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A3302830400022086001001)
招标编号: (A3302830400022086001001)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 宁波市奉化区同源制水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3-12-28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240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4 | 安全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一)投标人: 1.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备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由具备上述①和②资质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负责派遣项目负责人。除联合体牵头人外,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1家。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4.至投标截止之日,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 | 其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具 |
的其他情形 | 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的违法行为记录,并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情形。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招标人组织 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允许分包,分包内容要求:边坡加固等非主体、非关键性部位 分包金额要求: 46.9677万元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报价、建设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xx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施工机械配备要求、施工技术方案可行性等。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详见时间安排表(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 澄清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 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 同2.2 |
3.1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组成形式: 双信封:第一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第二信封包括商务标。 组成内容: (一)资格审查文件包括: 1、资格审查文件封面; 2、资格审查申请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投标保证金收执证明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8、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9、承诺函; 10、技术响应承诺函 |
(二)商务标包括: 1、商务标封面 2、投标函 3、投标函附录 4、工程量清单(适用于综合单价法计价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封面及投标总价表等内容无需加盖编制人造价人员专用章及签字)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 |
3.2.3 |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894.9596万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104.6333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11.69%,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费为5.065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标 (总)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6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递交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 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 递交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 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银行保函的,对银行保函费用转账凭证 编入投标文件不作要求)。 ④担保保函 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
递交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 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0; 不要求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 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的; 3.其他: 投标人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其他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7.3(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 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
3.7.3(2) |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 (1)投标人应当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后缀名为“. NbTbs”的电子投标文件。 (2) “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下载使用(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投标工具,请联系24小时服务电话0000-000-000 (服务转7转1);交易系统标书上传、开标系统,联系00 00-00000000/7975;系统使用费发票、订单相关,请联系客服电话0000-00000000(夜间18:30至次日9:00咨询Q Q群523848305/371887101)。CA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一网交易→数字证书互认)。 |
3.7.3(3) | 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同3.7.3(2)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时间安排表 |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 “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不再退还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另见招标文件约定):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当投标人数量≥20家时,对投标人进行第二信封评审,按商务分从高到低选择前11家,对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进行第一信封评审,第一信封评审合格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不合格的,再对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进行第一信封评审,以此类推,直至产生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数量<20家时,对投标人进行第一信封评审。 多标段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商务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其后续标段的商务标不再评审。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其他:/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及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相关规定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4 | 履约担保及工程 |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转账/保证保险/银行保 |
款支付担保 | 函/担保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采用浮动机制,具体按照甬建发【201 4】17号、甬建发【2015】139号、甬金办【2015】51号及甬建函【2017】96号、浙建【2020】7号文件执行【中标合同金额的1%(适用于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中标合同金额的2%(适用于其他企业),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以甬建发﹝2022〕128号为准】(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文件编制相关规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30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 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10.3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形式评审内容: (1)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 3(1)款规定的; (4)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
(5)投标文件组成未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规定内容的; (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MAC地址;②或硬盘(含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Optane_0000、类似0100_0000_0000_000 0或0000_0100_0000_0000或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IP地址;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不同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网卡、储存设备等硬件设备序列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WIFI(可能造成MAC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IP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WIFI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IP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7)其他:/ 2.资格评审内容: (1)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规定的; (2)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如有)、人员资格及其他要求的; (3)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联合体投标要求的; (4)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的; (5)投标人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更新资料或其提交的更新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7)其他:/ 3.响应性评审内容: (1)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的;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未按规定填写齐全的; (3)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不能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项规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的; (6)权利义务未响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投标人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的; (8)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9)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要求详见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0)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包括投标报价存在偏差,经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也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形);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12)安全xx施工费用(包括安全xx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13)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14)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15)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费的; (16)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7)其他:/ 4.详细评审内容: (1)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2)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6)其他: 备注: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串通投标及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2.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未进行询问核对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 | ||
