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边缘社群支援计划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1. 牛头角下邨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计划于 2003 年 6 月结束后,当局把腾出的资源重新调配,由服务营办者推行边缘社群支援计划。边缘社群支援计划旨在透过提供外展服务、支援服务、个案辅导和小组服务,主要协助以下人士重投社会: (i) 更生 人士、 (ii) 精神复元人士及(iii) 露宿者。
目的及目标
2. 服务旨在:
(a) 识别服务对象及建立相关网络;
(b) 为服务对象配对适合其需要的社会及福利服务;
(c) 加强服务对象的社会功能及生活技能;及
(d) 协助服务对象融入社会。
服务性质
3. 服务包括:
(a) 外展服务,例如关怀探访及街头咨询站等;
(b) 支援服务,例如服务转介及短暂经济援助等;
(c) 个案辅导及小组服务;
(d) 实地医疗支援服务。
服务对象
4. 边缘社群支援计划主要服务西九龙区的 (i) 更生人士、
(ii) 精神复元人士及 (iii) 露宿者,亦会在有需要时为其他地区 有需要的个案提供服务。对于一些不认识或不愿接受社会福利 服务者,应当特别留意。
II 服务表现标准
5.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该年度内 新接 触 的亟需援 助服务 | 400 |
对象总数( 注 1 ) | |
该年度内为亟需援助服务对象成功 | 220 |
转介其他服务总数(注 2 ) | |
该年度内处理的个案总数( 注 3 ) | 200 |
该年度内举办的小组总数( 注 4 ) | 8 |
该年度内举办的活动总数( 注 5 ) | 10 |
该季度内 进行 包 括提供医 疗支 援 | 36 |
服务( 注 6) 的探访总数 | |
该季度内为跟进个案的健康需要而 | 20 |
进行的协作联系总数( 注 7) |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该年度内其紧急需要得到解决的亟 | 80% |
需援助服务对象百分比( 注 8 ) | |
该年度内据报社区网络已有改善的 | 80% |
个案百分比( 注 9 ) | |
该年度内失业个案成功觅得工作和 | 35% |
接受再培训等百分比( 注 10 ) | |
该年度内成功觅得住宿的露宿者百 | 50% |
分比( 注 11 ) |
服务量标准
1
2
3
4
5
6
7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标准
1
2
3
4
基本服务规定
6. 员工必须包括注册社会工作者。
7. 外展队在晚上 10 时后进行深宵探访,每星期一次。
8. 医疗支援服务 (包括协作联系)应透过采购;或由持有香港有效精神科护理执业证书的注册护士(精神科)提供, 或由持有香港有效护理执业证书的注册护士提供,而该注册护士每年须修读最少 10 小时与精神病/精神健康有关的课程( 注 12)(并持有证书 )。
9. 在社会福利署 ( 社署 ) 存置的露宿者电脑资料系统登记/更新/取消登记露宿者个案。
质素
10.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1.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 通用章节所载的
「社署對服务营办者的一般责任」, 履行职责。
IV 资助基准
12.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13. 在指定时限内, 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 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项目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 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4.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 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机构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 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子而调整「其他费用」 (现时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政府不会承担因项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此外,短暂经济援助拨款是作指定短暂经济援助用途的,除非经社署事先批准,否则有关拨款不得作其他用途。短暂经济援助是xx的中央项目, 只限作指定用途。当项目结束时,短暂经济援助的盈余金额须 退还社署。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5.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 笔拨款资助。
16.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 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7.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名机构授权的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8.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 及在指定的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 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9.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 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20.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 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1.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諾,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 (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注释:
注 1 | 新接触的亟需援助服务对象包括该年度内新接触的 亟需援助服务对象及曾经( 即过去年度) 接触而在该年度内再次接触者 - 有关服务主要提供予透过外展方式(例如关怀探访、流动咨询站、派发单张、联络不同团体等)新接触的三类亟需援助人士,即(i) 更生人士、 (ii) 精神复元人士及(iii) 露宿者。 (ii) 精神复元人士 - 指现正处于康复阶段而无需住院接受治疗的精神复元人士。 (iii) 露宿者 - 指在路旁、天桥底、公园/休憩处内、游乐场内、停车场内、梯间、走廊、街巷内、货车上、公厕内或旁边、宗教设施内或旁边等地方、或在 24 小时食店、网吧内露宿者。 每 名 亟 需 援 助 服 务 对 象 应 根 据 其 主 要 问 题 只 计 算一次,以免重复计算。 |
注 2 | 为亟需援助服务对象成功转介其他服务 - 指经转介 并获其他服务接收以进行服务评估的亟需援助人士 数目。接收的服务可属于其他福利或社区服务。转介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每名经成功转介至数项 服务的亟需援助人士只应计算一次,以免重复计算。 |
注 3 | 处理的个案 - 指处理亟需援助服务对象的总数,包括在上个财政年度 3 月仍在处理的个案, 以及新个案 /重新处理的个案。此不同于计算有关中心在某时点处理中的个案数目。 |
注 4 | 小组 - 指每两个月最少会面一次的小组。每个小组应最少有四节聚会, 但小组的实际聚会节数可由负责 |
的中心主任灵活安排。不同性质的小组 (例如辅导、互助、技能训练、义工训练等 )均可计算。为免重复计算, 小组须于结束的月份才计算数目。因此, 本财政年度承接上一财政年度的小组, 只应在本财政年度于小组结束时汇报一次。 | |
注 5 | 活动 - 活动形式可包括讲座、 工作坊、集体活动、 展览、刊印教育小册子和传媒访问/节目等。小组 聚会不应归类为活动,以免重复计算。 |
注 6 | 医疗支援服务 - 指身体检查、 与药物相关的咨询、伤口护理、精神健康服务、护送接受治疗等。 |
注 7 | 协作联系 - 指以电话联络,把个案转介到专科医生或其他专职医疗人员跟x等。 |
注 8 | 紧急需要得到解决的亟需援助服务对象数目 - 指有 不同性质需要(例如有经济、情绪、住屋、健康等需要而需实时介入 ) 的亟需援助服务对象, 而其需要通过中心提供的直接服务或实时转介至适当的服务单位 可以解决。为免重复计算, 每名亟需援助服务对象只应计算一次。 |
注 9 | 据报社区网络已有改善的个案 - 指报称自己对社区 和福利服务有更深认识的个案; 或对有关服务有新/ 更佳的接触或参与的个案。每名亟需援助服务对象只应计算一次,以免重复计算。 |
注 10 | 失业个案成功觅得工作和接受再培训 - 指成功觅得 工作或参加不同团体举办的就业再培训或就业见习 的失业个案。为免重复计算, 凡早已接受就业再培训而后来觅得工作的失业个案,只应汇报一次。 |
注 11 | 露宿者成功觅得住宿 - 指露宿者获得不同性质的 住宿, 例如入住临时收容中心、市区宿舍、私人物业或公共房屋。为免重复计算,凡早已入住临时收容 中心而后来觅得其他住宿的露宿者,只应汇报一次。 |
注 12 | 课程无须涵盖与儿童精神科相关的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