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的保证续保权不因本产品的停售而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再接受续保:(1)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105 周岁;(2)您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未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基本医疗保险(见9.4)、公费医疗(见9.5)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见9.6)身份等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续期保险费;(3)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终止您的保证续保权。 每个保证续保...
中意人寿[2022]医疗保险 0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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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提 示
x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 您有权解除合同································ ································ | ·························· ································ | 2.4 ··· 5 | |
→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每 3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 ········ | 2.2 |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2.4、2.7、3.2、3.4、3.5、7.1
◆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 ··············· 3.2
◆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 3.7
◆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 ··························· 4.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5.1
◆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6.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3 保险金的申请 | 5 合同解除 |
1.1 合同构成 | 3.1 受益人 |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6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3 投保年龄 | 3.3 保险金的申请 | 6.1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4 合同的签收 | 3.4 院外药店购买或领取药品 | 7 如实告知 |
1.5 犹豫期 | 流程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3.5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直付流程 |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3.6 保险金给付 |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2.2 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 | 3.7 诉讼时效 | 8.1 年龄错误 |
2.3 等待期 | 4 保险费的支付 | 8.2 合同内容变更 |
2.4 保险责任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3 联系方式变更 |
2.5 补偿原则 | 4.2 宽限期 | 8.4 争议处理 |
2.6 给付比例 | 4.3 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 | 9 释义 |
2.7 责任免除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身份变更 |
中意附加乐优享(庆典版)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乐优享(庆典版)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1)以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9.2)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可续保至105周岁。 |
1.4 | 合同的签收 |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
1.5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50万元。 |
2.2 | 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 |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享有如下保证续保权: (1)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依该保证续保期间期初约定的费率表按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收取保险费,该保险费不因本保险整体费率的调整而改变; (2)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 理赔情况而拒绝您的续保申请; |
(3)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的保证续保权不因本产品的停售而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再接受续保: (1)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105周岁; (2)您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未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基本医疗保险(见9.4)、公费医疗(见9.5)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见9.6)身份等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续期保险费; (3)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终止您的保证续保权。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您将不再享有保证续保的权利。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审核后同意您续保,您可于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按照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身份等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我们审核后不同意您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续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建议。 | ||
