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或“天翔环境”)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向中泰创展(上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星润泰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讯建通(北京)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商兴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四海汇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就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下发的“16379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提出的补充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和查询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请补充披露调整之后的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与锁定期安排。
2017 年 4 月 13 日,天翔环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调整之后的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与锁定期安排如下:
1.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及调价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
《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若本公司股票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至发行前的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天翔环境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应遵循以下规定: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股份根据上述规定解除锁定后,还应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汇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的具体方式及是否已收回上述资金;天翔环境汇款给 mertus 244. GmbH 及转让 mertus 244. GmbH 100%股权给中德天翔的过程中,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明确发表意见。
(一)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汇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的具体方式及是否已收回上述资金。
1.为最终完成本项目股权收购之目的,天翔环境以借款的形式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资金,并挂账其他应收款
根据天翔环境的说明,为了展示收购信心和实力,并获得独家谈判权,天翔环境联合东证天圣在德国分别以 2.75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 20.18 万元)的对价
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4. GmbH 和 mertus 243. GmbH,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分
别将各自筹措的资金共人民币 157,455.35 万元(折算为 22,020 万欧元)汇到 mertus 244. GmbH 和 mertus 243. GmbH 在德国的账户中,其中天翔环境筹集资金 83,582.57 万元人民币,东证天圣筹集资金 73,872.78 万元人民币。
由于 mertus 244. GmbH 和 mertus 243. GmbH 分别是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为了避免本次收购在极端情况下无法完成而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回笼,因此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均是暂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将资金汇款到 mertus 244. GmbH 和 mertus 243. GmbH 的银行账户。
根据天翔环境财务部门的说明,在会计处理上,天翔环境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4. GmbH 的价款 2.75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 20.18 万元)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天翔环境对 mertus 244. GmbH 的股东借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确认为其他应收款。
2.天翔环境已通过向中德天翔转让 mertus 244. GmbH 100%股权的方式收回借款资金,并冲销其他应收款、确认利息收入
2016 年 3 月 28 日,中德天翔与天翔环境签署《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关于 mertus 244. GmbH 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mertus 244. GmbH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中德天翔收购 mertus
244. GmbH100%股权。根据《mertus 244. GmbH 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天翔环境对 mertus 244. GmbH 的股东借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视为其投资的一部分,天翔环境以人民币 83,582.57 万元的价格及上述价金 12%年化收益率的资金溢价将 mertus 244. GmbH 100%股权转让给中德天翔。
经本所核查相关支付凭证,中德天翔于 2016 年 6 月根据《mertus 244. GmbH 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合计向天翔环境支付了股权转让对价人民币 87,493.41 万元,其中天翔环境对 mertus 244. GmbH 的股东借款本金 83,582.57万元、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时间及 12%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资金溢价 3,910.84 万元。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的说明,天翔环境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分别冲销了对 mertus 244. GmbH 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应收款,并确认了利息收入。截至 2016 年 6 月末,天翔环境对 mertus 244. GmbH 的股东借款已全部收回。
3.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的借款以及收回借款均以人民币计价,不存在汇兑差异
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的股东借款为人民币 83,582.57 万元
(折算欧元为 11,692.62 万欧元)。根据天翔环境与中德天翔签署的《mertus 244. GmbH 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中德天翔收购 mertus 244. GmbH 对价中包含的股东借款本金及资金溢价均是以人民币 83,582.57 万元计算确定的。
因此,在上述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股东借款的过程中以及收回借款的过程中,均是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的,因此提供借款和收回借款的金额不存在汇兑差异。
(二)在上述天翔环境汇款给 mertus 244. GmbH 及转让 mertus 244.
GmbH 100%股权给中德天翔的过程中,天翔环境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经核查,天翔环境就向 mertus 244. GmbH 汇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及将 mertus 244. GmbH 100%股权转让给中德天翔相关事宜履行的审批程序如下:
1.天翔环境就向 mertus 244. GmbH 汇款事宜履行的审批程序
(1)天翔环境向全资子公司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A.天翔环境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议事项
根据天翔环境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但不超过 30%的事项;董事会决定公司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的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抵押、委托理财、投资项目;董事会决定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董事会决定公司章程第 40 条及第 41 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决定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上述事项根据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经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的,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天翔环境对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议事项。
B.天翔环境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议事项
根据天翔环境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抵押、委托理财、投资项目;(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天翔环境对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议事项。
此外,经本所核查,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天翔环境对全资子公司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不属于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有关事项。因此,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事宜根据公司章程无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事宜无需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的决策程序
A.mertus 244. GmbH 系天翔环境的全资子公司,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7.1.1 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节规定执行。”第 7.1.2 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第 7.1.3 条:“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 7.1.4 条:“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向其合并报表内的子公司提供借款不适用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无需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审批程序。
