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分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x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82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沪深 300 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5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 300 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分级靠档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沪深 300 指数时,采用分级靠档的方法, 即根据自由流通量所占样本总股本的比例(即自由流通比例)赋予总股本一定的加权比
例,以确保计算指数的股本保持相对稳定。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分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股票型 ETF 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8)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10)退市风险;(11)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12)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13)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14)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15)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回报。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其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主要涉及变更基金管理人的事项,基金管理人信息截止日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除基金管理人信息之外的其他所载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0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0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3
二十六、备查文件 144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特定机构投资者:指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
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机构投资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2、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45、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
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0、完全复制法:指跟踪指数的一种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 年 10 月 12 日
住所:xxxxxxxxxxxx 000 x 0 x 1-10 x 302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302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839 号法定代表人:xxx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0 万元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股权结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宸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3%;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x先生:董事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执行 官、审计责任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实践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 研究生指导教师、武汉大学兼职教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二届会长、中 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
第二届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副董事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学士学位。现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泰康健康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CEO 等职务。
xxxxx:董事,经济学硕士、金融 EMBA。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xxxxx: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兼任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xxxxx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
xxxxx: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 员,经济学学士。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总裁、兼任阳光恒昌物 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xxxxx曾任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经理、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莫斯科代表处首席贸易代表、多伦多永道会计公司高 级审计员、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等职务。
xx先生: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兼任教育部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全国人大电子商务法、证券法、期货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或专家,较早赴中南海、 全国人大等讲授金融监管,担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央网信办五 中全会宣讲团成员、中央网信办数字经济专家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 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务院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办公室专家、国家互 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大数据流通国家工程实验室专家
委员、工信部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CCF)区块链专委会常务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xx先生曾任商务部中日法律交流项目办公室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职工监事
xxx女士:职工监事,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负责人。曾任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历任泰康资产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员、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xxxxx: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xxxxx: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曾任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兼公募事业部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等职务。
xxxx: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负责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曾任 华夏银行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移动金 融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及 BBC 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监、部门负责人,公募首席信息官兼公募事业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xxx女士:风控负责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国际法学硕士。曾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律专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北京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筹备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数量经济学博士。2019 年 5 月加入泰康公募,现任泰康基金量化投资部负责人。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 18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7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智
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27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2 月 6 日至今担任泰康国证公共卫生与健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27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xxx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xxx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公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权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 年 12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8 日-2020 年 9 月 22 日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
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7 月 2 日担任
xxxx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13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19日-2020 年 1 月 10 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13 日
-2020 年 7 月 24 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xx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担任xxxx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8 月 14 日至今担任泰康蓝筹优势一年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康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12 月14 日至今担任泰康鼎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
xxx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2008 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 年 11 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23 日-2020 年
1 月 6 日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8 日-2016 年 12 月 27 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30 日-2019 年 5 月 9 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3 月 26 日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6 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24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担任泰xx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担任泰康润和两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担任泰康招泰尊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7 日至今担任泰康合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2 日至今担任泰康浩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xx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经济学硕士。2018 年 3 月加入泰康公募,现任 FOF 及多资产配置部负责人。2020 年 4 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康睿福优选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任泰
康福泰xx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29 日至今担任泰康福泽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20 日至今担任泰康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曾x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xx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研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等职务。
xxx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部门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投资决策业务
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公司交易业务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5)信息技术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需经过需求部门、使用部门和合规部门等审批通过。
(6)会计核算
公司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督察长负责。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xxx
行长:xx(主持招商银行工作)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xx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92,490.21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4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7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9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17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x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xx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00 x 0 xxxxxxx,0000 x 00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起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 2015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8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21 年 8 月起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
