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淳安县中医院医疗服务共同体章程
(2022 年 12 月 12 日经第 一 届第 5 次职工大会审议,2022 年 12 月
12 日经医共体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经淳安县卫生健康局审核、淳安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自 2022 年 12 月 13 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公立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和县域医共体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共体建设,结合单位实际,特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淳安县中医院医疗服务共同体。中文域名:
xxxxxxxxxxxxx.xx。场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西路 1 号。
第三条 x单位是经中共淳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四条 x单位开办资金 14679 万元。
第五条 x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x单位宗旨:以县级医院的资源、技术为支撑,带动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快速提升;以医保支付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防病治病,中西并重,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七条 x单位业务范围:负责医共体内的发展规划,统筹医共
体内人、财、物使用,组织实施医共体范围内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x单位类型:2017 年 12 月县政府批准,由淳安县中医
院(牵头单位)与临岐、大墅、文昌、瑶山、屏门、安阳、里商、石林共八家乡镇卫生院(成员单位)组建“淳安县中医院医疗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八家乡镇卫生院增挂“淳安县中医院医共体xx 分院”牌子;
第九条 x单位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医共体内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优化资源结构,提高优质资源利用效率,建立科学有效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分工协作机制,整体提高县域医疗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促进县乡两级联动发展,同步提高县乡两级医疗服务能力,推动卫生健康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举办单位:淳安县卫生健康局。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淳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医共体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医共体: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共体设有院党委会和院办公会,院党委会行使医共体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职能,院办公会行使医共体行政事务集体决策和规范管理的职能;同
时设立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等职责。
医共体设党委书记 1 名(由淳安县中医院党委书记担任),设院长 1 名(由淳安县中医院院长担任),副书记、副院长若干名(县中医院副书记、副院长担任);设纪委书记 1 名(由淳安县中医院纪委书记担任);
八家成员单位设执行院长八名和副院长若干名,由医共体各卫生院院长和副院长担任,经牵头单位院长授权执行院长后负责本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医共体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淳安县中医院,设一名医
共体分管领导,由县中医院一名副职担任;设医共体办公室主任一名,由院长经过民主考察并推荐最佳拟任人选,报院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研究审核后批准任命,并报县xx局备案同意;负责统筹协调和处理医共体日常工作事务,定期组织召开医共体办公会议,监督落实决议和制度,定期组织指导、督查、考核。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医共体内设七个管理中心,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公共卫生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医保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后勤管理中心、信息管理中心;各中心设一名主任和
一名副主任,主任由中医院分管院长兼任,副主任由相应职能科室的科长(主任)兼任,成员由相应科室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明确与各中心对接的业务责任人,实行扁平化、垂直化管理。
第三章 医共体及成员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医共体职责:按照县医共体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医共体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和推行统一标准的运行管理制度和职责规范;建立医共体内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医疗
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制定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差异化服务、大型医疗设备共享和检查结果互认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制定医共体内部医疗服务收入结算与分配意见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解决医共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医共体办公会议原则每季度举行不少于一次,由院长提议召开。医共体一办七中心落实具体工作,实行医共体内县乡村一体化管理。
第十六条 牵头单位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医共体内各项规章制
度,承担一般疑难复杂疾病和常见多发病的诊疗,承担对成员单位的业务指导,与成员单位有效对接辖区病人的接诊、转诊等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床位的使用和管理,建立一体化
管理机制;做好医务人员上下交流、会诊和出诊工作;承担成员单位专科对口扶持、人员带教与培训、检查检验、绿色通道和远程会诊等工作;负责组织医共体日常工作例会,做好工作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汇总等其他工作,及时向县xx局报送。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职责: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慢性病治
疗与动态管理等任务,开展部分常规诊疗技术和康复、护理等治疗。完成医共体下达的工作任务及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承担本管辖区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完成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急诊急救服务、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等工作。
第四章 权利义务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代表党和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共体的公益性,确定医共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三)审核(核准)医共体章程草案,审定医共体发展规划、重大事项、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对医共体财务收支和
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五)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开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六)为本单位提供稳定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七)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为医共体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共体可持续发展;
(八)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本单位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
(九)保障本单位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实施行业监管,监督和保证医共体日常执业行为和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医共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医共体在举办单位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行使医共体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权利;
(二)坚持医共体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医共体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年度预算、年度决算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五)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在有关部门批准范围内开展涉外活动,接受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助。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牵头单位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医共体的日常工作运行,定期进行指导或督查,组织制定医共体成员单位首诊病种目录,成员单位双向转诊、对口扶持、人员培训、检验检查、绿色通道、多点执业等鼓励措施和工作细则;
(二)承担一般疑难复杂疾病和常见多发病的诊疗,开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医疗技术和常规诊疗技术,负责成员单位上转病人的接受及治疗;做好慢性病的下转工作,协助成员单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形成 1+1+1+X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工作模式,协助建立联合门诊和联合病房,逐步推行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工作;
(三)负责联系上级医院,合理确定向县外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根据病情和病人及家属的意愿转出病人,首选推荐送往合作医院,并定期评估合作医院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及病人满意度等;
(四)负责成员单位医务人员的学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职称评聘和工资正常调整等日常工作;定期下派专科医生服务基层,现场带教培训;
(五)负责设备、物资、药品、材料的统一招标采购与配送,利用自身优势,协助成员单位的后勤社会化服务;
(六)定期开展慢性病模块化培训,常用医疗技术培训,急诊急救培训和演练。
(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指导考核,统一协助成员单位做好医疗安全,协助成员单位处理好医疗纠纷;
(八)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担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慢性病治疗与动态管理,开展常规诊疗技术和康复、护理等治疗。负责接受上级医院根据需要下转病人的连续治疗,实现全程的连续的可及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负责居民签约服务工作的推广,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居民签约就诊,将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公共卫生服务、居民健康体检相结合,促进医防融合,开展全专科慢病联合门诊和联合病房,提高辖区居民防病意识,推动健康促进工作,推进大健康理念;
(三)服从医共体的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医共体办公会的决定,遵守医共体的规章制度,推进医共体建设,维护医共
体的利益,完成医共体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承担辖区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急诊急救服务等任务,制定内部合理的绩效薪酬考核分配细则。
(五)承担对管辖区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和绩效考核。
(六)承担医共体及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单位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合理的薪酬及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业务能力、工作业绩、思想表现、学习培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称号;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出申诉;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严格执行本单位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
(六)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和形象;尊重患者,服务优质,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七)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精益求精,提高业务水平;坚守职业道德,xx行医,恪守医德。
(八)完成上级布置的指令性任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医共体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
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意识形态、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监督医共体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党组织对本单位“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要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单位各项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好公开招聘、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要事项的政治关,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宣传和统战工作,积极发动党员发挥先
