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电气工程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超级站基站建设竞争性磋商采购
发包人(甲方):_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承包人(乙方):_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工程合同书
发包人(甲方):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承包人(乙方):_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空气质量自动监 测超级站基站建设竞争性磋商采购_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超级站基站建设。
2.工程地点: 太原市杏花岭区 。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5.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 。计划竣工日期:_ 。
工期总日历天数:54 天(40 工作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电气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四、合同价款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玖拾捌万贰仟壹佰元(¥982100.00 元); 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乙方进场甲方支付合同总额 50 %
(¥491050.00 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剩余尾款(¥491050.00 元)。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五、权责约定 1.甲方责任:
1.1 甲方应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1.2 为乙方施工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用电及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协助乙方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
1.3 指派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协助乙方维护现场安全和xx施工;
2. 乙方责任
2.1 参加甲方组织现场交底,拟定实施组织方案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2 按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2.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有关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2.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
(住户)的关系;
2.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2.6 对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获知以及形成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2.7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2.8 乙方需按照《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超级站基 站建设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编号:1401992022BCS01340)中“技术要求”组织落实。
3. 关于工期的约定
3.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3.2 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3.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并应按照逾期天数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 0.5%的违约金;
3.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 8 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 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4.1 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做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4.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4.3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5. 质量要求
5.1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5.2 乙方所提供设备(材料)的技术规格应与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若技术规格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5.3 无论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5.4 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每件设备(材料)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5.5 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设备(材料)损坏或不合格,一律退换新品。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设备损坏或性能不合格(非使用不当原因造成),除 甲方同意修理外,应退换新品。
5.6 工程质量要求
5.6.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5.6.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符合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6.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5.7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5.7.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
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5.7.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5.8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5.9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 工程验收
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
格,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6.2 设备及材料验收
6.2.1 乙方应按约定及有关标准供货,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设备及材料的质量负责。乙方在设备材料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采购人,清点验收。
6.2.2 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与技术标准要求不符时,应按磋商文件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2.3 乙方应当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
6.3 竣工验收
6.3.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当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 3 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6.3.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3 天内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6.3.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双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合格的日期。
7. 服务
7.1 乙方应执行国家规定。
7.2 质保期自整体工程完成后甲方和乙方双方代表在最终验收 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应当提供完全免费的技术支持。
7.3 其它服务承诺详见乙方响应文件。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协助。
8.3 本项目在实施期间因战争、地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应在事件解除后 48 小时内办理工程签证手续,工期方可顺延。
8.4 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项目工作量的变化等情况影响主导工期时,须经甲方确认并办理相关签证手续,方可顺延工期。
8.5 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相应延长;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9. 违约责任
9.1 如果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完工或提供服务,每延迟一天扣除合同总金额的 0.5%的违约金,直至按合同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总金额的 5%。一旦达到该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2 乙方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工程或发生其它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 监督和管理
10.1 为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安排,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全程管理;
10.2 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目的工作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义务进行配合并解答甲方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质询。
10.3 经甲方监督检查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内容,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改正错误,由于其改正错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4 合同订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补充条款,应报送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0.5 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配合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争议的解决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争议正在诉讼程序时,除争议事项,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义务。
七、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由甲乙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后,即行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分,乙方贰份。
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磋商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 磋商文件
2. 响应文件
3. 成交通知书
4. 乙方所做的其他承诺九、 附 则
1.有关本项目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文件包括了甲乙双方到本合同签订日期为止关于本项目的全部协议。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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