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2022zfcg03181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兰州城市学院校本部田径运动场配套设施项目(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2022zfcg03181
采购人:兰州城市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九月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目
录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兰州城市学院校本部田径运动场配套设施项目(二次)
竞争性磋商公告
兰州城市学院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免费获得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10-14
14: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2zfcg03181
项目名称:兰州城市学院校本部田径运动场配套设施项目(二次)预算金额:369.99(万元)
最高限价:369.066363(万元)
采购需求:校本部田径运动场配套设施(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x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2)供应商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B 证;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C 证; ( 3 ) 供应商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查询时间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行业: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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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09-29 00:00:00 至 2022-10-10 23:59:59,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
下午 12:00 至 23:59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免费获得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10-14 14:30:00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 68 号)第二电子谈判室(线上递交)
五、开启
时间:2022-10-14 14:30:00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 68 号)第二电子谈判室(线上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①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
②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兰州城市学院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联系方式:0931-51083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名 称: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 3 号雁京xx商务大厦 24 层联系方式:189190672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电 话:18919067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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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x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前附表内容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1.2 | 采购人 | 采购人:兰州城市学院联 系 人:王老师 电 话:0931-5108375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 3 号雁京xx商务大厦 24 楼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兰州城市学院校本部田径运动场配套设施项目(二次) |
1.1.5 | 建设地点 | 兰州城市学院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或拨款 |
1.2.2 | 采购预算 | 预算金额:369.99(万元) 最高限价:369.066363(万元)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经电子现场磋商,并经过二次报价,第一次报价装订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待磋商小组确定资格性、符合性审查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各供应商进行第二轮报价固化上传。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依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供应商的磋商前报价 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1.3.1 | 采购内容 | 校本部田径运动场配套设施(具体内容以招标预算清单为准,图纸为辅) |
1.3.2 | 计划工期 | 总工期: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采购人另行通知 |
1.3.3 | 质量标准 | (1)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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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 | 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供应商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B 证;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C 证; (3)投标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查询时间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 日起至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x); |
(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5.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结束后七个日内,由成交供应商以成交价格为计费基础,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标准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缴纳。逾期未支付的,每延误一天按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 支付方式:电汇 户名: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 x:2703 3624 0900 0037 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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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踏勘现场 | 时 间:另行通知 集 合 地 点:兰州城市学院 说明:供应商踏勘现场后由采购方代表签字确认,踏勘现场登记表装订于响应文件正本(踏勘现场登记表采购方现场提供)。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2.1 | 供应商疑问及澄清 | 书面形式及电子文档送至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2.2.2 | 磋商时间 | 磋商时间:2022-10-14 14:30:00(线上磋商) |
3.2.5 | 磋商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报价采用的币种:人民币 |
3.3.1 | 磋商有效期 | 从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 日历天 |
3.4.1 | 磋商保证金 | 无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2020 年度或 2021 年度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近三年:2019 年 7 月至今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近三年:2019 年 7 月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 不允许 |
3.7.4 | 竞争性磋商文件份数 | 1、本项目采用电子评标项目,按照电子评标项目要求,参与磋商 的所有供应商在磋商会议截止后须将纸质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文件 1 份(U 盘 1 份,U 盘文件文件格式为 PDF),邮寄至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存档。 2、邮寄的纸质及电子版文件必须与在开评标系统内上传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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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负责后果自负。 | ||
3.7.5 | 装订要求 | 页码必须连续,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 得采用活页装订。 |
4.1.2 | 竞争性磋商文件封套上应写 x的内容 | / |
4.2.2 | 响应文件 提交地点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二电子谈判室(线 上磋商)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不退还 |
5.1 | 开标 | 截止时间:2022-10-14 14:30:00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楼第二电子谈判室(线上磋商) 请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登录系统,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和“固化后的磋商文件”,并按照“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来固化您的响应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响应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和开标操作,若在截止时间没有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响应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则视为放弃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之后应将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份数打印盖章装订后邮寄给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存档。 详 见 省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开 评 标 系 统 (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网上开标操作说明及操作视频,技术咨询电话:00000000000、17797661558、0931-4267890 (开标)。 注:磋商文件中要求原件装订于响应文件正本的,须以原件扫描件的形式放入已固化的投标文件中。 |
6.1.1 | 磋商小组组建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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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 ||
6.1.3 | 磋商办法 | 综合评分法(见第三章)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是 |
7.2 | 成交公告公示媒介 | 《甘肃政府采购网》 |
7.4.1 | 履约担保 |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交合同总价款的 5%作为履约保证金。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保修、维修 | 详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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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1 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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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被责令停业的;
