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民國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通訊電話 行動電話 行業別 Email 性別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券商代號 款項交割方式 ○專戶分戶帳 ○約定交割銀行 約定銀行 約定款項劃撥帳號 公司名稱 公司電話 公司地址 職位 職稱/職務 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電話 緊急聯絡人關係 申請電子帳單 身份確認 案件序號
開戶契約-線上申請專用(證券公司版) |
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 帳 號: 戶 名:系統帶入 統一編號:系統帶入開戶日期: |
客戶基本資料表
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 |
中文姓名 | |
英文姓名 | |
民國出生年月日 | |
身分證字號 | |
通訊電話 | |
行動電話 | |
行業別 | |
性別 | |
戶籍地址 | |
通訊地址 | |
券商代號 | |
款項交割方式 | ○專戶分戶帳 ○約定交割銀行 |
約定銀行 | |
約定款項劃撥帳號 | |
公司名稱 | |
公司電話 | |
公司地址 | |
職位 | |
職稱/職務 | |
緊急聯絡人 | |
緊急聯絡人電話 | |
緊急聯絡人關係 | |
申請電子帳單 | |
身份確認 | |
案件序號 |
推廣單位 | |
推廣人員 | |
共同行銷同意聲明(客戶同意書):○同意 |
※上述您所填具之申請人基本資料表內容,若與您於線上開戶申辦過程中上傳之身份證件、銀行帳戶等證明文件影像內容不同,或您於本公司之帳戶開立完成前有調整帳戶開立分公司(券商代號)之需求,您同意本公司得依您所提供之證明文件內容或電話通知代為調整,調整後之內容與開戶契約均具合法效力。
申請人證件 | |
身分證正面 | 身分證反面 |
第二證件正面 | 手持身份證照 |
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填表日期:
一、基本資料
◆有無退票紀錄: ○有 ○無
(評估單日買賣額度達新臺幣xx萬元以上客戶,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退票資料)
◆開戶原因: ○長期投資 ○資金運用 ○其他
◆有無在其他證券商開戶: ○有 ○無
二、資產狀況
◆個人年收入(公司年營業收益): ○未滿50萬元 ○50萬元以上100萬元未滿 ○100萬元以上
◆個人(公司)財產總值: ○未滿60萬元 ○60萬元以上500萬元未滿 ○500萬元以上
三、投資經驗
◆投資經歷: ○新開戶 ○未滿1年 ○1年以上2年未滿 ○2年以上5年未滿 ○5年以上
◆投資期限: ○短期 ○中期 ○長期 ○不定
◆投資頻率: ○每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1年以上
四、希望單日買賣額度
※依臺灣證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規定,線上申請開戶客戶之單日賣賣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本公司最高僅能提供至99萬),實際給予客戶之買賣額度經本公司徵信評估後將另行告知。
◆希望額度:1-99萬
五、電子交易密碼條支付
◆○本人同意申請為電子戶,並自行設定電子交易初始密碼。
註:本表各項資料本公司將予妥善保密。
客戶同意本公司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客戶歷史信用狀況。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規定,線上申請開戶客戶不得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聲明書
立書人(以下簡稱客戶)茲聲明,已詳閱並瞭解下列事項:(下列事項攸關您的權益,請務必詳閱)一、本公司禁止員工從事如下之業務行為:
(一)禁止員工利用客戶名義或帳號,買賣或代客操作任何金融商品。
(二)禁止員工保管客戶之印章、股票、股款、金融卡、銀行存摺、股票集保存摺、電子憑證
、密碼。
(三)禁止員工與客戶間有借貸金錢、股票及媒介情事。
(四)禁止員工接受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等全權委託,或對客戶保證獲利或分享利益。
(五)嚴禁業務人員收付客戶款項。交易款項均採客戶銀行帳戶劃撥扣帳,或以匯款匯入本公司專有帳戶辦理。申購基金、保險等金融商品,係直接匯入基金專戶或保險公司帳戶,本公司不經手款項。
(六)嚴禁員工提供客戶稅法諮詢服務,包括:指引客戶應如何規避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及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之規範、採取何類行動可協助客戶節稅或避稅等。
客戶如私自委託本公司員工辦理該等禁止事項,造成任何交易糾紛,客戶應自負其責,概與本公司無涉。
二、凡以客戶留存之同式印鑑或簽章樣式辦理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均視同客戶之行為;該印鑑若有遺失或變更等情事,客戶應立即辦理變更手續。
三、客戶每月之對帳單,除親領之客戶外,均以郵寄直接送達留存地址或以電子方式郵寄至客戶留存電子郵件。以影印或傳真等方式交付之對帳單,均屬無效。如於每月二十日前未收受前月對帳單,應主動向本公司結算櫃檯查詢補發。
四、本公司業務人員之職務範圍,均以其職務登記範圍內得接受客戶之委託買賣證券或金融商品為限。客戶對業務人員是否經登記合格或其執行業務範圍不清楚時,應主動向本公司經理人詢問。
五、本公司僅係提供證券交易之受託下單服務,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證券商品,本公司不會代理客戶決定或處理證券交易事務。客戶從事證券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
,應自行負擔與享有,本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建議客戶在從事有價證券交易前,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
簽訂證券受託買賣開戶契約之應告知事項
親愛的客戶 您好:
感謝您委託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凱基證券)提供受託從事證券交易之服務。
在您進行簽約相關手續前,謹提請您詳閱以下與您權益密切相關之注意事項,倘有不甚明瞭之處,請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本公司非常樂意為您進行更詳盡之解說:
一、簽約前請務必詳細閱讀契約文件相關條款及各項風險預告書、聲明書、授權書、告知書、確認書、同意函與同意書等之內容。
二、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您就本契約相關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 契約第二條 | 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委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出具授權書,且其代理權之限制 或撤回,除載明於授權書或撤回書並經送達凱基證券者外,不得對抗凱基證券。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三條 | 凱基證券應依您或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方式,執行您的買賣委託。 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凱基證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您往來狀況之事由,除您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限制 或拒絕您的委託。 |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六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 契約第四條 | 如您為法人、其他機構或特定自然人,於所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凱基證券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依規定保存您的授權委託紀錄。凱基證券得接受特約有效期限之委託。凱基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 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 契約第五條 | 您得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凱基證券執行 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限。 |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十四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 戶契約第十一條 | 如您連續五年未曾委託買賣,凱基證券得終止本契約。 | |
本公司就本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與責任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 契約第四條 | 您或代理人之委託買賣,因非可歸責於凱基證券之事由而致生錯誤者,凱基證券不負 責任。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十一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 戶契約第七條 | 如您不按期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者,即為違約,凱基證券得申報違約,將您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凱基證券違約專戶賣出,如違約債務及費用清償完畢,申報違約結案,本帳戶仍可使用。如未清償,將終止委託買賣受託契約及註銷受託買賣帳戶。 | |
您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 契約第九條 | 您委託的買賣證券成交後,應依照凱基證券依據有關法令章則所訂定之手續費率,如 數給付手續費。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十一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 戶契約第七條 | 您若發生違約,凱基證券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申報違約,並代辦交割手續,並得向您收取相當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所稱當日沖銷交易之交割違約,應以當日沖銷交易相同數量部分之普通交割買 賣相抵後,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為收取違約金上限。 | |
