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康养老(2018)疾病保险 149 号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x享健康终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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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泰享健康终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5.2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9.6 医院
1.1 | 合同构成 | 5.4 | 减保 | 9.7 | 初次确诊 |
1.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5.5 | 减额交清 | 9.8 | 意外伤害 |
1.3 投保年龄 | 6.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9.9 | 恶性肿瘤 | |
2. | 1.4 犹豫期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 7. |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合同解除 | 9.10 9.11 |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 毒品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 9.12 | 酒后驾驶 | ||
制 | 险 | 9.13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2.3 保险期间 | 8.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9.14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2.4 保险责任 | 8.1 说明与如实告知 | 9.15 | 机动车 | ||
3. | 2.5 责任免除 保险金的申请 |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 9.16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 艾滋病 | |
3.1 | 受益人 | 8.4 | 未还款项 | 9.17 | 遗传性疾病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9.18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 |
3.3 | 保险金申请 | 8.6 | 联系方式变更 | 色体异常 | |
3.4 | 保险金给付 | 8.7 | 争议处理 | 9.19 | 现金价值 |
3.5 宣告死亡处理
4. 保险费的交纳
9.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8.8
释义 9.1
9.2
9.3
9.4
9.5
保险事故鉴定
合法有效
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周岁
有效身份证件
9.20
9.21
9.22
9.23
专科医生
利息
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
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净保险费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 9.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 9.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9.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确定。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是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4)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保单变更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保单变更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项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恶性肿瘤保险金 x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6)初次确诊(见 9.7)非因意外伤害(见 9.8)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见 9.9),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4.2 极早期恶性肿瘤
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
x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见 9.10),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本合同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责任终止。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
2.4.3 身故保险金 x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4.4 极早期恶性肿瘤
或者恶性病变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则自其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确诊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我们视前述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正常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相同,现金价值的具体约定载明于本条款“5.现金价值权益”。
上述恶性肿瘤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完毕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9.11);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3),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14)的机动车(见
9.15);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9.16);
(9) 遗传性疾病(见 9.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见 9.18)。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9.19),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该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因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3)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 金价值。 | ||
因上述第(2)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 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指定外,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
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我们,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减保导致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数额。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恶性肿瘤保险金、极早期恶性肿瘤 或者恶性病变保 险金、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 变豁免保费申请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9.20)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分期领取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应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 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恶性肿瘤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恶性肿瘤保险金前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仅承担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提出申领恶性肿瘤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险人已经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向我们书面申领身故保险金的,我们仅承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并据此判定该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且其在宣告死亡案件中的死亡日期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性别、基本保险金额、健康状况、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等因素确定。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本合同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x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本合同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在办理保单贷款时,您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 9.21)。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5.4 减保 您可在犹豫期后申请减x,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9.22)。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条款第 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5.5 减额交清 您可在犹豫期后且宽限期满前申请对本合同进行减额交清。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其对应的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其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见 9.23),重新计算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项下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按减额交清前约定的数额支付保险费,我们按减额交清后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x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需填写保单变更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单变更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单变更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基于前款约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8.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的资料,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 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8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9. 释义
9.1 合法有效 x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9.2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
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保险费约定交纳
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x 0 x 0 x,0000 x 0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9.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文件。
9.6 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
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9.7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 2010 年 1 月 1 日本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若:
(1) 2009 年 1 月 1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2010 年 1 月 10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
罹患“恶性肿瘤”,则 2009 年 1 月 1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2) 2010 年 2 月 2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非因
意外伤害罹患“恶性肿瘤”,2010 年 5 月 5 日被保险人再次
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则 2010 年 2 月 2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2011 年 5 月 5 日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则 2011 年 5 月 5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外,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9.8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9.9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10 极早期恶性肿瘤
或者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9.11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12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 |
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 | ||
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我们根据公安机 | ||
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被保险人是否属于酒后驾驶。 | ||
9.13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 |
驶资格证书; | ||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 | ||
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 ||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限的。 | ||
9.14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 |
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的。
9.15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者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17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者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19 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和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9.20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9.21 利息 涉及垫交保险费的利息,以垫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或者您补齐垫交的保险费之日的 24 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年复利指每年的利息计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年的利
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A = P × (1 + r1) × (1 + r2) × ⋯ × (1 + rn );式 A 中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 代表本金,ri代表第i 年利率,n 代表年数。
9.22 与基本保险金额
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投保的基本保险金额是 10 万元,对应的
现金价值为 8 万元,您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从 10 万元减保至 6 万
元,那么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为 8×[(10-6)
÷10]=3.2 万元。
9.23 净保险费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销售费用等费用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