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JCG-20191012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南京体育学院升级教育网带宽项目
南京国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南京体育学院(采购人)委托,就南京体育学院升级教育网带宽项目(项目名称)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一、项目编号:GJCG-20191012
二、项目名称:南京体育学院升级教育网带宽项目项目预算:24 万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报价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本次采购要求的其他文件等;
5、报价和服务的详细说明、价格组成表(格式自拟)等。五、报价要求
1、投标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报价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19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15:30 ;
报价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9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16:00;
3、报价文件接收地点:南京国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x 00 xxxxxxxx 00 x东)。六、论证:
论证小组与供应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七、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采购单位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采购文件编制:xx
编制人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 00 x东
有关对采购文件的询问,请与采购文件编制人联系;有关技术及需求问题,请与采购单位联系。
第二章 单一来源采购需求
一、项目情况
1.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CERNET 是由国家投资建设,教育部负责管理,清华大学等高等学校承担建设和管理运行的面向教育和科研的国家学术计算机互联网络,是唯一能提供大规模教学科研用 IPv4/IPv6 地址的国内互联网接入网络。
2.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 CERNET 管委会委托赛尔网络有限公司运营 CERNET 的批复》(教技函【2001】11 号), CERNET 管委会已委托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代理经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开展相关业务。
3.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是域名 xxx.xx 的管理主体。xxx.xx 的域名已成为中国各高校的网站、信息系统等具有公信力的标识。xxxxx.xxx.xx 属于其下一级子域名,属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专属的服务。
4.CERNET 内部有大量丰富的国内外各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资源,原有的接入带宽已经不能满足师生日益增加的访问需求。
5.为响应国家及个部委号召推动学校下一代互联网 IPV6 快速发展,我校需要开通 IPV6,更好的为教学和科研服务。教育网是唯一开通 IPv6 国际出口和高招绿色安全保障的运营商。
二、拟采购项目内容
1.提供教育网 IPv4 出口带宽为 100M。
2.提供教育网 IPv6 出口带宽为 100M。
3.提供 IPv4 地址 8C(2048)个。
4.提供 IPV6 地址(::/48)。
5.提供 XXX.XX 域名。
三、投标文件和报价:
单一来源报价文件应对需求清单内容逐项报价(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
四、工期工期:1 年
五、付款方式:
按年支付:甲方于每年 11 月 30 日之前向乙方支付全年的接入服务费用。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 南京体育学院
地址: 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电话:传真: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以下简称“CERNET”)接入服务(以下简称“接入服务”)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接入服务明细
在双方遵守下述合同的基础上,乙方向甲方提供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CERNET 出口带宽服务解决方案,具体接入服务明细如下:
一、服务内容
从【南京体育学院】上联至【CERNET 节点 华东北地区 】网络中心:
(1) 国内国际IPV4 带宽包月【 100M 】。
(2) IP 地址【 2048 个( 8C)】,其中,优惠IP_ _个,优惠价格为 _元/个,非优惠价格 元/个。
(3)上联端口: 1000 M。二、服务开始时间
1、CERNET 新接入用户:
乙方完成 CERNET 接入服务的开通、电路调测后,向甲方提供接入服务,接入服务费用自开通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 2、CERNET 已接入用户:
甲方已为 CERNET 接入服务用户的,乙方继续向甲方提供接入服务,接入服务费用自本服务合同有效期开始之日计算。三、 接入服务费用及支付时间
1、合同总费用: (大写人民币 元)
2、支付周期: 年付
3、付款时间:
年付:甲方于每年 11 月 30 日之前向乙方支付全年的接入服务费用。
四、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 1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第二条、 服务费用结算与变更
1、接入服务费用结算:
(1)甲方每月第 6 个工作日之后可登录“赛尔网络用户自服务系统”,查询上月网络接入服务费账单。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
“赛尔网络用户自服务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并保证每月及时更新用户账单数据信息。每月第 10 个工作日前,乙方向甲方联系人的指定邮箱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资费通知单》,如甲方指定联系人或者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变更,甲方应于每月 25 日前将《甲方联系人信息变更通知》加盖甲方公章,并通过邮寄挂号信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在下个月能够正确向甲方发送《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资费通知单》。如甲方付款需要乙方提供书面《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资费通知单》,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资费通知单》。
乙方人民币汇款账户:单 位:
开户行:账 号:
(2)对不足一个月的接入服务费用,甲方按每日“全月国内带宽费用和 IP 地址使用费×实际使用天数÷30 天”的公式进行计算。国际流量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2、接入服务费用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 CERNET 接入服务费用标准发生变更,资费按照新标准执行。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出不少于十二(12)个月的CERNET 接入服务申请,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相关材料。
(2)甲方必须指派专人与乙方配合落实接入工作,否则造成乙方工作延误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线路故障(非用户终端设备故障)应及时向乙方申告。
(4)甲方应按期及时向乙方缴纳合同规定的有关费用。
(5)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 CERNET 接入服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6)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所提供的 CERNET 接入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 CERNET接入服务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淫秽黄色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需向主管部门报告。