2.3 | 等待期 | x附加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的期间。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见9.7)事故引起保险事故的; (2)续保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包括“恶性肿瘤——重度”,见9.8,和 “恶性肿瘤——轻度”,见9.9,以下简称“恶性肿瘤”),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4.1 | 国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9.10)首次确诊(见9.11)患有任何一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发生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第2.6条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国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见9.12)由医院(见9.13)专科医生开具; (2)该药品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合理且必需(见9.14)的药品; (3)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4)该药品在附表1《国内特定药品清单》或附表2《Car-T治疗药品清单》中; (5)该药品是在医院或我们指定的药店(见9.15)购买的药品; (6)在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药品时须符合本附加合同第3.4条约定。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上述药品须在非就诊医院药房购买或领取,则您或受益人须作为申请人在购买或领取上述药品前按照本附加合同第3.4条约定的院 |
外药店购买或领取药品流程进行药品申请、药品处方审核、药品购 买或领取及申请慈善赠药。 您或受益人根据本附加合同第 3.4 条约定流程获得药品的,对于我们已经向指定的药店直接结算并支付的上述药品费用,我们不再接受该部分费用的保险金给付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接受恶性肿瘤治疗,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仍未结束本次治疗且您未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将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国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首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 1 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国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2.4.2 |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在特定医疗机构 (见9.16)实际发生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见 9.17)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第2.6条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由特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 (2)该药品是被保险人当前的治疗合理且必需的药品; (3)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4)该药品在附表3《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清单》中; (5)该药品是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 (6)在特定医疗机构购买药品须符合本附加合同第3.5条约定。 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接受恶性肿瘤治疗,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仍未结束本次治疗且您未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将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首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 1 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2.5 | 补偿原则 | x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公益慈善机构,以及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国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或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国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和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扣除其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国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或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2.6 | 给付比例 | 药品费用包括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见9.18)及社保目录外药品费 用(见9.19),以药品处方开具时药品属于社保目录内或社保目录外为准。 |
若被保险人以无基本医疗保险、无公费医疗且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的身份投保,约定的给付比例为100%。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身份投保,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1)若被保险人结算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 100%; (2)若被保险人结算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时,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100%; (3)若被保险人结算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时,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补偿,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60%。 | ||
2.7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国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或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接受治疗;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20);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21);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6)遗传性疾病(见 9.2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23); (7)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的既往症(见 