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1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0.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1.1 合同订立 7.重大疾病的定义 常 1.2 合同构成 7.1 重大疾病的定义 10.14 现金价值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7.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0.15 有效身份证件 1.4 投保年龄 8.特定疾病的定义 10.16 情形复杂 2.我们提供的保障 8.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0.17 专科医生 2.1 基本保险金额 8.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0.18 组织病理学检查 2.2 保险期间...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超能宝(庆典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人寿[2021]疾病保险 01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3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180 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请您注意 2 .3
❖ 本附加险合同有给付比例的约定, 请您注意 2 . 3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3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6.1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0.13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
1.1 合同订立 | 7.重大疾病的定义 | 常 | |
1.2 合同构成 | 7.1 重大疾病的定义 | 10.14 | 现金价值 |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 7.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 10.15 | 有效身份证件 |
1.4 投保年龄 | 8.特定疾病的定义 | 10.16 | 情形复杂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8.1 特定疾病的定义 | 10.17 | 专科医生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8.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 10.18 | 组织病理学检查 |
2.2 保险期间 | 9.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 | 10.19 | ICD-10 |
2.3 保险责任 | 9.1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 | 10.20 | ICD-O-3 |
2.4 责任免除 |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 10.21 | TNM 分期 |
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 10.释义 | 10.22 | 肢体 |
3.1 受益人 | 10.1 意外伤害 | 10.23 | 肌力 |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 10.2 指定医疗机构 | 10.24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 |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 | 10.3 住院治疗 | 嚼吞咽功能障碍 | |
核定 | 10.4 单次住院 | 10.25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3.4 宣告死亡处理 | 10.5 全残 | 10.26 | 永久不可逆 |
3.5 诉讼时效 | 10.6 毒品 | 10.27 |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
4.保险费的支付 | 10.7 酒后驾驶 | York Heart Association , |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 |
5.合同终止与解除 | 10.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5.1 合同终止 | 10.10 机动车 | ||
5.2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 10.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 ||
5.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病 |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0.12 遗传性疾病 |
👉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超能宝(庆典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超能宝(庆典版)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超能宝(庆典版)”。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超能宝(庆典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订立 |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
1.2 | 合同构成 |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1.4 | 投保年龄 |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以及投保时投保人的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2.2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 |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 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 |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 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 限给付一次。 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 |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且我们已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种重大疾病同时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该项责任终止。 |
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且我们已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因治疗该重大疾病必须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实际住院天数。 单次住院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累计以 90 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内, 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累计以 180 天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 1000 天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再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 疾病的,我们对再次确诊的其他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不承担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
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 |
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
投保人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 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5)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 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 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3. |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重大疾病保险 金、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 疾病额外给付 保险金、特定疾 病保险费豁免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 赖氏征,雷氏综合征)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 |
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申请 | 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在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证明;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投保人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称 赖氏征,雷氏综合征)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投保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投保人身故,须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如投保人全残,须提供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如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各项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3 |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 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义务。 |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 ||
3.4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投保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豁免条件的,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我们有权取消保险费豁免并要求补交已被豁免的保险费。 |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
5. | 合同终止与解除 | |
5.1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
5.2 |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但不符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主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也同时退还。 |
5.3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犹豫期; (2)保险事故通知; (3)宽限期; (4)保单贷款; |
(5)效力中止; (6)效力恢复;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年龄错误; (10)未还款项; (11)合同内容变更; (12)联系方式变更; (13)争议处理。 | ||
7. | 重大疾病的定义 | |
7.1 | 重大疾病的定义 |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
7.1.1 | 恶性肿瘤—— 重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 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 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
7.1.2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 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 内。 | ||
7.1.3 |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1.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
7.1.5 | 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6 | 严重慢性肾衰竭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 析。 |
7.1.7 | 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7.1.8 |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
7.1.9 |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 血管扩张症等)。 |