(7)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所提供的 CERNET 接入服务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务,一经发现,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
(8)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进行设备维护改造或者进行机房搬迁时,需对乙方接入线路进行任何变动,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进行施工。如因甲方未通知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由于甲方改变线路接入或变更电路接口类型所产生的新的接入工程、接入材料和接入设备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9)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进行设备维护或机房搬迁等所需时间超过 30 天但不超过 90 天,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临时停止网络接入服务,乙方可暂停甲方的 CERNET 网络接入服务。暂停网络接入服务期间,甲方仍需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 IP 地址和域名资源占用费。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 CERNET 接入服务,协助甲方办理接入线路租赁、设备采购和系统调试等。
(2)乙方负责对 CERNET 接入线路进行监测和必要日常维护。
(3)乙方由于线路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使用 CERNET 接入服务的,应提前 72 小时通知甲方。
(4)乙方保证完成对甲方接入 CERNET 的相关调试工作,开通网络。
(5)乙方有义务维护网络畅通,保障甲方能够正常使用 CERNET 接入服务。
(6)当发生网路中断和故障,甲方有责任先检查本端线路和设备是否存在问题,如经确认非甲方本端线路及设备故障,则
应及时与乙方客户服务人员联系。网络中断开始时间以乙方接到甲方申告后登记的时间为准。
(7)由于乙方网络或设备原因造成甲方网络通信中断,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故障申告后 48 小时恢复网络通信。乙方网络故障修复后,应及时通知甲方,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通知甲方时间为准。
(8)乙方为本项目所配置的、放置于甲方机房内的设备所有权属于乙方(设备清单见附件一)。
(9)如果甲方上联到 CERNET 节点的传输线路和网络设备是由甲方提供的,由于该传输线路发生故障或网络设备发生故障导致甲方网络通信中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愿意协助甲方查找故障源并同甲方共同制定解决方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缴纳网络接入服务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本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均须认真执行本合同中各项条款和规定。若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为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务,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两个月的接入服务费用。
4、若一方因故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一方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终止本合同,则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一个月的接入服务费用。 5、如甲方拖欠向乙方缴纳网络接入费,并且逾期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 30 个自然日,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向甲
方提供 CERNET 接入服务,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甲方承担。对甲方逾期未缴纳的接入服务费用,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按欠费总额 3‰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因甲方拖欠接入服务费用乙方暂停为甲方提供接入服务的,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乙方缴纳接入服务费用和滞纳金后,乙方在 48 小时内恢复为甲方提供接入服务。
6、在甲方向乙方进行故障申告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信故障,且未在双方约定时间内进行修复,乙方将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方式为延长服务时间,即在甲方服务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中断时间的 3 倍作为补偿服务时间。如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甲方使用要求或出现二次以上未及时修复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导致的实际直接损失。
第五条、保密条款
1、双方对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以各种有形或无形形式存贮的观点、计划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或商业性质的信息、标语口号、版权物品、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技术、技术诀窍、数据、营销企划、摘要、报告及邮件列表等。
2、本合同如有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3、本条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仍然有效。第六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合同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该方不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并应尽快向另一方提供有关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按事故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协商是否终止本合同,或部分免除本合同的义务。
3、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冰雹、雪灾、冻灾、滑坡等自然灾害。
◼ 战争、政府征收、征用、政府禁令、罢工、骚乱等。
◼ 光缆线路途经的隧道发生垮塌、断裂、破损等。
◼ 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甲乙双方除非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或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责任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本合同,如需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确认,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争议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第九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十条、其他规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甲方认可乙方服务,且在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 3 次。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乙方是本合同唯一的合法缔约者,除乙方特别书面授权外,乙方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管理人员、雇员等盖章或签字,均不代表乙方意志,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甲 方:
授权代表:xx:
签署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xx:
签署日期:
附件:
甲方入网责任书
1.甲方接入乙方网络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 147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条例》(国务院第 291 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92 号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
理办法》(工信部令第 42 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 33 号)、《互联网 IP