9.24)、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8)未经我们审核在医院外药店购买的药品; (9)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或替代疗法(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0)被保险人使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或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1)国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12)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处方的开具与该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13)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14)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申请条件,但因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未通过慈善基金会审核所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慈善机构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未领取药品; (15)经审核确定,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见 9.25)后产生的该药品费用。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 |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3.3 | 保险金的申请 | 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保险金申请人”)可以申请保险金。 |
3.3.1 | 国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的申请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门、急诊医疗手册或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及住院病历,药品处方、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或医疗保险分割单、医疗费用明细表; (4)在医院外药店购买或领取药品的,须提供医院出具的门、急诊医疗手册或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及住院病历,药品处方、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我们指定的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清单以及收据或发票; (5)若已从其他途径获得了药品费用补偿,须提供从其他途径报销的凭证;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3.4 | 院外药店购买或领取药品流程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治疗的,如在治疗过程中专科医生向被保险人开具了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但被保险人须在非就诊医院药房购买或领取上述药品处方所列药品,且上述药品属于附表1《国内特定药品清单》或附表2《Car-T治疗药品清单》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则国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申请人应在购买或领取上述药品前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药品申请、药品处方审核、药品购买或领取及慈善赠药申请: (1)药品申请 申请人须向我们提交药品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药品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诊断证明,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药品处方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 若申请人未提交授权申请或者药品申请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药品处方审核 药品申请审核通过后,我们将进行药品处方审核。对于药品处方审核中的下列特殊情况,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 ① 药品申请时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 ② 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开具; ③ 其他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或开具的情形。 |
若申请人的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药品购买或领取 药品处方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须从我们指定的药店列表中选定购药药店,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见9.26)将会提供购药凭证(见 9.27)。申请人须在购药凭证生成后的30日内携带药品处方、购药凭证、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仅社保目录内药品需提供)到选定的药店购买或领取药品。 (4)慈善赠药 x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我们认可的慈善机构(见9.28)援助项目赠药(以下简称慈善赠药)申请条件,我们将通知申请人并安排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协助申请人准备材料。被保险人须提供申请援助项目合理且必需的材料。慈善赠药项目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到慈善赠药项目的指定药店领取赠药。若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未通过审核,申请人须按照上述第(2)条的约定重新进行药品处方审核。 | ||
3.5 |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直付流程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需前往特定医疗机构治疗并购买药品,且上述药品属于附表3《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清单》中的一种或多种,则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申请人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进口药品授权申请、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特定医疗机构进口药品申请,并至特定医疗机构购药: (1)进口药品授权申请 申请人须向我们提交进口药品授权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药品授权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诊断证明书,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 (2)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 药品授权申请审核完成后,我们将进行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对于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中的下列特殊情况,我们将联系申请人补充其他与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相关的医学材料: ① 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 ② 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 ③ 其他不足以支持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的情形。 若申请人未提交进口药品授权申请或者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特定医疗机构进口药品申请 进口药品适用性初审完成后,被保险人需通过特定医疗机构向海南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评估申请,经海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该进口药品临床急需,并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 若特定医疗机构提出的进口药品申请未获批准,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特定医疗机构购药 |
