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條款樣張
元大人壽享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及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本險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其他事項:
1.本附約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但續保者,自續保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2.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4.傳真:02-27517016。
5.電子信箱(E-mail): xxxx@xxxxxx.xxx
107 年 9 月 28 日 元壽字第 1070002602 號函備查
108年10月1日依108年8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31743號函修正
109年1月1日依108年4月9日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及
108 年 6 月 1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元大人壽享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保險單者。
二、「配偶」係指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三、「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未婚親生子女或養子女。
四、「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經醫師確診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疾病者不受疾病等待期之限制。上述「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疾病之增減,若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訂公告,以本附約生效日當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續保者,自續保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五、「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八、「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九、「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專科醫師」係指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各相關專科醫學會初審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覆審合格,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科醫師證書之醫師。
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二、「住院給付日額」係指本附約附表一「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每日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日額」。
十三、「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住院」之實際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當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附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其投保計劃內容,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第六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治療時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四、醫師指示用藥。
五、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六、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七、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八、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超過六十日時,其「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提高為原限額之二倍。
第七條【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外科手術診療,且該手術為附表二手術項目表中之項目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附表一「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或門診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且各項「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不得超過附表一「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各項「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合併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二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
第八條【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入院治療前七日內或出院後三十日內,因住院同一事故以門診治療,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門診費核付「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入院前七日門診給付總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每次住院入院前門診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每次住院出院後三十日門診給付總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每次住院出院後門診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第九條【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或門診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或門診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65%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十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或再次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及限額,視為一次住院或門診外科手術辦理。
1 JR-2020.01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十一條【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申領第六條至第八條保險金,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
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
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
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三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十四條【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十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主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的保險費及利息,使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十七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欠繳之未滿期保險費及本附約約定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本附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十八條【續約保險年齡的限制】