B.天翔环境向全资公司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天翔环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至少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如相关事宜涉及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还需同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如天翔环境提供借款的对象系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相关事宜则不适用《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无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综上,由于 mertus 244. GmbH 系天翔环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事宜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相应审批程序的规定,天翔环境无需就该事宜履行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人民币 83,582.57万元借款事宜无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上述事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2.天翔环境就转让 mertus 244. GmbH 100%股权事宜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6 年 1 月 14 日,天翔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为实现公司向环保产业全面转型升级的发展战略,在欧洲寻求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并购及投资标的,加快公司外延式发展的步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
(即 mertus 244. GmbH),作为公司欧洲环保及相关产业并购整合的平台,推动公司做大做强。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就天翔环境向中德天翔转让德国全资子公司 mertus 244. GmbH 100%股权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予以事前认可。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东北证券发表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德国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收购义务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表示无异议。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德国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拟将在德全资子公司 mertus 244. GmbH 的 100%股权转让给中德天翔,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835,825,705 元加相应资金占用费;
(2)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
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天翔环境就向 mertus 244. GmbH 汇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及将 mertus 244. GmbH 100%股权转让给中德天翔相关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请进一步补充说明:(1)天翔环境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4. GmbH 并向其借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上述安排是否与本次交易构成一揽子方案;(2)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明确发表意见。
(一)天翔环境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4. GmbH 并向其借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上述安排是否与本次交易构成一揽子方案。
根据天翔环境于 2016 年 2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与东证天圣德国全资子公司共同签署并实施收购德国 Bilfinger Water Technologies GmbH 100%股权的公告》,该公告第🖂部分“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后的工作安排”对交易方案披露如下:
“本次交易主要由三步构成,各步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步,东证天圣在德国收购设立 TGP 公司1用于收购 BWT 100%股权。 TGP 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在德国完成设立。2016 年 2 月 6 日,天翔环境、TGP 公司与 Bilfinger SE 三方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并确认天翔环境为最终的购买方。BWT 公司 100%股权过户至 TGP SPV 的时间为不早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2。
第二步,拟募集设立 B 基金3(暂定名),由 B 基金收购东证天圣持有的 TGP 公司股权以及天翔环境在德国全资 SPV 公司4股权,之后将 B 基金作为天翔环境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最终完成对目标公司收购的交易对手方。
第三步,由天翔环境向 B 基金的持有人发行股份购买 B 基金持有的 TGP 公司股权,最终实现天翔环境收购 BWT,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1即 mertus 243. GmbH。
2最终实际过户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3即后来的中德天翔。
4即 mertus 244. GmbH。
综上所述,天翔环境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4. GmbH 并向其提供借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是本次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与本次交易构成一揽子方案。
(二)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核查,天翔环境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如下:
1.天翔环境在境外设立子公司 mertus 244. GmbH 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 年 1 月 14 日,天翔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为实现公司向环保产业全面转型升级的发展战略,在欧洲寻求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并购及投资标的,加快公司外延式发展的步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
(即 mertus 244. GmbH),作为公司欧洲环保及相关产业并购整合的平台,推动公司做大做强。
2.公司为本次并购进行融资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 年 1 月 14 日,天翔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016 年综合敞口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1)为满足公司环保战略发展和环保相关业务及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 2016 年度公司拟向银行、非银行等机构申请 20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授信种类包括各类借款、承兑汇票敞口、信用证、保函、融资租赁等,各类授信额度及期限以银行、非银行机构授信批复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融资业务办理手续的及时性,拟授权董事长或由其书面授权他人代表公司审核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等与授信及使用授信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2)为支持公司环保战略发展,实施重大资产收购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拟向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先生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借款利率以邓亲华先生融资的成本作为参考,利率 8.5%/年,借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借款次数及相关事项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及资金实际
需求情况决定。
上述议案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于 2016 年 2 月 1 日经上市公
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天翔环境向 mertus 244. GmbH 借款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由于mertus 244. GmbH 系天翔环境的全资子公司,天翔环境向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事宜无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上述事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二)在上述天翔环境汇款给 mertus 244. GmbH 及转让 mertus 244. GmbH 100%股权给中德天翔的过程中,天翔环境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4.天翔环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 年 2 月 6 日,天翔环境、mertus 243. GmbH、Bilfinger SE 正式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收购 AS 100%股权。该协议于 2016 年 2 月 6 日经天翔环境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天翔环境向中德天翔转让 mertus 243. GmbH 100%股权及对中德天翔全体股东承担收购责任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 17 次会议分别审议《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德国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拟将在德全资子公司 mertus 244. GmbH 的 100%股权转让给中德天翔,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83,582.57 万元加相应资金占用费;