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xx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98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36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客服电话:95565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6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陈姗姗
客服电话:95575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48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17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 或 0000-000-000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53
(8)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23 或 0000000000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79/0000-000-000
(1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17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97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xx广场东座 2 层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x客服电话:95548
网址:xx.xxxxxx.xxx
(1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03
(1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71
(1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396
(1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岩客服电话:95360
(17)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xx电话:95538
(1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客服电话:95582
(2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王缅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2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xxx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xxx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95532/000-000-0000
(2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无
联系人:xxx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xx、xx联系人: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1、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xxx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xx
x、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824 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五)基金募集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977 户, 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7158504619.00 元, 折合基金份额 7158504619.00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2102106.31 元,折合 2100000.00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
份额为 7160604619.00 份。上述资金已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x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9 年 12 月 27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要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x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经以 2020 年 2 月 12 日为折算日对泰康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已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扩位证券简称:泰康沪深 300ETF,交易代码:51538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x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 ETF 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届时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申购与赎回的安排等条款并根据变更为非上市指数基金的情况相应调整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未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
x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由此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已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将在定期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 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 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x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方式,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成分股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分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根据以上规则,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相关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办理时间及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9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是,上述第 2 项的调整只需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
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1)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一般由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目前仅适用于中证 500 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现金替代的相关参数名称与定义、现金替代金额计算
公式作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代投资人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即 T+2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x T 日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𝑛
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
现金替代比例(%)= 𝑖=1 × 100%
申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以上公式中: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作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目的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3)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 500 指数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1+申购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1-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现金替代的相关参数名称与定义、现金替代金额计算公式作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即 T+2 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即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即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即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即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x T 日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x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文件格式、参数种类与定义作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 |
基金名称 | 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 位:元) |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 |
申购上限(单位:份) | |
赎回上限(单位:份) | |
是否需要公布IOPV | 是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股票数量 (股) | 现金替代标志 |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当日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
8、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9、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 IOPV 计算错误。
10、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11、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12、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投资人支付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在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 IOPV 计算错误。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
9、法律法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7、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发生暂停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十)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如果本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或开放申购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3、未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开通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接受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制定并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
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新增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7、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五、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x基金获批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针对跨市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具体规则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一致的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x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还可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x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股票投资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
票资产组合。
但是,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股票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如果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x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 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 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3、债券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x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对于可转换债券,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对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
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xxxx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x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期限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 300 的价格指数。该指数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能够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沪深 300 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标的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基金名称、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3)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6)、(11)、(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21 年 0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4,216,336,992.86 | 98.51 |
其中:股票 | 4,216,336,992.86 | 98.51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53,811,239.03 | 1.26 |
8 | 其他资产 | 10,030,181.76 | 0.23 |