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医德医风、行风、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完善反腐倡廉制度;
(七)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八)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制定改革发展制度、监督制度落实,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
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六条 x单位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牵头医院院长是医共体运营管理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医共体的医疗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共体党政领导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第三十条 建立中医院医共体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审议医共体章程(草案或修订案);
(二)审议医共体业务活动年度计划和年度考核结果;
(三)审议医共体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及落实情况;
(四)讨论贯彻落上级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五)讨论研究医共体重要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人员招聘、解聘、调动、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其他需由医共体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策的事项。
三十一条 医共体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医共体办公会议集体参会人员有院党政领导班子、执行院长、两员一中心、一办七中心主要成员参会,可以特邀相关人员列席;
(二)会议由牵头单位院长召集,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参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三)大家提交的会议议题,首先由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充分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等主要领导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办公
会议讨论;部分议题应广泛征求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会议讨论研究事项,参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主要领导应当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五)重大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六)执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原则;执行有近亲属、利益关联者回避原则。
第三十二条 完善单位领导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
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单位领导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xx。
第三十三条 单位领导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评价
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医共体实施牵头单
位和成员单位一体化管理机制,医共体逐步实现“工作一盘棋,人事一家人,财务一本账”新格局。
第三十五条 x单位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
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
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最少举行 1-2 次,由单位工会主
席召集,超过 2/3 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 1/2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草案、绩效评价制度草案等内部制度草案;
(四)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审议上一届(次)本单位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领导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七)讨论其他需要经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七章 履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共体发展目标: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
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机制,让群众就近享受优质医疗服务,提高人民健康生活水平。
第三十八条 医共体功能定位:按照党政部门的规定,履行救死
扶伤、防病治病的职能,逐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承担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和急诊急救等服务任务;医共体内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基层首诊、分级医疗、上下联动、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推进“以疾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转变,为居民提供“有效、经济、便捷、综合、全程”的健康服务。
第三十九条 确保公益属性是医共体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全员
参与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四十条 医共体不得从事公益职责相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
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本单位宗旨和公益目标,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医院科室不得承包运营。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医疗卫生行业标准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医
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管理机制,遵守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二条 医共体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清单制度,逐项列出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厘清医共体与党政机构和市场的界限。
第四十三条 在充分听取医疗卫生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每年至少组织 2 次对本单位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进行
综合考核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四条 实行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和履职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重大问题
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十五条 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加强宣传力度,注
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打造本单位医疗服务品牌。
第四十六条 加强医共体特色文化建设。医共体院徽为“ ”;
院训为“医心仁术、崇xx新”;院歌为“我们用爱心托起太阳”。
第四十七条 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医疗卫生、基本公共卫生服、急诊急救服务和医共体内部管理的数字化建设。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医共体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基本建设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 医共体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
制。医共体实施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
管理、资产管理等纳入统一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五十条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x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应服从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医共体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招标、采购、
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设备、药品、耗材等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和配送,依据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 医共体资产为国家所有,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医共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
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共体财务活动、资产管理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后勤资产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
求,建立便捷的后勤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章 人事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由举办单位统一进行人事管理,医共体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十七条 由举办单位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医共体实行统一公开招聘和统一岗位人事管理,推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出国境审批、请销假管理等各项日常人
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按章审批。
第五十八条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
机制。绩效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基本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基本保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医共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推行
按需设岗,专业对口,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团队协作,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
第六十条 规范成员单位对科室中层的选人用人制度,统一中层
岗位设置,成员单位科室中层竞聘、选聘,先报备医共体审核监督,保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后由医共体发文任命后有效。
第六十一条 x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医共体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章程核准(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二条 x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现有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浙江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x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章程: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根据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需重组、合并或分立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可自行决定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x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医药体制改革的要求而需要解散;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终止的。
第六十五条 x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牵头单位院长提议并经医共体办公会议集体通过后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六条 x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医共体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医共体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医共体依据章程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按照章程实施规范管理;
凡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章程未尽事宜或章程中条款与新法律法规不符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党政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x章程由淳安县中医院医共体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x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