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将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的样本或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传真号码:028-61963508)或邮 件 方 式 ( 邮 件 地 址 : wuhancao@126.com 或 119276977@qq.com或61967442@qq.com)至乙方指定传真号码 0574-89103213 或邮件...
长城理财之xx赢代发客户专属7天开放式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邮政编码:610000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000x负责人:xxx
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鉴于: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商业银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拟设立长城理财之xx赢代发客户专属7天开放式理财产品
(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委托乙方为该理财产品的托管人。本产品为
【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自行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乙方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为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等账户;
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者代表财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移交乙方保管;
3、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4、负责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5、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核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6、负责提交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报告;
7、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
2、为甲方单只托管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
3、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财产的指令;
4、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
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 失;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托管财产交付和托管原则
(一)本合同所称托管财产是指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现金类资产。
(二)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将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传真号码:028-61963508)或邮 件 方 式 ( 邮 件 地 址 : xxxxxxxx@000.xxx 或 000000000@xx.xxxx00000000@xx.xxx)至乙方指定传真号码 0574-89103213 xxxxxxxxxxxx@xxxx.xx,乙方认可并同意托管后,双方就单只理财产品托管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将该理财产品对应的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专户。
(三)甲方应至少于单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形式提供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上述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甲方通过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若与正本存在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材料为准。
(五)理财产品托管原则
1.理财产品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
2.乙方应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托管财产,确保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仅依据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投资指令进行款项划付,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财产的独立。
5.因托管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为以下第_①_种方式:
①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_长城理财之xx赢代发客户专属 7 天开放式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简称“托管专户”)。
户 名:长城理财之xx赢代发客户专属 7 天开放式理财产品账 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②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 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一级户(简称“托管专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一级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一级户开立后,乙方为所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分别开立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为乙方根据有关规定以二级户的形式为委托资产开立专门用于保管货币形式存在的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二级户的预留印鉴以一级户的预留印鉴为准,该账户应遵循乙方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的开立需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或通过易托管系统向乙方发送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申请”,乙方在收到《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或易托管发送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申请”后,根据该通知书或开立申请中提供的单只理财产品名称等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开立完毕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甲方的划款指令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的资产。对于甲方汇入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
乙方对托管专户相关利息的支付,应按单只理财产品进行核算,并将计息结果通知甲方。
乙方按本协议和相关产品协议及产品说明书扣划的费用,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并将分配结果通知甲方。
(二)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⑴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
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受益人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的,应按以下要求执行:募集的理财资金需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由其另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收付款账户划入托管专户;返还受益人的理财利益需要从托管专户划入其另行开立的利益返还收付款账户。
⑵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托管专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托管账户内银行存款利息按(1.20%/年)计算,托管期间内双方可以另外协议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甲方投资银行存款操作要求(如有)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相关
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应要求存款机构以本产品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并由甲方保管原件。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委托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乙方的监管印章。
第五条 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产品资金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对托管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
乙方对甲方运用托管财产进行的投资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做穿透
监督,即乙方仅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直接投资的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不穿透对理财产品通过其他资管计划所投资的最终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如因甲方穿透后实际的投资比例或限制违反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本理财产品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对本理财产品财产以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投资范围
如无特殊约定,投资范围按照第 (1)种方式:
(1)投资范围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等具体如下(请按照实际要求填写):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乙方对因上述原因导致的投资事项超出本合同约定不承担责任。
2.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要求,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及时改正,乙方提示甲方即视
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如甲方未及时纠正的,乙方不承担因拒绝执行相应投资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甲方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期 3 个月内使相关比例符合约定。如甲方投资监督事项变更,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以双方共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并应为乙方调整投资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授权通知书”。 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并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授权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乙方未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则该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新授权通知书从乙方审查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上述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三)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发送 指 令 的 传 真 号 码 为 : 028-61963508; 邮 箱为 :xxxxxxxx@000.xxx 或 000000000@xx.xxx 或 00000000@xx.xxx 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供。甲方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为乙方审核并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时间。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乙方的工作日时间为:8: 30-11:30,13:30-17:00)。甲方应确保划款指令各项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2.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对划款指令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验证有关内容及印章和签名。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其它相关资料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未在指令中列明划款时间的,则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在确认收到指令后两工作小时内执行划款。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五)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托管人发现划款指令存在要素不符、资金去向异常、投资不符合协议“投资范围”明确约定以及错误指令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
全,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其他问题,应及时与管理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并暂停指令的执行。托管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六)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指令若以电子形式发出,则甲乙双方分别保管,乙方仅保管成功接收的电子指令。
(七)相关责任
1. 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3. 甲方向乙方下达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时,应明确对应的具体的单只理财产品,并确保托管专户中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科目中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应对划款指令依据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进行形式监督审核,对适当的划款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具体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6.乙方应建立和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专户的安全,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甲方为本理财产品的主会计责任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理财产品名义对本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二)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理财产品份额总数,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六位四舍五入。估值日指份额净值归属日。
(三)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估值结果由甲方按甲方或甲方指定估值外包方、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给乙方核对,双方每日核对。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或甲方指定估值外包方对银行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因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方法
