行部分贖回或更換部分或全部之質押標的物。
四十九、立約人及(或)保證人切實聲明,一切質押標的物均為立約人及(或)保證人所有,他人並無任何權利,倘日後發生糾葛或瑕疵時,立約人除應另行提供貴行認可等值或較高價值之質押標的物或立即清償債務外,並願賠償貴行因此所受之損失。
五十 、立約人對貴行清償所有債務後,得請求貴行協助辦理解除質押標的物之質權設定,並取回質押標的物。
五十一、立約人提供質押之國內開放型基金受益憑證,如淨值較評估價格下跌達二成時,應即補足放款值,或按比例償還貸款。前述評估價格係指該基金最近三個月之月底當日收盤淨值之平均值與申貸前一營業日收盤淨值孰低者。
第五節 其他約定條款
五十二、立約人或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以電話(包括但不限於)通知貴行;貴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貴行應立即以書面或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營業場所公告、網站公告、報紙公告等方式之一告知立約人及保證人。
五十三、立約人借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貴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立約人現有借款額度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合徵信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五十四、立約人如兩人以上共同借款時,共同借款人就因本約定書所負之一切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十五、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立約人及保證人應隨時遵守本約定書、附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立約人及貴行另行議定。有關債務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本貸款契約涉訟時,立約人與保證人同意以貴行總行或有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五十六、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五十七、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應使用不易擦拭及塗改之工具,並以正楷書寫借款約定書、增補契約及各類申請書,若因使用可經特殊工具擦拭塗改、易褪色之工具( 如摩擦筆、擦擦筆 ),導致日後字跡難以辨識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紛時,概由立約人、保證人及抵押人 ( 或擔保物提供人 ) 自行負責,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五十八、本約定書餘未盡事宜悉依借款約定書辦理。
五十九、立約人如對本約定書有疑義,可逕與貴行服務專線聯絡。貴行之服務專線、申訴及拒絕行銷管道如下:
免付費申訴專線:0000-000-000
其他服務電話: (00)0000-0000 000000000 ( 服務時間:24 小時 )傳真:(00)0000-0000
電子信箱 (E-MAIL):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郵寄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附錄一】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 (FATCA) 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CRS) 遵循條款
第一條 客戶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本行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 ( 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第 6 項訂定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 )、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客戶及客戶受益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 ( 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 ),並於調查結果顯示客戶與本行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 ( 包含但不限於客戶及客戶受益人未能協助提供前揭調查所需的資料、未能據實出具本約定書各項附表,或客戶及客戶受益人不同意本行向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 ) 時,為客戶辦理稅款扣繳或終止、暫停帳戶服務,並同意賠償本行因客戶未能 / 未據實出具自我證明文件而遭受 / 支付之任何支出、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款項。
第二條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相關名詞定義,以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財政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相關法令、準則有權解釋為準,本說明 ( 如下 ) 僅供參考:
一、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 指美國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即 26 USC §1471~
§1474,或稱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 (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並包含美國聯邦政府內地稅收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發布的相關行政命令 ( 包含但不限於 26 CFR Parts 1 及 301)、指引及申辦表單等。
二、條約或國際協議: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或雙方政府之代表人或代表機構間簽訂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執行的跨政府協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三、立約人之受益人: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指定自動或定期轉帳轉入帳戶持有人;立約人如為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時,對立約人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性利益、合夥利益、投資利益、信託利益之人,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可認定雖非直接持有帳戶,但實質享有帳戶利益之人。
四、 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國籍、雙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身分;納稅義務人稅籍編號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全球中介機構識識碼 (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美國稅務 Form W-8、Form W-9 或其他替代性文件,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定金融機構必須調查或取得的帳戶相關資料。
五、其他相關名詞:
( 一 ) 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身分 (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 Status): 包含美國人 (U.S. Person)、特定美國人 (Specified U.S. Person)、除外之非金融機構外國 ( 即非美國 ) 法人 (excepted NFFE)、或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 ( 即非美國 ) 法人 (Passive NFFE) 等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之身分類別,及其他同於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所規定之身分類別。
( 二 ) 美國人 (U.S. Person) 及特定美國人 (Specified U.S. Person): 美國人係指 26 USC
§7701(a)30 所規定之美國人,包含美國公民、具美國永久居留權之人、美國境內的合夥組織、公司或遺產財團、或美國法院對之有管轄權或美國人對之有控制權的信託財產。特定美國人係指 26 USC §1473(3) 所規定任何不具下列性質之美國人:1. 任何股票於證券交易市場經常性交易之公司、2. 任何同屬於前述 1. 公司集團之公司、3. 任何屬 26 USC §501(a) 所指之免稅組織或自然人退休計畫、4. 美國 ( 政府 ) 或政府所有之機構或投資工具、5. 任何美國聯邦州、哥倫比亞特區、美國 ( 政府 ) 財產、其分支、其所有之機構或投資工具、6. 任何銀行、7. 任何不動產投資信託、8. 任何受監督的投資公司、9. 任何共同信託基金、10. 任何適用 26 USC
§664(c) 之免稅規定或符合 26 USC §4947(a)(1) 的信託、11. 依據美國相關法令註冊之證券、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 包含名義資本合同、期貨、遠期合約及期權)之交易或財產、服務之經紀商、12. 經紀商、及 13. 任何符合 U.S.C. §403(b) 或 U.S.C.