10.4 | xx或答辩 | 1.xxx答辩人:/ 2.xx或答辩方式:现场xx 现场答辩,答辩题目: 3.xx或答辩地点: xx或答辩地点: 4.xx或答辩相关规定: (1)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技术标,其投标人才能进入xx或答辩阶段; (2)通知方式: (3)xx或答辩形式: (4)xx或答辩人应在xx或答辩人规定的范围内进行xx或答辩人辩; (5)参加xx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6)其他规定: |
10.5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
10.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 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宁波市奉化区相关文件执行 4.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 房建工程分段节点(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 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划分(节点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实施BIM的内容:/ 7.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 |
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8.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9.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10.建筑垃圾处置内容: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1.招标代理费:招标人支付。中标人支付, | ||
10.7 | 异议的渠道及方式 |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宁波市奉化区同源制水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000x联系方式:0574-88838689 |
10.8 | 投诉的渠道及方式 |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地址:xxxxxxxxxx000x 电话:0000-00000000 |
10.9 |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的说明 | 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在线参与开标室现场直播,投标人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下载并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通用版不见面开标子系统操作手册(投标单位篇)》。 1、网上签到: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 统”,在线等待开标,并在“今日开标”项目中选择本项目并点击进入开标室进行签到,签到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 间。 2、招标人公布投标人数量:至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单位数量少于3家,招标人公布投标单位名称,宣布本次招标失败,结束开标;投标单位数量大于等于3家,进入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环节。 3、投标文件的解密: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启动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 (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60分钟内完成解密。明确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评标时间。除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招标人公布已解密的投标单位名称,宣布本次招标失败,结束开标。 4、公布信息:投标人完成解密后或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已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信息。 5、线上开标:投标人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参与开标室现场直播过程,无需另行委派代表抵达开标现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开标交流窗口提出,招标人借助开标交流群窗口当场作出答 复。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通过开标交流窗口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招标人 |
发出该要求澄清、说明的通知后30分钟内予以回复,逾期回复的,视为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6、抽取相关系数:由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方式 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采用直播形式。 7、对投标人参与远程开标的要求:开标期间,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该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温馨提示: (1)为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顺利上传,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适时提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避免因网络原因引起上传失败或上传时间超出投标截止时间等问题。 (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单位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的解密失败或其他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3)“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下载使用(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4)投标文件工具及标书上传,请联系24小时服务电话0 000-000-000(日间服务转7;夜间18:30至次日 9:00服务转3、xx0574-87187966/7975;交易证及CA锁办理,请联系xx0574-87187575;不见面系统,请咨询QQ 000000000/0000000000、电话0000-00000000/79 75。 | ||
10.10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为准);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 3.近三年(2020-07-01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10.11 | 中标后是否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 4套。 |
10.12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
10.13 | 签 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 |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
10.1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 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人。 |
10.15 | 其他 | /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 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规范;
(6)工程量清单;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
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3.5.2 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复制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具备职称资格。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4 其他见须知前附表。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
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见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 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 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表 6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2. 交 通 项 目 双 信 封 开 标 的 按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
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
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
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交易类别及阶段 | □全过程工程咨询 □总承包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 □材料 □其他 | ||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年 月 日递交的该项目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范围: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范围: ;联合体成员承担工程范围: 。 项目规模: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及证书号: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签订时,按照投标文件进行配备。 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请你方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 明 :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
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
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招标文
件的澄清/修改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各评审阶段,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1 款规定的情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规定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3 款规定的情形。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评审得分=商务分×100%
2.2.2 评分标准
商务标评分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3.1.1 当投标人数量≥20 家时,对投标人进行第二信封评审,按商务分从高到低选择前 11
家,对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进行第一信封评审,第一信封评审合格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不
合格的,再对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进行第一信封评审,以此类推,直至产生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数量<20 家时,对投标人进行第一信封评审。
3.1.2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
3.1.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4 投标人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作为商务分计算过程的投标报价。
3.3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3.3.1 对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信封进行详细评审。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4 款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2 计算商务分
(1)计算评标基准价,见商务标评审表。
(2)计算投标报价偏差扣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3)计算投标报价不平衡报价扣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4)计算商务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5)商务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 计算评审得分,见本章第 2.2.1 项分值构成。