(2)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中泰创展、中讯建通、星润泰祥、深商兴业、四海汇智以及邓亲华、邓翔签订的《收购责任承担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就发行股份购买中德天翔全部股权事宜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核准或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通知的,天翔环境应以现金收购交易对方分别持有的中德天翔全部股权。
公司承担最终收购责任义务,实质是承担对本次海外并购标的的最终购买义
务。根据《收购责任承担协议书》,如本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中德天翔全部股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证监会核准或,收到不予核准的通知的,公司将以现金收购方式承担按其出资额及 12%的年化收益率的收购责任,交易价格拟以中德天翔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加上合理的资金成本为依据确定,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邓亲华及邓翔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议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核查公司相关公告,天翔环境已就上述事宜依法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综上,本所认为,天翔环境已就向 mertus 244. GmbH 提供借款人民币 83,582.57 万元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根据天翔环境、mertus 243. GmbH 与 Bilfinger SE 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天翔环境承担最终收购 AS 100%股权的义务。在上市公司交割前,天翔环境承担了最终收购义务,并相应承担了本次交易的风险;但是,mertus
243. GmbH 完成 AS 股权交割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出资设立的亲华科技参股的中德天翔却成为 AS 100%股权的间接持有者,该等安排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替大股东承担交易风险的情形。
1.天翔环境在本次收购交易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以及在本次交易中承担的收购义务和责任
(1)根据天翔环境 、mertus 243. GmbH、Bilfinger SE 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天翔环境在交易中作为最终收购方、承担最终收购义务
2016 年 2 月 6 日,天翔环境 、mertus 243. GmbH、Bilfinger SE 正式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就收购 AS 100%股权事宜达成了约定,天翔环境在交易中作为最终收购方,承担最终收购义务。
根据天翔环境说明,天翔环境作为最终收购方目的是应东证天圣要求而介入交易,保障合作方的资金安全,并为其未来顺利退出提供保护。
(2)天翔环境向中德天翔全体股东承担收购责任
2016 年 3 月 1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的议案》。天翔环境作为 BWT
(AS 前身)的最终购买方,就发行股份购买中德天翔全部股权事宜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核准或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通知的,天翔环境应以现金收购乙方分别持有的中德天翔全部股权。现金收购价格以中德天翔的股东按其出资额及 12%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邓亲华及邓翔承担连带责任。该事项经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根据天翔环境说明,由于 AS 股权交割时间紧迫,中德天翔相关收购 AS 股权的资金尚在募集筹措阶段,募集资金进度迟缓。公司决定向中德天翔股东承担收购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潜在投资者的疑虑,增强其对交易前景的信心,尽快完成中德天翔的资金募集。
2.控股股东邓亲华及亲华科技在交易中作用
(1)牵头设立中德天翔募集资金,在中德天翔未能足额筹集时补充出资
2016 年 3 月 11 日,亲华科与四海汇智发起设立中德天翔,亲华科技持有中德天翔 99.875%股权,四海汇智持有 0.125%股权。在中德天翔设立后,后续投资者陆续达成正式认购协议,按照其各自出资比例从亲华科技平价受让相应的股权份额,剩余的份额由亲华科技持有。截至 2016 年 7 月 8 日,中德天翔实收资
本为 17 亿元。其中,向其他投资者共募集资金 13.5 亿元,剩余 3.5 亿元份额全部由亲华科技出资,亲华科技最终持有中德天翔 20.59%的股份。
(2)为上市公司向中德天翔其他投资者承担收购责任提供连带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与中德天翔投资者签订的《承担收购责任协议》,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公司将以现金的方式向中德天翔的股东按其出资额及 12%的年化收益率承担收购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邓亲华及邓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天翔环境收购 AS 的过程中面临诸多不利因素和限制,鉴于 AS 对于天翔环境实现环保业务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意义,天翔环境迫切需要达成收购交易。天翔环境在交易中承担最终收购义务是为尽快完成交易,增强投资者信心的交易安排,是天翔环境最大限度的调动各种资源在自身财务状况有限的情况下完成收购的必要安排。公司控股股东邓亲华及亲华科技在交易过程中扮演过渡性的角色,起到为上市公司增信的功能,交易过程中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请进一步补充说明以下情况:(1)请结合 AS 生产、销售和采购等方
面,进一步分析说明 AS 是否属于独立运营的业务板块;(2)Bilfinger SE 出售 AS 股权的过程中,Bilfinger SE 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4)在本次交易过程中,Bilfinger SE 是否已将集团内与水处理相关的业务全部进行出售。
(一)请结合 AS 生产、销售和采购等方面,进一步分析说明 AS 是否属于独立运营的业务板块。
AS 在生产、销售、采购、财务等方面独立运营的情况如下:
1.AS 拥有其生产经营所需的经营场地,不存在使用 Bilfinger SE 的生产制造基地或办公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AS 在全球 11 个国家的 18 个地区拥有生产制造基地及多个办公场所。根据境外律师尽调报告及法律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AS 及其所属公司在全球拥有 6 处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和 8 处房产,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共 37 份。上述生产制造基地和办公场所 AS 均通过自有或向其他第三方租赁的方式取得,因此 AS 不存在使用 Bilfinger SE 的生产制造基地或办公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2.AS 独立拥有与其经营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根据境外律师尽调报告及法律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AS 及其所属公司共拥有商标权利 136 项,其中包括了:Geiger、Passavant、Airvac、 Roediger Vacuum、Diemme、Johnson Screens 等水处理领域的世界知名品牌;拥有专利权 73 项。上述商标或专利的权利人均为 AS 及其所属公司。因此,AS独立拥有与其经营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存在被 Bilfinger SE 占用的情形。
3.AS 采购业务独立于 Bilfinger SE
AS 多数业务板块采用定制化生产的模式,因此其采购的多数品种是以项目为导向的采购,交货时间要求较短。AS 原材料采购的种类繁多,包括不锈钢制品(板材、棒、管、水射流切割零件、激光切割零件)、线材、PVC 管、滤板、齿轮发动机等。
由于 AS 采购多数是以项目为导向的采购,通常为每个生产基地签署销售合同后,开始采购所需的材料,其采购的主要实施主体为 AS 及其各子公司。AS每个工厂均有采购专员,负责采购具体产品与服务。AS 大型工厂配置有全职人员负责采购物流,小型工厂由采购部负责采购物流。AS 及其子公司合计共有约
100 名采购人员。
AS 集中采购的品种和金额较少,AS 总部仅负责少量的具有全球战略意义的物品采购,如部分线材。AS 采购负责人负责设置采购组织、设立目标、优化供应商管理、加强采购协同效应、总结采购经验、分享知识、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AS 的全球采购采用标准化的订单审批系统和标准化的条款,采用全球标准化的购买-支付过程。
综上,AS 建立了独立的采购体系,其采购业务独立于 Bilfinger SE。 4.AS 生产独立于 Bilfinger SE
AS 分别在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等 11 个国家的 18 个地区建立了生产基地。AS 产品生产一般安排在接近市场需求地的生产基地生产,以确保交货时间和降低运输成本,如一般工业设备(GI)、水井设备(WW)等;系统解决方案由于生产较为复杂,一般通过集中化、专业化生产,如工业过滤设备(IF)设计、组装均在意大利完成。
AS 的 18 个生产基地分别负责七大业务板块中的部分业务板块的生产活动,不存在与 Bilfinger SE 其他业务混同生产或共用生产基地的情形。综上,AS 生产独立于 Bilfinger SE。
5.AS 销售独立于 Bilfinger SE
AS 的销售体系主要由自身的销售资源与覆盖广泛的代理销售商组成,其销售模式采用“直销与代销”相结合的方式。AS 市场销售均由 AS 独立负责,本次收购前后 AS 共有约 280 名全职销售人员,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约 27 个销售办事处,约 270 个销售代理商。鉴于 AS 各子公司之间具有交叉的业务结构,其销售组织是通过全球业务板块实现的。AS 各子公司均有销售运营部门并配备销售人员,以服务于全球业务部门的销售。
综上, AS 建了独立的销售体系,其销售业务独立于 Bilfinger SE。 6.财务的独立性
(1)财务系统(软件)的独立性
在原股东 Bilfinger SE 集团内,AS 系独立经营的水处理环保板块,设置了独立的财务核算部门和财务人员。在收购 Johnson Screens 品牌相关的全球业务后,AS 下属子公司增至 15 家,业务遍及全球 11 个国家的 18 个地区。在
Bilfinger SE 集团的统一安排下,AS 在 2014 年开始建立 SAP 系统。2015 年 SAP 系统上线后,Bilfinger SE 集团的 IT 部门统一对全球各子公司的 SAP 系统进行监督管理,SAP 系统的日常运营维护则由子公司各自负责。在 mertus 243. GmbH 取得 AS 100%股权后,AS 独立负责 SAP 系统的模板维护、人员权限设置以及日常数据的更新管理。
(2)银行账户的独立性
在 mertus 243. GmbH 取得 AS 100%股权前,AS 独立开具了银行账户,但
Bilfinger SE 为统筹资金安排,要求 AS 及其下属公司参与 Bilfinger SE 集团内的
《资金池贷款协议》。该协议系 Bilfinger SE 为优化集团内的资金流动性,在集团内将资金富余方与需求方之间的进行资金融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该协议,AS 获取了原股东Bilfinger SE 集团的资金支持。2016 年3 月23 日,Bilfinger SE 与 AS 解除了《资金池贷款协议》;并于 2016 年 3 月底将截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应收 AS 的资金池贷款净额全部转增为 AS 的资本公积。
AS 与 Bilfinger SE 解除了资金池贷款协议后,独立使用其银行账户进行采购、销售以及费用方面的结算,与 Bilfinger SE 在银行账户方面完全独立。同时,资金池贷款余额转增为 AS 的资本公积后,AS 拥有了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不再依赖股东的资金支持。
(3)税收的独立性
