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致: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门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北部湾港务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或合称“收购人”)委托,就收购人收购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港”或“上市公司”)而编制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本次收购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尽职调查事宜得到收购人如下声明和保证:收购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其他材料。收购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xx,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而且是经适当授权签署并合法有效的。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所制作文件的结论和数据等内容,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用于本次收购的目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收购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法定必备文件,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 指 | 含义 |
北海港、上市公司 | 指 |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人 | 指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港务集团全资子公司) |
目标股权、目标资产 | 指 | 防城港 100%股权、北拖 57.57%股权及钦州港 100%股权 |
目标公司 | 指 | 防城港、北拖及钦州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含义,还可指上述公司中的部分公司 |
本次收购 | 指 | 收购人以所持有的防城港 100%股权、北拖 57.57%股权和钦州港 100%股权为对价,收购北海港超过股本总额 30%股份的行为 |
北部湾港务集团 | 指 |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防城港务集团 | 指 | 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防城港 | 指 | 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防城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
钦州港 | 指 | 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及曾用名为xxxxxxxxxxx) |
xx | x | xxxxx(xxx)有限公司 |
定价基准日 | 指 | 北海港关于本次收购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即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2 年 7 月 25 日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2 年 1 月 31 日 |
交割日 | 指 | 指本次收购各方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后收购人将全部目标股权变更登记至北海港名下之日,如变更登记日期不为同一日期的,以目标公司股权的最后登记日期为准 |
自治区 | 指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自治区政府 | 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国资委 | 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自治区工商局 | 指 | xxxxxxxxxxxxxx |
xxxxxx局 | 指 | 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北方亚事、评估师 | 指 |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x所为本次收购制作的《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
《收购报告书》 | 指 |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出具的《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拟定向增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100%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北方亚事评报字[2012]第 315 号)、《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拟定向增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部湾拖船(防城港)有限公司 57.57%股东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北方亚事评报字[2012]第 317号)、《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拟定向增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北方亚事评报字[2012]第 316 号)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 指 | 指由北海港与收购人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签署的《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 指 | 北海港与收购人签署的《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及《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 指 | 北海港与收购人签署的《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以及《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元 | 指 | 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
二、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1. 北部湾港务集团
北部湾港务集团系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之一。北部湾港务集团系经自治区政府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桂政函(2006)195 号文)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北部湾港务集团目前持有的自治区工商局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450000000008861)并经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北部湾港务集团住所为南宁市良庆区xxxx 0000 x,xx代表人为xx
x;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20 亿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港口建设和经营管理、铁路运输(上述项目涉及许可证的,取得相应资质及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北部湾港务集团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治区国资委持有北部湾港务集团 100%股权。
2. 防城港务集团
防城港务集团系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之一。防城港务集团系另一收购人北部湾港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防城港务集团系经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04 年 7 月 15 日《关于同意防城港务局改制设立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政函[2004]56 号文)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防城港务集团目前持有的防城港市工商局于 2013 年 6 月 16 日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450600000001476)并经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防城港务集团住所xxxxxxxx 00 x,xx代表人为xxx;注册资
