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高低压配电改造工程项目编号:GXLZZC2022-C2-1-35-XYGC
磋 商 文 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高低压配电改造工程项目编号:GXLZZC2022-C2-1-35-XYGC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11 月 17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高低压配电改造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 号楼领峰 A 座 610 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年 11 月 28 日 15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XLZZC2022-C2-1-35-XYGC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高低压配电改造工程采购方式:磋商
预算金额:1017839.26 元 上限控制价:1017839.26 元
项目地点:柳州市柳南区河西路 16-1 号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
采购需求: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高低压配电改造工程。建设内容为:①从 110kV 河西站 10kV 柳江线(西 47) #7 号杆新敷设电缆 YJV22-8.7/15kV-3x70mm/20m 地块内新建高压双电源切换柜处②从 110kV 河西站 10kV 西鹅线(西 46)河西路口开闭所 915 备用间新敷设电缆 YJV22-8.7/15kV-3x 70mm/245m 地块内新建高压双电源切换柜处。③新建 800kVA 箱式变压器 1 台,配电房拆除重建。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工期:60 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等规定的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同时具备①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②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以上(含五级)资质,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4、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2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4 日,每天上午 9:00-12:00;下午 15:00-15: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 号楼领峰 A 座 610 室)。
方式:现场购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购买,并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副本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售价:300 元/份(含技术资料、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2 年 11 月 28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厅(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 42 号泰宏百旺都 4-10-10号)。
五、开启
1、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 年 11 月 28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厅(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 42 号泰宏百旺都 4-10-10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人民币):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关于磋商的有关要求:
(1)磋商时间:2022 年 11 月 28 日 15 点 30 分截止后为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时间,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
(2)磋商地点: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厅(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 42 号泰宏百旺都
4-10-10 号),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凭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磋商。
3 、 网 上 公 告 媒 体 查 询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税 务 局 柳 州 市 频 道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广 西 信 永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4、特别备注:本采购项目属于目录外标准下项目。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地址:柳州市柳南区河西路 16-1 号
联系方式:xx,0772-23191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 号楼领峰 A 座 610 室联系电话:0000-00000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xxx 电 话:0771-5824699
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11 月 17 日
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1 | 采购项目 |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高低压配电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GXLZZC2022-C2-1-35-XYGC |
公告媒体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柳州市频道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网(xxxx://xxx.xxxxxx.xxx)。 | |
2 | 采购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地址:柳州市柳南区河西路 16-1 号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 9 号利海•亚洲国际 4 号楼领峰 A 座 610 室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
4 | 供应商产生方法 | ☑公告 □供应商库抽取 □专家和采购人推荐 |
5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等规定的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同时具备①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②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以上(含五级)资质,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 |
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4.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 ||
6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组织: |
7 | 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
8 |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 他资料 | 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案例证明材料、人员投入情况) |
9 | 提交样品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10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 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 |
11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2 年 11 月 28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厅(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 42 号泰宏 百旺都 4-10-10 号) |
12 |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2 年 11 月 28 日 15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厅(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 42 号泰宏 百旺都 4-10-10 号) |
13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磋商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 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应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或其银行存款账户转出,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响应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响应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必须于递交响应文件时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回执,并妥善保管。 (3)磋商保证金指定帐号: 户名: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桃源支行 银行账号:6197 5749 8910 注: (1)以银行转账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转账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项目编号、包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2)磋商保证金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从个人账户(自然人参与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支票、汇票或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保函有效期低于磋商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6)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
14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60 日(日历天) |
15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电子文件 1 份(正本扫描件 PDF 文件或可编辑的 Word,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需提交 软件版) |
16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 | 项目名称: |
载明的信息 | 项目编号: 2022 年 11 月 28 日 15 时 30 分前不得拆封 | |
17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审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响应 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日。 □供应商自行查询上述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联合体参加磋商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盖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
18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 式和时间 | 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 |
19 | 履约保证金 | 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 |
20 | 分包 | x项目不允许分包 |
2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付清成交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件、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件的标准下浮 20%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成交服务费汇到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南宁分行东盟商务区支行 |
x率 中标金额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 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万元 | 1.1% | 0.8% | 0.7% |
500~1000 万元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 万元~1 亿元 | 0.25% | 0.1% | 0.2% |
1~5 亿元 | 0.05% | 0.05% | 0.05% |
5~10 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开户账号:0000 0000 0000 101 | ||
22 | 其他规定一 | 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亲自在磋商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 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
23 | 其他规定二 | 磋商报价: 1、磋商供应商就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工程磋商计算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四.2011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拆除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 五.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 六.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七.201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 八.《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xxx[2018]年 19 号);九.关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 号)》; 十.材料价格参考 2022 年第 8 期《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没有公布的材料价结合工程所在地市场询价。 十一.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相比有调整的(需提供调整后的纸质工程量清单报价)。 本项目上限控制价为: 人民币壹佰零壹万柒仟捌佰叁拾玖元贰角陆分 (¥1,017,839.26 元) 2、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如竞标人不按项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出现以下情形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①在单价合同工程中竞标人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竞标报价的; ②竞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工程量任何一处与发布的工 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
③竞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或项目特征与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但竞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④设有暂估价、暂列金额的,竞标时未按发布的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暂估价总价、暂列金额总价计入投标总报价中的。 |
磋商须知正文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是参照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 3 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1.7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采购预算,上限控制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
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公告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技术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
10.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技术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1.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