(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9)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1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代理服务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转账支票、电汇、网上银行、现金方式支付。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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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供应商应当按照第五章“采购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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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x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磋商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人要求;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5)日以前收到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2.3.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 5 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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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的一部分。
2.3.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在规定时
间内未收到回复确认的,将视为默认接受。
2.3.3 为使供应商准备提交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推迟磋商时间。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标、技术标组成。
3.1.1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应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上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B 证;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C 证;
5、供应商须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须装订到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6、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材料(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免税证明)
(复印件加盖公章)
7、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2020 年度或 2021 年度的有效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成 立不满一年的公司不需提供);或者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者财政部门认 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三者提供其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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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原件的,原件须装订到磋商响应文件正本里面)
9、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查询时间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10、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或未按照要求提供均被视为无效投标。
3.1.2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竞争性磋商函及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5)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无需提供第(3)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第(5)项“授权代
理人身份证”。自然人投标的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签字)。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商务条款偏离表
(8)供应商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简介、经营范围、职工人数、技术人员状况、财务资信状况等(按要求填写供应商一般情况表,并附所要求附件)
(9)供应商业绩(填写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并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等
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10)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1.3 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施工组织)
① 施工方案;
②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③ 质量保证措施
④ 安全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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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xx施工现场措施
(2)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3.2.1 供应商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竞争性磋商报价包括项目范围内的人工费、机械费、措施费、规费、税金、维修维护费及相关价格风险费用等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费用。
3.2.3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xx环境、道路、装卸、保管、施工限制以及影响竞争性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供应商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供应商在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竞争性磋商函中的竞争性磋商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竞争性磋商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竞争性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1 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延长其磋商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无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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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或者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
证明原件;或者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竞争性磋商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招标范围、磋商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采购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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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规定。
4.1.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共同包装在单层封套内,并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4.1.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1 供应商应在第 2.2.2 项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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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在线磋商;
(3)宣布开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进入磋商程序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磋商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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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磋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磋商依据。
7.1.1 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
商。
7.1.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示成交结果。
7.3.1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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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
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
7.5.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磋商标准及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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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磋
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
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8.5.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及投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的相关规定。
8.5.1.2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或质疑,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8.5.1.3 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8.5.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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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8.5.1.5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8.5.1.6 质疑书递交地点: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5.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日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8.6.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质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该项目投标的被授权人)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质疑书除应说明需要质疑的内容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质疑内容的相关书面证据。质疑书应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得进行恶意质疑。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书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代理人递交质疑书时,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8.6.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根据质疑书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递交质疑书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收到质疑答复书后,应立即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
内容接受的默认。
9.1 第 8.6.1 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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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
员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申请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
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9.3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
政部门负责处理。具体程序和要求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
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质疑人自行承担:
(一)不符合 8.5.1.4 条款规定的质疑供应商条件的; (二)质疑函的发出时间不在法定质疑期内的;
(三)以非书面形式提出的;
