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借款契約書(小額信用貸款 數位版)
借款人資料
◎借款人
◎身分證字號
xxx (xxxxxx),xxxx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乙方)簽訂本借款契約書,甲、乙雙方共同約定,就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在後列所載借款金額內,遵守以下各款之約定︰
□借款人及保證人聲明已於民國 年 月 日詳細審閱本契約(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充分瞭解及確認,雙方約定確實遵守所列各條款。
借款條件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下同) 元整。
二、本借款期間 年 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三、本借款之利息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付:
□(一)限制提前清償期間之利率計算方式如下:
1.按年利率 %固定計算。
2.按乙方定儲利率指數(現為 %)加年利率 %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 %),並隨乙方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
3.第 個月至第 個月按年利率 %固定計算;第 個月至第 個月按乙方定儲利率指數(現為 %)加年利率 %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 %),並隨乙方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
4.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之其他方式︰
□(二)無限制清償期間之利率計算方式如下:甲方同意,本借款若約定得隨時清償,其利息及遲延利息應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第 款之適用利率加年利率 8﹪計算(最高為 15%),並按前揭約定機動調整。
四、□甲方已審閱、瞭解下述『個別磋商條款』,甲方勾選即表示確認內容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條款:
(一)提前清償違約金: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借款條件第三條第(一)項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用)款日起 1 年
內提前清償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於實際借用日起六個月內清償 者,應按提前清償本金之 3%計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至一年內清償者,應按提前清償本金之 2%計付違約金,但
因下列事由而提前償還者,不在此限:
(1)法令另有規定或應乙方之請求者。
(2)提供本借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者。
(3)甲方發生死亡或重大傷殘情事,並取得證明文件者。
□「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借款條件第三條第(二)項計付借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 無須支付違約金。
(二)開辦費:
新臺幣 元整,本項費用以收取一次為限。且乙方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三)依本案之借款利率、收取費用及借款年限計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為 年 月 日 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四)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合理期間之通知或催告後,甲方同意乙方得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1.甲方所簽發票據遭退票且未經註銷者。
2.甲方與xx授信往來,授信前所為xx、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致乙方為錯誤評估 者,或違反約定、承諾之事項,而致乙方認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時。
3.本借款為創業加盟小額信用貸款者,甲方於借款期間內解除、終止加盟契約,或加盟契約到期未續約,或其實際 加盟型態與乙方核貸之加盟型態不符者。
(五)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始得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金計收方式如下: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 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五、本借款適用之利率隨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者,自定儲利率指數
□調整日起
□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
按調整後之適用利率計算,惟該調整日適逢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為調整生效日。六、本借款本息攤還方式得約定下列方式之一: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撥貸資料
一、本借款契約依其借款金額撥付方式為一次撥付型,即乙方核給甲方一借款金額,而乙方將該借款金額一次撥付予甲方之借款類型。借款金額新臺幣 元整,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於撥款同時逕將借款金額於扣取開辦費後,其餘款項則撥入於甲方指定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之 存款第 號帳戶內,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
二、借款契約書寄送之電子信箱 客戶自行填寫
重要契約條款
一、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及保證人: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xx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甲方及保證人,乙方處理甲方及保證人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二、本契約由甲方、保證人及乙方各執乙份為憑,對保完成後請自行列印留存。
三、甲方同意乙方於撥款時,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信用資料後,若發現甲方另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甲方同意乙方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四、於線上簽署契約適用條款:(若與其他條款牴觸時,本條款應優先適用) (一)貸款申請書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二)甲方、保證人及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三)甲方、保證人及乙方應保存所有電子融資相關之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乙方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授信全數清償後五年。
(四)甲方、保證人及乙方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甲方、保證人身分識別與同意本契約條款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五)甲方、保證人同意本契約由乙方以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交付,並同意以乙方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前述電子通路係指電子郵件通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之一。
其他契約條款
一、定儲利率指數係按中央銀行公告之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及華南銀行等五家金融機構(以下各別簡稱參考金融機構)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利率訂定,若參考金融機構如發生下列任一情事者,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變更定儲利率指數之參考金融機構,並另指定其他本國金融機構代之︰
(一)有合併、停業、重整、破產、消滅等情事,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受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處分之情事者。 (二)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商品者。
利息計算方式,依貸款產品之不同分為下列二種方式:
(一) 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 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二、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
如未依借款條件第六條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借款條件第六條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三、甲方為便於繳付本借款之有關債務及費用(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擔保物之保險費及依借款條件第四條與其他契約條款第十一條約定所應繳付之借款相關費用等),特授權乙方就甲方存於乙方之 存款第 號帳戶內,逕行提領轉帳繳付,並以本契約書為授權之證明,且乙方上述提領轉帳行為,無須向甲方補徵取款憑條或支票,如甲方證明乙方提領轉帳有錯誤時,乙方應更正之。
前項甲方存款帳戶之餘額不足扣償時,甲方應即就不足之金額償還之,並依約負擔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倘甲方更換繳款轉帳帳戶時,應隨即通知乙方並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四、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 地方法院或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五、乙方承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貸款業務,應於甲方申請貸款時,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先告知甲方及保證人相關規範與作業處理程序,該聲明書並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六、本契約之債務,係指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借款實際借用款項之餘額,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乙方所墊付擔保
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與債務。七、本借款關於乙方定儲利率指數之約定︰
(一)定儲利率指數之調整︰
定儲利率指數之牌告調整,自乙方開辦日起,每屆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定期調整公告,牌告調整基準日為每屆應調整月份當月之十五日,定儲利率指數調整之取樣標準為調整日前一個營業日中午十一點三十分中央銀行公告之所有參考金融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固定利率之平均值(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之通知︰
