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XBSXC12400225 SXBSXC12400225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SXBSXC12400225
项目名称:水乡河西数字产业区环业路、联新路、协进路工程(非涉铁部分)监理
委托人: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工程建设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工程建设中心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水乡河西数字产业区环业路、联新路、协进路工程(非涉铁部分)监理;
2. 工程地点:东莞市xx镇梅沙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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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规模:本项目为水乡河西数字产业区环业路、联新路、协进路工程(非涉铁部分),主要 建设内容包括环业路、联新路和协进路(非涉铁段)3 条市政道路。环业路大致呈环形走向,起于联业路,终于协辉路,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 30km/h,红线宽度 18m,路线长度为 1.352km,环业路设计范围:CK0+024.656~CK0+742.428;CK0+829.215~CK1+343.457。联新路大致呈东西走向,起于协辉路,终于环业路,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 30km/h,红线宽度 18m,路线长度为 0.226km, 联新路设计范围:DK0+024.321~DK0+197.157。协进路大致呈南北走向,起于环业路,终于水乡大道辅路,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 40km/h,红线宽度 24m,路线长度为 0.593km,协进路设计范围(非涉铁段):EK0+028.642~EK0+184.848;EK0+230.141~EK0+500。本次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园林工程和综合管廊工程等;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总投资为 14187.260343 万元,概算为 94134092.21 元,预算为 91411908.27 元。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 协议书;
2、招标文件,包括澄清和修订文件;
3.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专用条件;
6. 通用条件;
7.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监理合同签约酬金(暂定)(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元)。
2. 相关服务酬金: / (¥ / 元)。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 元)。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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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期限包括监理项目各阶段的全部时间,涵盖监理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竣工验收期、保修期(含缺陷责任期),总监理服务期限约为 42 个月(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其中施工阶段监理责任期暂定为 18 个月,保修期(含缺陷责任期阶段)暂定为 24 个月。超出前述暂定总监理服务期限的,如属项目合同顺延工期的期限及非因项目停工的期限内,监理人仍应履行监理职责,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报酬已包含了该期间的费用,监理人不得要求增加监理费用,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至保修期满止。(具体时间以施工保修期限为准确定)。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xxxxxxxxx 0 x。
3. 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 份,双方各执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所执合同中,送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存档各 壹 份;监理人所执合同中,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相关部门存档各 壹 份。
委托人: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工程建设中心
(盖章)
监理人: (xx)
住所:xxxxxxxxx 0 x 住所:
邮政编码:52300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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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
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
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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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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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
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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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
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
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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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
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未经书面答复,不得视为委托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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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
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
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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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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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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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适用规则):本合同协议书(包括附件与附录)和在实施
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条件;本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本合
同通用条件;本项目监理投标文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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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监理范围包括:水乡河西数字产业区环业路、联新路、协进路工程(非涉铁部分)监理范 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园林工程(其中绿化养护期为 12 个月)、管廊工程及附属设施工程等,具体按所有专业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内容(包括与本工程相关的各类监测与检测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理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结算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有关工作的监理。监理的范围亦包括对本标段项目内容施工的进度、质量、造价、安全、环保、合同、xx施工、水保等的监理。具体按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设计变更内容和经招标人批准的工程变更等内容进行监理;保修阶段工程监理,按有关监理规范完成。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按照相关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含安全xx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信息管理、全面地组织协调各方工作等),包括:
(1)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包括与本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如有)工作的衔接配合,配合全过程咨询单位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4)使用项目协同管理平台(如有)处理和完成项目监理工作;
(5)配合全过程咨询单位积极推广项目 BIM 应用和项目协同管理平台(如有)的建设。
(6)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7)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和主持召开常规工地会议;
(8)发布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9)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10)验收承包人的工地实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11)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规定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12)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对标准试验必须进行复验和审定;