特定医疗机构进口药品申请完成后,被保险人自行至特定医疗机构 购药。 | ||
3.6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7 | 诉讼时效 |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
4.2 | 宽限期 | x您申请续保,且符合我们的续保条件的,则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新续保合同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支付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
4.3 | 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身份变更 | x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身份发生了变更,您须在续保时变更被保险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身份,且应于续保前有效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通知我们。我们将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确认您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身份的申请。您须自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身份变更后的首个续保合同生效日起按照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身份变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
5 | 合同解除 | |
5.1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当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本附加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在收 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见 9.29)。 |
若本附加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6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6.1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故; (3)保险期间届满; (4)主合同效力终止,但因主合同保险责任给付而导致主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除外; (5)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
7 | 如实告知 | |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
8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年龄错误 | 本附加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 |
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
8.2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3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4 | 争议处理 | x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9 | 释义 | |
9.1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9.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
9.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9.4 | 基本医疗保险 | 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
9.5 | 公费医疗 | 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 |
9.6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主要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合)人以及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 |
9.7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
9.8 | 恶性肿瘤——重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9.30)(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9.31) 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
见9.32)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见9.33)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 <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本附加合同“恶性肿瘤——重度”疾病定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 | ||
9.9 | 恶性肿瘤——轻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 <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本附加合同“恶性肿瘤——轻度”疾病定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 “恶性肿瘤——轻度”定义。 |
9.10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
《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
9.11 | 首次确诊 |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某种疾病。 |
9.12 | 处方 | 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助理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
9.13 | 医院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括其附属的国际医疗、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等),不包括精神病院和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
