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农商银行-丰沃 11 号一年定开债券投资理财计划理财协议(适用个人/公司客户) 协议编号: 甲方:投资者乙方(或称管理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与管理人(以下简称“银行”)经友好协商,就投资者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管理的理财计划订立本协议。 1. 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应于认(申)购日 16:30 前向管理人或提交认(申)购申请,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申请日为T 日)16:30 前对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2....
厦门农商银行-丰沃 11 号一年定开债券投资理财计划理财协议(适用个人/公司客户) |
协议编号: 甲方:投资者 乙方(或称管理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者与管理人(以下简称“银行”)经友好协商,就投资者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管理的理财计划订立本协议。 1. 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应于认(申)购日 16:30 前向管理人或提交认(申)购申请,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申请日为T 日)16:30 前对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2. 投资者应在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开立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理财计划的理财资金划转,投资者承诺持有本理财计划份额期间不做销户。 3. 投资者认(申)购计划的划出账户与赎回(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申)购和赎回(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投资者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4. 授权银行依据客户认(申)购金额冻结与扣划投资者指定账户资金。投资者同意银行在扣划其指定账户资金前不需再以电话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5. 投资者在产品募集期或开放期内认(申)本理财计划份额时(募集期或开放期的最后一天,投资者应在北京时间当日下午 16:30 前购买),应向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理财资金,并同意授权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于起息日(即 T+1 日)前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资金划转至理财计划募集结算资金归集专用账户。由于投资者指定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等特殊情况,或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冻结、处置等强制措施而导致资金扣划不成功交易失败的,管理人及代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厦门农商银行-丰沃 11 号一年定开债券投资理财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厦门农商银行-丰沃 11 号一年定开债券投资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相关业务公告及申请表单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双方保证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8. 投资者特别在此保证:其理财资金是其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者将该资金用作本协议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及《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规定,自愿授权银行根据《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案、投资运作方式对理财托管账户内资金进行管理、运作、对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银行在本次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理财份额存续期限内,有权决定的本理财计划新增份额的发行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开放期、投资期限、业绩基准等合理的必要事项。 9. 银行保证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项下财产,严格履行理财协议,并在合理可行的限度内,尽其最大的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10.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1.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银行不承担责任。 12.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银行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银行不承担责任。 13. 双方特此确认:客户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详细阅知《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银行 |
已就上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客户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客户已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风险。银行如有提供任何演示或说明均仅供参考而不承担责任。 14. 本协议及《厦门农商银行-丰沃 11 号一年定开债券投资理财计划说明书》、《厦门农商银行-丰沃 11 号一年定开债券投资理财计划客户权益须知》、《厦门农商银行-丰沃 11 号一年定开债券投资理财计划发行/开放公告》、《厦门农商银行-丰沃 11 号一年定开债券投资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等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及上述相关文件项下产生的任何纠纷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在厦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15. 管理人作为本协议签署方,已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投资者作为本协议一方,签署参与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业务申请表单即表明投资者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16. 投资者通过管理人或代销方开放的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理财门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参与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亦完全接受和认可本理财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承认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法律效力。 17. 本协议经管理人盖章并经管理人向中国银保监会办理理财登记备案手续,并经中国银保监会确认后成立,本协议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1)投资者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2)本理财计划成立。有效期至本理财计划终止并完成清算之日。更新或修改的合同及说明书生效后,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以更新或修改后的合同及说明书为准。 18. 本协议一式两份,投资者、银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
投资者: (签字或公章) | 银 | 行:(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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