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委托人西部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甲方签署编号为(2020)年湘信字单一第(166)号的《财信信托·粤盈 20 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被动管理类)》,约定由委托人以其自有资金以信托方式委托给甲方设立的财信信托粤盈 20 号单一资金信托(被动管理类),该信托计划已依据编号为【DZ-CXXT- 01】的《债权转让协议》从成都鼎正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正投资”)处受让债权及其附属权利。现信托计划拟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将其基于前述《债权...
债权转让协议
编号:【 】
甲方(转让方):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 0 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电子邮箱:
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鉴于:
一、信托委托人西部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甲方签署编号为(2020)年湘信字单一第(166)号的《财信信托·粤盈 20 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被动管理类)》,约定由委托人以其自有资金以信托方式委托给甲方设立的财信信托粤盈 20 号单一资金信托(被动管理类),该信托计划已依据编号为【DZ-CXXT-01】的《债权转让协议》从成都鼎正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正投资”)处受让债权及其附属权利。现信托计划拟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将其基于前述《债权转让协议》而合法持有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以下简称“标的债权”)按现状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转让。
二、乙方在前期尽调的基础上,自愿通过公开参与挂牌方式受让本合同标的债权,
同时,乙方作为公开挂牌转让的最终受让方,愿意按本协议的约定以债权现状受让。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通过公开挂牌成功受让标的债权,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债权
甲方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系甲方合法从鼎正投资处购买受让取得,标的债权包括:截止本协议签署日,(1)甲方在(2015)乐民初字第 129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前述判决项下剩余未清偿债务本金金额【2184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2)甲方在(2015)乐民初字第 130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前述判决项下剩余未清偿债务本金金额【2189.12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3)甲方在(2015)乐民初字第 131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前述判决项下剩余未清偿债务本金金额【533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4)甲方在(2015)川民初字第 111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前述判决项下剩余未清偿债务本金金额【8993.155967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具体标的债权信息如下:
(一)(2015)乐民初字第 129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原债权人:峨眉山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债务人:但长华
保证人:xx、xx、xx、成都市信力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物:新津花源镇白云村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新津国用 2006 第 040148
号)
债权组成:本金 2184 万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执行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及状态:(2017)川 11 执 203 号,原债权人、鼎正投资以及甲方执行回款
为 0 元,已经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 11 执 203 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二)(2015)乐民初字第 130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原债权人:峨眉山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债务人:成都信力至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xx、xx、xx
抵押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物:新津花源镇白云村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新津国用 2006 第 040148
号)
债权组成:2189.12 万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执行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7)川 11 执 204 号,原债权人、鼎正投资以及甲方执行回款为 0 元,
已经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 11 执 204 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三)(2015)乐民初字第 131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原债权人:峨眉山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债务人:xx、xx、曾自强、xxx、xxx、xx、xx、xxx、揭xxxxx:xx、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物:新津花源镇白云村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新津国用 2006 第 040148
号)
债权组成:5330 万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x
执行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7)川 11 执 145 号、(2019)川 11 执恢 2 号,原债权人、鼎正投资以
及甲方执行回款为 0 元。
特别提示:原债权人峨眉山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经向但长x、曾自强、xxx、曾刚强、xx、xx、xxx、揭xx、xx、xx、xx、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信力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信力至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告知书》,承诺在满足《告知书》所列三条全部条件的前提下,不将但长x、曾自强、xxx、xxx、xx、xx、xxx、揭xx、成都市信力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信力至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十个当事人在(2015)乐民初字第 129 号、130 号和 131 号民事判决书对应的三个执行案件中列入被执行人。
(四)(2015)川民初字第 111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
原债权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债务人:成都中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成都市中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xx、xx抵押人: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物:新津县花源镇白云村共计 48666.7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质押物:成都市中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560 万元股权
债权组成:6000 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2993.155967万元以及利息、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8)川 11 执 81 号,原债权人、鼎正投资以及甲方执行回款为 0 元,
已经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 11 执 81 号】裁定书裁定执行。第二条 债权转让价格
经公开挂牌转让,上述四笔标的债权的整体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
(一)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叁日内一次性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全部剩余债权转让款支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二)上述标的债权转让价款需以乙方名义开立的账号支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条 债权转移
(一)乙方在按本协议之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上述全部债权转让款后,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转移至乙方所有,标的债权及其对应的全部权益归属乙方(含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乙方支付债权转让款之日期间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
(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的三个月内,甲方应当在乙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内,配合乙方办理如下标的债权转移及交付手续:
1、向标的债权涉及的执行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
2、向乙方提供标的债权相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交接清单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第五条 各方的承诺与保证
(一)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持有,甲方依法享有完整、有效的处分权,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标的债权。
(二)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1、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3、乙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审阅了债权证明文件,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并自行估计了标的债权可能的可收回性,乙方参与转让活动,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标的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4、乙方特别承诺:
(1)乙方确认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乙方接受标的债权按照转让日现状予以转让的事实,基于转让标的债权为不良债权的特性,甲方亦对标的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未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乙方对该等事实予以确认,乙方自愿承担受让该等标的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将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
(2)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要求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回购,赔偿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3)乙方保证在标的债权转让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
第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
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在乙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内,甲方负责协调四笔标的债权的原债权人以及鼎正投资向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发送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
第七条 税费的负担
x次标的债权转让涉及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特别约定
在乙方全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前,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成都市新津县花园镇白云村“香榭湾”在建工程拍卖或变卖成交的(即法院出具拍卖或变卖裁定且买方支付全额价款视为拍卖或变卖成交),则本协议自拍卖或变卖成交日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若本协议自动解除前,乙方已经支付部分债权转让款的,甲方应在本协议自动解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当赔偿守约方的相应损失。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债权转让款的,乙方应按逾期支付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超过 5 日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债权转让总价款 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一)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及函件往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按照本协议页首所载明的联系方式送达给受通知方。
(二)通知方、公证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本协议页首载明的联系方式向有关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及函件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送达:
1、亲自送达的,被送达人接受时视为送达;
2、通过快递发送的,以发送后的第三天视为送达;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发送后的第二天视为送达。
(三)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变更方应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变更方未按规定将变更的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公证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本协议页首载明的联系方式进行的送达依照本条第(二)款的约定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友好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x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2015)乐民初字第 129 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 11 执 203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之复印件
附件 2:(2015)乐民初字第 130 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 11 执 20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之复印件
附件 3:(2015)乐民初字第 131 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 11 执 14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之复印件
附件 4:(2015)川民初字第 111 号民事判决书、(2018)川执 19 号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8)川执 19 号执行裁定书、(2018)川 11 执 81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之复印件
附件 5:《债权转让协议》(编号:【DZ-CXXT-01】)之复印件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合同签订时间:2020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xxxxxxxxxxx 000 x 0 x 0 xx 00 x 0000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