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招標案號:LP5-930019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招標案號:LP5-930019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中央機關九十三年度電腦軟體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依據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院臺工字第○九二○○二五四五二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由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以下簡稱本處)代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本處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採購標的及採購數量:
(一)採購標的:詳「電腦軟體(政府版)/(教育版)採購項目表」(如契約條款附件一)。
(二)採購數量:一年之使用量。俟簽約後由適用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斟酌訂購。
二、本契約所稱「適用機關」係指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台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及依據本契約第十六條利用本契約之機關。
三、契約期間:
本契約期間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必要時,本處得逕行通知立約商延長效期至多二個月。在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適用機關所發出之訂購單均屬有效,立約商不得拒絕。
四、履約保證金:
(一)本案各得標廠商應向本處繳納履約保證金,不論得標電腦軟體係政府版或教育版、所投標之組別、項目多寡,履約保證金採固定金額,全區立約商應繳履約保證金之基本金額一律為新台幣一百萬元(NT$1,000,000.-),單區(最多限報三區,不論投報一區、二區或三區)立約商應繳履約保證金之基本金額一律為新台幣七萬元(NT$70,000.-)。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履約保證金除由原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本處決標通知書日起十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本處財務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一段四十五號
三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本公司國內銀行處或本公司各分支機構辦理,惟應將繳交憑證傳真予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銀行處,收款人帳號:00451410038899,收款人戶名: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附言: LP5-930019 案履約保證金。
3.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為受款人。
4.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以「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暨「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之格式如本案契約條款附件二~四及附件二~五。
5.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一之實質內容相符。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二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三之實質內容相符。
6.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7.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繳納者,應以「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2.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本處之通知辦理展延者,本處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適用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3.在本契約期限內,立約商所交貨之電腦軟體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俟最後一筆訂購之各組電腦軟體履約期滿無其他罰款情事發生,由本處無息發還。 4.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
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1)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
即期支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
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若本處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
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中信局/適用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中信局/適用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項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第一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五、訂購方式:
(一)適用機關依其需求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辦理訂購 (網址:http://xxxxx.xxx.xxx.xx),立約商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適用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若尚未申辦 GCA 憑證無法以本系統訂購,則可傳真通知本處向立約商訂購(訂購單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三)或逕向立約商訂購,副知本處。
