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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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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恒 06F20190909-10 号
致: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第 12 号编报规则》《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2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上证科审(审核)[2021]370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已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8 月 20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51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二)》中需要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法律意见书》(德恒 06F20190909-01 号)、
《律师工作报告》(xx 06F2019090-02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德
恒 06F2019090-06 号)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涉及的报告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承担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内容按如下字体列示: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对问题的回答 | 宋体(不加粗) |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广东电网明确将广东电科院作为其生产运行与科技创新技术支持与服务的实施主体和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协助建立完善广东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和技术监督制度,为广东电网生产技术、系统运行、科技创新、物资品控等领域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承担南方电网山火监测预警中心相关专项工作,配合开展公司相关业务领域的工作检查、监督与考核,主要承担广东电网内部技术支持相关事宜,不对外经营竞争性业务;(2)南方电网间接控制的广西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力基建调试、电力技术服务、电力设备监控、电力设备及工器具检测、电网物资品控检测、信息系统集成及运维服务、xx设备研发、节能咨询服务,且截止 2018 年 12 月,广西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完成了 59 台 135MW 以上机组的调试项目。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广东电网、南方电网等客户,如广东电科院对广东电网开展内部技术支持等服务,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内容是否与发行人的向南方电网等客户提供的服务存在竞争;(2)广西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从事业务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如是,说明是否属于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全面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并就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关于南方电网实际控制的公司
关于南方电网实际控制公司的核查程序参见《首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第 11 题之“中介机构核查情况”之“(三)说明就同业竞争事项采取的核查手段及履行的核查程序,并结合前述情况就同业竞争事项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2.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
针对厂办大集体企业,发行人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核查有关集体企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2)梳理厂办大集体企业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资产管理、行业指导等方面与南方电网的关系;
(3)通过南网能源(000000.XX)《招股说明书(发行稿)》核查南方电网是否实际控制厂办大集体企业;
(4)取得南方电网出具的《关于“大集体企业”的说明与承诺函》,最终确认南方电网未对厂办大集体企业实施控制;
(5)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发行人律师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确认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属于南方电网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而未将厂办大集体企业纳入同业竞争核查范围。
3.关于广西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
针对广西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发行人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 1 ) 核 查 相 关 公 司 在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公示信息;
(2)核查相关公司在“企查查”(xxxxx://xxx.xxx.xxx/)、“天眼查”
(xxxxx://xxx.xxxxxxxxxx.xxx/)、“启信宝”(xxxxx://xxx.xxxxx.xxx/)的公示信息;
(3)就不同渠道的核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
(4)就南方电网是否直接或间接控制广西桂能科技及相关公司对南方电网进行专项访谈,确认广西桂能科技及相关公司并非南方电网实际控制的公司。
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审核问询函》问题 11:关于同业竞争”之“(二)核查内容”之“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所述,本所律师将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南方电网及其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实际控制的除发行人