1.估值主要原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法计量:
(1)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2)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资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3)《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过渡期内,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可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4)估值应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的,管理人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人应当督促管理人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
2.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3.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前)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在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在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分别估值。
(2)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产品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甲方与乙方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甲方将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不会对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时,甲方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的情形,甲方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
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投资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的估值
(1)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份额净值的,按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收益率的,按成本估值,按收益率计提收益。
6.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甲方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甲方可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方法应与理财产品说明书相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3.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乙双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第八条 费用与税收
本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管理费、托管费、资金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开立费用、证券交易费用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本理财产品的管理费按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保证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有足够现金。
甲方指定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账号: 00218016708702443
户名: 个人理财管理手续费收入
开户行: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手续费按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手续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手续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销售手续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保证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有足够现金。
甲方指定收取销售手续费的银行账户为:账号:00218016708602442
户名:个人理财销售手续费收入
开户行: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费按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H=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应保证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有足够现
金。若甲方逾期三个月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主动从托管账户扣划相应托管费,甲方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乙方指定收取保管费的银行账户为:户 名: 资产托管费待划转
开户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 号: 11070126102000013
本产品扣除管理手续费、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的年化收益率若高于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超出部分为本产品的超额收益,业绩报酬比例以产品公告信息为准。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P_1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P_0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计划单位累计净值,无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则为固定值 1;
P_0^*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计划单位净值,无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则为固定值 1;
D 表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若无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则为产品存续天数。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R0 0 0
R>R0 F H= ( R-R0)×F×P_0^*×Q×D/365
Q 为计提日本产品份额数量; R0 为业绩比较基准;
F 为业绩报酬计提比例; H 为计提的业绩报酬。
甲方指定收取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为:账号: 00218016708802441
户名: 个人理财超额收益手续费收入开户行: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中直接扣除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规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2.程序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至乙方。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乙方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复核并反馈甲方。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清算
(一)理财产品终止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到期清算,清算期原则
上不得超过 2 日。如清算期超过 2 日的,甲方应当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二)甲方应及时编制到期报告并发送至乙方。到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信息。乙方应及时核对到期报告并回复甲方。甲方收到回复后未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复核结果无异议。
(三)乙方应当在双方对到期报告均无异议后,根据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发送的指令将托管财产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四)理财产品如提前终止,甲方应至少在终止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上述到期清算程序。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且本理财产品项下初始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后生效。
(二)本合同随理财产品终止而终止,乙方自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托管责任。甲方应在理财产品终止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如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被依法取消开展理财业务资格的;
2、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损害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法履行职责的的;
3、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理财产品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合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和投向合法、合规,如果乙方发现或有合理怀疑甲方或其资金、交易存在洗钱风险、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嫌疑或违反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并采取相
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被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投资者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
益。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构成双方就理财产品托管事宜达成的全部安排,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披露。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涉及各类通知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函件以及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所涉及的法院/仲裁机构等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甲方“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收件人:彭秋,电话:028-61963518,电子邮箱:61967442@qq.com,通讯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333 号,邮政编码:610000
(2)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收件人:俞旭炜 ,电话: 0574-83867027,电子邮箱:custody@nbcb.cn,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邮政编码:215000。
2、本合同任一方的送达地址及联系人需要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EMS 或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履行向其他方的通知义务,否则另一方有权按原联系地址或联系信息送达。因联系地址或信息变更未成功送达的,退回之日或发出后满三日(以较早者为准)视为送达之日。变更方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不影响送达的合法效力。
3、通知或法律文书如采用专人递送的,以受送达方签收日为送达日;通知或法律文书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收件人电子邮箱输入正确)以发件人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通知或法律文书以EMS 等快递邮寄的,以受送达方签收快件日为送达日(但如受送达方拒收或其他原因导致快递无法妥投的,只要收件人地址填写正确,则在快件投递后的第 3 日作为有效送达日)。 4、本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本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
的影响。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 1: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
银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行 理财产品现已销售结束,共募集资金 万元,并已于 年 月 日全额划至我行在贵行开立的理财托管专户,产品成立日为年 月 日。请贵行予以回函确认。按我行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
《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规定,贵行回函确认后,本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均需遵守该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理财产品的交易安排等其它内容: 。银行
(预留印章)
银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确认回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已收悉,该理财产品的全额募集资金已确认划至理财托管专户,特回函确认。双方关于贵行 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关系于 年月 日正式生效,双方均需遵守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附件 2
授权通知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姓名 | 权限 | 签章样本 |
程滢 | 经办 A | |
伍寒草 | 经办 B | |
彭小江 | 复核 | |
巫瑞 | 复核 | |
彭秋 | 审批 | |
指令发送用章 | (指令发送用章样本) | |
指令发送 指定传真号码或邮箱 | ||
备注: 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如每个岗位预留多人的,经办、复核、审批各岗位任一签字签章有效)。 3、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变更,需提前通知乙方。 |
根据《长城理财之周周赢代发客户专属 7 天开放式理财产品托管合同》,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托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3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理财产品”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方名称:
付款方账号:页数:第页,共页
请于年月日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笔): | ||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收款方名称: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非必填项): | ||
资金用途(限 15 个字以内): | ||
甲方备注:附件 张□加急 | ||
预留印鉴: | 经办: 复核: | 审批: |
托管银行审核: |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业务往来用章授权用于编号为: 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项下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注:如预留多个印鉴,应分别注明印鉴的具体用途。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