9 | 合计 | 4,280,178,413.65 | 100.00 |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的公允价值为 497,694,509.00元,占期末资产净值比例为 11.68%。 (3)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的估值增值。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45,746,182.65 | 1.07 |
B | 采矿业 | 104,856,691.52 | 2.46 |
C | 制造业 | 2,305,367,530.81 | 54.10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95,507,036.65 | 2.24 |
E | 建筑业 | 67,635,927.11 | 1.59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26,666,644.90 | 0.63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22,852,412.38 | 2.88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141,736,618.63 | 3.33 |
J | 金融业 | 987,794,699.66 | 23.18 |
K | 房地产业 | 91,885,949.43 | 2.16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9,766,692.00 | 1.64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81,263,178.40 | 1.91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4,611,404.00 | 0.11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55,010,384.00 | 1.29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4,180,956.85 | 0.33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4,214,882,308.99 | 98.91 |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18,116.82 | 0.00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1,332,470.08 | 0.03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51,352.71 | 0.00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3,345.12 | 0.00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8,864.45 | 0.00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1,484.00 | 0.00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28,275.90 | 0.00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453,909.08 | 0.03 |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519 | 贵州茅台 | 133,509 | 244,321,470.00 | 5.73 |
2 | 600036 | 招商银行 | 2,620,812 | 132,219,965.40 | 3.10 |
3 | 601318 | 中国平安 | 2,293,453 | 110,911,387.08 | 2.60 |
4 | 000858 | 五粮液 | 411,433 | 90,264,285.87 | 2.12 |
5 | 601012 | 隆基股份 | 916,547 | 75,596,796.56 | 1.77 |
6 | 000333 | 美的集团 | 1,045,439 | 72,762,554.40 | 1.71 |
7 | 300059 | 东方财富 | 1,750,746 | 60,173,140.02 | 1.41 |
8 | 603259 | 药明康德 | 379,648 | 58,010,214.40 | 1.36 |
9 | 601166 | 兴业银行 | 3,079,583 | 56,356,368.90 | 1.32 |
10 | 002415 | 海康威视 | 988,559 | 54,370,745.00 | 1.28 |
序 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688425 | 铁建重工 | 135,282 | 692,643.84 | 0.02 |
2 | 688305 | 科德数控 | 1,496 | 104,375.92 | 0.00 |
3 | 300979 | 华利集团 | 925 | 79,402.00 | 0.00 |
4 | 688217 | 睿昂基因 | 1,040 | 64,043.20 | 0.00 |
5 | 688468 | 科美诊断 | 3,919 | 63,918.89 | 0.00 |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 名称 | 持仓量(买/卖) | 合约市值 (元) | 公允价值变动(元) | 风险说明 |
IF2110 | 沪深300期货2110合 约 | 2 | 2,919,720 .00 | -34,470.0 0 | - |
IF2112 | 沪深300期货2112合 约 | 31 | 44,987,82 0.00 | -172,449. 51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206,91 9.51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1,863, 200.49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1,211, 439.51 |
买入持仓量以正数表示,卖出持仓量以负数表示。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x报告期内,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基金的流动性水平,以及在期货贴水时作为现货的替代。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同业投资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为非保本理财
产品出具保本承诺等原因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同业投资用途不合规等原因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福建银保监局的行政处罚,因为无证机构提供转接清算服务,且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的规定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的行政处罚,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等行为在本报告编制前一年内受到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 基金投资上述主体相关证券的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除上述主体收到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书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外,其他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6,713,825.88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143,433.34 |
3 | 应收股利 | 6,510.00 |
4 | 应收利息 | 166,412.54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0,030,181.76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
1 | 002415 | 海康威视 | 13,535,500.00 | 0.32 | 转融通证券出 借 |
2 | 600036 | 招商银行 | 10,806,390.00 | 0.25 | 转融通证券出 借 |
3 | 601012 | 隆基股份 | 7,035,544.00 | 0.17 | 转融通证券出 借 |
4 | 603259 | 药明康德 | 1,528,000.00 | 0.04 | 转融通证券出 借 |
5 | 000333 | 美的集团 | 1,162,320.00 | 0.03 | 转融通证券出 借 |
6 | 601318 | 中国平安 | 967,200.00 | 0.02 | 转融通证券出 借 |
7 | 300059 | 东方财富 | 343,700.00 | 0.01 | 转融通证券出借 |
8 | 601166 | 兴业银行 | 237,900.00 | 0.01 | 转融通证券出 借 |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 比 例 (%)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
1 | 688425 | 铁建重工 | 692,643.84 | 0.02 | 新股锁定期 流通受限 |
2 | 688305 | 科德数控 | 104,375.92 | 0.00 | 新股锁定期 流通受限 |
3 | 300979 | 华利集团 | 79,402.00 | 0.00 | 新股锁定期 流通受限 |
4 | 688217 | 睿昂基因 | 64,043.20 | 0.00 | 新股锁定期 流通受限 |
5 | 688468 | 科美诊断 | 63,918.89 | 0.00 | 新股锁定期 流通受限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泰康沪深 300ETF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基金合同成立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0.06% | 0.03% | 1.75% | 0.81% | -1.69% | -0.78% |
2020 年 01 月 0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9.46% | 1.40% | 27.21% | 1.43% | 2.25% | -0.03% |
2021 年 01 月 01 日 至 2021 年 09 月 30 日 | -4.68% | 1.27% | -6.62% | 1.27% | 1.94% | 0.00% |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1 年 09 月 30 日 | 23.47% | 1.34% | 20.87% | 1.37% | 2.60% | -0.03% |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 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3、《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律师x、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0、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1、登记结算费用;
12、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3、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x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提由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
(1)如果当季度的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时,指数
许可使用费收取的下限金额为每完整季度人民币 3.5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按照当季基金存续天数按比例计算下限金额。
(2)如果当季度的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不设下限金额。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于下一个季度开始后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并于变更生效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的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基金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4、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x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7、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x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ETF 特有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xx。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 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挑选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只股票,该指数成份股票市值规模大,成交金额高,以该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存在成份股大面积停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会考虑每只股票和现金的可赎回篮子数量,并通过设置现金替代标志来保证投资组合可应对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当成份股票停牌,如果组合面临某只股票被赎空的风险,可以将其替代标志设置为“必须现金替代”,用组合中的现金应对该停牌股票的赎回需求,现金如果不足,可以在盘中卖出其他未停牌股票。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等。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对价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但因以上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x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替代金 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x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包括“退补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 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 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2)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如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3)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
(14)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进而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15)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x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x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x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虽然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各种风险。
7、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x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虽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指引,在防范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相关的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相关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交易,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产生的收益,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相关业务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等。
8、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
x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9、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x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0、科创板的投资风险
x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风险、其他风
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xx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④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⑤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