(13)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14)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5)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
划;
(17)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理、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8)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9)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调整、工期减短或顺延,工程量的签证等事项必须与委托人共同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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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21)发布停工令,并如实书面报告委托人;
(22)对已完工并经检验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3)签认中期支付凭证;
(24)评估变更令;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25)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6)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作证;
(27)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并提交相关报告所需的文件资料;
(28)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9)签发交工证书;
(30)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31)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32)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保修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调查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缺陷、病害的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3)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4)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5)配合委托人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6)监理人需会同发包人代表共同签署才有效的文件:①设计变更;②费用调整;③工程量签证;④工期减短或顺延;⑤其他: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所签署监理合同,非发包人明确授权的事项,须监理人、发包人代表共同签认方为有效。
(37)对有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
(38)在保修期内,监理人应不定期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巡查过程中如有发现到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人维修,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
(39)在保修期内,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到达现场的,监理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 2 天内到达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40)其他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a、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广东省、东莞市、行业标准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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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规范;b、正式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勘察资料、说明及施工规范等;c、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及投
标文件;d、委托人与承包人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协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e、国家、地方现行相关
监理规范。若有多个标准或要求的,则以对监理人较为严格的标准或要求执行。
如果在服务期间内,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涉及强制性规范的按最新的法律法规
执行,涉及指导性规范的则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3 本款更改为:监理人配备的监理人员必须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以及相关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必须全部按时到位;对于承诺人员,监理人在进场前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填报拟进场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及履历资料,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应及时安排进场;所有人员进场后需经过发包人的考核。若发包人考察认为已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的,监理人应更换相应的人员,且所代替的人选在资格、资历、能力等方面均不得低于投标人选。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因客观原因,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符合粤建市[2009]8 号文第九条规定,并报委托人审核同意才能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监理人要求更换人员或者发包人提出监理人的人员不称职需更换的人员,按以下约定进行违约处
理:
监理人每更换一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00,000 元,但更换原因符合粤
建市[2009]8 号文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七)项除外;监理人每次更换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
工程师,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50,000 元;监理人每次更换其他监理人员(含测量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
监理人须将更换人员的相关资料如任职证明、毕业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复印件报发包人审批。
尽管监理人已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发包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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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按相关部门规定并取得委托人认可。
2.3.5 本款更改为: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应及时无条件实施。监理人未更换的,自委托人要求的更换期间届满次日起,按该监理人员缺岗处理,监理人应按 5000 元/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计至新的监理人员到岗之日止。
2.4 本款变更为: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监理人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监理事务,如果涉及工程质量、工期、金额的变 更,监理人须书面请示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承包人签发相关签证单、联系函及发布变更通知。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
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
在涉及工程延期或金额的变更,监理人需请示委托人并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向承包人签发联系函、签证单及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有关项目负责人的调换要求须报委托人审
批同意后发出。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人应
在进场后十天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各 1 份;次月 5 号前向委托人提交上月监
理月报 1 份;监理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委托人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1 份。专项报告的份数和提交时
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委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在委托人提出要求后 3 天内提交相关材料。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不提供房屋和设备。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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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托人义务
3.2 提供资料本款更改为:
委托人可以按照附录 B 约定,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由此产生的费用,监理人自行承担。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但是,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整理收集前述资料,监理人应当及时实施。
3.3.2 本款更改为:
