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連帶保證人 一 姓 名 任職機關或部隊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等與職稱 身分證正面影本(浮貼) 身分證反面影本(浮貼) 戶籍地址 □□□ 電話 ( ) 通訊地址 □□□ 電話 ( ) E-mail 手機電話 保證人蓋章: 乙方連帶保證人 二 姓 名 任職機關或部隊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等與職稱 身分證正面影本(浮貼) 身分證反面影本(浮貼) 戶籍地址 □□□ 電話 ( ) 通訊地址 □□□ 電話 ( ) E-mail 手機電話 保證人蓋章:
附件2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
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
行政契約書
(參考用)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甲方:教育部
乙方: 君,為依「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
法」第九條之一(以下簡稱升學優待辦法)申領獎學金者。
茲經甲、乙雙方協議,由甲方依升學優待辦法補助乙方赴國外就讀:
就讀國家/城市:
就讀學校/系所:
就讀類別:□學士學位□x、博士學位
雙方同意本契約所附之所有文件及政府現在或將來所訂定(含修正)之一切有關升學優待辦法之相關規定,均屬本契約之內容。經議定條件如下:
第 一 條 乙方應於收到甲方審查通知同意發給出國留學獎學金之日起三個月內與甲方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獎學金領取資格。
第 二 條 x獎學金計算之起始基準日期:
簽約前已在國外就讀者,本獎學金計算之起始日期以簽約後雙方約定之起始日:
年 月 日為基準。
簽約前尚未前往國外就讀者,本獎學金計算之起始日期以入學日為基準。第 三 條 獎學金金額:
大學學士階段,前往留學國家學校需繳交學費者:每人每年核發美金三萬五千元。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年核發美金二萬元。
x、博士階段,前往留學國家學校需繳交學費者:每人每年核發美金一萬五千元。前往低學費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留學者:每人每年核發美金四千元。
低學費國家之認定,由甲方審定。
第 四 條 乙方於領取獎學金期間未通過甲方「領取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輔導小組」查核學習成就表現者,終止發給獎學金。
乙方有特殊或緊急事故,須於領取獎學金期間回國處理者,一年內返國停留日數總計以九十日為限,逾九十日者,停止發給獎學金,並應依前述比例歸還已領取之獎學金,逾期不歸還者,依追償獎學金之契約約定辦理。
第 五 條 乙方需未曾或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一年以上留學獎助金。如同時或先後獲得政府預算所提供之二種以上留學獎助金者,僅得就已獲得之獎助金其中一項辦理簽約手續。已取得非政府預算之其他留學獎助金者,申請時應註明於申請書。
第 六 條 乙方入出境許可、護照與留學國簽證之申請應自行辦理。第 七 條 乙方如需本獎學金之財力證明,得向甲方申請核發。
第 八 條 乙方原申請之國別、大學校院系所及學習(研究)計畫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並提出具體說明,並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並以一次為限。未經甲方同意而變更者,喪失獎學金領取資格;應償還已領取之獎學金,且不得再向甲方申請本獎學金。
第 九 條 乙方申請本獎學金所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書有虛偽不實,經查證屬實者,喪失本獎學金領取資格,其已領取之本獎學金,應全額償還,並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第 十 條 乙方領取本獎學金總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八年,大學階段最長不得超過四年,x、博士階段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第 十一 條 乙方應於第二條所訂本獎學金起始基準日後三個月內填具抵達國外報告卡,連同甲方核發之獎學金同意函、護照基本資料頁、出入境日期戳記頁、簽證頁或簽證文件影印本各一份檢寄甲方及留學國我國駐外機構。
第 十二 條 回饋條件:乙方有返國服務之義務,其服務年限按領取獎學金之年數計算,並應於領取獎學金完成學業後十年內完成返國服務義務。
第 十三 條 乙方完成回饋條件(返國服務)者,應以服務期滿申請書及返國服務日期計算表,向甲方申請發給返國服務期滿證明。於領取獎學金完成學業後,逾十年未取得返國服務期滿證明,或返國服務時間未達應服務之期限者,乙方應全額或按剩餘日數除以領取本獎學金日數之比率乘以所領取本獎學金金額償還所領獎學金。
第 十四 條 領取本獎學金完成各階段學業後,需將所著研究論文或成果報告各二份送交甲方。
第 十五 條 乙方依甲方規定應覓保證人(自然人二人「人保」或營利事業「舖保」)作保,於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致發生應償還已核發獎學金而逾期未償還情事時,保證人願負連帶償還獎學金之保證責任,並自甲方要求履行此項責任之通知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清償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所應償還之全部獎學金。保證人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願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並連帶負責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包括甲方律師費)。
