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E4301000001029357)
东太湖隧道连接线(旺ft路)工程桥梁监测项目(项目名称)WSL- QLJC标段(二次公告)标段试验检测标
招 标 文 件
(合同编号 X0000000000000000)
招 标 人 :苏州交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代 理 机 构: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4年 6 月 11 日
东太湖隧道连接线(旺ft路)工程桥梁监测项目
WSL-QLJC 标段(二次公告)
1.招标条件
东太湖隧道连接线(旺ft路)工程已由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 局以xx审项批[2023]7 号文(项目代码:2301-320506-89-01- 658230)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以xxx(2023)43 号批准。项目业主为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使用单位),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苏州交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集中建设单位)。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东太湖隧道连接线(旺ft路)工程桥梁监测项目 WSL-QLJC 标段
(二次公告)进行公开招标,并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1)项目概况
本项目起点位于南官渡路北侧 100m 处,桩号 K0+000,路线由北向南,平交南官渡路,以高架形式跨越规划纬东一路、绕城高
速、在建天鹅荡路、规划希冯街、xxx、现状东太湖路后落地,平交规划子文街后,终于规划五湖路北侧,终点桩号 K2+460.341,路线全长约 2.46km。本项目采用一级公路兼城市主干路标准,主线设计速度为 60km/h,双向六车道规模,辅道双向六/四车道规模。
主线高架桥桥跨总长 1.6866km(K0+213.6~K1+900.2),结构类型主要为 A 类预应力现浇箱梁。其中主线-2 联(跨绕城高速)结构类型为双幅钢箱梁,桩号为 K0+336.100-K0+468.100,联长 132m,桥面面积 6930㎡,跨径组合 36+60+36m,梁高 2.4m,桥宽 2
×26.25m,采用顶推施工工艺。主线-15 联(跨东太湖路)结构类型为单幅钢箱梁,桩号为 k1+655.700-k1+774.200,联长 118.5m,桥面面积 3081㎡,跨径组合 57.5+61m,梁高 2.8m,桥宽 26m,采用顶推施工工艺。
(2)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共划分为 1 个标段,为 WSL-QLJC 标段(二次公告),招标内容为东太湖隧道连接线(旺ft路)工程钢箱梁顶推施工监控工作(保证顶推就位后的梁体线型满足方案需求)以及桥梁实施期间的基坑监测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箱梁和导梁应力监控、导xx部标高监控、主梁轴线标高监控、导梁和主梁轴线偏移监控、拼装平台沉降观测、顶推支架应力、变形监测、东太湖路下穿监测、高速xx监测;以及施工期基坑围护及围堰的应力、位 移、沉降等第三方监测以及提供施工监测管理、现场巡视、配合安全风险咨询管理等服务。项目估算金额约人民币 100 万元。
(3)计划服务期
约 12 个月(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按业主要求确定)。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1)资质要求: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
②投标人本单位(或其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具有以下条件之一:①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资质;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③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④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2)业绩要求:投标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完成过基坑监测或者桥梁监测业绩;
(3)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要求:
①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桥梁或桥梁隧道专业)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
(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②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桥梁或桥梁隧道专业)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
(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③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三个月(三个月为 2024 年 3 月-2024
年 5 月)或以上连续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保查询途径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核实。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 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4)信誉要求: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为“C 级”或以上级别(备案系统中信用评价与省厅门
户网站公示的不一致的,以江苏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解释为准);
b、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c、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d、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注:信用等级及评定分值均按照投标人对应的企业类型确定
(即试验检测单位按照试验检测类,勘察单位按照勘察设计类)。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 标,否则投标均无效。
3.4 与其所投标段对应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或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均不得参加本项目相应标段的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x 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 CA 数字证书。
4.2 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完成网员注册后,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苏州交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 0 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招标代理: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 0 x公共管理中心北楼 4 楼
联 系 人:xxx、xxx、xxx 电 话:0512-67629433 转 8007 分机
E-mail: xxxxxxx000.xxx
0.xx
8.1 未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建立信用档案,方法见登录区的说明或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招标监督机构(本省单位)或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外省单位)咨询。
8.2 投标人需要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或更新的内容,请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或更新。根据苏交建[2015]25 号文及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的要求的规定,投标人企业备案信息需要公示,公示日期为 3 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投标人应提前做好资料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8.3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调查,如需招标人协助,请提前通知,招标人可给予必要的协
助。
8.4 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人不需要提交纸质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本项目相应的标段中,投标文件的解密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进行,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
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 日 09 时 30 分;
投标文件解密的截止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 日 10 时 00 分。
招标人定于上述投标文件上传截止的同一时间在苏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地址:xxxxxxxxx 000 x,城市生活广场的四层,具体开标室详见大屏)公开开标。
8.5 提醒:开标时投标单位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建议投标人自 备电脑和网络按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问题造成的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8.6 特别说明:
(1)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对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标准招标文件》(2014 年版)(以下简称《试验检测标准文件》)进行的补充、完善或修
改,投标人应将《试验检测标准文件》和项目专用本结合阅读。凡
《试验检测标准文件》与项目专用本不一致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未对《试验检测标准文件》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和说明
的,以《试验检测标准文件》为准。《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标准招标文件》(2014 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2)请各投标人自行到“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 及时下载招标补遗书或澄清(若有),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投标人未留意该补遗书或澄清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上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具体事宜请与招标代理联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苏州交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 0 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 0 x公共管理中心北楼 4 楼联 系 人:xxx、xxx、xxx 电 话:0512-67629433 转 8007 分机 |
1.1.4 | 项目名称 | 详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江苏省苏州市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监测服务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详见招标公告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详见招标公告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日前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 的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日前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重大偏差不允许。 ☑允许: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书面澄清。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附件已随招标公告上传至交易平台,请投标人自行下载并仔细阅读。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新的通知或文件 发布实施,承包人应按新的通知或文件执行。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日前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时间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 | 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具体格式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2 | 投标报价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2 款补充为: 3.2.1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本项目监测服务费用是监测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对施工单位监控量测方案审查、日常监测工作技术指导与管理及监测数据分析判断,按照委托人批准的频次独立进行监测工作并向委托人提交监测分析报告和对策建议等工作应获得的所有报酬,包含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一切费用、利润和税金。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到市场风 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一切因素,并计入投标价中。在合同执行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总价一律不予调整。 3.2.2 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工程价款均以人民币表示、结算和支付。投标人在编制投标价时需充分考虑现场情况和测量频率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调整的工作量,并在编制相应报价时予以考虑。 3.2.3 除招标文件中载明可接受选择性方案外,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严禁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在投标书中声明以哪一个为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出假设中标后的优惠条件。 3.2.4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包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监测人装备险和监测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监测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监测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5 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100000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3.2.6 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监测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应含入投标报价中,委托人不单独支付。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了解现行的税法和相关的办法、规定,特别是营改增后的税金征收、缴纳相关规定。 3.2.7 本项目任何生活、办公用品、试验场地及交通、通讯工具等均由中标人自行落实并承担相关费用,投标时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该部分费用。 3.2.8 在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优化工作方案,根据工程需要调整和充实必要的人员设备,但不得因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2.9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测服务期如有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服务期限,监测人应相应延长服务期,但并不因服务期的延长原因调整合同总价。 3.2.10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 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附件(计价格[2002]1980号)”及其附件的收费标准乘以折扣系数 0.445,不满 20000 元按 20000 元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应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至指定账户。