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乙方可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变更,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采取择一或组合方式,包括营业网点、官方网站(www.mintaib ank.com)、电子银行、电子邮件、全国服务热线(投诉电话)95343等。公告即视为通知甲方,如甲方未提出异议,视同甲方同意乙方调整内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调 整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进行销户,如甲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内容。
结 算服务综合协议2021版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结算服务综合协议
甲乙双方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守法、促进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就银企双方金融业务的合作达成本协议。在签订本协议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一、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方所申办业务/服务的对应协议条款。
二、甲方已经阅读并了解乙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业务条款,甲方确认在知悉并遵守相关业务条款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项下具体产品或服务在相应部分约定的条件成就后生效。若甲方账户最终未启用生效,协议自动终止。
三、甲方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以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乙方可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变更,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公告采取择一或组合方式,包括营业网点、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电子银行、电子邮件、全国服务热线(投诉电话)95343等。公告即视为通知甲方,如甲方未提出异议,视同甲方同意乙方调整内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调整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进行销户,如甲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内容。
五、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增加协议内容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协议。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部分变更不影响未变更部分效力。
六、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甲方未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乙方可以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七、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本协议当事方过错产生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八、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为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可以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系统接入服务平台申领、查询、维护符合相关规定的本单位的中征码。
十、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国家批准并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本单位基本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类型、企业规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中征码、住所、办公经营地址、企业联系方式、成立日期、营业许可证到期日、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法定代表人情况、股东情况、主要组成人员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或财产、信用等损失的,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十一、甲方相应存款账户销户的,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方申办的具体业务/服务自销户时自动终止。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协议部分约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冲突,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如相抵触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须履行。
十三、对本协议相关用语的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约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账户资金收付活动指甲方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和结算凭证等支付结算工具进行货币收入与支出的行为,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
(二)停止支付是指银行停止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三)中止账户业务是指银行停止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四)终止服务是指撤销账户。
十四、本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账户。
十五、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无争议条款仍然有效。若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x、公证费、执行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另有规定,由甲方承担。
十六、本协议版本以电子形式公示于乙方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自甲方开户并确认该协议之日起生效,至账户撤销之日起终止。
十七、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投诉电话):95343,网址:xxx.xxxxxxxxxx.xxx。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服务条款
甲方申请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一、账户开立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细则》、《通知》)等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交业务申请,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的审核。甲方承诺所提交的申请内容和证明文件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甲方开户时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者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更正或者补充,乙方有权在核实前视情况停止支付、中止银行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承诺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证明文件,除用于开户审查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三)甲方承诺仅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甲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乙方将对甲方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发现甲方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应以实名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为单位的,应根据国家法定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开户;为个体工商户的,有登记注册名称,以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字号开户,无登记注册名称,其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为“个体户”字样和经营者姓名组成;甲方可依法使用规范化简称。
(五)甲方属于《通知》中确定的企业,申请开立基本账户的,乙方将采用面对面或视频等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
