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漓江理财桂盈GY 六个月系列定开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合同编号:GLYH-NBYH-GX20210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漓江理财桂盈GY 六个月系列定开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甲方: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鉴于甲方拟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担任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合同等理财文件的释义相同。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在发行单只理财产品时,甲方将单只理财产品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回函确认后,双方即就该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就该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1.1 甲方
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桂林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联系人:盛雪花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1.2 乙方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宁波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0574-87908115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⑴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⑵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⑴为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等账户;
⑵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者代表财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移交乙方保管;
⑶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⑷负责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⑸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按月核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⑹负责提交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报告;
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
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⑴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⑵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
⑷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⑴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
⑵为甲方单只托管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
⑶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财产的指令;
⑷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⑹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3.1 单只理财产品成立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及资金划付
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将单只理财产品
的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乙方指定传真号码,乙方认可并同意托管后,双方就单只理财产品托管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将该理财产品对应的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专户。
3.2 单只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至少于单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以传真形式提供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上述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3 甲方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若与正本存在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材料为准。
第四章 理财财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 乙方应将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财产严格分开,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4.1.2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
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1.4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及本合同约定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5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4.2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⑴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为以下第_② 种方式:
①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 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简称“托管专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②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漓江理
财桂盈GY 六个月系列定开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一级户(简称“托管专户”)。
户 名: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漓江理财桂盈GY 六个月系列定开
理财产品
账 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一级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一级户开立后,乙方为所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分别开立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为乙方根据有关规定以二级户的形式为委托资产开立专门用于保管货币形式存在的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二级户的预留印鉴以一级户的预留印鉴为准,该账户应遵循乙方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的开立需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或通过易托管系统向乙方发送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申请”,乙方在收到《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或易托管发送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申请”后,根据该通知书或开立申请中提供的单只理财产品名称等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开立完毕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甲方的划款指令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的资产。对于甲方
汇入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
乙方对托管专户相关利息的支付,应按单只理财产品进行核算,并将计息结果通知甲方。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每半年或遇到重大市场调整时,如有需要,甲乙两方可对账户利率进行重新议价。
乙方按本协议和相关产品协议及产品说明书扣划的费用,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并将分配结果通知甲方。
4.2.2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⑴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受益人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的,应按以下要求执行:募集的理财资金需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由其另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收付款账户划入托管专户;返还受益人的理财利益需要从托管专户划入其另行开立的利益返还收付款账户。
⑵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托管专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3 甲方投资银行存款操作要求(如有)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应要求存款机构以本产品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并由甲方保管原件。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委托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乙方的监管印章。
第五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
5.1 投资范围
如无特殊约定,投资范围按照第 1 种方式:
5.1.1 投资范围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5.1.2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等具体如下(请按照实际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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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1 划款指令的授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授权通知书”。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并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授权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乙方未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则该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加盖甲方公章的授权通知书,乙方在收到新的授权通知书并审查后签收确认,新的授权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乙方未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新的授权通知书,则新的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上述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若甲方同时向乙方出具了理财业务统一交易清算授权通知书和