3.3.4 评审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2 款规定的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投标人数量<20 家时,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 评审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 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 8949596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 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1096983元(含税)。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 133760元(不含税)。 |
投标报价区间 | 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报价区间,投标报价区间为8085809~8478439。 |
商务标得分 | 1.商务标得分:商务分=100-投标报价偏差扣分-不平衡报价扣分。 2.其他情形:投标报价超出投标合理报价范围但未被否决投标的,商 务标得基本分 60 分。 商务分相同且涉及到排序时,排序规则如下:商务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介于投标报价区间(含范围上下限本 |
数)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适用于设置投标 | |
报价区间的招标项目) | |
进入上述评标基准价组合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公 | |
式参与计算。招标人可选择一种或多种计算公式,如选择多种计算公式 | |
的,则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选择的计算公式中随机确定一种计算公式: | |
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 | |
价A×(1-权重B) | |
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将投标报价区间划分为十等份后扣除不可竞争 | |
费产生的11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 |
权重B的确定:从30%、32%、34%、36%、38%、40%、42%、44%、 46%、48%、50%中随机确定。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中的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权重应在商务标初步 | |
评审后随机摇号确定。球号对应如下:(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和权重 | |
B分别抽取) | |
球号1: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6988826.0,权重B为30%; | |
球号2: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028089.0,权重B为32%; | |
球号3: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067352.0,权重B为34%; | |
球号4: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106615.0,权重B为36%; | |
球号5: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145878.0,权重B为38%; | |
球号6: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185141.0,权重B为40%; | |
球号7: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224404.0,权重B为42%; | |
球号8: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263667.0,权重B为44%; | |
球号9: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302930.0,权重B为46%; | |
球号10: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342193.0,权重B为48%; | |
球号11: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为7381456.0,权重B为50%。随机抽 |
取的球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多标段项目,各标段随机抽取的数 值应分别抽取。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
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 投标评审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不扣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1分。投标报价偏差扣分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计算公式如下: 1.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0 2.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2 ×(投标评审价- 评标基准价)/ 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3.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1 ×(评标基准价-投标评审价)/ 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其中,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上限-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下限)/10。 |
不平衡报价评审 | |
计算精度的说明 | 投标报价以“%”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达到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安全要求: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已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要求完成录入,承包人的电子信用证登记信息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在奉化呈“正常”状态,人工工资担保符合地方相关政策。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
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
1.1 词语定义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浙江省、宁波市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八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 7 天,其他文件在
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 7 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八套;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仅提
供通往指定区域通道。场地内临时及出入通道的修建与养护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
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并包括到养护、道
路部门办理所有相关手续,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不及时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缮,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
程款中扣除。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于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
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
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
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
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
中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允许对下列工程量清单的错误进行调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2)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有偏差;(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
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但最终需经发包人同意。
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包人不需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款的支付担保。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应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 2 个月内按宁波市奉化区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向发包
人提交竣工资料,至少包括纸质及电子资料各 3 套,为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自行解决因采取施工措施须借用的红线外临时用地。承包人在退还使用过的临时用地前应恢复该临时用地原有的使用功能,如因承包人撤离前未按要求进行恢复或未达到使用标准,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1)承包人在实际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及有关设备的年检合格证。
(1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供电设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得因停电影响施工。水、电装表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电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
承包人自理。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的日常管理与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前述用水、用电发生的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相应材料费、材料设备折旧费等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设备材料的产权归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保管、安全等费用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涉。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进度,注意维护相关设备,不得因停水、停电影响施工。
(13)承包人应协调并处理好与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附近有关单位、附近居民的关系,做好与周边和谐共建工作。
(14)涉及周边地块开发,应妥善处理好与相应主管部门的关系,事先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妥善处理因工程交叉、衔接规划等因素所引起的干扰问题。
(15)承包人在实施本项目施工时应配合发包人发包的本工程其他内容的施工,与相邻工程承包人做好沟通、衔接、配合工作,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
A.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确保相邻工程工作界面人员、设备、已完工程及设施的安全,减少对相邻工程的质量、安全损害;
B.积极管理维护施工范围内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辅助生产设施等公用设施,确保道路通畅、设施完好,保证不影响相邻工程承包人的正常使用;
C.积极配合相邻工程界面工作;
D.采取有利措施减少本工程施工对相邻工程的施工干扰,采取防范措施减少相邻工程施工对本工程施工干扰。
E.上述义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计取。
(16)在施工过程中与公安、市政、环保、排污排水、交通、治安、绿化、卫生、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方面的关系由承包人自己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7)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和上级部门对本项目的各项检查落实工作。
(18)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现场应达到以下要求:多余材料、半成品、自有设备撤离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并清理完毕,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1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3.2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3.2.1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执业行为应遵守通用条款约定,违反约定的,按本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违反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
(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5 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每少一天从履约担保中扣除 2000 元,重要会议未参加的,按 10000 元/次进行处罚。