7.1.10 | 严重慢性肝衰竭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11 |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
7.1.12 | 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13 | 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 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
7.1.14 | 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 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 ||
7.1.15 | 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 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级(含)以下。 |
7.1.16 | 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17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18 |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1.19 |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20 | 严重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7.1.21 |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 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
7.1.22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1.23 | 语言能力丧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7.1.25 | 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26 |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
7.1.27 | 严重克罗恩病 |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
7.1.28 |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
7.1.29 |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
7.1.30 | 严重原发性心 |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
肌病 |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心超证实左室射血分数<30%,且持续至少 90 天。 | |
7.1.31 | 持续植物人状态 | 指由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皮层广泛性损害,而脑干功能相对保留所致的一种丧失生理、意识和交流功能后的临床状态,并且该状态已持续 30 天以上。患者无法从事主动或者有目的的活动,但保留了躯体生存的基本功能,如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本疾病须经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证明有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32 | 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1.33 | 坏死性筋膜炎 |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7.1.34 |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后因输血而感染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判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 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35 |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由专科医师确认的诊断为 Duchenne,Becker,或 Limb Girdle 肌营养不良症(所有其他类型的肌营养不良症均不在保障范围内),已进行了至少 90天的治疗,并提供肌肉活检和血 CPK 检测证实。 该疾病须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或者导致被保险人永久性的卧床,没有 外部帮助无法起床。 |
7.1.36 | 严重多发性硬 |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 |
化 | 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 180 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 |
7.1.37 | 严重哮喘 |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并有完整的治疗记录; (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3)慢性肺部过度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 (4)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 (5)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 |
7.1.38 | 严重心肌炎 |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心超证实左室射血分数<30%,且持续至少 90 天。 |
7.1.39 |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疾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40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 障范围内。 |
7.1.41 |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 器。 |
7.1.42 | 肝豆状核变性 (或称 Wilson病) | 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表现同时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 和精神异常; (2)角膜色素环(K-F 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同时降低,或尿铜增加; (4)食管静脉曲张; (5)腹水。 |
7.1.43 |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 病毒或者HIV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和/或 HIV 抗体阳性。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 护士 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消防队员 警察 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 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
7.1.44 |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②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 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45 | 侵蚀性葡萄胎 ( 或称恶性葡萄胎) |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
7.1.46 | 严重脊髓灰质炎 |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附加险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 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
7.1.47 | 严重 I 型糖尿病 | Ⅰ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Ⅰ型糖尿病必须诊断明确,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 C 肽 或尿 C 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且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 |
7.1.48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7.1.49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7.1.50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连续 180 天以上,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已经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已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诊断标准定义Ⅲ型或Ⅲ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 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WHO 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 | 微小病变型 |
Ⅱ型 | 系膜病变型 |
Ⅲ型 |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
Ⅳ型 | 弥漫增生型 |
Ⅴ型 | 膜型 |
Ⅵ型 | 肾小球硬化型 |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注)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注: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
Ⅰ级:关节功能完整,一般活动无障碍。
Ⅱ级:有关节不适或障碍,但尚能完成一半活动。
Ⅲ级:功能活动明显受限,但大部分生活可自理。
Ⅳ级:生活不能自理或卧床。
7.1.51 | 胰腺移植 |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52 | 埃博拉病毒感 |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埃博拉病毒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 |
染 | 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明确诊断且接受了隔离和治疗,并须满足下列全部 | |
条件: | ||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 ||
7.1.53 |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 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54 | 丝虫病所致象 |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 |
皮肿 | 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Ⅲ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 | |
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本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 | ||
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明确诊断。 | ||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 | ||
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 | ||
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1.55 | 嗜铬细胞瘤 | 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 已实际实施了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
7.1.56 | 系统性硬化病 (硬皮病) | 指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 (2)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心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肺脏:已造成肺脏纤维化,并同时出现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 ②心脏: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③肾脏:已造成肾脏损害,并出现肾功能衰竭。 局限性硬皮病、嗜酸细胞筋膜炎和 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57 | 疯牛病 | 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疯牛病必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
7.1.58 |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指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而导致严重糖尿病以及营养不良、恶液质。CT 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 6 个月以上。诊断必须由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59 | 斯蒂尔病 | 斯蒂尔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因该病引致广泛性关节破坏,已经实施了髋及膝关节置换; (2)由风湿病专科医生确定诊断。 |