9.14 | 合理且必需 | 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与接受治疗当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 (2)医生处方要求且对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合适且必需; (3)与接受治疗当地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4)不违背安全、足量治疗原则; (5)非试验性或研究性。 对医疗费用是否合理且必需由本公司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9.15 | 我们指定的药店 | 指为被保险人提供药品处方审核、购药或配送服务的药店,具体以我们提供的清单为准。您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 我们保留对上述合作的药店名单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 |
9.16 | 特定医疗机构 | 我们公布的位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医疗机构。具体以我们提供的清单为准。您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 我们保留对上述特定医疗机构清单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 |
9.17 |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 | 指特定医疗机构根据《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管理暂行规定》,因临床急需经海南省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进口的少量药品。 |
9.18 | 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 | 指药品费用中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
9.19 | 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 | 指药品费用中未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本为准)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
9.20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用于治 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21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9.22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9.23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9.24 | 既往症 | 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 |
9.25 | 耐药 | 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实体肿瘤病灶按照 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见 9.34)出现疾病进展,即定义为耐药; (2)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骨髓纤维化、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在临床上常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按相关专业机构(见 9.35)的指南规范,对患者的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特定基因检测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即定义为耐药。 |
9.26 | 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 | 指我们授权的为申请人提供药事服务的机构。 |
9.27 | 购药凭证 | 药品处方审核通过后,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派发给申请人可用于我们指定的药店购买或领取药品的凭证。 |
9.28 | 我们认可的慈善机构 | 慈善机构指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慈善机构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
9.29 | 未满期保险费 | 其计算公式为: 未满期保险费= 最后一期已付保险费× ⎛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天数 ⎟ ⎝ ⎠ 算。 |
9.30 | 组织病理学检查 |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
9.31 | ICD-10 |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
9.32 | ICD-O-3 |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 |
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 ||
9.33 | TNM分期 |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VI、VII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岁 | |||
T | N | M | |
I期 | 任何 | 任何 | 0 |
II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岁 | |||
I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II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III期 | 4a | 任何 | 0 |
IV A期 | 4b | 任何 | 0 |
IV B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I期 | 1 | 0 | 0 |
II期 | 2~3 | 0 | 0 |
III期 | 1~3 | 1a | 0 |
IV A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IV B期 | 4b | 任何 | 0 |
IV 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IV A期 | 1~3a | 0/x | 0 |
IV B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IV 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9.34 RECIST 指以影像学、解剖学为基础的肿瘤负荷评价标准,由临床研究者、
制药行业、影像学专家、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NCI)、加拿大国立癌症研究所(NCIC)、英国癌症研究网络(NCRN)、欧洲癌症研究和治疗组织(EORTC)共同制定,为国际通行的针对实体肿瘤的疗效评价的标准。
9.35 相关专业机构 包括: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中华医学会血液分会、中国抗
癌协会血液肿瘤专业委员会、国家卫计委、美国国家综合癌症网络
(NCCN)等。
附表 1:国内特定药品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厂家 | 适应疾病 |
1 | xxx | xx替x | xxx | 肺癌 |
2 | 贝美纳 | 恩沙替尼 | 贝达药业 | 肺癌 |
3 | 欧狄x | x武利尤单抗注射液 | 百时美xxx | 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胃或胃食管连接部腺癌或食管癌、恶性胸膜间皮瘤 |
4 | 普吉华 | 普拉替尼 | 基石制药 | 肺癌 |
5 | 泰圣奇 | 阿替利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肺癌、肝癌 |
6 | 英飞凡 | 度伐利尤单抗 | 阿斯利康 | 肺癌 |
7 | 艾瑞卡 | 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 | 江苏恒瑞 | 肺癌、食管癌、鼻咽癌、淋巴瘤、肝癌、食管鳞癌 |
8 | 泽普生 | 甲苯磺酸多纳非尼片 | xx制药 | 肝癌 |
9 | 乐卫玛 |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 卫材 | 甲状腺癌、肝癌 |