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加速中央機關集中採購電子化推動方案」之執行,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及國營事業訂購共同供應契約各項商品(油品除外),應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xxxx://xxxxx.xxx.xxx.xx/)」採電子下訂方式處理,尚未備妥電子下訂所需之機關代碼、密碼、GCA 憑證等之單位,請務必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電子下訂之相關配套措施,避免延誤時效。本處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不再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人工傳真」訂購單方式訂購。
(二)如適用機關或其他機關逕向立約商訂購,立約商應將訂購政府版或教育版、組別、項次、數量及金額通知本處(請參閱本契約條款第九、(一)節罰則規定。)。
(三)單一機關一次訂購電腦軟體各組金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得由訂購機關直接與立約商另行議定交貨日期或其他優惠條件,如價格折扣或免費提供安裝、教育訓練
(場地由訂購機關提供)….等。
若以電子採購系統訂購,適用機關應將議妥之單價及交貨日期分別鍵入該系統相關欄位,若未採電子採購系統下訂,則另以傳真通知本處辦理。
(四)單一機關訂購電腦軟體,各組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機關如需立約商提供安裝、教育訓練等,則由訂購機關逕與立約商協商辦理,如需費用,由訂購機關負擔。
(五)本契約採分區訂購、交貨,共分下列二十二區:
單區:1.基隆市 2.台北縣 3.台北市 4.桃園縣(市) 5.新竹縣(市) 6.苗栗縣(市) 7.台中縣(市) 8.彰化縣(市) 9.雲林縣 10.南投縣(市) 11.嘉義縣(市) 12.台南縣(市) 13.高雄縣 14.高雄市 15.屏東縣(市) 16.宜蘭縣(市) 17.花蓮縣 (市) 18.台東縣(市)19.澎湖縣 20.金門 21.馬祖
全區:全國各縣市(含澎湖縣、金門及馬祖)
機關僅得在其所在縣市地區內或全區之立約商中擇一訂購,立約商亦僅能於其決標區域內接單交貨,不得跨區訂購、交貨。惟如適用機關所在地區及全區均無得標廠
商,適用機關得就近擇區訂購,立約商不得拒絕。
六、交貨安裝地點:依訂購機關訂購單指定之地點交貨,如需安裝及/或使用手冊,所需費用另與立約商議定。(註:第一組:使用手冊可於軟體安裝後依其說明自行瀏覽或列印)。
七、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以傳真方式訂購者,立約商應於接到訂購單次日起算交貨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電子採購系統下訂者,自訂購機關登入下訂之次工作日 (即該系統之下訂日期)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十八個日曆天內依照適用機關指定之電腦軟體政府版或教育版之組別及項次、數量及收貨單位,並於適用機關上班時間運交指定之地點交貨。交貨後由訂購機關自行安裝,但立約商須提供技術支援,若訂購機關要求立約商負責安裝,安裝費用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先行議定。
(二)立約商接獲訂購單後,訂購機關如欲取消或修改訂購單內容,應於下單後兩工作天內通知立約商及中信局公司,如超過兩工作天立約商得不接受取消或修改訂購單內容。若訂購單內容有變更,交貨期限改為最後確認內容變更之日期起算十八個日曆天(修正之訂購單須透過中信局公司傳真予立約商。)。
(三)立約商於交貨時應提供軟體訂購證明,該證明得由原廠或其授權在台代理商先行出具,供機關使用軟體,若提供軟體訂購證明逾上述交貨期限,每日按該未交付軟體訂購價格之千分之二計罰,原廠實際授權正本至遲應於交貨次日起算四十五工作天內送達訂購機關,逾期每日亦按該未交付軟體訂購價格之千分之二計罰。逾期違約金由立約商繳至本處或由本處逕自立約商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扣除。
(四)立約商供應之電腦軟體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立約商交貨時,每張訂單同一產品僅提供一份原版合法光碟或原廠授權合法光碟片,用戶端存取授權(CAL)則不需另外提供原版合法光碟或原廠授權合法光碟片;如機關已與 Microsoft 簽署 Select 授權契約者,立約商可不需額外提供原版合法光碟或原廠授權合法光碟片。
(五)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於交貨期限前通知立約商,立約商依其通知交貨。
(六)立約商於交貨時應在包裝容器內附列貨品清單,以供適用機關清點數量。貨品送達適用機關時,應請適用機關在運送公司所出具之送貨證明上加蓋機關戳章及日期,立約商將貨品送達之日即為交貨日。由買方自行辦理安裝、測試並於收妥原廠授權正本後,逕行辦理驗收。機關得利用所附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如契約條款附件四~一及四~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
(七)訂購機關辦理驗收結果不合格,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會同商定限期修改或更換完妥,並報請複驗,倘超過雙方商定之交貨期限,仍須以逾期交貨計罰,如複驗結果仍不合格,訂購機關得限期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視同未交貨。
(八)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立約商交貨後,訂購機關應將簽收日期及驗收日期分別鍵入系統之相關欄位。
(註):94.1.4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以微軟法字第 940104 號函通知本局有關製作軟體備份光碟大型客戶經銷商名單如下: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司、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精業股份有限公司、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碁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文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知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1.11 加註)
八、付款辦法:
(一)立約商所交之電腦軟體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適用機關如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必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適用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手續費(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站公告)及銀行之匯費後,於五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上述電子支付系統,立約商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若機關尚未申請 GCA 憑證,則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適用機關於二十日內逕行支付。
