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本公司之一間間接全資附屬公司Sea Vanguard(賣方)、天安中國酒店、本公司、Lead Step(買方)與方先生(買方擔保人)訂立協議,據此,訂約方已(其中包括)同意終止第一份協議內有關第二銷售股份之部份,並根據有關條款及條件買賣第二銷售股份。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須予披露交易及
關連交易
出售一間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本公司之一間間接全資附屬公司Sea Vanguard(賣方)、天安中國酒店、本公司、Lead Step(買方)與方先生(買方擔保人)訂立協議,據此,訂約方已(其中包括)同意終止第一份協議內有關第二銷售股份之部份,並根據有關條款及條件買賣第二銷售股份。
由於按單一基準計算或按合併基準計算之相關百分比率均超逾5%但低於 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06(2)條,協議項下之交易按單一基準計算及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與第一份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合併計算時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此外,據董事所知及所悉,方先生因持有Asia Coast超過10%之股權且擔任出售集團成員公司之董事職務而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且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亦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7條,由於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並不屬於上市規則第14A.16(1)至(4)條所載之任何類別,其須遵守有關申報、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因此,本公司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透過股數投票方式就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尋求獨立股東批准。本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並將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就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建議。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協議詳情、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各自出具之建議函件之通函將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背景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及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四日之公佈,以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八年一月九日之通函,內容有關天安中國酒店根據第一份協議向Lead Step出售而Lead Step購買Asia Coast。
根據第一份協議,天安中國酒店已同意(其中包括)根據其所載條款及條件向Lead Step出售銷售股份並向Lead Step授出認購期權以購買第二銷售股份。買賣銷售股份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完成,在該情況下,(i) Lead Step成為銷售股份之登記及法定擁有人;及(ii) Lead Step(抵押人)根據二零零八年股份押記將銷售股份押記予天安中國酒店(承押人),以抵押Lead Step在第一份協議項下若干責任獲妥善及準時履行。於本公佈日期,天安中國酒店並未行使其於二零零八年股份押記項下之任何權利。
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天安中國酒店已將第二銷售股份轉讓予天安中國酒店之一間全資附屬公司Sea Vanguard。
經協議之訂約方公平磋商後,Sea Vanguard(賣方)、天安中國酒店、本公司、 Lead Step(買方)與方先生(買方擔保人)同意終止第一份協議內有關第二銷售股份之部份,並根據協議之條款及條件買賣第二銷售股份及股東貸款。於第一份協議日期後及截至本公佈日期,除協議外,Sea Vanguard、天安中國酒店、本公司、Lead Step與方先生並未訂立任何其他協議。下文載列協議之主要條款。
協議
日期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
協議訂約方
(1) Sea Vanguard,作為賣方;
(2) 天安中國酒店,作為保證人,亦為第一份協議之賣方;
(3) 本公司;
(4) Lead Step,作為買方;及
(5) 方先生,作為買方之擔保人。
於本公佈日期,根據Lead Step及方先生各自提供之資料及確認,以及就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Lead Step為銷售股份之實益擁有人,而方先生為Lead Step之唯一實益擁有人以及Asia Coast、CBI、中國公司、RP Hotel BVI、RP Hotel HK、RP Zhaoqing BVI、RP Zhaoqing HK、RP Golf BVI、 RP Golf HK、中國酒店公司及中國房地產公司之董事。因此,x先生因持有Asia Coast超過10%之股權且擔任出售集團成員公司之董事職務而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終止第一份協議