委托人应负责协助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在委托人协调外部关系时,监理人需全程无条件地予以配合。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另行通知。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本款更改为: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可通知监理人,并可要求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若涉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重大变更或合同价款的事项可适当延长时间。逾期未答复的,不视为委托人认可。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4.1.2 监理人违反如下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监理人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弄虚作假,组织协调不力,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其他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监理人擅自将本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报酬金 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监理人均不得消极怠工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无故停止工作、怠于履行工作职责,或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出现错误、未按约定提供监理报告等),委托人有权提出改正,如监理人拒不改正的,委托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监理人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监理费用,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报酬金 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期间发生质量事故、人身损害的,由监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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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连续或累计达 3 次,或经委托人催促改正后,仍拒不改正或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人的整改要求的,委托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报酬金 20%作为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全部承担。
(5)本款(1)至(4)项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从未付监理酬金中扣除,酬金不足以支付的,委托人有权另行追偿。同时,委托人根据违约行为情节,委托人有权同时采取如下措施,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
①在东莞市内行业范围内进行通告,并通报有关招标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扣分;
②发出通知要求即时改正,如监理人仍拒不改正的,委托人将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监理人全部承担。
(6)不论何种违约,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7)本合同所述之损失、经济赔偿是指委托人因监理人原因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而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和损失。
(8)如监理人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专用条款第 2.1.2(37)、(38)条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余款。
4.1.3 监理人违约致使委托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拒绝委托人的整改要求,或未完成委托人的整改要求的,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或者聘请第三方实施本合同的各项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可用监理人应取得的合同款抵扣前述费用;
4.1.4 监理人违约,还应赔偿委托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担保费、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一切费用。
4.1.5 因监理人工作不到位、工作疏漏、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等原因导致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工程变更等情况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监理报酬金 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补足损失,监理人还应赔偿委托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担保费、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一切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委托人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本款更改为: / 。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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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5.3.1 监理人的酬金
(1)本项目监理酬金=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监理服务收费系数×(1-中标下浮率);
①监理服务收费系数=0.80;
②中标下浮率=1-(中标报价 元÷最高投标限价 元)×100%= %。
③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其中:道路工程、市政配套工程等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绿化工程专业调整系数:0.8;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
④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 ||
序号 | 计费额 | 收费基价 |
1 | 500 | 16.5 |
2 | 1000 | 30.1 |
3 | 3000 | 78.1 |
4 | 5000 | 120.8 |
5 | 8000 | 181.0 |
6 | 10000 | 218.6 |
7 | 20000 | 393.4 |
8 | 40000 | 708.2 |
9 | 60000 | 991.4 |
10 | 80000 | 1255.8 |
11 | 100000 | 1507.0 |
12 | 200000 | 2712.5 |
13 | 400000 | 4882.6 |
14 | 600000 | 6835.6 |
15 | 800000 | 8658.4 |
16 | 1000000 | 10390.1 |
注:计费额大于 1000000 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 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 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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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水乡河西数字产业区环业路、联新路、协进路工程(非涉铁部分)监理酬金计算相见下表:
水乡河西数字产业区环业路、联新路、协进路工程(非涉铁部分)监理酬金计算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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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概算总建安费 | 分项工程 | 分项工程建安费 |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总基价 | 分项工程收费基价 | 专业调整系数 |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高程调整系数 | 监理服务收费 系数 | 中标下浮率 | 监理酬金 |
1 | 水乡河西数字产业区环业 路、联新路、协进路工程 (非涉铁部 分)监 理 | 10186.62076 | 道路工程、市政配套 工程等 | 9270.984522 | 221.8621309 | 201.9197956 | 1.0 | 1.0 | 1.0 | 0.8 | ||
绿化工程 | 142.424699 | 3.10197542 | 0.8 | 1.0 | 1.0 | 0.8 | ||||||
涉铁工程 (非本次招标范围) | 773.211538 | 16.84035987 | 1.0 | 1.0 | 1.0 | 0.8 | ||||||
监理酬金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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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算的监理费计费额以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书面审定的建安费结算价为准(各分项工程的监理费收费基价按以工程建安费结算总额为计费额计算的总收费基价乘以各分项工程建安费结算价占工程建安费总额的比例确定),相关专业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监理服务收费系数、中标下浮率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最终结算的监理费不超合同暂定价且不超概算批文专项费用。若最终监理费超出前述标准,则超出部分不予以支付。
(2)本监理招标项目的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在监理责任期内完成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工作的全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的成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投标费用;合同契约公证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监理人的临时设施费、各种税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等一切费用等。除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在委托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委托人也无需支付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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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序 号 | 工程进展 | 支付方式 | 监理费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1 | 施工阶段 | 每月 | 每月按上月工程进度的 80%支付上月费用,工程完工支付至监理费合同暂定价的 80% | 按实计算 |