7.1.60 |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 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必须立刻进行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
7.1.61 |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 指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妨碍心脏的舒张。必须经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持续至少 180 天,并实际实施了心包剥脱术或心包膜切除术。 |
7.1.62 |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 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通过检验结果证实,检查包括超声心动图、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实际实施了紧急修补手术。 |
7.1.63 | 严重大动脉炎 | 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管腔堵塞 75%以上; (3)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
7.1.64 | 严重川崎病 | 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者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
7.1.65 | 艾森门格综合征 | 指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血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Hg/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毛细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
7.1.66 | 严重冠心病 |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 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
7.1.67 | 肺源性心脏病 | 指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
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心超证实右心室肥大; (2)心功能不全的症状要求持续至少 90 天。 | ||
7.1.68 | Brugada 综 合 征 | 指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 明确诊断为 Brugada 综合征。 经专科医生判断认为医疗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
7.1.69 |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④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
7.1.70 | 骨髓纤维化 | 指一种因纤维组织取代正常骨髓从而导致贫血、白血球及血小板含量过低及脾脏肿大的疾病。病况必须恶化至永久性及严重程度导致被保险人需最少每月进行输血。此病症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提供骨髓穿刺检查诊断报告。 |
7.1.71 | 重症手足口病 | 指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且血清相关病毒 IgM抗体阳性或特异性核酸检查肠道病毒阳性,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并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受损症状:喷射性呕吐、肢体抖动、肌无力、颈项强直或意识障碍,且导致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
7.1.72 | 严重胃肠炎 | 指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被保险人已实施了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 |
7.1.73 | 亚历山大病 |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须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的条件。 |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保险条款“2.4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
7.1.74 | 肺淋巴管肌瘤病 | 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
7.1.75 | 胆道重建术 |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76 |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 X 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
7.1.77 |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
7.1.78 | 严重癫痫 | 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做出。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 内。 |
7.1.79 | 脊髓小脑变性症 |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1.80 | 开颅手术 | 被保险人因疾病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 窦入颅手术。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
7.1.81 |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指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以下全部临床特征: |
(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 ||
7.1.82 |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
7.1.83 | 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诊断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突发性起病,一般持续数小时或数天; (2)严重的出血倾向; (3)伴有休克; (4)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5)实际实施了血浆或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
7.1.84 | 出血性登革热 |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或 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
7.1.85 |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丧失。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
7.1.86 | 严重面部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者 80%以上。 |
7.1.87 | 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 也称赖氏征, 雷氏综合征) |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此症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
7.1.88 |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就成骨不全症第三型之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X 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4)由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7.1.89 | 室壁瘤切除手 术 | 指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90 |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 指败血症导致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因该疾病住院至少 96小时,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9/L;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 或>102μmol/L; (4)已经应用强心剂; (5)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9 分或 9 分以下;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 或>3.5mg/dl 或尿量<500ml/d; (7)败血症有血液检查证实。 败血症引起的 MODS 的诊断应由专科医生证实。非败血症引起的 MODS 不在 保障范围内。 |
7.1.91 |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 型) | 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肾脏或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 (2)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性(偏振光下呈苹果绿色双折光); (3)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球蛋白轻链沉积; (4)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二项异常: 🕔肾脏:出现大量蛋白尿或表现为肾病综合征,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0.5g,以白蛋白为主; ②心脏:心脏超声平均心室壁厚度>12mm,排除其他心脏疾病,或在无肾功能不全及心房颤动时 N 末端前体脑钠肽(NT-proBNP)> 332ng/L; ③肝脏:肝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下界的距离)>15cm,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 1.5 倍; ④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⑤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 非 AL 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92 | 脑型疟疾 |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并伴有高烧、谵妄、昏迷、癫痫发作、神经系统后遗症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住院治疗,且血液涂片或骨髓涂片上存在恶性疟原虫。 |
7.1.93 |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须经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明确诊断。 |
7.1.94 | 神经白塞病 |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须满足自主生活能 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 |
条件。 | ||
7.1.95 |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中度及以上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力低常程度须达到中度及以上,即 IQ≤5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 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程 度达到中度、重度或极重度,即 IQ≤50;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
7.1.96 | 破伤风 | 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黏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引起肌痉挛的一种特异性感染。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7.1.97 | 狂犬病 |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7.1.98 | 严重气性坏疽 |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
7.1.99 |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1.100 | 范可尼综合征 | 也称 Fanconi 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
7.1.101 | 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 噬血细胞综合征又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hemophagocytic lympho histiocytosis,HLH),是一组由多种病因诱发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组织病理学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本疾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并且经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 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 |