(六)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及乙方公布的业务规则,对于甲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须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甲方属于《通知》中确定的企业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七)乙方将根据行业特征、企业规模和经营情况等内容在开户时对甲方账户进行分级,提供与甲方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账户功能并根据甲方账户风险等级合理设置非柜面渠道资金限额。甲方承诺自觉遵守支付结算制度,合理使用非柜面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对非柜面额度开通后经乙方定期排查相关额度认定甲方未足额使用或使用不合规的,乙方有权下调其非柜面额度。
二、账号
乙方为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向甲方提供账号。账号在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续存期间具有专属性,仅限于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使用。甲方与银行业务或函电往来,均需注明乙方授予的账号,以便查考。
三、账户信息变更事项
(一)甲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编号、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乙方为甲方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信息不详细、不准确、不合法或变更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乙方应当至少在到期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账户身份验证方式
(一)甲方与乙方约定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身份验证方式可以为预留签章、数字证书或支付密码等双方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甲方与乙方约定使用预留签章作为身份验证方式的,预留签章是乙方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核依据。甲方同意并遵守以下约定:
1、甲方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并留存预留签章卡片样式。甲方预留签章应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甲方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方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预留签章的,应向乙方出具书面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提交乙方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甲方还须将盖有旧签章的乙方售其的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回,并在书面申请中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甲方未将盖有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交回乙方的,应出具书面说明,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在变更预留签章时应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新签章启用日期不得早于变更次日。
4、乙方受理变更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签章变更后签发,且加盖签章为变更前的签章,应当并有权拒绝受理。对甲方在签章变更前(含变更日)以旧签章签发的支付凭证,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乙方仍将对外付款。
5、甲方有妥善保管预留签章的义务。甲方遗失预留签章,在乙方未受理更换印鉴业务前,已经付款的,如支付结算凭证上签章与原预留印鉴相符的,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与乙方约定使用网上银行数字证书作为其身份验证方式的,甲方同意并遵守以下约定:
1、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作为身份验证的安全工具,甲方需妥善保管。乙方按照甲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以甲方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有效依据。凡因安全工具保管不善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数字证书或其他身份验证的安全工具时,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
3、如乙方认为有必要与甲方就大额支付、预留印鉴变更、安全工具变更、网上交易限额等业务办理意愿进行确认的,乙方可直接与甲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确认,甲方应当予以配合。乙方采用的确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核实、电话核实、短信或微信验证等。
五、账户资金收付服务
(一)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承诺在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金延迟入账的,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延迟天数向甲方赔偿。
(三)对甲方下列款项支付,乙方将分情形进行处理:
1、对甲方签发的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等,乙方应凭甲方预留银行签章办理支付。
2、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需要甲方支付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税款等费(税),乙方根据甲方的付款授权办理支付。
3、对因乙方会计核算差错而误入甲方账户的款项,甲方无权动用,甲方同意由乙方可根据错账冲正凭证办理冲账。
4、乙方处理甲方的付款凭证时,不依据签发日期先后,而是根据持票人提示付款先后顺序支付,如同时提示多张票据,乙方按内部账务处理程序确定支付顺序。
(四)甲方所有款项收入凭证需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户名、账号相符,如甲方款项收入凭证账号、户名不符的,乙方有权将款项退还付款人。
(五)甲方无权支取乙方尚未收妥的款项,乙方受理支付结算凭证的回执不表示款项已收妥甲方银行结算账户,仅为乙方受理业务的证明。甲方应以乙方入账通知作为款项已记入银行结算账户的依据,乙方入账通知由柜面或乙方回单箱方式送达甲方。
六、票据挂失
甲方持有的票据如遇被盗、遗失或灭失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向乙方申请挂失止付,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为甲方办理票据的挂失止付。
七、长期不动户处理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连续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结息等非甲方主动发起的业务除外),未欠乙方债务且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乙方有权限制该账户的收付款业务,并将账户转为不动户管理。不动户状态满一年的,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甲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并将账户认定为久悬账户。
(二)甲方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再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八、银行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终止服务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
1、甲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甲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甲方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甲方利用银行账户从事偷逃税款、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上述活动的;
4、甲方交易异常,有合理理由怀疑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5、甲方违反境内外法律等原因被诉讼或调查导致乙方被诉讼或调查,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的;
6、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7、甲方存在其他可疑情形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因账户资料不完整、不合规或者账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错漏的,乙方应当在接到人民银行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更正,无法按规定更正的,乙方应对甲方的相关账户采取停止支付。
(三)甲方银行账户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的,乙方将暂停甲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非柜面业务。
(四)甲方自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
(五)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后30日内仍未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停止支付后60日内,甲方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
(六)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取消中止服务或停止支付,并按乙方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公布的业务条款进行后续处理。