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5 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磋商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个部分组成(要求分册装订,共分三册)。【备注:以下复印件均须加盖磋商供应商单位公章。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未提交该项材料。】
14.1.1 资格审查部分
(1)诚信声明;(加盖公章,必须提供)
(2)响应文件签署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并加盖公章)
(3)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
(4)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
(5)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
(6)拟投入项目经理身份证、有效的资格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安全员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复印件;须提供本公司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缴纳的社保费凭证复印件(2022 年 7-9 月份);(加盖公章,必须提供)
(7)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
(8)企业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
(9)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磋商供应商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费或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原件备查)[必须提供];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磋商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原件备查)
(10)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磋商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格
式自拟,原件备查)[必须提供];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磋商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
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原件备查)
(11)磋商供应商 2021 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新成立的单位应提供最近的财务状况报告,如上一年的财务报表正在审计的,需提供财务报表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正在审计的证明。) [必须提供,格式自拟];
(12)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 [必须提供];
14.1.2 商务部分
(1)磋商书;[必须提供]
(2)磋商书附表;[必须提供]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
(4)磋商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4.1.3 技术部分
(1)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提供]
(2)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提供]
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 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报价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报价。
15.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的上限控制价。本次采购项目的上限控制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磋商响应有效期
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9.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磋商小组
22.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3.初步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符合性。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4.澄清
2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磋商
25.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5.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要求以及合同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最后报价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如供应商维持磋商报价不变,以原磋商报价作为供应商最后报价;如供应商需要改变原磋商报价时,供应商应采用综合单价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报价,磋商报价格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供应商应预先准备好调整后的报价清单计价表并提供纸质版作为应答文件的一部分一并递交。如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改变原报价且未按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调整后的报价清单计价表纸质版的,其报价不予认可,视供应商维持原磋商报价不变。
27.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8.综合评审
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上限控制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
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3.保密
33.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禁止行为
34.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5.2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6.成交通知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履约保证金
37.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0.询问、质疑、投诉
40.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0.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
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0.3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
41.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42.其他规定
42.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3.未尽事宜
43.1 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4.文件解释权
44.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一、评审原则
(一)磋商小组构成:本项目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审,对供应商的价格、技术、综合实力业绩等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三)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二、评审办法
对进入详评的,磋商小组将以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一)价格分 30 分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磋商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不再给予小微企业报价折扣或加分;在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磋商供应商报价得分 =(磋商基准价/某磋商供应商的最后磋商报价)×30 分
(二)技术评分 51 分
1. 主要施工方法(满分9分)
由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主要施工方法的优异程度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独立打分,以下各项不重复计分:
①未提供主要施工方法或提供的主要施工方法内容不齐全、不可行的,得0分。
②提供了主要施工方法,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无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得3分;
③在满足②的基础上,供应商提供的主要施工方法对项目总体有一定认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得6分;
④在满足③的基础上,供应商提供的主要施工方法对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知道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得9分。
2. 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满分9分)
由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的优异程度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独立打分,以下各项不重复计分:
①未提供主要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或提供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内容不齐全、不可行的,得0分。
②提供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但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能有效的保证工程质量,基本能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得3分;
③在满足②的基础上,质量保证措施能保证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安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
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基本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得6分;
④在满足③的基础上,质量保证措施完善,能有效的保证质量,安全人员配备合理,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高于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得9分。
3.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满分9分)
由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的优异程度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独立打分,以下各项不重复计分:
①未提供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或提供的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内容不齐全、不可行的,得0分;
②提供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但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制度基本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基本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得3分;
③在满足②的基础上,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得6分;
④在满足③的基础上,有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符合实际需求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得9分。
4.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满分12分)
由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的优异程度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独立打分,以下各项不重复计分:
①未提供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或提供的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内容不齐全、不可行的,得0
分;
②提供了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但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
面没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但措施一般。没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得6分;
③在满足②的基础上,提供的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较好的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比较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得9分;
④在满足③的基础上,提供的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得12分。
5. 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满分12分)
由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的优异程度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独立打分,以下各项不重复计分:
①未提供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或提供的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内容不齐全、不可行的,得0分;
②提供了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的方法基本合理,但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无针对性,得6分;
③在满足②的基础上,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合理,得9分;
④在满足③的基础上,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科学合理,能提出优化意见,得12分。
(三)企业综合实力 19分
1.项目管理机构中具有工程师职称及以上的每人加得1分,没有不得分,满分4分。(需提供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近三年(指项目竣工时间至磋商截止时间止不超过三年)承接过类似工程(电力工程或输变电工程),每个得 1 分,共 9 分(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3.供应商具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每项得
2 分,此项满分 6 分。
(以上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总得分=(一)+(二)+(三)。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一)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若仍相同的,按照项目技术因素得分高低顺序推荐。采购人应按排序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上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三)磋商小组认为,某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可能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高低压配电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高低压配电改造工程 。
2. 工程地点:柳州市柳南区河西路 16-1 号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 具体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合格。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5)增值税额:
人民币(大写) (¥ )。增值税率:
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待定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有);
(2)磋商书及磋商书附表(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磋商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广西柳州市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待定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待定 ;