第 十六 條 保證人資格:
(一) 辦理人保者,保證人得為文職(公務人員)薦任六職等(或相當等級)以上或武職少校以上之現職人員二人;由保證人於保證書上詳實填妥各項資料並簽名蓋章,再送任職機關或部隊加蓋關防或由其服務機構出具證明書證明保證人身分。非前述人員,其提供於現職服務機構年資二年以上之證明,及最近之全年薪資所得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之證明影本(簽名蓋章加註與正本相符)者,亦得為保證人。
(二) 辦理舖保者,保證商號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由其負責人詳實填妥保證書中各項資料,並簽名蓋章、加蓋商號(公司)印章,且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及最近半年營業稅證明影本。其為公司者應附公司登記號碼及章程(章程中須有可作保之條文字樣)。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乙方之保證人:
1、 保證人為自然人或營利事業「舖保」之負責人與乙方有配偶關係者。
2、 領取政府各類公費或獎學金赴國外進修且尚未返國履行服務義務者。第 十七 條 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至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服務義務期滿日止。
為查核落實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甲方得不定期函詢對保,保證人應詳實函覆相關資
料。
第 十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辦理換保;於換保手續未完成前,原保證人仍應負保證責任,乙方並不得申請次期獎學金:
(一) 函詢對保,保證人未函覆者。
(二) 保證人為自然人者,其戶籍地址如有變更,或營利事業(舖保)應辦理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未於變更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
(三) 保證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內,須赴海外研究進修、工作、或其他原因等長期性出國情形者。
(四) 甲方衡量保證人之資力或相關情事,認為有換保之必要時。
(五) 保證人請求退保時。
第 十九 條 乙方出國研修前因案在司法機關偵審中者,甲方得停止其受獎人資格,俟停止原因消滅,並經乙方檢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確定證明書向甲方申請,始得恢復其原有受獎人資格,其應辦理簽約及出國研修之期限,自恢復受獎人資格翌日起算;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喪失原有受獎人資格,依本契約之規定已發生之補助給與費用,乙方應償還之。
第 二十 條 乙方在領取獎學金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或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入監執行或遭遣送回國,經甲方查證屬實者,乙方應償還已領取之獎學金。
第二十一條 乙方原在國內另具其他公費生或軍公教人員身分者,除應遵守本契約之各項規定外,並須遵守其原提供公費之單位或其服務單位之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應償還獎學金情事者,甲方得通知乙方償還獎學金。
乙方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按甲方計算之原支領之貨幣總額,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九十日內一次償還。逾九十日仍未償還者,甲方得向乙方保證人或保證商號追償乙方所領之全部獎學金,逾期未償還者,乙方或其保證人(含商號)願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並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包括甲方律師費)。
第二十三條 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以甲方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 x契約所訂相關文件悉以甲方規定為準,本契約未規定事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法令及甲方之變更通知辦理。
第二十五條 x契約一式 份,甲方收執二份、乙方收執一份、保證人各收執一份。
甲 方:教育部 代表人:地 址:10051xxxxxxx0x
xx(xxxxxxxxxxx)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手 機:
法定代理人: (簽名xx)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手 機:
授權代理人: (簽名xx)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手 機:
保證書
乙方連帶保證人 一 | 姓 名 | 任職機關或部隊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職等與職稱 | |||
身分證正面影本 (浮貼) | 身分證反面影本 (浮貼) | |||
戶籍地址 | □□□ | 電話 | ( ) | |
通訊地址 | □□□ | 電話 | ( ) | |
手機電話 | ||||
保證人蓋章: | ||||
乙方連帶保證人 二 | 姓 名 | 任職機關或部隊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職等與職稱 | |||
身分證正面影本 (浮貼) | 身分證反面影本 (浮貼) | |||