根據協議,訂約方已同意於完成後終止第一份協議內有關第二銷售股份之部份,及於Lead Step向Sea Vanguard妥善簽立及交付新抵押文件以抵押Lead Step在協議項下若干責任獲妥善及準時履行後解除二零零八年股份押記。
將予出售之資產
根據協議,Sea Vanguard同意出售而Lead Step同意購買第二銷售股份(約佔Asia Coast全部已發行股本之84.85%)及股東貸款。第二銷售股份及股東貸款將於完成日期出售,並不附帶任何產權負擔。
先決條件
完成須待本公司已按上市規則規定獲得其股東對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批准及已遵守其根據上市規則項下有關協議以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之全部責任,及本公司已取得所有相關同意、核准、授權及批准後方可作實。
倘條件並未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或訂約方書面協定之其他日期)或之前獲達成,則完成將不會落實。屆時,Sea Vanguard須向Lead Step退還其根據協議已支付之金額,且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訂約方提出任何索償,惟有關索償乃源自先前違反協議之任何條文則除外。為免生疑,倘條件並未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獲達成,則在遵守協議之情況下,協議將告無效,而第一份協議內有關第二銷售股份之部份將不會終止,且第一份協議之條款及條件以及二零零八年股份押記將繼續有效及具十足效力及效用。
代價及付款條款
買賣第二銷售股份及股東貸款之代價為710,000,000港元,應按以下方式予以支付:
(1) Lead Step應於協議簽立日期向Sea Vanguard支付初始按金款項5,000,000港元或以其他貨幣計值之等值款項(「按金」);
(2) Lead Step應於完成日期或之前向Sea Vanguard支付款項195,000,000港元或以其他貨幣計值之等值款項(「其後付款」);及
(3) Lead Step應向Sea Vanguard支付代價剩餘結餘510,000,000港元或以其他貨幣計值之等值款項(「總結餘」)連同其應計利息,付款方式為連續8次季度付款,每次不少於30,000,000港元(應包括截至付款日期之應計利息),而各有關付款應於每個季度最後一日(倘該日並非營業日,則款項將於下個營業日到期)支付,而首次付款將於完成日期後三個月期間之最後一日支付。
根據協議,Lead Step同意於完成日期起至總結餘實際悉數支付之日止期間按每月 1%之利率支付未償還總結餘應計之利息(「利息」)。假設Lead Step向Sea Vanguard支付總結餘,方式為連續8次季度付款,而於其有關到期日,首7次季度付款之每筆款項為30,000,000港元(應包括截至付款日期之應計利息)及最後一次季度付款
為支付餘額,則Sea Vanguard根據協議而應收之利息最高金額約為111,179,600港元。根據協議,Lead Step有權於完成後隨時提早償還總結餘,而無論如何利息應累計至總結餘實際支付之日止。
買賣第一份協議項下之銷售股份及協議項下之第二銷售股份之代價乃假設Asia Coast將持有CBI全部已發行股本之100%而計算。於本公佈日期,Asia Coast擁有 CBI全部已發行股本約99.97%權益。由於Sea Vanguard未能促使於完成時將CBI中非Asia Coast實益擁有之全部股份(不論類別及權利,約佔CBI全部已發行股本之 0.03%)轉讓予Asia Coast,Sea Vanguard已同意減少收取198,000港元,並從總結餘之最後付款中抵減。
按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之公佈所披露,根據第一份協議,本集團已同意按代價100,000,000港元出售銷售股份(約佔Asia Coast全部已發行股本之 15.15%),並按期權價560,000,000港元向Lead Step授出認購期權以購買第二銷售股份(約佔Asia Coast全部已發行股本之剩餘84.85%)。協議項下之代價及利率乃由訂約方於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業條款協定,並經參考:(i)第一份協議項下第二銷售股份之期權價;(ii)Asia Coast之相關資產;(iii)於第一份協議日期起至完成止之股東貸款,款額不超過150,000,000港元,即Sea Vanguard已或應向出售集團墊付之款項,其部份已或應用於支付中國酒店公司及中國房地產公司之註冊資本;及(iv)中國人民銀行公佈之現有人民幣利率。董事認為代價及利率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利益。
Asia Coast之相關資產為位於中國廣東省肇慶高要市之肇慶高爾夫渡假村,而其僅有相關物業包括三幅毗鄰土地(「土地」),總地盤面積約為3,400,000平方米,正發展為包括高爾夫球場、一間會所、一間高爾夫酒店及配套會所設施,連同別墅及住宅公寓之綜合項目。第一期發展的18洞高爾夫球場已在營運,現正建造另外一個9洞高爾夫球場。除以上所述者外,發展項目之餘下地塊為空置。
擔保及承諾
方先生已同意擔保Lead Step於協議項下之責任獲妥善及準時履行。
Lead Step及方先生已同意及向Sea Vanguard承諾,只要Lead Step根據協議應付之代價及利息仍有任何部份尚未償還,彼等(i)不得向任何各方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出售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任何股份或註冊資本,或授出或設立有關出售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股份或註冊資本之任何購股權、其他權利、押記、質押、產權負擔或抵押或第三方權益;及(ii)不得向任何各方(出售集團成員公司除外)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中國公司、中國房地產公司及╱ 或中國酒店公司之