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時,其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八十四歲。
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時,其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二十三歲。
第十九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一、要保人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所附加之本附約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納之未滿期保險費。但其配偶或子女所附加之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第二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三條【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第二十四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請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及醫療費用明細。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六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第二十七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
計劃別 給付限額 | 計 劃一 | 計 劃二 | 計 劃三 | 計 劃四 | 計 劃五 | 計 劃六 |
每日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日 額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 付限額 | 150,000 | 200,000 | 250,000 | 300,000 | 350,000 | 400,000 |
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給付限 額 | 150,000 | 200,000 | 250,000 | 300,000 | 350,000 | 400,000 |
每次住院入院前門診費用保 險金給付限額 | 1,000 | 1,000 | 1,000 | 2,000 | 2,000 | 2,000 |
每次住院出院後門診費用保 險金給付限額 | 3,000 | 3,000 | 3,000 | 6,000 | 6,000 | 6,000 |
附表二:手術項目表
手 術 項 目 | 手 術 項 目 |
第一項 皮膚臉部腫瘤切除術 -直徑 2 公分以下 -直徑超過 2 公分臉部創傷縫合術 -10(含)公分以下 -超過 10 公分皮膚全層植補術管形皮膚移植術 皮下肌肉或深部異物取出術皮下腫瘤摘除術 交指皮瓣移植術多層皮膚移植 -小於 10 BSA -10-20 BSA -超過 20 BSA再植皮術 Z-形皮瓣 腋下汗腺切除術 二邊 皮膚惡性腫瘤切除及植皮術 -直徑小於 2 公分 -直徑 2-5 公分 -直徑超過 5 公分聶肌瓣 咽部皮瓣手術 唇部阿比氏皮瓣手術 Exlander 皮瓣手術交腳皮瓣移植術 交掌皮瓣移植術交臂皮瓣移植術 顯微血管游離皮瓣手術 -皮瓣式 -肌肉移植 -骨移植 -腸系膜移植 -小腸移植 -游離筋膜瓣移植 -游離功能性肌瓣移植 第二項 乳房部份乳房切除術 -單側 -雙側 單純乳房切除術 -單側 -雙側 乳房腫瘤切除術 -單側 -雙側 乳癌根除術 -單側 -雙側 | 第三項 筋骨石膏固定術 骨開窗術 骨移植術-中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術 (包含指骨、掌骨、蹠骨)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術 (包含脛骨、腓骨、橈骨、尺骨、膝骨、骨盤)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術 (包括頭骨、顱骨、胸部骨頭、股骨、肋骨、脊椎骨)矯正切骨術 骨片切取術 鼻骨骨折矯正手術 鼻骨脫位閉鎖復位術脊椎肋骨突起切除術鎖骨部份摘除術 鎖骨全部摘除術 鎖骨骨折開放復位術鎖骨骨折固定術 肋骨切除術 肋骨部份切除術 胸壁無熱性膿瘍根治手術四肢切斷術 -大腿 -下腿、上臂、前臂 -腕、踝 -指、趾 斷端成形術 