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还款
业务条款和细则
申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以下又称“本业务”)前请仔细阅读本条款和细则,持卡人应确保自己对本条款和细则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如我行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办理分期还款业务,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一、业务定义
分期还款业务是我行为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中符合条件的交易进行分期的服务,包含“账单分期”、“灵活分期”、“总账分期”和“商品分期”等业务,其中账单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按照约定分期偿还本金和分期利息的业务,灵活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未出账单中已发生的消费交易或预借现金按照约定分期偿还本金和分期利息的业务,总账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已出账单和未出账单中已发生的消费交易按照约定分期偿还本金和分期利息的业务。商品分期是我行根据持卡人申请,对其通过我行允许办理的渠道,购买商品、服务或权益时产生的消费交易按照约定分期偿还本金和分期利息的业务。持卡人申请本业务需经我行审核,是否申请成功以我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持卡人申请本业务时,本行将根据持卡人的用卡状况核批分期专项额度的资格,该额度及其期限定期评估更新,并随着持卡人用卡情况、风险条件等变化而变化。如持卡人具有分期专项额度资格且在分期专项额度及有效期限内申请本业务,将在申请分期成功后次日恢复信用卡额度(恢复的额度为分期申请金额与分期专项额度中的较小值);如持卡人不具有分期专项额度资格或不在分期专项额度内申请本业务,申请分期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信用卡额度,信用卡额度会随着持卡人偿还欠款而恢复。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
(一)申请条件
1.本业务仅限信用状况良好、卡片/账户状态正常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
2.持卡人申请本业务的最低可分期金额为人民币(下同)1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现金类交易办理灵活分期最高不超过5万元,商品分期业务不受本款限制,具体分期金额以申请渠道的实际展示结果为准。
3.对于灵活分期,持卡人可在交易入账后至账单日前一天之间申请本业务。对于总账分期,持卡人可在交易入账次日至最后还款日前一天之间申请本业务。对于账单分期,持卡人可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该期账单最后还款日(即到期还款日)前一日之间申请本业务。对于商品分期,持卡人可在购买商品、服务或权益之时申请本业务。
4.对于灵活分期,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本业务,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持卡人对同一笔交易只能申请一次,单笔交易金额只能全额转分期,持卡人不可选择将单笔交易的部分金额转分期。对已经进行分期付款的交易,将无法对各期分期金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5.对于账单分期,持卡人可对账户名下可分期金额的部分或全部申请本业务。对部分金额申请账单分期的,剩余部分需至少在次日方可再次申请账单分期。
6.对于总账分期,持卡人可对账户名下已出账单、未出账单消费交易合并欠款的部分或全部申请本业务。对部分金额申请本业务时,将默认优先对已出账单交易进行分期,剩余部分至少在次日方可再次申请总账分期。
7.对于商品分期,持卡人成功提交商品、服务或权益订单后,即表明持卡人通过我行允许办理的渠道购买了商品、服务或权益以及向我行发出了支付申请,分期金额为购买商品时所产生的金额。
8.对于账单分期、灵活分期和总账分期,持卡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请本业务:
(1)致电我行24小时客户服务(投诉)热线95343。
(2)我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短信链接等自助渠道。
(3)其他我行对外公告的办理渠道。
对于商品分期,持卡人可通过我行允许办理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行内各业务APP、商城以及合作机构提供的办理渠道等方式)购买商品时申请本业务。
(二)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率
1.我行为申请本业务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等多种期数选择,持卡人成功申请本业务后,需支付分期利息,单期分期利率为0%-1.5%,单期分期利息=申请总金额×单期分期利率,实际分期利率以我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单期分期利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23.99%(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以单利形式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年化利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IRR为年化利率,n为分期总期数,第i期还款额为第i期分摊的金额,包含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化利率。
2.持卡人实际分期利率以我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持卡人可通过申请界面获悉分期利率。
(三)不予办理本业务的交易
1.依照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收取的各项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单利、复利、年费、违约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分期交易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
3.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四)约定条款
1.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办理本业务,视同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本业务申请事项。
2.分期业务本金为等额分期归还的,每期还款本金按持卡人申请并经我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和分期期数计算,按每月为一期,平均摊还,精确到分,每期还款本金逐月在账单日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本业务分期利息提供分期收取和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
(1)分期收取,每期分期利息=我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总分期利率/总分摊期数,按月收取,于成功申请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2)一次性收取,一次性分期利息=经我行核准的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的一次性分期利率,一次性分期利息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
(3)每期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3.分期业务本金按其他约定方式归还的,每期应偿还的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以还款计划约定为准。
4.对于账单分期、灵活分期、总账分期和商品分期,一经申请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不可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不可对未偿还分期余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5.本业务每期的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额外计算积分。
6.对于账单分期、灵活分期和总账分期,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申请办理的本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有效。对于“商品分期”,持卡人可在办理商品分期之日起30天内(含)发起退货申请,如持卡人需对已分期商品退货,银行将终止退货商品相关的分期付款业务,已收取的分期本金将予以退还,已出账单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未出账单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则不再计收。
7.对于商品分期,我行仅提供订购交易金融服务,并非商品的销售商,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持卡人不得以与供应商之间的争议为由拒绝偿还相关债务,前述争议不影响我行对持卡人所欠款项的追偿权。
8.通过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短信链接等我行提供允许办理的渠道申请账单分期、灵活分期和总账分期业务时,输入金额需精确至分,即包括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申请金额输入不准确将可能导致分期申请失败或申请金额错误。
9.持卡人成功申请本业务后,其申请的分期金额及应支付的分期利息将占用信用额度,从而减少相应的可使用信用额度。如持卡人具有分期专项额度资格并在分期专项额度内成功申请本业务,其申请的分期金额及应支付的分期利息将占用分期专项额度,但申请的分期金额超出分期专项额度的部分以及每期入账的应还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将占用信用额度。分期占用的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及分期利息。
10.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所有应还款项时,当期分期应还本金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分期应还本金从当期账单日起按该卡种相关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利息。分期利息及每期应还本金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相关领用合约规定支付违约金。
11.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欠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分期剩余的本金或分期利息等部分。
12.持卡人可申请提前归还分期剩余欠款,申请核准后,剩余待摊本金和根据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的分期提前还款剩余利息等将一次性提前入账。持卡人申请提前归还分期剩余欠款核准后,应按照当期账单列示款项进行还款并退回本业务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按分期方式收取的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按一次性方式收取的分期利息将根据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收取利息,多余部分退还。且我行将按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持卡人收取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13.当持卡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逾期、欺诈或我行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前期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14.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需首先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还部分金额和所有欠款,再申请注销。若持卡人卡片即将到期,有未清偿的分期欠款时,我行视同持卡人认可自动续卡,并重新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及用卡情况确认是否为其续发新卡;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
15.卡片到期、挂失、补卡、换卡、续卡、卡片/账户状态发生变化、已成功申请本业务的交易发生退货(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等情况均不影响分期的延续,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全部清偿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等。对于到期续卡、补卡、换卡,即使新卡未激活,旧卡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
16.本业务申请是否通过,以我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17.本业务条款和细则未尽事宜均依据我行信用卡的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我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
18.我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xxx.xxxxxxxxxx.xxx)、电子银行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我行与持卡人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我行的调整内容,应在公告施行之前根据我行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分期服务。持卡人未在公告施行日之前申请终止服务的,视为接受我行的相关调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我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分期利息和违约金等。
19.如在任何时候本条款和细则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和条件,或其任何部分,已经或将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剩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将不会因此以任何形式受到影响或损害。
20.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咨询或投诉,可致电我行24小时客户服务(投诉)热线9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