任何相關資產,尤其是土地或其任何部份之任何權益,或授出或設立有關中國公司、中國房地產公司及╱ 或中國酒店公司之任何相關資產之任何購股權、其他權利、押記、質押、產權負擔或抵押或第三方權益,尤其是土地或其任何部份之任何權益;及(iii)不得進行出售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董事或法定代表之任何免職、委任或變更,惟取得Sea Vanguard之書面同意除外(就出售集團重組而言該同意不得不合理地保留)。
交易抵押
除方先生提供的擔保外,Lead Step於(其中包括)協議項下責任獲妥善及準時履行乃進一步由新抵押文件抵押,而新抵押文件由以下組成:
(1) Asia Coast股份押記
於完成日期,根據Asia Coast股份押記,Lead Step(出押人)將以第一法定抵押之方式將Asia Coast之全部已發行股本抵押、押記及轉讓予Sea Vanguard
(承押人)及以第一法定轉讓之方式將有關股東貸款之所有權利、業權、利益、索償及權益抵押、押記及轉讓予Sea Vanguard,作為Lead Step於協議項下之付款責任獲妥善及準時履行以及其他履行及遵守之持續抵押。倘發生 Asia Coast股份押記所載之違約事件或可能發生違約事件,Sea Vanguard有權
(其中包括)根據其條款將銷售股份及第二銷售股份出售及╱ 或轉讓予其自身。
(2) CBI股份押記
於完成日期, 根據CBI股份押記,Asia Coast(出押人)將以第一法定抵押之方式將Asia Coast獲發行或擁有的所有CBI股份抵押、押記及轉讓予Sea Vanguard(承押人),作為Lead Step於協議項下之付款責任獲妥善及準時履行以及其他履行及遵守之持續抵押。倘發生CBI股份押記所載之違約事件或可能發生違約事件,Sea Vanguard有權(其中包括)根據CBI股份押記之條款將 CBI標的股份出售及╱ 或轉讓予其自身。
(3) CBI債券
於完成日期,CBI(抵押人)將以第一浮動押記之形式向Sea Vanguard(承押人)抵押其所有業務、物業及╱ 或資產及權利(不論為何種及位於何處、無論當前及將來),作為Lead Step於協議項下之付款責任獲妥善及準時履行以及其他履行及遵守之持續抵押。倘發生CBI債券所載之違約事件,則CBI債券即時可予強制執行。
完成
待先決條件獲達成後,買賣第二銷售股份及股東貸款將於先決條件獲達成後十個營業日內完成。完成後,出售集團之所有成員將不再為本公司附屬公司。
出售集團之資料
Asia Coast
Asia Coast為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於本公佈日期,其分別由Lead Step及Sea Vanguard實益擁有約15.15%及約84.85%。
Asia Coast擁有CBI已發行股本約99.97%權益,CBI則直接持有中國公司之88%股本權益以及凱境、RP Hotel BVI、RP Zhaoqing BVI及RP Golf BVI之各自全部已發行股本。RP Hotel BVI、RP Zhaoqing BVI及RP Golf BVI分別為RP Hotel HK、 RP Zhaoqing HK及RP Golf HK之控股公司。RP Hotel HK及RP Golf HK各自分別擁有中國酒店公司及中國房地產公司股本權益之88%,兩者均為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CBI
CBI為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佈日期,Asia Coast持有 CBI全部已發行股本約99.97%。就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CBI已發行股本之剩餘0.03%乃由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持有。
CBI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 除其於中國公司、 凱境、RP Hotel BVI、RP Zhaoqing BVI及RP Golf BVI之直接股權外,CBI並無任何其他資產。
中國公司
中國公司為一間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及有效存在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於本公佈日期,CBI持有中國公司88%股本權益。中國公司之餘下12%股本權益乃由國威投資持有。就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除其於中國公司、中國酒店公司及中國房地產公司之重大股權外,國威投資乃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中國公司之主要業務為建造及開發土地、銷售將於土地上發展之物業及銷售肇慶高爾夫渡假村之相關高爾夫球場會籍、會所、別墅及相關設施。
中國公司之僅有相關資產為位於中國廣東省肇慶高要市之肇慶高爾夫渡假村,而其僅有相關物業包括土地,及正發展為包括高爾夫球場、一間會所、一間高爾夫酒店及配套會所設施,連同別墅及住宅公寓之綜合項目。第一期發展的18洞高爾夫球場已在營運,現正建造另外一個9洞高爾夫球場,發展項目之餘下地塊為空置。
除肇慶高爾夫渡假村及其相關物業外,中國公司並無任何其他資產。肇慶高爾夫渡假村於一九九五年開始營運。
凱境
凱境為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中國公司之代理,為有意到訪位於中國廣東省肇慶高要市之肇慶高爾夫渡假村之人士提供服務(交通及住宿安排)。除以上所述者外,凱境並無任何其他業務活動。
出售集團之其他成員