(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2000 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发包人或监理人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进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10000 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更换的项目经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3 天内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5 本项目对允许项目经理暂时撤离或者变更的情形 B (A、有;B、无)另行约定。如有,另行约定如下:承包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非承包人原因未开工达或者停工 60 天及以上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3 天内仍无改善的。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安全员、施工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 25 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 22 天,每少一天从履约担保中扣除 2000 元,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3.5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5000 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2000 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5 分包:
按国家规定要求分包,分包人须经业主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承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形式为 (A、履约保函;/ B、履约保险单;/C、履约保证金/D、担保保函)。
① 如提供履约保函的,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 7 格式的履约保函一份。
②如提供履约保险单的,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 8 格式的履约保险单一份。
③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4)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当合同当事人对需要商定或确定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当事人会商之日起 14 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
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发生重大死亡及其它事故,发包人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予以处罚;被政府部门处罚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6.1.1.1 承包方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承包方未履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约,承包方须支付履约担保金额的 10% 给发包方:
(1)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安全等级要求(安全等级以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和上级文件为准);
(2)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和责任按按国务院第 493 号令和行政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3)在施工期间,发现承包方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对发包方、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被认定为三次及以上的。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6.1.6.1 发包人在开工后 28 天内将 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剩余费用按工程
进度分期支付,竣工时全额结清。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用他用。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
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时间。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获得开工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的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场安排。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得晚于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 2000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履约担保金额的3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地勘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地雷、岩层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2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
(2)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
(3)日最高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
(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4mm及以上的大雪灾害。
(5)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提前竣工奖励为 0 元/天。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保管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1 变更的范围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合同变更。 1.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暂列金额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若有二个及以上相同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相同项目单价);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
(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增加或减少 15%以上的,其增加或减少超过 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综合单价,经监理人、跟踪审计
(如有)审核并报发包方确认调整。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内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经监理人、跟踪
审计(如有)审核并报发包方确认调整。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不可竞争费后的价格。经签证或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按签证及中标价计算。
(5)施工中出现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条款(1)-(4)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0.4.1.2 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其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根据第 10.4.1.1 条约定原则计算的单价提出措施项目费,经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跟踪审计(如有)审核并报发包方确认调整。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和金额计算。
(1)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项目费,经监理人、跟踪审计(如有)审核并报发包方确认调整。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不可竞争费后的价格。
10.4.1.3 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
(1)承包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期 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
(2)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10.4.1.4 计价依据:
(1)本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 (包括变更图纸、变更技术联系单、答疑纪要)等;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
17
计算规范》(GB50854-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2018 版);
《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其他省、市有关造价文件等。
(3)取费标准:
外立面改造按房屋建筑修缮工程中值取费;
道路、排水工程按市政道路、排水、河道护岸、水处理构筑物及城市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值计取;
园林绿化工程按园林绿化及景观工程中值费率计取;
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按相应专业费率中值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 “市区工程”计取,并按浙建建发[2022]37 号文件调整)、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其他的施工组织措施费不计取;
规费:按标准费率的 30%计取;
税金:按“浙建建发[2019]92 号”文件规定计入,税率为 9%;
人工信息价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3 年 11 月)人工市场信息;
主要材料价格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3 年 11 月刊)信息价(奉化优先,其次为宁波市区价),宁波市缺项的材料按同期《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苗木价格按
《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园林版)(2023 年 9 月刊)信息价,无信息价材料按市场询价及业主定牌定价取定,上述材料均为除税价。建材商情价格不作为价格依据。
(4)其他:本工程建筑渣土暂按外运 10km 考虑,计价按奉政办发(2021)8 号文件执行,处置费按 13 元/吨(不含税)计取。结算时运距按实调整,运费、处置费结算施工单位需提供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清运证、工程签证联系单(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确认)、消纳证明和税务部门认可的渣土处置发票;
如在实施过程中,有最新文件发布,则按最新文件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金额单价的确定按 10.4.1 条款规定进行认定。
(2)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共同选择供应商,承包人仍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与供应商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材料设备款由承包人支付给供应商。通过二次招标确定的材料、设备,结算价格按二次招标确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使用指令。
(1)主要建筑材料[即实际施工期(经发包人、跟踪审计(如有)和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有效工期)内,钢材(不含周转材料)、钢筋(不含周转材料)、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水泥、塘渣、砂、石、砌筑材料、砌筑砌块]价格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信息价(奉化优先,其次为宁波市区价)上发布的相应除税信息价的平均价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3 年 11 月刊,电子期刊)
(奉化优先,其次为宁波市区价)上发布的除税信息价数据之间相比,波动幅度超过± 5 %的,对超过±5%以外部分进行调差,调差部分价格只计取税金后按中标浮动率进行浮动。
(2)人工价格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相应价格的平均价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3 年 11 月刊,电子期刊)发布的价格数据之间相比,波动幅度超过±5%的,对超过±5%以外部分进行调差,调差部分价格只计取税金后按中标浮动率进行浮动。
人工、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及机械用量按现行预算定额的相应消耗量为计算依据。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条的补充约定:
(1)本条所称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国有投资项目应按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即:单价合同。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剔除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可竞争费)
的 10%。
(2)工程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后 28 天内支付。
(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工程预付款从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月开始起扣,分三期等额扣