2 | 工程竣工且经过委托人检查合格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文件、工程结算完毕且监理合同结算确定后委托人已确认监理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所有合同义务的前 提下 30 日内 | 1 次 | 支付至监理费结算价的 95% | 按实计算 |
3 |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且在财政部门规定的付款期内,无应扣应赔费 用的情况下支付 | 1 次 | 监理费结算价款的 5% | 按实计算 |
注:
(1)前述表格中监理费支付比例未考虑履约考核评价结果的支付比例,本项目每一期实际支付的监理费金额均需结合每阶段履约评价结果综合计算。委托人根据每期履约考核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扣减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每期付款前,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提交履约评价申请,委托人根据《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细则》对监理人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评分表见附件三),当期履约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
的,全额支付当期监理费;当期履约评价得分 80 分(含 80 分)-90 分(不含 90 分)的,当期监理费按 90%支付;当期履约评价 70 分(含 70 分)-80 分(不含 80 分)的,当期监理费按 80%支付;当期履约评价得分 70 分以下(不含 70 分)的,当期监理费按 70%支付。若监理人当期履约评价低于 70 分(不含 70 分)一次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警告;若出现二次的,委托人约谈监理人;若超过三次(含三次)的,委托人保留解除监理合同的权利。
(2)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付清,工程缺陷责任期以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为准。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费前,监理人需先行提供用款申请资料及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对符合支付条件的用款申请,委托人在 30 日内完成支付。如因监理人提供的用款申请资料及发票不符合规定而造成延迟给付的,后果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3)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委托人已经按期支付,具体付款时间以政府财政批复及拨款时间为准。如因付款流程问题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达监理人账户,不视为委托人违约,监理人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或逾期付款利息,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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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相应延长施工监理期,继续履行监理责任。对延长施工监理期所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用条款第 5.3.1 条第(2)款所述费用)均不作补偿。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已包含在监理费用中,不再另行计费。
6.2.4 本款更改为: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6.2.5 正常工作酬金调整方法:按专用条款 5.3 的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6.2.7 本工程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均不作调整。
6.3 暂停与解除
6.3.1 本款更改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若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监理服务期可以相应延长,延长施工监理期所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已经包含在服务费中,不另行计费。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
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委托人确定的金额为准。
6.3.2 本款更改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监理服务期可以相应延长,延长施工监理期所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已经包含在服务费中,不另行计费。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监理服务费据实结算,具体以委托人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除此之外委托人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工作暂停之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本款更改为: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委托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本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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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本款更改为: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不另行支付。
8.2 检测费用
检测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不再另行支付;若存在需要支付的特殊情况,则由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仍按本合同履行。
8.3 咨询费用
咨询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不再另行支付;若存在需要支付的特殊情况,则由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仍按本合同履行。已包含在监理费用中,不另行支付。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本合同不设附加工作酬金和奖励。
8.6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委托人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属保密事 项,期限至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合法进入公知领域之日止。监理人违反保密义务,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合同监理费用总金额 10%作为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监理人在赔偿委托人损失后,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7 通知
委托人向监理人发送通知和文件的,通知和文件寄出后满 2 日视为送达,或向监理人邮箱发出后视为送达,监理人收件人 ,收件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 。
8.8 著作权
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完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需征得委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9.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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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为保证施工安全,强化安全管理,对施工安全管理的补充条款如下:
(1)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项目从施工准备阶段至竣工验收期间的机械、用电、外脚手架、以及安全生产、xx施工等各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监理人应当按国家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东莞规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委托人对此工作给予支持。监理人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法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规范及有关强制性条文时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时可以立即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再向委托人汇报,如有可能可以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安全、xx施工的有关规定时,监理人有权发出整改通知。
(4)若承包人不按要求整改或情节严重时,监理人可发停工通知,并且向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 若承包人不按监理人的要求改正,并且监理人已报告委托人、已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包括发出停工通知,由此引起工程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相关责任,监理人不存在过错的,监理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本工程监理人员按《关于修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和相关规定的通知》
(东建市【2010】16 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置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 31 号)规定设置,名单附后,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人员名单提供的人员进场,否则委托人将按 9.
