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8—0111
GF—2008—0111
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建材基本情况 单位:元 /
建材名称 | 产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材质 | 批次 | 数量 | 价格 | 总价 | 备注 |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 买方取货)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四条 验收: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 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
( 一 )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 / 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 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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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 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1. 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 的违约金;
2. 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买方(章): 卖方(章)
住所: 住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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