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十三條 | 您與凱基證券因契約所生之爭議,得向凱基證券進行申訴【凱基證券客服專線: 00- 0000-0000】。 xx證券將本於誠信與您共同商議解決方案,若問題未能順利解決時,您可依本 契約約定提出訴訟或依相關法令聲請調處或申請評議。 |
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 聲明書第一條、開 戶同意書第四條 | 凱基證券禁止員工代客操作,或保管您的印章、股票、股款、金融卡、銀行存 摺、股票集保存摺、電子憑證、密碼,及收付款項。 |
聲明書第三條、開戶同意書第三條 | 您每月之對帳單除親領外,均以郵寄直接送達留存地址或以電子方式郵寄至您所留存電子郵件。以影印或傳真等方式交付之對帳單,均屬無效。如於每月二十日 前未收受前月對帳單,應主動向凱基證券結算櫃檯查詢補發。 | |
電子式交易同意書 第四條 | 如您申請電子交易,電子交易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等情 形,於您通知凱基證券前之任何交易,您仍應依規定履行交割義務。 |
※本契約粗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敬請詳閱。
三、您依本契約從事之證券交易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
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四、另外,凱基證券僅係提供證券交易之受託下單服務,您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交易,凱基證券不會代理您決定或處理證券交易事務,您從事證券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應自行負擔與享有,凱基證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建議您在從事交易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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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證券在客戶簽訂本契約前,業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相關規定,以電子化方式向客戶說明上述內容,客戶已明確瞭解契約之重要內容、相關權益與交易風險,客戶並對從事相關交易之風險及損益願意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第 4 版,2021 年5 月修訂)
壹、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事宜,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 條第1 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 13 條(如有適用)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係基於下列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
(一)為經營證券、期貨業務及經營其他合於法規、營業登記之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相關業務,並包含配合公司內部或母公司所為之行政作業、營運及管理之相關行為,例如辦理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投資管理、法人或團體對股東名冊之內部管理、信託業務、財產管理、財務顧問服務、資通安全與管理、相關電子商務服務、資訊與資料庫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憑證業務管理、客戶管理與服務、內部控制及稽核、風險管理等。
(二)為履行您與本公司間契約關係或類似契約關係、提供您各項客戶服務,例如徵信、行銷、相關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三)為履行法定義務,例如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工作、內部檢舉制度、遵循各國金融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共同申報準則(CRS)、歐盟股東權利指令(SRD II))等。
(四)為遵循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具有司法、檢調或行政調查權機關之命令、調查及檢查,以及為處理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金融爭議之目的。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種類、利用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種類:基於上述目的或所涉業務執行必要範圍內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包括您的基本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所/工作/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手機/傳真號碼、教育程度、職業、任職公司名稱、家庭情形等)、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收入資料、資產或財務資料、授信資料、投資資料、位置資料、網路識別碼及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所載之其他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二)期間:於前述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主管機關許可本公司業務經營之期間、因執行業務所需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或類似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間、或經您同意之期間內(以期間最長者為準)。
(三)對象:包括:
1. 本公司及各分公司、本公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者)、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您指定之金融機構、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如律師)、受讓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司法、稅務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爭議處理及徵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及您的所有有價證券之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保管機構、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前款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國內外金融監理機構、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
(四)地區:前項所述對象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目的所需使用之相關地區,包括本國、海外機構所在地、往來銀行及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五)方式:透過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方式或國際傳輸等),於前揭特定目的範圍內依合理且適法方式為之。「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如有適用,當進行國際傳輸時,本公司將確保該等傳輸受到法律所要求適當程度之安全保護,如本公司將您的個人資料傳輸至無法保證與中華民國同等個資保護等級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時,本公司將要求接收方提高其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至與本公司相等程度,以確保您的個人資料不因國際傳輸喪失應受之保護。
三、當事人權利
就本公司保有之您的個人資料,您可以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
必要成本費用);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或請求刪除;4.請求處理限制;5.請求資料可攜性;6.拒絕自動化剖析;7.拒絕直接行銷目的之個人資料處理;惟本公司依法令、契約之要求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您的請求為之。如您欲行使上述權利,可於本公司的官方網站上或本公司寄發給您的資料中找到聯繫本公司的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營業單位地址。如您認為本公司未依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您亦可向本公司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四、不提供個人資料相關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如選擇不提供,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本公司即得拒絕受理與您的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貳、 如本公司與您的業務往來需自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蒐集您的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 14 條(如有適用)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本公司係為徵信之特定目的,自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取得您的個人資料、授信資料、投資資料、與證券交易有關之違約或判刑紀錄。其餘告知內容與上述告知事項相同,不再贅述。
本公司往後將依此告知內容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本公司於此告知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時,將不再逐一或重複告知。