补充条款中的 9.5 至 9.8 款的相关规定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7) 工期内全部行为均受本合同条款约束。
(8)监理人同意遵照执行其与委托人签订的其他文件中约定的相关条款。
(9)监理人未按上述约定对施工安全管理尽责的,处予违约金 5000 元/次。
9.2 监理人应就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并做好各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其中包括要求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开展监理工作。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并积极做好水土保持验收阶段的相关监理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作调整。
9.3 监理人应当按国家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东莞规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委托人对此工作给予支持。监理人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违法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规范及有关强制性条文时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时可以立即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再向委托人汇报,如有可能可以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9.4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有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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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质或业绩与事实不符的,将视为违约,委托人对监理人将处予违约金 50000 元,并在 7 天内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更换后仍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全额追偿。
9.6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工程师资质与事实不符的,按不符的人数,每人处予违约金 10000 元,并在 7 天内更换监理工程师,更换后的监理工程师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更换后仍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全额追偿。
9.7 监理人必须按照监理规范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派出足额、合格的监理人员常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工作。所有派驻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规范及有关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监理规划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9.8 即使是委托人书面要求或书面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中的资质应不低于投标时的资质并应得到委托人的书面认可。
9.9 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离岗应经委托人同意,若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离开工地则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进行书面通报批评并对监理人处予每日 5000 元的违约金,超过三次者,委托人有权要求撤换;监理人员离开工地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并书面通知委托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离开工地者,书面通报批评并对监理人处予每日 10000 元/人的违约金,超过三次者,委托人有权要求撤换当事人。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高级监理人员离开工地须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并书面通知委托人,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工地者,第一次则书面通报批评,达三次者,委托人有权要求撤换当事人,并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9.10 监理人未能督促承包人履行xx施工责任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
9.11 怠于履行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施工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每次处予违约金100000元。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监理承担赔偿责任。超过 3 次的,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或者聘请第三方实施本合同的各项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可用监理人应取得的合同款抵扣前述费用。委托人选择解除本合同的,监理人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00000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补足损失。
怠于履行工程安全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施工出现工程安全事故的,每次处予违约金 100000 元。
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监理承担赔偿责任。超过 3 次的,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或者聘请第三方实施本合同的各项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可用监理人应取得的合同款抵扣前述费用。委托人选择解除本合同的,监理人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补足损失。
9.12 工程进度以月为单位,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按计划进度进行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9.13 未按时提交监理月报、监理总结、质量评估报告的,处予违约金 5000 元。因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不力,造成工期延误或对委托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更换监理工程师,并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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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监理工程师如在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全额追偿,监理人每次将被从监理酬金费用中扣除损失额的 2%作为违约金。同时该人员应被替换。若弄虚作假事件发生 3 次及以上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暂定金额 20%的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全额追偿。
9.15 监理工程师不得凭借本身的影响违规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推销原材料。如有发生,监理人应每次向委托人支付暂定监理酬金 2 %的违约金,监理人应在 7 天内将分包队伍清除出场。
9.16 监理人应按合同的规定(或承诺,或招标人在招投标文件提出的基本要求)自行配备工地交通专用车辆不少于 2 台、仪器等必要的设备,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保质保量按时到位投入使用,以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如需中途撤离工地须书面报告委托人批准。
9.17 监理人的责任期为:本工程施工期至保修期结束,涵盖监理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竣工验收期、保修期(含缺陷责任期),总监理服务期限约为 42 个月(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 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其中施工阶段监理责任期暂定为 18 个月,保修期(含缺陷责任期阶段)暂定为 24 个月。
9.18 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委托人有权从未付监理酬金中扣除或启用履约担保予以支付,酬金或保函不足以支付的,委托人有权另行追偿。
9.19 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监理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拒绝整改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暂定金额 20%作为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全额追偿。
9.20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报告,每逾期一天,监理人应向委托
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逾期 10 天及以上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监理人影响委托人支付违
约金 100000 元。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全额追偿。
9.21 委托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享有的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为: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3 年内。
9.22 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应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暂定监理酬金(暂定合同价)的 10%,即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若监理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在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经委托人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并监理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 30 天后无息退还,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批复及拨付日期为准。