2014 年 3 月,AS 与其原股东 Bilfinger SE 下属子公司 Bilfinger Facility Services GmbH 签署了🖂年期限的《利润亏损转移协议》,约定 AS 是 Bilfinger SE 税务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协议期限内,AS 需根据《德国商法》相关条款以及《德国上市公司法》第 301、302 条所确定的,按照德国会计准则下的全部利润/亏损转移给 Bilfinger Facility Services GmbH(Bilfinger Facility Services GmbH 系 Bilfinger SE 集团为税务筹划安排而指定的利润承接主体)。
2016 年 3 月 31 日,mertus 243. GmbH 完成关于 AS 的股权交割后,《利润亏损转移协议》即提前终止。AS 也不再是 Bilfinger SE 税务集团的组成部分,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实现了资金与税务上独立。
(二)Bilfinger SE 出售 AS 股权的过程中,Bilfinger SE 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境外律师尽调报告及法律意见,德国没有公共登记机构或其他公共渠道可以获取关于 Bilfinger SE 是否充分履行了内部决议程序的信息,并且 Bilfinger
SE 未就此提供相关文件。
但 Bilfinger SE 与 mertus 243. GmbH 及天翔环境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第 13.1(g)条包含了 Bilfinger SE 向 mertus 243. GmbH 作出的承诺:《股权转让协议》构成 Bilfinger SE 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德国法律对 Bilfinger SE 强制执行;Bilfinger SE 拥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义务及完成交易的法人权限和权力;Bilfinger SE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义务及完成交易均已经 Bilfinger SE 作出的所有必要的法人行为合法有效授权。同时,经公证人独立核实,代表 Bilfinger SE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自然人亦已经获得适当授权。
根据境外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AS 100%股权已完成交割,该等股权转让合法有效,系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无论 Bilfinger SE 内部决议程序是否充分履行均不会对该等交易的有效性造成影响。
(三)在本次交易过程中,Bilfinger SE 是否已将集团内与水处理相关的业务全部进行出售。
1.mertus 243. GmbH 取得 AS 100%股权前,AS 的业务发展演变过程中,
Bilfinger SE 已将其水处理相关业务纳入 AS 统一管理
(1)AS 水处理业务的形成
根据天翔环境的说明,1987 年,Bilfinger SE 收购了现代水处理设备的历史最悠久的品牌之一 Passavant。Passavant 品牌始创于 1884 年,拥有超过百年历史,在市政污水、污泥、工业废水处理领域具有突破性的技术,拥有世界知名的污泥消化技术,相关产品性能稳定,拥有大量忠实客户群。同年,Bilfinger SE收购了欧洲公认的真空技术领导品牌Roediger Vacuum,该品牌始创于1842 年,拥有超过百年历史,相关产品性能稳定。2001 年,Bilfinger SE 将 Passavant品牌和 Roediger Vacuum 所属的两家公司合并,组建了 BWT(即 AS 的前身)。
(2)AS 水处理业务的丰富和发展
根据天翔环境的说明,Bilfinger SE 为强化其在水处理业务领域的竞争优势,将 AS 整合打造成为全球领先的工业过滤和分离、水处理设备与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通过 AS 于 2011 年从 Diemme s.p.a.处收购了 AS 意大利(原 Diemme公司);通过 AS 于 2013 年收购了 Weatherford International plc(威德福国际公司)下属的 Johnson Screens 品牌相关的全球业务,涉及的收购主体包括 AS美国、AS 法国、AS 澳大利亚、AS 日本、AS 印度等多个公司。通过上述两次
收购,Bilfinger SE 使 AS 获得了 Diemme、Johnson Screens 等水处理业务领域全球知名的品牌及其销售网络和生产基地,进一步扩充并丰富了 AS 在固液分离、水处理领域的产品线,完成了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的全球化布局。
通过上述收购和整合,Bilfinger SE 将 AS 的前身 BWT 打造成为全球屈指可数的少数具备从净水到污水端完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的跨国企业集团,旗下所拥有的超过百年的知名品牌包括 Geiger、Passavant、Airvac、 Roediger Vacuum 等。近年来,AS 作为 Bilfinger SE 公司旗下独立运营的水环保业务公司,为拓展 Bilfinger SE 集团的业务板块和提升其品牌知名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Bilfinger SE 在 AS 的业务发展演变过程中,已将水处理相关业务纳入到 AS 中,进行统一运营和管理,以强化 AS 在水处理业务领域的竞争优势和提升品牌知名度。
2.Bilfinger SE 已不存在与 AS 现有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内容
根据 AS 管理层提供的说明,Bilfinger SE 在出售 AS 股权后,Bilfinger SE已不存在与 AS 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内容,Bilfinger SE 与 AS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Bilfinger SE 通过转让 AS 100%股权已将水处理相关的业务全部出售,Bilfinger SE 目前已不存在与 AS 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内容。
六、在补充核查期间, AS 下属的 AS 日本增加了一项诉讼金额为 41,714,640 日元的与退休养老金支付相关的诉讼,请进一步补充说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此外,申请材料显示 ASC 意大利,存在一起尚未了结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请进一步补披露该诉讼事项对 ASC 意大利及 AS 相关公司的业务开展有何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明确发表意见。
根据境外律师尽调报告及法律意见并经境外律师的进一步说明,AS 日本涉及的养老金争议相关诉讼及 ASC 意大利涉及知识产权争议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1.AS 日本所涉养老金争议相关诉讼
(1)基本情况
原告 | 被告 | 法院 | 案卷号 | 争议金额 |
中村康幸 | AS 日本 | 横滨地方法院 | 平成 28 年(ワ) 第 2749 号 | 41,714,640 日元 |
(2)案由及相关背景
根据原告和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诉状、答辩书、准备的书面材料及其他证据材料,该项诉讼概要如下:
原告曾任 AS 日本代表董事,其退任代表董事一职时,AS 日本未根据 AS日本的《董监事退休养老金规程》向原告支付董监事退休养老金。因此原告向 AS 日本主张:🕔AS 日本与其母公司 AS 构成共同侵权5,请求支付退休养老金及律师费合计41,714,640 日元的损害赔偿或②支付37,922,400 日元的退休养老金。
根据日本公司法第 361 条第 1 款,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批准,不得向董事支付退职慰劳金。基于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即 AS 未批准向原告支付退休养老金、原告与 AS 日本之间不存在支付退休养老金的约定、原告任职期间的表现等原因,AS 日本未召集股东大会审议支付原告退休养老金的议案,也未支付退休养老金。
(3)诉讼程序进展情况
根据被告代理律师出具的各阶段的报告,经过起诉、口头辩论及辩论准备程序,该项诉讼已进行到庭审阶段,下一阶段系对拟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进行的
法庭审理的准备程序。同时,在 2017 年 3 月 17 日的庭审中,原告的律师同意尽快告知法院原告是否决定根据法官的建议就和解事宜继续进行协商。目前, AS 日本公司向原告提出了 500 万日元(折合人民币 31.65 万元)的和解金额。
根据境外律师尽调报告及法律意见,就财务角度而言,该项诉讼的金额不会对 AS 日本的财务状况造成恶劣影响,亦不会对 AS 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4)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 AS 日本的说明,AS 日本根据普华永道保险精算师的报告自 2002 年开始至中村康幸离职期间已计提养老金 18,863,925 日元,但由于 AS 日本与中村康幸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包含支付养老金的约定,因此 AS 日本未向中村康幸支付退休养老金。
5该项诉讼并未实际将 AS 列为被告。
2.ASC 意大利所涉知识产权争议相关诉讼情况
(1)基本情况
原告 | 被告 | 法院 | 争议金额 |
WAM Industriale spa | ASC 意大利 | 意大利博洛尼亚上诉法院 | 400,000 欧元 |
(2)案由及相关背景
原告认为 ASC 意大利侵犯了其拥有的一项知识产权并起诉 ASC 意大利要求进行损害赔偿。2015 年,初审法院(Gericht erster Instanz)确认 ASC 意大利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同时裁定 WAM Industriale spa 并不享有任何损害赔偿。
根据 AS 管理层的确认,在法院判决 ASC 意大利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后,ASC意大利公司便立即调整了原告所指控的生产制造工艺,以确保 ASC 意大利公司不再使用相关涉诉专利。
此外, 根据 ASC 意大利原股东 Weatherford European Holdings (Luxembourg) S.à r.l.与 AS 签署的关于 ASC 意大利的收购协议,Weatherford European Holdings (Luxembourg) S.à r.l.同意就 WAM Industriale spa 向ASC意大利提出的索赔对 ASC 意大利进行赔偿,并同意赔偿 AS 因该项诉讼可能导致其承担的潜在索赔。
(3)诉讼程序进展情况
法院确认 ASC 意大利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但同时裁定 WAM Industriale spa 并不享有任何损害赔偿,WAM Industriale spa 就该项裁定提起了上诉,主管法院目前并未作出进一步的裁决。
根据境外律师尽调报告及法律意见,该项诉讼可能对 ASC 意大利的业务存在一定影响,但根据 ASC 意大利管理层的确认,根据其自身判断以及在意大利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经验,该案带来消极影响可能性很小。
(4)会计处理情况
在上述诉讼中,原告方 WAM Industriale s.p.a 的索赔金额为 40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 295.19 万元),ASC 意大利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为 24.23 万欧元。若主管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ASC 意大利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40 万欧
元,扣除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后 ASC 意大利需进一步确认诉讼损失 15.77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 116.38 万元),损失金额占 AS 2016 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 1.96%,占比较低。