您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本告知書內容,並同意本公司於修訂後,得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或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您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書內容之網站連結),告知您修訂內容。
若您提供予本公司之資料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您應且聲明已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本公司,由本公司於上開告知內容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並應使該第三人同意得為上述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該第三人之個人資料,並使其理解所有依法應告知之內容及其權利,故本公司得免再告知該第三人。
國內有價證券交易
(壹)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委託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以下簡稱凱基證券)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內買賣證券,除於實際委託買賣時另行通知每次委託買賣證券名稱、數量及委託買賣證券之條件,由乙方依照規定填寫委託書外,特先簽訂本契約,並願與凱基證券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 證券交易所之章程、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有關公告事項、修訂章則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規約及其他相關法令章則、公告函釋,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公告函釋等,如有修正者亦同。
二、甲方就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委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出具授權書,且其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除載明於授權書
或撤回書並經送達乙方者外,不得對抗乙方。
三、乙方應依甲方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方式,據實填載委託書或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依據委託書或委託買賣紀錄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之。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乙方基於風險控管、及與甲方往來狀況之事由,除甲方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限制或拒絕委託人之委託。四、被授權人須先取得甲方之授權書,方得代辦委託買賣及在業務憑證上簽章。
甲方或其代理人之委託買賣,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致生錯誤者,乙方不負其責。
乙方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買賣委託方式製作委託書及買賣紀錄: (一)非電子式交易型態
1.當面委託由甲方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者,應填寫委託書並自行簽章。
2.甲方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以書信、電報、電話或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由乙方受託買賣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採書面者應簽章;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
(二)電子式交易型態
1.甲方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2.委託紀錄應含甲方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市價)、股數或面額、買賣別、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內容。
3.甲方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乙方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
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業務人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一)使用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乙方與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甲方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
除語音委託外,乙方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甲方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二)符合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乙方受理甲方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內或收市前一段時間內之委託買賣,申報證券交易所後,如有大量撤銷或變
更申報之情形,證券交易所得通知乙方於受託買賣時向甲方預先收足款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五、甲方或其代理人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乙方執行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限。
六、甲方如為法人、其他機構或特定自然人,於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乙方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乙方得接受特約有效期限之委託。
乙方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七、乙方對於甲方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
八、甲方除法令章則另有規定者外,應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及經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乙方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後,始得委託買賣證券。
甲方委託買賣證券,應於託辦時或規定之交付期限前,將交割證券或交割代價存入甲方之前項款券劃撥帳戶。九、甲方委託買賣證券成交後,應依照乙方依據有關法令章則所訂定之手續費率如數給付手續費。
十、乙方於受託買賣時,如有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或營業細則或公告有關規定者,視為違背本契約,甲方應立即書面報告證券交易所查明處理之。
十一、甲方不按期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者,即為違約。乙方應依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並代辦交割手續,乙方得以相當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收取違約金,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所稱當日沖銷交易之交割違約,應以當日沖銷交易相同數量部分之普通交割買賣相抵後,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為收取違約金上限。
甲方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交割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交割時一併返還乙方。
甲方違約時,乙方得暫緩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於違約申報後之次一營業日開始三個營業日期間,接受甲方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乙方違約專戶賣出,返還違約債務及費用。
甲方於前揭暫緩期間返還債務及費用,並經乙方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甲方逾期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乙方應即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確定甲方違約之日開始委託他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予以處理;此項處理所得抵充甲方因違約所生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尚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得向甲方追償。
乙方依第一、四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甲方。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乙方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於確定甲方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甲方雙方達成協議或通知甲方,乙方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
(二)甲方與乙方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
十二、乙方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受甲方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予甲方之款項,得視為就甲方對於乙方交易所生債務之留置,於甲方清償其債務前得不返還之。
