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YXJS20220400101
xx东运路白云矿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二期)工程施工
招标
招 标 文 件
编号:YXJS20220400101
招标人(招标代理)(盖章):宜兴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编制人(签章):
日 期:2022 年 5 月 11 日
目 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20
第二卷 127
第六章 图 纸 128
第三卷 131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33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51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152
第四卷 18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82
投标文件格式 183
一、施工组织设计 185
二、项目管理机构..................................................................................................................
三、拟分包计划表 199
四、资格审查资料 200
五、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11
(一)投标函 212
(二)投标函附录 213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14
七、授权委托书 215
八、投标保证金 216
第一卷
xx东运路白云矿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二期)工程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网上电子投标)(第三次公告)
(公共资源交易 7.0 系统)
标段编号:YXJS20220400101
1.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 张渚东运路白云矿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二期)工程已由宜兴 市行政审批局 以宜行审投备(2022)153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江苏阳羡旅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为宜兴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资金:100.00%,私有资金:0.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0%,境外私人投资: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张渚东运路白云矿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二期)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宜兴市张渚镇
2 工程规模:x 3170 万元
2.3 招标范围: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大型土石方(包括削坡减载和清坡等)、 边坡支挡、边坡排水、边坡绿化和附属工程(坡脚防护和宣传牌)。
2.4工期要求:139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6月12日,竣工日期: 2022 年10月28 日
2.5 合同估算价: x 3170 万元
2.6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2.7 质量要求: 合格
2.8 其他: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须具备 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 , 投标人类似业绩:投标人自2017年4月1日以来(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承担过地质环境修复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业绩,必须同时提供的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可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查询)、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由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前述材料 请投标企业从诚信库获取并编入投标文件。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申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市政公用 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矿山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2.1 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指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或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2.2 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2.3 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2.4 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 6 个月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清单(原件扫描录入诚信库,编制投标文件时从诚信库获取相关信息),如有人员已调出仍用于本工程的,视为弄虚作假并查处;本工程不接受退休续聘的项目负责人投标。
3.3 投标人持有《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手册》或宜兴市建管处(或市政处)盖章确认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作联系单》或免交农民工保证金的证明或提供《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
(格式见招标文件)。
3.4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 自 2020 年 6 月 6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2 自 2021 年 6 月 6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3 自 2022 年 3 月 6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4 自 2017 年 6 月 6 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
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5.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5.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5.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5.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5.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5.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5.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5.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9投标人正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详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6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 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 7.0 系统;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 6 月7日8 时40 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本工程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无需提交任何原件资料,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投标人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观看开标现场操作、互动交流等活动。
6.资格审查
x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办法
x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详见本公告附件。
8. 其他
8.1 本公告所称的“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作为在建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交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证明文件。
8.2 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的,企业经招标人同意可放弃某项目中标,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8.3 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被锁定并进入整改期的,自锁定之日起不得以不合格资质参加本工程投标(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为准)。
8.4 请各投标单位仔细阅读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的《“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和演示视频》,并准时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不见面开标会。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参加不见面开标会的,责任自负。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发布。
9.2 本公告发布日期从 2022 年 5 月 11 日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本公告为第 3 次发布。
10.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宜兴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00x
x x: 000000
联 系 人: xxx 电 话:0510- 80793950
传 真:/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宏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000x
x x: 000000
联系人:殷 女 士
电 话: 0510-68660879
传 真: /
2022年5月11日
注:本招标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招标(不见面开标),相关操作要求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区“7.0 系统工程项目投标人操作手册、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 7.0 系统诚信库申报操作手册(投标人)、电子保函操作手册、 “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和演示视频”等内容。
评标细则
x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报价 40 分,商务技术评分 60 分,总分 100 分。
开标后,若发现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投标文件可不作评审,按无效投标处理。
评委根据评审标准对标书进行评审打分并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评审委员会按照各家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 1 至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如综合得分相同,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时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一、商务技术评分标准(60 分) 1、施工组织设计(10 分)
评分因素
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合理性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分)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合理性。(1 分)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1 分)各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1 分)安全xx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2 分)