§457(g) 之免稅信託。
( 三 ) 外國 ( 即非美國 ) 金融機構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 及非金融外國 ( 即非美國 ) 法人 (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NFFE):外國 ( 即非美國 ) 金融機構係指 26 U.S.C. §1471(d)(4) 定義之非美國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則是指 26 USC §1471(d)
(5) 所定義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以從事投資、轉投資、或有價證券、合夥利益、商品期貨或任何對有價證券、合夥利益、商品期貨的利益 ( 包含期貨、遠期合約或選擇權 ) 的交易為主業的機構等。非金融外國 ( 即非美國 ) 法人則是指 26 USC
§1472(d) 所定義任何不屬於金融機構的非美國機構。
( 四 ) 除外之非金融外國 ( 即非美國 ) 法人 (Excepted NFFE):指 26 CFR §1.1472-1(c)(1)所定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金融機構外國 ( 即非美國 ) 法人:1. 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且一定比例公司股票於正式的證券交易市場 (established securities market) 中經常交易者。2. 前述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係企業。3. 美國海外領土居民所完全持有控制的非金融外國 ( 即非美國 ) 法人。4. 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 ( 即非美國 ) 法人 (Active NFFE)。5. 豁免型非金融機構,包含 26 CFR §1.1471-5(e)(5) 所指的非金融集團的控股公司、財政管理中心、自保型財務公司、新設公司、清算或破產更生公司或非營利組織等。其中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 ( 即非美國 ) 法人 (Active NFFE) 係指 26 CFR §1.1472-1(c)(1)(iv) 所定義符合下列條件的非金融外國 ( 即非美國) 法人:1. 前一年度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 未滿毛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且 2. 該機構直接或間接產生被動收入之資產加權平均價值所占百分比未滿百分之五十;其中被動收入 (passive income) 係指未經相關法令排除適用之股利、利息、相當於利息的收入、租金或權利金收入、年金、處分產出被動收入資產的盈餘、特定商品期貨交易的盈餘、Section 988 Transaction 的盈餘、26 CFR 1.446-3(c)(1) 所定義 Notional Principal Contract 的淨收入、來自現金價值保險契約的收入、保險公司關於保險及年金契約準備金所賺取的收入等。
( 五 ) 非實質營運之非金融外國 ( 即非美國 ) 法人 (Passive NFFE):不屬於除外之非金融
外國 ( 即非美國 ) 法人 (Excepted NFFE) 之非金融外國 ( 即非美國 ) 法人 (NFFE)。
( 六) 實質美國股東(Substantial United States owner): 指 26 USC §1473(2) 所定義對任何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股權 ( 依投票權比例或面值比例定之 ) 之「特定美國人」(specified U.S. person)、對任何合夥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的分紅或資本利得權利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委託授予財產之特定美國人、對任何信託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十受益權之特定美國人。10% 之計算除姻親關係 (in-laws) 或繼子女與繼父母或類似關係 (step relationship) 之親屬外,應包含配偶、直系親屬與旁系親屬對該法人客戶之持股。該美國人股東毋須揭露親屬之持股比例,而是將加總的持股比例全數計入該美國人股東之持股。依 FATCA 規定屬跨政府協議模式 2(Model 2) 者,上開實質美國股東可以「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認定,並依當地洗錢防制法令對「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之標準認定。我國政府已與美國就跨政府協議達成實質共識,因此得視同跨政府協議模式 2 已生效,依我國「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對「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為標準。
第三條 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 台美協定 /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本行須取得客戶自我證明文件 ( 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聲明書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自我身份證明文件、W-8、W-9 或相關證明文件 ) 以辨識客戶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 / 地區。有關稅務居住者的身分如何界定,將隨著不同地區或國家所訂定的內容及範圍而異。客戶須了解其居住所在地國或地區之規範,以釐清是否符合當地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定義。例如,法人 / 實體的稅務居住者身分以其設立時的註冊登記國或地區為據;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之實體,則視其為「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居住者」;個人則可能具備一個以上國家的稅務居住者身分 ( 多重居住地 )。
第四條 x行依規定取得之客戶文件將持續有效,倘狀態變動(例如客戶之稅務居住者身分變動)致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客戶應主動於 30 日內將相關資料通知本行進行更新。客戶了解並同意本行有權合理認定客戶聲明內容之真偽或變更情形,並就此對客戶帳戶權利為必要的處置行為,包含但不限於辦理美國稅扣繳或終止帳戶服務。如客戶未主動告知或經本行合理懷疑具美國稅務居住者或其他稅務居住者身分而詢問客戶時,客戶有據實告知之義務,客戶並同意依實際狀況簽具自我聲明書等相關表格,並應同時依我國稅法之相關規定出具及提供所需文件予本行;如客戶未履行上開義務者,客戶同意賠償本行因未遵守我國相關稅賦法令之規定而可能遭受 / 支付之任何支出、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款項,並就此對客戶帳戶權利為必要的處置行為。