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 万元/标段(单次投标保证金,被江苏 省交通运输厅评为AA 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1 万元/标段;被列入红名单的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等级和是否在红名单均以投标截止之日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注:红名单及信用等级均按照投标人对应的企业类型确定 (即试验检测单位按照试验检测类,勘察单位按照勘察设计类)。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 开标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限 投标单位任选以下四种方式中的其中一种递交: 1、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次投标保证金; 2、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 3、保函(保险)等; 4、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 注:(1)若采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的通知(苏交建传【2023】3 号)及《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 务操作手册》(详见招标文件附件)要求将保证金从基本账户汇入《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申请的银行附属账户(苏州),保证金缴纳成功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招标代理将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中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如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未到账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保证金线上缴纳技术咨询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提醒:采用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要确保在《江苏交通 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基本信息中基本户开户行信息填写正确,尤其“分支行名称”需填写完整,以免造成缴纳和退款失败。 (2)若采用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则应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22】255 号)(详见招标文件附件)要求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 纳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 置,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投标单位可将“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 注明项目名称、标段号,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邮箱,并电话确认,原件备查),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3)若采用保函〈保险〉等方式的投标人应通过银行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形式出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 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保函〈保险〉扫描件应上传在投标文件中,保函原件(或保险扫描件)在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银行。 (4)若采用《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按规定格式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电子签章,并将承诺书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扫描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予以确 认,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 ||
3.4.4 | 投标保证金 | 在第 3.4.4 项中补充(3): (3)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3.5.1 | 证书及相关证明 | 投标人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须严格按照第七章 投标文件 格式中“证明材料附件清单”的要求统一放置在投标文件中。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不要求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3.5.4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 份要求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 |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或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签字之处,必须加盖相关人员电子签章;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单位的电子签章。其中,投标函以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若无法加盖电子签章的,则可签字、盖章后将原件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相关章节中。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副本 0 份。中标后,承包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若干份投标文件副本。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 否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 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及补遗书 |
5.2.1 | 开标程序 | 按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流程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3 名(不足三名,则按实际数量推荐)。 |
7.3.1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 |
9.5 | 监督部门 | 第 9.5 款细化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发布、九部委 2013年第23号令修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第24 号)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监督部门: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计划科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 1399 号 电话: 0512-65258816 邮政编码:21500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投标申请人应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案,如信息系统中主要信息需要更新,或主要信息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到江苏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更新信息系统中的资料或建立信用档案。 | ||
10.3 | 投标人需自行下载投标文件进行再次检测文件。 | |
10.4 | 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 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 |
10.5 |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的投标,否则投标均无效。 (2)与其所投标段对应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或与其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均不得参加本项目相应标段的投标。 | |
10.6 | 信息的系统备案: 1、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 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 号文)及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可以采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编制生成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料。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委员会将视其资料完整情况决定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2、投标书附表,投标人应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 系统自动生成(具有试验检测资质的投标人附表为表 1~表 7 及表 12~表 14;具有勘察资质的投标人附表为表 1~表 7 及表 12~13 及 表 15)。 投标书附表表 1~表 6 均应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 系统中认真填报,不得缺省,且表 7、表 12~13 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厅系统中填写“无”。否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不能通过“形式评审及响应性评审”。 投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已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成 功备案,且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否则其投标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请各投标人做好相关备案及更新手续。 3、投标人请认真核查其自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 息管理系统”中生成的该标段的投标报表,若“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显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在某业绩担任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项目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负责人)”、“一般人员(技术负责人)”等备案在一般人员里面的,均仅认为其在该业绩中担任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而非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若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应及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备案资 料。 投标人拟投入本标段人员的业绩必须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 表”中体现,投标人企业业绩必须在“表 5 已建工程表”中体现,表 4 与表 5 内 容不可相互印证,如若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在表 4 中未提供符合本标段项目负责 人业绩要求的业绩,即使在表 5 中有该项目负责人符合要求的业绩亦不予以认 可。同理,即使在表 4 中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企业业绩,但未在表 5 中体现亦不予以认可。 4、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进行编制,格式出现不一致的,将由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根据严重程度给予扣分或不予评审的决定。 5、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有关功能使用要求和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告》苏交建〔2015〕25 号及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的要求。 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从业企业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 案信息,请投标人及时提交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系统填报咨询电 话:025-85902430。 请各投标申请人务必注意! | ||
10.7 | 投标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有对投标文件进行核实和澄清的权 力,若招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必要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计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
10.8 | 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擅自放弃投标,若因故确需放弃,则须在投标截止之日 3 天前书面告知招标人,如无故不参加投标而造成投标人不足 3 家而重新招标的,若重新招标的招标范围、规模和资格要求等未发生改变,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 | |
10.9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
10.10 | 应用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围(串)标预警”等功能: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MAC 码一致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不同投标人之间若存在 IP 地址一致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情形,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向相关投标人发出澄清通知,相关投标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投标人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类材料不属于证据范畴)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和认定,评标开始后招标人将不再接受其它相关证据。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未参与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 | ||
10.11 | 投标人编制、填报电子投标文件时注意,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工期内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如有备注“日历天”处无须折算 成“日历天”。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试验检测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检测服务期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检测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试验检测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承担该专业项目的单位资质和信用等级最低单位的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和信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6)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7)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交通运输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8)为与其所投标段对应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或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1 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4 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检测工作大纲(含关键工程检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
