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横琴附加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横琴人寿[2020]两全保险 0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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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第1.4条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2.3条
❖ 您有退保的权利 第7.1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4条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4.1条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7.1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9 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3.2 保险金申请 |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3.3 保险金给付 | 9.释义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9.1 保单年度 |
1.3 投保年龄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9.2 周岁 |
1.4 犹豫期 | 5.现金价值权益 | 9.3 有效身份证件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1 现金价值 | 9.4 全残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9.5 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
2.2 保险期间 | 6.1 效力恢复 | 9.6 毒品 |
2.3 保险责任 |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9.7 酒后驾驶 |
2.4 责任免除 |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9.9 无有效行驶证 |
3.1 受益人 | 8.1 效力终止 | 9.10 机动车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横琴附加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保险合同构成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见9.2)。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 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9.4),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1)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见 9.5)的 160%;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间; (2)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9.9)的机动车(见 9.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均按照第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全残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有关机构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满期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满期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满期保险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 |
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3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应与主合同保持一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并支付。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
❻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
6.1 | 效力恢复 |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 们有权解除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
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❽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效力终止 | 当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8.2 | 适用主合同条款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保单贷款; (4)效力中止;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年龄、性别错误; (8)未还款项; (9)合同内容变更; (10)联系方式变更; (11)争议处理。 |
❾ | 释义 | |
9.1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9.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9.4 | 全残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
9.5 | 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 指您为本附加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总和,不包括职业加费、健康加费及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若基本保险金额或保险费支付方式发生变更,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
9.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9.9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9.10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