(四)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11.1 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3%(工程)的扣除(具体比例见评标办法),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11.2 根据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3%,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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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节能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优惠政策:
11.3.1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
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扣除比例 3%);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和甘肃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
11.3.2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11.3.3 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条第 36.3.1 款、36.3.2 款、36.3.3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3.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应按规定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复印件),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11.4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 3%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详见评标办法。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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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
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2.1 供应商在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应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便能够及时获取项目变更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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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磋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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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办法
1.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
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
x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竞争性磋商程序
符合性审查、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综合评分、推荐成交供应商。
2.1.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A. 供应商资格(资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B.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C.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有效签字和盖章的;
D.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E. 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F. 响应报价实质性不完整的;
G. 磋商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价的;
H. 供应商不接受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响应价格算术错误更正的;
I. 规定不接受选择方案和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而供应商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
J. 出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文件情形的;
K. 磋商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代表不到电子磋商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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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竞争性磋商
2.2.1 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
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2.2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3.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2.3.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2.3.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3.4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终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授权代表签字。
2.3.5 如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 综合评分
2.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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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
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4.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
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2.5 详细评审:
序号 | 项目评标项 | 评分标准 | |
1 | 价格部分 | 价格(3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終磋商报价)×30× 100%,,价格评分取值至小数点后第 2 位,2 位以后四舍五入。供应商不得低于成本或市场价恶意竞标,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投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 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 |
2 | 技术部分满分 56 | 施工方 案(8 分) | 1、施工方案能够体现出施工水平,科学合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可行性强的得 8 分; 2、施工方案能较好的体现施工水平,合理可行,较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 6 分; 3、施工方案基本能够体现施工水平,基本可行,大致符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的得 4 分; 4、施工方案表述不清,不能体现施工水平,对项目实际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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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 达不清的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5分) | 1、质量保证体系完整、体系内容健全,质量控制措施合理可行、内容完善的得 5 分; 2、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健全、体系内容较明确,质量控制措施基本合理,内容相对完善的得 3 分。 3、质量保证体系内容不健全、质量控制措施可行性不高的得 1分。 不提供不得分。 | ||
施工重点难点解决方 案(5 分) | 1、对本工程重点难点、隐蔽工程的解决方案内容详尽,合理可行,重点和关键工序突出的得 5 分; 2、本工程重点难点、隐蔽工程的解决方案的内容基本完善,可行性较高,重点和关键工序较突出的得 3 分; 3、本工程重点难点、隐蔽工程的解决方案内容欠缺、可行性一般,无重点和关键工序的得 1 分。 不提供不得分。 | ||
施工进度保障方案(5 分) | 1、进度计划安排详细明确,内容详尽得当,科学合理的得 5 分; 2、进度计划划分较明确,内容基本合理可行的得 3 分; 3、进度计划安排表述不清,内容合理性一般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安全xx施工及环境保护措 施(5 分) | 1、拆除安装、防尘、除尘、防噪等措施合理可行,对拆除物的保护、处理方案可行,主要技术措施内容详尽的得 5 分; 2、拆除安装、防尘、除尘、防噪等措施基本合理,主要技术措施内容较完善的得 3 分; 3、主要措施内容不够完善,可行性一般的得 1 分。 不提供不得分。 | ||
安全保 | 1、措施内容详尽、科学合理的得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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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 措施(5分) | 2、措施内容较详尽、较合理的得 3 分; 3、措施内容考虑不够全面,内容有不完整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应急方 案(5 分) | 1、针对本项目特殊环境制定的应急方案科学、周全、细致、可行的得 5 分; 2、应急方案科学、周全、细致、较可行得 3 分; 3、应急方案针对实际考虑不周全,可行性一般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项目团队人员配备情 况(5 分) | 1、人员配备科学合理,组织结构明确的得 5 分; 2、人员配备较合理,组织结构基本明确的得 3 分; 3、人员配备不够齐全、合理,组织结构不够明确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施工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布 置(3 分) | 1、施工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布置合理规范的得 3 分; 2、施工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布置基本合理规范的得 2 分; 3、施工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布置不够合理规范的得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 ||
现场xx(10分) | 磋商小组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从项目实施方案、重点难点等方面向参与磋商的每个供应商提出相同的特定问题,由供应商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在钉钉视频前进行回答与xx。磋商小组针对供应商的回答与xx进行评价: 1、应答思路清晰,回答内容说详尽完整,针对性强的得 10 分; 2、应答思路清晰,回答内容较详尽完整、针对性较好的得 7 分; 3、应答思路较清晰,回答内容基本完整,有一定针对性的得 4分; 4、应答思路不够清晰,回答内容不够详尽完整的得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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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服 | 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交的后期服务方案进行比较打分。 | ||
商 | 务 | 1、方案内容完整详尽,服务内容针对性强的得 3 分; | |
务 | 方案(3 | 2、方案内容较完善,服务内容针对性较强的得 2 分; | |
部 | 分) | 3、方案内容一般,服务内容针对性不够强的得 1 分。 | |
分 | 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2019 年 7 月至今),每提供 1 个业 | ||
3 | 类似案 | ||
满 | 绩得 2 分,满分 8 分,供应商需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的 | ||
例(8 分) | |||
分 |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 ||
1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 | ||
分 | 体系认 | 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上认证证书,供应商每提供一个得 1 | |
证(3 分) | |||
分,满分 3 分。 |
2.6 推荐成交候选人
2.6.1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总得分相同的,按最终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总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和磋商过程中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同时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采购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
2.6.2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 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1 本评审办法解释权归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4、附件