项目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0.5 分)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0.5 分)
防止矿山资源被偷盗的方 案、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
(2 分)说明:
评分标准
全面合理、有较强针对性(优:区间值为2~1.5;良:区间值为1.5~1;一般:区间值为1~0;)
全面合理、有较强针对性(优:区间值为1~0.6;良:区间值为0.6~0.2;一般:区间值为0.2~0;)
全面合理、有较强针对性(优:区间值为1~0.6;良:区间值为0.6~0.2;一般:区间值为0.2~0;)全面合理、有较强针对性(优:区间值为1~0.6;良:区间值为0.6~0.2;一般:区间值为0.2~0;)全面合理、有较强针对性(优:区间值为2~1.5;良:区间值为1.5~1;一般:区间值为1~0;)全面合理、有较强针对性(优:区间值为0.5~0.3;良:区间值为0.3~0.1;一般:区间值为0.1~0;)全面合理、有较强针对性(优:区间值为0.5~0.3;良:区间值为0.3~0.1;一般:区间值为0.1~0;)
有较强针对性、可行性的(优:区间值为2~1.5;良:区间值为1.5~1;一般:区间值为1~0;)
1.施工组织设计部分采用暗标评审,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人员姓名,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特征或其它提示性的标记或标识。
2.技术标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每项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
3.施工组织设计限定页数不超过 80 页。对超过页数的,作扣分处理,每超
过 1 页扣 0.1 分,最多扣 0.5 分。 2、投标单位企业业绩(20 分)
1、投标单位企业业绩与要求:企业业绩(最高得 20 分):
2017 年 4 月 1 日以来(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投标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价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地质环境修复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10 分/个,最多得 20 分。
注:须同时提供①施工合同、②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③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可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查询)。
3、投标单位资信(30 分)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0 分;
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0 分;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0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0 分;二、报价标评分标准(40 分)
1、投标报价
(一)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A×35%+B×45%+C×20%)×K
A=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下浮率Δ的抽取范围为:13%、14%、15%。
B=在规定范围内的本次投标除C 值外的任意一个投标价。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本次开标最低投标价。
K为下浮系数,取值范围为:95%、95.5%、96%。规定范围内是指:
(1)评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
(2)评标价≥所有通过第⑴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0%。
(3)特殊情况处理: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只有一家时,B 值和C 值均取该评标价;没有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时,本工程流标。
(二)投标报价得分
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40 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高 1%扣 0.9 分,每低 1%扣 0.6 分,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按四舍五入取二位小数。
说明:评标细则说明:
1、有效投标文件是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错误的投标报价。
2、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文件均不影响其评标及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相关数值及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如有,先抽计算方法)的抽取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并经评标委员会所有评委签字认可确定有效投标文件后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抽取人为招标人代表,抽取范围为经所有评委签字认可确定的有效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相关数值只抽取一次,不因后续评审、质疑、投诉、复议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抽值时数值录入错误除外)
4、相关数值抽取后,在抽取现场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确定后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计算错误应作调整)。
5、所有参与评审的相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将原件扫描录入诚信库,编制投标文件时从诚信库获取相关信息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宜兴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宜兴市东氿大道 99 号 联系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0 电子邮件:/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宏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宜兴市环科园兴业路298号 联系人:殷女士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张渚东运路白云矿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二期)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宜兴市张渚镇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国有资金: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治理范围内的土石方、边坡治理及绿化等工程的施工(详见图纸及 招标工程量清单)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139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6 月 12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2 年 10 月 28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误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 10000 元/天,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达到设计技术要求,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质量违约金:见专用条款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资质条件: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 ||
财务要求:良好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业绩要求:满足招标公告要求信誉要求:良好 项目经理资格:满足招标公告要求专业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级(含以 |
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 ||
其他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投标。 (4)/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实行网上提疑和答疑。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时间:2022年5月16日16时00分 方式: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会员系统提出 |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 招标人澄清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23时59分 注:(1)招标人将在上述时限前在网上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发布。(2)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答疑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也以答疑形式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发布。(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答疑中明确。(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标时间前随时查看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内 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 ||
1.11 | 分 | 包 | □ 不允许☑ 允许 | 分包内容要求:本项目的爆破作业必须由三级及三级以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三级及三级以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1.12 | 偏 | 离 | ☑不允许□允许 | 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投标诚信承诺书、投标人联系方式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6 月 7 日上午 8 点 40 分(北京时间)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 投标人不需要确认,招标人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中发布后即视为投标人已收到。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 | 投标人不需要确认,招标人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 |