联系电话: | 待定 | ; |
电子信箱: | 待定 | ; |
通信地址: | 待定 | 。 |
1.1.2.5 设计人:名 称: | 待定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待定 ;联系电话: 待定 ;
电子信箱: 待定 ;通信地址: 待定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待定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待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待定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磋商书及磋商书附表;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xxx〔2016〕17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待定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待定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待定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待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叁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待定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待定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签订合同时约定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待定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签订合同时约定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待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待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 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 行承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 。
姓 名: 待定 ;
身份证号: 待定 ;
职 务: 待定 ;
联系电话: 待定 ;电子信箱: 待定 ;通信地址: 待定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待定 。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待定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无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待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待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待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待定 | 。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待定 | 。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待定 |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
姓 名: 待定 ;身份证号: 待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待定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待定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待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待定 ;联系电话: 待定 ;电子信箱: 待定 ;通信地址: 待定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管理与项目相关工作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待定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 时间的 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 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0 元/日(人民币)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 (开工日期) 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 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 号和桂建管﹝2014﹞25 号文除外)。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 1000 元/人•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 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 1000 元/人•次(人民币)。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待定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 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 100 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 1000 元/人•次(人民币)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待定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 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 100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 100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 1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 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0 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0 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0 元/人•次(人民币) 。
3.5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非工程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必须经发包人同意,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6 工程成品和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待定 。
3.7 履约保证金
无 。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条 款执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待定 ;职 务: 待定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待定 ;联系电话: 待定 ;电子信箱: 待定 ;通信地址: 待定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待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质量争议 ;
(2) 工期争议 ;
(3) 价款争议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12 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
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 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的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
(xxx【2015】16 号文)规定。关于安全xx施工的约定:无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 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xx施工费 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xxx〔2015〕16 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 14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待定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待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 日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7 日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 前七天,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双方现场进行交验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xx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 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 8 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 8 小时(含 8 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
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 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 不可抗拒因素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 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逾期竣工的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按该工程结算造价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 0.02 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工程结算造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 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 1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的雨日;
(2)6 级及以上的大风(以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3)日气温超过 40℃的高温大于 2 天;
(4)日气温低于 -10℃的严寒大于 2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6 级及以上的地震;
(7)5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8)能见度低于 200 米的雾或霾天气。
(9)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禁止使用松木、松木包装材料设备、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主要材料涉及品种、 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6。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
需要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和监理人对现场总平面布置的控制,进行相应的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现场内主要布置施工生产性临时设施和办公设施,生活临时设施及场地由承包人在现场外解决,发包人不再在本工程现场以外提供临时设施场地,发包人不会因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临时占地面积不足补偿承包人任何费用,也不会延长工期。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项目需要配置工地实验室。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项目检验需要配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现场试验检测设备配备。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无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以及《xxxxxxxxxxxxxxxxxxx》(xxx〔2013〕11 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招标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10.2 变更程序
10.2.1 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⑶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2.2 非国有投资项目: 无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 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1-中标价/上限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
《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 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 进行审定;(4)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待定。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按实结算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使用,结算时减去 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政策性调整以外因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 10.4.1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 11.1 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无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总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 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设备进场后完成xx施工与环境保护中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现场围挡等措施并经双方签署意见后 7 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待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且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无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设备进场后完成xx施工与环境保护中的安全警示标志
牌、现场围挡等措施并经双方签署意见后 7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 30%
作为预付款;工程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 9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
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 80%;各阶段工程款支付申请经发包人代表签署意见后,按发包人审批流
程支付;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前最多付至 90%的合同款,待工程结算审定后
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 97%,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
任期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修金付款申请材料,若无质量问题,发包人退还剩余 3%的质
量保修金给承包人(含已扣除应该扣除的费用后,不含息)。
发包人不按约定将工程款转至承包人指定的银行帐号或擅自支付给未经承包人书面授权领取工程
款的人,除承包人书面认可外,发包人就这部分工程款仍应承担继续支付给承包人的义务。
所有承包人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都从每期进度计量款中予以扣除,不足扣款的,从结算款中予以扣足。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版本进行编制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①《工程用款申请书》;②工程量计量报表;③其它需 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申请进度款材料 5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申请进度款材料 7 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15 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每延误一天,按未付工程款的 0.1%支付违约赔偿
