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葉美美 身分證統一編號 J220000003 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新竹縣 北 區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連絡電話 家用 03-5593xxx手機 0915-966xxx 托育類型 收托時間 托育費 (元/月) 副食品費 (元/月) 延托費 (元/時) 其他項目:如有年終、二節禮金等請分別敘明 如分齡請敘明 ☑日間托育 每週一至週五每日 10 小時 收費不得高於「新竹縣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所訂定之金額 xxx 元 收托 10 小時中秋節 xxxx 元端午節 xxxx 元年終 xxxx...
111 年度至 112 年度居家托育人員適用
參考範例
新竹縣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合作申請書暨契約書
壹、申請書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姓名 | xxx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J220000003 |
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 新竹縣 北 區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 連絡電話 | 家用 03-5593xxx手機 0915-966xxx |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得免附)
x
xxx xx
居家托育人員簽章:
貳、契約書
________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及
葉美美
(托育提供者,以下簡稱乙方)雙方
簽訂本契約,同意共同遵守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相關法規規定及以下約定事項:
托育類型 | 收托時間 | 托育費 (元/月) | 副食品費 (元/月) | 延托費 (元/時) | 其他項目:如有年終、二節禮金等請分 別敘明 | 如分齡請敘明 | ||
☑日間托育 | 每週一至週五每日 10 小時 | 收費不得高於「新竹縣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所訂定之金額 | xxx 元 | 收托 10 小時中秋節 xxxx 元端午節 xxxx 元年終 xxxx 元 收托 12 小時中秋節 xxxx 元端午節 xxxx 元年終 xxxx 元 | ||||
☑全日托育 | 每週一至週五 | 0 元 | ||||||
☑夜間托育 | 每週一至週五 | 有夜間托育及到宅托育者,請自行填寫此區塊費用,由縣府進行審核。 | ||||||
☑到宅托育 | ||||||||
一、本契約效期自甲方核定之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二、乙方每月收托時間及費用標準如下:
三、乙方在契約期間,收費應低於政府托育服務簽約收費上限,且不得擅自調高費用或收取額外費用、改變原收托條件或收xx違反簽約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應調回本契約額度、項目及收托條件,並退還家長相關差額。
四、乙方受托幼兒停托、轉托或連續請假超過15日以上,應主動與家長共同向
甲方完成異動通報。
五、乙方有特殊事由,經甲方核准終止契約時,應事前主動向受托幼兒之家長說明原因及終止日期,甲方支付家長之服務費用自乙方申請契約終止日之次月起停止支付;xxx未說明清楚致家長權益受損時,應由乙方負擔相關責任。
六、乙方同意提供姓名、地區、聯絡電話、托育費用等及其他所需相關基本資料予衛生福利部、甲方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作為「供民眾查詢是否為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及媒合」之用。
七、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八、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得以附約或換文補充之,其效力與本契約同。
十、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方及乙方各留執一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xxxxx
xxx:xxxxx
xx:xxxxxxxxxx 00 xxx:00-0000000
葉xx
xx:
:
xx xxx
xxxxxxx:
X000000000
x育地址: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十街 x 號 x 樓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0 1 月 0 1 日
新竹縣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8 日核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修訂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修訂
一、收費 | 應收項目:托育費及臨托費 | |
得收項目:延托費、副食品費(或餐點費)及 節慶獎金或禮品 | ||
項目 | 說明 | 建議收費(新台幣:元) |
日托 | 以每週收托 5 日,每日收托時間 10 小時為基準 | 詳新竹縣各區托育收費金額 |
全日托 | 以每週收托 5 日,每日收托 時間 24 小時為基準 | 詳新竹縣各區托育收費金額 |
半日托 | 未滿 6 小時(每週 5 日,按月計) | 家長及托育人員雙方於托育契約協議訂定 |
延長托育、臨時托育 | 每小時或每日 | 家長及托育人員雙方於托育契約協議訂定 |
二、退費 | 退費項目:依據訂定之應收項目退費。 | |
(一) 退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 30 日計算。 (二) 由家長與托育人員依社家署公布之托育服務契約範本合意訂定退費比例。 |
行政區域 | 托育費(元/月) | ||
日間托育 (以每週收托 5 日,每日 收托 10 小時為計算基準) | 全日托育 (以每週收托 5 日,每日 收托 24 小時為計算基準) | 副食品費 | |
竹北市 | 16,650 | ||
新豐鄉 | 15,150 | ||
26,000 | 2 餐 2 點心或 2 餐 3 點心:1,000~1,200 | ||
湖口鄉、寶山鄉、芎林鄉、新埔鎮 | 15,600 | ||
竹東鎮 | 15,850 | 3 餐 2 點心或 3 餐 3 點心 1,200~1,500 | |
關西鎮、橫山鄉、 | |||
北埔鄉、峨眉鄉、 | 14,950 | ||
尖石鄉、五峰鄉 |
說明:
1. 依據新竹縣政府 110 年 12 月 22 日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
2. 本收退費項目及基準自公告日起生效, 適用於生效日後新收托幼兒簽訂之托育契約,生效日前簽訂之托育契約,應按原契約托育費用履行相關權利義務。
3. 日間托育應收項目之托育費以 10 小時為基準,每增減 1 小時得增減 1,000元。
4. 建議家長及居家托育人員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之托育服務契約範本合意訂定托育服務契約。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