九、账户撤销
(一)发生下列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办理销户:
1、不再使用本账户。
2、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3、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4、其他应当销户的情形发生的。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2至4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乙方可通知甲方自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销户。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撤销账户。银行撤销账户的,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二)甲方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出现本办法3、4项情形的,应当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对销户设定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三)甲方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甲方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符合撤销条件的,银行应当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十、告知义务
乙方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采取账户停止支付、中止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的,将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十一、收费
(一)甲方有义务在接受乙方的支付结算服务时,向乙方支付结算服务费用。对国家价格管理部门认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其收费价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所确定的标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其收费价格以乙方公示为准,甲方选择该服务项目即视为认可乙方收费标准,应如期向乙方交纳各项结算费用。
(二)乙方承诺向甲方收取的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费用的价格,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支票业务服务条款
甲方申请支票业务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一、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使用支票。
二、甲方签发支票时,应确保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三、甲方签发支票时,应加盖正确的银行预留印鉴。如变更银行预留印鉴,出票日期为新印鉴启用日期之前的,应在支票上加盖旧印鉴;出票日期为新印鉴启用日期当日或之后的,应在支票上加盖新印鉴,不存在新旧印鉴并行使用期。
四、甲方因违规签发的支票(含余额不足、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发生退票,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行政处罚和/或乙方的结算限制、支票凭证的限售或停售,相关违规信息将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五、甲方发生签发违规支票行为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配合乙方开展后续调查核实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含退票当日)向开户银行提交付款凭证及收款人的谅解证明。若款项用途为缴纳公共事业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可仅提供付款凭证。
六、乙方向甲方出售支票凭证前,有权查询甲方资信状况。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征信调查,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授权乙方查询甲方征信情况。
七、在甲方向乙方申请购买支票凭证时,对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限制对甲方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
(一)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除外;
(二)最近12个月(自然月,下同)在乙方发生签发违规支票行为三次(含三次,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违规支票的,合并认定为一次违法行为,下同)以内。
(三)最近12个月因签发违规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已经缴清的。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其他单位,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因签发违规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缴清罚款的。
八、对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不再向甲方出售支票凭证:
(一)最近12个月在乙方发生签发违规支票行为超过三次(不含三次)的。
(二)因签发违规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未缴清罚款的。
(三)纳入《上海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警示名单》、《上海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或《上海市严重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的(该条款仅适用于上海地区)。
(四)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拒不配合银行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
(六)发生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九、甲方不再符合上述限售、停售支票凭证条件的,乙方应当及时取消限售、停售支票凭证的措施。
十、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结算量合理匡算每次的支票凭证出售量,并有权根据甲方违规情况,收回已出售予甲方的空白支票凭证。
支付密码服务条款
甲方申请支付密码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一、甲方承诺使用支付密码签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以下简称票据、凭证),同意乙方将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票据、凭证款项的条件。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有偿提供编制支付密码的工具——支付密码器,支付密码器需经人民银行授权认可厂家生产,乙方负责向甲方免费培训支付密码器的操作。
三、甲方向乙方购买支付密码器,其经办人须持“开户许可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公章等证明文件办理,甲方经办人为代理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经办人必须是授权书上写明的购买经办人。在签署本服务协议同时,须向乙方提交填写完整的《使用支付密码申请书》。
四、甲方应按照乙方对支付密码器使用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支付密码器视同预留银行签章,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坚持支付密码器与空白票据、凭证分人保管、使用。
五、甲方签发的票据、凭证,必须严格遵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凭证记载事项准确,签章正确,并在票据规定的位置上填写支付密码。乙方在办理支付业务时,需要同时审验存款人签章和支付密码,两者均无误方可付款。
六、甲方签发的票据、凭证若支付密码准确,签章有误或签章正确而支付密码有误,乙方均以退票处理。
甲方未填写或错误填写支付密码,且同时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印鉴不符的,乙方将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甲方做出行政处罚。
甲方频繁未填写或错误填写支付密码的,乙方有权停止向其继续出售支票,并收回先前已出售的支票。
七、乙方可根据甲方选择为甲方提供的支付密码器支持一机多户、一户多机方式,“一机多户”是指一台支付密码器能够设置存款人在不同银行的账号,“一户多机”是指同一银行账号下可使用多个支付密码器。
八、甲方遗失支付密码器,应立即向乙方提出书面挂失申请。
九、甲方停止使用支付密码必须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从乙方接到该停用申请之次日起,乙方不再受理支付密码器签发的全部支付凭证,由此产生的问题、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自申请表中申请日期后30天内(含),甲方可书面申请重新启用,否则30天后,乙方有权对甲方申请停用的支付密码器办理挂失。
十、在支付密码器删除账号、变更、停用、挂失前已签发的支票上记载的支付密码,在支票提示付款期内,校验支付密码;在支付密码器删除账号、变更、停用、挂失申请送达乙方日起,使用原密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其他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一律无效。