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 4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完成。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检测工作大纲;
(7)合理化建议(如果有);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
(4)投标保证金;
(5)检测工作大纲;
(6)合理化建议;
(7)资格审查资料;
(8)承诺函;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报价法)
3.2.1 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完成所投标段的全部检测项目的投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为根据。
3.2.2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 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实际检测的工程量及投标人所报单价进行计量与支付。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检测项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少报检测项目,或对某些检测项目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其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中。试验检测人必须按委托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
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3.2.3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上传。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 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电子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 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
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如投标人中标,在本合同实施期间,除另有规定外,试验检测人提供的检测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不予调整,因此,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检测项目实施期间的各种风险。
3.2.6 投标人应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
3.2.7 工程暂定金是指暂未确定的,需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而进行的合同以外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列,并计入投标总价。该费用按需核定,由委托人控制使用。
3.2.8 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工程价款均以人民币表示、结算和支付。投标人在编制投标价时需充分考虑现场情况和检测频率调整的工作量,并在编制相关的单价时予以考虑。
3.2.9 除招标文件中载明可接受选择性方案外,每个标段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严禁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在投标书中声明以哪一个为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出假设中标后的优惠条件。
3.2.10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试验检测人装备险和试验检测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试验检测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试验检测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3.2.11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高
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2 投标报价(其它报价方法)
其它报价方法包括费率报价法、人员费用报价法、固定标价报价法等,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或制定适合项目的投标报价方法。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超过原有效期后将自动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日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中标公示期结束没有投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 毕,招标人应当在 5 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应当在 5 日内退还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在“资格审查资料表 1-表 14”后,应该根据“表
15 附件清单”的要求附企业及人员的相关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3.5.2 “企业财务状况表”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3.5.3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报的资格审查资料表 1-表 10 所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 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并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检测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若采用电子招投标,电子投标文件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要求进行编制。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根据本章第 4.1 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4.2.3 逾期上传的或未上传“电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 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系数(如有);
(5)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6)招标人对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进行退回并按本章第 5.3 款进
行补救处理,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7)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
(8)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将不进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开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内容导入 “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读取;
(4)当众公布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5)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
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打印并递交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 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不超过 3 名,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 效。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
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 3.5.7 项、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 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特别注意:本项目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以评标办法正文上方补充内容为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关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描述仅为系统模板!!!请投标人认真仔细查看,若由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理解偏差,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分值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4)仍不能确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 ||
评标办法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4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 (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根据要求所提交的澄清文件为依据,在讨论的基础上独立评分,各评分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2)各评分因素(指子项,若该评分因素含子项,按评分因素子项分别计算)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平均值确定(7人或7人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各评分因素(指子项,若该评分因素含子项,按评分因素子项分别计算)得分之和即为各投标人的第一信封综合得分(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委评分单项得分一般不得低于该因素满分值的60%,若该因素得分为满分或低于该因素满分值的60%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江苏省履约信誉为AA的除外)。 2、本章3.2.1(4)项中D值为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分别对应其他因素中各项计算得分之和; 3、根据本章“1.评标方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评 标委员会推荐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名依次为第二、 |
1
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有效投标人的数量。 4、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 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意见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 | |||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有单位章; b.投标文件填报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 0.6的相关要求;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 写; | |
(2)投标文件中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2)投标文件中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注:若采用银行保函 (保险)方式,银行保函(保险)须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注: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方式,银行保函(保险)须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 ||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按要求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按要求提供了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
2
. 1
.
1
2
. 1
. 3
(5)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5)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6)投标人未进行分包 。 | (6)投标人未进行分包。 | ||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 ||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10)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10)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11)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下列行为(但不限于)构成虚假行为: | (11)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下列行为 (但不限于)构成虚假行为: a.借用他人资质申报; b.以他人的工程业绩或奖励材料申报; c.隐瞒行政处罚不报; d.隐瞒有关关联企业、隶属企业情况不报。 | ||
(12)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 (12)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 ||
(13)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13)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方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 付办法;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码均不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码均不一致 ,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
(15)在“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开标现场直播中唱出的主要内容(项目经理、质量目标、工期等)与投标文件对应内容一致。 | (15)在“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开标现场直播中唱出的主要内容(项目经理、质量目标 、工期等)与投标文件对应内容一致。 | ||
(16)不存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 | (16)不存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 | ||
资格评审 | (1)资质要求: | (1)资质要求: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1中显示); ②投标人本单位(或其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具有以下条件之一:①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资质;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③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④工程勘察专业类 【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 |
(2)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基坑监测或者桥梁监测业绩; | (2)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 ,完成过基坑监测或者桥梁监测业绩; |
2
. 1
. 2
(3)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要求: | |||
①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 | |||
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 |||
,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 | |||
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桥梁或桥梁隧 | |||
道专业)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 | |||
》(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具有注册测绘师 | |||
资格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 |||
②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 | |||
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 |||
,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 | |||