综上所述,鉴于上述诉讼所涉金额占本次交易金额比例较小,且 AS 日本及 ASC 意大利已对其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所认为,上述诉讼不会对 AS 日本、ASC 意大利及 AS 的业务开展产生重大影响。
七、2016 年 3 月至今,mertus 243. GmbH 进行完成 AS 的股权交割已有 1年时间。请补充披露,AS 交割至今,中德天翔对 AS 采取了那些整合措施?是否向 AS 委派了财务人员、是否向 AS 的管理层、监事会委派相关人员
根据中德天翔和天翔环境的说明,AS 交割完成后,中德天翔及受托经营 AS的天翔环境对 AS 采取的整合措施及向 AS 委派财务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人员的情况如下:
1.中德天翔已向 AS 的治理层与管理层委派相关人员
(1)AS 管理层
AS 由🖂名常务董事(常务董事相当于国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初始常务董事为:Joachim Foerderer 先生(首席执行官)、Mark Stegmayer 先生(首席财务官)、RosarioTagliavini 先生(首席运营官)、Baldassare La Gaetana先生,及 Rudolf Bogner 先生。
为保障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AS 现任🖂名常务董事中四名为原 AS 高级管理人员,Rudolf Bogner 先生为新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AS 常务董事负责 AS 的日常经营活动。
(2)AS 监事会(职责权限类似于中国《公司法》下的董事会)
AS 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目前 AS 监事会成员包括邓翔、杨武及郭洁,均由天翔环境委派。
根据《投资与股东间协议》的约定,公司常务董事的下述行为应事先获得监事会同意:子公司的设立或解散;通过出售资产的方式处分公司业务的重要部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就金额超过 10,000,000 欧元的关键工程或公司的关键资产签署重大合作协议或其他协议;在正常业务范围外提供的或金额超过 2,500,000 欧元的现金贷款或类似行为, 或提供财务担保; 按照当前基于 Fuhrungskreis2 的标准与员工签署雇佣或更改协议;公司与管理层公司个人管
理者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单笔交易为公司招致金额超过 2,500,000 欧元负债或
其他财务负担的情形;年度预算计划中未涵盖的、金额超过 250,000 欧元的重大资本支出和重大固定资产结算;为免生疑义,年度预算中未涵盖但不超过年度预算金额的行为无需事先同意;金额超过 2,500,000 欧元的重大采购,或金额超
过 10,000,000 欧元的销售合同;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任何行为。
(3)通过参加 AS 股东会、签署股东决定等方式对 AS 对外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AS 的下述事项和商务活动(“重要决定”)均需事先经简单多数赞成票通过的股东决议同意(如适用),在股东同意重要决定之前,管理层不得开展任何该等事项或商务活动:(1)批准年度预算/年度商业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2)决定或变更公司现有的总体业务战略;(3)任免公司的常务董事;(4)组建或解散监事会或咨询委员会,聘任或解聘监事会或咨询委员会的成员,通过或修订监事会或咨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2016 年 3 月至今,天翔环境及中德天翔能够通过参加 AS 股东会、签署股东决定等方式对 AS 对外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A.参加股东会,审议议案
天翔环境管理层参与 AS 定期股东会议,并审核相关议案,具体如下:
🕔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时间:2016.4.20 地点:海恩斯坦 德国
参会人员: 邓翔、杨武、黄泰一、Joachim Foerderer, Baldassare La Gaetana、Mark Stegmayer、Rosario Tagliavini、Rudolf Bogner
② 2016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时间:2016.12.14 地点:阿尔贝根 德国 参与人员:杨武、郭洁、Joachim Foerderer, Baldassare La Gaetana、Mark
Stegmayer、Rosario Tagliavini、Rudolf Bogner
③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时间:2017.3.8 地点:成都 中国
参会人员:邓亲华、杨武、黄泰一、Joachim Foerderer, Baldassare La Gaetana
B.签署股东决议
中德天翔委派代表签署 AS 重大决定,如杨武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签署了
变更租赁协议的决议;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签署了与金融机构签署贷款协议的
决议;于 2016 年 7 月 6 日签署公司名称变更的决议;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签
署了在中国成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决定;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签署了在海湾地区成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决议。
综上,天翔环境与中德天翔能够从 AS 股东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方面对
AS 进行有效管控。
2.派驻管理人员参与 AS 日常经营管理
中德天翔及天翔环境在 AS 100%股权交割后,先后派驻了多名管理人员。具体包括:🕔负责 AS 财务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负责参与 AS 日常的预算管理、投资决策、融资管理等各项财务相关工作的监督,以达到对 AS 日常财务运营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②负责 AS 与天翔环境及中德天翔进行日常事务进行对接的联络人员,其主要负责协调 AS 相关职能部门与天翔环境及中德天翔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衔接,便于天翔环境及中德天翔相关职能部门传达的业务指令得到 AS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快速响应和执行;③负责 AS 及其下属公司中国准则财务报表编制的财务人员,以便天翔环境及中德天翔能够通过 AS 及其所属公司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信息,及时掌握 AS 及其所属公司的生产运营情况。
3.财务方面的管控与整合
(1)财务管理与监督
本次收购前,AS 主要负责财务部分的基础核算;而对于预算编制、合并报表及数据分析等工作则由 Bilfinger SE 负责管理。本次收购完成后,为满足中德天翔的管理需要,由 mertus 243. GmbH 委派了郭洁、吴枫等人参与 AS 的财务管理,并由 AS 在原有财务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增加了财务人员协助郭洁等人开展财务工作,本次收购后,AS 的财务人员能独立完成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及数据分析、预算管理等财务工作。通过上述措施,中德天翔可以通过 AS 的财务预算、合并报表以及委派的郭洁、吴枫等人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 AS 及其所属公司的生产运营情况。
(2)参与审核编制 AS 预算
中德天翔参与 AS 预算编制,对 AS 各项业务活动、财务表现等方面的总体预测与规划。具体而言,中德天翔参与 AS 经营预算(如开发预算、销售预算、销售费用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等)和财务预算(如投资预算、资金预算、预计利
润表、预计资产负债表等)。
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德天翔将通过对执行过程的监控,将实际完成情况与预算目标不断对照和分析,从而及时指导经营活动的改善和调整,以帮助 AS 管理者更加有效地管理企业和最大程度地实现战略目标。
(3)资金筹集与管理
本次收购完成前,鉴于 Bilfinger SE 出于对整个集团财务筹划、资金综合利用的考虑,统一对 Bilfinger SE 集团内货币资金进行统一管理,设立资金池。2015年 12 月 31 日,AS 资产负债率为 83.25%。根据本次收购的整体安排,2016 年 3 月 31 日,Bilfinger SE 已将股东借款余额约 16,152.79 万欧元转增资本公积。
转增完成后,AS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率为 25.58%。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AS 货币资金及银行融资等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4.积极推动 AS 核心管理层持股计划
AS 原管理团队具备多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同时具备国际化的视野。为保持 AS 管理团队的稳定,天翔环境、mertus 243. GmbH、AS、AS 管理层出资设立的管理层公司及 AS 核心管理人员签署了《投资与股东间协议》,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管理层公司将以增资及转让的方式取得 AS 10%的股权。
2017 年 4 月 10 日,mertus 243. GmbH、亲华科技及管理层公司签署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mertus 243. GmbH 向管理层公司提供借款 350 万欧元的义务转让给亲华科技,亲华科技将成为管理层公司借款 350 万欧元的债权人。天翔环境及其关联企业亲华科技积极推动促成 AS 核心管理层持股计划,以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
5.技术与生产方面的整合
天翔环境控股子公司美国 Centrisys Corporation 为一家北美领先的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备与服务的提供商,同时天翔环境通过与圣骑士的合作,消化吸收了其生产技术,并形成了生产能力。AS 为一家全球知名的工业过滤和分离、水处理设备与系统解决方案的综合供应商。天翔环境与 AS 在生产制造方面具备整合的能力与空间,天翔环境积极推动与 AS 的技术交流,探讨未来生产合作的模式。
(1)鉴于天翔环境具有较强的生产制造能力,且与 AS 在压滤机、浓缩机等设备生产制造方面具有相似性,天翔环境与 AS 杭州、AS 美国等正协商讨论
共享生产制造能力,提高收购完成后公司整体产能利用率,降低公司成本;
(2)天翔环境对 AS 意大利设计的新型浓缩机的设计从制造工艺的角度提出了改进,后续还在进一步进行报价和制造的讨论;
(3)针对未来 AS 在中国油气行业的筛网项目,AS 美国正在与天翔环境生产基地商谈油气筛网的制造合作事宜,选取了一个已完工的中国催化脱氢项目进行制造成本、工艺等的分析交流,目前正在进行中。
6.销售方面的整合
AS 已建立遍及全球的销售 AS 生产基地分布于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澳大利亚等 11 个国家的 18 个地区,并在全球范围内设立了多个销售办事处、代理商和销售中介网络体系。天翔环境长期以来也注重全球销售网络的建设。天翔环境接受中德天翔委托经营之后,不断梳理两者客户资源,并积极利用 AS 品牌影响力,不断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AS 交割完成后,天翔环境及中德天翔已向 AS 派遣了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天翔环境与中德天翔能够从 AS 股东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方面对 AS 进行有效管控。同时,天翔环境从财务、生产与技术、销售等方面对 AS 进行了整合,同时积极推动核心管理层入股计划,取得了一定的整合效果,天翔环境和中德天翔在生产、销售、财务、运营等方面对 AS 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与管控。