自甲方启用支付密码器至乙方为甲方办理停用和挂失之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支付凭证或办理的相关业务缺少支付密码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
十一、甲方要求销户,应交回未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将支付密码器交与乙方做删除销户账号处理后取回。
十二、由下列原因引发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一)支付密码错误导致退票的;
(二)支付密码填写不清、涂改导致乙方拒绝受理或退票的;
(三)甲方对支付密码器保管不善而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的。
年检协议条款
一、乙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账户年检分为乙方主动年检和甲方提供资料年检两种。乙方主动年检是指由乙方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通过工商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核对账户信息。甲方提供资料年检是指由甲方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相应资料办理账户年检手续。 甲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乙方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账户年检通知后,应及时将年检时间、办理年检手续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告知甲方,确保甲方知悉账户年检事项。
三、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按规定做好账户年检。若甲方不配合,乙方有权视情况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由于以下原因无法通过账户年检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一)甲方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己过期,且无法提供新的有效的开户证明文件。
(二)甲方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为伪造的。
(三)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五)其他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无法通过年检的情况。
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销户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销户且无法提供未通过年检的合理理由的,视同自愿销户,并自动委托乙方办理相关账户撤销手续。
六、本协议中涉及的年检时间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文件规定为准。
代发工资服务条款
甲方申请办理代发工资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一、甲方责任
(一) 选择柜面代发工资的,甲方同意在代发工资日委托乙方从指定账户划出相应款项代理发放工资;选择网上银行代发工资的,甲方同意以指定账户开通企业网银代发工资业务。
(二)甲方在委托乙方批量开立代发工资账户时,需提供开户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同时,甲方必须认真核对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无误,并在开户申请单上加盖公章和签字确认。员工身份证复印证件的真实性由甲方验证,如若由此引起的问题,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有误而引起的代发工资业务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
(三)甲方在每次代发工资时,应保证其委托代发工资账户中的资金足额,否则,因延误发放工资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应在乙方预留印鉴,乙方凭预留印鉴为甲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
(五)甲方负责代发工资各类信息建立和维护,对于员工的增减、代发工资日、工资账户变更或所属单位账户更改等影响代发工资相关的事宜,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在代发工资日前,甲方应通过官网或网银渠道上传代发工资数据文件,对于柜面代发工资的还应提供代发工资转账支票,交给乙方处理。
(七)甲方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因甲方上传的数据信息有误而引起的与代发工资人员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八)甲方承诺遵守《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凡委托乙方代付给个人的款项均须符合《办法》中第39条规定。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代发工资业务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对申请网上银行代发工资的,还须接受《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开办代发工资业务所需的代发工资文本格式。
(二)乙方在每个工作日均可受理甲方的代发工资业务申请(特殊情况如主机故障除外)。对甲方上传的代发工资数据文件,在与代发工资处理数据汇总单上的总金额和总笔数核对无误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代发工资转账支票后及时处理,确保代发工资款项及时入账,不得压单延误处理。因压单延误处理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柜面代发工资业务处理完后,应及时将工资代发情况(含成功、不成功明细)以文本文件形式返传给甲方;甲方已开通网上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的,乙方向甲方提供代发工资查询功能,提供代发工资清单下载功能。
(四)在甲方提供的数据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因乙方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出现差错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单位有权查询人(具体经办本单位此项业务的人员)查询本单位工资代发情况、职工个人查询本人工资户情况,乙方应按其制度规定提供查询服务,并解答相关的问题。
银企对账服务条款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维护银行及客户利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就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一、为确保甲乙双方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账户的账务核对。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本、外币存款、贷款账户。
三、乙方通过电子或纸质对账单对账方式向甲方提供余额对账服务。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对账方式,但甲方对同一账户的对账方式只能选择电子对账或纸质对账其一对账方式。除特殊约定外,乙方为甲方开通电子对账服务后,不再提供纸质对账单。
四、乙方有权按照甲方的账户情况和当地监管要求确定对账周期,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乙方按季或按月向甲方发送对账单。对于高风险账户,乙方有权调高对账频率。高风险账户包括但不限于:
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未对账或账单调整回收的账户;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3、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4、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5、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6、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7、符合反洗钱可疑交易特征,例如交易规模巨大且过渡性质明显,网银IP/MAC地址异常等情况的账户;
8、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五、乙方在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或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发出电子对账信息或纸质对账单。甲方应按约定的对账方式及时与乙方进行账务核对。
六、甲方选择电子对账方式的,应自行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查阅,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成功发出对账信息的,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电子对账信息之日起15日内反馈对账结果。
甲方应做好电子对账系统用户客户号、密码等安全管理工作。甲方原因导致对账用户被非法使用、密码保管不当被泄露等情况,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选择纸质对账方式的,纸质对账单由乙方委托第三方服务商邮寄的,则乙方按本协议记载的地址发出对账单之日起3日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选择自行到乙方网点柜面领取对账单,以完成对账单签收视为对账信息送达。采用其他对账方式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约定。
甲方应在收到纸质对账单后及时核对账务,并在收到对账单后15日(上门对账和柜面对账以签收日期为准,快递则以寄送的邮戳日期为准)内将对账回执返还乙方。甲方如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存在未达账项时,应在对账回执中列明不符款项,并及时向乙方查询。如甲方未及时反馈,甲方同意乙方通过电话、短信或上门等方式提示甲方。