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桥梁或桥梁隧 | |||
道专业)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 | |||
(3)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要求: | 》(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③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
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须在投标文件中 | |||
提供三个月(三个月为2024年3月- | |||
2024年5月)或以上连续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 | |||
人员缴费明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 | |||
效的社保查询途径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标委 | |||
员会核实。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 | |||
、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 | |||
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 | |||
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 | |||
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 | |||
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 |||
】; | |||
(4)信誉要求: | |||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苏 | |||
(4)信誉要求: | 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为“C级”或以 | ||
上级别(备案系统中信用评价与省厅门户网 | |||
站公示的不一致的,以江苏省交通厅建设管 |
理处解释为准); | |||
b、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 | |||
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 | |||
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c、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 | |||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 | |||
.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 | |||
d、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被列 | |||
入“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 | |||
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 |||
; | |||
注:信用等级及评定分值均按照投标人对应 | |||
的企业类型确定(即试验检测单位按照试验 | |||
检测类,勘察单位按照勘察设计类)。 | |||
(5)投标人不存在第二 |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 | (5)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 ||
.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形。 | |||
(6)投标人隶属、资产 | |||
关联关系符合第二章“ | (6)投标人隶属、资产关联关系符合第二章 | ||
投标人须知”10.5的规 | “投标人须知”10.5的规定。 | ||
定。 | |||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 |
分值构成 (总分100 .00分 ) | 检测实施方案:25.00分主要人员:30.00分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10.00分 |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0分 |
其他因素-业绩:25.00分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8.0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2.00分 |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 |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 |
(1)评标价的确定: |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证费)- | |
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
投标报价=清单小计+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证费)+0(暂列 | |
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 |
报价分计算方法 |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被否决其投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 |
最高值和最低值) | |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 |
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 |
2、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
当投标人的偏差率为0时,投标报价分值得满分2.00分;偏差率按 | |
下列规定按比例内插,最低分值为零分。投标报价分值精确至小数 |
点后两位。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投标报价所占的权重分值,F=2.00;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1;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5; | |
总得分汇总方式: | 当专家组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总得分汇总去除最高分最低分 |
次评审 |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1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 按规定填写。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2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 3 的最高投标限价。 |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4)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 4 同的投标报价。 | (4)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二
(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且 5投标人无法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 合理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 (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且投标人无法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合理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价竞标; |
(6)不存在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 6 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 | (6)不存在招标文件其他有关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条款规定的情况。 |
投标报价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以评标办法正文上方补充内容为准) | 2.00 | 0.00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监测设备 | 根据拟投入的监测设备的种类是否齐备,技术性能是否先进 ,数量是否满足监测工作要求,是否符合本项目特点等进行综合评分。 | 10 .0 0 | 0. 00 |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业绩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业绩 | 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基坑监测或者桥梁监测业绩的,得基本分17分;在此基础上: | 25. 00 | 17. 00 |
①投标人每增加一个2019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钢箱梁顶 |
推监测业绩的,得分增加2分,最多加4分; ②投标人每增加一个2019年1月1日以来完成过基坑监测业绩的,得分增加2分,最多加4分。 注:1个备案项目只计1次得分(加分)。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 |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
1 | 履约信誉 (江苏省 ) |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公路水运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规定,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及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分值情况进行评定。 a、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投标人,履约信誉分为 X 分; b、信用等级为 A 级(含暂定 A 级)的投标人,履约信誉分为 0.8X~0.95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8X+0.15X*(Z- 85)/10 ③信用等级为B级(含暂定)的企业,信用分为0.65X~0.8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65X+0.15X*(Z-75)/10 ④信用等级为C级(含暂定)的企业,信用分为0.45X~0.6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60)/15+0.45X 注:①X为履约信誉分满分值(X=8),Y 为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履约信誉分值,Z 为企业最近一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等级评定分值。无评定分值的 A 级、暂定 A 级投标人,Z 按 85 计算。无评定分值的B级企业,Z按70计算,从业单位在本省无信用评价记录且上年度无失信行为记录的,其信用等级按照暂A级确定。②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及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分值情况均按照投标人对应的企业类型确定(即试验检测单位按照试验检测类 ,勘察单位按照勘察设计类),请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在投标文 件中如实填写“十一、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 8 . 0 0 | 0 . 0 0 |
检测实施方案 | ||||
序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 | 最 |
号 | 大值 | 小值 | ||
1 | 工作的程序与方法 | 根据监测工作的程序、监测的内容、方法、监测频率、监测手段、监测资料及分析报告、最终报告的形成的可行性、针对性和可靠性等方面进行评分。 | 10 .0 0 | 0. 00 |
2 | 监测工作服务的目标及保证措施 | 根据监测工作服务的目标、保证监测精度的技术措施、监测进度计划及保证监测进度的措施、监测工作质量与服务保证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分。 | 9. 00 | 0. 00 |
3 | 本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及对策措施 | 针对本工程监测的重点和难点分析是否全面、准确、有针对性,对应的监测方法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操作性进行评分。 | 6. 00 | 0. 00 |
主要人员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得基本分 | ||||
11分;在此基础上: | ||||
1 | 项目负责人 | ①2019年1月1日以来担任过钢箱梁顶推监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得分增加2分,最多加2分; ②2019年1月1日以来担任过基坑监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 | 15 .0 0 | 11 .0 0 |
,得分增加2分,最多加2分。 | ||||
注:1个备案项目只计1次得分(加分)。 | ||||
2 | 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 | 根据拟投入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经验、业绩及工作年限等方面,以及其他主要人员的数量、技术职称、资质等方面进行评分。 | 15 .0 0 | 0. 00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 H=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按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 3 名(若不足 3 名,选取相应数量),对其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该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注:出现 2 个或 2 个以上投标人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相同时,投标截止当日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的投标人排名在前;若是否被列入红名单情况相同的,则按投标截止当日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信用分高者排名在前;若江苏省交通信用分仍相同时,则项目负责人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若仍不能确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 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价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小数点后面 2 位。 |
★★★特别注意:本项目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以此为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关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描述仅为系统模板!!!请投标人认真仔细查看,若由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理解偏差,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评标方法正文
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检测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检测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被否决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
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检测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检测人员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时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2.5 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关键检测技术方案不可行;
(3)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 委托人建造工程和委托监测人提供检测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
1.1.2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
1.1.3 服务 监测人根据监测合同所承担的工作,亦称监测服务。
1.1.4 委托人 委托监测人提供检测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 监测人 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测服务并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指投标文件已被委托人接受,并与委托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负责实施监测服务的单位。
1.1.6 一方 委托人或监测人。
双方 委托人和监测人。