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 示区中发布后即视为投标人已收到。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投标诚信承诺书、投标人联系方式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起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①电汇等方式或②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递交方式:1、采用电汇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本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中。 账户名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宜兴支行”或“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 银行账号:网上交易系统中相应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即为该标段保证金账号注:(1)“网上交易系统”是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 (2)保证金子账号查询方式:投标人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后,在业务管理模块“业务查询”的“保证金缴纳查询”中查看该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3)每个标段会生成两个保证金子账号,分别对应为江苏银行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投标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银行及对应的保证金子账号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4)投标保证金划出账号必须与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诚信库中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账号一致,否则无法进行网上保证金的缴纳,请投标人确保企业诚信库中账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5)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6)开标时由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投标人保证金到账情况。 (7)若因系统问题,开标时电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显示保证金到账情况,以实际到账(子账号)为准。(8)网上保证金缴纳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保证金缴纳流程》。(9)江苏银行宜兴支行行号:313302392011;江苏宜兴农商行南郊支行行号:31430230062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咨询电话:00000000。2、采用电子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xxxx://00.000.00.000:0000/xxxx/)办理电子保函。 注:(1)投标人登录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申请相应标段工程项目的电子保函。(2)电子保函申请账户必须与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诚信库中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一致,否则无法进行电子保函申请,请投标人确保企业诚信库中账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3)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办理电子保函,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 账户、投标人的其他账户办理的电子保函无效。(4)开标时由宜 |
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投标人电子保函出具情况。 (5)因开标时电子保函系统出现故障,电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获取电子保函出具情况时,若投标人能提供有效电子保函购买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由相应金融机构和交易中心核实后,视为已成功缴纳投标保证金。(6)电子保函申请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7)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咨询电话:00000000(8)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申请条件和 信用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叁年,叁年,指叁年,指 2017 年至 2019 年或 2018 年至 2020 年。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上述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 表。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的年份要求 | 叁年,2019 年 6 月 6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6 日止。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允许 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投标文件编制时应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生成JSTF 后缀形式的加密文件用于网上递交。2、投标报价文件采用 Excel 格式,按要求编制好后转换成PDF、Word 等格式后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3、本工程不接受投标文件备份光盘,但中标人公告结束后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生成nJSTF 后缀形式的未加密文件和Excel 格式的投标 报价文件)。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1)本项目为网上招投标,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或)盖章的地方均采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需要双方盖章,其他地方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即可; (2)对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做要求,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处应按要求盖法人代表电子章; (3)技术标是暗标,不需要签字、盖章。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提供五份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三份, 招标代理、招管办各一份存档,必须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及投标 文件电子标书光盘(nJSTF 后缀形式的未加密文件)一份。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装订 | 1、 网上投标无装订要求,中标人另行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网上上传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
4.1.2 | 封套上写明 | / |
4.1.3 | 不予受理 | (1)网上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
4.2.1 | 递交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的递交是指使用宜兴市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网上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开评标: (1)宣布网上开标注意事项; (2)公布投标人名单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3)公布投标人综合信用分并进行排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开评标程序;(如采用信用排名入围法) (4)投标人收到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投标文件的远程解密; (5)招标人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公布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质量目标、项目负责人、工期等内容,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他内容; (7)网上开标会议结束; (8)招标人进行评标准备(即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如有) (9)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 (10)由招标人代表在网上开标系统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中的相关数值及确定评标基准价;(如有) (11)评标委员会进行后续评审,完成评标报告。注: 1、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指投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 30 分钟内)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解密的,如为投标人自身原因,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2、网上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应当为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且应当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提异)、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准备工作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国 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120 号令)。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 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 7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甲方、监督人员一起随机抽取。 |
6.3 | 本次评标采用的评标方法 |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综合评估法 □ 合理低价法 □ 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人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投标总价的 10%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词语定义 | ||
10.1.1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详见招标公告 |
10.1.2 | 不良行为记录 |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 |
10.2 最高投标限价 | ||
最高投标限价 | □ 不设最高投标限价 设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预算价为:元;最高投标限价为: □ 元,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 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公示时间:2022 年 5 月 11 日 公示地点:宜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注: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时最高投标限价即为招标合 理价,也是发包合同价,投标时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 |
10.3 施工组织设计 | ||
是否编制施工 组织设计 | ☑是□否,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采 用 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人员姓名,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特征或其它提示性的标记或标识。 其他要求: | |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是,编制及报送要求: 投标人须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生成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加密文件用于上传。 | |
10.5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本工程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 | ||
10.6 中标公示 |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 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
10.7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8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 x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10.9 同义词语 | |
(1)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本招标文件中涉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为同一概念。 (3)本招标文件中涉及“最高投标限价”和“招标控制价”为同一概念。 | |
10.10 监 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11 解释权 |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3)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中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 |