股骨幹骨折開放性復位術股骨頸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股骨頸骨折開放性復位術,帶肌肉血管骨移植脛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橈骨、尺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肱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膝蓋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腕、跗、掌、蹠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指、趾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手、足骨摘除術假關節手術 -大腿骨 -下腿骨、上臂骨、前臂骨 -掌骨、蹠骨、鎖骨 膝蓋骨(髕骨)位置重整術脛骨結節切除術 急性化膿性關節炎切開術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 -股關節 -膝關節 -肩關節、肘關節、腕關節或踝關節 -指趾 指、趾關節固定術 |
手 術 項 目 | 手 術 項 目 |
肘關節截斷術 | 甲床與手指重建術 |
腕關節截斷術 | 骨廔抑制術 |
膝關節截斷術 | 骨關節腫瘤摘除術 |
踝關節截斷術 | 脊椎椎體搔爬術 |
指、趾關節截斷術 | 脊椎間板脫位症手術 |
股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 -腰椎 |
肩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 -頸椎 |
肘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 -胸椎 |
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 骨盤半切斷術 |
腕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 上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淋巴切除 |
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 上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頸部清除術 |
指、趾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 下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淋巴切除 |
胸鎖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 下顎骨惡性腫瘍摘除術合併頸部清除術 |
肩鎖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 斷指再接手術〈顯微手術〉 |
板機指手術 | -一隻手指 |
肌炎手術 | -二隻手指 |
斜角肌切斷術 | -超過三隻手指 |
斜頸手術(觀血開放) | 斷肢再接手術 |
頸廔、頸囊摘出術 | 趾至指斷指再接手術,一指,包括趾切斷及受植部位 |
腱鞘囊摘出術、液囊腫瘤摘出術 | 脊椎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
腱、韌帶皮下斷裂縫合術 | 骨盆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
腱、韌帶皮下切斷術 | 全股關節置換術 |
肌腱或靭帶修補術 | 全肩關節置換術 |
指關節側韌帶切除術 | 全膝關節置換術 |
觀骨、封閉性復位 | 全肘關節置換術 |
觀骨、開放性復位 | 全腕關節置換術 |
顎骨、口蓋、舌良性腫瘤摘除術 | 全踝關節置換術 |
顎骨骨折開放手術 | 全指、趾關節置換術 |
下顎骨斷離術 | 部份關節置換術 |
下顎骨切除術 | -只置換股骨髁或脛骨高丘或半膝關節 |
上顎骨懸掛式鋼絲 | -只置換髖臼或股骨或半股關節 |
上顎骨開放性復位 | 股關節整型術 |
眼底板開放性復位 | 肘關節整型術 |
上下顎間鋼絲固定 | 肩關節整型術 |
顎關節強直解除術 | 腕關節整型術 |
跟腱斷裂縫合術 | 踝關節整型術 |
臏骨韌帶斷裂縫合術 | 膝關節整型術 |
雙頭肌腱斷裂縫合術 | 全指、趾關節、全掌指及蹠趾成形術 |
四頭肌腱斷裂縫合術 | 股關節固定術 |
肩旋轉袖破裂修補術 | 肩關節固定術 |
臀大肌,肩三角肌纖維化(攣縮)鬆弛術 | 膝關節固定術 |
肩峰成形術 | 肘關節固定術 |
脛骨粗隆骨軟骨炎切除術 | 腕關節或腕骨、掌骨關節固定術 |
臏骨半脫位外側放鬆術 | 踝關節固定術 |
臏骨軟骨軟化症造孔術 | 股關節截斷術 |
踝前脛腓韌帶修補術 | 肩關節截斷術 |
踝前脛腓韌帶及跟腓韌帶修補術 | 顎關節授動術 |
踝前後脛腓韌帶及跟腓韌帶修補術 | 十字韌帶重建術 |
踝三角韌帶修補術 | 十字韌帶修補術 |
大腳趾外翻(截骨術) | 肌腱移植術 |
拇指基關節韌帶成形術 | 肌腱轉移或移位 |
拇指基關節韌帶植入術 | 肌腱放長術 |
掌骨肌膜植入術 | 肌腱黏連分離術 |
手部根蒂皮瓣移植術 | 肌腱及韌帶修補 |
