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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电测”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
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 4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 4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本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骨干人员。
参加对象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缴款时间由公司根 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另行通知。参加对象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 认购。本计划持有人的具体人数和持有份额以参加对象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的自有资金、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计划不涉及公司提取激励基金。公司不存在向参加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60 万元,具体以参加对象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票 5,458,100 股。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及交易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价格为 9.25 元/股,该价格为公司回购股票的均价。
(四)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5,458,100 股,占截至本计划草案披露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92%。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在任一时间点所持有本公司全部存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变更及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算。锁定期内,因参与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所取得的股份,亦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终止和延长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本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计划可提前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内,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之日止。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持有人
参加对象在认购本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依照本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3)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并承诺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草案的规定;
(3)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风险;
(4)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5)保守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6)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亦不得申请退出本计划,持有人名下的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
(7)按名下实际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归属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归属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8)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义务。第七条 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锁定期的延长、缩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对《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修改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4)授权管理委员会开立并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5)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制定、决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7)授权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决议意见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相关协议、合同;管理委员会授权管委会主任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以及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授权管理委员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购买本公司股票;
(11)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提案;
(3)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前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5%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4、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书面表决。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份份额对应具有 1 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约定需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须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委会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候选人,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6)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开立并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5)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授权管委会主任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以及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提请持有人会议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锁定期的延长、缩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8)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办理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9)决定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10)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1)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制定、决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2)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购买本公司股票;
(1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卖出的全部事宜;
(14)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5)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7)本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以及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2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7、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8、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分配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本计
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计划资产。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计划项下现金资产进行分配。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管理委员会应在届满或终 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分配工作,管理委员会在计划清算截止日前, 根据具体市场行情完成本计划项下标的股票的全部出售,在依法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若届时本计划项下标的股票存在无法全部售 出的情形,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4、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归本计划所有,由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持有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归本计划所有,由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持有本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或管理委员会可将获得的现金股利用于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再由本计划持有人按所持份额比例共同享有,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分配。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税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证券交易费用和其他费用: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办法
1、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发生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被降职、降级的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管理委员会有权调整或收回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全部份额将被管理委员会强制收回:
(1)持有人辞职或离职的;
(2)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3) 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渎职或失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被降职或降级不再具备参加资格的;
(4)持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持有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6)持有人违反其对公司负有的竞业限制、保密等义务;
(7)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不作变更:
(1)持有人因公司工作调动安排发生职务变更但仍符合参加资格的(不属于降职、降级的情形);
(2)持有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且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考核条件;
(3)持有人符合相关政策并经公司批准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4)持有人因故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参加员工持股计划资格及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因发生上述第 2、3 点情形而收回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择机出售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管理
委员会以出售对应股票所获资金额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有收益则归属于员工持股计划。
若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内,因上述事项收回的份额,本计划应在法定锁定期后再按前款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员工持股计划未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若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其他重要事项
1、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2、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参与本计划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其个人自行承担。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