附件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附件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附件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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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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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磋商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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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磋商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3%-5%(工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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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
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x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x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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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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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 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 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 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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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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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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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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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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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
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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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
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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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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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校本部田径运动场配套设施项目(二次)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合同编号:
甲 方:兰州城市学院乙 方:
代理机构: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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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兰州城市学院
乙方(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兰州城市学院校本部田径运动场配套设施项目(二次)
2.工程地点:兰州城市学院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如果有):
4.资金来源:自筹或拨款
5.工程内容: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 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大写:(小写:¥万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全部风险,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使用功能需求或其他因素对工程内容的微小调整,承包人无条件实施,价格不予调整。
五、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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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双方签订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交合同总价款的 5%作为履
约保证金,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0%作为预付款。
2.乙方进场后施工进度达到项目总进度的 50%及以上,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50%开具增值税发票(含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和相应的工程形象进度资料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作为进度款,首次支付给乙方 20%的预付款同时转为进度款。
3.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30%开具增值税发票(含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0%作为进度款。
4.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审计单位审核,乙方根据审计结果开具剩余款项的增值税发票(含税),甲方根据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审核报告和乙方开具的发票将剩余款项两年内全额支付给乙方。乙方交来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审计结果的 3%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剩余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无息退回乙方。为严格工程结算管理,避免施工单位虚报工程结算价款,审减额超过报审金额 10%以上所发生的审核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扣除。
5.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 24 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则甲方全额无息支付支付给乙方。
6.有跟踪审计的项目在支付项目进度款时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进度审核意见资料,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必须包括下列附件: 1、通用合同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技术标准和要求;
4、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
6、工程质量保修书;
7、服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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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标通知书;
9、其他合同文件;
招标文件(含图纸等)、响应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
关的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凡是二次报价的项目合同,工程量单价和货物单价应随着总价变化的比例同比例变化,在合同中应附二次报价单和二次报价同比例缩减明细表。
七、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手机号码:。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挂靠、不转包、不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 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九、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隐蔽工程学校要进行跟踪审计,中标方必须有足够的施工队伍,具备轮班和夜间施工能力,确保按照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十、合同生效
x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一、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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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违约: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拒绝或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未付款的 1‰每
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2、乙方违约:乙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承担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必须按合同总价的 20%支付违约金。
十二、争议解决
(一)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届时,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律师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二)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玖 份,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贰 份,代理机构执 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签订地点:十五、签订时间: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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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兰州城市学院 | 乙方(公章): |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 11 号电话: 邮编: | 地址:电话:邮编: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开户行: 账号: | 开户行: 账号: |
代理机构:地 址: 电 话: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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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GF-2017-0201)
注:本项目签订合同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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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1)本合同使用汉语标准及规范。
(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民法典》、《建筑法》、《政府采购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理》、《甘肃省招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规定。
(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内容执行。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略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遵守通用条款 3.图纸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1 套
(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遵守通用条款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及保修阶段、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阶段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及时协调参建各方关系。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有关工程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变更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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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更的审批权。