甲方返还乙方的对账回执应注明日期、余额核对结果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银行印鉴,已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银行印鉴,但未注明日期或未签注账户余额核对相符或不相符的,乙方视同甲方已完成对账单信息核对且核对无误。对账回执未加盖公章或预留银行印鉴的,视为无效对账,乙方可要求甲方补签有效签章。
八、甲方逾期未反馈对账结果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甲方逾期未反馈对账结果或反馈对账结果不及时、不真实以及不反馈“相符或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对账结果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在核对一致前限制甲方账户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账户支付业务、停止账户收付款业务等措施。
十、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及对账信息,并在需要变更客户信息、对账方式、对账单邮寄地址、对账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时,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导致甲方未收到或未及时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而产生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甲方通过柜面查询账户相关信息的须指定联系人,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甲方遗失对账单申请补制的,须提交相关说明,支付符合乙方收费规定的相关费用。
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余额对账方式包括:
(一)电子对账:电子对账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电子对账信息,由甲方在乙方电子系统中反馈对账结果的方式。包括以下五个渠道。
1、企业网上银行(需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2、企业手机银行(需开通手机银行服务);
3、官网对账(指客户使用相应获取的用户名、密码登录乙方官方网站对账模块进行对账);
4、银企直联(需开通企业财资系统并签约银企直联服务);
5、e企盈门户(需开通企业财资系统)。
(二)纸质对账:纸质对账是指乙方通过纸质对账单向甲方提供对账信息,甲方核对后在对账回执上加盖约定的对账签章、签注余额核对结果,并返还乙方的对账方式。包括以下渠道:
1、邮寄对账:
上门方式:指甲方认可乙方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完成对账单制作、寄递、收回的一种对账方式,即第三方服务商根据乙方提供的账户余额信息制作对账单,并以纸质“信封”方式送达甲方,由甲方核对并加盖印章后,将对账回单放入信封并密封后交第三方服务商,再由第三方服务商统一将甲方装有对账回单的信封交给乙方对账负责人员。
快递方式:指甲方认可乙方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完成对账单制作、寄递方式,并由甲方主动将对账回执寄递乙方的一种对账方式,即第三方服务商根据乙方提供的账户余额信息制作对账单,并以“信封”方式寄递甲方,由甲方核对并加盖印章后,将对账回单放入信封并密封后自行寄递给乙方。
2、柜面对账:指甲方自行到乙方网点领取对账单,核对一致并加盖印章后,由甲方主动将纸质余额对账回执返还乙方的一种对账方式。
3、其他。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
十三、乙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十四、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导致的损失。守约方除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完成当期对账且反馈对账结果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往期账务核对无误。如甲方销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且往期未反馈对账结果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
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条款
甲方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一、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乙方利用互联网或专用网络,依托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为甲方提供存、贷、汇等自助式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渠道及业务。乙方所指的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个人/企业)、手机银行(个人/企业)、微信银行、直销银行、电话银行等。本协议所指的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个人/企业)和手机银行(个人、企业)。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名、证件号码、静态密码、U-Key(数字证书)、云证通、动态口令、手机验证码等。
数字证书: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数字证书的存储介质为U-Key。
云证通:是一种基于CFCA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为移动端客户提供移动数字服务及数字签名服务,且无附加硬件的移动安全认证工具。云证通存放的介质是客户的手机设备及云端。
手机验证码:是指根据交易关键要求及后台加密计算并自动产生的随机数字字符。
静态密码:甲方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甲方身份的密码字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支付密码、登录密码等。
电子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支付等指示。
二、甲乙双方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甲方在使用企业手机银行APP需同意并遵守《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企业APP用户服务协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电子渠道用户隐私政策》(《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企业APP用户服务协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电子渠道用户隐私政策》可通过乙方官网(www.mintaibank.com)进行查看)
三、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到乙方银行柜面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网上银行的证书认证客户。证书认证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缴费等网上银行功能,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准。
(二)甲方享受上述电子银行服务,还须满足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电子银行系统的网络、授予银行提供服务所需的相关权限等前提条件。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申请签约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相关交易后,有权到乙方营业网点补打交易凭证。
(四)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官网(www.mintaibank.com),不要通过邮件、短信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五)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
(六)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通过乙方电子银行能够更改的单位资料,甲方可自行通过电子银行变更,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违反关于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要求而发生的风险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不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进行。
(八)甲方身份认证要素是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下同)或交于任何第三方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九)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挂失账户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在挂失或终止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在通讯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无法注销其在手机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系统、短信服务系统开立的电子银行业务。甲方如需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的注销,应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予以办理。