10.12 不可竞争费项目及费率 | |
详见工程量清单 | |
10.13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
(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xxx字〔2014〕2 号文列举的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人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 待调查处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 |
10.14 投标保证金退还 | |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余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退还。 | |
10.15 合同订立和备案 | |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天内应与招标人订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 订立合同 7 日内,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 |
10.16 中标项目经理变更 | |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者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的,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 6 个月 的,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 6 个月。中标项目负责人变更未备案的,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将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经理变 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网上予以公布。 | |
10.17 材料设备品牌承诺表 | |
☼否□是,表式及相关要求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
10.18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18. 1 | 1、新增《投标人联系方式》表式见附件,请投标人填写后上传至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2、删 除本工程关于投标文件备份光盘的相关条款。本工程不接受投标文件备份光盘,但中标人公告结束后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 (nJSTF 后缀形式的未加密文件)。 3、若投标人为国(央)企、高等院校,且无法提供相关人员参加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可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扫描录入诚信库,编制投标文件时从诚信库获取相关信息,如有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处理。 3、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业绩原件资料进行核查。 |
10.19 | (1)增加条款:10.20 异议与投诉 10.20.1 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0.2 款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10.20.2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10.20.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 议。 |
10.20 | 工程量清单和总说明电子版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会员系统中的招标公告及文件附件中下载。投标报价文件采用造价软件编制好后转换成 Excel 格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栏中。 |
1.总则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
度。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见第三章评标办法附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投标
4.1.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附表
6.评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xxx监督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
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招标文件未明列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 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 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暗标 | 符合技术标暗标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 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 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投标价格 |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附件 “评标细则” | |
(商务技术标为 60 分;投标 | |||
报价为 40 分)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标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3.1.2 | 废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 |
3.2.2 | 判断投标报 价是否低于 | □评标委员会对成本价评审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审办法,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
其成本 | ||
补 1 | 备选投标方 案的评审 | □不允许 □允许,详见本章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
补 2 | 计算机辅助 评标 | 详见本章附件 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
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
3、评标程序
初步评审在评标委员会收到招标人的评标准备报告后开始。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至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计算出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的偏离值,并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评标得分相同,以评标价低的排序在前,评标价相同时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按照号码值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x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 评标准备;
(2) 初步评审:
(3) 详细评审;
(4) 澄清、说明或补正;
(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
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xx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4.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5.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5.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6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
算评标价。
A3.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计算评标基准价及投标报价的偏离值
A4.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出评标基准价。
A4.1.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偏离值计算公式,计算出投标报价的偏离值和得分。 A4.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2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D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3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进行。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汇总评标结果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填写评标结果汇总表。 A5.2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评标价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4 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附件 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 则
x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 1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x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的 为 电 子 印 章 、 电 子签 名 , 下 同 ) ;
B 1 . 2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x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 或 签 字 ) 的 ;
B 1 . 3 如 投 标 函 加 x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 或 签 字 ) 的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委 托 代 理 人 没 有 合 法 、 有 效 的 委 托 书 ( 原 件 ) 的 ;
B 1 . 4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B 1 . 5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 织 结 构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
B 1 . 6 除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外 , 项 目 经 理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 B 1 . 7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未 提 供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
B 1 . 8 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 联 合 体 成 员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标的 ;
B 1 . 9 联 合 体 成 员 与 资 格 预 审 确 定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B 1 . 1 0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或 者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B 1 . 1 1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及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B 1 . 1 2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暂 估 价 、 暂 列 金 额 及 甲 供 材 料 价 格 不 一 致 的 ;
B 1 . 1 3 与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列 出 的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项 目 或 x 率 或 计 算 基 础 不 一 致 的 ;
B 1 . 1 4 与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不 相 同 的 ;
