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甲方因自身结算需要,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和III类银行账户。
甲方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
乙方为受理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的银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经过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因自身结算需要,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和III类银行账户。
第二条 甲方对《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如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临时证件或身份证件发生变更、到期更换的,甲方须于取得正式证件或身份证件变更、更换后5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当甲方税收居民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在30日内通知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的名称一致。
第四条 甲方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使用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投资、消费、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行为,不得购买他人账户,不得将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II、III类银行账户的功能和限额进行控制管理。
第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从其账户直接扣划双方约定的有关款项和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以办理业务时乙方公布的标准为准。
第六条 甲方开立个人支票结算账户的,承诺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如下规定: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签发使用支票,如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或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器但签发密码错误(以下统称签发空头支票)的,乙方有权予以退票或拒绝支付。同时对甲方因上述退票或者拒绝支付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提示付款期xx预留印鉴变更造成支票预留印鉴不符而被退票,视同签发空头支票违规行为。
(二)甲方发生空头支票违规行为,或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支票“限售名单”、“禁售名单”或相关惩戒名单的,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本银行的规定对其采取限售、禁售支票或更为严格的支付结算业务限制措施。
(三)甲方发生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应按规定接受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
第七条 甲方遗失或遗忘账户的存款介质、结算票据、支付凭证、支取密码及预留印鉴等支付依据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正式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的账户余额以乙方的账务资料为准。受理挂失前账户内的存款已被支取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甲方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出具相关说明并注明乙方免责声明。
第九条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向政府、监管部门、信贷评级等机构提供或报送与甲方账户信息相关的需要报送或披露的资料。
第十条 甲方授权乙方因为其办理业务需要而向本银行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同意乙方采取与第三方专业机构交互信息等方式核实甲方身份或向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甲方个人金融信息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乙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甲方账户的查询、冻结或扣划。
第十二条 因银行内部原因致使出现错账的,甲方同意乙方核实无误后,可直接从其账户做账务冲正或调账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将加强账户风险管理,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甲方账户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对公安机关认定为“涉案账户”的账户暂停全部业务,如涉案账户开户人未在3日内前往营业网点重新核实身份,暂停其名下其他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二)对开户之日次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暂停其非柜面业务。
(三)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买卖银行账户的个人和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 5年内暂停其名下银行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并不得新开账户。
(四)对无法证明账户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或联系电话号码合理性的账户,暂停其非柜面业务。
(五)具有可疑交易特征,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暂停相关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六)对其他乙方有合理理由认定存在异常情况或风险的账户,区分情形采取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等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三年以上没有主动办理金融交易且余额为零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若甲方未按要求办理身份核实手续,乙方有权进行销户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甲方账户。
第十六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及时、准确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第十七条 乙方应依法保障甲方账户的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人民币II、III类银行账户的,应遵守《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II、III类银行账户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免责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甲方交易遭取消或暂时中止,甲方的指令或指示未能实施或执行。
(二)乙方的电脑和通讯系统因机械、电子故障,出现系统失灵的情况,甲方的指示或指令未能得到完整实施或执行。
YNX-2019-1
第二十条 x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执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二条 x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自账户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