1.1.7 监测合同一般应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1.1.8 书面形式 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文档等用文字表达的方式。
1.1.9 日 即日历日。
1.1.10 月 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 解释
1.2.1 监测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测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测合同进行解释。
1.2.2 为了简练文字,监测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2.3 组成监测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2.3.1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1.2.3.2 中标通知书;
1.2.3.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3.4 专用合同条款;
1.2.3.5 通用合同条款;
1.2.3.6 技术标准和要求;
1.2.3.7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2.3.8 在本专用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监测人的义务
2.1 监测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2.1.1 服务形式
监测人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难易程度、监测服务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测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测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2.1.2 服务范围
2.1.2.1 监测服务的工作范围:监测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测服务: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监测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测服务期限
内,对项目进行工程监测及合同其他事项管理等。
2.1.3 监测服务的内容
监测人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测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测服务。各阶段监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2.1.3.1 监测人应认真做好监测前期工作,监测人应编制详细的工作方案,确定监测内容、监测操作规程、评定标准、安全保障措施和监测服务期安排,经评审后才可实施。
2.1.3.2 在接到委托人要求现场监测的通知后,监测人应在 7 日内进场,并做好开展监测工作的一切准备工作。
2.1.3.3 监测人须严格按照经评审的工作方案规定的监测内容及监测服务期要求进行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监测人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或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或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
2.1.3.4 监测过程及监测工作质量应符合现行实施的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下发的相关规定;
2.1.3.5 监测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监测概况: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时间、所测桩号、所用仪器、遵照规范等。监测结果:主要指标统计合格率、质量等级等;
监测结论:监测结果的统计与分析,对存在的质量缺陷提出初步结论及补救措施建议等。
2.1.3.6 监测工作报告中应包括对本次监测实施手段、方法及监测工作质量的总结和评价,本次监测结果与以往类似工程监测结果的对比分析,对监测工程质量状况的分析及建议,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及改进措施。
2.1.3.7 监测工作结束后 7 日内,将监测工作的进展、监测成果等汇总、分析,按时向委托人提交监测工作报告。
2.1.3.8 配合业主进行现场质量管理,开展现场检查;对施工单位试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完成相应的测量工作;对工地试验室的检查指导;
2.1.3.9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业主日常检查及交竣工验收监测工作,配合业主进行季度履约考核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参加工地例会,监测资料归档等。
2.1.3.10 完成月度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包括现场巡查、监测、工地试验室检查情况等)。
2.2 监测服务的依据
2.2.1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2.2.2 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2.2.3 监测合同;
2.2.4 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2.3 监测职责
2.3.1 监测人应本着“严格监测、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测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测服务。监测人在监测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 如果监测人在监测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测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测合同。此时监测人应:
2.3.2.1 根据监测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进行监测服务;
2.3.2.2 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2.3.2.3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 监测人员
2.4.1 监测人至指派到项目所在地进行监测服务的监测人员,必须能够胜任监测合同规定的监测服务工作,监测人配备的重要监测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2 为了进行监测服务,监测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监测项目负责人代表监测人全面履行监测合同;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 7 日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
人的同意。
2.4.3 监测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指派到项目所在地的重要岗位监测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测人更换不能按照监测合同的规定进行监测服务的监测工作人员。
2.4.4 样品抽样、监测、监测报告需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实施并签字备案。
2.4.5 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测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监测工程师的调换率不得高于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比例。
2.5 保密
在监测合同有效期间或监测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测人不得泄露委托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测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委托人的义务
3.1 监测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按照监测合同的规定向监测人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3.1.1 文件和资料
委托人在监测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向监测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3.1.1.1 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3.1.1.2 其它。
3.2 决定
委托人应在监测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就监测人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3.3 代表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测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 7 日通知监测人。
3.4 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测服务的监测人及委托人授予监测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5 支付费用
委托人须按合同约定向监测人支付监测服务费用。
4.责任和保障
4.1 监测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1.1 监测人的违约
4.1.1.1 监测人违反监测合同的规定,将监测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4.1.1.2 监测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测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4.1.1.3 监测人不履行监测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1.1.4 违反专用合同条款可能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定。
则监测人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在向监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测人课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可在 21 天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 4.1.1.1 或 4.1.1.3 情况下,委托人可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4.1.2 监测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监测人违反监测合同的规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款中规定。监测人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测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测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4.4 款的规定办理。
4.1.3 监测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服务项目或内容不承担监测责任。
4.2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测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测人的经济损失,应向监测人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3 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测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 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测人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4.4 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款第 4.1 款和第 4.2 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款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4.5 保障
4.5.1 在监测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测人免受因履行本监测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5.2 监测人在签订监测合同协议书时应按照委托人认可的形式向委托人递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测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测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4.5.3 在监测人将工程监测完整报告提交给委托人并通过认可后 28 日内,委托人向监测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4.6 保险
监测人应在监测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指派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测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5.监测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1 监测合同协议书的生效
监测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为准。
5.2 监测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测人必须按照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测服务。如果非监测人的原因,致使监测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 监测合同的终止
监测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测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测合同的约束。
5.4 监测合同的变更
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测合同进行变更。
5.4.2 委托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 2.1 款和监测合同规定的监测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 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测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测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测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 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测人履行监测服务,监测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委托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测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测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应作为监测人附加服务,监测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5 监测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5.5.1 出现根据本监测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测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测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测服务时,监测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且:
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测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测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应作为监测人附加的服务;
5.5.1.2 全部监测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测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 28 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测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测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测人附加的服务。委托人应及时向监测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测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相关规定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 7 条 “其它”中第 7.7 款“不可抗力”。