B 1 . 1 5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B 1 . 1 6 投 标 文 件 载 x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 B 1 . 1 7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
B 1 . 1 8 投 标 文 件 载 x 的 货 物 包 装 方 式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材 料 品 牌 的 选 择 等 不 符 合 招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的 ;
B 1 . 1 9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了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工 程 验 收 、 计 量 、价 款 结 算 和 支 付 办 法 的 ;
B 1 . 2 0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或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导 入 计 算 机 评 标 系统 或 投 标 文 件 未 能 解 密 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失 败 的 补 救 方 案 补 救 不成 功 的 ;
B 1 . 2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过 程 出 现 了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应 当雷 同 的 情 况 的 ;
B 1 . 2 2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投 标 的 ;
B 1 . 2 3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暗 标 的 要 求 的 ;
B 1 . 2 4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未 准 时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或 未 带 招 标 文件 规 定 的 证 书 、 证 明 原 件 的 ;
B 1 . 2 5 参 加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项 目 经 理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一 致 的 ; B 1 . 2 6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
B 1 . 2 7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投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
B 1 . 2 8 投 标 报 价 经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后 , 最 终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或 低 于 成 本 价 的 ; B 1 . 2 9 启 用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本 的 项 目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本 无 法导 入 应 急 开 评 标 系 统 的 , 视 为 放 弃 其 投 标
B 1 . 3 0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的 。 B 1 . 3 1 投 标 文 件 关 键 内 容 模 糊 、 无 法 辨 认 的 。
B 1 . 3 2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与 各 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网 站 公示 实 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B 1 . 3 3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提 交 x 单 位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署 的《 投 标 诚 信承 诺 书 》 。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D0.总 则
x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第 3.2.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D1. ……
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E0.总 则
x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当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 款中规定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和比较。
E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规定
E.1.1 必须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 款中规定投递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编制并投递了正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E1.2 只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
只有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才会被评标委员会评审。 E2.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E2.1 适用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备选投标方案的内容,找出本章(包括本章附件)中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如果没有适用的程序、方法、标准,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独立对备选投标方案进行综合定性评审。评审结论通过表决方式做出。只有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做出的结论,方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E2.2 基本的评审程序和方法
对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找出备选投标方案改变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哪些要求或条件,判断这种改变是否可能被招标人所接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备选投标方案所改变的招标要求和条件是不能被招标人所接受的,则应当宣布备选投标方案不被接受。
(2)判断备选投标方案的可行性,不可行的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被宣布为不被接受。
(3)对比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正选投标方案和备选投标方案,找出两者之间的偏差,并对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和不利程度做出评估。只有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偏差对招标人的有利程度明显大于不利程度时,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以被接受。
E3.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结果 E3.1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备选投标方案评审报告中应当包括:
(1)备选投标方案与正选投标方案的主要偏差;
(2)备选投标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分析;
(3)备选投标方案对招标人的有利性分析;
(4)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 E3.2 评审结论
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做出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被采纳的决定,但不做出中标人应当按正选投标方案或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中标人是否按备选投标方案中标的决定,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做出。
E4.补充条款
附件 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F1.计算机清标
利用评标系统中的清标软件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分析检查,并自动生成清标报告。 F2.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形式评审、资格审查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前三种评审过程是采取评委打“通过”或“不通过”的方式来体现,投标单位只要有一项不通过,则导致废标,不进入详细评审;第四种评审采取多个评委打分的方式来确定投标单位是否通过或不通过,最终计算机是根据招标文件里设置的汇总通过率来自动判断投标单位是否评审通过。
F3.详细评审 F3.1 商务标评审
(1)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系统根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报价基准值公式和扣分公式自动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
(2)报价合理性评审
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或者不xx报价评审,或者成本价评审来计算出报价以外的评分项得分。 F3.2 技术标评审
评委利用自己的 CA 证书登陆到技术标评审界面以后,对各家投标单位进行打分,然后计算机根据招标文件中汇总规则来自动得出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
F3.3 业绩、奖项评审
此评审流程和技术标评审的流程基本类似。 F3.4 评标报告
评标系统自动生成评标结果,评标专家利用 CA 证书对电子评标报告进行电子签章,形成最终的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承包人项目经理: 。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x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x合同自 生效。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通知: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
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算。
1.1.4.6 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xx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
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x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和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xx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xx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4.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人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
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1 安全xx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
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xx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xx施工费
安全xx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xx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xx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xx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xx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xx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
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
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
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
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