本及实收资本为 3 亿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服务;港口拖轮、驳运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经营、维修服务(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机械设备技术开发,金属钢结构和构件制作安装,机械设备及装卸工属具的设计,机械维修;空调、制冷设备的安装及维修;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其配件、耗材、五金交电、硫磺、磷酸、氢氧化钠、硫酸(有效期至 2013 年 9 月 8 日)、机电产品(除汽车)、百货、建筑材料、农副产品的销售;房屋、商铺租赁。以下项目由分支机构信息中心经营:代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手机入网、标准卡销售、代收话费业务;代办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固定电话、小灵通、宽带网业务。防城港务集团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部湾港务集团持有防城港务集团 100%股权。
(二) 收购人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北部湾港务集团的股东为自治区国资委,持有其 100%的股权;防城港务集团的股东为北部湾港务集团,持有其 100%的股权。因此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为自治区国资委。
(三) 收购人最近五年之内的违法违规情况
经收购人确认及本所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收购人 | 姓名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职务 |
1. | 北部湾港务集团 | xxx | 中国 | 广西南宁市 | 否 |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2. | xxx | 中国 | 广西南宁市 | 否 | 董事 | |
3. | xxx | 中国 | 广西南宁市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 | |
4. | xxx | 中国 | 广西南宁市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 | |
5. | xx | 中国 | 广西南宁市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 | |
6. | xxx | 中国 | 广西南宁市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 |
7. | xx | 中国 | 广西防城港 | 否 | 副总经理 | |
8. | xxx | 中国 | 广西南宁市 | 否 | 副总经理 | |
9. | xxx | 中国 | 广西南宁市 | 否 | 副总经理 | |
10. | xxx | 中国 | 广西南宁市 | 否 | 监事会主席 | |
11. | xx | 中国 | 广西南宁市 | 否 | 监事 | |
12. | xx | 中国 | 广西南宁市 | 否 | 监事 | |
13. | xxx | 中国 | 广西南宁市 | 否 | 监事 | |
14. | xxx | 中国 | 广西南宁市 | 否 | 监事 | |
1. | 防城港务集团 | xxx | 中国 | 广西南宁市 | 否 |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2. | xxx | 中国 | 广西防城港市 | 否 | 董事、总经理 | |
3. | xxx | 中国 | 广西防城港市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 | |
4. | xxx | 中国 | 广西防城港市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 | |
5. | xxx | xx | 广西防城港市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 | |
6. | xx强 | 中国 | 广西防城港市 | 否 | 董事、副总经理 | |
7. | xxx | 中国 | 广西防城港市 | 否 | 董事 | |
8. | xxx | 中国 | 广西防城港市 | 否 | 监事 | |
9. | 王河 | 中国 | 广西防城港市 | 否 | 监事 | |
10. | xxx | 中国 | 广西防城港市 | 否 | 监事 | |
11. | xxx | 中国 | 广西防城港市 | 否 | 监事 | |
12. | 黄永富 | 中国 | 广西防城港市 | 否 | 财务负责人 | |
13. | xxx | 中国 | 广西防城港市 | 否 | 董事长 |
经收购人确认及本所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 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及持有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
经收购人确认及本所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北部湾港务集团
控股北海港外,收购人未有在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北部湾港务集团持有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67%股权,收购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形。
经收购人确认及本所核查,本所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三、 收购目的及批准
(一) 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xx,收购人确认本次收购目的如下:
收购人将其拥有的防城港域、钦州港域和铁山港域的港口核心经营性资产注入北海港,以实现对旗下北部湾港口资源以上市公司为平台进行统筹建设、经营和管理,从而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发展战略规划中的北部湾经济区的“大港口”整合,并从根本上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有效解决北海港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 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批准及授权
1. 北海港的批准及授权
(1) 2012 年 7 月 19 日,北海港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本次收购的预案及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免于以要约收购人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
(2) 2012 年 11 月 30 日,北海港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本次收购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3) 2012 年 12 月 24 日,北海港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收购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4) 2013 年 6 月 26 日,北海港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收购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等。
(5) 2013 年 8 月 27 日,北海港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收购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审核报告的议案》等。
(6) 2013 年 10 月 12 日,北海港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收购相关的《关于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2. 收购人的批准及授权
(1) 2012 年 11 月 30 日,北部湾港务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收购方案并同意签署相关协议,同时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相应报批程序进行了相应授权。
(2) 2012 年 11 月 30 日,防城港务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收购方案并同意签署相关协议,同时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相应报批程序进行了相应授权。
3. 目标公司的批准
(1) 2012 年 11 月 29 日,防城港单一股东防城港务集团作出股东决定,通过有关股东及股权变更事项。
(2) 2012 年 7 月 10 日,北拖召开董事会,通过有关股东及股权变更事项。此外,北拖除北部湾港务集团外的股东华南拖船(持有北拖余下 42.43%股权)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出具《同意函》,同意防城港务集团将其持有的北拖 57.57%股权转让给北海港,并放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3) 2012 年 11 月 29 日,钦州港单一股东北部湾港务集团作出股东决定,通过有关股东及股权变更事项。
4. 自治区国资委的批准
(1) 2012 年 4 月 20 日,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26 号),原则同意北部湾港务集团与北海港进行资产重组。
(2) 2012 年 11 月 22 日,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协议转让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55 号)、《关于协议转让北部湾拖船
(防城港)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56 号)以及《关于协议转让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57 号),同意防城港务集团将所持防城港 100%股权、北拖 57.57%股权,北部湾港务集团将所持钦州港 100%股权协议转让给北海港。