5.5.2 委托人要求监测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测服务或解除本监测合同时,必须在 56 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测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测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测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测人附加的服务,委托人应及时向监测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5.5.3 监测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测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测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测人予以解释。若监测人在 28 日内未能根据本监测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测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测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5.5.4 委托人拖延支付监测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款规定支付期限后 28 日,或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5.5.1.1 条或第 5.5.2 项的规定,暂停监测服务已超过 6 个月,监测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 28 日内未能根据本监测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测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单方面解除本监测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测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测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测人附加的服
务,委托人应及时向监测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5.5.5 监测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测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 转让和分包
5.6.1 监测人不得将其承包的任何工程监测业务转让给第三人。
5.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监测人不得将监测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测人因监测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监测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测服务费用内容
监测人按照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实际完成监测数量报委托人审核批准后,由委托人负责承担并支付监测人的相关费用,结算的监测费用以最终实际发生的监测数量为准。监测服务过程中,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范围内的任一工程监测细目的数量增加或减少,或者取消、增加某细目,委托人有权在相关规范标准规定范围内提出任何监测要求,而无需征得监测人的同意。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监测细
目单价不予调整,以实际监测的工程数量予以支付。新增监测项目(无适用于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委托人核定单价;新增监测项目(原监测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参照投标人所报单价同等水平或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委托人核定单价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单价。
6.2 支付
6.2.1 动员预付费
为使监测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及计算方式向监测人支付动员预付费。
6.2.2 履约保证金
6.2.2.1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和返还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监测通用合同条款第 4.5.2 款、第 4.5.3 款执行。
6.2.2.2 委托人没收监测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时,不影响监测人根据监测合同应当得到的其它款项的支付。
6.2.3 违约赔偿金
6.2.3.1 根据监测专用合同条款第 4.1 款确定的监测人对委托人的赔偿,由委托人从对监测人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6.2.3.2 根据监测专用合同条款第 4.2 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测人的赔偿,应由委托人在日常支付中向监测人支付。
6.2.4 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6.2.4.1 委托人采用按实计量、分期支付的方式向监测人支付监测服务费。
6.2.4.2 监测人的违约赔偿金扣款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4.3 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支付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5 动员预付费的扣回
委托人在每期支付监测服务费的同时,按动员预付费占监测服务费用总额的比例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分期扣回动员预付费。
6.2.6 最低支付限额
如某月计算得到的监测服务费用减去扣回或扣留的款项后的净额低于专用条款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时,则应将当期应支付的监测服务费用合并到下期支付。
6.2.7 结算
监测费用工程量清单第 1 章总则中以总额计的费用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第 2 章监测费用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单价不予调整,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实际监测的工程量及投标人所报单价
进行计量与支付。在监测服务工作结束后,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双方结算实际发生的监测服务费用,同时委托人应向监测人返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6.2.8 监测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委托人在收到监测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后,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测服务费用。委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测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测人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第 5.5.4 款规定的监测人的权力。
6.2.9 支付争议
委托人对监测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收到监测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 7 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测人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款第 6.2.1 款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测人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3 货币
委托人支付监测人履行监测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7.其它
7.1 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测合同。委托人和监测人均应按照监测合同公正的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 语言和法律
本监测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7.3 安全措施
7.3.1、监测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监测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健全组织制度,指定主要领导负责安全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车辆、设备的安全。监测人在监测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交通、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以及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事故,委托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7.3.2、针对在监测期间需不中断交通保持过往车辆顺利通行,监测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服从公安、路政部门的管理,自觉保护施工公路路产;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监测场地交通等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权部门的处罚。监测人上路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服从公安、路政部门的管理;作业人员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作业区内作业,严禁随意
穿越车道;在作业封闭区内的车辆和设备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并开启黄色警示灯和双跳灯。监测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路政、交警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及交纳相关费用。监测人应杜绝因自身原因产生道路严重阻塞、中断等不良社会影响的现象发生,如发生上述情况,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连带附带责任)均由监测人承担。
7.3.3、在现场工作时,监测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人及有关单位安全保卫制度,并对其人员的安全负责,监测人应对由于自己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包括侵犯版权或发明权而给委托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在作业现场,监测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应保障委托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诉讼、争执、索赔、罚款。
7.3.4 监测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针对水中作业、夜间、雨雾冰雪等特殊气候条件,制定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如因上述情况,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连带附带责任)均由监测人承担。
7.4 利益矛盾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测人不得获取本监测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测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 版权
7.5.1 对监测人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测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委托人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测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7.5.2 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测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测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7.6 通知
本监测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并由收受方签收后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7.7 不可抗力
7.7.1、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可抗力系指委托人和监测人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监测人雇用人员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4)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6)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
7.7.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因此影响合同执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情发生后 15 天内,提供事件详细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
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7.7.3、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测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有关条款的补充、修改或具体化,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1 | 项目名称:东太湖隧道连接线(旺山路)工程桥梁监测项目 |
2 | 1.1.4 | 委托人: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使用单位)、苏州交投建设管 理有限公司(集中建设单位) |
3 | 2.1.2 |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范围。 |
4 | 4.4 | 赔偿的限额: 监测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合同服务费总价的 50 % |
5 | 5.2 | 监测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约 12 个月(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按业主要求确定) |
6 | 6.2.1 | 动员预付费:无 |
7 | 6.2.4 | 监测服务费用的支付: 监测单位的人员、设备按要求进场后,监测服务费用每半年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40%,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80%即停止支付;余款在交工验收后且提交全部监测报告后付清。 |
8 | 6.2.6 | 最低支付限额:人民币 5 万元 |
9 | 8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构名称: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
1.定义与解释
1.1.1 项目
项目名称:东太湖隧道连接线(旺山路)工程桥梁监测项目
委托人名称: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使用单位)、苏州交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集中建设
单位)
1.1.2 工程
工程地点:苏州市
监测合同标段名称:
1.2 解释
1.1.7 监测合同一般应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1.2.3 组成监测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2.3.1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1.2.3.2 中标通知书;
1.2.3.3 投标函;
1.2.3.4 专用合同条款;
1.2.3.5 通用合同条款;
1.2.3.6 技术标准和要求;
1.2.3.7 在本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监测人的义务
2.1.1 服务形式
监测人受委托人委托,承担监测筹建和运营工作。
本项目采用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实施期间电子签名锁的办理以及使用维护费等由监测人承担,监测人应在投标总价中考虑此部分费用,委托人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2.1.2 服务范围
2.1.2.1 监测服务的工作范围:
监测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钢箱梁施工监控服务以及桥梁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和周边环境可能产生变形的对象进行现场仪器监测、巡视检查和对施工监测进行管理服务,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的一系列工作,为业主和有关方客观、公正的提供反映施工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证明。
2.1.2.2 监测服务的工程范围:东太湖隧道连接线(旺山路)工程
2.1.3 监测服务的内容
2.1.3.7 监测人的主要工作内容
东太湖隧道连接线(旺山路)工程钢箱梁顶推施工监控工作(保证顶推就位后的梁体线型满足方案需求)以及桥梁实施期间的基坑监测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箱梁和导梁应力监控、导梁端部标高监控、主梁轴线标高监控、导梁和主梁轴线偏移监控、拼装平台沉降观测、顶推支架应力、变形监测、东太湖路下穿监测、高速周边监测;以及施工期基坑围护及围堰的应力、位移、沉降等第三方监测以及提供施工监测管理、现场巡视、配合安全风险咨询管理等服务。
2.4 监测人员
2.4.1 委托人对重要岗位监测人员的要求应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具体如下:
(1)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江苏省有关行业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控量测管理工作机制。
(2)监测人员配备应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桥梁或桥梁隧道专业)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桥梁或桥梁隧道专业)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主要监测技术人员:具有测绘专业本科或专科毕业并具有两年以上类似项目工作经验,熟悉测绘基本理论和知识,熟悉常规监测仪器的操作、维护等工作,人数不少于 2 人。
另外,监测工由监测人自配,但必须满足项目工作需要。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需随合同一并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监测人员登记表(含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监测技术人员)。
(3)监测人员必须在监测期长驻工地现场,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妥善安排休假时间,但每人每月在工地现场时间不少于 22 天,必须保证现场技术人员不少于 2人。项目负责人和监测技术人员休假必须先报发包人同意。
(4)为及时解决施工测量及监测中的问题,保证施工进度,应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并配备测工若干人。监测办公场所设于工地附近。
(5) 监测人员应主要从监测人公司选派。
(6) 合同签订后,不允许更换人员。如在出现人员无法满足合同要求的情况,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如监测人确实需更换人员的,经上报委托人同意后进行更换,但更换后的人员必须满足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但仍需按下列规定扣除违约金:
①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经济处罚标准为1%的合同价。
②若未经过委托人同意,监测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按照 2%的合同价标准进行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额外按 2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总违约金按天累计不封顶。除按上述标准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委托人还将对监测人承包人当季度履约考核直接评价不得高于“中”。
③项目负责人不称职、不负责或违法违规,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并按1%的合同价进行主要人员变更经济处罚;监测人承包人收到委托人书面要求后一周内仍不能按要求更换的,额外按 2000 元/天进行经济处罚,总违约金按天累计不封顶。
④主要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死亡或存在重伤、重大疾病而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必须经委托人(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必要时还需至委托人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核实确 认。除上述情况外引起的主要人员变更,均一律不免除处罚。
⑤以上经济处罚在当期支付款中予以扣除。
2.4.5 监测人必须按照中标后随合同提交的监测人员登记表(含项目负责人和监测技术人员)上的人员进行配备,且配备的人员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监测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
测服务的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合同规定的服务工作。
合同期间如出现监测人员无法满足合同要求的情况,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2.4.6 为了履行监测服务,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工作细则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5 保密
在监测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的三年内,未经委托人同意,监测人不得泄露委托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测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新增 2.6 款考核要求
2.6 考核
在合同实施期间,委托人将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等相关规定对监测单位进行履约考核。
3.委托人的义务
3.1.1 文件和资料
委托人在监测合同生效之日起 14 日之内,向监测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3.1.1.1 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 ;
3.2 决定
委托人根据监测人有关针对本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决定。委托人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5 天。
3.3 代表
委托人授权代表:
4.责任和保障
4.1 监测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本条修改为:
(1)合同生效后,如监测单位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监测单位应向业主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2) 受托方未按委托人和业主规定的时间进场开展工作,或未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或规范开展工作,或未根据委托人的指令进行变更,或受托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向委托人、业主提交检测成
果,给委托人、业主造成损失等,如发生上述任何行为,委托人、业主将按合同价的 5%~10%扣除受托方的违约金。
(3)如果受托方将任务转包或者分包,除整改外委托人将按合同价的 5%~10%扣除受托方的违约金。
(4) 监测人员责任心不强、监控量测工作不到位,伪造监测数据出具错误监控量测数据或错误鉴定结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监测人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委托人、业主报告,委托人、业主将按合同价的 5%~10%扣除受托方的违约金。监测 人未发现应该发现的质量问题的,导致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发生质量事故,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委托人、业主将按合同价的 10%~20%扣除受托方的违约金,委托人、业主还将在履约考核中予以考虑。
(5)合同生效后,如受托方提出终止合同,应给予委托人、业主 5 万~10 万元违约罚款。
(6) 若监控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监控的质量及进度严重不符合业主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则业主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作,另行委托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监控单位负责。监控单位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作的其他部
分。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向监控单位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监控单位完成的那部分工作的价格。监理工程师应与监控单位和业主协商后确定由于监控单位违约而给业主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并由业主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监控单位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通知监控单位,并抄送业主;或
业主在向监控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作,终止监控单位对本合同工作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监控单位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业主可自行完成该工作,或邀请其他监控单位完成该工作。业主或其他监控单位为了完成本工作可以使用任何监控单位试验、检测设备。
(7)监控单位应按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若监控单位未按照要求的时间完成检测或未提供检测报告,将处以拖期偿金,2000 元/天,拖期偿金限额为中标合同价格的 10%。
(8)如果被监控的桥梁施工过程中结构变形或结构受力状况不符合设计图纸,或不符合设计规范规定,引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控单位若未在施工期间事先向业主提供有效避免发生上述问题的预案,则应承担监控责任,同时业主可按每座问题桥扣减合同价格的 15%,最高扣减 30%。
4.2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本条修改为:
合同生效后,因委托人原因,委托人提出终止合同,委托人将给予受托方 2 万~4 万元违约罚款。
4.4 赔偿的限额
删除通用条款本条内容。
4.6 保险
根据国家规定,业主要求监测人参加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及装备保险,所有保险费用均应包含在所报总额价中。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监测单位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由监测单位自行负责,业主不予赔偿。
5.监测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2 监测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约 12 个月(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按业主要求确定)。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测服务期如有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服务期限,监测人应相应延长服务期,但并不因服务期的延长原因调整合同总价。
5.4.4 物价变动的调整办法
不调整。
5.4.5 出现下列情况时,监测人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合同规定的监测服务费金额:
委托人委托监测人承担合同规定范围之外的工作的,参照合同价格组成中的相关费用标准增补监测服务费。无法参照的,由双方商定。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委托,监测人开展合同规定范围之外工作的,委托人不予增补相应工作费用。工期延长的,委托人不予增补相应工作费用。
6.监测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测服务费用内容
本合同监测服务费用是监测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对施工单位监控量测方案审查、日常监测工作技术指导与管理及监测数据分析判断,按照委托人批准的频次独立进行监测工作并向委托人提交监测分析报告和对策建议等工作应获得的所有报酬,包含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一切费用、利润和税金。在合同执行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总价一律不予调整。
6.2 支付
6.2.1 动员预付费
本项目无动员预付款。
6.2.2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6.2.4 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6.2.4.1 监测单位的人员、设备按要求进场后,监测服务费用每半年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40%,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80%即停止支付;余款在交工验收后且提交全部监测报告后付清。
6.2.4.2、在签订本合同后,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引起该监测费变化,以及因物价变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等其他因素而引起监测费变化,监测费均不作调整。
6.2.4.3、未经业主确认的监测工作量业主有权不予支付。
6.2.4.4、业主、监测单位对合同价款支付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7.其它
7.2 语言和法律
监测合同的主导语言:中文。
监测合同所遵循的法律: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的现
行法律和法规为准。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监 测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5.2 版权
委托人就本项目监测而向监测人提供的成果为委托人所拥有。监测人因受委托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测量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委托人因推行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方透露监测成果,则无须经过监测人的同意。
本款末增加:
7.8 业主不提供现场办公场所,监测人应根据现场要求自行解决现场办公室,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现场办公室需要配备的常用仪器设备及主要的现场办公用品。监测人应保证设备及现场办公用品的到位,满足监测工作需要。如业主认为现场办公室配备的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则监测人一周内必须增加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直至业主满意为止。
7.9 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及装备保险由监测人投保,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7.10 监测人的雇员及装备的保险由监测人自行投保,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7.11 实施本合同工程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负责人,需配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此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单价或总价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7.12 监测工作发生的车辆通行费用均由监测人自行承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7.13 监测人为实施本合同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并将其措施实施到位。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监测人在实施作业过程中应做到文明检测,由此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报价。
7.14 监测人在应主动查阅本项目的有关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等。作为一个有经验的监测人,应充分考虑到委托人、业主提供的清单以及相关资料和数据与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有的偏差。监测人应综合考虑到报价中,委托人、业主对监测人的合同单价不因此而进行调整。