(含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242 家子公司均纳入了核查范围,且《招股说明书》已完整披露前述子公司。发行人律师已全面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所律师已经全面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云南电试院开展的火力和风力技术服务业务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外,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与云南电试院各自独立经营,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广西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非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劳动用工
根据申报材料及首轮问询回复,(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 119 人、234 人和 275 人。(2)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设备的生产均采用外协的方式生产,包括委托加工和定制化生产;(3)公司对外提供主营技术服务时还存在采购技术辅助服务的情况,类别主要为试验检测辅助服务、调试辅助服务等辅助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 1,188.61 万元、6,533.16 万元和 6,909.58 万元;(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对外采购服务用于自身的情况,主要采购服务为日常辅助服务和研发辅助服务,合计金额分别为 484.96 万元、1264.07 万元和 3208.57 万
元,占采购服务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17.07%、11.64%和 18.05%。日常辅助服务主要指外协单位在各部门承担的行政性、事务性的日常工作,研发辅助服务主要指公司在开发过程中由外协单位承担的测试化验加工、程序开发等辅助工作。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的总人数及其占用工总数的比例;
(2)公司通过委托加工、劳务外包、业务外包实施的业务是否涉及资质、准入、认证、验收等方面对人员的要求或限制;(3)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规避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就前述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供应商签署的相关合同;
2.核查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供应商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劳务人员相关情况;
3.核查发行人对委托加工、业务外包、劳务外包供应商公开采购的招标文件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抽查相关供应商人员所持资质、证照;
4.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委托加工、业务外包、劳务外包供应商进行费用结算的相关文件;
5.对发行人主要委托加工、业务外包、劳务外包供应商进行访谈;
6.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人员资质、准入、认证、验收的要求;
1 已于 2018 年 11 月 11 日废止。
7.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合法、合规情况及诉讼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该类行政处罚;
8.现场走访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合法、合规情况及劳动诉讼/仲裁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劳动争议案件;
9.取得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合规证明,经发行人律师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现场确认,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守法诚信证明》包括了对发行人劳动用工相关合规情况的证明。
1.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的总人数及其占用工总数的比例
发行人采用劳务外包方式将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性、事务性日常辅助工作通过框架采购委托供应商统一实施,劳务外包供应商根据发行人的实际需求投入相应人员提供服务。
由于发行人每次服务的内容、工作量、完成时限和工作成果要求均存在差异,供应商投入的具体人员数量和服务时间需动态调整,导致发行人无法按照统一标准统计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的总人数。
发行人结合供应商提交的定期结算报告/工作报告、各事业部定期工作汇报及对各部门负责人的口头询问,测算出供应商各月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xx服务人数,并据此计算出报告期各年的劳务外包xx人数,报告期各期的劳务外包xx人数及其占用工总数的比例如下: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劳务外包总人数 | 17 | 40 | 67 |
发行人员工人数 | 119 | 234 | 275 |
发行人用工总数 | 136 | 274 | 342 |
劳务外包总人数占发 | 12.50% | 14.60% | 19.59% |
行人用工总数比例 |
2.公司通过委托加工、劳务外包、业务外包实施的业务是否涉及资质、准入、认证、验收等方面对人员的要求或限制
(1)委托加工
发行人在委托加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内容及工序如下:
生产模式 | 主体 | 生产内容 | |||
产品设计开发 阶段 | 外协企业确 定阶段 | 产品生产阶段 | 成品验收、安装 调试阶段 | ||
委托加工 | 南网科技 | 核心技术、软件及模块研发;产品开发;样机开发;测试与定型 | 确定生产商;审查验厂;提供生产文件 包;首样验证 合格 | 提供核心物料;监督生产过程;监督过程测试;指导出厂检测;批次质量 抽检 | 交付客户前现场安装部署;系统联调验收 |
受托加工商 | - | 配合审查;生 产导入;首样生产 | 采购辅助物料;按 照图纸完成加工、组装测试 | - |
如上表所示,在委托加工生产过程中,受托加工商主要依据公司生产文件包的要求,实施生产导入,采购物料,按照图纸开展产品生产,配合产品验收。相关工序非核心环节,可替代性强。除委托加工商需要就委托生产项目完成相应的环评、消防、生产手续外,不涉及资质、准入、认证、验收等方面对人员的要求或限制。
(2)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供应商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日常辅助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劳务供应商提供的辅助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供应商 | 服务内容 |
广州粤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 司、广州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 | 1.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调试、试验、技术监督等技术服务项目的文件资料编制及现场工作辅助服务; 2.试验检验、物资品控等技术服务项目的文件资料编制及实验室检验、现场测试辅助服务; 3.产品销售业务中包含的安装、调试及售后维保等项目辅助服务; 4.技术服务项目现场安全质量控制辅助服务; 5.技术服务项目招投标信息收集、发布、招投标文件编制、整理等辅助服务; |