(3) 《资产评估报告》涉及的评估项目已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60 号)、《关于北部湾拖船(防城港)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59号)及《关于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61 号)分别予以核准。
(4) 2012 年 12 月 14 日,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港口核心经营性资产整体上市方案的批复》(桂国资复[2012]187号),批复同意本次收购。
(5) 2013 年 7 月 29 日,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关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港口核心经营性资产整体上市方案调整的批复》(桂国资复 [2013]115 号),批复同意对本次收购方案进行调整,取消配套融资。
5. 防城港市港口区商务局的批准
2013 年 2 月 19 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商务局出具《防城港市港口区商务局关于合资企业北部湾拖船(防城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防城港务集团将持有的北部湾拖船(防城港)有限公司 57.57%股权转让给北海港。
6. 证监会的核准
2013 年 11 月 18 日,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向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53号),核准本次收购行为。
综上,本所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完成其他必要的批准程序。
四、 收购方式
(一) 本次收购方案概要
收购人将其持有的防城港 100%股权、北拖 57.57%股权及钦州港 100%股权转让给北海港,北海港向收购人定向发行 A 股股票的形式支付对价。其中,北海港拟向防城港务集团发行 516,026,983 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防城港 100%股权、北拖 57.57%股权;拟向北部湾港务集团发行 173,999,966 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钦州港 100%股权。
本次收购前,北部湾港务集团直接持有北海港股份 57,964,958 股,占北海港总股本的 40.79%;防城港务集团未持有北海港股份。
本次收购后,北部湾港务集团直接持有北海港股份 231,964,924 股,防城港
务集团直接持有北海港股份 516,026,983 股。北部湾港务集团将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北海港约 89.89%的股份。
(二) 收购方案的具体内容
北海港与收购人分别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2013 年 6 月 26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本次收购安排进行了明确:
1. 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收购人将防城港 100%股权、北拖 57.57%股权、钦州港 100%股权转让给北海港,北海港向收购人定向发行 A 股股票的形式支付对价。
2.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x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
3. 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确定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北海港股
票已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停牌,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价格为 2012 年 1
月 30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7.51 元/股。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北海港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 本次收购作价
北海港及收购人同意并确认,以 2012 年 1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由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方亚事对目标股权进行评估。北方亚事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据此,截至 2012 年 1 月 31 日,目标股权中,防城港100%股权、钦州港100%股权、北拖57.57%股权的评估价值分别为378,181.07万元、130,673.97 万元和 9,355.20 万元,合计为人民币 518,210.24 万元。自治区国资委对该等评估结果已予以核准(核准编号分别为桂国资复[2012]160号、桂国资复[2012]159 号及桂国资复[2012]161 号)。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核准的评估结果,北海港及收购人确定目标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 518,210.24 万元。
5. 发行数量
x次北海港向北部湾港务集团、防城港务集团分别发行 173,999,966 股、
516,026,983 股,最终发行数量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6. 锁定期安排
收购人因本次收购获得的北海港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并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7. 目标资产所对应的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产生的变化的归属
目标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完成日止(下称“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损益由防城港务集团和北部湾港务集团全部享有或承担,防城港务集团和北部湾港务集团享有的过渡期间损益以目标资产在过渡期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调整后确定)为准,且不超过目标资产截至交割日的评估价值与目标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之间的差额,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收购人与北海港同意,在交割日后,各方应该尽快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对目标股权于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与交割日(包含交割日当日)之间的净利润(合并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有关审计报告,以确定过渡期目标股权对应的净利润;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目标股权于交割日的净资产(合并报表)进行专项评估,以确定截至交割日目标股权的评估价值。
目标股权以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调整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按评估值调整后净利润”)的计算公式如下:
按评估值调整后净利润=过渡期净利润-按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为基础应调整增加的折旧-按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为基础应调整增加的无形资产摊销
注:上述计算公式中财务指标均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如目标股权经审计的按评估值调整后净利润为负数,收购方将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北海港补足;如目标股权经审计的按评估值调整后净利润为正数,则经北海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北海港应将评估值调整后净利润与目标股权交割日评估值高于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的金额之间的较低者,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收购方。
针对交割而实施的专项审计及专项评估,各方同意,如果交割日是日历日的 15 日以前(含 15 日),则该专项审计及专项评估的基准日为交割日所在月的前月
最后一日;如果交割日是日历日的 15 日以后(不含 15 日),则该专项审计及专项评估的审计基准日为交割日所在当月的最后一日。
各方确认,根据以上所确定的基准日的审计结果及评估结果,即视为交割日审计结果及评估结果。
8.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北海港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评估基准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的全体股东共享。收购人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股份,不享有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北海港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9. 盈利补偿