9.23 监理人提供银行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担保期限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监理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 30 天内保持有效,如果监理人提交的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监理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前 15 天内,无条件办理担保延期手续,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在履约担保到期前向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或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提取履约担保金额。若届时因监理人该违约行为导致委托人无法转存或启用保函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履约担保数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直接从未付监理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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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监理人不能及时完成某项合同范围的工作,委托人有权提取履约保证金用于处理该项工作。
9.2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委托人有权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有权对履约担保进行相应处
理:
(1)监理人将本项目转包给第三人,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目分包给第三人的,
委托人可依法不予退还其全部履约担保。
(2)在履行合同期间,监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条款,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依法不予退还其全部履约担保。
(3)在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经委托人通知后仍拒不改正的,委托人可依法不予退还其全部履约担保或适当扣除其履约担保。
(4)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监理人监理失职造成质量问题或侵权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经济损失、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启用履约担保予以支付或补偿相应损失。
(5)在监理人履约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等事故后,监理人未及时处理事故的救援、赔偿等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启用履约担保处理事故的救援、赔偿等。
(6)在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赔偿、罚款等款项,委托人有权直接从未付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或启用履约担保予以支付。
(7)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委托人可启用履约担保的情形。
(8)监理人办理履约担保事宜应该按《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 号的规定执行,履约担保
开具前须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9.25 在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须按本监理合同附件《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细则》的有关约定履行合同,如有违反,委托人将按合同附件《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细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违约处理。
9.26 除合同约定的监理人责任外,监理人还需对有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9.27 监理人需待本工程施工进场后方可进场监理,并以委托人发出开工令之日起开始计算监理服务责任期,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此风险因素。
9.28 本合同一式 十二 份,双方各执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所执合同中,送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存档各一份;监理人所执合同中,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相关部门存档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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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合同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解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 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相关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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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 / | / |
2. 生活用房 | / | / | / |
3. 试验用房 | / | / | / |
4. 样品用房 | /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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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1 | 合同签订后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1 | 合同签订后 |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2 | 合同签订后 | / |
4. 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他 相关合同 | 1 | 合同签订后 |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1 | 合同签订后 | / |
6. 其他文件 | 1 | 需要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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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 / |
2. 办公设备 | / | / | / |
3. 交通工具 | / |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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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拟投入本工程的现场人员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廉 政 合 同
委托人:(全称)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工程建设中心监理人:(全称)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水乡河西数字产业区环业路、联新路、协进路工程(非 涉铁部分)监理项目的委托人与监理人特订立本廉政合同如下:
第一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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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委托人的义务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第三条 监理人义务
(一)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
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监理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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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 一 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委 托 人:(公章) 监 理 人: (公章)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上级部门:(公章) 上级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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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
附件一:银行履约保函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示范文)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监理人的名称与地址) (下称“监理人”),已保证按 (项目名称) 监理合同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义务履行。
根据上述监理合同(招标文件)规定,监理人应向受益人提供一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监理人履行上述监理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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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 (银行名称) ,受监理人的委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受益人提出因监理人违反上述合同义务,而要求扣划保证金的书面要求后,我方将在 7 个工作日内为受益人扣划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 元)的保证金。