十三、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十四、如遇有法定終止契約之原因發生時,甲乙雙方均得終止本契約,又甲方若連續五年未曾委託買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
乙方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甲方:1.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2.有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本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3.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或乙方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規範者,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得暫時停止雙方之業務關係,且除甲方賣出既有部位之交易委託外,乙方不再接受甲方其他新的交易委 託,乙方並得於甲方帳戶中既有部位出清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
十五、乙方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親訪、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或以其他電子化方式通知。前項所定之通知方式,其送達時點如次:
(一)以郵寄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並經通常之郵遞時間時,視為送達。如函件遭任何原因退回(包括但不限於拒收、招領逾期、遷移不明或查無地址等),則以該函件付郵之日視為送達日。
(二)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
(三)以電子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電子傳輸設施發出且未接獲退回或發送失敗之訊息時,於發出時視為送達。 (四)以親送面交方式為之者,送交時視為送達。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粗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敬請詳閱。
(貳)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向凱基證券(以下簡稱乙方)開戶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特此簽訂本契約,願與乙方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櫃檯中心之「業務規則」、規約及隨時公告事項及修正章則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櫃檯買賣依經紀或自營方式,以議價或等價、等殖成交方法為之。其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後依規定收取手續費;其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證券經紀商為櫃檯買賣時應收之手續費,不得以一部或全部給付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契約給付國外經當地國主管機關註冊允許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者。
(二)依共同行銷業務簽訂契約給付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前項第一款所稱當地國,由櫃檯中心規定之。
三、乙方必須依據甲方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甲方或其代理人買賣證券以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委託者,由乙方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簽章。乙方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甲方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巿價)、股數或面額、買賣別、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及委託方式等。
甲方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乙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甲方以語音委託者,乙方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但即時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上述項目。
證券經紀商與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
除語音委託外,證券經紀商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二)符合櫃檯中心「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乙方受理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其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且未逐一列印者,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乙方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至阻礙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而不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乙方受理甲方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內或收市前一段時間內之委託買賣,申報櫃檯中心後,如有大量撤銷或變更申報之情形,櫃檯中心得通知乙方於受託買賣時向甲方預先收足款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四、甲方如係法人或特定自然人,於該客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乙方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乙方並應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乙方得接受預定有效日期之委託;乙方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與甲方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乙方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五、乙方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報告書交由甲方簽章 (甲方已簽立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同意書或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得免簽章) ,乙方應收受或交付甲方之價金,除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外,一律透過甲方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其應收或交付甲方之有價證券並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辦理。
乙方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甲方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或依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收取買賣沖銷後之差價。但甲方如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者,乙方向櫃檯中心申報遲延給付結算,應依櫃檯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乙方接受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甲方依規定收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六、乙方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給付結算憑單及交付清單 (如為現券交付者) 交由甲方
簽章,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結算價款,收付有價證券,或自行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
辦法」有關規定為有價證券之給付。
七、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乙方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代辦給付結算手續,並得向甲方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所稱當日沖銷交易之交割違約,應以當日沖銷交易相同數量部分之普通交割買賣相抵後,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為收取違約金上限。
甲方如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給付結算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給付結算時一併返還乙方。
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乙方得暫緩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於違約申報次一營業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接受甲方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乙方違約專戶,以雙方約定價格委託賣出,以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