(十一)甲方应对其发出的所有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对于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受技术条件限制只能设置数字密码的,甲方应于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
(十三)甲方应在单位内部设置电子银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对前述人员在电子银行中实施的一切行为负责。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的操作人员如果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四)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电子银行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十五)甲方可以通过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官地址下载(地址):www.mintaibank.com 或通过应用市场下载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企业手机银行APP,甲方不在上述网站及应用市场下载相关软件,所引发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六)甲方需知因甲方自身经营行为或财务行为等企业自身行为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融资过程的损失、利润损失、营业损失、声誉损失等。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十七)甲方悉知因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及其他各种非乙方原因导致企业手机银行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后果和损失。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要素、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要素、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网点、官网(www.mintaibank.com)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三)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电子银行服务,但在乙方确认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后的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四)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银行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电子服务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五)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错误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5.甲方未能正确依据电子银行服务的说明进行操作的;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六)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有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七)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八)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九)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的相应电子银行服务(部分服务须经甲方另行开通方能享受的,待甲方开通后乙方予以提供),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乙方柜面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二)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三)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四)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第七条 其 他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相关事实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或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短信及时语”通知服务条款
甲方申请办理“短信及时语”通知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一、短信及时语通知服务(以下简称短信通知服务)是乙方开发的,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客户发送通知的银行服务,短信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务余额变动实时通知、贷款到期催收通知、账户余额查询、明细查询等功能。
二、甲方可持相关凭证(卡折等凭证)、身份证或企业开户有关资料及单位证明到乙方网点柜面办理开通,开通后实时生效,乙方以核对申请人是否正确输入该账户交易密码或企业客户单位证明资料和授权书作为判别该申请是否合法的主要标准,申请人须妥善保管凭证(卡折等凭证)及交易密码,任何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信息泄露,他人冒名申请短信通知服务造成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三、因变更签约卡(账)号或变更手机号码等客户信息的,甲方需及时到乙方网点柜面进行变更。若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短信通知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在进行变更前,乙方将通过网页或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及时通知客户,甲方在公告期间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的,修改后的条款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五、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短信通知服务的失败(包括客户接受信息有误、不准确、不及时),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提供的短信通知服务为有偿服务(2元/月),每月15日扣收上月的服务费(暂缓收费,具体时间由乙方另行通知)。甲方当月撤销本服务不影响次月15日的服务费支付。申请人愿意为其使用的服务支付费用,并同意乙方每月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收。
浙江省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
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开立、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单位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三、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单位或个人申请开立账户时,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业务,请求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工作人员帮助或拨打110报警:
(一)自称是“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医保、社保”等执法人员,要求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或验资的。
(二)自称是“家人、朋友、领导、老师、熟人、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三)自称可以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中奖兑换、积分兑换、提高信用卡额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四)使用“举报信、PS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恐吓”手段,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五)其他类似情形。
本开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上述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内容,将依法申请开立、使用并妥善保管本人(或本单位)账户。
不拒收人民币现金承诺书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体现国家信用。人民币是最基础最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公众对现金支付方式高度信任,保证人民币现金的顺畅流通是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基本要求。
为此甲方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本单位自觉接受人民银行管理监督,不拒收人民币现金。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愿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接受人民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相应处罚。
1 全国服务热线(投诉电话):9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