八、天翔环境和中德天翔的现有股东签署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上述协议是否将收益权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否已实际控制中德天翔,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明确发表意见。
根据 2016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及
2016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签订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德天翔全体股东与天翔环境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签署了《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协议》(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约定由天翔环境受托管理中德天翔,并且中德天翔全体股东将其各自持有中德天翔股权对应表决权委托给天翔环境。
2017 年 4 月 13 日,中德天翔全体股东与天翔环境分别签署了《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明确了《经营管理协议》中中德天翔全体股东委托给天翔环境的表决权系指中德天翔日常经营管理相关事
项之表决权,不包含中德天翔收益分配、注册资本增减、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之表决权,上述重大事项的表决应由天翔环境提前通知中德天翔全体股东并取得其同意。经本所核查,中德天翔股东会自《经营管理协议》签署后的历次股东会决议均系中德天翔一般性经营管理决策,不涉及收益分配、注册资本增减、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决议。因此,中德天翔全体股东与天翔环境签署的经营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不导致中德天翔被天翔环境实际控制。
同时,根据《经营管理协议》第🖂条“协议的终止”条款的约定,中德天翔的股东在中国证监会就本次交易作出相应决定之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天翔环境后,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依据该条款,中德天翔的股东在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后,可以随时终止《经营管理协议》的履行。因此,天翔环境并不能依据《经营管理协议》对中德天翔实施控制,中德天翔的股东可以随时解除《经营管理协议》赋予天翔环境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权限。
此外,根据中德天翔全体股东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其各自分别持有的中德天翔股权外,其均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控制中德天翔其他股权的情形,亦不存在将所持有的中德天翔股权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交由他人实际控制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德天翔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中德天翔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中德天翔是为实现天翔环境最终收购 AS 100%股权的目的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天翔环境仅是在过渡期间受托为中德天翔股东之利益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中德天翔其他重大权利仍由其股东会行使上市公司未实际控制中德天翔。
九、本次交易过程中,由东证天圣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3. GmbH,并借款人民币 738,727,818 元给 mertus 243. GmbH,mertus 243. GmbH 收购 AS100%股权。东证天圣上述安排对东北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有无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经核查,东北证券不存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东北证券不存在《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
截至 2017 年 4 月,东北证券持有天翔环境 4,381,468 股股票,持股比例 1.01%。经核查,东北证券担任天翔环境独立财务顾问期间不存在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超过 5%的情形,也不存在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2.东北证券不存在《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之情形
经本所核查,天翔环境未持有东北证券的股份,也不存在选派代表担任东北证券董事的情形。
3.东北证券不存在《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 2 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之情形
根据东证天圣与 mertus 243. GmbH 签署的《借款协议》、东证天圣与中德天翔签署的《成都东证天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关于 mertus 243. GmbH 股权转让协议》,在本次交易中,东证天圣系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向 mertus 243. GmbH 提供借款,并于 2016 年 4 月 1日将其对 mertus 243. GmbH 的上述债权转让至中德天翔,即东证天圣借款人民币 7.39 亿元给 mertus 243. GmbH 作为收购款,然后通过中德天翔收回该款项。根据东北证券的说明,东证天圣的上述借款行为实质上是为中德天翔收购 AS 提供过桥资金,增加 Bilfinger SE 对收购方天翔环境的信心,帮助天翔环境获取独家谈判权而采取的措施。且在 mertus 243. GmbH 与 Bilfinger SE 进行 AS 100%股权的交割前,东证天圣已通过向中德天翔转让 mertus 243. GmbH 股权的方式收回过桥资金。东北证券不存在直接为天翔环境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形。
根据东北证券与天翔环境签署的《成都中德天翔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东北证券系于 2016 年 6 月起担任天翔环境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因此,东北证券在担任天翔环境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之前,其控股子企业东证天圣就本次交易向 mertus 243. GmbH 提供的借款已经完成且相关债权已转移至中德天翔名下。
同时,根据东北证券的说明,东证融成作为东北证券独立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的子公司,和东北证券从事并购重组业务的投行部门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要求,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制度,能有效防范潜在利益冲突,东证天圣在本次交易中的行为不影响东北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
此外,经本所核查,东北证券最近 2 年与天翔环境之间不存在资产委托管理
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且最近 1 年不存在为天翔环境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形。
4.东北证券不存在《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之情形
东北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在天翔环境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东北证券不存在《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项规定的“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之情形
东北证券也不存在在本次交易中为交易对方中泰创展、亲华科技、星润泰祥、中讯建通、深商兴业、四海汇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东北证券不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4 号)上述规定中关于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本次交易过程中,由东证天圣在德国收购壳公司 mertus 243. GmbH,并借款人民币 738,727,818 元给 mertus 243. GmbH, mertus 243. GmbH 收购 AS 100%股权的情形不影响东北证券就本次交易担任天翔环境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
十、申请材料显示,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分别筹集资金人民币 83,582.57 万元和人民币 73,872.78 万元人民币,换汇后分别汇给 mertus 244. GmbH 和 mertus 243. GmbH 的德国账户。请进一步补充说明:(1)上述资金出境过程中,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如何履行的外汇资金出境审批程序;(2)外汇资金出境后在境内以人民币回款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一)上述资金出境过程中,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如何履行的外汇资金出境审批程序。
经本所核查,关于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分别筹集资金人民币 83,582.57 万元和人民币 73,872.78 万元人民币,换汇后分别汇给 mertus 244. GmbH 和 mertus
243. GmbH 的德国账户事宜,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履行的外汇资金出境审批程序情况如下:
1.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向四川省商务厅提交境外并购审批
2016 年 1 月 18 日,天翔环境向四川省商务厅提交《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境外收购的申请》。四川省商务厅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核发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证书编号:N5100201600026)。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载明的投资主体为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投资路径(仅限境外第一层级企业)为 mertus 244. GmbH 和 mertus 243. GmbH。
2016 年 1 月 22 日,四川省商务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发出《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东证天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并购德国贝尔芬格水处理有限公司项目情况的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办理相关外汇事宜。
2016 年 1 月 22 日,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顺利完成四川省外汇管理部门的
外汇登记手续,分别将各自收购款项人民币 83,582.57 万元和人民币 73,872.78
万元人民币顺利汇出境外。