x蒂皮瓣分離術 | 肌腱切開或筋膜切開 |
手部腫瘤切除術 |
手 術 項 目 | 手 術 項 目 |
人工關節移除 -股、肩、膝 -腕、踝 -指、趾 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髖關節切除成形術 惡性骨瘤廣泛切除 良性骨瘤刮除術及骨移植軟組織惡性腫瘤廣泛切除 軟組織良性腫瘤切除術,大或深上肢廣泛性肩關節截除術 跟鍵斷裂重建術 臏骨韌帶斷裂重建術膝內外側韌帶修補術膝內外側韌帶重建術踝前脛腓韌帶重建術 踝前脛腓韌帶、跟腓韌帶重建術 踝前、後脛腓韌帶及跟腓韌帶重建術踝三角韌帶重建術 半月軟骨部份切除 復發性肩關節前脫臼,開放性復位及關節囊成形術脊椎開放性手術 前胸椎骨融合,經胸腔,無內固定物 前胸腰椎骨融合,經胸腹腔,無內固定物 腰椎前融合,經後腹腔或腹腔,無內固定物前胸椎融合併內固定 前胸腰椎融合併內固定前腰椎融合併內固定 後側脊椎融合併內固定拇指基關節置換術 區域掌肌膜切除術島狀根帶皮瓣 游離骨骼肌肉移植術拇指重建手術 掌側板關節成形術人工肌腱植入術 遠端橈尺關節重建術 近關節肩岬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臗臼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股骨頭壞死鑽洞手術 開放性或閉鎖性肱骨內外踝骨折的開刀治療骨整形術 橈骨頭切除術關節鏡手術 -關節鏡探查手術,併施行滑膜切片,灌洗,清創 -關節鏡下關節面磨平成形術,打洞,游離體或骨軟骨碎片取出手術 骨內固定物拔除術 -脊椎 -其他部位 第四項 呼吸器鼻息肉切除術 粘膜下中隔矯正術 | 全部或部份鼻甲切除上頷竇切開術 上頷竇切開術,單側上頷竇與篩竇切開術xx管修復術 鼻內篩骨竇手術多竇副鼻竇手術全副鼻竇切除術淚囊鼻腔造廔術鼻粘連解除術 鼻中膈鼻道成形術粘膜下鼻甲切除術鼻竇探查術 萎縮性鼻炎手術,單側 淚囊鼻腔造孔術及小管留置口xx管修補術 下鼻甲成型術 經鼻外篩竇切除術鼻中膈穿孔縫合術鼻中膈造形術 一般鼻甲黏膜切除術鼻成形術 翼管神經切除術 鼻腫瘤切除並植皮前額竇切除術 上頷骨切除術 經軟顎鼻咽探查術 鼻內惡性腫瘤切除術後鼻孔閉鎖症開放術 上頷篩竇骨蝶骨根本手術腫瘤切除從額竇 腫瘤切除從上額竇腫瘤切除從篩竇 鼻後孔成形術 Denker's 手術 鼻咽腫瘤切除術 Killian 手術 蝶竇手術 鼻與顎囊腫切除 經鼻鼻後孔閉塞修補 經鼻中膈鼻後孔閉塞修補經上顎鼻後孔閉塞修補 顱顏合併手術 脫手套法正中顏面手術鼻骨折開放性復位 經外側篩竇切除修補腦脊髓液鼻漏內視鏡功能鼻竇手術 經外側前額竇及篩竇切除術 經外側前額竇及篩竇切除術及粘膜骨膜瓣重建術前額竇骨成形術 前額竇骨成形術及脂肪填塞前額竇開窗術 鼻鈕扣放置術 側鼻切開腫瘤摘除術喉管成形術 氣管永久造孔術含植皮 |
手 術 項 目 | 手 術 項 目 |
機能性喉頭軟體整形術 -單純性 -複雜性喉切開術 甲狀軟骨切開術喉正中切開術 全喉切除術不含頸部淋巴切除 全喉切除術同時併行頸部淋巴切除 全喉切除術同時併行氣管食道分路手術喉部份切除術 頸淋巴腺根除術杓狀軟體截除術 經內視鏡做杓狀軟骨切除聲帶上部份喉切除術 氣管膺復重建喉膺復重建 喉咽切除術 機能性喉頭軟體整形術-兩型性懸壅顎咽成形術 環咽肌切開術 咽部皮瓣手術 氣管造口整形術開胸探查術 經胸迷走神經切斷術胸腺切除術 探查式肺部切開術肺單元切除術 肺楔狀或部份切除術 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異物除去術氣管支氣管傷修補術 氣管支氣管傷再造術 胸壁切除術及肌肉移植術胸腔成形術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肺膜剝脫術 胸膜外肺鬆解術(剝離術)胸膜內肺鬆解術(剝離術) 全肺切除及胸廓成形術或支氣管成形術肺葉切除及胸廓成形術或支氣管成形術肺全切除術 支氣管廔管閉鎖術肺合併臟器切除 肺袖式切除 肺臟移植 第五項 循環器 探查性心包膜切開術心包膜切除術 心臟縫補術 探查性開心術:包括移除異物心內腫瘤切除及繞道手術 經胸切開術裝置或置換永久性心內節律器及心肌電極 插入或置換永久性節律器 | 經靜脈插入暫時性電極 瓣膜整形術及繞道手術,主動脈瓣瓣膜成形術 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兩個脈瓣換置 三個脈瓣換置 心室動脈瘤之修補 Valsalva-sinus 廔管之修補手術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二尖瓣擴張術心臟摘取 心臟植入 動脈栓塞物切除術 經動脈導管之栓塞物切除術靜脈血栓切除術 動脈內膜切除術血管吻合術 動脈縫合 頸動脈之結紮股靜脈結紮 骼靜脈的結紮與分離 長隱靜脈於隱-股交接處的結紮和分離長或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長及短隱靜脈的結紮,分離和完全剝出頸靜脈結紮 根除性筋膜下剝出(如 Luinton 法)有或無皮膚移植肺動脈栓塞切除術 頸(肢體)動靜廔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修補,右繞道手術胸(腹)部動靜廔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修補手術 肺動脈結紮 主動脈-肺動脈開窗之修補手術主動脈狹窄之修補 頸動脈體瘤切除術 術後出血或栓塞探查術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術 第六項 造血與淋巴系統脾臟切除術 脾臟修補術 部份脾切除術 脾腎靜脈分流術(包含脾臟摘除)骨髓各種病變骨髓移植 結核性淋巴腺炎廔管切除腋下淋巴腺腫切除術 腋窩淋巴腺清除術 腹股溝淋巴腺腫切除術 腹股溝淋巴腺腫根治清除術骨盆腔淋巴腺切除術 後腹膜腔淋巴根除術髖鼠蹊部淋巴根除術 -單側 -雙側 縱膈囊腫或腫瘤切除縱膈腔切開術 由胸部穿過肋膜進入取出異物 |