回,如当月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足预付款的扣回比例的,则扣除后的剩余部分延续至下一次扣回,
至第三次付款时扣回全部工程预付款。
关于工程量计算原则约定: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关于计量周期及本合同计量方式和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关于付款周期、进度款支付程序和方法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支付,支付额为
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和现场业主代表共同核定的已完工程量价的 80%(不含单独
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含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总造价的 80%;
余款待竣工结算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或以保函或保险形式办理的工程质量保
证金已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在开工后 28 天内将 50%的安全文明
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剩余费用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竣工时全额结清。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及支付方式:总额为合同价款的 15%,每月支付,月支付额度为工资
性工程款总额/合同工期(月)。具体事项按甬人社发【2022】29 号文件、浙建【2020】7 号文
件、甬奉防欠薪办发【2017】8 号文件执行。
最终工程结算价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23]3 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
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
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
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的 5 倍向发
包人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关于试车程序及费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3.3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竣工结
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 3 份。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
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结算资料后,应在 28 天内及时提交相关
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发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80 天未提出异议或者未出具结算报告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逾期,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
出,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第(2)项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4)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时发生追加费,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结算追加费执行浙价服【2009】84 号标准及奉化区财政部门相关规定。
(5)关于承包人收款账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提交 3 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8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
22
条款执行。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
(1)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 ( A、质量保证金保函;/ B、质量保证金;/C 质量保证保险)。
① 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 7 日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 9《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
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 14 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② 采用质量保证金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在合同尾款中一次性扣留。
③采用质量保证保险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 7 日向发包人提供与保险公司签订质量保证的保险合同。
(2)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时间或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与第 15.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
致。
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1%;其他企业,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1.5%;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以甬建发〔2022〕128 号为准(如有最新文件,则以最新文件为准)。
(4)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本章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23
合同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 48 小时内(含 48 小时)。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除此以外,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追偿由于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
16.1.3 关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未达到承诺的施工工期的,承担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5%;延误合同工期赔偿
标准 2000 元/天;
(2)未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的,承担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5%;
(3)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履行月实际施工期到场承诺的,承担违约金限额为履约
担保金额的 10%;
(4)未履行安全施工等级承诺的,承担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10%;
(5)未履行按投标文件配备施工所需的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的,承担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
保金额的 10%;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相关标准履行工程的安全、质量、文明等的,同一事项被发包人
或监理人发现,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及以上的,每发现一次扣罚 50000 元。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及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延误工期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 56 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两倍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6.2.3 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4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约定: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火灾、洪水、罢工、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除第三者责任险外,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承包人 应当 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 不同意 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选择 3 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
21. 其他
21.1 承包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若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承包人负责。若承包人未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委托人可以
拒付相关款项,且不存在违约责任。
21.2 因工程周边环境和实际施工需要等原因引起的施工范围变化,发包方有权作出相应调整,承包人应积极配发包方工作并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4: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 8:履约保险单格式附件 9:质量保证金保函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 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 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绿化养护期 2 年(过程养护时间节点同原水厂);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在完成最终结清后应退还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3:
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在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
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4: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项目承包、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询价、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测设计合同、采购合同、代理合同等)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负责人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活动;不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为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本人或亲属旅游、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人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丌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
(三)不以任何理由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四)不为甲方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符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符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人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人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在自觉履行合同的同时,由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负责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至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壹份进行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 设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7:
履约保函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名称):
保函编号:№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承包商名称,以下称“承包商”)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合同(以下称 “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商取得竣工验收记录后 日内。
你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你方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代为承包商履行主合同剩余部分义务。
(3)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并随附本保函原件。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你方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对索赔的理由的书面确认意见及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你方则需提供证明承包方违约的有效证明。