(1)分子生物学诊断出现特异性的基因突变; (2)铁蛋白>500μg/L; (3)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Hb<90g/L,新生儿 Hb<100g/L, PLTS<100×109/L,中性粒细胞<1.0×109/L; (4)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等之特征性噬血细胞增加,无恶性肿瘤的证据; (5)可溶性 CD25≥2400U/ml。 任何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保险条款“2.4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
7.1.102 | 特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 指被保险人因特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但由 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103 |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且上述症状持续 18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
7.1.104 |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 IX 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 IX 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保险条款“2.4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7.1.105 | 严重心脏衰竭心脏再同步治疗(CRT) |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 CRT 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及以上;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 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呼吸困难、肝脏肿大、发绀、下垂性水肿、肺水肿和胸腹水的临床表现。 |
7.1.106 | 席汉氏综合征 |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和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需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影像学检查证实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3)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4)实验室检查证实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促卵泡激素、促黄体生成素和催乳激素); 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
7.1.107 | 大面积植皮手 术 |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缺损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要求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30%或 3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7.1.108 | 严重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 指脊髓血管阻塞或破裂出血引起的脊髓功能障碍,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
7.1.109 | 严重特发性肺纤维化 |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进行性的、局限于肺部的以纤维化伴蜂窝状改变为特征的疾病,表现为呼吸困难、咳嗽咳痰、消瘦、乏力,终末期可出现呼吸衰竭和右心衰竭体征。本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经外科肺活检病理证实或高分辨率 CT(HRCT)证实为典型的普通型间质性肺炎(UIP),并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 |
7.1.110 | 严重的脊髓空洞症或严重的延髓空洞症 |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临床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临床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 180 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至少一条件: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 2 级或以下。 先天性脊髓空洞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111 | 肺孢子菌肺炎 |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 1 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基值的 170%; (5)动脉血氧分压(PaO2)<60mmHg,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PaCO2)>50mmHg。 |
7.1.112 | 急 性 肺 损 伤 (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率高。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 25 周岁以下,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据支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6 至 72 小时);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 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 18mmHg; (6)临床无左心房高压表现。 |
7.1.113 | 心脏粘液瘤开胸切除术 | 指为治疗心脏粘液瘤及其伴发的心脏疾病,实际实施了经开胸开心入路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114 | 皮质基底节变性 | 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力障碍及姿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须经临床医生明确诊断,被保 |
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 ||
7.1.115 |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 指由多种病因引起的血管内溶血的微血管病,临床以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和急性肾衰竭为特点。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外周血化验提示: 🕔血小板计数≤20×109/L; ②网织红细胞增多; ③血红蛋白计数≤6g/dL; ④白细胞计数≥20×109/L; (2)急性肾衰竭,实验室检查提示:血肌酐(Scr)≥442μmol/L 或 GFR肾小球滤过率≤25ml/min; (3)经肾组织病理活检确诊,表现为肾脏微血管病变、微血管栓塞; (4)实际实施了血浆置换治疗或透析治疗。 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不在保障范围内。 |
7.1.116 | 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指诊断为横贯性脊髓炎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该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
7.1.117 | 严重肺结节病 |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的 X 线分期为 IV 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 180 天动脉血氧分压 (PaO2)<50mmHg 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
7.1.118 | 重度面部毁损 | 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瘢痕畸形,须满足下列三项或以上条件: (1)双侧眉毛完全缺失; (2)双睑外翻或者完全缺失; (3)双侧耳廓完全缺失; (4)外鼻完全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颏颈粘连(中度以上):即颈部后仰及旋转受到限制,饮食、吞咽有所影响,不流涎,下唇前庭沟并不消失,能闭合。 |
7.1.119 | 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 是一种脂质代谢障碍病,由于体内缺乏过氧化物酶而致长链脂肪酸在体内沉积,造成脑白质和肾上腺皮质破坏。主要表现为情感障碍、运动功能障碍、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浆极长链脂肪酸升高; (2)颅脑磁共振具有特征性改变,LOES 分数(The X-ALD MRI Severity Scale)大于等于 14; (3)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保险条款“2.4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
7.1.120 |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 |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 以上“7.1.1 恶性肿瘤——重度”至“7.1.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所列重大疾病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20 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作出,其他重大疾病由我们增加,其定义由我们根据通行的医学标准制定。 以上重大疾病,除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 称赖氏征,雷氏综合征)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确诊外,其他疾病均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 |
8. | 特定疾病的定义 | |
8.1 | 特定疾病的定义 |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
8.1.1 | 恶性肿瘤—— 轻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我们仅对“恶性肿瘤——轻度”和“原位癌”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
8.1.2 |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3 |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
8.1.4 | 原位癌 |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D00-D09 的原位癌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2 的原位癌范畴,并且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切除治疗。 任何组织涂片或穿刺活检等细胞病理学检查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我们仅对“恶性肿瘤——轻度”和“原位癌”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5 |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我们仅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 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6 |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我们仅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 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 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7 | 坏死性筋膜炎 组织肌肉切除术 | 坏死性筋膜炎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出现广泛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实际实施了坏死组织、筋膜及肌肉的广泛切除手术。 |