单个理财计划交易清算授权通知书的,授权通知书以以下第 2 种方
式为准:⑴统一授权通知书。⑵单个理财计划授权通知书。
6.2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款项收取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授权通知书中预留的印鉴,并由指令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及/或审核签发人员签字或盖章,具体以实际划款指令为准。
6.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3.1 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传真号码为:0773-3851691 邮箱为: xxxxxx@xx.xxx 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供。甲方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为乙方审核并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时间。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
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乙方的工作日时间为:8: 30-11:30,13:30-17:00)。甲方应确保划款指令各项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6.3.2 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对划款指令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验证有关内容及印章和签名。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
议及理财产品其它相关资料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未在指令中列明划款时间的,则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在确认收到指令后两小时内执行划款。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
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
6.4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6.4.1 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4.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
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时,应明确对应的具体的单只理财产品,并确保托管专户中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科目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4.4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6.4.5 乙方应对划款指令依据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进行形式监督审核,对适当的划款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具体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6.4.6 乙方应建立和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专户的安全,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
7.1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托管专户向其它账户划款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划款指令”、“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指定的收款账户。
7.2 单只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具体以“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确认为准。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
8.1 估值方法和估值频率
如无特殊约定,估值方法及估值频率具体如下(请根据实际要求填写):
8.1.1 估值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估值,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1.1.1 债券及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未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鉴于其交易不活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永续债券
(可续期债券)和私募债券,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产品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产品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7)资产管理产品、券商收益凭证、产业基金、委托债权、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资产,按照发行方定期披露的估值价格或预期收益率估值,如发行方未披露估值价格和预期收益率,按照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1.1.2 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及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列示,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8.1.1.3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8.1.1.4 对于含回售权的债券,如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以回售日作为摊销时间基准,摊余至成本时不再继续摊销。
8.1.1.5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甲方或乙方认为按上述方法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8.1.1.6 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计算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8.1.1.7 甲方在每个估值日计算计提超额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⑴Y>Y0 时,估值日超额管理费余额为:A*K-(1+Y0*T/365)*Ai*K;
⑵Y<=Y0 时,估值日超额管理费余额为:0其中:
A. 当Ai 为产品成立日单位净值时,Y=(A-1)/t*365;
当Ai 为存续期内第一个确认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时, Y=(A-Ai)/Ai/T*365;
B.Y0 为存续期内的首个确认日公布的业绩比较基准;
C.K 为估值日份额余额;
D.A 为估值日扣除超额管理费前的单位净值;
X.Xx 为存续期内最新要到期对应期数的申购/认购单位净值(赎回确认日即该期存续结束),成立首日的前一自然日累计单位净值按 1.0000 元处理;
F.t 为估值日至存续期内最新要到期的申购/认购确认日的天数
(算头不算尾),T=t+1;
G.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由甲方提前 7 个工作日向乙方出具函件说
明;
H.计算过程中不保留位数,Y、A、Ai 保留 8 位小数,超额管理费四舍五入后保留 2 位小数。
从第一个投资周期结束起,每自然季度末月第一个确认日为收取日,管理人有权在收取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收取理财产品已计提未收取的超额收益管理费的 50%,剩余超额收益管理费依然记为已计提未收取的超额收益管理费。当已计提未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及已计提未收取的超额收益管理费之和达到产品总规模的 3%时,超过 3%部分可全额支付。
产品每 6 个月为 1 个投资周期,产品成立日至 6 个月后(T+6 个月)为产品第一个投资周期结束日,若投资周期结束期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确认日或至桂林银行指定的日期,具体以桂林银行公告为准。
8.1.2 估值频率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两位后舍位。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八位,小数点八位后舍位。
甲乙双方应于每个工作日(T 日)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形式对上一个工作日委托资产估值结果进行核对。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估值结果需要对外公布,甲乙双方先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形式核对一致后,甲方将加盖有效预留业务章的资产净值表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甲方,由甲方对外公布。
8.2 估值错误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百分比小数点后 8 位以内(含
第 8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估值错误。
8.2.1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乙方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甲方应向乙方追偿。若甲方和乙方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甲方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产品费用,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8.2.2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甲方和乙方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甲方和乙方协商的方法,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8.2.3 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产品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九章 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
9.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9.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9.3 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的有效印章。
第十章 理财产品的业务监督
10.1 甲方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10..2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投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禁止投资的产品。
10..3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甲方书面提供的关联
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它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十一章 费用
11.1 乙方托管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 资产托管费待划转
开户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 号: 11070126102000013
甲方支付乙方的托管费率为 0.01%。若甲方逾期三个月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主动从托管账户扣划相应托管费,甲方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