RP Hotel BVI、RP Zhaoqing BVI及RP Golf BVI均為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各自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除各自於RP Hotel HK、RP Zhaoqing HK及RP Golf HK持有直接股權外,RP Hotel BVI、RP Zhaoqing BVI及 RP Golf BVI並無任何其他資產。
RP Hotel HK、RP Zhaoqing HK及RP Golf HK均為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各自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RP Hotel HK及RP Golf HK各自為投資控股公司,分別持有中國酒店公司及中國房地產公司之88%股本權益。除此之外,RP Hotel HK及RP Golf HK並無任何其他資產。
中國酒店公司及中國房地產公司乃根據中國法律新成立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因此,中國酒店公司及中國房地產公司目前並無任何業務營運或任何資產。
Asia Coast之財務資料概要
Asia Coast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之未經審核綜合業績概述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零九年 千港元 | 二零一零年 千港元 | |
收益 | 25,588 | 22,627 |
除稅前虧損 | (12,822) | (14,629) |
除稅後虧損 | (12,038) | (13,843) |
Asia Coast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約為 143,000,000港元。
上述財務資料乃根據香港公認會計準則編製。
出售事項之財務影響
預計出售事項將帶來預估收益約509,000,000港元,而此預估金額乃銷售股份、第二銷售股份及股東貸款之總代價合併款額810,000,000港元連同Sea Vanguard應收之最高利息款額減去Asia Coast之資產淨值、由CBI及中國公司結欠之貸款額約 13,000,000港元(將由Sea Vanguard於完成日期前償還或償付)及其他成本。出售所得款項將用作本集團之內部營運資金。
出售事項之理由及益處
x公司認為出售事項乃本公司實現其部份投資之好機會,尤其是Asia Coast之全部已發行股本將以溢價出售。此外,經參照現行市況,及出售事項所得款項將加強本集團之財務狀況及提高其現金流量之事實後,董事認為,目前乃出售事項之適當時機。
經考慮出售第二銷售股份及股東貸款之性質及帶來的益處後,董事認為買賣第二銷售股份及股東貸款之條款公平合理,符合股東之整體利益。
有關本公司、Lead Step及方先生之資料
x公司
x公司為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本集團之主要業務為在中國開發高端住宅、別墅、辦公樓及商用物業、物業投資及物業管理,以及生產、銷售及買賣水泥和熟料。
Lead Step
Lead Step為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由方先生全資實益擁有。Lead Step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於本公佈日期,Lead Step於Asia Coast全部已發行股本中擁有約15.15%權益。
方先生
方先生為Lead Step之唯一實益擁有人以及Asia Coast、CBI、中國公司、RP Hotel BVI、RP Hotel HK、RP Zhaoqing BVI、RP Zhaoqing HK、RP Golf BVI、RP Golf HK、中國酒店公司及中國房地產公司之董事。
上市規則對協議之影響
由於按單一基準計算或按合併基準計算之相關百分比率均超逾5%但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06(2)條,協議項下之交易按單一基準計算及根據上市規則第 14.22條與第一份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合併計算時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此外,據董事所知及所悉,方先生因持有Asia Coast超過10%之股權且擔任出售集團成員公司之董事職務而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且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亦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7條,由於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並不屬於上市規則第14A.16(1)至(4)條所載之任何類別,其須遵守有關申報、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因此,本公司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透過股數投票方式就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尋求獨立股東批准。
本公司將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就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尋求獨立股東批准。本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並將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就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建議。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協議詳情、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各自出具之建議函件之通函將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釋義
