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ABC(2022)7029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ABC(2022)7029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个人信息保护、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或您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需要说明,请咨询经办行,或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 95599 或关注“中国农业银行云客服”微信公众号予以反馈。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级柜台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在超级柜台界面或者在柜外清设备进行点击“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电子银行(含掌上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下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客户(本协议中指开户申请人)与开户银行(本协议中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客户选择在开户银行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含Ⅰ、Ⅱ、Ⅲ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统称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接受客户申请,为客户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 客户须按国家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与开户银行的约定开立、使用、撤销结算账户和支付工具,并向开户银行支付各项结算和服务费用。客户应审慎使用开户银行结算账户与开户银行或第三方合作机构(含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下同)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 同一客户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 5个。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应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接受开户银行审核,开户银行受理后,客户应对开户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客户承诺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客户撤销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时,应先解除产品合约、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条 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账户余额的有关规定,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风险管控要求对相关业务设置限额。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账服务。
第七条 客户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及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赌博、色情、参与其他违法犯
罪活动。否则,中国农业银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额度、渠道、频次或是暂停或终止全部服务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 客户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九条 双方同意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及相关行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监管。
第十条 因交易模式、结算、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或差错长款时,开户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直至持卡人还清欠款。客户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以冻结并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 个人结算账户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是中国农业银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详见《中国农业银行服务价格目录》(在营业网点和门户网站公告)。个人结算账户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市场调节价,将提前三个月在营业网点和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满后,该收费变动即生效。中国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客户不同意的,有权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销户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 支付结算管理
1.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开户银行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开户银行有权通知涉案账户客户重新核实身份,如客户未在 3 日内向开户银行重新核实身份的,开户银行有权对客户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开户银行重新核实客户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客户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开户银行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该声明经开户银行认可后,予以销户。
2.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客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开户银行有权在 5 年内暂停该客户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客户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3.开户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客户账户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对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开户银行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有权向客户重新核实身份,客户应当配合。重新核实身份后,开户银行可以恢复其业务。
4.客户预留的电话号码应当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开户银行有权进行排查清理,并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开户银行有权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5.开户银行发现客户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有权对客户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
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开户银行有权按照审慎原则自行调整向客户提供的相关服务。
6.开户银行有权将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列入可疑交易。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开户银行有权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开户银行有权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7.开户银行在柜面、个人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渠道向客户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客户可在办理各渠道转账业务时进行选择。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客户通过自助柜员机(含现金类自助设备、自助服务终端)办理非实时转账业务的,可以在开户银行受理后 24 小时内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转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各方同意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8.客户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根据监管部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账户余额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监管部门风险管控的要求对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设置限额。
9.对于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交易、账户存款余额为 0 且没有其他关联合约的结算账户,视同客户自愿销户。
10.客户的账户如涉及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冻结、扣划尚未执行结束前,不予销户。
11.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开户银行有权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直至客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第十三条 个人信息保护
为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向客户开展身份认证核验、履行本协议为客户办理开销户、存取款、消费等账户服务相关业务的目的,中国农业银行将通过客户办理账户服务的相关业务渠道(中国农业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掌上银行、自助设备、移动设备、第三方合作机构平台等),按照下述范围和规则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
1.中国农业银行将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的方式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信息(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所在地,人脸信息和金融账户信息(支付账号,介质磁道数据或芯片等效信息,账户开立、撤销时间及机构,交易记录、账户余额以及基于上述信息产生的支付标记信息等),以及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进行反洗钱、防诈审核时需要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上述信息为中国农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本业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
如客户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办理绑卡、支付等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将从第三方合作机构收集客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借记卡卡号和交易信息。
2.客户知悉,为提供账户服务及满足国家监管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向有权机关(如反洗钱相关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相关客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信息、金融账户信息。
3.上述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均为中国农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账户服务、履行本协议所必需。如客户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如果客户不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按照上述规则和范围处理客户信息,可能导致中国农业银行无法提供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服务。
4.请客户充分了解:如客户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远程银行相关服务,将视为客户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按照下述规则处理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如不使用相关服务,中国农业银行将不会按下述规则处理客户个人信息:
如客户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远程银行服务进行问题咨询、意见反馈或业务办理的,为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目的,中国农业银行还会根据客户办理渠道、服务内容等情况,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方式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具体处理的信息种类或范围视客户办理方式和服务内容而定。例如,根据客户选择的服务渠道,当客户使用语音客服时,将处理客户的声纹信息;当客户使用视频客服时,将处理客户的人脸信息、声纹信息;根据客户申请办理的业务内容,如客户投诉、求助或建议,将处理客户的反馈意见/建议或其他客户主动提供的个人信息。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和保护客户的上述信息。
客户不同意在远程银行服务中提供前述个人生物信息的,还可通过在线客服(掌上银行、网上银行、微信公众号等在线渠道、邮件)、新媒体客服(微博、微信)等不涉及声纹、人脸信息的远程银行渠道、线下柜面等方式向我行进行问题咨询、意见反馈等。
5.如客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还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的方式处理代理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代理人为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还应获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处理该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同意。
6.请客户知悉:人脸识别影像、金融账户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声纹信息、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其他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会损害客户隐私。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中国农业银行仅在实现本协议约定的处理目的范围内、满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保存客户个人信息。
8.本协议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农业银行的联系方式、客户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农业银行在官方网站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借记卡持卡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增值税。中国农业银行在收到持卡人含税款项后,如持卡人提出开票需求,中国农业银行须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外部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支付结算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开户银行门户网站公告通知客户。客户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
第十六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客户同意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协议履行期间,开户银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账户开立、使用等有关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x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结算账户开立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 x协议于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客户撤销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客户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