2.中德天翔设立后,向四川省商务厅申请对外投资事项变更,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投资主体由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变更为中德天翔
根据天翔环境说明,2016 年 2 月初,并购双方已经对于交易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天翔环境预计短时间内无法将 AS 置入上市公司,遂决定对原有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先行设立中德天翔,由中德天翔承接 mertus 243. GmbH 和 mertus
244. GmbH 的股权,未来再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间接收购 AS,以缓解天翔环境面临的资金压力。
2016 年 3 月中德天翔设立后,即向四川省商务厅申请对外投资事项变更,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投资主体由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变更为中德天翔。四川省商务厅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向中德天翔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证书编号:N5100201600084)。
2016 年 3 月中德天翔设立以后,天翔环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提交《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并购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申请将境外投资主体变更为中德天翔,并将交易方案调整事项及原因作了详细汇报。随后,天翔环境通过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原外汇登记经办银行)对外汇登记事项进行了相应变更,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对天翔环境外汇登记变更事项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天翔环境在境外收购过程中,境外投资主体从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变更为中德天翔,是根据并购交易进程和企业实际情况而进行的方案调整,其目的在于顺利完成对 AS 收购。天翔环境不存在故意规避国家外汇管
理法规的情形,也未改变出境外汇资金的用途。而且,天翔环境境外并购方案的变更情况已依法向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申报,并就变更后的方案取得了相应审批文件,相应办理了变更登记。
(二)外汇资金出境后在境内以人民币回款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如上所述,本所认为,天翔环境和东证天圣在资金汇出后将境外投资主体
mertus 244. GmbH 和 mertus 243. GmbH 股权在境内转让给中德天翔系正常的交易安排,不存在故意规避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形,且该事项经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天翔环境及东证天圣通过将 mertus
244. GmbH 和 mertus 243. GmbH 股权转让至中德天翔的方式以人民币回款符合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兜底协议,请进一步补充说明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大股东是否回避表决?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天翔环境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兜底协议《收购责任承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保障中德天翔除亲华科技以外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尽快完成中德天翔的资
金筹集工作,2016 年 5 月,中德天翔投资者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天翔环境与中德天翔除亲华科技以外的股东签署了《收购责任承担协议》。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中泰创展、中讯建通、星润泰祥、深商兴业、四海汇智以及邓亲华、邓翔签订的《收购责任承担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就发行股份购买中德天翔全部股权事宜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核准或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通知的,天翔环境应以现金收购交易对方分别持有的中德天翔全部股权。公司将以现金收购方式承担按其出资额及 12%的年化收益率的收购责任,交易价格拟以中德天翔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加上合理的资金成本为依据确定,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邓亲华及邓翔承担连带责任。
2.《收购责任承担协议》签署的相关审议程序
经本所核查,上市公司就在本次交易中与交易对方签署兜底协议《收购责任承担协议》事宜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如下: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2 票回避。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出具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公司向中德天翔转让德国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予以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承担最终收购责任义务,实质是承担对本次海外并购标的的最终购买义务,承担按其出资额及不超过 12%的年化收益率的收购责任,交易价格拟以中德天翔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加上合理的资金成本为依据确定,对价公允,本次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保荐机构东北证券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出具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收购义务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表示无异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承担最终收购责任义务,实质是承担对本次海外并购标的的最终购买义务,承担按其出资额及不超过 12%的年化收益率的收购责任,交易价格拟以中德天翔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加上合理的资金成本为依据确定,对价公允,本次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3 月 28 日,天翔环境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成都中德天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收购责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64,5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7,123,03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565% ;反对 3,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4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由于亲华科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邓翔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2016 年 3 月 28 日,本所委派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天翔环境在本次交易中就与交易对方签署兜底协议《收购责任承担协议》相关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邓亲华、邓翔在相关事项的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
十二、请补充说明业绩补偿的具体安排,亲华科技在业绩承诺未实现时,按照亲华科技持有中德天翔的股份比例进行业绩补偿,请上市公司说明该安排的合理性以及如何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1.业绩补偿的具体安排
2017 年 4 月 24 日,天翔环境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2017 年 4 月 24 日,天翔环境与亲华科技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修改后的业绩补偿方式如下:
若AS 在盈利承诺期内的任意一个会计年度的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相应年度的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亲华科技应按约定对天翔环境进行补偿,补偿应首先以股份补偿方式进行;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以现金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1)股份补偿
当期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盈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亲华科技以中德天翔股权认购的天翔环境股份数-累计已补偿股份数量-累计已补偿的现金/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该公式运用中,应遵循:
A.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B.如天翔环境在本次发行中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至补偿完成日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C.如天翔环境在本次发行中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至补偿完成日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亲华科技应将其于股份补偿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返还予天翔环境;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返还期限为关于 AS 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执行股份补偿的同时返回;
D.依据该公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 1 股的剩余对价由亲华科技以现金支付;
E.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亲华科技届时持有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亲华科技以现金补偿。
(2)现金补偿
当期需以现金补偿的金额=(当年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亲华科技需现金补偿的金额由亲华科技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偿给天翔环境。亲华科技应补偿的现金应全部支付给天翔环境。