「二零零八年股份押記」 | 指 | Lead Step(作為抵押人)與天安中國酒店(作為承押人)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訂立之股份押記,有關就第一份協議項下用作抵押Lead Step行為之押記銷售股份 |
「協議」 | 指 | Sea Vanguard(作為賣方)、天安中國酒店、本公司、Lead Step(作為買方)及方先生(作為買方之擔保人)就終止第一份協議內有關第二銷售股份之部份,並根據其條款及條件買賣第二銷售股份及股東貸款而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之終止及買賣協議 |
「Asia Coast」 | 指 | Asia Coast Investments Limited,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一間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
「Asia Coast股份押記」 | 指 | Lead Step(作為出押人)與Sea Vanguard(作為承押人)就銷售股份及第二銷售股份作押記而將於完成時訂立之股份抵押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營業日」 | 指 | 香港銀行開門營業之日子,惟(i)星期六或(ii)根據 公眾假期條例(香港法例第149章)第2節所界定之 |
「公眾假期」, 或不時在該條例第3節附表內列作
「公眾假期」之任何日子或(iii)在上午九時正至中午十二時正期間,香港懸掛黑色暴雨警告或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並在中午十二時正或之前尚未除下之日子除外
「CBI」 | 指 | CBI投資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Asia Coast之一間直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
「CBI債券」 | 指 | CBI(作為抵押人)將於完成時以Sea Vanguard (作為承押人)為受益人以第一浮動押記之形式抵押其所有業務、物業及╱ 或資產而提供之債券 |
「CBI股份押記」 | 指 | Asia Coast(作為出押人)與Sea Vanguard(作為承 |
押人)將於完成時訂立之股份抵押, 抵押由Asia | ||
Coast持有之CBI股份 | ||
「本公司」 | 指 | 天安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 |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 | ||
「完成」 | 指 | 根據協議完成買賣第二銷售股份及股東貸款 |
「完成日期」 | 指 | 根據協議完成當日 |
「先決條件」 | 指 | 協議所載之先決條件,其詳情載於本公佈「先決條 |
件」一段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代價」 | 指 | 根據協議買賣第二銷售股份及股東貸款之總代 |
價,總額為710,000,000港元 |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出售事項」 | 指 | 根據第一份協議及協議出售Asia Coast全部已發行 |
股本及股東貸款 | ||
「出售集團」 | 指 | Asia Coast、CBI、 凱 境、RP Hotel BVI、RP |
Zhaoqing BVI、RP Golf BVI、RP Hotel HK、RP | ||
Zhaoqing HK、RP Golf HK、中國公司、中國酒 | ||
店公司及中國房地產公司 | ||
「股東特別大會」 | 指 | 為考慮及酌情批准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而 |
將予召開之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 | ||
「第一份協議」 | 指 | 天安中國酒店(作為賣方)、本公司(作為賣方之 |
擔保人)、Lead Step(作為買方)及方先生(作為 | ||
Lead Step之擔保人)就銷售股份及第二銷售股份 | ||
訂立日期為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日之買賣協議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國威投資」 | 指 | 東莞市國威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香港公認會計準則」 | 指 | 香港公認之會計準則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獨立董事委員會」 | 指 | 由xxxxx、xxxxx、xxxxx及xxx女士組成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其成立旨在就協議條款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向獨立股東提供建議 |
「獨立股東」 | 指 | 於協議中並無擁有權益之本公司股東。據本公司所知,於本公佈日期,概無股東於協議中擁有權益及須在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批准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放棄投票 |