7.15 委托人、业主有权在相关规范标准规定范围内提出任何监测要求,监测人不得拒绝,且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7.16 在合同有效期间或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测人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本项目监测人在监测服务期间及合格的监测数据交付后 3 年时间内,不得将工程的任何资料向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7.17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测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并按照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此费用已含在监测费用中,业主不另外支付。
7.18 监测人应为合同实施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劳务、设备、材料以及所有其他物品。
7.19 监测人对所有技术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对其所有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误、疏忽、玩忽职守承担全部责任。
7.20 监测人如需查阅本工程的有关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应征得业主同意。
7.21 监测人必须在工程所在地附件设常驻正式办公地点,常备检测车辆及仪器。
7.22 监测人的检测机械和车辆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要求安全行驶,服从检验和交纳各种相应费用等。监测人应交纳的各项规费、附加费用均由监测人自行负担。
8 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当协调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若仍不能达成一致,双方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诉讼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补充条款:
9.1 安全生产
在现场工作时,监测单位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并对其人员的安全负责,在作业现 场,监测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诉讼、争执、索赔、罚款,任何事故和责任均由监测单位承担。
9.2 环境保护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监测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
如果由于监测人实施监测的原因,破坏了环境保护而导致的损失和赔偿,则由监测人承担全部责任。
9.3 节能、环保要求
监测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及国家、江苏省、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监测人投入本项目的监测设备、车辆、用于本工程的监测材料、污水及固体废物排放等均应满足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发包人将委托相应专业机构对监测人节能、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监测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执行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意见。上述所有工作发生的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9.4 科技创新要求
发包人鼓励监测人科技创新,在监测过程中积极探索,将合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用于
本项目。
9.5 廉政建设
监测单位应自觉遵守相应的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9.6 版权
(1)、对监测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测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
(2)、监测单位应对由于自己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包括侵犯版权或发明权而给业主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监测单位要出版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资料,必须事先征得业主方的书面同意。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项目业主(使用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发包人(集中建设单位):苏州交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或甲方), 与(监测人全称)(以下简称“监测人”)共同订立。
鉴于委托人已委托监测人为 (工程名称) 标段提供监测服务,并已接受了监测人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各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下列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各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1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在本专用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如果监测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各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三、项目负责人为 ,主要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四、本合同计划服务期 个月,计划开工日期为 ,计划完工日期为 。
五、根据预计的工程数量计算本合同总价为 (元)。
六、委托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监测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测人支付根据监测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测工作条件。
七、监测人基于委托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监测合同的规定履行监测服务。
八、本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各方按照监测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九、本协议书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业主:(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监测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 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以及投资效益,项目业主(使用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发包人(集中建设单位):苏州交 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担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内容的试验监测单位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监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甲方、乙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照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处理。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作为工程项目的委托人,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甲方责任。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测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测人报销任何应由甲方、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测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测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测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测分包项目。
第三条监测人的义务
(一)监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监测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乙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监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监测人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监测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工作关系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工作关系报销任何应由监测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监测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测规程办事,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测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监测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监测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甲方、乙方约定:本合同由各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监测人或监测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作为工程监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各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业主:(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监测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监测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等的有关规定,项目业主(使用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发包人
(集中建设单位):苏州交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或甲方),与监测人 (全称)
(以下简称“监测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委托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业部门的条例,掌握安全动态。对上级相关安全工作的批示、命令和规定等及时向监测人传达,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监测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测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监测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
生。
(4)监测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监测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监测的人员,必须接受
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监测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监测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监测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监测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监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监测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记牌。
(10)监测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监测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作为工程监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各方签署立即生效。
5、本合同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业主:(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监测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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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无工程量清单
一、施工监控技术标准和要求
1、监控文件编制深度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2、施工监控应满足下列规范要求(相关规范或规程有更新的,按新的执行):
(1)《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2)《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3)《建筑变形观测规程》(JGJ 8-2007);
(4)《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6);
3、技术要求
(1)、满足《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3362- 2018)、《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2015) 。
(2)、满足《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及其它相关施工规范要求。
(3)、本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监控方案设计要求。
(4)、主线-2 联(跨绕城高速)主线-15 联(跨东太湖路)钢箱梁顶推施工监控工作,监控内容主要为(但不限于):钢箱梁和导梁应力监控、导梁端部标高监控、主梁轴线标高监控、导梁和主梁轴线偏移监控、拼装平台沉降观测、顶推支架应力、变形监测、东太湖路下穿监测、高速周边监测等相关服务。
4、钢箱梁顶推施工监控工作内容
钢箱梁顶推施工监控的目的是保证顶推进程中梁体的安稳,不致呈现倾覆,保证顶推就位后的梁体线型满足方案需求,保证顶推进程中主梁及墩柱 (含暂时支墩 )受力不超出预警规模,保证落梁后各永久支座受力均匀,符合设计要求。主要施工监控内容如下:
1)、钢箱梁和导梁应力监控;
2)、导梁端部标高监控;
3)、主梁轴线标高监控;
4)、导梁和主梁轴线偏移监控;
5)、拼装平台沉降观测;
6)、顶推支架应力、变形监测
7)、东太湖路下穿监测
8)、高速周边监测
9)、参与桥梁施工方案审查。
10)、按发包人要求,提供阶段报告及监控报告。
二、基坑监测技术标准和要求
1、监测文件编制深度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2、基坑监测应满足下列规范要求(相关规范或规程有更新的,按新的执行):
(1)《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2)《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3)《建筑变形观测规程》(JGJ 8-2007);
(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5)《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 9258-97);
(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程》(GB 5007-2011);
(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02-2002);
(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9)《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6);
(10)本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监控方案设计要求。
基坑监测附图
其他说明:
(一)、监测工作大纲编制说明
具体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概述;
二)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三)工作的程序与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作的依据,执行的有关技术规范;
2、工作的程序;
3、监测、成果修正等的工作方案
4、监测的内容、方法、频率、分析方法及监测报告的形成;
四)拟投入监测的主要设备(包括设备性能的评价)、人员计划(人员资质、数量及投入时间);
五)工作服务的目标及保证措施(监测)
1、工作服务的目标;
2、保证监测精度的技术措施;
3、工作进度计划及保证进度的措施;
4、工作质量与服务保证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5、配合、协调工作的要求等其它事项;六)本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及对策措施七)建议及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