甲方於前項期間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並經乙方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甲方逾第三項期間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乙方應即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或款項,至遲應於甲方違約後第一營業日在乙方開立之違約專戶予以處理,處理所得抵充委託人因違約所生之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予以抵扣取償,如仍有不足,再向甲方追償。
符合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之四規定之交易帳戶違約,若逾第三項期間未結案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併同該營業處所其他帳戶予以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但於第三項期間未結案前同營業處所未違約之帳戶則依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信託業者開立之信託專戶發生違約,委任人名下其他帳戶或信託業者於受託證券經紀商其他營業處所及其他證券經紀商之信託專戶,均不受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但信託專戶其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發生違約,則該受託人名下其他信託專戶依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乙方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甲方。
乙方依第六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有價證券已發行股數或面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有價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於確定甲方違約後第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甲方達成協議或通知甲方,乙方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二)雙方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乙方應將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八、乙方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甲方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甲方之款項,得視為就甲方對於乙方交易所生債務之留置,於甲方清償其債務前得不返還之。
九、甲乙雙方如有違反櫃檯中心有關櫃檯買賣之章則、公告之規定者,視為違背開戶契約;他方當事人應於給付結算日起五日內檢附憑證,以書面報告櫃檯中心處理。
十、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十一、甲方若五年未曾為櫃檯買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
乙方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甲方:1.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2.有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本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3.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或乙方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規範者,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得暫時停止雙方之業務關係,且除甲方賣出既有部位之交易委託外,乙方不再接受甲方其他新的交易委 託,乙方並得於甲方帳戶中既有部位出清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
十二、乙方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親訪、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或以其他電子化方式通知。前項所定之通知方式,其送達時點如次:
(一)以郵寄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並經通常之郵遞時間時,視為送達。如函件遭任何原因退回(包括但不限於拒收、招領逾期、遷移不明或查無地址等),則以該函件付郵之日視為送達日。
(二)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
(三)以電子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電子傳輸設施發出且未接獲退回或發送失敗之訊息時,於發出時視為送達。 (四)以親送面交方式為之者,送交時視為送達。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粗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敬請詳閱。
(參) 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委託人茲向凱基證券申請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簡稱保管帳戶),並同意與凱基證券共同遵守下列契約條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 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修正時亦同。
一、委託人向凱基證券申請開設保管帳戶時,應詳實填寫開戶申請書所列之有關資料,並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委託人於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領回、帳簿劃撥交割及轉撥等事宜,均應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
二、委託人於凱基證券開設保管帳戶後,除集保結算所另有規定者外,由凱基證券發給證券存摺。前項證券存摺應由委託人收執並妥慎保管。
三、委託人得於檢附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委託凱基證券將屬於委託人本人所有,且非屬緩課股票之有價證券以凱基證券名義送存集保結算所。
另委託人送存零股股票時應依規定之收費標準負擔零股送存合併及領回分割之手續費用。
四、委託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餘額,以凱基證券客戶帳戶記載餘額為準。但能證明其記載餘額錯誤者,不在此限。委託人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凱基證券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
五、委託人以凱基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依委託人帳簿記載餘額分別共有。 六、委託人於委託買賣成交後,辦理有價證券之交割,應先以帳載餘額辦理帳簿劃撥交割。
七、委託人以凱基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就該有價證券所為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八、委託人辦理有價證券送存時應填具『現券送存申請書』連同證券送經凱基證券核對無誤後,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九、委託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經凱基證券核對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十、委託人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賣出交割時,除已辦妥交割單據免簽章手續者外,應提示證券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為劃撥交割之確認。
十一、委託人申請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其他證券商該委託人之帳戶,應於集保結算所所規定作業時間內,提示證
券存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至凱基證券辦理。凱基證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十二、委託人開設保管帳戶後,其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劃撥交割及轉撥等,除未發給證券存摺外,凱基證券一律於證券存摺登載。
本契約書有關證券存摺提示及掛失補發之規定,於未發給證券存摺之委託人,不適用之。十三、委託人申請註銷保管帳戶時,應填具申請書向凱基證券申請。
委託人與凱基證券所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終止時,凱基證券得視委託人需要結清其帳戶有價證券餘額後註銷其帳戶。
十四、委託人開設保管帳戶後,若其開戶申請書所列之資料內容有變更時,委託人應即時將記載變更事項及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之通知書送交凱基證券,憑以辦理變更帳簿資料記載。
委託人怠於辦理前項之變更通知,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十五、委託人擬更換或遺失原留印鑑式樣之印章時,應即時向凱基證券申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委託人怠於辦理變更原留印鑑手續,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十六、委託人之證券存摺遺失時,應即向凱基證券辦理申請掛失補發證券存摺手續。
十七、委託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倘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未能即時返還時,凱基證券得延遲返還或暫緩受理委託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
十八、委託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或由凱基證券逕行核減帳戶記載餘額。