1.乙方應於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 3 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2.前述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 之方式告知,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三)乙方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四)依借款條件第三條第(一)項第 4 款個別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約定。
八、甲方對乙方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乙方依下列第(六)~(九)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 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二)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七)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八)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者。
(九)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十)乙方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對甲方或保證人拒絕業務往來、逕行關戶、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
關係時。
九、本契約有關抵銷之方法如下︰
(一)甲方未依約按期攤還本息,或有借款條件第四條第(四)項、其他契約條款第八條關於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而經乙方依約主張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者,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二)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1.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2.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3.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三)甲方了解並同意與乙方簽訂有關支票存款之約定/契約,於甲方發生任何違約情事並經乙方依約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時自動終止,乙方並得將所應返還之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如甲方有他項財物存於乙方,乙方均有權主張留置或抵銷。
(四)乙方前三款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乙方發給甲方之存款憑單、摺簿或其他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金額不足抵償甲方所負全部債務時,依第十條約定抵充之。
十、甲方對乙方負擔數宗債務時,如甲方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由乙方依法抵充之,並依各項費用(包括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原本之順序抵充,但乙方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前述更有利於甲方者,則從乙方之指定。
十一、如甲方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生訴訟時,甲方同意,乙方為行使或保全對甲方之債權而支出之徵信費、倉儲費、運輸費、律師費、訴訟費(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執行名義、查詢、強制執行、指界、測量、鑑價、警員差旅費、開鎖及登報等相關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乙方敗訴確定時,不在此限。上開收費金額無法事先約定,惟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實際支出之費用明細。
十二、甲方所簽發借據及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天災事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毀損、滅失時,或遇借據等債權證書被變造而乙方並無重大過失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其他憑證、往來文件或其影印、縮影本之記載經甲方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外,甲方對上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照乙方意旨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借據或其他債權證書,絕無異議。
十三、甲方自實際借用日至借款清償日止,每日應為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乙方所要求之其他保險
(如信用保險、…等),其保險費由甲方負擔。如甲方怠於投保或續保時,乙方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甲方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乙方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甲方所欠金額並按本契約之約定利率計息。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墊付保險費之義務,亦無須將未代為投保或續保之情事通知甲方,如於未投保期間,因任何事故致擔保物毀損或滅失,即應由甲方及擔保物所有權人承擔一切損失,概與乙方無涉。如於保險期間內擔保物不幸遭遇損失,保險公司無論因何事由拒絕或延遲或賠償不足時,甲方負責立即清償債務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或另外提供乙方認可之擔保品,以為借款之擔保,絕不藉口意外損失圖卸責任。
十四、甲方、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者,應立即以書面或甲乙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如未為通知,當事人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通知對方之通訊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同已送達對方。
十五、凡持有乙方發給甲方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或甲方之留存印鑑,前往乙方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甲方之代理人,乙方得准予返還或更換之,但乙方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十六、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若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七、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
(機構)處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八、貸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甲方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
(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十九、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還本息或有借款條件第四條第(四)項、其他契約條款第八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時,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向政府稅務機關調閱其財產之課稅資料,並得自行或透過電子作業系統向地政機關申請乙方所有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等全部謄本),並以本契約書作為授權之證明。
二十、甲、乙雙方同意基於本借款所衍生之任何交易需簽具之契約、約定書、附件或附約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具相同效力。
二十一、甲方同意乙方將本契約所生債權資產證券化或轉讓時,本債權逕自移轉讓與受託人或受讓人,及將前揭移轉讓與情事刊登於乙方網站或於營業場所公告以代通知。
二十二、乙方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 錢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為下列行為:
(一)甲方及保證人於開戶時及業務關係存續期間,應配合乙方辦理客戶審查作業(含對甲方及保證人、授信關係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之審查),包含但不限於提供必要之個人、團體或法人資料(如辨識股權結構與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所需資料、高階管理人員之姓名等)、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財富、資金來源進行說明。
(二)甲方及保證人若不願配合審查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財富、
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或使用假名、虛設行號/法人/團體、提供偽變造文件等,或有相當事證足認有從事詐欺、洗錢、資恐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時,乙方得對甲方及保證人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
務關係。
(三)甲方及保證人若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團體、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者,乙方得對甲方及保證人拒絕業務往來、逕行關戶、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二十三、為維護甲方權益,甲方對本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得透過下列方式向乙方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乙方受理
申訴後,將由專人與甲方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乙方之服務專線如下:電話:(00)0000-0000,服務期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30。非營業時間請撥打 24 小時客服專線:0000-000-000 或(00)0000-0000;傳真電話:(00)0000-0000;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網址:(xxx.xxxxxx.xxx.xx)點選『聯絡我們』反應意見;
其他:無,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本契約書內容甲方及保證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本契約條款所載之規範。
認證方式:XXXXXXXX 線上簽署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