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 和什托洛盖镇查斯托洛盖村、和苏图村饮水改造巩固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合同
编号: 11N01032135020225602
采购单位(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 xxxxxx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 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工程设计服务”项目-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新疆第二
分公司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工程设计服务”项目-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司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工程设计服务”项目-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新疆第二分公
司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采购计划文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2022]3958号 | 工程设计服务 | - | - | 品牌: | 1 | 项 | 30000. 00 | 30000.00 |
合同总价(元) | 300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叁万元整 |
二、付款方式
序号 | 采购计划文号 | 采购目录 | 数量 | 预算 | 资金来源性质 | 资金支付方式 |
1 | [2022]3958号 | 工程设计服务 | 1 | 30000.00 | 一般预算资金 | 直接支付 |
1、 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全额支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即:30000元(大写:叁 x 圆整) ;
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三、服务条款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和什托洛盖镇查斯托洛盖村、和苏图村饮水改造巩固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程地点
为查斯托洛盖村、和苏图村,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
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
2、实地现实状况;
3、甲方按要求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项目名称:和什托洛盖镇查斯托洛盖村、和苏图村饮水改造巩固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地点:查斯托洛盖村、和苏图村
设计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提交资料:现场地形图、设计委托书。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提交文件:和什托洛盖镇查斯托洛盖村、和苏图村饮水改造巩固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份数:4份。
提交地点:电话约定。
提交时间:方案确定及资料齐全后7日内提交成果。第七条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
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7.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
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
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7.1.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7.1.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7.1.7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7.2设计人责任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7.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7.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7.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7.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千分之二。
7.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7.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
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 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仲裁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北屯市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0.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0.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0.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0.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陆 份,发包人 肆 份,设计人 贰 份。
10.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市中瀚北路788-3-19号
电话: 电话:0000-0000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账号: 00000000000000000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