10 | 爱博新 | 哌柏xx胶囊 | 辉瑞 | 乳腺癌 |
11 | xxx | x美曲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乳腺癌 |
12 | xx汀 | 注射用曲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乳腺癌、胃癌 |
13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 | Astellas Pharma | 前列腺癌 |
14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 | 西安xx | 前列腺癌 |
15 | 利普卓 | 奥拉帕利片 | 阿斯利康 | 前列腺癌、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 |
16 | 泰吉华 | 阿伐替尼 | 基石制药 | 胃肠道间质瘤 |
17 | xxx | xx替尼胶囊 | 诺华 | 白血病 |
18 | 适加坦 | 富马酸xx替尼片 | 安斯泰来 | 白血病 |
19 | 唯可来 | 维奈xx片 | xxx | 白血病 |
20 | 拓益 | xxxx单抗注射液 | 君实 | 鼻咽癌、黑色素瘤、尿路上皮癌 |
21 | 佳罗华 | 奥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淋巴瘤 |
22 | 艾瑞颐 | 氟唑帕利胶囊 | 江苏恒瑞 | 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 |
23 | 苏泰达 | 索凡替尼 | 和记黄埔 | 神经内分泌瘤 |
24 | 逸沃 | 伊匹木单抗注射液 | 百时美xxx | 恶性胸膜间皮瘤 |
25 | 兆珂 | 达雷妥尤单抗 | 西安xx | 多发性骨髓瘤 |
26 | xxx | x可替xx | xx | 肺癌 |
27 | 沃瑞沙 | 赛沃替x | xxxx | 肺癌 |
28 | xx沙 | 甲磺酸奥希替尼片 | 阿斯利康 | 肺癌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厂家 | 适应疾病 |
29 | xxx | xx替xx | xxxx | 肺癌 |
30 | 百泽安 | 替雷利珠单抗 | 百济神州 | 肺癌、肝癌、淋巴瘤、尿路上皮癌 |
31 | 达伯x | x迪利单抗注射液 | 信达生物 | 肺癌、肝癌、淋巴瘤 |
32 | 凯美纳 | 盐酸埃克替尼片 | 贝达药业 | 肺癌 |
33 | 艾坦 | 甲磺酸阿帕替尼片 | 江苏恒瑞 | 肝癌、胃腺癌、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
34 | 多吉美 | 甲苯磺酸xx非尼片 | 拜耳医药 | 肝癌,肾癌、甲状腺癌 |
35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注射液 | 罗氏制药 | 乳腺癌 |
36 | 海乐卫 | 艾立布x | xx | 乳腺癌 |
37 | 爱地希 | 注射用维迪西妥单抗 | 荣昌生物 | 胃癌 |
38 | 擎乐 | x派替尼 | 再鼎医药 | 胃肠道间质瘤 |
39 | 爱必妥 | 西妥昔单抗注射液 | 默克 | 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状癌 |
40 | 爱优特 | 呋x替x | xx/和记黄埔 | 结直肠癌 |
41 | 苏远 | 曲氟尿苷替匹嘧啶 | 齐鲁制药 | 结直肠癌 |
42 | 恩xx | xxx单抗注射液 | 先声药业 | 结直肠癌 |
43 | 宜xx | xx替x | x诚健华 | 淋巴瘤、白血病 |
44 | 倍利妥 | 注射用贝林妥欧单抗 | 百济神州 | 白血病 |
45 | 耐立克 | xx巴替尼片 | 亚盛医药 | 白血病 |
46 | 昕维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 豪森药业 | 白血病、皮肤纤维肉瘤、胃肠道间质瘤 |
47 | xxx | 曲美替尼片 | 诺华 | 黑色素瘤 |
48 | 泰菲乐 | 甲磺酸达拉非尼胶囊 | 诺华 | 黑色素瘤 |
49 | xx达 | 盐酸米托蒽醌脂质体注射液 | 石药集团 | 淋巴瘤 |
50 | 誉妥 | 赛帕利单抗 | 广州誉衡生物 | 淋巴瘤、宫颈癌 |
51 | 安平希 | 瑞帕妥单抗注射液 | 神州细胞 | 淋巴瘤 |
52 | 爱普盾 | 肿瘤电场治疗 | 再鼎医药 | 脑瘤 |
53 | 艾尼妥 | 注射用替莫唑胺 | 江苏恒瑞 | 胶质母细胞瘤、星形细胞瘤 |
54 | 安跃 | 泊马度胺胶囊 | 正大天晴 | 多发性骨髓瘤 |
55 | 百汇泽 | 帕米帕利胶囊 | 百济神州 | 卵巢癌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 |
56 | 阿美乐 | 甲磺酸阿美替尼片 | 江苏豪森药业 | 肺癌 |
57 | 艾诺宁 | 注射用盐酸xx比星 | 海正辉瑞制药 | 白血病 |
58 | xxx | 马来酸奈拉替尼片 | xx法伯 | 乳腺癌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厂家 | 适应疾病 |
59 | xxx | 马来酸吡咯替尼片 | 江苏恒瑞 | 乳腺癌 |
60 | 艾森特 | 阿比特龙 | 江苏恒瑞 | 前列腺癌 |
61 | 爱谱沙 | 西达本胺片 | 微芯生物 | 乳腺癌、淋巴瘤 |
62 | 安加维 | 地舒单抗注射液 | 百济神州 | 骨巨细胞瘤 |
63 | 安可x | x伐珠单抗注射液 | 齐鲁制药 | 脑瘤、结直肠癌、肺癌、肝癌 |
64 | xxx | 盐酸阿来替尼胶囊 | 罗氏制药 | 肺癌 |
65 | 安适x | x布妥昔单抗 | 武田 | 淋巴瘤 |
66 | xxx |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 罗氏制药 | 脑瘤、结直肠癌、肺癌、肝癌 |
67 | 安显 | 来那度胺胶囊 | 正大天晴 | 多发性骨髓瘤 |
68 | 百悦泽 | 泽布替尼 | 百济神州 | 白血病、淋巴瘤 |
69 | 拜万戈 | 瑞戈非尼片 | 拜耳医药 | 结直肠癌、胃肠道间质瘤、肝癌 |
70 | 达伯华 | x妥昔单抗注射液 | 信达生物 | 淋巴瘤、白血病 |
71 | 达攸同 | 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 信达生物 | 脑瘤、结直肠癌、肺癌、肝癌 |
72 | 多菲戈 | 氯化镭 233Ra 注射液 | Institute for Energy Technology | 前列腺癌 |
73 | 多美素 | 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 | 石药 | 卡波氏肉瘤 |
74 | 恩度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 | 山东先声麦得津 | 肺癌 |
75 | 恩莱瑞 | 枸橼酸伊沙佐米胶囊 | 武田 | 多发性骨髓瘤 |
76 | 飞尼妥 | 依维莫司片 | 诺华 | 肾癌、神经内分泌瘤、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巨细胞星型细胞瘤 |
77 | 芙仕得 | 氟维司群注射液 | Vetter Pharma-Fertigung GmbH & Xx.XX | 乳腺癌 |
78 | 福可维 | 安罗替尼 | 正大天晴 | 肺癌、甲状腺癌、软组织肉瘤 |
79 | 格列卫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 诺华 | 白血病、皮肤纤维肉瘤、胃肠道间质瘤 |
80 | 格尼可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 正大天晴 | 白血病、皮肤纤维肉瘤、胃肠道间质瘤 |
81 | 汉利康 | x妥昔单抗注射液 | 复宏汉霖 | 淋巴瘤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厂家 | 适应疾病 |
82 | 汉曲优 | 注射用曲妥珠单抗 | 复宏汉霖 | 乳腺癌、胃癌 |
83 | 豪xx福 | 甲磺酸氟马替尼片 | x森药业 | 白血病 |
84 | 吉xx | 马来酸阿法替xx | xxxxxx | 肺癌 |
85 | xx | xx替尼片 | 正大天晴 | 肺癌 |
86 | 捷恪卫 | 磷酸芦可替尼片 (又被称作鲁索替尼、xxx替尼、鲁可替尼等) | 诺华 | 骨髓纤维化 |
87 | 凯洛斯 | 注射用卡非佐米 | 百济神州 | 多发性骨髓瘤 |
88 | 科愈新 | 吉非替尼片 | 科伦制药 | 肺癌 |
89 | 可瑞达 | 帕xx珠单抗注射液 | 默沙东 | 黑色素瘤、肺癌、食管鳞状 细胞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结直肠癌 |
90 | 立生 | 来那度胺胶囊 | 双鹭药业 | 多发性骨髓瘤 |
91 | 利格思泰 | 甲苯磺酸xx非尼片 | 山香药业 | 甲状腺癌、肝癌、肾癌 |
92 | 利卡汀 | 碘 131 美妥昔xx | x神生物 | 肝癌 |
