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
委托方(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集中采购机构, 以下简称乙方):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实施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 31日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为确保年度相关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代理以下事项:
一、编制采购文件;
二、发布采购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组织采购项目开评标,并为采购项目执行提供服务平台及技术支持;
四、依法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五、依法受理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产生的除采购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等内容之外的询问、质疑;
六、依法协助处理开评标现场的突发事件投诉事宜。
第二条 采购项目资料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实施具体采购项目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首次委托应同时提供《成都
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年度协议》);
二、《成都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三、《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
四、《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五、《政府采购项目应回避专家的名单》
六、《政府采购项目已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名单》;七、其他甲方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具体模板见乙方网站“政府采购”栏目)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指派专人为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政府采购具体事务。专管员: 联系电话: ;
(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调查核实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并提出回复、处理意见;
(四)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事宜;
(五)举报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在采购活动中要求采购人员依法回避(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包括甲方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
(七)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负责履约验收;
(八)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甲方的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采购项目相关资料,保证各资料内容完整、真实、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自收到乙方拟定的采购文件、公告及其他需要甲方确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书面确认函;
(三)委托乙方实施采购项目前,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完成采购项目需求的论证工作;
(四)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抽选评审专家;
(五)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时向乙方提交中标、成交供应商书面确认函;
如果不确定排序前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和乙方,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七)按照《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成财库【2017】1号)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八)依法受理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等内容进行询问、质疑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
询问答复、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在受理询问、质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九)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评审情况等没有对外公开的信息保密;
(十)拟派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应遵守开评标现场的管理制度;
(十一)评审结束后,接收乙方提供的评审报告(复印件)和投标文件副本;
(十二)出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时,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十三)按照《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采〔2015〕169号)的规定,保存采购项目档案资料;
(十四)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车辆保障。三、乙方的权利
(一)依法接受甲方委托;
(二)对甲方的采购需求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
(三)采购编制完成发送甲方确认,如甲方未在30日内书面确认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次采购项目委托。
四、乙方的义务
(一)依法履行政府集中采购代理职责;
(二)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完成约定的委托事项;
(三)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后主动回避;
(四)确保采购项目相关文件合法合规;
(五)受理供应商除对采购文件中资格、资质、技术、商务要求及评审标准等内容以外的询问、质疑,需甲方协助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六)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评审情况等没有对外公开的信息保密;
(七)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开评标现场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八)评审结束后,将采购项目投标文件正本、评审报告复印件移交甲方采购人代表,其他相关资料在收到甲方书面申请后,及时移交甲方;
(九)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要求保存采购项目档案资料。
第五条 费用约定
一、专家评审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
二、采购项目质疑处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其它事项
一、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采购项目难以执行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乙双方对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事项存在异议的,且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因甲方采购任务变化导致采购项目延迟实施或终止采购的,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受托业务的,双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善后事宜;
四、本协议中涉及约定时间期限的,双方应共同遵守,未遵守而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五、乙方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向甲方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甲方不予修改的,乙方予以尊重;但因此而出现不可预见事项由甲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地址: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七号楼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610041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