第五條 x行依法可能將所徵提之文件及帳戶相關資訊提供予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或美國國家稅務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IRS),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予他方國家 / 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第六條 客戶已詳細閱讀「永豐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了解並知悉本行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之必要,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規範之申報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客戶之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美國稅籍編號 ( 一般即為美國社會安全碼 SSN) 等。客戶並已了解有關本行對客戶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客戶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以及客戶如不提供對客戶權益之影響。如客戶交付客戶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或客戶為法人而向本行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客戶會向該個人資料之當事人提供或說明本約定書告知條款,以使其受告知並充分知悉。
第七條 客戶如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規定,致應於交易金額外負擔相關稅捐及費用,客戶茲授權本行得無須事先通知逕自應支付或返還予客戶之任一帳款或客戶於本行之存款帳戶中扣除抵償。
第八條 客戶提交予本行之各項稅務稅籍資料文件內容若有不實或不完整,可能造成客戶之直接、間接或潛在之損失或額外之稅務負擔,客戶須自行承擔,貴行不負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客戶了解並同意就其稅務居住者身分對本行有據實告知之義務。如客戶對判定稅務居住者身分有任何疑問,請瀏覽 OECD 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自行諮詢您的專業稅務顧問提供建議。
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
立約人為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借款,茲提供立約人或抵押人(得兼連帶保證人/保證人)之不動產(以下簡稱擔保物,如明細表)設定抵押權予貴行,作為上開借款之擔保,並邀同連帶保證人/保證人等(以下統稱保證人),簽定本約定書。立約人及保證人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慎閱讀本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編號: LNC-135 2019.12),該約定書條款內容包括:
一、總則條款;二、債權保全條款;三、擔保物及保證條款;四、個別約款;五、其他約定條款
貸款金額及交付方式﹕本借款約定書貸款金額(額度)為新臺幣 元整,並同意授權貴行於撥貸時存入立約人於貴行設立之存款帳號第 號帳戶內,作為借款之交付,其借款種類及相關條件如下:
一、中長期擔保借款
□ 中 長 期 擔 保 借 款 ( 分 號 35 或 36), 金 額 新 臺 幣 元 整 :
(一)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二)年 利 率:□利息自撥款日起計付,採□固定 %或□機動方式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計付(簡稱「借款利率」)。
□自撥款日起前 期採□固定 %或□機動方式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計付,第 期至第 期採□固定 %或□機動方式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計付,自第 期開始則全部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機動計付(簡稱「借款利率」)。
(三)償付方式:□自實際撥款日起,本借款由立約人按月償付利息,屆期清償本金。
□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依借款餘額計付。
□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 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 期起分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 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 期起分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
如未約定償付方式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立約人得隨時請求改依(三)償付方式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本借款得於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惟若有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之約定,仍須從其約定。
□ 中 長 期 擔 保 借 款 ( 分 號 35 或 36), 金 額 新 臺 幣 元 整 :
(一)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二)年 利 率:□利息自撥款日起計付,採□固定 %或□機動方式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計付(簡稱「借款利率」)。
□自撥款日起前 期採□固定 %或□機動方式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計付,第 期至第 期採□固定 %或□機動方式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計付,自第 期開始則全部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機動計付(簡稱「借款利率」)。
(三)償付方式:□自實際撥款日起,本借款由立約人按月償付利息,屆期清償本金。
□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依借款餘額計付。
□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 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 期起分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 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 期起分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