x给承包人,并且工期顺延 。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范执行。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6 套 。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待定 。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待定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待定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待定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发包人审查时间 | |
1 | 500 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25 天 |
2 | 500 万元-2000 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40 天 |
3 | 2000 万元-5000 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
4 | 5000 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120 天 |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
延。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形成审核意见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 30 天内形成审查意见,并根据项目性质按结算程序进行结算,结 算时间最长不超过 120 天。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提出异议,并按【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竣工结算文件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为准。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陆份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
理。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 约定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不得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3)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内 。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 16.1.1 条约定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相应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 应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逾期超过 30 天的(含 30 天)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给承包人。超过 60 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停工,发包人仍需支付违约金且工期相应顺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人工窝工、机械停置等一切损失。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发包人承 担 。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 发包人承担 。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 顺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发包人承担。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12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 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 3.2、3.3 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进度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xx罚款理由)。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
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5 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
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公司,而又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承担 。
16.2.4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待定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无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待定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待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待定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待定 。其他事项的约定: 待定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发包人及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1 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2: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4: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5: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7: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8: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45
附件 2: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
(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计划进场时间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4: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6: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 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附件 7: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
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8:
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
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程
磋商文件
(**本)
项目编号:
磋商文件内容: 资格审查部分
磋商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x
x、 诚信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xxxx,本企业参加工程竞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填写数据及所包含的附件资料内容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同样我在此所作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并愿意对在竞标过程中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承担责任。
本企业提交的所有竞标资料如有不实,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磋商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二、响应文件签署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竞 标 人 名 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 位 名 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 (工 程 名 称) 工程的响应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 (工 程 名 称) 工程的响应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附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代理人: (签名或签名并盖章) 性别 :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磋商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签名并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开标会议而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还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备查。
2、当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副本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代替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时,本委托书必须加盖相应的印章。
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磋商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磋商供应商: (盖 章)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开标会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备
查。
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公章,必须提供)五、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
六、拟投入项目经理身份证、有效的资格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安全员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复印件;须提供本公司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缴纳的社保费凭证复印件(2022 年 7-9 月份)(加盖公章,必须提供)
七、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
八、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
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磋商供应商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费或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原件备查)[必须提供];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磋商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原件备查)
十、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磋商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
(复印件,格式自拟,原件备查)[必须提供];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磋商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原件备查)
十一、磋商供应商 2021 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新成立的单位应提供最近的财务状况报告,如上一年的财务报表正在审计的,需提供财务报表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正在审计的证明。)[必须提供,格式自拟];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备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划型应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划分。
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监狱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文件
说明:
1.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标时不予以考虑。 (示例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工程
磋商文件
(**本)
项目编号:
磋商文件内容: 商务部分
磋商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磋商书格式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 项目 (编号)的采购文件,我方经认真慎重地阅读上述工程采购文件和考察现场并研究上述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施工工程量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总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工程的实施、完工和维修。
(1)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即天(日历天)内且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并在合同协议条款中规定的预计竣工日期完成和交付全部工程。
(2)我们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采购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3)我们同意在磋商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截标日期起遵循本磋商文件,并在磋商供应商须知第 14 条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成交。
(4)如果在截标后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我们的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5)我们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磋商。
(6)我方将与本磋商书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磋商保证金。
与本磋商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磋商供应商:(盖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字/xx)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日期:
二、磋商书附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专用条款 | 姓名: | |
2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日历天 | ||
3 | 工期 | 专用条款 | 日历天 | |
4 | 缺陷责任期 | 专用条款 | ||
5 | 发包人支付担保 | 专用条款 | ||
6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专用条款 | ||
7 | 分包 | 专用条款 |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 |
8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专用条款 | 每延误一天,按该工程结算造价扣 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 0.02 处 罚。 | |
9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专用条款 | 逾期竣工的工程结算造价扣除发包 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 金额后的 1 %。 | |
10 | 质量标准 | 专用条款 | ||
11 | 预付款额度 | 专用条款 | ||
12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专用条款 | ||
13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专用条款 | 结算价的 3 % | |
备注: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磋商供应商:(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四、近三年来施工企业承建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五、磋商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工程
磋商文件
(**本)
项目编号:
磋商文件内容: 技术部分
磋商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提供]
(2)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提供]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本工程应该认真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施工;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各专业有关的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