2 广州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广州粤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6.技术服务项目方案、报告及相关盗料收集、整理、排版、印刷、发送等辅助服务; 7.技术服务项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送检、整理等辅助服务; 8.技术服务项目样品接收、登记、整理、发送等辅助服务; 9.其他技术服务项目相关的辅助。 | |
广州拓源企业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 | 日常内务整理、日常会议筹备、日常接待、日常办公物品领用发放、车辆调 度及安全检查、物业日常管理、加班餐领取发放等 |
如上表所示,日常辅助服务所涉的相关服务内容均为简单重复、劳动密集性高、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可替代性强。不涉及资质、准入、认证、验收等方面对人员的要求或限制。
(3)业务外包
发行人在业务外包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内容及是否涉及资质、准入、认证、验收等方面对人员的要求或限制如下:
发行人主 营业务 | 业务外包内容 | 业务外包类型 | 是否涉及资质、准入、认证、验收 等方面对人员的要求或限制 |
试验检测及调试服务 | 协助发行人进行现场试 验、调试,收集基础检测数据 | 技术辅助服务 |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及作业安全考虑,此类现场试验、调试需要供应商相关人员具备电工作业进网许可证3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业务外包供应商安排的核心 作业人员均持有该证 |
储能系统集成服务 | 协助发行人进行储能系统 部分非核心模块的开发 | 研发辅助 | 不涉及 |
协助发行人进行储能设备相关调试、测试 | 技术辅助服务 |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及作业安全考虑,此类现场测试、调试需要供应商相关人员具备电工作业进网许可证,业务外包供应商安排的 核心作业人员均持有该证 | |
智能配用电设备 | 协助发行人进行设备调试 | 安装调试辅助服务 |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及作业安全考虑,该等设备调试需要供应商相关人员具备电工作业进网许可证,业务外包供应商安排的核心作 业人员均持有该证 |
协助发行人进行设备现场安装 | 安装调试辅助服务 | 由于涉及到部分土建内容及作业安全,供应商现场负责人需取得二 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施 |
3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取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工人员需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供应商安排的相关人员均持有 相应证件 | |||
协助发行人编写部分通用 代码、非主体程序 | 研发辅助 | 不涉及 | |
机器人及无人机 | 协助发行人在客户厂区内布置机器人巡检部署、调 试 | 安装调试辅助服务 | 不涉及 |
协助发行人编写部分通用 代码、非主体程序 | 研发辅助 | 不涉及 | |
智能监测设备 | 协助发行人编写部分通用 代码、非主体程序 | 研发辅助 | 不涉及 |
协助发行人进行监测设备安装及调试 | 技术辅助服务 |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及作业安全考虑,此类设备安装需要供应商相关人员具备电工作业进网许可 证,并且由于安装涉及高空作业,需要作业人员具有高处作业操作 证,业务外包供应商安排的核心作 业人员均持有相应证件 |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业务外包所涉技术辅助服务需要供应商相关作业人员持有电工作业进网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高处作业操作证;所涉部分安装调试辅助服务需要供应商相关作业人员持有电工作业进网许可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除此之外,其他业务外包不涉及资质、准入、认证、验收等方面对人员的要求或限制。
3.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规避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1)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规避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的情形
①发行人劳动用工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 119 人、234 人和 275 人,该等员工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均为全日制员工。除全日制用工外,发行人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劳动用工形式。
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将部分日常辅助工作以劳务外包的形式交由劳务外包供应商完成。
②劳务外包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具体方式
劳务外包供应商需要派驻其员工到达发行人办公场所或项目所在地提供服务。发行人将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事务性工作统一委托劳务外包供应商实施,劳务外包供应商按照发行人的具体需求测算工作量后配备一定的人员在发行人现场为发行人提供服务,该等服务简单重复、劳动密集性高、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且对具体经办人员无特殊资质及技能要求。
发行人不对劳务外包供应商提供的劳务外包人员实施用工管理,劳务供应商会安排 1-2 名负责人直接对接发行人并对劳务人员进行用工管理,发行人直接向劳务外包供应商负责人提出具体劳务服务需求,由供应商负责人组织人员实施。
发行人按照与劳务供应商签署的合同约定,结合劳务供应商每月实际提供的服务量、供应商投入的人员情况及供应商提供劳务服务的质量等因素,按期与劳务供应商进行结算。
③相关法律法规
A.《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④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思路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发布的《2016 年度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4之“案例二:以外包名义行派遣之实应当适用劳务派遣有关法律规范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区分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主要标准在于:
“1.针对的标的不同。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注重的是对劳动过程的管理,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公司在派出劳务派遣劳动者后,并不参与劳动过程。而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单位注重的是对工作结果的管理,服务人员为承包单位提供劳动;发包方并不参与劳动过程,只结合外包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根据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外包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对劳务提供方的管理权限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对派 遣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保管档案、员工沟通等; 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并监督指挥其完成工作任务。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对服务人员无直接管理权限,服务人员接受承包方的 工作安排和监督指挥。
3.工作成果衡量标准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动者数量、工作时间,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费;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方支付外包服务费,至于承包方使用服务人员的数量和时间一般和发包方支付的外包服务费数额并无直接关系。
4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xxxxx
实践中应重点以合同标的和管理权限归属作为区分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关键要素。”
根据广东法院网于 2021 年 5 月 3 日发布的《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5之“二、xx诉某铝业公司劳动争议案——禁止以承揽协议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在用人单位铝锭生产车间从事劳动生产并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⑤劳务外包模式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及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思路,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之间的区别如下: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该员工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劳务外包是指发包企业将其部分工作内容发包给外包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外包单位支付费用,由外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具体区别对比分析如下:
区别 | 劳务派遣特征 | 劳务外包特征 | 发行人情况是否符合劳务外 包特征 |
主合同范式 | 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需包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 相关内容 | 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签署《劳务合同》或其他同类合同,合同条款无具体要求 | 是:发行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劳务外包供应商,与供应商签署劳务外包合同 |
人员管理主体 | 用工单位直接管理 | 外包单位对其安排的人员统一管理 | 是:劳务外包供应商会对其自有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发行人无权指定或要求更换人员,仅 能提出服务质量投诉 |
人员薪酬福利发放主体 | 由用工单位发放,在派遣单位领取 | 由外包单位发放 | 是:发行人定期与劳务外包供应商进行对账,并向劳务外包供应商开具全额“技术服务 x”或“劳务费”发票,由劳 |
5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xxx00000
务外包供应商向外包服务人员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发行人不承担外包服务人员的工 资及社保 | |||
用工风险的承担 | 由用工单位承担 | 由外包单位承担 | 是:外包商直接管理现场服务人员,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伤的法律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法 律责任,外包商承担用工风险 |
结算方式 | 简单依据被派遣人员的数量结算 | 主要依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实际工作量,综合考虑服务质量、供应商实际投入的服务团队规模等最终结算 | 是:劳务外包供应商会定期向发行人提交工作报告等结算 材料,发行人综合考虑了劳务供应商每月实际提供的服务 量、供应商投入的人员情况、供应商提供劳务服务的质量 等因素及供应商于投标文件 中的报价,最终完成结算 |
⑥对发行人劳务外包的认定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存在明显区别,发行人对劳务外包的认定准确,不存在规避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的情形。
(2)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守法诚信证明》(穗人社事服证[2021]226 号),证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期间,未收到过有关发行人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关于发行人因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亦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案件。综上,发行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劳务外包总人数分别为 17 人、40 人、67 人,劳务外包总人数占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用工总数比例分别为 12.50%、14.60%、19.59%;
2.发行人业务外包所涉技术服务需要供应商相关作业人员持有电工作业进网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高处作业操作证;所涉部分安装调试辅助服务需要供应商相关作业人员持有电工作业进网许可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除此之外,其他业务外包不涉及资质、准入、认证、验收等方面对人员的要求或限制;
3.发行人劳务外包用工方式的认定准确,不存在规避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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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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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办律师:
刘 爽
经办律师:
皇甫天致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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