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
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
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
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
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
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
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
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
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P = P0⎡A + ⎛B1 × Ft1 + B2 × Ft2 + B3 × Ft3 ++ Bn × Ftn ⎞ − ⎤
⎢
⎥
⎜
⎣ ⎝ F01
F02
F03
⎟ 1
F0n ⎠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
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 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
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
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
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
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
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
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 14.4 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
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
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
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总说明及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含答疑);(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 协议; (3)双方有关工程的合同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临时水、电、燃气接入及临时设施占地范围。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行业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要求产生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严格者为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按国家、江苏省以及宜兴市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满足国家质量验收相关规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施工图纸;(8)双方洽商的有效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9)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含答疑);(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文件;(11)签证、设计变更等其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一周;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开工前提供 4 套施工图纸。承包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承包人自行复制并承担相应费用。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发包人应有权不断向承包人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所涉及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方需根据各专业图纸的增加和变更,及时做好图纸的汇总和更新。。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1)开工报审表(2)施工组织设计(3)总进度计划(4)甲供材 料、设备供应总计划(5)工程款支付计划(6)合理化建议(7)设计变更、签证申请报告(8)月度完成工程量统计表(9)次月工程进度计划(10)次月甲供材料使用计划(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通知(12)乙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检验试验报告(13)专业工程分包申请(14)暂停施工通知书(15)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16)工程款申请单(17)竣工付款申请单(18)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9)竣工资料(20)竣工结算申请单及结算资料(21)最终结清申请单(22)应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报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送开工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与材料
计划和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计划进度、统计表和应急预案为开工前 7 日内;报送当月完成工程 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承包人购材料清单进度计划,以及下月进度计划为每月 25 日;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报表根据发包人的具体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上述文件书面资料不少于一式三份,如提供的份数无法满足需求,承包 人需无偿另行提供,承包人需一并提供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件(按照要求盖章、签字)和电子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文件(文件须齐全、有效)后 15 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两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一套供发包 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一套作为编制竣工图所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或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或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或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施工现场发包人已不增加任何投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已自行充分考 虑,已计入本合同总价中。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规划红线内为场内交通,规划红线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投标前承包人已自行 勘察施工现场并已将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此部分费用考虑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提供。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 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工程量清单描述与图纸内容不一致,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 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2)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 15%时;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
(4)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 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具体价格调整的方法按本合同 12.1.1 条执行。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 内履行其职责。主持开展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及对监理工作的检查;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承包人;代表发包人履行工程量、设计变更等签证、分包单位的确认、工期的签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职责。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xx,xx:
(0)发包人指定施工(生活)用水、电接入位置,自指定位置接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材料、安装等一切 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勘察施工现场,并将相应费用计入投标报价,若承包人未提报该项费用,则为承包人的优惠让利。该费用在中标后一律不予调整)。施工中发包人不考虑因用电原因(如需自发电或电容量不够)而给承包人的任何额外补偿;施工(生活)用水、照明用电、动力用电单价均按施工同期供水、供电部门的价格计算;施工(生活)用水、用电挂表计量,承包人承担线损费摊销,并于每月月底向发包人缴纳水电费用;
(2)通讯线路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勘察施工现场,并将相 应费用计入投标报价,若承包人未提报该项费用,则为承包人的优惠让利。该费用在中标后一律不予调整)。
(3)开工前,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三 方人员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数据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
(4)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以承包人投标前实地踏勘的场地条件为准,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 承包人已充分考虑该因素,相关费用已计入本合同总价内 ,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进场施工。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提供中标人合同金额的 5%作为支付担保;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支付担保形式:银行汇票、转账支票(到户)、电汇、银行保函。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工程竣工报告、施工技术管理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质量 试验资料、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施工记录、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竣工图等,具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提供。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含原件壹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在申请竣工验收前 7 日内提供, 其余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件(按照要求盖章、签字)和电子件。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必须按发包方和监理方的要求完成开工前的申请报告以及所要求的各类报表,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 设计。开工前 7 天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发包方供应材料清单及时间要求、承包方自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进场开工后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审计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作量报表,下月施工计划,每周五提供下周施工计划及本周完成情况报表 ;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承担施工范围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安全 巡查制度,对施工场地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照明,安全设施、脚手架、支架等)负全责。对火灾易发区域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职工食堂卫生安全和饮水设施的安全可靠,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参照现行规范执行,以确保施工阶段的一切安全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保证施工范围内人员、财产的安全工作。费用在报价中已含。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