93 | xx特 | 盐酸厄洛替尼 | 石药 | 肺癌 |
94 | 美罗华 | x妥昔单抗注射液 | 罗氏制药 | 白血病、淋巴瘤 |
95 | 诺力平 |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 石药 | 肾癌、胃肠道间质瘤、胰腺神经内分泌瘤 |
96 | 诺利宁 |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 | 石药 | 白血病、皮肤纤维肉瘤、胃肠道间质瘤 |
97 | 齐普乐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齐鲁制药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98 | 齐普怡 | 来那度胺胶囊 | 齐鲁制药 | 多发性骨髓瘤 |
99 | 千平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正大天晴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100 | 晴可舒 | 阿比特龙 | 正大天晴 | 前列腺癌 |
101 | 瑞复美 | 来那度胺胶囊 | 新基药业 Celgene International Sarl | 多发性骨髓瘤 |
102 | 赛可x | x唑替尼胶囊 | 辉瑞 | 肺癌 |
103 | 赛普汀 | 注射用伊尼妥单抗 | 三生国建 | 乳腺癌 |
104 | 善唯达 | 注射用盐酸xx比星 | 辉瑞制药 | 白血病 |
105 | 施达赛 | x沙替尼片 | 百时美xxx | 白血病 |
106 | 索坦 | 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 | 辉瑞 | 肾癌、胃肠间质瘤、胰腺神经内分泌瘤 |
107 | 泰立沙 | 甲苯磺酸拉帕替尼片 | xx素史克 | 乳腺癌 |
108 | 泰欣生 | x妥珠单抗注射液 | 百泰生物 | 鼻咽癌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厂家 | 适应疾病 |
109 | 特罗凯 | 盐酸厄洛替尼片 | 罗氏制药 | 肺癌 |
110 | xx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西安xx | 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 |
111 | 唯择 | 阿贝xx片 | 礼来 | 乳腺癌 |
112 | 维全特 | 培唑帕尼片 | 诺华 | 肾癌 |
113 | xx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x森药业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114 | 欣杨 | 醋酸阿比特龙片 | 山香药业 | 前列腺癌 |
115 | 伊瑞可 | x非替尼片 | 齐鲁制药 | 肺癌 |
116 | xxx | xx替尼片 | 正大天晴 | 白血病 |
117 | 亿珂 | 伊布替尼胶囊 | 西安xx | 华氏巨球蛋白血症、白血病、淋巴瘤 |
118 | 益久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正大天晴 | 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 |
119 | 英立达 | 阿昔替xx | xx | x癌 |
120 | 佑甲 | 来那度胺胶囊 | xxx药业 | 多发性骨髓瘤 |
121 | 赞可达 | x瑞替尼胶囊 | 诺华 | 肺癌 |
122 | 则乐 | 尼拉帕利 | 再鼎医药 | 卵巢癌、输卵管癌、原发性腹膜癌 |
123 | 泽珂 | 阿比特龙片 | 西安xx | 前列腺癌 |
124 | 卓容 | 醋酸阿比特龙片 | 齐鲁制药 | 前列腺癌 |
125 | 佐博伏 | 维莫非尼片 | 罗氏制药 | 黑色素瘤 |
126 | 迪凯美 | 甲苯磺酸xx非尼片 | 药友制药 | 甲状腺癌、肝癌、肾癌 |
127 | 凯泽百 | x妥昔单抗 β | 百济神州 | 神经母细胞瘤 |
128 | xx可 | 派安普利单抗注射液 | 正大天晴 | 淋巴瘤 |
129 | 释倍灵 | 普乐沙福注射液 | Genzyme Corporation | 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
130 | Folotyn | 普拉曲沙注射溶液 | 萌蒂制药 | 淋巴瘤 |
131 | 诺倍戈 | 达罗他胺片 | Orion Corporation, Orion Pharma, Espoo | 前列腺癌 |
132 | 希维奥 | 塞利尼索 | 德琪制药 | 多发性骨髓瘤 |
附表 2:Car-T 治疗药品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厂家 | 适应疾病 |
1 | 奕凯达 | 阿基仑赛注射液 | 复星xx生物 | 用于治疗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后复发或难治性大 B 细胞淋巴瘤成人患者,包括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 (DLBCL)非特指型、原发性纵隔 B 细胞淋巴瘤 (PMBCL)、高级别 B 细胞淋巴瘤和滤泡淋巴瘤转化的 DLBCL。 |
2 | 倍诺达 | x基奥仑赛注射液 | 药明巨诺 | 用于治疗经过二线或以上系统性治疗后成人患者的复发或难治性大B 细胞淋巴瘤(r/r LBCL) |
附表 3: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清单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适应症范围 |
1 | Lorbrena | Lorlatinib | 既往接受过 ALK 抑制剂(克唑替尼+至少其他一种ALK抑制剂,或阿来替尼,或赛瑞替尼作为第一个 ALK 抑制剂)治疗但病情进展的ALK 阳性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
2 | Alunbrig | Brigatinib | 本品适用于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的治疗。 |
3 | Polivy | Polatuzumab vedotin-piiq | 复发/难治性弥漫性大B 细胞淋巴瘤(DLBCL)成人患者。 |
4 | BRAFTOVI | Encorafenib | (1)与西妥昔单抗联用,用于治疗接受 BRAF V600E 突变的成年转移性结直肠癌(CRC)成年患者,这些患者已接受过全身性治疗; (2)与 Binimetinib 联合用于治疗BRAF V600E 或V600K 突变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 |
5 | Piqray | Alpelisib | HR+HER2-绝经后PIK3CA 突变晚期乳腺癌。 |
6 | Phesgo | Pertuzumab/trast uzumab/Hyaluro nidase-zzxf | 用于治疗早期和转移性HER2 阳性乳腺癌患者。 |
7 | DANYELZA | Naxitamab-gqgk Injection | 与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 CSF)联合用于治疗 1 岁及以上儿童和成人患有复发性或难治性骨髓高危神经母细胞瘤。 |
8 | Infigratinib | 英菲格拉替尼 | 经治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伴有 FGFR2 基因融合或其他重排的胆管癌(二线及以上)。 |
9 | MINJUVI | tafasitamab | Tafasitamab 联合来那度胺,用于治疗复发或难治性非特指型弥漫性大B 细胞淋巴瘤(DLBCL)的成人患者,包括由低级别淋巴瘤转化和不适合自体干细胞移植 (ASCT)的 DLBCL 患者。 |
序号 | 商品名 | 通用名 | 适应症范围 |
10 | TAZVERIK | Tazemetostat tablet (他泽司他片) | (1)本品用于治疗无法完全手术切除的转移性或局部晚期上皮样肉瘤成人及 16 岁以上儿童患者; (2)本品用于EZH2 突变且既往接受过至少 2 种全身系统治疗的复发性或难治性(R/R)滤泡性淋巴瘤(FL)成人患者的治疗; (3)本品用于无合适的可替代治疗方案的 R/R FL 成人 患者的治疗。 |
注:
1. 国内特定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临床急需进口药品的适应症以该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症为准。
2. 药品分类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为准。
3. 我们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