我方还同意,任何受益人与监理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的变动补充,都不能免除我方按本保函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函的期限从上述合同签订到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并经受益人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文件并监理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 内保持有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地址:
日期:
注:1、本保函应由银行支行及以上的银行机构开具,并加盖公章,对于保证人的业务章、合同专用章等招标人将不予认可;
2、本保函必须按上述格式、内容等要求开具,否则招标人将不予接收。
履约保证保险格式
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凭证
致: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即发包人):
鉴于 (承包人的名称及地址) (以下简称“承包人”),已保证按 (工程名称及招标
编号) 合同(招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上述合同(招标文件)约定,承包人向我公司投保《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凭证号: ),作为承包人履行上述合同的保证。我公司接受承包人的请求,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险凭证项下我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为(下称“保险金额”)人民币(******)
(小写:¥******元),即上述合同总价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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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保险凭证从上述合同生效日至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的 30 日内保持有效,但最迟不超过本保险凭证有效期。
本保险凭证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本保险凭证出具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中途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保险凭证有效期内,我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因承包人没有按上述合同(招标
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本保险凭证原件后,我方将在 个工作日内为发包人扣划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 元)的任何数额款项,无须发包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四、我公司还同意,任何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的变动补充,都不能免除我方按本保险凭证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附:保险单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保险人(盖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签单日期:
公司地址:
履约担保书
致: (发包人名称)
鉴于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将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就 (项目名称) 签订合同(下称“合同”);
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监理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履约担保,作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保证,本担保人同意为监理人出具本担保书。
根据本担保书,本担保人向你方承担支付 (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 的责任,并无条件受本担保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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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其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当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担保人将无条件地于 7 日内予以支付。
本担保人不承担超过本担保书金额的责任。
除你方以外,任何人都无权对本担保书的责任提出履行要求。
本担保书的期限为从上述合同签订到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监理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 内 保持有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私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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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细则
序 号 | 分 项 内 容 | 满分 分值 | 评 价 标 准 | 得分与说 明 |
一 | 人员配备 | 24 | ||
1 | 人员数量要求 | 4 | 优秀 4 分:配备的技术人员的数量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能及时到位; 不合格 0 分:配备的技术人员的数量不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 求或不能及时到位。 | |
2 | 专业配置要求 | 10 | 优秀 10 分:配备的技术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要求稳定; 良好 8 分:配备的技术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比较稳定; 合格 6 分:配备的技术人员的专业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各专业人员基本稳定; 不合格 0 分:配备的技术人员的专业不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 求或各专业人员不够稳定。 | |
3 | 项目总监要求 | 10 | 优秀 10 分:配备固定的项目总监且该总监具有高度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 良好 8 分:配备固定的项目总监且该总监具有高度责任心、比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比较专业的业务水平; 合格 6 分:配备固定的项目总监且该总监具有高度责任心、基本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基本专业的业务水平; 不合格 0 分:配备的项目总监不固定或该总监不具有高度责任 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 | |
二 | 履约质量 | 48 | ||
4 | 前期阶段 | 6 | 优秀 6 分: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前期阶段的各项监理工作。此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决策内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等过程中的收集资料、分析研究、提出意见、修改调整、写出报告以供业主参考等一系列的工作; 良好 5 分:能够比较认真主动地完成前期阶段的各项监理工作。此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决策内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等过程中的收集资料、分析研究、提出意见、修改调整、写出报告以供业主参考等一系列的工作;合格 3 分:基本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前期阶段的各项监理工作。此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决策内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等过程中的收集资料、分析研究、提出意见、修改调整、写出报告以供业主参考等一系列的工作;不合格 0 分:不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前期阶段的各项监理工作。此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决策内容、建设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等过程中的收集资料、分析研究、 |
提出意见、修改调整、写出报告以供业主参考等一系列的工作。 | ||||
5 | 设计阶段 | 6 | 优秀 6 分: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设计阶段的各项监理工作。此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协助发包人提出设计要求,协助发包人签定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以及能否满足发包人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等一系列的工作; 良好 5 分:能够比较认真主动地完成设计阶段的各项监理工作。此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协助发包人提出设计要求,协助发包人签定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以及能否满足发包人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等一系列的工作; 合格 3 分:基本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设计阶段的各项监理工作。此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协助发包人提出设计要求,协助发包人签定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以及能否满足发包人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等一系列的工作;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设计阶段的各项监理工作。此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协助发包人提出设计要求,协助发包人签定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以及能否满足发包人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 济性等一系列的工作。 | |