(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对本合同的实施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三通一平已完成,具备施工条件。
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已通至施工现场,满足开工需要,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已开通;
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已完成;
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7 日内完成,印发纪要;
5)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7.承包人工作
(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提供月计划、进度统计报表:当月 25 日前提供;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遵守通用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开工前 7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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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完工程成品的特殊要求及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遵守通用条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8)施工场地做到清洁卫生: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略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 7 日提供施
工组织设计,每月 25 日前提供当月完成计划情况和下月施工计划。工程师确认的时
间:为承包人提交后 7 天内。
(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9.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验收的隐蔽工程:无中间验收部位:无
11.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照明通电、给排水卫生设备试水、试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设备安装调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遵守通用条款并按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执行,确保本工程相关建筑物及行人的安全。乙方进场后应当再次对现场安全环境进行踏勘确认,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杜绝违章作业,凡因违章操作造成的所有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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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全部包括风险费用计算方式:承包人自行考虑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式: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外,其它均不调整(包括政策
性调整)
13.工程进度款:详见合同
14.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必须每月按时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交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师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 7 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详见合同协议书七、材料和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
(2)凡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均应附有品牌、产地、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经工程师、发包人确认后方用于本工程。因材料质量而发生的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八、工程变更
发包人变更设计按通用条款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8.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竣工前 14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一式三份,竣工图三份。
(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略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下:
(1)本通用条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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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通用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项违约,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合格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不能交工,拆除后重新建设安装,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若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承包方有意拖延工期(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停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前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终止该项目合同实施,并将剩余工程交付其他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因发包方未同意的变更签证等因素产生的工程延误 5 天及以上,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剩余工程交付其他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前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3)承包人不得更换投标项目组人员。因此引起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工程。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壹万元/天。违约金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20.争议
(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双方协商。
2)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
21.工程分包
x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允许分包 2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遵守通用条款 23.保险
(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3)承包人投保内容: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有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以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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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九份,发包人六份、承包人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 25.补充条款
(1)本项目经理必须专职在场,不能兼职其他工地,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2)本工程属于维修改造项目,造成成品的损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涉税项目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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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兰州城市学院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兰州城市学院校本部田径运动场配套设施项目(二次)(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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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拒绝或拖延抢修的,发包人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抢修,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兰州城市学院(公章)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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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 11 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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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施工企业服务承诺及要求
一、隐蔽工程的要求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行业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指导。
2.隐蔽工程项目在甲方代表未验收认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否则以不合格论处,返工等以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随时做好隐蔽验收资料,同时负责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其中包括产品的质量验收报告及合格证,施工员的资质证及施工组织设计。
4.工程竣工后乙方若未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或未按甲方规定的格式提交,甲方有权利不予接受。
二、其他要求
1.因甲方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则工期顺延(下雨不计顺延)。因乙方原因和无故拖延工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工期延期的违约金应在合同总金额的 0.1%到 0.5%,且不超过实际损失的 30%。
2.校内各种设施(各种线路、照明器材、多媒体设备、课桌椅、玻璃、楼梯、墙面等)不得随意拆除、污染、损坏,若发生损坏要及时恢复或按价赔偿。
3.工期要求: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开工与竣工。乙方不得擅自推迟开竣工日期,遇不可抗力因素、停水停电等影响施工进度,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相应顺延工期。
4.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家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乙方提供的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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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环保要求,所有材料进场前必须由甲方代表确认后方可施工。因乙方原因工程质
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按招标合同书的要求,产品、产地、规格,无条件更换,并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必须按甲方提出的施工要求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程,施工验收规范和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甲乙双方密切配合,共同把好质量关。
6.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责成返工、停工。返工停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变更而造成的工程款则由甲方承担变更部分的全部费用。
7.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整理好工程资料,通知甲方组织验收。
8.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应工程保修期,保修期xx质量问题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必须xx施工,保持整洁,完工后做到场地清洁不留残渣和垃圾,不影响校容校貌,室内外卫生干净,上下水畅通无损坏,工程垃圾不得倒入垃圾道内。
10.校内设施不能损坏和拆卸;工程完工后原有的设施设备保持完好并摆放整齐;地面、玻璃擦洗干净。
11.遵守校园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
12.因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3.由于乙方施工力量不足影响进度,甲方有权另择施工队伍,乙方承担赔偿责
任和经济处罚。