委託人領回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凱基證券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
委託人送存之債券如附有已剪下之未到期息票或未到期息票張數不足或附有已到期息票之情事者,凱基證券得拒絕接受,事後發現者亦得通知委託人本人更換或補正。
十九、委託人以凱基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遇該有價證券還本付息或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或受益人大會或
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應辦理過戶時,以申請書所列通訊地址為準。但委託人有申請變更者,以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準。
委託人於不同證券商處分別開戶,填列之通訊地址有二種以上者,辦理過戶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二十、委託人應於凱基證券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由凱基證券委託集保結算所準用前條規定將存款帳號提供相關機構,據以辦理有價證券股息或紅利之分派、受益憑證買回、轉換公司債贖回/ 賣回、存託憑證兌回、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二十一、委託人於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本契約書相關作業時,有關身分、意思表示之辨識與確認及申請文
件之簽署,應遵守電子簽章法規定,且不適用本契約書有關印鑑或簽名式樣及證券存摺之規定。
二十二、本契約書未盡事宜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
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辦理,修正時亦同。
(肆) 電子式交易同意書
本同意書已經委託人自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下載或攜回審閱。
委託人與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凱基證券)茲為以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專線或封閉型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一、【同意書之適用範圍】
本同意書係凱基證券與採行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專線或封閉型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間所有證券經紀業務往來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相關法令或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二、【名詞定義】
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電子訊息」:指凱基證券或委託人間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六)「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三、【電子簽章與發話顯示】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進行交易時,應先在凱基證券完成開戶手續,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CA 憑證)或加密工具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且視為委託人本人親自為之,且交易之電子訊息,凱基證券將依規定記錄其網路位址 (IP) 及電子簽章,以電話語音進行交易時,委託人同意配合電信單位開放顯示發話端電話號碼,俾供凱基證券依規定予以記錄。
四、【密碼及電子憑證保管責任】
委託人知悉上開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不得告知他人、借予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代為保管,委託人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被竊、被搶或其他遭委託人以外之人占有之情形,應儘速通知凱基證券,以便進行上開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之註銷或換發作業,相關憑證費用則由委託人自行負 擔。如發生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遺失、被竊、被搶或其他遭委託人以外之人占有等情形,於委託人通知凱基證券該等事實前之任何交易,委託人仍應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否則對於凱基證券因此所受之損害,願負一切賠償責任。
委託人知悉證券商從業人員不得代委託人保管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委託人聲明如有此等情事導致委託人任何損失,概與凱基證券無涉。
委託人申請電子憑證後,需以隨身碟等儲存媒體儲存作為備份,並妥善保存備份,以防私鑰遺失時,仍有備份可供使用。
電子憑證有效使用時間以憑證機構之簽發而定。在電子憑證到期前,委託人應主動至凱基證券電子交易平台辦理憑證更新,或至凱基證券營業處所重新辦理憑證,以維護委託人交易權益。
委託人進行電子式交易所申請之電子交易憑證,除得於約定範圍使用,尚得使用於憑證機構網站公告之應用範圍內,除此之外,委託人不得將該憑證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五、【電子訊息之辨識及確認】
委託人同意與凱基證券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成交回報及其他證券經紀業務交易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六、【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凱基證券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委託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三)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或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等。
(四)委託人為基金專戶者,凱基證券查詢基金專戶資金,或基金專戶所投資有價證券受法令限制者。 (五)委託人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七、【電子訊息保存】
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得自動監測或記錄雙方間電話或電子訊息,凱基證券就委託人之交易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八、【委託有效期限】
凱基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或交易申請時,應約定該委託/交易申請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交易申請者,應於網頁之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若該委託/交易申請之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
股市休市,該筆委託/交易申請之有效性及處理方式,以凱基證券內部規定為準。九、【資料安全】
凱基證券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委託人之交易資料。
委託人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電子憑證 (CA 憑證) 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或遭竊,對於遺失或遭竊所致生之自身損害,委託人願自負其責。
十、【保密義務】
凱基證券因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委託人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個人資料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
委託人同意主管機關、凱基證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
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與委託人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
十一、【委託/交易額度】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凱基證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資金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適度降低委託人得委託買賣/交易之總金額或予以暫停委託/交易。且凱基證券應提供委託人查詢委託/交易額度。
十二、【電子式交易的風險】
委託人確實瞭解使用電子式下單之交易環境建議,並瞭解倘電腦系統未達凱基證券所訂環境建議,可能導致交易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委託人不得於使用後向凱基證券主張電腦環境不相容之責任。委託人充分瞭解,凱基證券已依相關控管程序進行系統之開發及維護,惟無法保證系統完全不發生問題。委託人同意並瞭解,凱基證券提供之電子式交易系統非為下單或報價之唯一管道,委託人並應熟悉使用其它管道進行下單或取得報價參考。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或電話語音等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先天上之不可靠與不安全性,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因非可歸責於凱基證券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天然災害、戰爭、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電腦電子設備、通訊線路故障、未具授權使用、竊盜、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凱基證券等因素),致交易或變更交易指示延遲、遺漏、無法接收或傳送所致委託人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凱基證券及其受僱人無須負任何責任。委託人同意即時使用其他管道進行下單或取得報價參考,例如電話或親臨凱基證券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所有傳送資訊以凱基證券電腦系統接收到之資訊為準。