手 術 項 目 | 手 術 項 目 |
橫膈摺疊術 經由腹腔之橫膈赫尼亞之修補經胸廓進入橫膈赫尼亞之修補外傷性急性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由頸部進入縱膈腔切開術合併探查或引流由胸部進入縱膈腔切開術合併探查或引流 由胸骨切開進入縱膈腔切開術合併探查或引流由頸部進入取出異物 由胸骨切開進入取出異物 由胸腹部合併進入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第七項 消化器 口腔瘤切除,包括淋巴結切除蝦蟆腫切開術 蝦蟆腫切除術 舌部份∕楔狀切除術舌修補術 顎扁桃摘出術舌扁桃切除術 顎、咽扁桃切除術冷凍扁桃腺手術 下頷腺切除術 口腔瘤切除,包括頸部淋巴清除術 舌癌摘出術,包括淋巴結切除及頸部清除術舌骨上區清除術 耳下腺腫瘤切除術舌半切除術 舌全切除術 內上頷動脈結紮 腮腺切除術,全葉摘除腮腺切除術,切除 口腔底部整體切除術口腔腺瘤切除術 食道肌切開術 食道憩窒切除術食道內腔置管術食道胃底吻合術食道胃改道術 食道、胃廔管縫合術食道切除術 食道切除再造術食道切開術 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食道再造術 食道裂傷修補術 食道癌摘除術(含淋巴結清除)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經胸或經腹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脾臟切除併近心端胃血管去除 -經胸 -經腹 胃食道內管留置(胃賁門癌或食道癌)胃切開術 幽門肌肉切開術 胃潰瘍或腫瘤的局部切除胃全部切除術 | 胃造廔術及幽門成形術次全或半胃切除術 -無迷走神經切除 -伴有迷走神經切除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幽門成形術幽門成形術 胃十二指腸造口吻合術胃空腸造口吻合術 胃小腸造口吻合術 胃空腸造口吻合術(伴有迷走神經切斷術)胃造口術 十二指腸縫合術(十二指腸潰瘍穿孔的縫合)胃縫合術(胃潰瘍穿孔及胃部傷口的縫合) 胃十二指腸造口再修正併或不併迷走神經切除胃造口閉口 十二指腸造口術 十二指腸腫瘤切除 十二指腸憩室切除或內翻十二指腸廔管閉合 十二指腸阻塞 高度選擇性迷走神經切斷術迷走神經切斷術 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術 胃全部切除術併行脾或部份胰切除胃根除手術 胃空腸造口再修正淺留胃竇切除術 胃隔間術 經十二指腸括約肌成形術胃折疊術 胃固定術(胃扭節) 消化道華達壺腹切開術腸粘連分離術 腸粘連分離術併有腸切除及吻合腸外置術 腸套疊之還原 腸套疊還原及腸切除和吻合 腸套疊還原及腸造口或結腸造口良性腸病灶切除術 xx氏憩室切除術 小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結腸部份切除術加吻合術 根治性半結腸切除術加吻合術,升結腸降結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降結腸切除術併行吻合術及淋巴結清掃結腸半全切除術 -併行迴腸或盲腸造口吻 -併行迴腸造口 結腸全切除術併行直腸切除術及迴腸造口結腸造口或腸造口矯正 腸縫合術 蹄形小腸或結腸造廔管關閉雙囊小腸或結腸造廔管關閉 腸造口術(包括結腸、空腸、永久性小腸)小腸廔管關閉術 結腸廔管關閉術 |
手 術 項 目 | 手 術 項 目 |
腸吻合術 小腸穿孔縫補術 腸系膜之縫合及修補小腸瘜肉切除術 小腸折廔術 管腸造口或管盲腸造口迴腸人工造廔關閉術 闌尾膿瘍之引流 闌尾切除術 闌尾廔管關閉 直腸周圍膿腫之切開引流直腸裂傷或損傷之修補 直腸固定術 根治性直腸切除術 Hartmann 氏直腸手術經直腸大腸息肉切除術 直腸脫出根治手術(經會陰接近及吻合)直腸脫出手術(腹部會陰接近及吻合) 薦骨與尾骨腫瘤切除,良性 直腸上皮絨毛腺腫廣泛性切除術或癌症局部切除直腸狹窄整形術 復原性直腸切除以及直腸、肛門吻合術 復原性大直腸切除迴腸儲存袋及迴腸肛門吻合術直腸膀胱廔切除術 直腸癌腹部會陰聯合切除術 狀結腸及直腸切除後 Pull through 方法行直腸肛門吻合術直腸切除術 Turnbull-cutait 術後(第二期)校正 經尾骨由直腸後切開行良性病灶切除(Kraske)方法 經尾骨由直腸後切開行直腸段切除並吻合(Kraske)方法皮下廔管切開術 肛門括約肌切開術 肛門裂縫切除術或潰瘍切除術內痔或外痔切除術 內痔及外痔切除術 肛門廔管切除或切開術併痔瘡切除肛門狹窄整形術 