三、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挂靠、不转包、不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四、本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包人 (公章) :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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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拆除施工安全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兰州城市学院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切实保障本项目安全、平稳实施,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安全协议条款:
1、乙方在进场前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提供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进场施工,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同意,乙方须指定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到岗履职,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监督牌,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联系。同时,在不影响甲方安全生产运行的前提下,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条件和服务。
3、乙方施工前必须对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获得甲方工程项目后不得转包给其他施工队伍,如甲方确认工程项目有转包事实,甲方可要求停工或取消乙方施工权利,另找承包商合作,同时对乙方转包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4、开工前,施工作业区域、安全防范措施和动火作业申请须经甲乙双方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
5.施工人员进场必须统一穿着劳保服装,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乙方作业人员处理化学废液废渣必须严格落实相关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盲目施工,坚决杜绝将有害液体、废渣与普通建筑垃圾混在一起倾倒,必须按相关方案措施严格处理。
6、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封闭处理,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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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队伍的安全防护器材必须配置到位,安全措施得力,否则将不得开工作
业:施工中因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意外的人身伤害或事故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8、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水、电、气(压缩空气、天然气)等,施工单位必须填写
申请单,经甲方同意,由专业人员指定接水、电、气地点,电器线路和管路连接规范,并由施工单位安装合格计量仪表后方可使用。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9、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火作业,应根据动火级别由施工单位向甲方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确认达到动火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指派安全人员在现场监护。
10、施工车辆进场必须装有防火帽,车速不大于 5km/h,出厂必须经门岗值班人员检查,出具经甲、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出场物品放行单,方可放行。
11、 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施工队伍停工整顿。
1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尽量当日清理干净,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清理出的垃圾不能随意堆放在甲方管理的场地内,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扣除部分甚至全部风险抵押金。
12、对外发生的环境污染、意外事故等由乙方负责。
13、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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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购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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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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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注:本章提供的附件只是磋商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内容,供应商编制文件时除包含以下附件内容外,应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1 条款要求的内容及顺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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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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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磋商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供应商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竞争性磋商函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本磋商响应有效期为响应截止时间起 个日历日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 如我方中标,同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 6.(其他补充说明)。
供 应 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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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供应商名称 | |||||
竞争性磋商报价 | 大写:;小写:。 | ||||
项目负责人 | 技术职称 级别 | 技术职称证 书编号 | |||
施工工期 | 日历天 | ||||
备注 | 说明 |
供 应 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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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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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xx、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
年 月 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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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 | 偏离说明 |
注:本表应包括合同条款的偏离说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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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施工组织)
① 施工方案;
②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③ 质量保证措施
④ 安全保证措施
⑤ xx施工现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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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营业执照号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附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以上证件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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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采购人名称 | |
采购人地址 | |
采购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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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采购人名称 | |
采购人地址 | |
采购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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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供应商所涉及的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情况。请分别说明涉诉时
间、诉讼原因、所涉及金额以及最终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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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做出以下xxxx:
一、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及当地工商局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无任何重大违法记录。
若发现我方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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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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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等复
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安全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等复印件。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采购人及联系电话 |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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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小微企业不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 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 2020 ﹞ 46 号) 的规定, 本公司( 联合体) 参加( 单位名
称)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 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地所属行业); 承建( 承接) 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 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地所属行业); 承建( 承接) 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 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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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单位xx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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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仔细阅读了贵方关于项目(项目编号:)的磋商公告,在完全理解本项目招标的服务要求、商务条款及其他内容后,决定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并承诺,我公司具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我方中标,我公司将提供足够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保证本合同履行。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公司同意按我方合同违约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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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参加本次项目(招标编号:)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xxxx如下:
我公司参加本次招标项目非联合体投标。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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