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 34 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 1 号)、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 38 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
部第 33 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 82 号令)、《公安部信息安全技术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保护要求》(公安安全行业标准 GA1277-2015)、《公安部信息安全技术互联网服务安全评估基本程序及要求》(公安安全行业标准 GA1278-2015)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接入互联网的线路发布、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宣传色情暴力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信息,不得利用互联网络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
(10)发送垃圾邮件和未经接收方许可的商业广告;
(11)利用互联网进行干扰网络服务、影响其他客户正常使用的活动;
(12)含有法律、行政法规严令禁止的其他内容。
如发现上述违法有害信息,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信息扩散并及时向乙方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甲方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上网日志记录 6 个月留存制度,包括系统网络运行日志、使用日志及在互联网上提供电子公告栏、留言板、聊天室、个人主页服务、FTP 服务、邮件服务的日志记录等。甲方利用乙方网站发布上述信息,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一经发现,经乙方核实后 24 小时内将无条件切断甲方网络。
3. 甲方保证使用乙方提供的CERNET 接入服务仅用于教育和科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反相关规定、用于非法用途、妨碍社会治安,不得利用乙方网络资源进行虚拟主机、VPS 等虚拟运营的服务。如发现甲方有上述行为,乙方将关停网络接入服务,且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由于甲方违反规定、非法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等不良行为导致的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4. 甲方不得将从乙方获取的接入服务、IP 地址等资源转租给其他企业,不得利用乙方所提供的 CERNET 接入服务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务,如发现甲方有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立即切断网络连接。
5.甲方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网站 ICP 许可证或非经营性网站 ICP 备案手续。甲方应自网络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网安备案手续。甲方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甲方不得违反规定在网站上擅自开办新闻、教育、医疗、视频、电子论坛等须前置审批的栏目,未办理网站备案手续的责任单位不得从事网站服务。同时,对于甲方
开办有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通信管理局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的同时,提出专项备案申请;对已备案网站需增设电子公告服务的,也必须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备案申请。否则乙方有权切断其网络接入,责任单位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6.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执行主机托管、专线服务的联系人和管理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联系方式,并确保上述人员在必要时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因人员行为不当产生的后果及因上述人员无法及时联系时导致任何责任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7.若甲方行为影响到全网稳定和正常运行,或者导致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暂停甲方的信息发布和相应的业务。在危及全网运行安全,且按照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乙方可暂停甲方服务。
8.甲方记录并留存本单位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用户注册信息及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的措施,并确保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 6 个月,该记录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必须提供,并自行承担由于其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9.甲方保证仅将乙方提供国际专线服务做内部办公专用,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 VPN)等其他通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
10. 未得许可,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 IP 私下建立 HTTP、FTP 等网络服务。甲xxx有局域网,应建立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监测手段,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作为乙方网络的使用单位,甲方同意遵守本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若违反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甲方(单位盖章):日期:
第四章附 件
附件一:单一来源采购报价表格式
单一来源采购报价表
项目名称: | 采购编号: | ||||||
分包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是否属于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 | 小计(元) |
总价(人民币,大写) | |||||||
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 (非进口产品报价,本项不填写) | XX:1 | ||||||
报价货物中有无进口产品 | 有 无 | ||||||
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 是 否 |
说明:1、在“报价货物中有无进口产品” 栏后“是”或“否”上打“√”。
供应商名称: (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日期:
附件二: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技术规格偏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采购文件条目号 | 采购要求规格 | 响应规格 | 偏离 |
说明: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供应商名称:(公章)
附件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附件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南京体育学院:
我单位 (供应商名称)xxxx: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声明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格式及证明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格式
南京体育学院:
我单位 (供应商名称)xxxx:我公司具备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单位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
主要设备有: 。( 若有 )
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 。( 若有 )
声明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其他证明材料及文件:(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