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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协议
浙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信用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申领
(一)甲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 准确、完整,授权乙方将甲方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用信息, 下同)提供给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授 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 甲方身份、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情况并打印、保留、使用 相关资料,所查得的信息仅用于信用卡申请审核、信用卡担 保审核、信用卡贷后风险管理及其他与信用卡相关的事项。乙方承诺对收集和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乙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 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三)乙方基于为甲方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的目的,或
为追索甲方未清偿欠款的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个人信息提供给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乙方合作的催收机构、乙方合作的服务及外包机构等第三方,并要求上述机构仅以信用卡相关服务为目的使用甲方个人信息;甲方了解并知悉,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甲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四)甲方同意乙方通过手机短信、对账单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与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和营销信息等服务信息。
(五)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信用卡,并核定甲方的授信额度,必要时可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六)甲方主卡申领人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甲方与其附属卡申领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每张附属卡分别核定授信额度,甲方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全部信用卡可用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总授信额度。
(七)甲方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八)乙方根据甲方在申请信用卡时的选择为其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甲方可随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
(95527,下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下同)、信用卡 APP、手机银行关闭此功能,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关
闭的通知后,将及时为甲方关闭此功能。
二、使用
(一)乙方将在《浙商银行信用卡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中明确信用卡使用有关规定,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布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已理解掌握并遵循《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中有关信用卡业务的规定,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二)甲方申领的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短信验证码信息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出售、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甲方设置密码时应避免使用易破译(如 123456 等顺序或逆序数列、888888 等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的数字。
(三)甲方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密码、签名、指纹等方式通过乙方验证程序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甲乙双方约定的验证方式办理交易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电子等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甲方
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四)信用卡发生遗失、被盗、灭失、遭他人占用等情形的,甲方应立即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甲方可按照乙方规定办理补卡手续。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所为而产生的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甲方拒绝或不配合乙方调查,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信用卡发生伪卡欺诈交易等情形的,甲方应立即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乙方调查。
(五)甲方经乙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或其他业务,须遵守乙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六)甲方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3 万元;通过 ATM 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通过各类渠道
办理现金转账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3 万元;乙方为甲方提供现金充值服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甲方在境外自助设备取现每日累计不超过 1000
美元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不超过 5000 美元或等值外币,
六个月累计不超过 1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带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卡片遗失,甲方已经办妥挂失手续,在无卡的情况下可按照国际卡组织约定的方式申请紧急取现,紧急取现的限额不得超过账户的取现限额,境外取现金额最高等值 1000 美元,每卡只能办理一笔紧急取现。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甲方同意接受乙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如甲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乙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八)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账单、银行债务催收通知及涉诉后司法机关的诉讼、执行文书,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送达。甲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于10个自然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乙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十)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
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十一)信用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信用卡有效期满,如甲方不愿继续使用信用卡,需在卡片到期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自愿申请到期更换新卡,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为甲方换发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可选择在还清信用卡欠款和相关费用的前提下销卡或选择同意乙方为其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换发新卡而消灭,甲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换发新卡后,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自动适应新卡。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十二)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乙方有权停用甲方信用卡,有权停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信用卡,有权通过公告、信函、司法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有
权委托催收机构向甲方催收,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等,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甲方承担。
(十三)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 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或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方信用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甲方使用信用卡涉嫌洗钱、欺诈、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议及《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 2 款、第二条第 2 款、第二
条第 8 款、第四条第 7 款、第六条第 3 款;
3.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4.甲方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6.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
7.乙方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风险控管因素。
三、账户管理
(一)甲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等均计入甲方主卡账户。甲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甲方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 定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信用卡以人民币作为记账货币,设立人民币账户。甲方在境内通过乙方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以及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外带有 VISA、MasterCard、JCB 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乙方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根据每笔交易记账日汇率转换成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
(三)乙方有权根据乙方掌握的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甲方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或暂停甲方信用卡使用,并按约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对甲方信用卡信用额度调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会及时将甲方的信用额度调整至原有额度。同时,甲方可向乙方申请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甲方的信用卡账户;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有权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
信息不符的卡片的交易。甲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用卡资格。
(四)甲方申请办理销卡销户业务,应全额偿还信用卡欠款,包括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等,下同);甲方账户下只有一张信用卡的,甲方在结清全部欠款后,可提出销卡、销户申请;甲方账户下有多张信用卡的,需在完成所有卡片销卡后可办理销户申请。乙方受理甲方账户销户申请 45 个自然日后,在甲方偿还账户全部欠款的前提下,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对已收的卡片年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该账户在办理完结清销户手续前发生的、非因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五)甲方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为企业联名信用卡的,乙方有权依据甲方离职信息停用甲方联名信用卡并告知甲方,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停用卡片而消灭,甲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
四、利息和费用
(一)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产生的透支金额,由乙方在甲方主卡账户内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
(二)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按对账单所列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含
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以外的其他透支金额,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到期还款日以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三)甲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预借现金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利息。
(四)乙方将评估并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甲方的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账户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账户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 18.25%,下限为 12.775%,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五)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违约金。
(六)乙方对甲方信用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视为存款,存款按本行公布的相应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计付利息。
(七)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息费项目和标准(详见乙方官方网站及营业网点)承担各种利息和费用;乙方息费项目和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即应按照新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各种利息和费用。
(八)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偿服务需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加急邮寄费用、个性化制卡费用等)的,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信用卡账户中直接扣收。
五、对账
(一)甲方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利息或欠款未还时,乙方将按月为甲方提供电子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
(二)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甲方在账单日(在寄出信用卡时的信函上列明)后 10 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乙方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及相关费用。
(三)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当期账单日后 15 个自然日内要求乙方核实,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协助乙方核实, 否则视同甲方认可全部交易。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甲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六、还款
(一)甲方应在最后还款日前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乙方偿还信用卡账户下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包括累计未还各类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预借现金、费用、利息,乙方规定的甲方应偿还的其他
欠款金额以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应还款项及最低还款额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对账单记载为准。
(二)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乙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先后顺序为:上期利息、上期费用、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预借现金、本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逾期 1~90 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四)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 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 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未能 及时清偿其欠款,甲方授权乙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 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甲方所有在乙方开立的信用卡使 用;从甲方在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将甲方违约信息在乙方官方网站或其它媒体上公布等措施。
七、其他
(一)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浙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协议》、《浙商银行信用卡使用指南》、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权益和服务规则等信用卡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按公告后施行,上述调整后内容均适用本协议,无需再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期内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办理相关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既不申请变更又不终止相关服务的,视为甲方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三)本协议经甲方在《浙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信用卡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浙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甲方填写的《浙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浙商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标准》、《浙商银行信用卡使用指南》等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公布在后的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四)乙方服务热线电话:95527。乙方公告方式:浙商银行官方网站或浙商银行营业网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