「Lead Step」 | 指 | Lead Step Holdings Limited,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全部已發行股本由方先生實益擁有 |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方先生」 | 指 | xxx先生(前稱xx先生),Lead Step之全部已發行股份之唯一實益擁有人及第一份協議及協議項下Lead Step之擔保人 |
「新抵押文件」 | 指 | Asia Coast股份押記、CBI股份押記及CBI債券 |
「訂約方」 | 指 | 協議之訂約方 |
「百分比率」 | 指 | 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用於釐定一項交易所屬分類之百分比率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僅就本公佈而言, 不包括台灣、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國公司」 | 指 | 肇慶高爾夫發展有限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88%股本權益由 CBI直接擁有 |
「中國酒店公司」 | 指 | 廣東聚廷峰酒店有限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88%股本權益由 RP Hotel HK擁有 |
「中國房地產公司」 | 指 | 廣東聚廷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88%股本權益由RP Golf HK擁有 |
「凱境」 | 指 | 凱境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CBI之一間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RP Golf BVI」 | 指 | 聚廷峰高爾夫房地產開發(BVI)有限公司,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 CBI之一間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
「RP Golf HK」 | 指 | 聚廷峰高爾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RP Golf BVI之一間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
「RP Hotel BVI」 | 指 | 聚廷峰酒店(BVI)有限公司,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CBI之一間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
「RP Hotel HK」 | 指 | 聚廷峰酒店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RP Hotel BVI之一間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
「RP Zhaoqing BVI」 | 指 | 聚廷峰肇慶房地產開發(BVI)有限公司,一間根據英屬處女群島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CBI之一間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
「RP Zhaoqing HK」 | 指 | 聚廷峰肇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RP Zhaoqing BVI之一間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
「銷售股份」 | 指 | Asia Coast已發行股本中2,121,212股每股面值1.00 美元之股份,佔其全部已發行股本約15.15% |
「Sea Vanguard」 | 指 | Sea Vanguard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全部已發行股本由天安中國酒店實益擁有 |
「第二銷售股份」 | 指 | Asia Coast已發行股本中11,878,788股每股面值 1.00美元之股份,佔其已發行股本約84.85% |
「股份」 | 指 | x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20港元之股份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股東貸款」 | 指 | 出售集團結欠Sea Vanguard之股東貸款,數額將於完成日期釐定,相當於Sea Vanguard截至完成日期向出售集團作出之全部墊款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天安中國酒店」 | 指 | 天安中國酒店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一間直接全資附屬公司及Sea Vanguard之全部已發行股本之唯一實益擁有人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天安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xxx
香港,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
於本公佈日期, 董事會由執行董事xxx先生(副主席)、xxxxx(副主席)、xxxxx(董事總經理)、xxx先生(副董事總經理)、xxxx(副總裁)、xxx先生及xxxxx,非執行董事xxxxx(主席)、xxxxx及xxxxx,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xxxxx、xxxxx及xxx女士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