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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化三院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实际需要,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与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拟租赁使用化三院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的单身公寓、办公辅楼和位于上海市xx东路的住宅,计租面积为 5092.65 平方米,年租金为 190.37 万元,租赁期限为
2016-2018 年。化三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与化三院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016 年 2 月 1 日,本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与化三
院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议的议案》,有效表决票 7 票,其中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xxxxx长因担任化三院执行董事职务,
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5 条第(三)项所称的关联关系,xxx董事因在化三院控股股东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1 条第(二)项所称的关联关系,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公司租赁化三院相关房屋属于日常性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 201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中对该项关联租赁交易进行预计,并提交 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化三院与本公司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项所称的关联关系,作为关联股东届时将回避表决。
上述租赁行为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化三院基本情况
化三院成立于 1963 年,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地
在xxxxxxx 00 x,xx代表人为xxx先生,注册资本 2512 万元,税务登记证号码为 340111149181102,主要从事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化三院历史沿革及财务情况
化三院前身为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系原化工部直属设计单位, 1996 年更名为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东华工程公司),1999 年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以国石化企发[1999]425 号文件明确化三院为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即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2008年化三院整体改制为“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近三年来,化三院主要根据国家政策从事资产管理工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所属企业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15年度,化三院营业收入为 132.68 万元,实现投资收益为 11439.99 万元、
净利润为 7944.01 万元。截止 2015 年末,化三院资产总额为 185360.16
万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68019.69 万元,所有者权益 176169.77 万元
(化三院 2015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化三院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与化三院构成的关联关系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x公司拟租用化三院三处房产,即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单身公寓
(计租面积为 2177.86 平方米)、办公辅楼(计租面积为 2523.83 平方
x)和位于上海市xx东路的住宅(计租面积为 390.96 平方米),共计
租用化三院房屋计租面积为 5092.65 平方米,年租金为 190.37 万元。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按照租用房产所在地段的租金标准,经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房屋租
金的收取标准,即位于合肥望江东路单身公寓、办公辅楼的月租金统一为 30 元/平方米,上海市xx东路住宅月租金为 45 元/平方米。
五、支付协议主要内容 1、租用房屋及用途
x公司租用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单身公寓(计租面积为 2177.86 平
方米)、办公辅楼(计租面积为 2523.83 平方米)和位于上海市xx东
路的住宅(计租面积为 390.96 平方米),共计租用化三院房屋计租面积
为 5092.65 平方米。
租赁单身公寓、住宅用于本公司员工住宿;租赁办公辅楼用于本公司档案管理、成品制作等。
2、租赁期限及租金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位于合肥望江东路单身公寓、办公辅楼统一按每月 30 元/平方米计
算,上海xx东路住宅按每月 45 元/平方米计算。上述房屋年租金为
190.37 万元。
3、付款方式
每年上半年支付上一年度的房屋租金,计 190.37 万元。 4、其他约定
化三院为上述房屋单独安装水表、电表;本公司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据实支付水、电费。化三院应保证房屋完好及水电正常供应。本公司不得转租,拥有优先续租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生效等。
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x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相关房屋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存在与化三院产生同业竞争等情形。
七、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租用房屋的目的
1、租用单身公寓。化三院单身公寓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毗邻本公司办公区,计租面积为 2177.86 平方米,可为近 200 名单身员工提供
住宿。近年来,本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年均新进几十人。租用化三院单身公寓可解决单身员工的住宿问题,便于单身员工管理和就近上下班。
2、租用办公辅楼。化三院办公辅楼与本公司办公楼 B 楼相连,计租面积为 2523.83 平方米。本公司是“国家一级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
单位。作为具有 50 多年发展历史的工程公司,形成了大量的设计成品、竣工材料等档案文件,并以大型密集架等作为档案装具,而办公辅楼便是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化、现代化的要求而建设。同时,本公司大型图纸文件成品制作设备也安装在办公辅楼。
3、租用上海市xx东路住宅。
上海市xx东路住宅与本公司上海分公司相近,计租面积为 390.96平方米。租用该住宅可解决上海分公司员工的住宿问题。
(二)对公司的影响
x公司租用上述房屋主要用于员工住宿、档案管理等方面,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以市场化原则定价,做到公平合理,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2016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化三院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6 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未与化三院发生关联交易。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xx、xxx、xxx对与化三院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三位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单身公寓、办公辅楼、住宅等房屋,旨在满足员工住宿、档案管理工作等实际需要,上述租赁行为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联,不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等的独立性。
2、参照房屋所在地段的租金标准确定房屋租金,以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3、该租赁事项将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规。同意公司与化三院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议。
十、其他相关说明
1、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五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与化三院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议的独立意见;
4、本公司与化三院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