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协议书
温岭市供水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白龙潭水库引水工
程,已接受 浙江海邑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白龙潭水库引
水工程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⑴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投标函;
⑷ 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⑸ 专用合同条款;
⑹ 通用合同条款;
⑺ 技术标准和要求;
⑻ 图纸;
⑼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⑽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外,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伍万叁仟xx壹拾元(¥3253510 元)。(承包人中标价 3253510 元,预留金:150000 元(含税))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xxx ,项目技术负责人: xxx 。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120 (日历天)。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捌 份,双方各执 贰 份。
1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温岭市供水有限公司 。
1.1.2.3 承包人:浙江海邑建设有限公司 。
1.1.2.5 分包人: / 。
1.1.2.6 监理人: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 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人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 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1.1.6 其他
1.1.6.2 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单位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⑴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投标函;
⑷ 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⑸ 专用合同条款;
⑹ 通用合同条款;
⑺ 技术标准和要求;
⑻ 图纸;
⑼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⑽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温岭市供水有 限公司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按施工图提供的为准。
2.4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4.1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2.4.2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提供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金额为按签约合同价的 2%(金额为 65070 元) 。
2.4.3 发包人应保证其支付担保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一直有效。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解除;现金(转账或电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退还。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须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1)按第 4.3 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
(2)按第 11.3 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
(3)按第 15.3 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
(4)按第 15.6 条规定,批准预留金额的使用 ;
(5)按第 23 条约定,索赔的处理。
(6)批准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 检员等)的调动和重要设备的调遣;
(7)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他重大决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自行落实为完成本工程需临时占用征地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 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调,但发包人的协调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义务。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
(或占地使用协议规定)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 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在接到进场通知后 14 天内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并组织项 目管理人员和施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3)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 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安全xx施工按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有关部门颁发的xx施工要求及招标文 件中技术条款执行。施工区域内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检查;环境保护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5)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 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6)必须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管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 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数据、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7)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保修期 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需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
(8)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民房等毗邻建筑物及已完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 相应费用。
(9)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 3 天内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 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
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安全保卫制度;
b 施工安全制度;
c 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 环境卫生制度;
e 防火、防爆制度;
f 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规则;
g 农民工管理制度(含维护农民工权益制度);
h 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 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0)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 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
(1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
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 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是民工工资支 付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12)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 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
(13)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简易办公室 1 间及办公设施。
4.2 履约担保
4.2.2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一直有效。银行保函或者保
险公司保单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解除;履约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退还。承包人履约担保(指采
用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形式的)有效期内,如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履约义务未完成的,
应在履约担保到期日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4.3 分包
x工程 不允许 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补充 4.5.5 款:
(1)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位达到 22 天及以上。
(2)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月到位不足 15 天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履约担保全部不予退还,同时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月到位达不到 22 天的,每天扣除人民币 1000 元,每月结算;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负责人不能到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履约担保金全部不予退还,同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上述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 4.6.5 款:
4.6.5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每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 天,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 元,每月结算。
上述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x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 5 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的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 3 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或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 炸、火灾等事件或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或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
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本工程材料使用品牌,具体如下:
序号 | 材料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1 | PE管 | 参照或相当于公元、伟星、联塑 |
2 | 阀门类(排气阀、橡胶软接、 传力接头、蝶阀、闸阀) | 参照或相当于上海冠龙/VAG(德国合资)/丹弗斯 (德国合资) |
3 | 钢管 | 参照或相当于渤海石油装备福建钢管有限公司/江 苏玉龙/浙江金洲 |
4 | 钢制配件、钢法兰 | 参照或相当于河北圣天/无锡华安/河北亚都 |
5 | 法兰垫片 | 参照或相当于三五一七/xxx宏力/天津际华 |
6 | 螺栓螺帽 | 参照或相当于浙江元立/浙江乍浦实业/绍兴兴盛 |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补充以下条款:
6.1.3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1)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及设施;
(2)承包人负责场内过境车辆的协调和分流工作;
(3)本条(1)~(2)款相关费用计入签约合同价,不再另行计费。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14 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补充以下内容:
发包人提供 工程区域内的水文、地质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 安全xx施工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 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
9.4 环境保护
补充以下条款: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机械和施工 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队xx水域的影响。
9.4.8 承包人应尽可能优化施工方案,严格限定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安排好施工时段和 施工方式。加强水土流失防治,落实相应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
9.4.9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公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选 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须及时清运并妥善处理,禁止随意抛弃、排入水体。
9.6 水土保持
增加以下条款:
9.6.4 承包人的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 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苫盖及回覆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或在河道里堆弃。施工结束后 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9.7 xx工地
x合同xx工地的约定: 有关标准按工程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的规定(特 别是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台州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南》台水利〔2016〕147 号等);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
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 的雨日超过 10 天;
(2) 风速大于 17m/s 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40℃的高温大于 10 天;
(4) 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大于 10 天;