3)承包人必须保证xx市政道路通畅,并自行解决好与四邻的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降尘等问题, 降噪、降尘、渣土证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无条件做好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 直至正式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该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成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或更换;
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文件和标化现场要求执行,做到xx施工、规范施工,保持场地整洁 卫生,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负责将现场所有临时设施拆除,将建筑垃圾清运出场,做到工完场清,并承担相关费用;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a、准时参加业主和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和专题会议,如迟到或缺席,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b、遵守政府和市容、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
成的损失和罚款。
c、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对现场进行详细的测量和勘察,如因承包人未能很好地审核图纸和对现场进行详 细的测量与勘察,而造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
d、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工作,并有义务指 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如有需要修改或澄清的内容,承包人制定相关方案报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后实施。如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提前 10 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的工期、费用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e、竣工后将临时设施拆除、垃圾堆放符合招标人要求、建筑垃圾及渣土应及时清运出场,否则发生的 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回。
f、承包人同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为工程变更、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等原因,将可能对承包 人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材料品种和工程数量进行增加或删减。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任何的变更、增加和删减。除非该设计变更属结构性重大变动,同时该变更引起总工期的增加(非关键路线施工项目工期增加而未引起总工期的增加不予延长工期),否则所有设计变更均不得作为延长工期的理由。
g、不论材料以何种方式供应,承包人都必须对工程上使用的所有材料与监理共同进行检查和验收,做 好开箱检查、抽样、封样、送检等工作,并保证所有用于工程上的材料及设备符合本工程所涉及的有关规范及设计的要求。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承包人还应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货、堆放和保管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工程各分部分项一次检测不合格,承包人除承担返工费用外,还需承担后续检测费用以及因延期交付给 发包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相关费用。
h、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得以问题、争议未及时解决而停止施工,如承包人因此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 完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i、在招标文件给予的条件范围内,为完成招标工程项目内容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由承包方负责。为保证 施工安全,在施工中必须增加的措施,由承包方负责实施,所发生的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其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j、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预留洞口尺寸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 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责任。
k、承包人应积极处理扰民与民忧问题。因施工原因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l、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 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m、严格要求对堆放的施工材料进行覆盖,开挖进行带水作业,加强清尘冲洗;各项工序紧密衔接,快 速规范施工,尽量减少扬尘的影响;完工后及时清场,减少扬尘污染;针对为保证交通需要而必须在夜间施工的工地,将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同时主动与住户沟通,争得理解和谅解。
n、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移交的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出现的xx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原 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时,发包人具有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处罚的权力,并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p、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承包人若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 目的宣传报道,须事先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施工及维修期间应注意从各方面维护自己和发包人的形象,如果有被媒体曝光的,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媒体曝光一次,违约金不低于 20000 元人民币,并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对发包人有损害的媒体曝光一次,发包人具有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处罚的权力,并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q、承包人按业主要求提供余量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余量资源质量、进度)。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主持承包人有关施工、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质量检验、竣工交付、结算等方面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周不少于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 除合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除法定假 日外必须常驻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不到岗或无故缺岗,按每发现并查实一次,罚款 2000 元/人。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每月累计擅自离岗超过 7 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管理人
员(包括项目经理)。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非不可抗力原因,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否则发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 包人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合同签订 7 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 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 要离开施工现场的,需提前报告发包人、监理人,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后才可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若有擅自变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若有擅自离开的,发包人将追究 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除爆破工程之外,承包人不得擅自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中标人需在签订合同前以现金、银行本票、转帐支票、 银行汇票、电汇的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及业主批准的其他方式),如在此期限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退还节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四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或设计变更,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优化或 修正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2)主持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需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3)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4)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监督。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 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报告发包人;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得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5)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xx、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6)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费用索赔或工程延期的审查权。
(7)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查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查权。
(8)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的施工现场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那些不 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施工现场人员。
(9)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 权利与义务。
(10)其他内容详见监理合同约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 场所由发包人协调解决,相关办公、生活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一次性验收合格。
