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条款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机构咨询。
一、定义。本协议项下的理财产品:是指乙方 (天津银行) 接受甲方 (客户) 的理财申请,代理甲方将其人民币理财资金投资于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指定的投资计划。乙方在产品实际到期日,按投资收益情况和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收益的产品。理财资金账户:指客户在销售机构开立的活期账户。理财产品说明书:指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客户权益须知:指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的相关约定。其他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二、协议的构成和效力。投资人所认购/申购产品的理财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个人客户投资(投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三、双方的声明和保证。天津银行将理财客户划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投资人保证自己为符合理财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并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天津银行保证自身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甲方声明并保证其用于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不涉及以下几种情况:挪用信贷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利用信用卡现金分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通过贴现资金回流购买理财。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未经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对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四、理财产品的认购。天津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特定理财产品开放认购或预约。投资人预约成功后可优先于未预约客户认购已预约的额度,但投资人办理预约应遵守相关规定。
天津银行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开始日起至募集结束日止受理投资人的认购,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募集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时,做出暂停/恢复募集、延长募集期限、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或者终止募集宣布募集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五、理财产品的起息。天津银行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或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行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决定理财产品能否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开始投资运作。
六、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天津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除产品说明书明确约定保证本金或保证收益外,银行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天津银行应依照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投资人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银行将通过约定的披露方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七、理财产品申购和赎回。天津银行根据各款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受理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理财产品可以申购或赎回,其场所、时间、程序、金额限制、价格计算方法、费用费率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八、理财产品的终止。投资人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天津银行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天津银行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提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通知:
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或提前终止条件成立;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4、因投资者赎回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理财产品的延期和转换。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按约定到期日清算时,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天津银行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延期或转换时,天津银行将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十、资金清算和收益分配。天津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如有)。收益一般以原认购/申购币种支付,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投资人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银行结汇后支付给投资人;投资人以外汇投资的,银行将外汇划回投资人原资金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划入投资人指定的账户。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的分配原则为:每份理财产品享有同等分配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天津银行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依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其费用和业绩报酬可由天津银行从投资人理财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天津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将按约定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投资人如不接受,可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申请赎回理财产品。
十二、税收处理。投资人所得收益的税负由投资人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银行对投资人所得收益代扣代缴的,届时银行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信息披露。
1.我行将最迟在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我行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或各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布到期相关信息公告。客户也可通过我行客服中心 956056 进行咨询。
2.如本产品需延期清算,将最迟于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我行网站或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本理财产品持续期间内,我行有权通过我行网站或网点等渠道,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十四、违约责任。投资人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天津银行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投资人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因投资人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或赎回理财产品给银行或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五、其他约定。
1、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中国和理财产品涉及的外币发行国(地区)、投资市场所在国(地区)的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规定的节假日及周六和周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如本协议项下相关日期为非银行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2、投资人所持有理财产品设定担保时,须经天津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未经天津银行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转让认购/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4、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天津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
5、投资人因投资理财产品与天津银行及分支机构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由协议书上所载的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6、其他需补充的条款。
十六、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天津银行及投资人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资人通过天津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自行确认后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1 年“港湾财富 181 期”个人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 产品有风险 投资须谨慎
产品名称 | 港湾财富 181 期 | 产品币种 类型及流动性 | 人民币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净值型 | |
产品编号 | 2021GW181 | 产品登记编码 | C1080321000418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查询 | |
募集方式 | 公募 | |||
产品风险等级 及适合客户 | x产品内部评价为中低风险级别。 适合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和激进型客户认购。 | |||
产品规模及认购起点 | 初始计划发行量 14 亿元,天津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产品最终发行规模以实际发行金额为准。 首次认购起点金额 1 万元,高于起点金额以 1000 元整数倍递增;追加投资时,追加申购金 额按照 10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如果产品募集期结束前认购规模达到 14 亿,天津银行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并调整相关日期,天津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产品提前成立信息,产品最终规模以天津银行实际募集规模为准。天津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亦有权调整产品规模。天津银行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于原定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客户资金将于原定成立日(含)2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账户。 | |||
