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健康险关于与平安科技
签署关联交易统一协议情况的公告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集团”)持有本公司 76.00%的股份,同时,平安集团持有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科技”)的 100%控股股东中国平安保险海外 (控股)有限公司 100%的股份。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平安科技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本公司与其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其中,单笔交易额占本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 1%以上并超过五百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本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 10%以上并超过五千万元的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交易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同时,按照《通知》规定,根据
《办法》第 17 条规定的统一交易协议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可以
不再按照《办法》第 22 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但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统一交易协议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
本公司作为保险公司,与平安科技的交易属于日常业务,交易频繁,具有长期、持续性的特点。为保证上述交易符合《办法》
和《通知》的规定,同时确保协议的时效性,经公司 201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同意本公司与平安科技签署《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统一服务协议》。
本公司与平安科技签署的关联交易统一协议严格遵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监管规定执行,上述交易协议的签署对本公司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保监会相关监管要求监控本公司与平安科技的交易金额。同时,公司将根据《通知》和《办法》的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统一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