委託人如欲改變已下單委託買賣內容,卻因交易系統傳輸干擾等因素遲延,委託人同意改以電話或親臨證券商營業處所等方式通知凱基證券,若無法即時更改而依原委託內容成交者,由委託人自負其責任,凱基證券不負任何責任。
委託人同意其交易尚未成交前,因第一項事由致無法將交易資料(含變更交易指示)輸入交易機構,且經凱基證券以電話聯絡仍無法確認委託人之交易意願者,則以電腦或通訊設備功能恢復後之執行結果為準。
十三、【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時之通知與備援方式】
凱基證券平日即將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方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或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應立即於所屬網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時市況報導等媒體揭露該項訊息,並提醒委託人改採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十四、【交易並非立即發生與委託人之確認】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進行交易,因電子訊息之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成交時間或更改、取消交易之結果與委託人預期相符。
為確保交易指示資料之正確性,委託人進行電子式交易前後,應分別利用凱基證券提供各項功能查詢各項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並確認交易狀況無誤。
十五、【電子訊息之效力】
委託人確實了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有價證券借貸及款項借貸相關法令與契約所列舉之交易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等相關義務,如有違反,委託人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委託人明瞭在電子式交易前應先查閱凱基證券網站內之各項即時公告,但不以其為交易之唯一依據,且不得對於資料內之編輯據以主張損害賠償。
十六、【責任限制】
凱基證券對於其處理及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凱基證券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斷電、斷線、網路傳輸擁塞、電腦電子設備或通訊線路故障等)致交易指示或更改交易指示遲延、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凱基證券者,凱基證券及其受僱人不負賠償責任,委託人仍應依原交易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相關義務。
十七、【網站資訊責任】
委託人明瞭凱基證券網站及各交易管道所提供之即時報價或盤後分析資料等,係由第三資訊服務業者提供,僅供委託人參考,凱基證券不保證其即時性、正確性或完整性,委託人仍應依自己之判斷進行交易,不得對凱基證券主張任何權利。
十八、【保留事項】
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保留隨時調整交易手續費率之權利,一切依交易網站(https://www.kgi.com.tw) 之公告為準。本同意書內容取代先前委託人與凱基證券有關電子式交易之一切口頭、書面或任何形式之一般性約定。
十九、【未盡事宜】
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得援引現行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凱基證券內部規定辦理。
二十、【法規適用】
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除前項情形外,本同意書若有修正時,凱基證券得於公司網站公告,或以其他電子方式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於公告或
通知後三個交易日內未以書面送達凱基證券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本同意書之修正調整。二十一、【客戶交易與資料揭露】
委託人已充分瞭解凱基證券之電子式交易型態係以委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確認客戶身分,委託人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交易系統後其於凱基證券及子公司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所有帳戶,皆可進行委託下單與查詢相關帳務資料。
二十二、【著作財產權】
委託人明瞭凱基證券之網站與電話語音服務之資料,凱基證券或第三資訊服務業者對其擁有所有權及其相關著作權。二十三、【資訊提供】
委託人充分瞭解電子式交易之網路報價系統常因時差等因素而發生報價時間延遲之情事,委託人因報價時間遲延所導致之誤差,不得向凱基證券主張任何損害賠償責任。委託人瞭解藉由電子交易方式取得關於交易市場或其他資訊,凱基證券與相關資訊服務業無擔保該資訊之正確性或完整性之義務,委託人應就相關資訊自行獨立判斷。如因不可抗力或因凱基證券及第三資訊服務業者難以合理控制之其他原因,所致資訊錯誤、延遲或遺漏,而直接或間接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凱基證券及第三資訊服務業者皆不負責。
(伍) 櫃檯買賣確認書
委託人與凱基證券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時,已明瞭下列事項並願遵守凱基證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章則、公告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事宜:
一、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係以委託人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委託人已充分瞭解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及責任等相關規定。
(陸) 委託人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免交割〉同意書
委託人同意將委託凱基證券買賣有價證券之款券交付或受領及委託申購有價證券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由委託人設立於劃撥銀行活期(儲)存款帳戶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逕行與凱基證券轉撥收付,並依規定辦理集保證券存摺補登。
凱基證券應於給付結算前,將委託人委託買賣之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價金及轉撥日期等通知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之特定人。如委託人或特定人未於交割日前接獲凱基證券之回報,同意自行查詢以確認交易紀錄,對凱基證券之回報若有異議,委託人同意於成交日次一個營業日前書面提出,否則概以凱基證券紀錄為憑。
(柒)交易資料EMAIL 寄送同意書
委託人於凱基證券開立之各項交易帳戶(含國內證券交易、外國證券交易、債券、或嗣後經主管機關開放之商品等), 除法令另有規範外,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於確認委託人已取得網路認證機構簽發之電子憑證後即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各交易商品之買賣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並取代現行依規定每月或每日實體郵件寄送之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委託人並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凱基證券得將委託人於凱基證券買賣各項商品之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等,寄送至委託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若日後委託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變更時,需另行以書面或以電子簽章方式通知凱基證券。如因委託人未即時更正電子郵件信箱位址,致凱基證券所寄發之電子郵件無法或遲延送達,委託人願意自行負責所有可能造成之損失。
二、凱基證券得因交易商品異動或法令修改,調整寄送內容或增減寄送項目,並於凱基證券交易網頁公告,不需逐一通知委託人或徵求委託人同意。
三、委託人了解並同意凱基證券以E-mail 方式寄出資料後,如有下列狀況,不得歸責凱基證券: (一)委託人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致無法收取郵件。
(二)提供委託人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發生異常,致無法收取郵件。
四、本同意書經凱基證券核對委託人簽章無誤後於次日起即生效力,委託人如需終止本同意書須另以書面辦理,並自通知到達凱基證券之次日起生效。
五、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委請具有網路交易認證機制之履行輔助人代為處理電子式買賣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之相關事宜,但本項之同意並不免除凱基證券應督促該履行輔助人應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以防止委託人之任何個人資料外洩,且在此代為處理範圍內,委託人同意亦不免除委託人將履行輔助人之責任視為凱基證券之責任。
六、本同意書之效力,除凱基證券另有規定外,適用於委託人已開立之各項交易帳戶及日後新申請之交易帳戶。
本同意書相關事項,凱基證券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凱基證券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或凱基證券認有修改之需要時,凱基證券得以書面通知委託人或以公告方式修改之,委託人絕無異議。
(捌) 「集保e 手掌握App」投資人同意書及告知聲明
如您選擇「集保e 手掌握App」,為確保您的權益,請您注意下列事項:
您申請之「集保 e 手掌握 App」請下載安裝在您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內,如您下載於非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則任何透過「集保e 手掌握App」行使權利之行為,均對您發生法律效力。