名词解释 | 募集期:投资者认购产品的时间段。 | 产品成立日:产品开始运作的日期。 | ||
到期日:产品终止运作的日期。 | ||||
产品期限 | 募集期 | 2021 年 4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2 日止 | ||
产品成立日 | 2021 年 4 月 13 日 | 产品到期日 | 2021 年 11 月 18 日 | |
理财期限 | 219 天【理财产品成立日(含)至到期日(不含)期间,实际产品期限受 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 |||
工作日 | 证券市场交易日且为银行法定工作日。天津银行有权在特殊情况下调整, 并于调整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
清算期 | 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之间,最迟不超过两个工 作日。 | |||
计息说明 | 产品在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结息,产品在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 |||
产品净值及份额说明 | 1. 产品单位净值指每份产品单位的净资产价值,此为扣除期间相关税费后的净值,将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六位。计算公式为: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净资产÷产品份额。 2. 产品将于成立日对募集期内客户认购产品份额进行确认,初始单位净值 1 元/份。 3.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 |||
客户收益计算规则 | 客户收益=客户认购份额X(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产品单位净值-期初产品单位净值),即客户收益=客户认购份额X(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产品单位净值-1)。 | |||
投资对象、投资范围及投资团队 | 1.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银行资管投资的其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债权融资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银行存单、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现金、股票、大宗商品及其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监管认可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银行理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产品面临投资债券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风险。产品面临投资债券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风险。 2. 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以前述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占比 80%-100%,权益类及其他资产占比 0%-20%。本产品杠杆水平上限为 200%。 3. 投资团队为: |
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为天津银行。天津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投资人在此授权并同意天津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投资人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投资对象代为行使出资人/投资人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 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投资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天津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市场情况,依照本说明书的约定予以公告后,在不改变本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若超出投资比例投资于低风险资产,则无需征得投资人同意。除此之外,投资人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调整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若投资人不同意上述调整,可在上述调整生效前赎回所持有理财产品份额。若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产品,则视为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 |||
业绩比较基准 | 1.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2.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4.08%(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不是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仅作为产品投资管理的业绩比较基础,不构成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或担保。本产品实际收益率将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有可能无法取得任何收益。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3.天津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通过天津银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告知投资人。如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天津银行有权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
相关税费 | 1.期间费用:销售手续费年化费率:0.3%,托管费年化费率:0.004%,产品运营管理费: 0.005%(由外包估值公司收取),期间费用按照本金或产品净值每日从理财财产中计提。 2. 超额业绩报酬:理财产品收益扣除期间费用后,如未达到业绩基准,产品管理人不收取投资管理费;在达到业绩基准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业绩基准支付投资人收益后,将超额部分作为产品管理人超额业绩管理费收取。 3.天津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天津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天津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市场情况,依照本说明书的约定予以公告后,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投资人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调整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若投资人不同意上述调整,可在上述调整生效前赎 回所持有理财产品份额。若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产品,则视为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 ||
理财产品 份额转让 | 本产品不支持份额转让。 | ||
收益测算 | 1.客户收益=客户认购份额×(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产品单位净值-期初产品单位净值),即客户收益=客户认购份额×(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产品单位净值-1) 2.收益测算示例(测算结果精确到分位): 设定业绩比较基准为 4.08%,产品天数为 219 天的理财产品 10000 元,期初产品单位净值为 1,产品到期单位净值为 1.02448。客户理财收益=10000×(1.02448-1)=244.80 元经换算后客户实际年化收益率约为4.08%,说明:折算年化收益率公式为(产品到期单 位净值-期初单位净值)×365÷(产品到期单位净值对应日期 -期初单位净值对应日期),理财产品计息基础为365。 测算收益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天津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 ||
估值管理 | 摊余成本法 | 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收益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进行摊销,并每日计提损益。 | |
市价法 | 市价法是指在持有资产期间,每个估值日从市场或者第三方取得证券的估值价格。 | ||
是否允许撤单 | 认购申请在实际募集结束日当天闭市后不允许撤单。闭市时间为 17:00。 |
销售及管理 | 销售渠道 | 行内渠道及行外分销渠道 | |||
资产管理人 | 天津银行 | 资产托管人 |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 ||
提前终止条款 | x产品投资期内,客户无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如出现以下情况,天津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等情况, 我行判断此情况将严重影响到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安全,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或我行提前终止本理财管理计划的风险;理财资金所投资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提前终止。如提前终止本产品,天津银行将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指定资金到账日(一般不晚于提前终止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并于资金到账日向客户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如有),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已扣除销售手续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提前终止产品情况下,以上费用计算方式不变,已扣除的费用不再返还至客户)。 | ||||
信息披露 | 1. 净值公告:产品成立后,我行将于每周前 2 个工作日内披露截至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后,在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信息披露渠道包括我行官方网站、手机银行、网上银行。 2.发行及到期公告:天津银行将最迟于产品成立日/产品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布产品发行公告/产品到期公告。 3.定期公告:天津银行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在天津银行官方网站 进行公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期限不超过 90 日的,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4.天津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网银、手机银行或其他天津银行认为适当的方式披露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单位净值、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等信息。 5.重大事项公告:在产品重大事项发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产品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件: (1)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2)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6.临时性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件: (1)如本产品需延期清算,将最迟于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产品存续期间,天津银行如对本理财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及修订,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予以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7.客户不得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8.客户如对本产品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 956056。 | ||||