8.1.8 |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我们仅对“心脏瓣膜介入手术”和“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两项中 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9 |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由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 Jones 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 (2)因风湿热所导致一个或以上最少轻度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 达 20%或以上)或狭窄的心瓣损伤(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 30%或以下)。 有关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根据心瓣功能的定量检查证实。 我们仅对“心脏瓣膜介入手术”和“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两项中 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10 | 视力严重受损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 力严重受损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仅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11 | 单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 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严重受损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仅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 |
任也同时终止。 | ||
8.1.12 | 角膜移植 |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我们仅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13 | 主动脉内手术 |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 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
8.1.14 |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我们仅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轻度颅脑手术” 和“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15 | 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 10%以上,但尚未达到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我们仅对“特定面积Ⅲ度烧伤”、“中度面部烧伤”和“面部重建手术”三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16 | 中度面部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者 30%以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 我们仅对“特定面积Ⅲ度烧伤”、“中度面部烧伤”和“面部重建手术”三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17 | 面部重建手术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 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对“特定面积Ⅲ度烧伤”、“中度面部烧伤”和“面部重建手术”三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18 | 严重头部外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
(2)在遭受外伤 180 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 为 3 级。 | ||
8.1.19 | 轻度颅脑手术 |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我们仅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轻度颅脑手术” 和“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20 | 中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尚未超过 36mmHg。 |
8.1.21 |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的条件。 |
8.1.22 | 单侧肺脏切除 | 指因疾病或意外而确实已经接受手术完全切除了左全肺或右全肺。手术必须被专科医生视为必要的。 部分切除一个肺或因捐赠肺脏而所需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23 |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 指为了治疗颈动脉狭窄性病变已经实施了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须由颈动脉造影检查证实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即狭窄程度超过原有管径的 50%以上)。本疾病须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实际实施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动脉内膜切除术; (2)血管介入手术,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
8.1.24 | 单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除内耳结构损伤等情形外,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 并且需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仅对“单耳失聪”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25 | 人工耳蜗植入术 |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我们仅对“单耳失聪”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 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26 | 起搏器或除颤 器植入 |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植入永久性心脏除颤器或心脏起搏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8.1.27 | 心包膜切除术 |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经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手术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8.1.28 | 肝叶切除 |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必须以部分肝脏切除术切除最少一整叶左肝脏或一整叶右肝脏。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因捐赠肝脏而实施的肝脏 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29 | 单个肢体缺失 |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8.1.30 |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8.1.31 |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 指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别; (2)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3)左室射血分数 LVEF<35%。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 病。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32 | 肾脏切除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 部分肾切除手术或因捐赠肾脏而所需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33 |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预防性卵巢切除、因变性手术导致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不在保障范 围内。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34 |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8.1.35 | 因肾上腺皮质 腺瘤切除肾上腺 |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8.1.36 |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须经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3)接受了骨髓移植。 |
8.1.37 | 慢性肾衰竭 |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GFR 肾小球滤过率≤25ml/min; (2)血肌酐(Scr)>5mg/dl 或>442μmol/L; (3)持续至少 180 天。 |
8.1.38 |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 Metavir 分级表中属 F4 阶段或 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到 4 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和“中度慢性肝衰竭”两项中的其 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39 | 中度慢性肝衰竭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衰竭,并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对“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和“中度慢性肝衰竭”两项中的其 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40 | 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
8.1.41 | 中度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继发于酒精,毒品或药物滥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对“中度帕金森病”和“中度瘫痪”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42 | 中度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 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级(含)以下。 我们仅对“中度帕金森病”和“中度瘫痪”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我们仅对“中度瘫痪”和“中度阿尔茨海默病”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43 |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对“中度瘫痪”和“中度阿尔茨海默病”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 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44 | 中度重症肌无力 |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本疾病须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
8.1.45 | 严重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达到 48 小时。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严重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46 |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 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 |
和活动)。 (1)关节广泛受损,并经临床证实出现最少两个下列关节位置严重变形:手部、手腕、肘部、膝部、髋部、踝部、颈椎或脚部; (2)至少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 ||
8.1.47 | 早期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必须由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 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
8.1.48 | 早期象皮病 |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本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明确诊断。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 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49 |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保险条款“2.4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8.1.50 | 中度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 指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下列🖂项情况中出现最少三项: 🕔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节;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