从第一个投资周期结束起,指产品成立日起,至 6 个月后结束,每自然季度末月第一个确认日为收取日。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于收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支付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无足够现金,可推迟至下一支付日支付。
封闭式产品托管费按到期日支付。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于当期封闭式产品到期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委
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1.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中直接扣除(乙方需将收费通知传真给甲方)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银行间费用(如有):甲方应根据银行间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将账户开户、结算管理等各项费用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经甲方和乙方核对无误后,由甲方授权后划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授权划付的,由乙方从委托资产中扣划,无须甲方出具指令。投资者和甲方在此xx已了解委托资产投资会产生的银行费用,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费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如委托资产未起始运作,由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缴费通知后完成支付,乙方不承担垫付费用义务。
11.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二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2.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单只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2.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2.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的约定,单只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单只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等),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产品资产清算的组织由甲方发起,乙方作为清算成员共同参与清算。
12.2.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托管专户中单只理财产品对应的科目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划款指令。
12.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至少于利益分配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利益分配账户的户名、账号及开户行。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13.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同时,对存放在乙方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或基于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3.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4.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4.2 保密条款
x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4.3 争议的处理
14.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4.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4.4.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自甲方收到乙方关于“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的回执且单只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后生效;
14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2.4.3 本协议项下的传真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由提供原件的一方须承担责任。
14.4.4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所有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止。
14.4.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6 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均为
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漓江理财桂盈GY 六
个月系列定开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月日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月日
附件 1: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漓江理财桂盈GY六个月系列定开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行理财产品现已销售结束,共募集资金 x元,并已于年月日全额划至我行在贵行开立的理财托管专户,产品成立日为年月日。请贵行予以回函确认。按我行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GLYH-NBYH-GX202101的《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漓江理财桂盈GY六个月系列定开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规定,贵行回函确认后,本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均需遵守该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理财产品的交易安排等其它内容:。
银行
(公章)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漓江理财桂盈GY六个月系列定开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确认回函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行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已收悉,该理财产品的全额募集资金已确认划至理财托管专户,特回函确认。双方关于贵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关系于年月日正式生效,双方均需遵守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或加盖名章)
附件 2: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 单只理财产品名称 |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名 称 |
我行拟发行下述单只理财产品,具体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所示:
根据贵行与我行签署的《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漓江理财桂盈 GY 六个月系列定开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GLYH-NBYH-GX202101)的规定,请贵行为我行发行的上述理财产品提供保管服务,并请贵行予以开立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等完全按照《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漓江理财桂盈 GY 六个月系列定开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GLYH-NBYH-GX202101)的相应条款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完毕后,请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 月 日
附件 3: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业务往来用章授权用于编号为:GLYH-NBYH-GX202101的《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漓江理财桂盈GY六个月系列定开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
管协议”)项下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注:如预留多个印鉴,应分别注明印鉴的具体用途。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4:划款指令授权书
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编号为GLYH-NBYH-GX202101《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漓江理财桂盈GY六个月系列定开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我行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该合同项下相关各类指令及业务往来的经办、复核、审核签发工作。本授权从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书面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 | 复核人员 | 审核签发人员 | 预留业务公章 |
专户划款指令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
会计处理事项/其他事项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5: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样本)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用途及备注: |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漓江理财桂盈 GY 六个月系列定开理财产品第期(必填) | |
甲方 经办人: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 甲方预留业务公章盖章处: |
乙方 经办人:复核人: 授权审批人: | 乙方确认划款指令已经执行。 (乙方业务专用章盖章处): |
重要提示:乙方接此指令并审核无误后,应按照指令立即划款。
附件 6:理财产品关于业务操作授权人员联系方式的通知
理财产品关于业务操作授权人员联系方式的通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行特授权以下业务操作人员负责编号为:GLYH-NBYH-GX202101《桂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漓江理财桂盈GY六个月系列定开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项下的业务处理;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如有变更将再次发送此通知确认。
(业务往来用章)
年月日
附件 7:宁波银行托管业务联系人名单
岗 位 | 姓 名 | 电话 | 电子邮箱 | 手 机 |
经办会计 A | 客服 | 0574-83895886 | - | |
经办会计 B | xxx | 0574-87857201 | - | |
运营服务部负责人 | xxx | 0574-87063369 | - | |
客户经理 | 魏宏杰 | 0574-87908115 | weihongjie@nbcb. cn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