特别提示 |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据 此,本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2.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作为天津银行向客户支付本产品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投资理财产品最终清算的客户可得收益为准。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客户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3.天津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4.本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提前终止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收 |
益到期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天津银行不承担任何付息的责任。
5.非保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天津银行对非保理财产品本金不做任何承诺。
6.客户应密切关注我行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人已经充分阅读说明书内容,清楚知晓产品全部信息。客户签字:
销售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理财非存款 产品有风险 投资须谨慎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发生重大不利情况下有可能造成本金
部分或全部损失及收益全部损失,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计而成,如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发行、投资和兑付等工作正常进行,若出现上述情况,可能会导致客户本金和收益减少甚至损失的政策风险。
2.信用风险:由于本产品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机构要求各种市场投资工具。客户面临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用款人和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若出现上述情况,投资本金及收益可能遭受损失。
3.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内在波动性,客户投资本产品将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产品存续期间若银行存款和其他投资市场资产投资收益发生波动,则客户面临承担理财资金配置存款和其他投资市场资产配置的机会成本风险。
4.交易对手管理风险:由于合作的交易对手受经验、技能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后续管理,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资金遭受损失。
5.延期兑付风险:如因本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6.提前终止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可能导致投资者收益损失。
7.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没有提前终止权。
8.信息传递风险:我行将最迟在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我行营业网点或网站等渠道发布到期相关信息公告。如本产品需延期清算,
将最迟于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我行网站或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本理财产品持续期间内,我行有权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或网站等渠道,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上述披露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客户。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者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天津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天津银行,如因投资者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造成天津银行无法将信息准确及时的传递给投资者的,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产品说明书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0.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如因金融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动,或交易对手、债券发行主体到期无力兑付本息,则有可能造成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及收益全部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仅用于 2021GW112 的风险揭示,产品内部评价为中低风险级别,产品详情请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客户本人填写):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主动要求我行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请您抄录以下语句:“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本人xx声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签字: 日期:
银行签章: 销售人员: 风险提示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客户:
客户权益须知
您在购买理财产品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流程:
(一)开立结算账户。在天津银行办理理财业务,需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您没有账户请到天津银行任意网点开立。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估。您在本行办理理财业务,需要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您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本行将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判断与您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是否匹配。
(三)购买理财产品。您购买理财产品需填写《天津银行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及《风险揭示书》,确认《天津银行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客户权益须知》,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募集期内可以进行协议撤销或追加投资。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及评级。
1.您需认知、了解并同意《天津银行个人客户投资(投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相关内容,如您提供不准确及/或不完整的资料,及/或不提供特定资料,则可能对您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以及理财产品推荐带来影响。
2.在您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前,应填写《天津银行个人客户投资(投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协助评估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3.您应在理财产品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只能购买不超过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4.根据您所选择的问题答案,计算出您对投资风险的整体承受程度及您的风险偏好总分。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5.您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您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如需购买中高风险(含)及以上理财产品,请您到销售网点进行购买。
6.通过风险评估问卷的评估结果,需要您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填写在《风险揭示书》中,并抄录风险揭示语,调查结果自投资人评估日起有效期 1 年。
产品风险情况 投资者 风险类型 | 低风险 | 中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激进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进取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稳健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谨慎型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保守型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1.我行将最迟在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我行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或各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布到期相关信息公告。
客户也可通过我行客服中心 956056 进行咨询。
2.如本产品需延期清算,将最迟于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我行网站或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本理财产品持续期间内,我行有权通过我行网站或网点等渠道,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四、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投资人可以到天津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拨打本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等方式对本行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或建议。五、天津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6056
2019
注:销售文本均一式两联,由银行与客户分别保管
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