8.1.51 | 中度严重克罗恩病 |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同时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 180 天。 |
8.1.52 | 结核性脊髓炎 |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 |
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3 级或 3 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 ||
8.1.53 |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54 | 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已经实施了以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连续治疗 6 个月。 |
8.1.55 | 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 脊髓灰质炎是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的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 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
8.1.56 |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轻度颅脑手术” 和“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
8.1.57 | 肺功能衰竭 |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3)PaO2<60mmHg。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标准的,我们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
8.1.58 | 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 急性肾衰竭(ARF)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国际上近年来改称为急性肾损伤(AKI)。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指诊断为急性肾衰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少尿或无尿 2 天以上; (2)血肌酐(Scr)>5mg/dl 或>442μmol/L; (3)血钾>6.5mmol/L; (4)接受了透析治疗。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肾衰竭”标准的, |
我们不承担本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 ||
8.1.59 | 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 指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脊柱、髋、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 (2)脊柱后凸畸形,髋、膝关节强直; (3)X 线显示关节结构破坏征象; (4)实际实施了下列至少一项手术治疗: 🕔脊柱截骨手术; ②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③膝关节置换手术。 |
8.1.60 | 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 骨质疏松指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 2.5 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 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指依据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实际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实施了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70 周岁以下。 |
8.2 |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 以上“8.1.1 恶性肿瘤——轻度”至“8.1.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所列特定疾病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20 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作出,其他特定疾病由我们增加,其定义由我们根据通行的医学标准制定。以上特定疾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 |
9.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 | |
9.1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 |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
9.1.1 | 白血病 | 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失控制的异常增生,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产生相应临床表现。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医生 (儿科、血液科或肿瘤科)确诊,并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 C90-C95 的白血病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9.1.2 | 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定义详见 7.1.4 |
9.1.3 | 严重脑炎后遗 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 定义详见 7.1.11 |
9.1.4 | 严重Ⅲ度烧伤 | 定义详见 7.1.20 |
9.1.5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定义详见 7.1.22 |
9.1.6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定义详见 7.1.24 |
9.1.7 | 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 定义详见 7.1.32 |
9.1.8 |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定义详见 7.1.35 |
9.1.9 | 严重哮喘 | 定义详见 7.1.37 |
9.1.10 | 严重心肌炎 | 定义详见 7.1.38 |
9.1.11 | 严重脊髓灰质炎 | 定义详见 7.1.46 |
9.1.12 | 斯蒂尔病 | 定义详见 7.1.59 |
9.1.13 | 严重川崎病 | 定义详见 7.1.64 |
9.1.14 | 重症手足口病 | 定义详见 7.1.71 |
9.1.15 | 严重胃肠炎 | 定义详见 7.1.72 |
9.1.16 | 严重癫痫 | 定义详见 7.1.78 |
9.1.17 | 出血性登革热 | 定义详见 7.1.84 |
9.1.18 | 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征,雷氏综合征) | 定义详见 7.1.87 |
9.1.19 |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 定义详见 7.1.88 |
9.1.20 |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 定义详见 7.1.95 |
9.2 |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 以上“9.1.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至“9.1.6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列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20 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作出,其 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定义由我们增加,其定义由我们根据通行的医学标准 |
制定。 以上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除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征,雷氏综合征)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确诊外,其他疾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 | ||
10. | 释义 | |
10.1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10.2 | 指定医疗机构 | 指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该医院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康复医 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
10.3 | 住院治疗 |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患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入住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 (2)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病房(康复科)或接受康复治疗; (3)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 1 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 1 日内住院不满 24 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4)其他不合理的住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 护理费、床位费等情况。 |
10.4 | 单次住院 |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意外伤害的并发症而再次住院,且与前次住院间隔期间未超过 30 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
10.5 | 全残 | 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 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 |
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
10.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0.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 |
10.9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0.10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0.11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10.12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10.13 | 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
10.14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在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所载明的现金价值是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若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直接降为 0。 |
10.15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10.16 | 情形复杂 |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
10.17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10.18 | 组织病理学检查 |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 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
10.19 | ICD-10 | 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
10.20 | ICD-O-3 | 指《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
10.21 | TNM 分期 |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 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 |
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10.22 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0.23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0.24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0.25 | 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
10.26 |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10.27 |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