肛門括約肌失禁整形術肛門止血術 肛門重建或整形術以 S 形蒂狀移植提肛肌折疊術 肝移植 肝部份切除術肝區域切除術 肝囊腫或肝膿瘍引流或造袋術 縫肝術(肝損傷縫合小於 5 公分)縫肝術及總膽管或膽囊之引流術 縫肝術(複雜肝損傷之縫合或大於 5 公分)肝動脈結紮 肝腸吻合 肝門靜脈分流術 脾、腎靜脈分流術 Warren 氏分流術右肝葉切除術 左肝葉切除術 擴大右肝葉切除術擴大左肝葉切除術 | 切肝取石術膽囊造廔術膽囊截石術膽囊切除術 總膽管空腸吻合術膽囊消化管吻合術總膽管全切除術 總膽管切開及 T 形管引流 總膽管切開摘石術及 T 形管引流膽管成形術 總膽管十二指腸吻合術肝外膽管成形術 腹腔鏡膽囊切除術 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術 胰臟腫瘤或囊腫切除或摘除術胰臟尾端部份切除術 胰臟體部份切除術胰廔切除術 胰囊腫至腸胃道之內部直接引流吻合術胰囊腫至腸胃道之 Y 型內部吻合術 胰臟結石去除術胰臟次全切除術胰臟全切除術 Whipple 氏胰、十二指腸切除術胰臟空腸吻合術 胰囊腫造袋術 腹壁腫瘤切除術腹壁疝氣修補術鼠蹊疝氣修補術腰椎疝氣修補術 腹腔內膿瘍引流術治療急性穿孔性腹膜炎膈下膿瘍引流術 骨盆腔膿瘍引流術剖腹探查術 腹腔良性腫瘤切除術 後腹腔良性腫瘤切除術腹腔內異物卻除術 腹腔惡性腫瘤切除術 後腹腔惡性腫瘤切除術併後腹腔淋巴腺摘除術腹腔靜脈分流術 臍尿管或廔管切除術與部分膽囊切除術腹壁損傷修復術 腹壁縫合裂開剜臟術,第二次縫合 第八項 尿/生殖系統 腎周圍或腎臟腫瘤之引流術腎盂切開探查引流或切除 腎全切除術 腎部份切除術 腎囊切除術,單側 根治性腎切除術併行淋巴清掃術腎袋狀成形術 腎臟固定術:固定式懸掛腎臟造廔術(手術) |
手 術 項 目 | 手 術 項 目 |
腎內取石及腎盂取石術 | 尿道憩室手術-前(後)部尿道 |
體外震波碎石術 | 尿道內切開術 |
腎鹿角石取石術 | 尿道破裂手術 |
腎縫合術 | 陰莖部份切除術 |
腎盂成形術 | 陰莖全部切除術 |
腎盂造廔術 | 陰莖惡性腫瘤切除術 |
經皮腎結石取石術 | 陰莖惡性腫瘤切除術同時併行淋巴腺清除術 |
經 PCN 腎臟鏡術 | 陰莖重度創傷修補術 |
腎臟移植 | 陰囊水腫切除術 |
輸尿管除(取)石術 | 陰囊異物移除 |
輸尿管切除術,包括膀胱袖口 | 陰囊切除術 |
輸尿管成形術 | 睪丸切除術 |
輸尿管剝離術 | 睪丸固定術 |
輸尿管腎盂造口吻合術或重建術 | 睪丸受傷之縫合或修補 |
輸尿管和輸尿管吻合術 | 睪丸惡性腫瘤高位切除術 |
輸尿管及對側輸尿管吻合術 | 睪丸惡性腫瘤高位切除術併後腹腔淋巴切除術 |
輸尿管膀胱重建術 | 副睪丸切除術 |
輸尿管小腸吻合術 | 輸精管副睪丸吻合術 |
輸尿管乙狀結腸造口吻合術 | 精囊全摘除術 |
以腸管取代全部或部分輸尿管,包括腸管吻合術 | 精索切除 |
輸尿管皮膚吻合術 | 精索靜脈瘤手術 |
表皮輸尿管廔管閉合術 | 精索靜脈高位結紮術 |
輸尿管膀胱廔管閉合術 | 前列腺根治術 |
輸尿管迴腸皮膚吻合術 | 被膜下前列腺切除術 |
輸尿管鏡取石術及碎石術 | 恥骨下前列腺切除術 |
腹部會陰尿道懸吊術 | 經尿道前列腺切除術 |
膀胱造口術 | 前列腺膿瘍切開引流 |
膀胱造口閉合 | 廣泛性外陰膿瘍引流術 |
膀胱取石術 | 巴氏腺囊腫造袋術 |
單純膀胱頸切除 | 巴氏腺囊切除術 |
膀胱憩室之切除(單個或多發性者) | 女陰切除術 |
膀胱腫瘤之切除 | 根治女陰切除術 |
膀胱部分切除術 | 陰道切開術,探查或骨盆腔膿腫引流 |
膀胱全部切除術 | 陰道囊腫切除術 |
膀胱全部切除術併淋巴結切除 | 陰道中膈切除術 |
膀胱成形術或膀胱尿道成形術 | 陰道後穹窿切開術 |
膀胱成形術併單側或雙側輸尿管膀胱吻合術 | 從腹腔進入陰道固定術 |
膀胱頸尿道前固定術或尿道固定術 | 陰道閑合術 |
膀胱縫合術 | 人工陰道重建術(陰道狹窄或陰道缺失) |
膀胱陰道廔管閉合術,由腹部開刀 | 直腸陰道廔管封閉術 |
膀胱子宮廔管閉合術,包含子宮切除術 | 直腸陰道廔管修補術 |
膀胱腸管成形術,包含腸吻合 | 尿道陰道廔管修補術 |
皮膚膀胱造口術 | 膀胱陰道廔管修補術 |
膀胱尿道鏡伴有輸尿管切開術 | 子宮頸切除術 |
膀胱尿道鏡及輸尿管取石 | 子宮頸整形術 |
經尿道膀胱頸切開術 | 子宮頸殘餘部擴張刮除術 |
碎石取出術、簡單(在膀胱內壓碎並除去) | 子宮頸楔狀切除術 |
碎石洗出術複雜性或大結石 | 子宮頸切斷術 |
尿失禁手術 | 子宮頸蒂瘤切除術 |
子宮膀胱脫垂合併尿失禁手術 | 殘餘子宮頸切除術 |
間質性膀胱炎膀胱尿道鏡擴張術 | 子宮頸部份切除術 |
尿道結石(異物)除去術 | 子宮肌瘤切除術 |
尿道狹窄修補手術 | 子宮完全切除術 |
尿道整形術 | 次全子宮切除術 |
尿道造廔術 | 骨盆腔粘連分離術 |
手 術 項 目 | 手 術 項 目 |