收购人承诺,目标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9,702.79 万元、51,968.82 万元、56,832.17万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中国证监会通过并实施完毕后,若目标公司届时实际实现的年度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标准,差额部分由收购人在北海港年度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3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北海港补足。如果北海港年度报告通过日在交割日之前的,则差额部分由收购人在交割日以现金方式向北海港补足。
10.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
(1) 收购人通过内部有权机构决议,批准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的签订;
(2) 北海港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的签订;
(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经自治区国资委等相关有权政府机构批准;
(4) 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防城港务集团所持北拖 57.57%股权的转让,取得防城港市商务局的批准;
(5)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6) 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7)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有权机构的审批
/许可/备案。
经收购人确认及本所核查,本所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的收购方案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协议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五、 收购资金来源
x次收购为收购人以其持有的目标股权转让给北海港,北海港以向收购人发行 A 股股票的形式支付对价,因此不涉及资金来源情况。
六、 后续计划
(一) 收购人对北海港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xx,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尚无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北海港主营业务或者对北海港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 收购人对北海港的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xx,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列事项外,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对北海港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分立的计划,或北海港进行重大资产置换的重组计划。
(三) 收购人对北海港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xx,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不排除对北海港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进行调整。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目前尚未确定拟向上市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收购人与北海港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 对可能阻碍收购北海港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xx,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北海港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没有阻碍收购北海港控制权的特别条款。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北海港《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北海港控制权的条款进行增补的计划。
(五) 收购人对北海港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xx,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尚无对北海港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六) 收购人对北海港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xx,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尚无对北海港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七) 其他对北海港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xx,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完成后,北海港泊位数量以及资产规模都将成倍的提高,为了提升整合后的管理效率,收购人将
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达到提高运作效率,发挥出资源整合的协同效应的作用。除上述事项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部湾港务集团和防城港务集团暂无其他对北海港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后续计划和安排,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 对北海港的影响分析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xx及收购人的确认,本次收购对北海港的影响如下: (一) 本次收购对北海港股权结构的影响
x次收购前后,北海港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x次收购前 | x次收购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 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
北部湾港务集团 | 57,964,958 | 40.79 | 231,964,924 | 27.88 |
防城港务集团 | 0 | 0.00 | 516,026,983 | 62.01 |
其他A股股东 | 84,157,651 | 59.21 | 84,157,651 | 10.11 |
合计 | 142,122,609 | 100.00 | 832,149,558 | 100.00 |
(二) 本次收购对北海港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在本次收购前,北海港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
本次收购后,北海港将继续保持现有的运营及管理体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进一步强化北海港的独立规范运作体系,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贯彻并执行北海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继续保持北海港业务、资产、财务、人
员、机构的独立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本次收购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1. 本次收购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随着北部湾港务集团旗下的核心港口经营性资产注入北海港,北海港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同业竞争得到有效缓解,但尚未彻底解决。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尚存在因审批手续不完备、尚处于在建过程之中等原因而未注入上市公司的泊位,相关泊位情况如下:
序号 | 地域 | 泊位 | 状态 |
1 | 防城港域 | 20 万吨级码头 | 已运营 |
403-407 号泊位 | 在建 | ||
云约江 1 号泊位 | 在建 | ||
2 | 铁山港域 | 3-4 号泊位 | 在建 |
3 | 北海港域 | 北海邮轮码头 | 在建 |
4 | 钦州港域 | 大榄坪 5-8 号泊位 | 在x |
xxx 00—00 x泊位 | 在建 | ||
大榄坪南作业区北 1—3 泊位 | 在建 | ||
合计:19 个泊位 |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上市公司与北部湾港务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签署了
《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