6 |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 6 | 优秀 6 分: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此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受发包人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核查施工图预算,协助发包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等一系列的工作; 良好 5 分:能够比较认真主动地完成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此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受发包人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核查施工图预算,协助发包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等一系列的工作; 合格 3 分:基本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此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受发包人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核查施工图预算,协助发包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等一系列的工作;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此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受发包人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核查施工图预 算,协助发包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等一系列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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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程质量监理 | 6 | 优秀 6 分:监理质量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能够严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良好 5 分:监理质量比较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能够比较严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 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合格 3 分:监理质量基本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能够基本严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 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不合格 0 分:监理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不能够严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 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 |
8 | 工程投资监理 | 6 | 优秀 6 分:能够认真准确地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工程计 量、工程支付的工作内容,计量和支付的误差率小于 3%(不含 3%);良好 5 分:能够比较认真准确地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工作内容,计量和支付的误差率在 3%-5%之间(不含 5%); 合格 4 分:基本能够认真准确地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工作内容,计量和支付的误差率在 5%-10%之间 (不含 10%);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认真准确地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工作内容,计量和支付的误差率在 10%以上(含 10%)。 | |
9 | 合同管理 | 6 | 优秀 6 分:能够及时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及监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分包转让、争端仲裁和确认承包人违约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良好 5 分:能够比较及时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及监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分包转让、争端仲裁和确认承包人违约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合格 4 分:基本能够及时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及监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分包转让、争端仲裁和确认承包人违约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及时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及监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分包转让、争端仲裁和确 认承包人违约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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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竣工及保修期的监理 | 3 | 优秀 3 分: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有关竣工及保修期监理的工作内容; 良好 2 分:能够比较认真主动地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有关竣工及保修期监理的工作内容; 合格 1 分:基本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有关竣工及保修期监理的工作内容;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有关 竣工及保修期监理的工作内容。 | |
11 | 资料管理 | 3 | 优秀 3 分:能够认真及时地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良好 2 分:能够比较认真及时地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合格 1 分:基本能够认真及时地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认真及时地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 作。 | |
12 | 预结算的编制审核 | 6 | 优秀 6 分:能够准确详细地审核变更和结算且编制的标底和审核的变更、结算的造价与水乡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的审定价相差应小于 3%(不含 3%); 良好 5 分:能够比较准确详细地审核变更和结算且编制的标底和审核的变更、结算的造价与水乡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的审定价相差在 3%--5%之间(不含 5%); 合格 4 分:基本能够准确详细地审核变更和结算且编制的标底和审核的变更、结算的造价与水乡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的审定价相差在 5%--10%之间(不含 10%);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准确详细地审核变更和结算且编制的标底和 审核的变更、结算的造价与水乡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的审定价相差在 10%以上(含 10%)。 | |
三 | 履约时间 | 8 | ||
13 | 工期控制 | 8 | 优秀 8 分:能够认真主动地控制项目的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计划工期; 良好 7 分:能够比较认真主动地控制项目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计划工期; 合格 6 分:基本能够认真主动地控制项目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计划工期;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认真主动地控制项目各阶段工期或因监理工 程师的责任造成工期延后。 | 若监理工程师已尽职但确属其它原因造成的工期延后,可酌情处 理 |
四 | 履约配合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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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配合情况 | 10 | 优秀 10 分:能够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 良好 8 分:能够比较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 合格 6 分:基本能够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 相关部门的工作。 | |
15 | 检验设备的配置 | 3 | 优秀 3 分: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文件拟定的检验设备有按要求进入施工现场; 不合格 0 分: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文件拟定的检验设备 没有按要求进入施工现场。 | |
16 | 保密工作 | 3 | 优秀 3 分: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不对外公开涉及任何机密的资料; 不合格 0 分: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公开涉及任何 机密的资料并造成。 | |
17 | 诚信情况 | 4 | 优秀 4 分:无串通施工、咨询等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 不合格 0 分:有串通施工、咨询等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 | |
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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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期履约评价得分为上表各分项内容、节点评价得分,实际得分按得分率换算得分。
例如:在当期只涉及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和合同管理分项内容,满分得 12 分,当期履约评价得分为
11.5 分,当期履约评价实际得分为 11.5÷12×100=95.8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