(5) 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冰雹天气或日降雪量超过 10mm 以上的天气大于 10 天;
(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⑴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1 | 全部工程 | 开工令发出后 120 天 | 1000 |
⑵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工期提前不奖励。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⑸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3 项 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⑶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7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 。
14.2 现场材料试验
补充以下条款:
14.2.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 满足工程需要 。
14.2.4 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同意后,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委托相关单位对结 构部位进行第三方试验检验,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5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委托相关单位对结构部位进行第三方试验检验,相应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⑹ 原条款改为:合同中单价承包项目的工程量不管增加或减少多少,其单价不作调整。本款增加: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上述⑵~⑷项的改变按 15.4 款处理,且不构成变更。
15.3 变更程序
变更程序按照《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xxx〔2020〕58 号)有 关规定执行。如施工期间,当地政府部门有新的变更规定的,则按新出台的变更规定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删去本项全文,并代之以: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重新组价。
(1)全部人、材、机采用项目实际施工期内的《台州造价》正刊温岭的平均值计取进
行组价。无投标材料价格时,由承包人按市场采购价(不得超过信息价)报监理人审核,发
包人同意后进入单价。
(2)工程组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包括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颁发的《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
《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
额》(202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浙水建【2012】
42 号《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本省、市有关综合解释、补充规定。
如上述定额仍不能满足套价,可依次采用现行部颁水利定额、浙江省建筑安装定额含
量组价。
(3)取费费率。按照承包人投标时不同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于新增的合同中无相同
或类似单价的工程项目费率,工程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
规定执行,取费费率取各项弹性区间费率的中间值。
(4)上述单价按投标人投标报价综合优惠率同口径优惠。
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投标价-安全xx施工费)/(招标控制价-安全xx施工费)。
投标报价时安全xx施工费不得优惠。
⑸ 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15.8 暂估价
15.8.1
⑴ 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主要材料(含柴油、钢管)价格涨跌超过 3%
时,超过部分按以下办法予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A1)的约定:
A1= 2022 年 7 月《台州造价》正刊(温岭)对应材料信息价(除税价),在该月《台
州造价》正刊(温岭)中没有信息价(除税价)的材料,则不予以调整。
(2)市场价格 A2 约定:
①柴油、钢管按合同施工工期《台州造价》正刊(温岭)信息价(除税价)的平均价【平
均价计算中,按程序办理的或发包人签证确定停工的工期顺延的月份平均价应计入,按程序
办理停工或发包人签证确定停工(停工≧15 天不计平均价,停工<15 天计平均价﹚】。
以上合同施工工期是指:合同施工工期为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日期,开工通知签发开工
日期与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开工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并顺延竣工日期。
(3)调整方法:
① 当 A2>A1*1.03 时,价差= A2-A1*1.03;当 A2<A1*0.97 时,价差= A2-A1*0.97。
② 材料的数量按定额的消耗量计算。
③ 以上材料价差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单独计算,不下浮,计入结算价。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以后变化由发包人承担,但由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时的法律变化引起合同价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下降的由发包人受益。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⑴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分二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0 %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订后,
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0%。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
入工地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⑵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
17.2. 2 预付款保函(担保)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不扣回,作为工程款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工程进度款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即民工工资)和其他工程进度款两类,分别按下列
约定拨付:(1) 关于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约定:按月支付。(2)关于其他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节点支付。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即民工工资)付款周期为 每月 25 日 ,份数为 4 份。其他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末为每月 25 日,份数为 4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3 ⑴ 增加:
工程进度款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即民工工资)和其他工程进度款两类,分别按下列约定拨付:(1)、关于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约定:按月支付。(2)、关于其他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节点支付。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民工工资且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 15%,凭民工工资清单和考勤清单,由承包人上报,经发包人审核后,拨付至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足额支付前期和当期农民工工资后,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适当降低人工费分账比例。
其他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完成 50%,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40%工程价款
(含预付款、已发放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程完成后,初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工程价款(含预付款、已发放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其他工程进度款);待工程完工验 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价的 98.5%,剩余全部工程结算价的 1.5%作为质量
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如有剩余)。
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
付款金额的利息 。
支付帐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除外)支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帐户:开户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温岭支行 帐号:583860459800028。
承包人在 银行开设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 账号: 。承包人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挪作他用,工资发放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调剂解决。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额度及质量保证金总额:不扣留。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⑴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本款增加:
17.5.3 工程价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定后支付。
工程结算由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审核,审核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 号)文计算,其中结算超过 5%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 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承包人承担,并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中介审核机构 。
17.6 最终结x
17.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⑴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x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验收条件:合格,验收程序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及浙江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不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x工程缺陷责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
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 协商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按保险人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最低保险金额:相应的保险费包干。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由承包人自行决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2 天内提交;保险条件: 满足合同条款的规定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免赔额部分及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
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本章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本章第 22.2.4 项约定,由
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增加:
(8)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安全、xx施工。
22.1.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x项增加: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若发现问题且情形较轻,发包人第一次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除 10000 元(具体按发包人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第二次发现问题,扣除 20000 元,若再次发生,加倍扣除。若由于施工不xx、不安全、市场行为不规范等被媒体曝光或被相关管理部门检查通报,每次扣除承包人 30000 元。
23 索赔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x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
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经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并经第三方中 介机构进行审核的那部分款额和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4.2 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还可以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解决
24.3.7 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合同条款补充:
(1)承包人须做工程施工所需的维护、安全等工作,应加强设置安全防护网、围栏等工作。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费用。
(2)承包人施工期间必须在次月 25 日前付清上一个月的民工工资。
(3)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4)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已在单价中综合考虑,因停水、停电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将不予批准,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再另行增加。
(5)除安全施工费实行标外管理外,措施项目费用及保险费用为包干使用。
(6)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中,未特别注明的单位均为 mm。
(7)本工程按采用商品砼计算,本工程商品混凝土价格按运距 7 公里内的商品砼计算。
(8)本工程石方开挖按机械凿石考虑,其中一般石方开挖数量暂估 150m³,按实结算。
(9)本工程土石方弃渣运距按 5km 包干计算,弃渣点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费用自理。
(10)穿越山体定向钻施工所产生的泥浆需固化处理,数量按扩孔洞径 DN700 的体积计算,干化土弃渣外运按 5km 包干计算。
(10)本工程材料二次搬运费按项包干,列入措施项目中。
(11)本工程预留金 150000 元(含税),供发包人掌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