5.1.2 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验收合格后,必须由业主单位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确认。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实行xx施工管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负责。严格按安全标准组 织施工,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第三方人身安全,加强安全教育,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承担一切责任。
(2)承包人对安全生产负全责。施工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并随时接受 行政监督机构及其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机具损坏等,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导致停工的,承包人承担 1000 元/天的停工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还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 人的安全保卫工作,应满足现场施工管理的需要,达到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承包人承诺,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和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防火管理制度,对火灾易发区域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职工食堂卫生安全和饮水设施的安全可靠,按照现行规范执行确保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中杜绝一切治安或刑事案件,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承包人负责承担因措施不力、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事故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按照宜兴市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现行文件规定的标准实行xx施工管理,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负总责,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xx施工 管理。
除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外,承包人应按规范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安全管理方 面除正常进行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外,同时应高度重视工程施工时的安全工作,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必须落实,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第三方人身安全。
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承包人除了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外,承包人按 2 万元/次 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最高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
行过程中所用的全部工器具、设备、施工机械及现场设施等的安全、性能和状态完好,能够实现预定的作用, 满足合同约定和业主代表的合理要求。与工程有关的大、中型施工机械、现场变配电设备以及重要施工器具等的检修、维护须提前 7 天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6.1.6 清洁化生产要求: 项目实施过程中清洁化生产要满足各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
6.1.7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预付现场安 全xx施工措施费不少于基本费的 60%(该费用含在 10%预付款中),其余 40%于工程竣工后付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应在七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 设计及xx施工标化现场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需要确认的文件后 5 日内予以答复。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7 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7 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双方协商办理。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双方协商办理。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2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政府部门指令的停工、暂停施工作业 工期。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万分之三
/天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对承包人不能按
期竣工的,且拖延工期达到一定期限(15 日)的,除支付约定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 按发包人要求退场,并承担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当承包人不能按照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实现节点目标,而又无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竣工目标,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量进行切割,交由其他单位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给予配合。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0 年及以上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 高(低)温度(以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标准为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相关检测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 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具体价格调整的方法按本合同 12.1.1 条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另行协 商。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直接实施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 出直接实施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暂估价的价格结算详见 12.1 条款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发出的 要求进行响应。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不采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采用。 3、其他价格方式: 不采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签订备案后一周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扣除甲供材料价款、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应扣的其他相关费用后)的 10%作为工程预付款(包含 60%的安全xx施工措施费的基本
x)。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并且主要机械、人员进场且满足要求后 15 天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在支付第 1 次工程进度款时全部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申请预付款前。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银行保函,具体形式需满足发包人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 2014 年江苏省相关专业工程工程计价表、2007 年《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 计价表》、《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4 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隐蔽工程工程量的计量与现场签收必须随隐蔽工程验 收在覆盖、掩盖前进行。现场隐蔽项目的签证,在签证内容实施的 7 天内申报,否则不予计量。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书面要求的 7 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监理和发包人提出书面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不采用。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采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每月 25 日前需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每月计费一次。进 度款支付比例为:工程款按 5:3:2 比例支付:工程实施期间支付计量额的 50%,通过竣工验收且工程结算审计(核)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计(核)价款的 80%,项目经财务审计后支付至财务审计价款的 95%,剩余 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于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每次付款的同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不含合同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和变更调整的价款);
(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累计已付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采用。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不采用。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发包人单位财务规定支付。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发包人单位财务规定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双方另行协商。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采用。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13.验收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照合同约定工期。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每滞后一天赔偿 10000 元违 约。如承包人临时设施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范围发包人将收取 100 元/平方米·天的租金,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见专用合同第 21 条补充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自验收结束之日起 20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叁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双方另行协商。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结算审计价款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扣留结算审计价款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 (2)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结算审计价款的 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十五日付清(保修金 不计利息,并扣除发包人自行维修的费用)。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