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杭 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810 号)的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达 环保”)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4,221,401 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798,116,008.86 元。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杭 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810 号)的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达 环保”)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4,221,401 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798,116,008.86 元。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将扣除承销顾问费后的余额 793,116,008.86 元汇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439 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8,116,008.86 元,扣除承销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
露及登记费用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2,923,330.18 元。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储存与使用。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已于中国工商银行
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桐庐紫光水务有限公司、青田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半山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拟存放的募集资金金额分别为 20,206.19 万元、 7,116.50 万元、3,245.70 万元、1,899.59 万元。同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授权管理层办理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披露的《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88)。
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将募投项目“低碳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的实施主体变更为浙江省环保集团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浙江省环保集团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金山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拟存放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8,620万元。同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授权管理层办理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xxx.xxx.xxx.xx)披露的《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107)。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浙
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环保集团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孙公司桐庐紫光水务有限公司、青田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开户主体 | 募投项目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 (万元) |
菲达环保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 1211024029202201833 | 41,588.65 |
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智慧水务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 支行 | 19010301040023707 | 0.00 |
浙江省环保集团生态环保研究院 有限公司 | 低碳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 行 | 19532701040016669 | 0.00 |
桐庐紫光水务有限公司 | 桐庐县分水镇污水厂一二期清洁排放提标工程、 三期扩建工程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 | 19010301040023681 | 0.00 |
青田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青田县金三角污水处理厂清洁排 放改造工程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 支行 | 19010301040023699 | 0.00 |
福州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福清市元洪投资区污水处理厂一 二期提标改造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 支行 | 19010301040023715 | 0.00 |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xxx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2022 年 10 月,公司根据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中划转 38,000 万元至公司基本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菲达环保(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环保集团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桐庐紫光水务有限公司/青田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xxx、宋富良和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