我方收到本保函原件和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
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超出本约定期限的,无论本保函原件是否退还我方,我方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5、本保函不得转让,我方对除你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附件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A 款)保险单
保险单号:
(正本)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公司递交了投保申请及附件,并已交纳了保险费,本公司依照承保险种及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投保人的要求,同意按下列条件订立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信息
投标人名称:
投保人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信息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建设地点:
立项文件号: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编号:
计划工期: 工程预计造价:
承保责任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费 |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 |
投标保证 | ||||
履约保证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支付保证 | 支付保证 | ¥: | ¥: | 无 |
---- | ---- | ---- | ---- | |
小计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小写)RMB | |||||
保费合计 | ||||||
(大写)人民币 保险期间 | (小写)RMB | |||||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至 | 年 | 月 | 日 | 时止 |
特别约定
附件 9:
质量保证金保函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名称):
保函编号:№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于 年 月 日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 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的修复义务以保证的 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缺陷责任期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的修复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 (合同价款/结算价款)价格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
你方按主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延长后的缺陷责任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履行其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代为承包人履行其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
(3)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委托他人修复造成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其因自身原
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证明材料,并随附本保函原件。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约定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承包人的修复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本保函原件和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超出本约定期限的,无论保函原件是否退还我方,我方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5、本保函不得转让,我方对除你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 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详见附件(另册)
第六章 图纸
详见附件(另册)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部分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部分。
其他补充内容: /
二、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详见图纸及技
术资料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无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无 。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无 。
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无 。
序号 | 机械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计划进场 时间 |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配备) | |||||||
注:表格中列举的机械设备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表格中未列但施工中需要的其他机械设备由投标人自行补充填写。
序号 | 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1 名 | 按招标公告要求 | |
2 | 1 名 | 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 | ||
3 | 安全员 | ≥1名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C 证) | |
4 | 施工员 | 1 名 | 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 应岗位证书(培训合格证) | |
5 | 质量员 | 1 名 | 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 应岗位证书(培训合格证) | |
6 | …… | |||
注:1.表格中列具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高人员配置情况;
2.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以承诺的形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施工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
(招标人名称) :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 (投标人) 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及有关资料,用于你方 (招标人) 审查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
2、我方的资格审查文件包含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1.1 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3、我方接受你方的授权代表进行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资格审查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情况。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5、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如有)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 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 时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 的投标活动。 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施工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本联合体的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协议书须由联合体所有成员盖单位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此处复印:
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②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或担保保函的费用转账凭证(基本帐户银行出具银行保函的除外)。
(独立保函)
编号:
投标人:地址: 招标人:地址: 开立人:地址: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提交了投标文 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 (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 后的 30 日失效。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招标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投标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招标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招标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投标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九、本保函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开立人应按照以上格式出具投标保函(独立保函)。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施工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技术人员数量 | |||||
经营范围 | 各类注册人员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工作年限 | 从事施工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七、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
致:(招标人):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 省及宁波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就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如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我公司无串通投标行为。如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的情形,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①网卡MAC 地址;②或硬盘(含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Optane_0000、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 FFFF_FFFF_FFFF_FFFF 等
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3、我公司的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人或我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如存在不符的情形,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或取消中标资格;
4、我公司无恶意报价行为。如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行为,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5、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行贿犯罪行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如被认定存在上述情形的,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如中标之后被查实,同意取消中标资格;
6、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如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
担任除项目负责人以外职位的,中标后从其他项目中撤离职位,否则同意取消中标资格;如我公司在本项目及其他工程中同时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且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招标人解决,包括同意取消中标资格;
7、配备、派遣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满足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且配备人数和资格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拟派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类);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如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非我单位在职人员或不具备上述证书的,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如中标之后被查实,同意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