(3)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天翔环境应对 AS 做减值测试,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减值测试结果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该专项审核报告需要与 2019 年度实际净利润的专项审核报告同时出具。如果业绩承诺期届满时 AS 的减值额×本次交易前亲华科技持有中德天翔股权比例>(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该补偿现金金额不包括返还的现金股利)),则亲华科技还需另行向天翔环境补偿差额部分。亲华科技应先以股份向天翔环境履行补偿义务。
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AS 的减值额×本次交易前亲华科技持有中德天翔股权比例-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现金
金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该公式运用中,应遵循:
A.减值额为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确定,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 AS 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利润分配的影响。
B.如天翔环境在本次发行中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至补偿完成日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C.如天翔环境在本次发行中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至补偿完成日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亲华科技应将其于股份补偿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返还予天翔环境;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另行补偿差额的计算公式;返还期限为关于 AS 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执行股份补偿的同时返回。
返还金额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亲华科技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
D.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 1 股的剩余对价由亲华科技以现金支付;
E.如按该方式计算的补充义务人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大于亲华科技届时持有的天翔环境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亲华科技以现金补足。该差额部分的现金补偿金额=(需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已另行补偿股份的数量)×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4)其他
A.由于司法判决或其他原因导致亲华科技在股份锁定期内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天翔环境股份,使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不足部分由亲华科技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B.在任何情况下,因 AS 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而发生的股份及现金补偿与因AS 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股份及现金补偿合计不超过亲华科技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
2.本次业绩承诺安排的合理性
(1)亲华科技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未参与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业绩补偿责任人为亲华科技,中泰创展、中讯建通、深商兴业、星润泰祥、四海汇智未参与业绩补偿。其主要原因在于:
A.本次交易的最终目的为获取 AS 100%股权,交易之前 Bilfinger SE 持有 AS 100%股权。2016 年 2 月 6 日 Bilfinger SE、mertus 243. GmbH 及天翔环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已明确约定天翔环境为 AS 的最终收购方。
亲华科技、四海汇智为实现本次交易的最终目的,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组建特殊目的公司中德天翔,并后续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形式引入中泰创展、中讯建通、深商兴业、星润泰祥,筹集资金以向 Bilfinger SE 支付关于 AS 100%股权的交易对价。
B.亲华科技、四海汇智、中泰创展、中讯建通、深商兴业、星润泰祥间接持股 AS,并负责 AS 经营活动的时间短。
经核查中德天翔的工商档案,亲华科技、四海汇智、中泰创展、中讯建通、深商兴业、星润泰祥登记成为中德天翔股东,取得中德天翔股权的具体时间如下:
交易对方 | 取得中德天翔股权的具体时间 |
亲华科技 | 2016 年 3 月 11 日和 2016 年 7 月 8 日 |
中泰创展 | 2016 年 6 月 12 日 |
中讯建通 | 2016 年 6 月 12 日 |
四海汇智 | 2016 年 3 月 30 日 |
星润泰祥 | 2016 年 6 月 12 日 |
深商兴业 | 2016 年 4 月 22 日 |
C.中德天翔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单一大股东。经核查,中德天翔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均不能够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中德天翔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D.综合资金安排、交易结构、降低交易风险等因素,不对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的交易对方做业绩承诺安排,有利于在股市低迷的市场环境下吸引投资者,募集设立中德天翔,筹集足额的资金、降低交易风险。
E.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
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本次交易未参与业绩补偿的交易对方并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且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基于市场化协商的结果,是各方处于自愿的原则下签署的。因此,交易双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偿义务人未涵盖所有交易对方具有其合理性。
(2)业绩承诺期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拟购买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本次业绩承诺期为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3)业绩承诺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业绩承诺的金额为 AS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亲华科技向天翔环境保证并承诺,于业绩承诺期间(即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AS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应不低于 1,117 万欧元、1,501 万欧元、1,757 万欧元。该承诺净利润不低于中企华出具的 AS 评估报告的盈利预测。
3.本次业绩承诺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本次业绩承诺条款为交易双方基于市场化协商确定
天翔环境与亲华科技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承担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其他交易对方未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业绩承诺。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基于市场化协商的结果,是各方处于自愿的原则下签署的,也是天翔环境在低迷股市环境下寻求投资者以实现产业扩展战略的合理选择。从中长期来看,环保产业符合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天翔环境将通过国内外资源整合,引入国外先进技术,开拓国内市场,将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能充分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2)本次业绩承诺条款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2016 年 7 月 8 日、2016 年 11 月 29 日、2016 年 12 月 15 日,天翔环境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及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天翔环境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2017 年 4 月 13 日,天翔环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7 年 4 月 24 日,天翔环境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因此,本次业绩承诺条款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3)在股东大会审议已为中小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的便利
2016 年 12 月 15 日,天翔环境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为中小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的便利,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相关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A.《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311,3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8870%;反对 26,0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1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B.《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2,311,3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8870%;反对 26,0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1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基于市场化协商的结果,是各方处于自愿的原则下签署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补偿义务人未涵盖所有交易对方具有其合理性。同时,
《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签署已履行天翔环境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在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已为中小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的便利,符合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捌份。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