如未約定償付方式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立約人得隨時請求改依(三)償付方式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本借款得於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惟若有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之約定,仍須從其約定。
□ 中 長 期 擔 保 借 款 ( 分 號 47), 金 額 新 臺 幣 元 整 :
(一)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二)年 利 率:□利息自撥款日起計付,採□固定 %或□機動方式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計付(簡稱「借款利率」)。
□自撥款日起前 期採□固定 %或□機動方式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計付,第 期至第 期採□固定 %或□機動方式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計付,自第 期開始則全部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機動計付(簡稱「借款利率」)。
(三)償付方式:□自實際撥款日起,本借款由立約人按月償付利息,屆期清償本金。
□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依借款餘額計付。
□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 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 期起分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 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 期起分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
如未約定償付方式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立約人得隨時請求改依(三)償付方式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本借款得於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惟若有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之約定,仍須從其約定。 (四)立約人如依約償付各期借款,均無違約或遲延情事且清償借款本金逾新臺幣 元時,得由貴行定時以自動化作業方式,或由立約人不定期(每次至少新臺幣壹拾萬元)向貴行申請並經核准後,就立約
人已清償且超過前述約定金額之借款本金金額,轉換為擔保透支或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或循環動用額度之借款,且該項額度轉換不以一次為限,但轉換(增加)後之擔保透支或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或循環動用額度仍不得超過立約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並以新臺幣 元為額度轉換之累積上限。前述非自動化
作業方式之轉換費用每次新臺幣參佰元,貴行得於每次額度轉換後,依本約定書第三條或立約人另行指定之存款帳戶內扣抵之;保證人同意立約人及貴行得就上開額度辦理轉換(增加),不另出具書面同意。
□ 副 擔 保 借 款 ( 分 號 42), 金 額 新 臺 幣 元 整 :
(一)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二)年 利 率:□利息自撥款日起計付,採□固定 %或□機動方式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計付(簡稱「借款利率」)。
□自撥款日起前 期採□固定 %或□機動方式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計付,第 期至第 期採□固定 %或□機動方式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計付,自第 期開始則全部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機動計付(簡稱「借款利率」)。
(三)償付方式:□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依借款餘額計付。
□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 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 期起分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 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 期起分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
如未約定償付方式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立約人得隨時請求改依(三)償付方式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本借款得於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惟若有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之約定,仍須從其約定。
(四)本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計算基準日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總費用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變動。
二、短/中期擔保借款循環額度金額新臺幣 元整,或中長期擔保借款就立約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轉換額度,其額度種類及相關條件如下:
□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額度號碼1100、1200):
(一)額度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最後一日不可動用),共 年
月,實際動用數額不得超過本項約定額度。
(二)年 利 率:本動用款項利息依立約人實際動用天數,按貴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按月調整)加
%(簡稱「借款利率」)按月機動計付;
(三)借款額度動用方式:
立約人不論是「以簽發其於貴行存款帳戶(即 號帳戶)之取款憑條或支票之方式要求貴行付款」、「憑該存款帳戶金融卡於自動化設備進行提款」或是「依其他約定方式自該存款帳戶進行提款」,當該存款帳戶餘額不足付款或提款時,立約人均得於該存款帳戶存款餘額外動用本項約定之金額。另外,倘立約人有本約定書第三條之情形且存款帳戶餘額已不足供貴行扣抵或自動轉帳取償時,同意授權貴行得逕行於該存款帳戶存款餘額外動用本項約定之金額,並得就動用之金額予以扣抵或自動轉帳取償之。
(四)償付方式:自額度動用日起按月償付利息,立約人同意每月20日結算一次滾入原本金,屆期清償本金,如本
息合計超過本項約定額度時,立約人應立即償還超過之部分。
□循環動用(額度號碼3100):