您透過凱基證券申請安裝「集保 e 手掌握 App」所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及手機號碼,凱基證券將提供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集保 e 手掌握App」開通碼、驗證碼及相關權益之通知。有關該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與範圍,及您的權利事項與行使方式,請詳見「集保 e 手掌握 App」安裝之使用同意書及告知事項,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稅法遵循同意函
(壹) 一般條款(所有客戶適用)
一、委託人瞭解且同意遵循有關稅法之規範,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稅法(含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及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即 CRS)、中華民國或其他司法管轄權所在地為遵循前述適用規範及應遵循事項所簽訂與頒布之協議、規範或指示,以及凱基證券為因應美國稅法及 CRS之遵循所訂定之相關作業規定或程序,並包括上述規範日後之修正或補充。
二、委託人確認所提供予凱基證券有關其身分之資訊正確無誤且完整,如有欺瞞或提供不實之資訊或文件,概由委託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委託人並承諾所提供之資料如有變更,應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凱基證券並辦理資料變更作業。
三、委託人同意依凱基證券之要求出具 CRS 及 FATCA 身分聲明書及提供相關表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稅務文件、扣繳文件、聲明書、身分證明、居住證明、公司登記等表單及文件)。如委託人未於凱基證券指定期限內出具及提供時,凱基證券得將委託人視為不合作帳戶或無資訊帳戶,並有權依有關美國稅法及 CRS 之遵循規定(如有適用),辦理相關申報作業及採取其他相應之行動;同時,凱基證券有權拒絕開戶,如已完成開戶,凱基證券得拒絕委託人之交易申請,並得終止本開戶契約,逕行以市價或合理之價格處分委託人帳戶內之所有部位並將帳戶註銷。因凱基證券採取前述行動所造成之一切損失(包括任何支出、損失、費用、罰款或法律上之不利益),概由委託人承擔。
四、倘委託人所提供資訊或文件內容不正確、不完整、非最新資訊、或所提供資訊有所異動而未辦理資料變更作業,致使凱基證券無法評估是否得以遵循適用規範,凱基證券得將委託人視為不合作帳戶或無資訊帳戶,並有權依前項規定辦理。
(貳) 額外條款
一、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為遵循美國稅法及 CRS 規定,得將因業務往來而取得之委託人資訊(如名稱、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等)及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如有)的資訊(如名稱、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等),及委託人與凱基證券往來的帳戶相關資訊(如帳戶號碼、帳戶餘額/價值等),向美國稅務機關或/及中華民國稅務機關申報。除美國稅籍適用 FATCA 外,委託人如有其他國家之稅籍資料及金融帳戶資訊,中華民國稅務機關可能經由政府間所簽訂之協定,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並將該資訊提供他方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二、委託人及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如有)瞭解本同意函除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尚符合凱基證券隱私權聲明及客戶資料保密措施,具有書面同意凱基證券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及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 (如有)的資料之效果。
三、委託人已詳閱本同意函,瞭解並同意受本同意函之拘束。
四、委託人提供凱基證券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的資訊,均係事先向各具有控制權之人說明用途,並取得其同意後方提供。
開戶同意書
委託人已經由凱基證券專人解說並交付風險預告書,且對下列所有之開戶契約及文件均已詳細審閱並親自簽訂各項契約及相關文件同意遵守全部內容,同時,對於委託人所提供之資料其正確真實性負全責。特此聲明並同意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同意凡以委託人留存之同式印鑑或簽章樣式辦理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均視同委託人之行為;該印鑑若有遺失或變更等情事,委託人願立即向凱基證券辦理變更手續,在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二、委託人清楚瞭解凱基證券運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內容,並同意凱基證券得在法規範圍、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本開戶契約(含類似契約)等特定目的及用途下,蒐集、處理、利用暨國際傳輸委託人及其負責人之資料。凱基證券並得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予凱基證券子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交互運用。委託人並聲明保證,若委託人提供予凱基證券之資料包括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委託人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該第三人同意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凱基證券,由凱基證券於上開告知內容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三、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將每月對帳單委由外部機構辦理印製及寄發作業,若委託人選擇以電子方式取得月對帳單,當無法寄送成功時同意凱基證券以書面方式補寄。如不同意前述補寄方式,委託人應於當月月底前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並變更為親自領取對帳單。但委託人當月未為交易且未書面請求交付時,凱基證券將不予寄發當月對帳單。
四、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委託人聲明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印章、股票、股款、金融卡、銀行存摺、股票集保存摺等交予凱基證券之業務人員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錢、股票及媒介情事,委託人亦不將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全權委託凱基證券之業務人員代為決定;委託人瞭解凱基證券不會對客戶保證獲利或為分享利益之約定,相關交易款項均採委託人銀行帳戶劃撥扣帳,或以匯款匯入凱基證券專有帳戶辦理,業務人員不得經手任何交易款項。委託人如私自委託凱基證券員工辦理前揭禁止事項,因此發生任何糾葛或損害時,願自行負責,概與凱基證券無涉。如凱基證券員工向委託人提出前揭不法需求,或委託人發現有疑似前開情事者,委託人同意立即通知凱基證券。
五、凱基證券在不牴觸現行法令規範之前提下,有權變更開戶契約之內容,並以書面(郵寄至對帳單寄送地址,經通常郵遞期間後即視為已送達委託人)、電子郵件通知或於公司網站公告有關契約內容之修訂內容,委託人未於前揭通知或公告日後三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表示異議者,則視為同意,且增刪修訂之條款自前開通知或公告當日或凱基證券所指定之生效日起生效。如委託人於前述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表示異議者,視為終止開戶契約。
六、委託人如為法人時,除依法令規定以信託或其他方式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或交易之金融機構者外,委託人聲明係為 自
己利益開戶,且若主管機關為管理市場或凱基證券因應法規需要調閱委託人資料(包含最終受益人),委託人不得拒絕。七、凱基證券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委託人:1.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2.有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
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3.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或凱基證券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規範者,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凱基證券得暫時停止雙方之業務關係,且除委託人賣出既有部位之交易委託外,凱基證券不再接受委託人其他新的交易委託,凱基證券並得於委託人帳戶中既有部位出清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
八、委託人於客戶基本資料表所填載之資料均屬正確真實,並授權凱基證券得向有關單位核對該等資料,且同意稅法遵循
同意函及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聲明書之內容並受其拘束。
壹、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貳、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參、國內有價證券交易 | 肆、稅法遵循同意函 |
(壹)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 (貳)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參)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肆)電子式交易同意書 (伍)櫃檯買賣確認書 (陸)委託人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免交割)同意書 (柒)交易資料EMAIL 寄送同意書 (捌)「集保e 手掌握App」投資人同意書及告知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