⑴ 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防城港务集团将防城港域 20 万吨级码头委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由上市公司收取相应委托经营管理费用;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 5 年内,防城港务集团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完善 20 万吨级码头建设运营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资产权属证明,并将该码头通过合适途径注入北海港,防城港务集团在此期间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其必要的工作;防城港务集团将及时
向北海港通报 20 万吨级码头的审批手续及权属证明办理进展情况,以便其在每
年年报中予以公开披露;如防城港务集团未能如期完成上述事项,则在上述 5
年期限届满后至 20 万吨级码头注入xxxx,xxx域 20 万吨级码头将直接租赁给上市公司经营,直至相关泊位注入上市公司为止。
⑵ 对于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未注入北海港的北部湾港务集团旗下其他在建泊位,自相关泊位取得运营许可之日起,委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对于已获得运营许可的钦州港域大榄坪5-7号泊位和铁山港域3-4号泊位,将于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委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由上市公司收取相应委托经营管理费用;在该等泊位各自取得正式运营许可后5年内注入北海港,北部湾港务集团在此期间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其必要的工作。5年期限届满,上述泊位未能如期注入上市公司的,相关泊位将直接租赁给上市公司经营,直至相关泊位注入上市公司为止。
⑶ 未来,对于北部湾港新增码头泊位的建设,将优先由北海港进行建设。北海港因自身码头建设能力经验、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等原因放弃优先建设北部湾港码头泊位的,收购人将根据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以及北部湾港发展的实际要求进行建设。
⑷ 对于北海港放弃优先建设而由收购人建设的北部湾港泊位,收购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合规及时履行相关码头泊位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审批、岸线使用审批、工程设计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审批等手续,杜绝出现相关泊位已经实际投入运营但因相关法律手续不完备而无法注入上市公司的情况发生。
⑸ 对于北海港公司放弃优先建设而由收购人建设的北部湾港泊位,收购人承诺,相关新建泊位在各自取得正式运营许可后 5 年内依法合规注入北海港,收购人在此期间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其必要的工作。5 年期限届满,收购人未能将相关泊位注入上市公司的,北部湾港务集团和防城港务集团承诺,相关泊位将直接租赁给上市公司经营,直至相关泊位注入上市公司为止。
⑹ 对于因限期未注入上市公司而租赁给上市公司的泊位,年度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租金=防城港务集团/北部湾港务集团承担的待注入泊位相关固定资产折旧+防城港务集团/北部湾港务集团承担的待注入泊位相关无形资产摊销+防城港务集团/北部湾港务集团承担的待注入泊位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
⑺ 收购人将及时向北海港通报北部湾港现有未注入泊位及未来新增建设泊位的建设进度及审批手续办理进展情况,以便其在每年年报中予以公开披露。
⑻ 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上,收购人承诺将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北海
港主营业务发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四) 本次收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1. 本次收购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金额有所增长,其中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上市公司为北部湾港务集团下属公司(含北部湾港务集团参股公司)提供装卸堆存服务,二是上市公司向防城港务集团采购水电,三是防城港务集团(含下属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四是防城港务集团下属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港区内水平运输服务,上述交易均以市场价格定价。
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 1-6 月,上市公司为北部湾港务集团下属公
司(含北部湾港务集团参股公司)提供装卸堆存服务收入分别为 15,342.55 万元、
18,150.13 万元及 11,566.83 万元,分别占同期上市公司装卸堆存业务收入的
7.36%、7.96%及 9.93%,分别占上市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 5.17%、4.31%和 6.53%,占比较小。该部分关联交易源于北部湾港务集团形成的以港口为核心,以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码头为前导,以临港工业为保障,以综合物流体系为支撑的发展模式。本次收购后,北海港将成为北部湾港务集团旗下港口业务的运营平台,核心业务为港口装卸堆存服务,该项业务与北部湾港务集团旗下的临港工业、商贸和综合物流业务之间存在一定的业务往来,主要体现为北海港为北部湾港务集团下属公司(含北部湾港务集团参股公司)提供货物的装卸堆存服务。因北部湾港务集团上述业务的性质与公司港口装卸堆存业务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上述港口装卸堆存业务收入占公司同期装卸堆存业务收入的比重较小、上述港口装卸堆存业务采取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同时考虑到港口行业具有的相对自然垄断属性,上述关联交易的存在并不会对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实质性影响。
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 1-6 月,上市公司向防城港务集团采购水电
成本分别为 5,720.57 万元、4,689.91 万元和 2,575.22 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同期营业成本的 3.00%、1.51%和 2.11%,占比较小。该部分关联交易源于防城港为生产作业的需要向防城港务集团采购水电。防城港务集团因港口生产和管理体制方面的历史原因,具有水和电的生产和供应业务,其除了满足港口码头泊位的生产需求外,还向社会用户供应水电,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水电供应单位的属性,与上市公司主业关联性较小。结合港口生产作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水电供应并不构成与港口生产作业相关的核心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或配套设施,上市公司向防城港务集团采购水电有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水电供应的稳定和充足,并不会对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实质性影响。
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 1-6 月,防城港务集团(含下属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工程施工服务的收入分别为 3,497.90 万元、6,486.16 万元和 2,477.04 万元,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 1-6 月上述提供施工服务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新增在建工程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3.21%、7.26%和 9.70%,占比较小。该部分关联交易源于本次拟注入北海港的部分泊位的更新改造等项目是由防城港务集团(含下属公司)实施的。在本次收购前,北部湾港务集团旗下部分泊位由其下属公司进行建设施工或更新改造等,相关建设施工单位并未纳入本次拟注入北海港的资产范围,在编制本次收购北海港的备考合并报表时,该部分业务即体现为公司的关联交易。工程施工服务与公司本次收购后的核心业务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上述业务未注入北海港并不会对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实质性影响。
上述工程施工服务主要由防城港务集团控股子公司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 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上半年对上市公司提供的工程
施工服务收入分别为 2,180.90 万元、5,229.23 万元和 2,277.02 万元,占其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36%、17.41%和 17.59%,占比不高,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对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公司提供服务的尚处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包括防城港域 20-22 泊位散货中转工程 I 标段和 II 标段两个项目,其系通过市场招投标获得该两宗项目的合同权利,该两宗项目合同造价合计 6,835.28