(一)額度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 月。
屆期除立約人及貴行雙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表示異議外,即視同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惟最多以 次為限。倘本約期限屆滿未延長時,立約人應立即償還已領用款項。
(二)年 利 率:利息自撥款日起計付,採□固定 %或□機動方式按貴行利率基礎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
季□按月調整)加 %計付(簡稱「借款利率」)。
(三)借款額度動用方式:
本借款每筆動用由貴行依動撥申請文件所載金額撥入與貴行往來之帳戶,或撥付立約人指定之帳戶,經貴行轉帳撥付後,即視為收受借款;其借款期間依各筆實際約定,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四)償付方式: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償付利息,屆期清償本金。
(五)貴行在本項額度使用期間內對立約人所為各筆借款,其到期日縱在該額度使用期間之後倘立約人未完全清償債務時,本約定書仍繼續有效。
三、立約人為履行對貴行所負之債務及費用,茲授權貴行得就立約人應支付貴行之各項費用、墊付款、利息、本金及擔
保物之保險費等款項,於清償期屆至或墊款事實發生時,免憑立約人之存摺及取款憑條或支票,逕自立約人於貴行設立之存款帳號第 號帳戶內存款餘額扣抵或自動轉帳取償之,如因帳戶內餘額不足,致生任何糾紛,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四、辦理本借款之相關費用:
立約人同意支付貴行新臺幣 元整,作為本借款進行代償、帳戶管理及額度設立之相關費用。五、特約條款:
(一)貴行僅得於履行本約定書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保證人、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保證人、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
□不同意(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貴行得將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與貴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與遵循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26 U.S.C.
§1471(c)(1)(A)、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相關之業務往來金融機構及其他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含國際傳輸) 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與貴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但貴行經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與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
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且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立約人或保證人或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二)擔保物之登記規費、代書費及申請謄本費用均由立約人負擔。
(三)貴行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立約人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立約人同意按本約定書第一條計付借款利息,立約人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立約人瞭解「限制清償期間」利率條件較「無限制清償期間」為優惠(即「無限制清償期間」利率為「限制清償期間」利率加 %計付),並同意按本約定書第一條所約定之年利率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貸款撥款日起 年內提前清償全部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下︰
1.自本借款撥款日起 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
(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 %計付;
2.自撥款日第 個月起至第 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 %計付;
3.自撥款日第 個月起至第 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 %計付。
又如因其他符合法令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 件」、「立約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銀行主動要求還款」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時,貴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四)本借款係辦理借新還舊、轉換產品、原設定金額內增貸、權變或追加設定時:
□立約人同意仍沿用原簽立的「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
□立約人不同意沿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並重新簽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所衍生的相關費用由立約人負擔。
(五)本次申貸係以□新購置房屋(含基地)□既有已貸款房屋(含基地)□其他未辦理貸款房屋(含基地)為抵押擔保本筆房屋貸款(含短期循環額度),資金用途如下所列,茲聲明並切結下列事項:
1.資金用途
□(1)係購屋、投資理財、家庭週轉金、購買保險或其他( ),絶非用於購置「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適用之「購置高價住宅」購屋貸款所需資金,立約人並切結將按申貸所載資金用途使用借款,資金用途如為投資理財,立約人同意並提供足資證明該用途相關書面文件予貴行,並確認並非貴行鼓勵或勸誘立約人以貸款方式作為投資理財之資金來源。
(2)短期循環額度額及已清償之借款金額轉為額度部分絕非用於購屋。
□係購置「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適用之「購置高價住宅貸款」購屋貸款所需資金,惟加計所購置高價住宅房屋(含基地)所辦理之購屋貸款不逾所購置高價住宅房屋(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六成。
2.本筆申貸金額加計所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房屋(含基地)所辦理之購屋貸款若逾所購置高價住宅房屋
(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六成部份需全數償還。立約人並同意提供前述承辦購置高價住宅房屋(含基地)之貸款行庫鑑價/核貸金額等資訊予貴行。