戶籍地址 | □□□ | 電話 | ( ) | |
通訊地址 | □□□ | 電話 | ( ) | |
手機電話 | ||||
保證人蓋章: |
乙方連帶保證商號 | 商號或公司名稱 | 現有資本額 | ||||||||
營業登記證字號或公司設立登記號碼 | ||||||||||
商號或公司地址 | □□□ | 電話 | ( ) | |||||||
負責人姓名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身分證正面影本 (浮貼) | 身分證反面影本 (浮貼) | |||||||||
備註 | 註 | 記 | 事 | 項 | 註記人 | |||||
商號或公司印章: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授權書
立授權人 係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領取人,因故無法親至貴單位辦理 ,特授權委託 君(與立授權書人之關係為
),持本人身分證及印章前來代辦。
此 致
教育部
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反面)
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正面)
立授權人: (簽名xx)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內外居住地址:聯絡電話:
E-mail:
被授權人: (簽名xx)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內外居住地址:聯絡電話:
E-mail:
註:被授權人請持本授權書、本人及立授權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至教育部辦理代理事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敬啟者:
本人係依據「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九條之一獲教育部審核通過發給出國留學獎學金之學生,已於 年 月 日抵達 國。
學生簽名: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抵達國外報到卡
編號: 收卡: 年 月 日
姓名 | 中文: | 性別 | □男 □女 | |
英文: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國內最高學歷: | 高級中學 年 月畢業 | |||
大學 系/所 年 月畢/肄業 | ||||
x學校院地址 | ||||
護照號碼 | 護照效期 | 自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 |||||||
留學生國外重要關係人 | 姓名 | 稱謂 | 地址、電話及手機號碼 | ||||
國內父母或親屬 | 姓名 | 稱謂 | 地址、電話及手機號碼 | ||||
留學生本人 | 國內戶籍地址: | 電話及手機號碼 | |||||
國內通訊地址: | |||||||
國外通訊地址: | |||||||
E-mail: | |||||||
教育部核准出國文號 | 年 月 日台中(一)字第 號 |
填寄說明:請於抵達留學國後2星期內填妥本卡逕寄留學地我國駐外機構。
備註:1、留學地我國駐外機構接獲留學生報到本卡後,應自行歸檔存管,並同時影印乙份,寄送教育部。
2、國外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通知留學地我國駐外機構。
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科學展覽
成績優良學生出國留學獎學金人員服務期滿申請書
本人 係貴部 年審核通過發給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生出國留學獎學金人員,身分證統一編號 ,民國 年 月 日生,於 年 月 日赴
國家 學校就讀,共領取 年 月獎學金,於 年 月 日返國服務,自返國服務當日起迄 年月 日止,服務 年 月 日期滿(返國服務日期如附件),請惠予開立服務期滿證明。
此致 教育部
申請人: (簽章)
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附註:檢附服務期間護照戳記頁(影本)及服務在職或離職證明等相關文件。
返國服務日期計算表
次數 | 返國服務起迄日期 | 返國服務日數 | 證明文件 |
第 次 |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 ||
第 次 |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 ||
第 次 |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 ||
第 次 |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 ||
第 次 |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 ||
第 次 |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 ||
第 次 |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 ||
第 次 |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 ||
第 次 |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 ||
第 次 |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 ||
第 次 |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 ||
第 次 | 自 年 月 日起 迄 年 月 日止 |
註:需返國後在國內連續九十日以上者,方得計入返國服務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