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4%) ,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
财信人寿[2021]终身寿险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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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信人寿祥瑞传家增额终身寿险条款
特别提示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财信人寿祥瑞传家增额终身寿险合同”。
投保人 : | |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 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
受益人 :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本合同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五条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八条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十八条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二十一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九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十、十一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十三条
◆ 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二十一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十二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释.义.内.容.。
目 录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3
👉二条 投保范围 3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3
👉四条 保险期间 3
👉五条 犹豫期 3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 3
👉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
👉八条 保险责任 4
👉九条 责任免除 4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 5
👉十一条 宽限期间 5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
👉十二条 受益人 5
👉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十四条 诉讼时效 5
👉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5
👉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6
👉十七条 宣告死亡处理 6
👉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
👉十八条 保单贷款 6
👉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7
👉二十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
👉二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7
👉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
👉二十三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7
👉二十四条 欠款扣除 8
👉二十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8
👉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8
👉二十七条 释义 8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0周岁(xxx)(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以上、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xxx)、保单年度(xxx)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五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自👉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n-1
👉n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4%) ,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
处的保单年度数。
👉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五)内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且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
(xxx)在 18 周岁以下(不含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七)。
(三)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且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在 18 周岁及以上(含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一般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给付比例;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 |
18 周岁-40 周岁 | 160% |
41 周岁-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已交纳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届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xxx)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二、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释义九)民用客运航班班机(释义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且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
龄不高于 80 周岁(含 80 周岁)的,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 1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释义十一)、醉酒(释义十二),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三);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五),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释义十六)的机动车(释义十七);
六、 战争(释义十八)、军事冲突(释义十九)、暴乱(释义二十)或武装叛乱;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和交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释义二十一)交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十一条 宽限期间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十二条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四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 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十七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十八条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保单贷款利率(释义二十二)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您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您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十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贷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您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十三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二十四条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贷款等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二十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所知最后的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七条 释义
一、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二、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三、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
四、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五、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为等待期。
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七、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八、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九、搭乘: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民用客运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舱门为止。
十、客运航班班机: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商业航班班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十一、殴斗: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xx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十二、醉酒: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十三、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十四、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十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十六、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七、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十八、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十九、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二十、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二十一、保险费约定交付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二十二、保单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确定。该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2%为上限。
附表:
全残项目表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5)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5)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5)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5)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5)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 5: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