3.立約人切結上述內容屬實,嗣後經貴行查明有違本切結書內容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本筆貸款之全部或超過第二項規定成數之金額視為立即到期,並自撥款日起改按貴行原撥貸各段利率再加年利率 1.0計
息,並依撥貸金額支付 0.5違約金,立約人絕無異議。
4.本貸款切結事項,業經貴行當面告知立約人,立約人已充分瞭解無誤。
(六)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發生時而貴行尚未撥付貸款,則貴行得拒絕撥付貸款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已撥付貸款者,得終止額度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
1.擔保品遭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或發生特殊狀況之情形。
2.擔保品有民間二順位抵押權設定,或所有權人變更,或貴行認定可能導致風險升高時。
3.擔保品經貴行重新估價後有價值減少情形。
4.立約人於本行任一筆借款逾期30天以上一次。
5.立約人遭本行或他行拒往。
6.立約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或於貴行有發生票債信不良或信用卡延滯紀錄。
倘立約人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循環動用額度期限屆滿或立約人有上列情形發生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立約人已領用款項轉換為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房屋貸款,借款迄日比照原借款種類,借款利率依轉換當時立約人已領用額度之利率計付。
(七)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本借款利率係隨貴行利率基礎機動調整者,當利率基礎調整時,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電子郵件、□簡訊通知等方式之一告知立約人(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八)□本借款包含購屋借款或與購屋借款同時申貸之房屋修繕借款,適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卅三條擔保物權連結條款之約定。
(九)立約人保證立約人及原抵押人或原貸款債務人,與前順位抵押權銀行間除撥款申請書所載貸款餘額外,已無其他債務或為他人保證等情事。如因前述積欠之金額有誤或其他情事,致無法塗銷該前順位抵押權之登記 時,立約人當立即負責解決並依貴行所定期間內塗銷前順位抵押權之登記,否則,立約人應償還貴行代償之全部款項及費用,並依各相關貸款文件之規定給付違約金及利息,且負損害賠償之責等。
(十)本約定書之借款期間以貴行實際撥付貸款之日為起始日,以貸款期限屆至之日為到期日。立約人茲授權貴行於本借款撥付時,代為填寫本約定書借款期間之起迄日。本借款若作為貴行代為清償立約人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者,並同意授權貴行代為填寫代償金額、代償金融機構、戶名、帳號及代償後餘額撥付方式。
(十一)立約人、保證人、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同意本約定書以親自洽領或郵寄方式領取。(若立約人同時為抵押人則郵寄地址勾選立約人即可,若保證人同時為抵押人則勾選保證人即可;均不勾選即為親領)
郵寄地址(立約人):□同戶籍址/□同通訊址/□其他: 郵寄地址(保證人):□同戶籍址/□同通訊址/□其他: 郵寄地址(抵押人):□同戶籍址/□同通訊址/□其他:
立約人已充分了解並同意第五條特約條款之內容 立約人簽章:
保證人已充分了解並同意第(一)、(五)、(六)、(十)、(十一)項特約條款之內容
保證人簽章:
抵押人已充分了解並同意第(一)、(四)、(十一)項特約條款之內容 抵押人簽章:
六、本約定書正本乙式 份,由借貸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此致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約人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本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編號:LNC-135 2019.12)詳細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且已充分瞭解及確認,並承諾簽立本約定書,確實遵守各條款,簽章於下】
【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本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編號:LNC-135 2019.12)詳細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且已充分瞭解及確認,並承諾簽立本約定書,確實遵守各條款,簽章於下】
【抵押人即擔保物提供人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本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編號:LNC-135 2019.12)
詳細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且已充分瞭解及確認,並承諾簽立本約定書,確實遵守各條款,簽章於下】
對保地 | 對保日 | 對保 |
立 約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對保地 | 對保x | xx |
x x x : x x x x x : x x :
xxxx:□中長期擔保借款□副擔保借款□短期擔保借款額度,保證本金上限為新台幣 元整。對於因本金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訴訟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亦負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已充分了解保證項目為個別商議條款並經貴行向本人充分說明擔任保證人之法律責任及風險,本人業已充分瞭解並經慎重思考後擔任保證人。
對保地 | 對保日 | 對保 |
連 帶 保 證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對保x | xxx | xx |
xxxxxxxxxx:
(xxxxx: )
身分證字號:
扣款存戶核章/ 數存帳戶對保
授權扣款存戶:
(請蓋原留印鑑/
數存帳戶本人親簽)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擔保物明細表
座 落(建物地址) | 使 用 現 況 | |||||||
1 | □自住 □空置 □增建物(位置: □自行營業(營業名稱: □無償(擔保物使用人: □出租(租賃期間:自民國 | 年 | 月 | 日起至民國 | 面積: 年 | 月 | 坪) ) ) 日止 ) | |
2 | □自住 □空置 □增建物(位置: □自行營業(營業名稱: □無償(擔保物使用人: □出租(租賃期間:自民國 | 年 | 月 | 日起至民國 | 面積: 年 | 月 | 坪) ) ) 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