(二)立約商應定期(每月二十日前)向本處提送上月訂購報告,經本處審核無誤者,即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應於收到本處之繳款通知後十日內,按訂購機關實際所訂購電腦軟體之總價,憑本處之統一發票逕向本處繳交百分之一點五(1.5%)金額之作業服務費。
九、罰則:
(一)立約商如不履行本契約,或未能遵守本契約規定交貨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或所交之電腦軟體經驗收不合格而又不能換交者,或適用機關或其他機關利用本契約逕向立約商訂購後,立約商未通知本處者,均以違約論,本處得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立約商因故未能如限交貨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本處,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
(三)立約商逾期交貨(交貨時未提供契約規定之相關文件,視同逾期交貨)按未交部份
從價計罰,每日按該未交項目契約金額之千分之二計算,倘立約商在交貨時未提供契約及訂購單規定之相關文件,至遲應於訂購機關指定之驗收期限前補齊,如訂購機關已通知立約商驗收日期,立約商未將契約規定之相關文件在驗收前補齊,影響機關驗收及軟體之使用,則視同逾期交貨,應按該項設備契約金額計罰,每日按千分之二計算,由訂購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若立約商逾期未交貨,訂購機關得於逾期達十日後,改訂購其他廠牌產品或其他項目,逾期違約金計算至訂購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由本處自立約商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扣除,逾期違約金以該批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其有不足者,得通知立約商於本處通知日起三十日內繳交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四)立約商逾期交貨之批次數倘超過十批(含)以上,且金額已逾訂購總金額十分之一者,本處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一○二、一○三條規定辦理。
(五)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或以傳真通知本處向立約商訂購或以傳真逕向立約商訂購,若立約商表示缺貨無法供應,經訂購機關或本處查證結果與事實不符或無故不接受訂購單者,以違約論,本處得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六)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本處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一○三條相關規定辦理。
(七)立約商如因非人力所可抗拒之天災人禍或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如限交貨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事證始予受理。
(八)立約商對本處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本處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本處及訂購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九)立約商如有積欠本處作業服務費,本處得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若有不足且拒予補足者,本處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辦理。
(十)立約商未依約補足應繳之履約保證金時,本處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辦理。
(十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百分之一。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
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專戶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設於台灣銀行營業部(二)之帳號 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十二)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若依契約規定遭扣抵,或有累積之應繳本處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應於本處通知日起十日內(或通知之期限內)繳交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本處作業服務費;否則本處有權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
十、線上服務:
立約商應免費提供線上技術支援服務。
立約商應提供線上服務之基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十一、侵權行為:
(一)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 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本處及/或適用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本處及/或適用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十二、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本處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1.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
2.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5.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6.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7.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9.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0.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者。