万元,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已支付 3,965.45 万元,预计该两宗项目
于 2013 年内完工。在上述两宗项目完工后,除少量码头泊位的日常维护外,公司关联方对公司将不存在经常性的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 1-6 月,防城港务集团下属公司广西防港物
流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港区内水平运输服务收入分别为 5,148.71 万元、
5,883.19 万元和2,672.05 万元,占公司同期外包作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14.86%、
13.04%和 12.12%,占上市公司同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4.22%、1.89%和 1.40%,占比较小,该部分关联交易的存在不会对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实质性影响。该部分关联交易源于公司及标的公司出于专业化分工的考虑将港区内的部分作业流程外包给外部第三方经营,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即是外部第三方经营者之一。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 1-6 月,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上述业务收入占其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2.39%、14.12%和 13.66%,占比不高,其业务对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
综上,本次收购后北海港的关联交易绝对额虽有所增长,但占北海港相应期间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较低,且相关交易均以市场原则定价,不会对北海港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2.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其自身并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规范并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且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收购人保证自身以及所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自己股东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⑴上市公司制度保证
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从关联人确认、关联交易确认、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关联交易予以规范,制定了《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⑵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收购人出具了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业务来往或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为规范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与上市公司签署或促使收购人拥有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与北海港签署有关关联交易的框架性协议或其他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文件,通过在签署的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中确定公允定价原则及交易条件,确保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⑶ 规范关联交易的协议
为将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及公开透明,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将与北部湾港务集团和防城港务集团签订关联交易协议,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北海港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已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程序作出相关规定,该等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收购人的承诺函及其与北海港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二)》、《避免同业竞争补充协议(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及《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已对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构成合法有效的义务。若上述规章制度、承诺及协议得到切实履行,可逐步减少收购人与北海港之间的同业竞争及避免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并可有效规范收购人和北海港之间的关联交易。
八、 与北海港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xx,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北海港之间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不存在以下重大资产交易行为:
(1)与北海港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北海港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2)与北海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北海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北海港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 本次收购相关当事人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xx及本所核查,在北海港股票本次收购停牌前 6个月至《收购报告书》出具日期间,除北部湾港务集团监事xxx的母亲xxx于 2011 年 9 月 6 日、9 月 7 日购买了北海港股票合计 6,700 股外,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北部湾港务集团出具的《关于北部湾集团及关联方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深交所买卖北海港股票的说明》,以及xxx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购买北
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说明》,“经xxx本人说明,其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前未向xxx泄露过任何有关重组的事项,且xxx在此期间并不知悉北海港公司的任何内幕信息。经xxx本人说明,其在 2011 年 9 月购买北海港股票期间并不知悉北海港公司的任何内幕信息,其买卖北海港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且同意若在本次收购期间卖出该股票,所得收益归北海港所有。”
根据北海港出具的《关于公司及关联方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深交所买卖北海港股票的说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动议始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因
此xxx在 2011 年 9 月购买北海港股票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事项并不知晓。根据xxx的说明及其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方向的判断,上述买卖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
本所认为:以上人员买卖北海港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本人对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不存在内幕交易;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买卖北海港股票的行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人为本次收购所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人签署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xxx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xxx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律师xxx xxx
律师x x
x○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