子宮懸吊術 子宮廣韌帶裂傷修補或切除術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術 廣泛性全子宮切除術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Schauta 式手術)輸卵管切除術 輸卵管卵巢切除術輸卵管整形術 卵巢切除術附右大網膜切除術卵巢部份或全部切除術 卵巢囊腫切開引流術 卵巢膿瘍切開引流術 卵巢楔狀或雙面切除術剖腹產術 子宮刮搔術 第九項 內分泌器 單側次全甲狀腺切除術雙側次全甲狀腺切除術甲狀腺全部切除術 頸部淋巴腺刮除術副甲狀腺切除術 根治性甲狀腺切除術(含單側頸部淋巴腺切除術)腎上線切除術,單側 腎上線切除術合併後腹腔腫瘤切除 第十項 神經外科腦微血管減壓術 椎弓切除術 - 二節以內 - 超過二節顳下減壓術 正中神經腕部減壓術側股皮下神經減壓術腦組織活體切片 凹陷性顱骨骨折之手術 頭顱穿洞術(止血引流、穿刺檢查)顱骨切除術 頭顱成形術腦瘤切除 脊髓切斷術後根切斷術 椎間盤開放性切除術 -頸椎 -胸椎 -腰椎 頸交感神經切除術胸交感神經切除術腰交感神經切除術神經切斷術 神經分離術 神經移位 | 神經移植 椎弓整形術 末梢神經吻合術 顏面舌下神經吻合術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急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慢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腦內血腫清除術 良性脊髓腫瘤切除術 惡性脊髓腫瘤切除術 脊髓內脊髓腫瘤切除術脊椎融合術 腦膜或脊髓膜突出修補術頭皮腫瘤 腦室腹腔分流手術 水腫症腦室心房分流手術腦室體外引流 歐氏貯囊置放手術 腰椎蜘蛛網膜下-腹腔分流手術腰椎腦脊髓液池體外引流 腦脊髓液分流管重置癲癇症腦葉切除術 經由蝶竇之腦下垂體瘤切除頸動脈栓塞術 頸動脈結紮術 頸動脈內膜切除法 顱內外血管吻合術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脊椎腔內動靜脈畸型切除術神經瘤或神經纖維瘤切除術經內視鏡胸交感神經切斷術臂叢神經修補 第十一項 聽器鼓膜切開術 外耳道腫瘤顯微鏡切除術外耳道惡性腫瘤切除術 外耳道閉鎖症手術 外傷性耳成形術外耳道成形術 耳膜成形術 中耳耳茸摘出術 顯微鏡下鼓膜切開術,併鼓室通氣管插入鼓室探查術 鼓膜成形術 鼓室成形術 聽小骨重建術乳突鑿開術 耳性顱內合併症手術 耳性硬腦膜外膿瘍切開術鐙骨截除及修補 鐙骨鬆動術 耳後廔孔縫合術內耳全除術 |
手 術 項 目 | 手 術 項 目 |
內淋巴囊減壓術迷路開窩術 迷路切除術 聽神經腫瘍切除術(經耳的)顳骨錐部切除術 顳骨全切除術併乳突鑿開術耳病性暈眩手術 半規管造窗術 第十二項 視器眼球剜出術 眼球內容物剜除術眼球傷口之修補 角膜切開 翼狀贅肉簡單切除合併角膜切除翼狀贅肉複雜切除合併角膜切除角膜縫合術 角膜xx切開術角膜切除術 表層角膜晶體移植術角膜移植術 半層角膜移植術輪部移植術 前房異物取出術 診斷性前房水抽吸 前房穿刺治療玻璃體脫出前房隅角穿刺 前房角切開術 青光眼鞏膜切開術後鞏膜切開術 眼球穿傷,鞏膜任何方式切除及修復鞏膜切除併植入或扣壓 鞏膜切除術虹膜切開術 虹膜粘連分離術睫狀體冷凍治療睫狀體透熱法 小樑切開術 小樑切除術 光學性虹膜切除術週邊虹膜切除術 虹膜鉗頓術 角鞏膜虹膜切除術虹膜斷裂之復原 睫狀體分離術 全虹膜切除術虹膜燒灼 虹膜囊腫切除術虹膜牽xx 虹膜成形術:固定戳穿(顯微鏡下手術)虹膜成形術:移植(顯微鏡下手術) 睫狀體脫出部份之切除前粘連分離術 膜性白內障切開術 白內障線狀摘出術 | 白內障冷凍手術白內障切囊術 水晶體囊切開吸引術 水晶體囊外(內)摘除術 水晶體囊內(外)摘除術及人工水晶體置入術囊外水晶體超音波吸引術 坦部水晶體切除術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第一次植入 -第二次植入 -調整術 玻璃體內注射 光學性虹彩切除前玻璃體切除術眼前段再造術 瞳孔遮斷前玻璃體切開術眼坦部玻璃體切除術 -簡單 -複雜(含網膜前纖維膜切除)晶體切除術合併玻璃體切除術 移位晶體摘除合併玻璃體切除術玻璃體移植術(包括鞏膜切開) 原發性玻璃切除術 玻璃體內異物除去術 磁鐵吸除眼內磁性異物(表面)網膜透熱或冷凍法再附著術 網膜再附著術及排液術 視網膜變性或裂孔,冷凍治療法磁鐵吸除眼內磁性異物(植床) 網膜剝離之表面鞏膜切除術 光線凝固治療眼肌移植術 眼肌腱縫合術 眼窩剖開探查術眼窩剖開術 眼窩腫瘤切除術 -經前方途徑 -經側方途徑 -經顱腔途徑眼窩成形術 眼窩內容剜除術眼窩減壓術 眼窩底修補術 眼窩病變切除併骨移植眼瞼良性腫瘤切除術 眼瞼惡性腫瘤切除術 眼瞼瘤切除術合併眼瞼成形術外翻或內翻植皮術 眼瞼乙狀成形術眼瞼裂傷之修補眼緣縫合 眼瞼腫瘤冷凍術眼瞼成形術 Wheeler 氏手術瞼板腺除術 眼瞼眼球黏連分離術 |
手 術 項 目 | 手 術 項 目 |
眼球黏連分離併用粘膜移植 | 淚腺切除術 |
霰粒腫手術 | 淚囊切除術 |
眼瞼粘連分離術 | 淚腺或淚囊腫瘤切除術 |
結膜病灶切除 | 淚囊鼻腔造孔術 |
結膜病灶切除惡性,併粘膜移植 | 結膜淚囊鼻腔造孔術 |
結膜成形術 | 淚管切開術 |
結膜瓣形成術 | 淚管廔管切除術 |
翼狀贅肉切除術 | 淚小管成形術 |
結膜囊部份成形術 | 淚小管縫補 |
結膜囊全部成形術 | 結膜囊切開術 |
皮膚及結膜成形術 | 淚器基本性修復 |
穿透傷或二次性傷口縫合結膜移植 | 鼻淚管造口術 |
淚腺膿瘍引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