11.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本處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立約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本處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
款,立約商並應賠償本處及適用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十三、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但僅限於促銷或減讓活動有效期間內訂購方適用。
十四、立約商於本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各項電腦軟體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本處得與立約商協議變更本契約。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本處得終止契約。(符合本契約第五條第三項者不受此限。)
十五、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本處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本契約除適用於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鄉鎮公所、中小學校等機關,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後,亦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十七、得標廠商應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及本公司之共同供應契約公告系統,提供各項電腦軟體之電子型錄檔案,其檔案格式需為 jpg 或 pdf檔案型式,且各商品項次之型錄檔案大小應於 5.0MB (含)以內,另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址:http://xxxxx.xxx.xxx.xx)首頁之「電子型錄檔案上傳格式」下載相關檔案格式並依相關說明填寫,以利上傳該系統,供適用機關上網瀏覽產品之規格、功能等,方便其下單訂購。另上述得標廠商提供之電子型錄檔案軟體品名、項次,應與投標內容相符,若兩者有出入,以書面資料為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立約商應辦理事項如本案契約條款附件五。立約商應將電子採購系統使用之申請書寄送本系統營運廠商中華電信公司,影本隨同其雙方簽訂之契約送交本處。
十八、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本處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三十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受理異議之機關: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00-0000 或(00)0000-0000。
2、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受理調解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或 000-0-0000-0000。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份應繼續履約。但經適用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不受理或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仲裁,依仲裁法,並xxxxxxxxxxxxx。
xx、xx:
(x)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期間係指按xx高里曆法之日曆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二)如契約內之期間以「工作天」表示時,工作天數之計算係依據中華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當年度公佈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計算之
(三)契約外之電腦軟體,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辦理,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
註:依據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94
年 1 月 5 日第 18 次會議決議,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
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者
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四)本案電腦軟體(政府版)第一組第 44~47 項採Enterprise Agreement(全單位授權)
方式訂購者,契約有效期間內機關將收到一套包含已授權產品 CD-ROM 套件及定期更新 CD-ROM 套件。如有新版本推出,機關皆擁有昇級之權利。契約三年到期時,機關擁有契約中產品之最新版本之永久使用權。 1.機關須經由立約商與Microsoft 簽訂Enterprise Agreement(主約)及Enterprise
Enrollment (附約)契約,契約期限為三年,共同供應契約產品項目所列價格為一台 PC 一年之價格。
2.計價標準以訂購機關之個人電腦數為基準,最低訂購量為 200 台,未達 200
台以 200 台計算。
3.付款方式:機關可選擇三年一次付清或一年一付;若採一年一付,付款時間分為初次訂購月份、訂購月份的第一週年,訂購月份的第二週年。
舉例說明如下:
某機關於 2004/7/10 訂購 EA(全單位授權)200 套,決標價為 NT$12,293
元,採一年一付,其每年付款時間及金額如下:
付款月付:2004 年七月、2005 年七月、2006 年七月
付款金額:NT$2,458,600、NT$2,458,600、NT$2,458,600
(五)本案電腦軟體(教育版)第一組第 33 項 Campus Agreement 新約,係微軟專為大專院校以上學校所設計的軟體年度性訂購授權方案。當學校以 Campus Agreement 簽訂契約後,學校有權在一年內,合法使用契約中所訂購之軟體並可在一年內自由昇級或降級使用軟體之版本。若學校原與微軟簽訂 Campus Agreement 之期限屆滿時,學校如需選擇續約,則可訂購第一組第 34 項 Campus Agreement 續約。
1、Campus Agreement 授權方案中,教/職員 FTE 數的計算,是以「約當全職數」(Full Time Equivalents: FTEs)的概念來代替電腦的台數。由於目前大專院校全校電腦數比教職員數目為多,FTE 數的計算方式對學校比較有利。教/職員 FTE 數的計算方法如下所示:
約當全職數=全職教師 + (兼任教師÷3) + 全職職員 +(兼任職員÷2)
假如某學校機構擁有 2000 名全職教師、3000 名兼任教師、1000 名全職職員及 1000 名兼職職員,其 FTE 數的計算如下:
2000 + 3000/3 + 1000 +1000/2 = 4500 FTE
2、Campus Agreement 授權方案中,最低需求是必須購買至少 200 單位的產品。單位數量的計算方式是以教/職員 FTE 數,乘以希望購買的產品種類數目。
例如某一學校機構的教/職員 FTE 數是 200,只要購買一項產品就可以符合 200 單位的最低要求。計算方式如下所示:
(所選擇產品種類) ×200 (約當全職數) = 200 單位
3、Campus Agreement 授權方案內容還包括教/職員在家軟體使用授權及有多種語言可供選擇產品媒體套件(Welcome Kit)、產品更新光碟(Upgrade Kit)之繁體中文、英文,但僅免費提供兩種語言之光碟,產品更新光碟亦同,超過兩種語言之光碟,則另行議購。
(六)本案電腦軟體(教育版)第一組第 35~36 項 School Agreement 新約,係微軟專為高中/職、國中/小及幼稚園等學校所設計的軟體年度性訂購授權方案。當學校以 School Agreement 簽訂契約後,學校有權在一年內,合法使用契約中所訂購之軟體並可在一年內自由昇級或降級使用軟體之版本。若學校原與微軟簽訂 School Agreement 之期限屆滿時,學校如需選擇續約,則可訂購第一組第 37 項 School Agreement 續約。
1、School Agreement 的授權是以「合格可用電腦數」(Eligible PC)來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合格可用電腦數= Pentium(含)以上電腦 + Power MAC, iMAC 電腦 + 會用到授權的 486(含)以下電腦 +會用到授權的 Apple, UNIX, Windows 終端機
假如某學校擁有 80 部 Pentium 電腦、10 部 iMac、40 部 386 電腦、20 部使用 Windows Terminal 系統之終端機;而在 386 電腦中只有 20 部、Windows Terminal 終端機中只有 10 部需使用 School Agreement 所授權的軟體,則其合格可用電腦數的計算如下:80 + 10 + 20 + 10 = 120 PCs
2、School Agreement 授權方案,最低需求是必須購買至少 200 單位的產品。單位數量的計算方式是以合格可用電腦數,乘以希望購買的產品種類數目。
例如某一學校的合格可用電腦數是 200,只要購買一項產品就可以符合 200
單位的最低要求。計算方式如下所示:
(所購買產品種類) ×200 (合格可用電腦數) =200 單位
3、School Agreement 授權方案內容還包括教/職員在家軟體使用授權及有多種語言可供選擇產品媒體套件(Welcome Kit)、產品更新光碟(Upgrade Kit)之繁體中文、英文,但僅免費提供兩種語言之光碟,產品更新光碟亦同,超過兩種語言之光碟,則另行議購。
(七)機關如須訂購電腦軟體(政府版第一組)第 1~13 項之一年軟體更新授權,其授權費用依各該項契約價格之 29%計價,二年及三年軟體更新授權之費用,則分別以 58%及 87%計價。另第 14~37 項之一年軟體更新授權費用,依各該項契約價格之 25%計價,二年及三年軟體更新授權費用,則分別以 50%及 75%計價。本項所述之軟體更新授權視同已決標項目列入政府版第一組立約商契約得標項次內(詳契約條款附件六)。
上述軟體更新授權Software Assurance (簡稱SA )是指機關於Select 契約期限內購買,可享有該項產品之最新版本使用權。購買軟體更新授權的計算方式:除之前已購買過 SA 外,皆不可單獨購買。必須與該項產品授權一起購買,購買的年限需依據該機關 Select 契約剩餘期限計算,不足一年以一年計算(以此類推),不可自行選擇購買年限。
案例說明:
A 機關 Select 契約到期為 2005/7/31,A 機關於 2003/12/10 購買 Office 軟體更新授權(SA)。此時,Select 契約剩餘年限為一年又八個月,A 機關所購買的軟體更新授權(SA)需支付的費用為二年。
(八)學校如須訂購電腦軟體(教育版)第一組第1~32 項,依微軟MOLP(Microsoft Open License Package)購買規定,首次購買 MOLP 最低訂購數量為五個軟體授權,不限產品,續訂則無最低訂購數量限制。因此,未達最低訂購數量:1.學校可以續購方式購買,提供前次購買軟體授權號碼(Reorder No.),但須在原 MOLP License 有效期限內 2.由學校自行補足最低訂購數量或洽立約商處理。
(九)本案電腦軟體(政府版)第一組 Microsoft 之產品,係採 Select 專案授權方式辦理,各機關原已與 Microsoft 簽訂授權契約者,可直接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契約價格訂購 Microsoft 之產品。若機關尚未與 Microsoft 簽妥 Select 授權契約,則可依附在其上級機關之授權編號訂購或自行與 Microsoft 簽訂 Select 授權契約,但該機關需具個人電腦 100 台(含)以上。機關需於訂購單上加註 Select 授權契約編號。
(十)若適用機關訂購政府版第一組第 52~86 項及教育版第一組 38~71 項之Microsoft產品,將依微軟最近產品價格所列 MOLP 價格,政府版按八折,教育版按九五折之優惠折扣計算價格。本項所述之 Microsoft 產品視同已決標項次分別列入政府版及教育版第一組立約商契約得標項次(詳契約條款附件七~一及附件七~二)。
(十一)在共同供應契約期間內,如原廠因原軟體停產或變更名稱,立約商應提出原廠出具之證明文件,經本處同意後,准予更換軟體名稱,但以功能相同或更優之軟體為限。若原廠出具停產證明,立約商無其他軟體可替代,則本處將予該項自網站下架。該項次契約自下架起終止,下架前之訂購均屬有效。至於履約保證金仍須依原契約規定履約期滿後無息發還。
(十二)各機關選購或增購契約內或契約外之電腦軟體,一律計收服務費並列入線上服務範圍。
廿、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室服務電話:(○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00000@XXXX.XXX.XX。
廿一、本契約製作二份正本,由本處及立約商各收執一份。
廿二、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本處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二)八七八九七五四八,傳真:(○二)八七八九七五四九,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廿四、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二)二九一八八八八八,檢舉信箱:新店郵政六○○○○號信箱;
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二)二七三二八八八八,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六○○○
○號信箱;
北區機動工作組檢舉電話:(○二)二二四八二六二六,檢舉信箱:中和市郵政一-一○○號信箱。
廿五、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